试析媒介消费中的民事合同关系——兼论适用合同法的规定保护媒介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宋小卫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5 14:34:51   浏览:982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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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析媒介消费中的民事合同关系
——兼论适用合同法的规定保护媒介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宋小卫(中国社会科学院新闻与传播研究所 100026)  
  
  
  
  一、与大众媒体形成合同关系的几类媒介消费活动
  在我国,媒介消费者与大众媒体产生或可能产生合同关系的媒介消费活动,至少有以下3种情况:
  
  1.有偿收视有线电视节目
  有线电视的付费用户与有线电视的经营者之间是一种服务合同关系。按照有线电视提供服务的规则,用户要获得有线电视的服务,需要先向有线电视台申请,缴纳费用,有线电视台接纳申请,收取费用之后,应给用户安装接收装置并发送信号。这是一个完整的要约、承诺过程,其中用户的申请是邀请要约,有线电视台提出的费用标准是要约,用户同意按照被告提出的费用标准交费,就是典型的承诺。经过这样的要约承诺,用户与有线电视台就以合同的形式确立了特定的权利义务关系。如果有线电视台未能遵守合同的约定,为用户提供合格的服务,有线电视的用户(媒介消费者)可以依法要求对方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在实际的操作中,有线电视的经营者一般都是预先拟订好提供服务的格式合同或含有部分格式条款的合同,对其服务的范围、质量、收费标准、结算方式、履行期限、维修保养、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法等内容予以说明和约定。如果用户接受合同的条款并签订了合同,双方的有偿服务合同关系即告成立。由于合同中的格式条款都是由当事人一方单方面拟定的,某些经营者有时会违反公平原则,利用其优势地位在格式条款中加入对自己有利但却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内容,而消费者又不能与条款的制定人就格式条款的具体内容进行协商,只能接受其提出的不合理的格式条款。这是含有格式条款的合同可能出现的弊端,因此有必要对格式条款在法律上进行控制。1999年出台的《合同法》在加强对格式条款的规范、充分保护消费者的利益方面,设立了三项重要规则:“一是明确格式条款制订者采取合理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第39条);二是禁止格式条款的制订者利用格式条款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第40条);三是在解释格式条款时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第41条)。”(1)这些规定可以有效地防止和限制公司与企业滥用经济优势损害消费者的利益,从而对处于弱者地位的消费者提供了有力的保障。
  
  2.订、购报纸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多数报纸具有商品性。“读者按价付款购买报纸,取得报纸的使用价值——信息服务,广告商按价付款购买报纸版面,取得报纸的使用价值——广告宣传;报社按价收款,取得报纸的交换价值——货币;报纸的价值在交换中实现”(2)这就是报纸商品性的体现。
  既然报纸是具有商品性的大众媒介精神产品,媒介消费者就只有通过有偿的方式——零售摊点购买或订阅,才能获得报纸的所有权。(3)
  在零售摊点买报的读者是媒介精神产品的消费者,卖报者则是出售媒介精神产品的经营者(4),两者因报纸的买卖形成的关系,属于《合同法》分则确定的买卖合同,更具体的说,是买卖合同中的消费者合同,双方均受消费合同确认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拘束。买报者有义务支付相应的价款,同时有权利要求所买的报纸符合合同的约定,或者符合法律、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规定;提供报纸的经营者则有义务保证报纸的质量符合合同的约定,或者符合法律、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规定,同时也有权利要求买报的人按价支付报款。中国虽然未制定单独的消费者合同法,但1999年颁布的合同法统一规定了商事合同和民事合同,其中民事合同中就包括了消费者合同。按照合同法的立法指导思想,合同当事人一方为消费者的场合,应当优先考虑对消费者利益的特殊保护,亦即对生产者和经销者一方的合同自由予以某种程度的限制。同时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关于消费者合同的规定,作为合同法的特别法,优先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未作规定的,可以参照《合同法》总则和《合同法》分则有关买卖合同的规定。(5)
  以订阅的方式获得报纸的读者,不仅与出售报纸的经营者存在着买卖合同关系,还要与投递报纸的服务方建立投送服务合同关系。
  目前国内报纸的投送服务可以分为邮政投送和非邮政投送两大类。
  报刊发行是邮电部门经办了五十多年的一项主要邮政业务。2002年,经由邮局发行的报刊总数达6127种,占中国大陆报刊总数的67.4%。(6)经营邮政业务的部门属于公用企业,依法承担着普遍服务的社会义务。邮电部门可以利用其遍布城乡的通信网路,将报刊出版单位出版的报纸、杂志以订阅或零售的方式发送给读者。邮政企业与用户之间因使用包括报刊投递在内的邮政业务而建立的合同关系,在1987年开始实施的《邮政法》中已有具体的规定。该法虽属行政法,但其中关于用户使用邮政业务的规定属于民事法律规范,已为法律界多数人所认同。当然,与普通的民事合同关系相比,邮政企业在邮政合同之中承担着比用户更多的义务,这主要表现在:第一,邮政企业依法负有实行普遍服务的义务,除法律规定的事由外,邮政服务的提供者不得拒绝用户行使签订邮政合同的权利,亦不得因经济利益的多寡而有所取舍。第二,邮政企业不享有变更或解除邮政合同的权利。用户在交寄邮件后,只要邮件没有投交收件人,在支付了必要的费用后,可以撤回邮件或者变更收件人。邮政企业在邮政合同依法成立后,只有履行的义务,而不享有解除或变更的权利。第三,邮政企业违反邮政合同须承担较重的合同外责任。邮件损毁或延误,邮政企业需要承担的合同责任虽是有限的,但其合同之外的责任则较重。邮政工作人员因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邮件损毁或延误的,要依法承担相当严厉的行政责任乃至刑事责任。新刑法第253条规定的“私拆、隐匿、毁弃邮件罪”和第304条规定的“故意延误投递邮件罪”,即是对严重违反法定邮政义务的刑事制裁。(7)
  非邮政系统的报纸投送服务,主要是报社自办发行或其他社会发行公司开展的报纸征订投递业务。这类报纸征订发行的主体不属于国家法定的公用企业,他们与用户因报纸的投递服务而达成的协议,不属于《邮政法》的调整对象,而是平等主体之间普通的民事合同关系。如果发生纠纷,可以依据《合同法》总则的规定,并可以参照《合同法》分则或者其他法律最相类似的规定进行裁判。
  
  3.对大众媒体推销其产品、服务或者举办其他有奖活动的要约性广告作出承诺
  合同关系是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取得一致而达成的协议关系。要达成这一关系,首先要有一方作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然后有另一方表示同意,前者称为要约,后者称为承诺。如果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并作出明确的意思表示,则属于要约邀请。
  要约和要约邀请的法律性质、内容以及当事人的主观愿望是不同的。要约从到达受要约人时起即发生法律效力,要约人在一定时期内就要受其约束,不得随意撤回或撤销。如果要约人违反有效要约,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而要约邀请只是提议、请求别人向自己发出要约,即使对方作出承诺,也不能因此产生合同关系,要约邀请人撤回邀请,一般也无须承担法律责任。此外,要约包括了合同的主要条款,而且要约人有愿意受到要约拘束的许诺;要约邀请并不包括合同的主要条款,且不含有当事人表示愿意接受拘束的意思,只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
  有时候,大众媒体出于广大发行、增加收视用户等经营利益方面的目的,会刊登一些推销自己产品(报纸、节目)、服务或者其他有奖活动的广告,这类广告多属要约邀请的性质,只是一种事实行为。(8)但也有的广告内容符合要约的规定,比如以下这条报纸征订广告(9):
  
  订一份拥有使用权的报纸
  读者可以拥有报纸的使用权吗?可以!这就是您手中的生活时报。
  生活时报正在进行一项重大改革——建立一种全新的报纸和读者的关系。一旦您成为生活时报的订户,您不仅可以天天看到内容丰富的新闻和各种信息,而且还拥有了使用这张报纸的权利。订阅一九九九年生活时报的读者,享受如下权利:
  无偿发布个人信息
  凭订报发票和身份证,可以无偿发布您的求学信息、择业信息、求医求药信息、求购信息、个人财产出让转让信息、征婚启事以及其它合法的个人信息各一次,每条信息不超过一百字。
  无偿刊登喜庆照片
  凭订报发票和身份证,可以无偿刊登您的新婚照,结婚纪念照,小孩的满月照,周岁照以及您家庭中其他重大喜庆照片各一帧,可附简短文字。
  刊登与报款等值的广告
  假如您是单位公费订报,凭订报发票和单位介绍信,生活时报可为您刊登与您订报款等值的广告(以生活时报广告报价标准计),不再收取费用。但您的广告一定要符合广告法的规定,并提供证明广告内容真实合法的文件。
  生活时报全年订价180元/份,邮发代号:1—229。

  这条征订广告关于让订户拥有“使用权”的意思表示,内容具体确定,只要经受要约人(订户)承诺(付款订阅),要约人(生活时报)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有义务兑现订户的“使用权”),所以,这是一条符合要约规定的报纸征订广告。征订广告中所许诺的报纸“使用权”,实际也是该报订户的一种债权,订户与该报按照要约的条件办妥了订报手续之后,双方便建立了相应的消费者合同关系。由于大众媒体在这类自我推销的广告中向受众应允了“额外”的好处,所以在据此建立的合同中,大众媒体通常负有更多的债务,而作出承诺的受要约人则可以享有更多的债权,其权利义务受《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合同法》和《广告法》的规范和调整。
  有的大众媒体为了吸引受众的参与或扩大影响,还会刊登一些由其举办的有奖活动的声明和启事,如有奖征求新闻线索、有奖纠错、有奖竞猜、有奖视听、有奖调查等等。下面就是一则奖励读者捉错的报纸启事:(10)
  
  挑错有奖
  为向读者提供一份尽可能使之满意的报纸,本报特设立读者“捉错奖”,凡本报读者举报在《深圳商报》发现的差错,可按此办法给予奖励。
  差错认定及奖励办法:差错分导向性差错、知识性差错、标题差错、文字差错4种。如读者发现知识性差错,每处差错奖励20元;发现标题差错,每处奖励30元;发现文字差错,每处奖励5元;发现导向性差错,视情况而定奖励。捉错者按举报时间先后,取前3名获奖。其余捉错多者,年终可赠送《深圳商报》和《深圳晚报》各一份。
  差错举报以传真、邮寄为主。传真电话:39228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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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青岛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青岛市人民政府


青政办发〔2008〕57号
关于印发青岛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青岛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八年十月十四日
  

青岛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绿线管理,改善城市生态环境,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绿线,是指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各类绿地(不包括农用地中的林地)范围的控制线。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域内城市绿线的划定和监督管理。
  第四条 规划、园林绿化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城市绿线的划定和监督管理工作。
  财政、发改、国土资源、建设、市政、城管执法、交通、林业、水利、环保、工商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城市绿线的划定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划定的城市绿线由园林绿化、规划行政管理部门登记造册。同时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监督。
  第六条 下列区域应当划定城市绿线:(一)规划的公园绿地、生产绿地、防护绿地、附属绿地和其他绿地;(二)城市规划区域内的河流、湖泊、水塘、湿地、山体等城市生态控制区域;(三)城市规划区域内的风景名胜区、古树名木保护范围等;(四)其他对城市生态和景观产生积极作用的区域。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植、砍伐城市绿线内的植被;不得侵占和损坏绿化设施;不得擅自调整城市绿线和改变绿化用地性质;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以及批准的规划进行开发建设。
  第八条 因建设或者其他特殊需要,确需临时占用城市绿线内的绿地、迁移或砍伐绿化植物的,应当依法审批后实施。
  第九条 因城市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及其他特殊需要,改变城市绿地性质的,应当根据区域内占补平衡的原则,由占用单位提出调整申请,规划和园林绿化行政管理部门提出调整方案,并按法定程序报批。
  第十条 在城市绿线范围内,未经批准不得进行新项目建设,经依法批准用地范围内的现有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不得擅自翻建、扩建。
  对未经批准建设或设立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应当限期迁出或拆除。
  第十一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对外销售商品房时,应当如实告知消费者本居住区的绿地率、绿地面积及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附图载明的绿线位置,不得将绿线以外的临时性绿地作为规划配套绿地对外宣传。
  居住区规划配套建设的绿地工程不得擅自改作他用。确需改作他用的,应当在满足绿地规定指标的情况下,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2/3以上的业主同意,并依法到规划和园林绿化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二条 建设项目配套的绿化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规划、同时设计,按批准的设计方案建设。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验收,并通知园林绿化行政管理部门对配套建设绿地的绿线进行核定确认,配套建设绿地的绿线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附图为准。
  第十三条 规划、园林绿化和城管执法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定期对城市绿线的控制和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并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第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有关部门按照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十五条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对主管人员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正确看待和处理农村矛盾

山西省临县临泉镇党委副书记 陈 龙

随着农村市场经济不断发展,政治体制改革不断深化,特别是党中央把三农问题摆到重中之重的位置之后,社会对农村关注程度日高,农村各种体制性、社会性问题日渐凸现,各种矛盾日渐突出。村两委选举、村务公开、土地征用、计划生育以及村矿关系等等,都成为引发农村矛盾的导火线。有的地方村两委班子长期不健全,村民自治体系基本瘫痪;有的地方干群关系严重对立,甚至发生暴力冲突。对党的农村政策顺利贯彻执行造成极不利影响,个别地方党和政府的公信力出现了一定程度的降低。许多基层干部抱怨农民“越来越难管了”,农村“越来越乱了”,农村工作举步维艰。
从经济学角度看,农耕经济向工业经济转进必然会伴随着农村阵痛。工业经济在原始积累阶段对农耕利益的掠夺非常残酷,甚至充溢着血腥,马克思恩格斯对此有精辟论述,西方各发达工业国家的历史也充分证明了这点。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党中央和国务院高度重视三农问题,力求将上述两种经济的对抗性矛盾转化为非对抗性矛盾,积极促进农民增收、农业发展和农村繁荣。人是社会生产力中最活跃的因素,三农问题中的核心要素是农民,而调动农民积极性的核心是保障他们的物质利益,尊重他们的民主权利。中央明确要求“多予、少取、放活”,而正确政策的实现程度取决于广大基层干部的工作态度和工作方法。
从法学角度看,“为权利而斗争”是社会和历史加于每个公民的不可转让不可抛弃的义务。为实现并维护自身利益而向他人、政府乃至社会斗争是法治社会的公民应具备的基本品质。农村矛盾问题的大多数个案,本质在于农民维护其既得利益,争取更大利益,所以在理论上这种现象是很正常的。我们党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从来没有自己的私利,把支持人民当家做主并依法管理国家事务和社会经济事业作为己任。支持和引导农民依法行使民主权利,推进村民自治制度不断完善,是提高党的执政能力的必然要求,是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重要内容,在当前的发展形势下更是迫在眉睫的课题。变农村矛盾频发为农村繁荣稳定,变农民朴素的维权意识为依法维权理念,基层干部责无旁贷,重任在肩。这也是新的历史实践对广大基层干部新的考验。
首先,基层干部要加深与农民的血肉感情,切实树立执政为民思想。思想是行动的先导。工农联盟是我党的执政基础,“基础不牢,地动山摇”!二十八年革命解放岁月中,农民作为革命主力军,紧跟党的旗帜抛洒热血,在中国革命史上镌刻下了彪炳千秋的佳话,为共和国的诞生作出了巨大贡献。但是直至今日,我们的一大部分农民仍然没有稳定脱贫,仍然正在为温饱生计而劳碌奔波,更何论建设小康!我们党是中华民族的先锋队组织,始终代表着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我们的基层干部是党的农村政策的具体实践者和执行者,支持和带领广大农民稳定脱贫、建设农村小康社会是义不容辞的职责。只有真正与广大农民群众建立起血肉感情,真正认识到农村问题是当代中国最大的问题,才能做到情为民所系,做到权为民所用,利为民所谋,也才能正确对待、科学分析、妥善处理农村出现的形形色色的矛盾纠纷。
第二,基层干部要提高依法行政能力,树立依法治理理念。温家宝总理多次强调指出:“只有首先建立法治政府,才能建立法治社会、法治国家”。科学妥善处理农村矛盾要求行政机关必须严格依法行政、依法执法,杜绝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培养法治社会氛围。再进一步,要求行政机关建立长效机制,变以人管人为以制度约束人,消灭“因领导人的变更而变更或因领导人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的人治现象。随着去年7月1日《行政许可法》开始实施,我国行政管理体制又将发生一次自我革命,进一步实现行政法制化、规范化和理性化。这对我县广大基层干部应对和处理农村问题的能力提出了更高要求。我们必须增强紧迫感,努力提高自身素质,自觉适应依法治国、依法行政的时代要求,免为社会和历史淘汰。农村矛盾问题原因复杂千头万绪,但不论何种因素引起的矛盾,基层干部都必须从法律角度理性地去审视,摒弃经验主义和教条主义,切莫自做主张,更不可先入为主,否则只能是无根据地激化矛盾。《党内监督条例》和《纪律处分条例》颁行与行政管理体制日益完善相呼应,价值取向于执政的规范化、法律化、理性化,服务于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抱着官本位的人治思想去解决农村日益复杂的矛盾问题,今后于国法于党纪都“此路不通”了。
第三,全面推进村民自治制度,着力培育民主法治氛围。村民自治制度是扩大基层民主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我国民主法治建设的里程碑。全面推进农村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支持和引导农民依法管理农村事务是推动农村繁荣农业发展农民增收的根本途径。吕梁市创造性推行的会审、联签、民评“三项制度”无疑在这方面起到了积极作用。基层干部不应该把落实“三项制度”看作走过场,要积极引导、帮助农村健全村民议事制度,扎实落实“三项制度”,实现村里的干部村民选,村里的事情村民管。基层行政单位和干部要学通学透《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坚决摒弃把村级组织看作自己的下级部门、把农民群众看作自己的“子民”的封建残余思想,切实还权于民,绝不与民争利。农民对自己的事情做主了,农村一大部分矛盾就可以消化在村组内部,部分矛盾存在的基础就消失了。我们的干部应该当好法律法规和党的农村政策的宣传员,助民掌好权,用好权,使农村民主政治建设始终沿着社会主义法制轨道健康发展。
第四,引导农民依法维权,完善司法救济制度。农村经济的发展和民主政治建设大大增强了农民的维权意识,群体上访、越级上访、涉法上访逐年增多,进一步证实了加快农村民主政治建设和加快农村法治化的紧迫性。目前农民有事必找政府的原因有二:一是政府大包大揽惯性仍在延续,二是农民法治意识普遍淡薄。基层行政机关在转变政府职能的同时,要引导农民走依法维权之路,通过法定渠道法定程序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基层政府和基层法院都应该完善调解制度,灵活创新介入方式,本着稳定压倒一切的原则,开拓调处矛盾的新思路新举措。基层政府在主动介入主动调解不可能达到预期效果时,切不可继续包揽甚至动用专政力量激化矛盾。要引导当事人进入司法救济程序,运用法律手段理性维权。基层法院亦可结合实际改革工作方法,主动下乡进村,及时调处纠纷,把农村的不稳定因素消灭在萌芽状态。
民主、繁荣、团结、安定的农村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提高党的执政能力的重要体现,更是依法治国方略的重要目标和重要内容。农村稳定繁荣,离不开全面推进农村民主政治建设,从根本上化解农村社会矛盾。正确解决三农问题,建设农村小康社会,更离不开全面推进农村民主政治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