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曹操的管理心理思想及其对现实的实践意义/崔怀义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8 18:50:57   浏览:942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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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曹操的管理心理思想及其对现实的实践意义

崔怀义


  曹操是历史上成功的“管理”者,其历史功绩世人皆知。在曹操一生的政治军事生涯中,管理心理思想具有十分丰富的理论内涵。本文从“唯才是举”、“选将量敌”、“褒亡厚往”、“赏罚分明”等内容上提炼出许多管理心理方面的思想,特别是对“唯才是举”的重新诠释,使这一古老的用人方针,在我国现阶段改革开放的社会环境中,具有更为深远的借鉴意义。
曹操(公元155 —220 年) ,字孟德,沛国谯县(今安徽亳县) 人。我国古代著名的政治家和军事家。他在政治上要求革新,反对保守;重视实践,反对空想。具有朴素的唯物主义思想。
曹操在其一生的政治、军事生涯中“博览群书、特好兵法”,把古代典籍上关于政治、军事方面的经验与现实管理相结合,摸索总结出了大量政治、军事方面的思想和理论,其中包含着许多管理心理思想的内容,主要反映在其《曹操集》和《孙子注》两部著作当中
一、“唯才是举”的用人方针
曹操一贯实行“唯才是举”的用人方针,注重从能力方面去考察和提拔有才能的人。提出“举贤勿拘品行”、“取士勿废偏短”,即使是“不仁不孝”,但是有“治国用兵之术”的人,都可以大胆起用。他说:夫有行之士,未必能进取,进取之士,未必能有行也。陈平岂笃行,苏秦岂守信邪? 而陈平定汉业,苏秦济弱燕。由此言之,士有偏短,庸可废乎! ①意思是说,品行高尚的人不一定就有才能,而有才能的人,不一定就有高尚的品行。曹操举例说:陈平并不是一个纯厚的人,苏秦也并不守信用,然而陈平辅佐汉高祖奠定了西汉的帝业,苏秦救助了弱小的燕国。因此曹操认为:有才能的人即使有某些短处和缺点,又怎能废置他们不用呢? 这段话较好地体现了曹操“唯才是举”、“勿拘品行”的主要精神。公元196 年,曹操迎汉献帝到许昌后,决心刷新政治,曾给献帝上了一份表章,提出十四条改革建议。他在前言中强调了要富国强兵,必须推行“用贤任能”②的政策,体现了他注重从能力这个角度考虑人才选拔的思想,直接激励了将士谋臣们的能力发展。此外,曹操还继承了先
秦韩非子“宰相必起于州郡,猛将必发于卒伍”③的用人思想,“拨于禁、乐进于行列之间,取张辽于亡虏之内”④ ,且上表汉献帝,均封三人为将军。这对当时“任人唯亲”的用人路线是一个有力的冲击,同时使将士们都认识到,凡有某方面的能力者,都可受到重用。既满足了将士们的个性心理需要,又考虑到了这种作法在社会上的影响,从而获得了部下的信任和忠诚,因此在他身边聚集了一大批文武人才,并吸引了不少敌人营垒里的名将谋士弃主来投。这说明“唯才是举”的用人路线,在当时收到了较好的社会效果,也是曹操势力由小到大,最终取统治权的一个重要原因。
现代管理心理学认为:能力是“直接影响活动效率,使活动得以顺利完成的心理特征的总和。”⑤要对人力资源进行合理的开发和利用,使组织发挥较大的群体效能,就必须重视个体的能力。曹操在东汉末期清楚地认识到这一点,是非常值得肯定的。
然而,从表层现象看,曹操“唯才是举”、“勿拘品行”的用人方针,与我国现代领导干部选拔提倡“德才兼备”的指导思想是相矛盾的。但是我们如果从更深层的原因来分析,会发现曹操的这种观点有他更为广泛的、深远的社会意义:
第一,曹操是在封建社会到处充满“任人唯亲”用人思想的环境中提出这一理论的,用历史的眼光来看, “唯才是举”在当时具有非常进步的社会意义。确实为曹操在政治和军事上的成功奠定了理论上的基础。
第二, “勿拘品行”是有条件的。曹操的本意是指人的品行方面的“偏短”可以忽视,这些“偏短”并不会影响一个人的根本品质,而在根本品质上,他对将领提出了“质忠性一,守执节义”⑥的基本要求。认为在“忠诚”和“大义”等原则问题方面,要禀性专一,坚守节操,这在管理过程中是丝毫不能含糊的。
第三,现代管理心理学中重视领导者素质“德才兼备”的标准,这实质上是我们在理论上设立的目标,具体实践过程中我们当然是努力朝这一目标前进,而要完全满足这一目标的要求,则有相当的难度。
由此看来,曹操“唯才是举”、“勿拘品行”的用人方针,不仅与我们现代管理心理学中领导素质“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不矛盾,而且还能够对我国现阶段改革开放社会环境中的用人路线提供积极的、务实的理论参考,并产生更深远的意义。
二、“选将量敌”的用人艺术
“选将量敌”是曹操管理心理思想中比较典型的一个特征,即在掌握将领心理品质的基础上,根据敌人不同之特点,选派不同的将领以制敌。曹操在其《曹操集》和《孙子注》中多次提到关于将领心理品质的要求。认为一个称职的将领,必须具备这样一些心理条件,他说:武力既弘,计略周备,质忠性一,守执节义。每临战攻,常为率督,奋强突固,无坚不陷,自援 鼓,手不知倦。又遣别征,统御师旅,抚众则和,奉令无犯,当敌制决,靡有遗失。⑦就是说一个称职的将领,必须武艺高强,谋划周密,品质忠诚,禀性专一,坚守节操和大义。要临阵督战,奋勇破敌,亲自擂鼓而不知疲倦。率部出征,则能安抚将士。执行命令,从不违犯,遇敌应当机立断,从不疏忽大意。曹操认为,如果一个将领能够具备了这些心理品质,不但能战胜强敌,还能为部下起到一定的表率作用,激发军队的士气。“将贤则国安也”。⑧是曹操对将领心理品质的高度评价。
另一方面,作为将领还必须注意矫正自己一些不良的干扰作战的心理因素。曹操在《孙子注》中指出:大将怒而不厌服,忿而赴敌,不量轻重,则必崩坏。⑨
意思是说,将领在情绪状态不好的情况下,带着心中怨怒出战,又不知自己能力的大小,在这种不良的心理因素干扰下,最后必然会导致失败。
公元215 年,大将张辽、乐进、李典三人领兵七千击退了东吴孙权的十万来犯之众,保住了合肥。这一仗的胜利也和曹操了解将领心理品质而“选将量敌”的用人艺术是分不开的。守城将领张辽和李典是善于进攻的猛将,而乐进则比较持重。于是曹操下了这样一道密教:“若孙权至者,张、李将军出战,乐将军守,护军勿得与战。”⑩终于大败孙权。后来东晋历史学家孙盛评论道:“合肥守御,弱而无援。如果专任勇,必然好战,导致失败;如果专任怯,必然生惧而难保。曹操勇怯互用,实在妙极了。”这是曹操根据将领不同个性差异和才能特点等心理品质,去击败敌人的一个实例,也是曹操“选将量敌”思想在实战中成功运用的一个典范。
三、“褒亡厚往”的激励手段
管理心理学认为,激励是“通过一定的刺激促使某种思想、愿望和行为产生的心理过
程”。激励理论被认为是现代管理心理学中最核心的内容,群体的士气就是通过激励手段来实现的。曹操在其一生的政治、军事生涯中,总结出了这个道理,并实施到他的管理活动当中去。他说:势有不得已也。陷之甚过,则从计也。必殊死战,在亡地无败者。就是说,士兵在不得已的情况下会拼死战斗,如果陷于危险的绝境,就会听从指挥,绝地反而容易激发士兵的勇气而反败为胜。这里面唯一起作用的是士兵在绝境中产生的强烈的求生欲望,从而激发出高昂的士气。同时, “褒亡厚往”也是激励部属士气的重要因素。曹操曾说过:“褒亡为存,厚往劝来也。”就是说奖励死者是为了鼓励活人,厚赏前人是为了激励后人。曹操用这种方法激励部队的士气,使将士生时能为国家努力作战,奋勇杀敌,也能为自己的不幸牺牲预先感受到一种心理上的安慰。他还让士兵们用 鸡羽毛装饰头盔,他说: 鸡猛气,其斗终无负,期于必死。今人以 为冠,象此也。意思是说, 鸡具有勇猛的气概,直到斗死,从不败退。所以曹操认为:士兵用 羽装饰头盔,就是象征这种战斗精神。这对士兵的战斗情绪确也起到了一种心理上的激励和鼓舞,使军队能够保持着旺盛的士气。
激励是一种管理手段,同时也是一种领导艺术。因为人的任何一种行为的出现,都是有一定原因的,这种原因就是人的心理需要。如果领导者掌握和理解了其下属的心理需要,就可以采取一定的激励手段和激励措施给予心理上的满足,这样就可以较大程度地激励下属的工作情绪和活动效率,使组织的目标得以尽快实现。曹操在其一生的实践过程中,较好地运用了这一原理,是他最终取得事业上的成功的有效前提。同时,也值得我们现代的领导者们学习和借鉴。
四、“赏罚分明”的管理原则
曹操“赏罚分明”的管理原则与现代西方管理心理学提出的“公平理论”不谋而合。美国心理学家亚当斯在研究分析人的积极性与分配方法的关系时指出:工资、报酬的合理性和公平性对人们工作的积极性有较大的影响。曹操在其《孙子注》中也明确提出:“军无财,士不来;军无赏,士不往。”公元207 年,曹操消灭了北方最大的割据势力袁绍集团后,为了激励将士继续为统一战争贡献力量,下令封赏功臣。他说:
吾起义兵,诛暴乱,于今十九年,所征必克,岂吾功哉? 乃贤士大夫之力也。天下虽未
悉定,吾当要与贤士大夫共定之;而专飨其劳,吾何以安焉! 其促定功行封。意思是说,我(曹操) 起义兵平叛十九年来,每战必胜,这并不是个人的功劳,都是与将士谋臣的奋勇作战和出谋划策分不开的。现在天下并没有安定统一,我应当同大家一起去为之努力,而又怎能安心地独自享受这些功劳和荣誉呢? 现在要尽快定功行赏,安抚将士。不难看出,曹操在另一方面,曹操为了更好地贯彻执行他“赏罚分明”的管理原则,加强部队的组织纪律性,颁布了《败军抵罪令》。他说:自命将征行,但赏功而不罚罪,非国典也。其令诸将出征,败军者抵罪,失利者免官爵。意思是说,自从我(曹操) 派遣将士出征以来,只赏有功的而不惩办有罪的,这是不符合国家大法的。众将带兵出征,打了败仗要按法律治罪,造成损失的要免去官职和封爵。这样,使将士们存在着一定的心理紧张,强化了将士们的责任感。
从以上两点我们可以看出,曹操“赏罚分明”的管理原则具有一定的心理依据,而且贯彻执行过程中十分严格。他在《诸儿令》中曾说道:“吾非有二言也,不但不私臣吏,儿子亦不欲有所私。”曹操这种“赏罚分明”的管理原则对于我们现代的管理心理研究也是有一定参考价值的。“赏罚分明”使人口服心服,就会让下属有较强的进取心,对顺利完成组织目标有极大的现实意义。
综上所述,东汉末年曹操的管理心理思想是十分丰富且具一定实践意义的,通过挖掘和整理,把其中有用的部分运用到我国的现代化管理工作中来,既可以充实现代管理心理学的理论,同时,也可对我们现代的管理者和领导者提供借鉴和参考。

注释:
①《曹操集·敕有司取士勿废偏短令》 中华书局 1959 年版 第46 页
②《曹操集·陈损益表》 第14 页
③④lv《曹操集译注》 中华书局 1979 年版 第99 、99 、164 页
⑤l{夏国新: 《实用管理心理学》 中央民族大学出版社 1994 年版 第101 、153 页
⑥⑦《三国志·魏书·乐进传》 中华书局 1982 年版 第521 、521 页
⑧l|《孙子注·作战篇》 中华书局 1959 年版 第82 、81 页
⑨《孙子注·地形篇》 第112 页
⑩《三国志·魏书·张辽传》 第519 页
11孙汝亭: 《管理心理学》 广西人民出版社 1987 年版 第203 页
12《孙子注·九地篇》 第120 页
13《三国志·魏书·郭嘉传》 第435 页
14《曹操集· 鸡赋序》 第13 页
15《三国志·魏书·武帝纪》 第28 、23 、28 页
16《曹操集·诸儿令》 第47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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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张家界市鼓励和保护外来投资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湖南省张家界市人民政府


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张家界市鼓励和保护外来投资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张政发〔2009〕7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局委、各直属机构:

《张家界市鼓励和保护外来投资的若干规定》已经2009年1月21日市人民政府第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张家界市人民政府

二OO九年五月六日


张家界市鼓励和保护外来投资的

若 干 规 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积极鼓励和支持境外、境内市外法人和自然人以多种形式来我市投资,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境外、境内市外的法人和自然人来我市投资,统称外来投资者。凡符合《张家界市产业发展指导意见》规定,投资于我市鼓励类产业,固定资产投资额达到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外币投资按投资时的汇率折合成人民币,下同)的,可享受本规定的优惠政策;投资于我市允许类产业,达到上述规模以上的,可部分享受本规定的优惠政策。



第二章 土 地



第三条 外来投资者投资于我市基础设施、基础产业、旅游会展和教育文化体育设施等鼓励类产业,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时,一次性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价款有困难的,可按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交款期限分期缴纳,缴清全部土地价款后办理土地登记手续。

第四条 外来投资者投资于我市基础设施、基础产业、旅游会展和教育文化体育设施等鼓励类产业,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时,所缴纳的土地出让金地方分成部分,奖励给企业用于其基础设施投入。外来投资者收购或兼并我市国有工业企业,继续用于工业生产、高新技术开发,原土地使用权为划拨方式供地的,其土地使用权继续按原划拨方式不变。

第五条 外来投资者在我市投资重大基础设施、基础产业、旅游会展和教育文化体育设施等鼓励类产业,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达到1亿元人民币以上的,可实行“一事一议”,在供地等方面依法给予优惠政策。



第三章 收 费



第六条 外来投资者投资于我市鼓励类和允许类产业,对于国家、省规定必须收取的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应上缴中央和省里的部分,按标准收取和上缴。除上缴中央和省里外,市、区县所得部分,鼓励类产业按政策规定的最低标准减半收取,允许类产业按政策规定的最低标准的70﹪收取。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另有明确规定的除外。

第七条 外来投资项目涉及属事业单位按照自愿有偿原则提供服务应收取的经营服务性收费,鼓励类产业按政策规定的最低标准减半收取,允许类产业按政策规定的最低标准收取。

第八条 外来投资者收购国有破产、解体企业,或以兼并、租赁等形式经营国有亏损、关停企业所涉及的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属市、区县所得部分一律免收;属事业单位应收取的经营服务性收费按本规定第七条执行。

第九条 外来投资者在我市投资重大基础设施、基础产业、旅游会展和教育文化体育设施等鼓励类产业,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达到1亿元人民币以上的,其收费减免可采取“一事一议”或“一企一策”的方式给予特别优惠。



第四章 财政税收



第十条 外来投资者在我市投资兴办项目,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按规定享受国家和省里优惠税收政策的,均按国家和省里颁布的最新政策执行。目前企业所得税优惠主要有:

(一)兴办农、林、牧、渔业项目,免征企业所得税(其中企业从事花卉、茶、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以及内陆淡水养殖的,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投资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如机场、铁路、公路、城市公共交通、电力、水利等项目,以及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从企业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投资兴办高新技术产业项目,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第十一条 外来投资者投资于我市鼓励类和允许类产业,所办企业符合国家减、免税条件的,在国家减、免税期限内,其享受减、免税后仍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中属于市、区县财政分享的部分,由企业先缴纳后再由市、区县财政全额奖励给企业。

第十二条 外来投资企业从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实际上缴入库的增值税、营业税,属于市、区县财政享有部分,由市、区县财政前三年奖励给企业50%,第四年至第六年按比上年增加部分奖励给企业50%。

第十三条 外来投资者在我市新办本土民族文化企业,其民族文化产品的开发、生产、出版、播出、演出、教育培训、销售,包括图书、报刊、电影、电视、音像制品、舞台剧及本土民族文化新品种,以及与之相关的服装、文具、玩具、动漫、电子游戏、网络游戏等衍生产品的生产和经营企业,实际上缴税收属于市、区县财政留成部分,由市、区县财政三年内奖励给企业。

第十四条 外来投资者在我市新办工业企业投入达到一定规模,投产运行一年后,经申报审定,按固定资产投资总额的一定比例给予奖励。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工业企业作为市重点企业予以重点扶持。加大财政对工业企业科技研发和技改贴息的投入力度,对企业开展技术创新、技术改造和研究开发新产品成效显著的,给予奖励;对新获得国家驰名商标、中国名牌产品和省著名商标、省名牌产品称号的,予以重奖。具体扶持和奖励办法,按《张家界市加速推进新型工业化奖励办法(试行)》(张政办发〔2008〕9号)和《张家界市“质量兴市”奖励办法》(张政办发〔2006〕12号)执行。

第十五条 外来投资者在我市投资兴办企业,自投产后三年内,符合条件的企业承担的员工社会保险和技术工人培训费用,可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按有关政策规定给予一定补贴。



第五章 审 批



第十六条 外来投资者来我市投资,凡符合《张家界市产业发展指导意见》规定、符合规划并在我市审批权限内的项目,在资料齐备、手续俱全的情况下,发改、国土资源、规划、建设、环保、商务、工商、城管、消防、安监、质监、人防、水利、林业及其他相关职能部门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给予办好本部门的批准文件及证照等手续。超出我市审批权限的项目,在2个工作日内上报省、国家审批。提供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相关职能部门必须在2个工作日内向提出审批申请的外来投资者书面一次性告知所需资料,并在申请者按相关职能部门书面要求提交齐全所需资料后3个工作日内办结,不得再次拖延办结时间。



第六章 保 护



第十七条 对重大建设项目可采取“一事一议”、“一企一议”的方式,解决外来投资者在投资建设过程中遇到的各种问题。

第十八条 保障外来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尊重外来投资者的工作和生活习惯。切实维护外来投资企业的生产经营秩序,对恶意刁难、敲诈勒索、阻工或妨碍、干扰和破坏外来投资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秩序的行为依法予以打击。对危害外来投资企业和外来投资者个人的治安和刑事案件,基层公安机关要及时将案情上报市、区县公安机关,依法快办快结。

第十九条 外来投资者和在外来投资企业工作的非张家界籍员工及其家属均享受张家界市民待遇,其生活福利、子女入托入学、医疗保障、景区游览等均与张家界市民同等对待(张家界市民享受的国家民族政策除外)。

第二十条 各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要严格依法依规办事,提高行政效能,为外来投资者和外来投资企业搞好服务,创造良好的投资和发展环境。对违法违规、推诿拖延、故意刁难的,由纪检监察机关依法依规严肃追究相关部门及其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一条 各级优化经济发展环境联席会议办公室(设纪委监察局内)负责处理外来投资者投诉,接到外来投资者投诉后,应当及时进行调查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外来投资者在我市投资兴办高科技企业或科技研发机构,可不受本规定第二条有关投资规模的限制,享受本规定的优惠政策。本规定中明确为鼓励类产业享受的优惠政策,仅供鼓励类产业享受。本市自办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额达到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入驻湖南张家界经济开发区(张家界科技工业园)的企业,按《湖南张家界经济开发区(张家界科技工业园)管理办法》(张政发〔2008〕9号)规定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第二十四条 外来投资者在我市投资兴办企业所享受优惠政策属同一属性项目的,可按照规定选择享受,但不得重复享受。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此前颁布的有关鼓励和保护外来投资的规定同时废止。




青岛市鼓励风险资本投资高新技术产业规定

山东省青岛市人民政府


《青岛市鼓励风险资本投资高新技术产业规定》已经2002年5月13日市政府第五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7月10日起施行。

市 长 杜世成
二○○二年六月十日


青岛市鼓励风险资本投资高新技术产业规定

  第一条 为吸引国内外资金投资高新技术产业,保护风险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规范风险投资机构的投资行为,加速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风险投资又称创业投资,是指向主要属于科技型的高成长性创业企业提供股权资本,并为其提供经营管理和咨询服务,以期在被投资企业发展成熟后,通过股权转让获取中长期资本增值收益的投资行为。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风险投资机构,包括风险投资公司和风险投资管理公司。风险投资公司是以风险投资为主要经营活动的非金融性企业。风险投资管理公司是受风险投资者的委托,并为其提供风险投资咨询服务和管理的非金融性企业。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科技型的高成长性创业企业,是指生产的产品符合国家高新技术产业政策,并列入本市高新技术产品目录的企业。
  第五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风险投资机构的设立和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六条 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负责风险投资的行政管理工作。市外商投资行政管理部门、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风险投资的管理工作。
  第七条 市政府成立市科技风险投资工作领导机构,其日常办事机构设在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
  第八条 设立风险投资公司或风险投资管理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风险投资公司注册资金中货币资金不低于1000万元,风险投资管理公司注册资金应当全部为货币资金,且最低不少于100万元;(二)主要管理人员,应当熟悉和掌握与设立本公司相适应的理论知识,并具备相应的经营和管理经验;(三)有明确的项目筛选、投资决策、风险控制等必要的程序和机制;(四)有定期向出资人披露信息和风险的制度;(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风险投资公司可经营下列业务:(一)直接投资高新技术产品目录所列项目;(二)直接投资或参与科技产业园区或孵化器的建设;(三)风险投资的咨询业务;(四)受托管理和经营其他风险投资者的风险资本或风险投资项目;(五)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业务。
  第十条 风险投资管理公司可经营下列业务:(一)风险投资的咨询业务;(二)受托管理和经营风险投资者的风险资本或风险投资项目;(三)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业务。
  第十一条 风险投资公司和风险投资管理公司,可在公司名称中冠以“风险投资”或“创业投资”字样。
  第十二条 风险投资公司可以用全额资本金投资。
  风险投资公司的注册资本(出资额)可以分期缴付,分期缴付的时间和金额,由出资人在公司章程中确定。但首批到位资金应不低于全部注册资本金的50%,其余注册资本金自领取企业营业执照之日起两年内缴清。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在风险投资公司营业执照经营范围栏的最后项下注明其实缴注册资本金额。
  第十三条 风险投资机构在高新技术产业的投资额占其投资总额70%以上的,经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按规定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后,除享受国家规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有关优惠待遇外,享受下列优惠政策:
  (一)可按不超过5%的比例在投资收益中提取风险准备金,用于弥补当年和以前年度形成的投资性损失,但其风险准备金余额不得超过企业净资产的10%;
  (二)对年审合格的风险投资机构,政府担保基金可为其提供贷款担保;对风险投资机构投资的企业,政府担保基金优先为其提供贷款担保;
  (三)经批准实行工效挂钩办法的风险投资机构向雇员支付的工资薪金支出,可据实扣除。
  第十四条 风险投资机构投资经认定的高新技术项目,在退出时,如退出时的收入加上以前年度投资收益低于其原始投入的,可用当年风险投资机构投资收益抵补,当年不足以抵补的,可从其以后的投资收益中抵补。
  第十五条 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对已享受优惠政策的风险投资机构进行年审,年审合格的可继续享受规定的优惠政策;年审不合格的,不再享受有关优惠政策。
  对弄虚作假、骗取优惠待遇的风险投资机构,除不再享受有关优惠政策外,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追回其因享受优惠政策而获得的利益。
  第十六条 鼓励设立有限合伙制的风险投资机构。
  第十七条 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风险投资公司设立风险投资基金,设立风险投资基金的具体办法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风险投资可通过上市、企业购并、股权回购、清算等方式撤出。
  第十九条 风险投资机构变更或终止,应当到原注册登记机关办理变更或注销登记手续。
  第二十条 风险投资行业协会应当发挥自身优势,制定并完善行业规范和服务体系,不断加强行业服务和指导,抵御行业风险。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2002年7月10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