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年休假条例/孙斌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6 10:44:53   浏览:966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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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年休假条例


1)享受年休假的工作时间如何确定?
答:职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年休假天数根据职工的实际工作年限计算。
职工在同一或者不同用人单位工作期间,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视同工作期间(包括当知青、参军、临时工等时间),均应当累计为工作时间。

2)怎样计算享受年休假的天数?
答: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其中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职工依法享受的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等国家规定的假期以及因工伤停工留薪期间不计入年休假假期。

3)在什么情况下职工不能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答:(一)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二)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三)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四)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五)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确因工作需要,职工享受的寒暑假天数少于其年休假天数的,用人单位应当安排补足年休假天数。
劳务派遣单位职工在劳动合同期限内无工作期间由劳务派遣单位依法支付劳动报酬的天数多于其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职工已享受当年的年休假,年度内又出现第 (二)、(三)、(四)、(五)项情形之一的,不享受下一年度的年休假。

4)可否分段休年休假?
答: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
“年度”是指公历年度,即每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

5)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如何支付工资?
答: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其中包含用人单位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计算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日工资收入按照职工本人的月工资除以月计薪天数(21.75天)进行折算。
前款所称月工资是指职工在用人单位支付其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前12个月应得工资总额减出加班工资后的月平均工资。在本用人单位工作时间不满12个月的,按实际月份计算月平均工资。

6)职工年中进入新单位当年度年休假如何计算?
答:凡职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新进用人单位后当年度年休假天数,按照在新单位剩余日历天数折算确定,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
其折算方法为: (当年度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

7)职工因本人原因不休年休假如何支付工资?
答:用人单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但是职工因本人原因且书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用人单位可以只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8)职工在年休假期间如何享受工资待遇?
答: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实行计件工资、提成工资或者其他绩效工资制的职工,日工资收入的计发办法同其他计酬方式确定的日工资收入计算方法相同。

9)解除劳动合同时,职工未休年休假如何处理?
答: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当年度未安排职工休满应休年休假的,应当按照职工当年已工作时间折算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并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但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
其折算方法为: (当年度在本单位已过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当年度已安排年休假天数。
用人单位当年已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多于折算应休年休假的天数不再扣回。

10)劳动合同约定的年休假天数可否高于法定标准?
答: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约定的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规定的年休假天数、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高于法定标准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有关约定或者规定执行。

11)职工与用人单位因年休假发生劳动争议解决途径?
答:职工与用人单位因年休假发生劳动争议的,可按规定申请劳动仲裁,也可向有关劳动行政部门举报,由劳动行政部门依据职权责令用人单位限期改正;对逾期不改正的,除责令用人单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外,用人单位还应当按照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数额向职工加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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陇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陇南市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甘肃省陇南市人民政府


陇政发〔2007〕20号


陇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陇南市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

《陇南市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第三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七年四月九日







陇南市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深化“收支两条线”改革,实现非税收入管理规范化、科学化,提高财政性资金使用效益,增强政府宏观调控能力,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深化收支两条线改革,进一步加强财政管理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93号)、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通知》(财综[2004]53号)、省政府办公厅《甘肃省行政事业性收费收缴分离办法》(甘政办发[2002]71号)及市政府《关于加强和规范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意见》(陇政发[2007]19号)的精神,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境内有非税收入收支活动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企业和政府委托的其他机构。



第三条 各级财政部门是非税收入的主管部门,专设的市、县(区)非税收入管理机构负责非税收入征收管理的具体工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非税收入管理的具体规定,编制非税收入年度收支计划,统一征收政府非税收入。



市、县(区)物价、监察、审计、人民银行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与财政部门共同做好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工作。



第四条 非税收入是政府财政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民收入分配和再分配的一种重要形式,其管理应遵循“所有权属国家,使用权归政府,管理权在财政”的原则,按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收支由财政统筹安排,实行综合财政预算管理。



第二章 非税收入管理范围



第五条 政府非税收入是指除税收以外,由各级政府、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依法利用政府权力、政府信誉、国家资源、国有资产或提供特定公共服务、准公共服务过程中取得,用于满足社会公共需要或准公共需要的财政资金。



第六条 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范围包括:



(一) 行政事业性收费。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有关规定,依照国务院规定程序批准,在向公民、法人提供特定服务的过程中,按照成本补偿和非盈利原则向特定服务对象收取的费用。



(二) 政府性基金。是指各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共中央、国务院有关文件规定,为支持某项公共事业发展,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无偿征收的具有专门用途的财政资金。



(三) 罚没收入。是指行政执法机关、司法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依法实施的罚款、罚金、没收违法所得、追缴非法收入、没收财产和非法财物的变价收入等。



(四) 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包括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探矿权和采矿权使用费及价款收入,矿业权出让收入,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取土、淘金缴纳的管理费,场地和矿区使用费收入,出租汽车经营权、公共交通线路经营权、汽车号牌使用权等有偿出让取得的收入,政府举办的广播电视、报社等传媒机构取得的广告收入,有线电视收费,城市户外广告位有偿使用收入以及利用其他国有资源取得的收入。



(五) 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包括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的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出租、出售、出让、转让等取得的收入,世界文化遗产保护范围内实行特许经营项目的有偿出让收入和世界文化遗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爱国主义教育基地门票收入,利用政府投资建设的城市道路和公共场地设置停车泊位取得的收入,利用其他国有资产取得的收入。



(六) 国有资本经营收益。包括国有资本分享的企业税后利润,国有股股利、红利、股息,企业国有产权(股权)出售、拍卖、转让收益和依法由国有资本享有的其他收益。



(七) 主管部门集中收入。是指国家机关、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集中所属事业单位的收入。



(八) 以政府名义接受的捐赠收入。是指以各级国家机关、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名义接受的非定向捐赠货币收入。



(九) 彩票公益金。是政府为支持社会公益事业发展,通过发行彩票筹集的专项财政资金。



(十) 政府财政资金产生的利息收入。是指税收、非税收入及其他财政性资金产生的利息收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计息,统一纳入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范围。



(十一) 其他非税收入。是指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规定收取的其他非税收入和应纳入财政管理的其他收入。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罚没收入、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国有资本经营收益、主管部门集中收入、以政府名义接受的捐赠收入、彩票公益金、政府财政资金产生的利息收入和其他非税收入。



上述收入中需要缴纳税款的,税后收入为政府非税收入。



  社会保障基金、住房公积金不纳入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范围。



第三章 征收管理



  第七条 各执收执罚单位要坚持以法律法规为依据,不得擅自设立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未经财政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批准,不得将行政事业性收费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或者将行政事业性收费作为经营服务性收费进行管理;不得将国家明令取消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继续收取。要全面实行收费公示制度,做到收费政策、收费程序公开、透明、合规。



第八条 对符合国家规定审批程序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及时足额征收,各执收执罚单位不得随意减免。



  第九条 加强政府非税收入银行账户的管理,一律取消执收执罚单位设立的各类非税收入过渡账户。按照政府非税收入收缴改革管理的要求,由市、县(区)财政部门在代理商业银行设立政府非税收入征收汇缴财政专户,专门用于记录和反映政府非税收入的收缴、退付活动,与财政专户和国库账户进行清算。



  第十条 建立政府非税收入清算制度,实行资金定期清算汇缴。政府非税收入缴入政府非税收入汇缴专户后,市、县(区)非税收入征管机构根据票据核销和资金结报情况,对已缴入汇缴专户的政府非税收入进行集中清算,按规定及时将收入缴入国库或财政专户。



  第十一条 建立收入征收汇缴专户会计核算制度,市、县(区)非税收入征管机构要加强内部管理,按单位和项目分别设置会计科目,进行明细核算管理。



  第十二条 非税收入征收按照有利征收、方便缴款的原则,建立“收缴分离、银行代收、财政统管”的征管体系,非税收入征管机构根据单位和收入性质,分别确定不同的征收方式。



对收费项目比较集中,收费额度较大且相对稳定的执收执罚单位,实行“单位开缴款通知书、银行代收、银行开具财政票据”的征收方式。



对零星分散、收费业务频繁的执收执罚单位,实行“单位开缴款通知书、银行代收、单位开票”的征收方式。



对流动性大、地处偏僻的执收执罚单位,实行“单位代收、单位开票、集中汇缴”的征收方式。



  第十三条 执收执罚单位或者受委托单位依法当场收取现款的,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到财政部门指定的银行将所收非税收入款项全额缴入非税收入汇缴专户。



第十四条 市、县(区)财政部门、非税收入征管机构、执收执罚单位和代理商业银行等有关部门应建立健全非税收入核算制度,按有关规定定期核对政府非税收入数据。



第十五条 应上解或下拨的非税收入,必须通过财政部门各级国库或财政专户逐级上解或拨付,执收执罚单位及主管部门上下级之间不得直接对非税收入实行集中、提取及分成。



第十六条 政府非税收入的退付,必须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退付范围内,按照规定程序经财政部门审核确认后退付。



第四章 票据管理



第十七条 财政部门是政府非税收入票据的管理机关,非税收入征收管理机构要按照管理权限负责政府非税收入票据的发放、核销、检查及其他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八条 执收执罚单位收取政府非税收入,必须严格使用由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政府非税收入来源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依法纳税的,应按税务部门的规定使用税务发票,并将缴纳税款后的政府非税收入全额缴入政府非税收入汇缴专户。



第十九条 非税收入征收管理机构、执收执罚单位、代理银行应当建立健全票据领购、保管、使用、核销等制度,确定专人负责,保证票据安全。保存期满需要销毁的政府非税收入票据,由非税收入管理机构报经同级财政部门核准后销毁。



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转让、出借、代开政府非税收入票据;严禁私自印制、伪造政府非税收入票据,禁止使用非法票据或不按照规定开具政府非税收入票据。



第五章 收支管理



第二十一条 各级财政部门要通过编制综合财政预算,实行政府税收与非税收入的统筹安排,要合理核定预算支出标准,进一步明确预算支出范围和细化预算支出项目。



第二十二条 市、县(区)财政部门要建立非税收入支出跟踪问效绩效评价制度,加强对非税收入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十三条 政府非税收入实行分类规范管理办法。除有规定用途或需补偿征收成本支出外,政府非税收入原则上不与有关部门的支出直接挂钩。



(一)对各种具有专项用途的专项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附加、资金)等,实行基金预算管理制度,专款专用,结余结转下年度使用;



(二)对用于执收单位基本支出和一般性项目支出的收入,通过部门预算安排,逐步实行收支脱钩管理;



(三)对政府公共资源有偿使用招标、拍卖等所取得的收入,除安排相应的补偿性征收成本和手续费(佣金)支出外,其余由政府统筹安排使用。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建立健全政府非税收入监督检查机制,财政部门及专设的非税收入管理机构要在加强政府非税收入日常检查的基础上,积极开展政府非税收入年度稽查工作。



第二十五条 各缴款人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及时足额缴纳政府非税收入,认真履行缴款义务。对执收执罚单位违反国家政策规定权限擅自设立政府非税收入项目、扩大征收范围、提高征收标准以及非法使用票据等行为,缴款人有权拒绝缴款,并向财政、物价、审计、监察等部门举报。



第二十六条 财政部门及非税收入征管机构应及时受理单位和个人的举报,建立健全相应的规章制度,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财政部门及非税收入征收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是:制定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管理有关政策和规章制度;组织实施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确定代理银行,管理相关银行账户;对政府非税收入收缴实施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八条 各执收执罚单位的主要职责是: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收取政府非税收入;具体办理本单位政府非税收入收缴业务;建立健全各项内部管理和监督制约机制,确保政府非税收入按规定及时、足额缴入代理银行财政汇缴专户。



第二十九条 代理银行的主要职责是:按照本办法规定及时与财政部门签订委托代理协议,具体办理政府非税收入有关银行账户开设、资金收缴、汇划清算业务;按照规定向财政部门(非税收入征管机构)、执收执罚单位报送反馈收缴信息;按照要求与财政部门(非税收入征管机构)建立网络连接,接受财政部门(非税收入征管机构)管理监督。



第三十条 非税收入征收管理机构、执收执罚单位、缴款人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国务院令第281号)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非税收入主管部门及司法机关视情节依法处理。



第三十一条 代理银行违反本办法规定及其与财政部门(非税收入征收管理机构)签订的委托代理协议等规定的,由财政部门会同人民银行按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处理。情节严重的,由财政部门取消代理资格。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关于印发《工业和信息化部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关于印发《工业和信息化部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工信厅规〔2009〕24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部属各单位、部属各高校,有关单位,部机关有关司局: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09]27号)和中央治理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工作领导小组制定的《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中治工发[2009]2号),结合工业和信息化部实际,制定了《工业和信息化部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方案》(以下简称《工作方案》)。经部领导同意,现将《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工业和信息化部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方案
  
   二○○九年十一月十九日
  
 
   工业和信息化部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方案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的意见》和中央治理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工作领导小组制定的《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牵头推进建设项目信息公开和诚信体系建设工作,参与规范工程建设项目决策行为、规范招标投标活动、加强项目实施和质量监管等三项工作,同时还涉及物资采购和资金使用监管、加大监督检查和查办案件力度等工作。现结合工业和信息化部实际,制定部门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方案。

  一、工作重点和目标

  对2008年以来政府投资和使用国有资金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部属单位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进行全面检查,配合国务院有关部门对重点产业振兴和技术改造专项资金支持的中央企业技术改造项目进行督查,并对专项资金支持的地方企业技术改造项目相关工作进行督导。在我部职责范围内,进一步规范工程建设项目决策行为和招标投标活动,加强项目实施和工程质量监管,加强物资采购和资金使用的监管,推进建设项目信息公开和诚信体系建设。

  二、主要任务及责任分工

  (一)规范工程建设项目决策行为。

  1、加强项目建设程序的监管。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严格执行投资项目审批、核准、备案管理程序,规范项目决策。(规划司、相关司局)

  2、完善重点产业振兴和技术改造专项投资项目管理的配套制度,建立完善部属单位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规划司、通信发展司)

  3、加强节能评估审查,强化对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的要求。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对未进行或未通过节能评估审查和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的项目,一律不得审批、核准,建立和完善环境影响评价行业预审制度。(节能与综合利用司、规划司)

  4、按照政务公开和相关要求,公开建设项目信息,明确审批流程,及时公布审批结果。(办公厅、驻部监察局、规划司)

  5、配合牵头部门做好其他相关工作。

  (二)规范招标投标活动。

  1、依据《招标投标法》,加大招投标监督检查力度,严格核准招标范围、招标方式和招标组织形式,确保依法应该公开招标的项目实行公开招标。(规划司、通信发展司、驻部监察局)

  2、完善通信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制度,研究修订《通信建设项目招投标管理规定》,继续做好《通信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文件范本(试行)》和《通信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文件范本(试行)》的贯彻实施工作。(通信发展司)

  3、积极参与招标投标部际联席会议机制,健全部门招标投标行政监督机制和举报投诉处理机制。落实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制度。(规划司、通信发展司)

  4、加强对通信行业招标投标从业机构和人员的规范管理。加强中介组织管理,规范招标代理行为。(通信发展司)

  5、配合牵头部门做好其他相关工作。

  (三)加强项目实施和工程质量的监管

  1、加强通信建设工程实施过程的程序管理。严格执行《合同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基本建设程序有关规定,认真落实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质量监督和竣工验收备案等制度。(通信发展司)

  2、强化企业质量主体责任,落实通信建设工程质量各方责任制,强化对企业建设行为的监管。依法规范通信建设各方合同订立行为,禁止转包和违法分包。(通信发展司)

  3、加大通信建设质量监督检查力度,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建立部省两级通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通报制度。按照《通信工程质量管理规定》和《通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要点》要求,重点检查3G重点建设项目、低价中标项目以及相关单位建立质量管理制度的情况等。(通信发展司)

  4、加强通信业工程建设施工安全的监管,完善相关安全生产法规制度,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保障措施,加强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和监督检查。(安全生产司、通信发展司)

  (四)加强物资采购和资金使用的管理。

  1、按照《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加强对工程建设过程中政府采购行为的监管。(财务司、规划司、通信发展司、驻部监察局)

  2、加强工程建设项目资金监管,严格概预算管理,确保项目建设资金的安全有效。(财务司、规划司)

  3、严格执行竣工财务决算审计和审批制度,并对严重超概算项目进行专项审计。(财务司、规划司、驻部监察局)

  (五)推进建设项目信息公开和诚信体系建设。

  1、按照统一的建设项目信息公开的要求、目录和标准,通过部门户网站等渠道公开建设项目信息。(办公厅、政策法规司、规划司、通信发展司、信息化推进司、驻部监察局)

  2、按照信用信息目录和共享标准,梳理部门管理的工程建设领域企业和个人信用相关信息,为互联互通的工程建设领域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平台提供相关信息。(规划司、通信发展司、信息化推进司)

  3、建立健全我部工程建设领域失信惩戒制度和守信激励制度,完善市场准入和退出机制,促进信用系统的完善。(规划司、通信发展司、政策法规司)

  4、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我部专项治理工作的宣传报道。(办公厅、规划司、通信发展司)

  (六)加大监督检查和查办案件工作力度

  1、公布专项治理举报电话和举报网站,认真受理群众举报和投诉,并依据职责权限进行处理。(驻部监察局、规划司)

  2、查处工程建设领域的典型案件,重点查处机关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利用职权违法干预项目决策、招标投标等突出问题,查处因监管不力、行政不作为、乱作为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驻部监察局、规划司)

  3、发挥查办案件的治本功能,开展警示教育,查找体制机制制度方面存在的漏洞,提出加强管理的措施。(驻部监察局、规划司)

  三、工作步骤

  (一)广泛动员部署

  成立工业和信息化部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部专项治理领导小组)。苗圩同志任组长,郭炎炎同志任副组长,莫玮、刘贤利、黄文玉、徐愈、祝军、王新哲、彭晓芳、梁彦、杨铁生、李维嘉等同志为成员,规划司负责日常工作。制定专项治理工作方案,明确任务分工和工作要求。

  (二)深入开展检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部属单位对2008年以来政府投资和使用国有资金项目进行自查,找出存在的突出问题,分析原因,提出治理对策,有关情况于2010年1月底前报部专项治理领导小组。

  配合国务院有关部门对重点产业振兴和技术改造专项资金支持的企业技术改造项目进行督促检查。

  部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选择重点项目、重点环节组织抽查,并配合中央专项治理领导小组适时组织督查。

  (三)认真进行整改

  1、及时纠正问题。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制定和完善整改措施,落实整改责任,及时进行纠正。

  2、落实监管责任。依照法律法规和职责分工,落实对工程建设各环节的监管责任。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协调,建立有效联动、密切监控的监督机制。

  3、加强制度建设。清理我部工程建设领域相关规章制度,加强对重点部位和关键环节的制度建设,注重制度之间的衔接配套,增强针对性、系统性和有效性。

  (四)巩固治理成果,建立长效机制

  对专项治理工作任务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提出需要进一步完善的法规制度和加强日常监管的工作措施。

  全面总结专项治理工作,于2011年底前形成部专项治理工作总结报中央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
  
 
  附:专项治理相关检查的重点内容

  一、规范工程建设项目决策行为

  1、项目审批(核准)程序方面。是否存在未经审批、核准或备案进行建设的问题;是否存在越权审批或核准的问题;是否存在“分拆审批(核准)”等其他问题;是否存在违反发展建设规划问题;是否存在违反市场准入标准问题。

  2、环评和节能方面。在审批、核准项目时,是否将节能审查和环境影响评价审批作为前置条件;是否存在未进行或未通过节能审查和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就开工建设的情况。

  3、信息公开方面。是否存在建设项目信息应公开而未公开的情况;是否存在有关投资管理程序和审批流程未公开的情况;是否存在未及时公布审批结果的情况。

  4、责任追究方面。是否存在违反项目建设程序审批(核准)投资项目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况;有关咨询评估机构在咨询评估时是否存在弄虚作假或者评估结论意见严重失实的情况;有关勘察、设计等单位,是否存在违反法律法规、严重失职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况。

  二、规范招投标活动

  1、严格执行依法必须招标的情况。达到国家规定规模标准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重要设备和主要采购是否严格执行了招标制;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要求报送主管部门审批的,是否严格核准其招标事项;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公告,是否严格按照《招标投标法》规定在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指定的媒介发布;招标程序是否规范,是否详细、完整编制招标文件;是否存在二次或多次报价的情况;是否存在要挟、暗示投标人在中标后分包部分工程给指定承包商、供应商的情况;投标人是否存在挂靠有资质或高资质单位并以其名义投标,或者从其他单位租借资质证书等行为;中标后,投标人是否转包,项目分包是否限定在非主体、非关键工作,分包单位是否具有相应资质;是否有另行订立背离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是否存在低于成本价中标的情况;是否及时履行招标备案手续。

  2、保证评标活动公正性情况。评标委员会的组建是否依据法定条件,是否严格执行回避制度;评标标准和方法是否在招标文件中公开载明,在评标过程中是否存在随意改变评标标准和方法的情况;是否存在采取抽签、摇号等博彩性方式确定中标人的情况;依法必须招标项目推荐的中标候选人是否限定在一至三人,并标明顺序;对评标专家在评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是否依法给予查处。

  3、规范招标代理机构行为情况。招标代理机构是否与行政主管部门脱钩,是否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是否违反《招标投标法》和《行政许可法》规定,设立和认定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的审批行为;对违法违规的招标代理机构是否依法给予处理。

  三、工程实施和工程质量管理

  1、质量责任落实方面。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各方责任主体及人员,是否严格执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工程建设强制性技术标准;是否及时对检查出的质量问题和隐患进行整改。

  2、建设单位是否履行对工程质量的全面管理责任;是否按规定办理工程开工报告、竣工验收等相关法定手续;是否存在拖欠工程款、直接发包或指定分包人;是否存在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是否存在低于国家取费标准签订服务合同情况;是否严格按照国家严格档案管理的规定,建立、健全建设项目档案。

  3、设计单位是否具有相应资质等级证书,是否超越资质范围或以其他单位名义承揽工程,是否转包或者分包所承揽的工程,是否按照通信建设标准进行设计,是否存在设计不能够指导施工其情况。

  4、施工企业是否具有相应资质等级证书,合同施工企业与实际施工人是否一致。总包企业与现场项目负责人及主要管理机构和管理人员是否对施工活动进行组织管理;项目经理是否具有相应资格。现场的技术资料、变更、洽商等往来文件是否由签订合同施工单位签署;安全质量防护措施是否落实。

  5、监理单位是否具有相应的资质,签订的监理合同是否规范、合法,是否执行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是否建立了质量安全管理体系和管理标准;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是否具有通信建设监理工程师资格,现场监理人员配置是否符合工程要求;监理工作流程是否符合监理规范的要求,项目监理资料是否齐全完整。

  6、质量事故和质量投诉处理方面。是否对质量事故和质量投诉及时查处;是否符合有关处理程序;是否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单位和人员依法进行处罚;是否将调查处理及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布。

  7、安全生产方面。建设项目是否严格按照国家安全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标准和规范组织落实;企业的安全生产组织机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生产责任制是否建立健全并落实;建设项目是否符合安全生产“三同时”要求,安全措施是否落实,安全生产投入是否到位;安全生产培训、教育是否落实,特种作业人员是否做到持证上岗;施工过程是否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安全检查、隐患排查治理并执行到位;是否按要求制定应急救援预案。

  四、物资采购和资金使用管理

  1、项目建设单位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是否严格执行《政府采购法》有关规定。

  2、项目建设单位财务管理基础工作是否规范、内控机制是否健全;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是否严格执行基本建设财务制度。

  3、项目建设资金是否按照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使用,是否存在转移、侵占或者挪用问题;建设单位是否按批复落实配套资金;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建设项目是否直接支付到商品、劳务供应者,资金划汇是否准确安全。

  4、已完工项目是否按照规定的时间要求,及时编报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是否按照规定及时办理资产移交;项目净结余资金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