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团企业如何建立商标登记薄/王瑜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2 17:01:06   浏览:842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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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团企业如何建立商标登记薄


大型企业集团有众多的成员企业,集团成立商标管理部门后要做的第一件事情是要准确了解成员企业的商标注册情况,并建立商标登记薄。商标登记薄在大多数情况下使用Excel建立表格基本可以满足集团企业商标管理工作,如果成员企业商标总数多达千个以上则要考虑使用商标管理软件。Excel表格可以任意、几乎无限制地设置各种项目,商标各种注册事项以及其他需要了解的事项都可以设立项目,而且Excel表格具备筛选功能,可以设置不同条件对商标进行筛选以便进行分类实现动态管理。使用Excel表格制作商标登记薄,主要设置:商标基本信息、代理机构信息、公司管理人信息三个大的管理事项即可。以下分别介绍如何设立大的管理事项:
如何设置商标基本信息
商标基本信息主要包括:商标名称或图形、注册号、注册类别、申请日期、注册日期、法律状态等(如图1)。以上信息商标证上基本都包含了,但在集团建立统一的商标管理制度前成员企业如果没有专门人员负责具体商标事务,就缺乏信息采集渠道,因此收集这些信息并不容易,要么信息不完整,要么干脆得不到任何信息。

图1
不能从成员企业直接收集到信息,则需要从外部查询,所有商标的基本注册信息都是公开的,在国家商标局的官方网站可以准确查询到。但是国家商标局官方网站查询到的数据不能被导出,每项信息都需要逐项摘抄下来,通过这种方式逐项采集每一个商标的各项基本信息非常费时间。如果成员企业商标较多可以使用专门的查询软件,可以借助代理机构的资源,规模较大的代理机构都有专门的商标查询软件,使用该软件只有输入企业名称,该企业名下所有商标的各项基本信息自动导入到一个Excel表格中,商标名称及图形也专门生成一个表格。只要将表格中对于企业日常管理没有意义的“申请人地址”、“初审页码”等项目删除该表格直接可以成为商标登记簿组成部分。使用这个软件方便、快捷、准确,即便集团有几百家企业,代理机构当天就能将全部信息反馈在一张表格里。使用这个软件有个问题提请注意:集团成员企业因为并购等原因变更了名称,如果没有及时变更,使用新名称查询不到商标注册信息时,不要简单判断这家企业没有申请商标,还需要用以前的名称进行查询。
使用这个软件查询的结果并不是十分完善,缺乏“法律状况”等项目,不能把握各个商标的法律状态。商标的法律状态可以通过注册日期来判断,“注册日期”项目下对应有具体日期的一般为有效商标,如果是空白的有几种可能:该商标还在注册过程中、被异议或者被驳回,其法律状态需要进一步进行核实。核实法律状况首先可以从“申请日期”项目中的申请时间来判断,如果申请时间在一年以内的可以基本判断该商标还在注册过程中,如果申请时间超过一年多需要从国家商标局的官方网站进行核实,输入商标注册号就可以查询到该商标是在复审中、还是被驳回、无效等,再将具体信息在表格中完善。
如何设置代理公司信息
企业申请商标一般都找代理机构代为申请,商标在申请或者在复审过程中,代理机构很重要,商标申请程序有严格的时间规定,一旦错过规定的时间,将导致商标不能获得注册。有的企业会组合申请商标,将一个组合商标拆解成几个商标注册,并尽量在其他可能涉及到的类别都进行注册,这样的组合商标只要一个被驳回就会影响到整个商标组合的完整性。我国商标申请量在急速膨胀,注册商标可以使用的词汇量有限,因而商标申请因为近似被驳回的概率很高,如果不争取导致企业商标策略整体受到影响。在实践中由于企业人员变动较大,代理公司收到驳回通知找不到具体的联系人就发一份传真了事,企业因此错失了争取获得注册的机会。
保持和代理公司的及时沟通非常重要,商标登记薄必须有代理机构的名称和具体联系人等信息(如图2)。代理机构信息使用本文提到的软件不能查询到,如果不知道代理机构可以进入国家商标局的官方网站查询,由代理机构代为申请的商标基本信息中包含了代理机构信息。查到代理公司后,就可以打电话查询负责该商标申请事务的代理人,一般的代理机构都有较为完善的档案管理制度,可以查询出具体负责人,即便原负责人离开,必然也有人接手负责。代理公司的联系信息比较容易核实和设置。

图2
如何设置公司管理信息
设置公司管理人信息是要求成员企业落实具体的负责人,使集团可以对成员企业的商标事务进行垂直管理。管理人不能随意指定,各成员企业商标管理的具体情况并不一致,有的企业商标较多对商标的管理也比较重视,如果有指定的人负责,直接由原来的人员负责即可。但是大多数企业商标数量有限,也不需要再注册其他商标,商标获得注册后一般不需要进行特别的管理,这种情况下直接由集团负责即可,成员企业不需要设置管理人员,如果商标还在申请过程中必须指定人负责,根据各集团的管理模式不同可以指定法务部或者行政部门人员担任管理人。公司管理人信息只要登记管理人姓名及联系电话即可(如图3)。

图3
建立商标登记薄的工作量并不大,商标基本信息可以通过专门的软件查询获得,软件不能查询到的少量信息可以在国家商标局官方网站进行核实。商标登记薄可轻松建立起集团企业商标管理架构,每隔几个月要求成员企业上报一次商标注册信息,或者直接通过国家商标局官方网站查询成员企业商标动态,对相关事项进行更新。一份简单的商标登记薄即可准确、系统、全面、动态掌控集团成员企业的商标注册情况,非常的小工作量就可以实现对整个集团所有成员企业的商标管理。
以上介绍的商标登记薄制作方法同样适用非集团企业,与集团企业相比工作量还要小很多。


作者:王瑜 电子邮件:lawyerwy@263.n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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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案情

  2007年,俞某与毕某(女,时年60岁,香港人)相识。2009年3月31日下午,毕某因俞某提出将借500万元给自己而从香港来无锡,在俞某所开办的公司内,俞某与毕某就经济往来问题进行了交涉,俞某的儿子俞某强、女儿俞某华、女婿陈某在场。毕某在俞某等人书写的借条上签字确认,该借条载明:“我,毕某分两次向俞某借款共计人民币肆佰万元整,将于2009年6月1日前归还。如逾期不还,我同意以无锡市滨湖区百合花园A-18号房产转让给俞某。如发生纠纷,在无锡当地法院上诉”。当晚,毕某向公安机关报警称借条系受到威胁而签下的。

  在交涉上述事项时,俞某进行了录音。录音内容反映:毕某表示不愿意到厂里,俞某:“没事,小强(俞骏强)不在厂里,你放心,我保证你没事,我拿给你手续做好,马上就走”(指毕某向俞某借款500万元的手续);俞某“你香港来往的信件、离婚证书、你基本上整个的证件我都帮你保管,只要事情解决好,我会给你的”;俞某说:“帮她保管好”,毕某喊道:“你不可以拿我的包”,俞某大声喊:“不要给她,弄好了再走,弄不好不会走的”;“把它关掉,退出来就关掉了(关手机声音),这是啥个证件?港澳通行证、香港身份证,拿走”;毕某:“我包里要拿点衣服,我冷的,把包给我,我要拿点东西”,俞某:“不,现在没有办法了,逼到我没有办法了”;“我(毕某儿媳)妈妈到了吗?怎么手机打不通,在你那里吗?”,俞某:“到了,不在这里”。毕某认为这些录音内容充分反映其受到胁迫,借条是被迫签名的。

  俞某据借条向法院起诉后,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俞某主张的借款法律关系不成立,遂通过依法行使释明权,询问俞是否变更诉讼请求,俞同意变更诉讼请求为欠款纠纷。审理过程中,俞未能就毕某欠款400万元进行有效举证。

  二、主要争议问题

  本案争议的主要问题在于毕某签订借条是否出于受到胁迫。

  第一种意见认为,毕某在借条上签名不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毕某本人是在受到胁迫的情形下签字的。

  《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二)意思表示真实…”。本案中,毕某是在俞某答应借给其500万元的情况下才从香港来无锡,然后,毕某被俞某带到俞的公司,整个借条的书写过程持续了近三个小时,并且俞某和儿子、女儿、女婿四人一直在现场,俞某提供的录音资料反映整个过程有威胁的言语和行为,如俞某等人扣押了毕某的手袋、手机和相关证件,变相限制其自由。事后,毕某即向派出所报案,陈述称其是受到了俞某等的威胁才在借条上签字的,这从侧面印证了其受到威胁的事实。

  第二种意见认为,毕某没有受到胁迫,其在借条上签字是其本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目前,民间借贷纠纷多发,不少当事人在追回借款遇到诸多困难,在当事人的手段控制在一定的限度内时不应认定属于违法情形。本案的证据之一录音中并没有殴打、恐吓、惊吓等言语的出现,虽然毕某的包、手机等物品被控制,但毕某本人的人身自由并没有被完全限制,且签订借条的持续时间不算长、签订借条后毕某本人也离开了。因此,毕某的签字是其本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本案中的借条合法有效,可以作为借款实际发生的证据。

  三、评析意见及理由

  当事人之间进行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违背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我国《民法通则》规定从事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意思表示真实的条件。根据该案事实,笔者认为,可以认定毕某在借条上签字是在受到胁迫的情形下签订的,借条内容不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理由如下:

  1.俞某以借给毕某500万元为幌子,将毕某接至其公司内,而后与亲属一起对毕某采取了强行将毕某的手提包及各种证件扣留、强行将毕某的手机关机使其与外界失去联系以及变相限制人身自由等行为,这些行为足以使一个身处异地的身为香港居民的60多岁的女人感到无助和害怕,这在事实上起到了胁迫毕某的作用,而且,毕某在恢复人身自由后即向公安机关报案,因此,应当认定毕某在“欠条”上签字是受到胁迫的结果,该签字不是毕某的真实意思表示。

  2.400万元欠款的组成事实缺乏证据证明,应由负有举证责任的“欠条”持有人承担不利后果。俞某陈述400万元是分4次以上陆续付款给毕某,但“欠条”上写明是分2次借款400万元,明显存在矛盾,且俞某提供给法院的给付毕某400万元款项的证据中,有100万元无法证明收款人为毕某,另200万元为公司法人之间的纠纷。俞某所称的打到毕某的信用卡的160万元,证据显示只有40万元打到毕某的信用卡。

  作者单位:江苏无锡滨湖区检察院

韶关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规定

广东省韶关市人民政府


韶关市人民政府令第13号


《韶关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规定》已经2005年9月9日韶关市人民政府第十一届2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

市长 徐建华

二○○五年九月九日





















韶关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动爱国卫生工作,提倡社会公德和文明、健康生活行为,减少吸烟造成的危害,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国务院《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等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公共场所禁止吸烟工作实行“限定场所、单位负责、

加强引导、严格管理”的原则。本市范围内的所有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是:

(一)各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的会议室、食堂和生产车间及两人以上的办公场所;

(二)学校和幼儿园等未成年人集中学习、活动和休息的场所;

(三)医疗卫生机构的候诊室、诊疗室和病房;

(四)图书馆、档案馆、展览馆、博物馆等阅览室和展示厅;

(五)火车站、汽车站售票厅、候车厅和公共交通工具上,以及公用电梯间内;

(六)影剧院、录像放映厅(室)、室内体育场(馆);

(七)商场、金融业、邮电业的营业厅;

(八)宾馆和酒楼大厅以及歌舞厅等场所。

第四条 国家公务员、教师、医务工作者应带头不在公共场所吸烟,并积极参与戒烟活动。教师、家长应教育青少年不吸烟。

第五条 禁止中小学生和未成年人吸烟。香烟销售者必须在柜台的醒目位置摆放“禁止中小学生吸烟,不向未成年人出售香烟”等告示。

第六条 禁止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等媒体发布烟草广告;禁止设置任何形式的烟草广告。

第七条 全社会都要支持公共场所禁止吸烟工作。教育、文化、卫生、新闻、宣传等部门应当开展吸烟有害健康和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的宣传教育。积极开展创建无吸烟单位。

第八条 各级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以下简称爱卫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公共场所禁止吸烟工作的领导和监督管理。

第九条 禁止吸烟公共场所的所在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做好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的宣传教育工作;

(二)负责本单位实施公共场所禁止吸烟工作;

(三)建立健全禁止吸烟公共场所的管理责任制度;选择适宜场所设置“吸烟区”,并予以公示,让吸烟公民知情;

(四)在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设置明显统一的“禁止吸烟”标志,不设置烟灰盅。

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不在公共场所吸烟的义务,并有检举投诉在公共场所吸烟行为的权利。公民有权要求在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吸烟的人停止吸烟。

第十一条 各级爱卫会负责公共场所吸烟执法的监督检查。监督检查人员应遵纪守法、秉公执法、文明执法。对不履行职责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对拒绝、阻扰监督检查人员执行公务违反本规定的,依照国务院《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予以处罚。

第十三条 各级爱卫会对在公共场所禁止吸烟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工作人员,应给予表彰。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