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研单位实行经济核算制的若干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8 03:33:23   浏览:9310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科研单位实行经济核算制的若干规定

国家科委、财政部


科研单位实行经济核算制的若干规定

1988年9月20日,国家科委、财政部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化科技体制改革,适应科技成果商品化的需要,提高科研经营管理水平和资金使用效益,保障科研单位的合法权益,推动科学技术的迅速发展,科研单位都要实行经济核算。
第二条 全民所有制独立科研单位,依照本规定执行。其它科研单位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 经济核算制的基本任务是,根据价值规律,运用成本、价格和收益等经济范畴,核算科研活动中活劳动和物化劳动的消耗以及经济收益,合理安排和节约使用人力、物力、财力,降低成本,改善科研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正确处理国家、单位和职工三者之间的经济关系。
第四条 科研单位实行经济核算责任制由院(所)长领导下的总会计师负责,组织各职能部门分工合作,分级管理和考核。
第五条 科研单位的经济核算由国家科委、财政部归口管理。
国务院主管部门按照本规定负责所属科研单位的经济核算管理。

二、成本开支范围
第六条 科研课题的下列费用开支,列入成本:
(一)劳务费:包括工资、补助工资、福利费、特定原材料及燃料节约奖、技术改进和合理化建设奖等;
(二)研制、经营过程中实际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低值易耗品、化学试剂、零配件、外购件、燃料、动力、包装物的原价和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
(三)科研用仪器、设备的折旧费(或使用费)、维修费、租赁费;
(四)科研课题的专用仪器设备、样品样机购置费,以及非标准仪器的调研、设计、加工、外协、试验等费用;
(五)按规定比例计提的工会经费,按规定列入成本的职工教育经费,为本单位培养人员的经费;
(六)科研经营过程中补充试验所发生的费用,物质产品包修、包换、包退费用,削价损失;
(七)财产和运输保险费,契约、合同公证费和鉴证费,咨询费,法律顾问费和诉讼费,专利费和专有技术使用费,应列入成本的环境治理和排污费;
(八)科技成果转让、推广和物质产品销售所发生的广告费、运输费、包装费和经营机构的管理费,以及委托代理人发生应列入成本的手续费;
(九)科技贷款和周转金贷款利息;
(十)办公费、资料费、差旅费、劳动保护用品费、外事活动费、学术交流活动费、会议费、商标注册费、检验费、展览费、冬季取暖费、修缮费等费用;
(十一)经国家科委、财政部审查批准列入成本的其它费用。
第七条 下列费用开支不得列入成本:
(一)应在基本建设资金、各种专项基金和专项资金中开支的费用;
(二)应在收益留成中开支的各种奖金、职工集体福利支出;
(三)应在收益留成中开支的赔偿费、违约金、滞纳金、罚款等;
(四)基本建设贷款和专项贷款利息,自筹基本建设投资及税金;
(五)与科研经营活动无关的其它费用。

三、成本核算
第八条 各种类型科研单位原则上以科研课题(包括项目、产品,下同)为主要对象进行成本核算,并按资金不同来源分别结算。
第九条 根据课题在计算期内完成的实际工作量(或产量),实际消耗和实际价格,按照权责发生制的原则核算成本。
科研单位不得以计划成本、估计成本代替实际成本;计算过程中对按计划成本、估计成本或计划价格进行核算的,要在规定的成本计算期内,及时调整为实际成本。
第十条 成本费用的划分、归集和分配,成本计算的程序和方法,可按照“归集准确、分摊合理、程序简便、方法易行”的原则进行。成本计算的程序和方法报主管部门审定后,不得随意变动。
第十一条 科研课题原则上以课题周期为成本计算期,周期长的可以年度或阶段为计算期;物质产品以月为成本计算期,在同一个计算内各成本核算对象的收入与消耗,起止日期必须一致。课题周期一般以技术合同的规定为准。
第十二条 科研单位的成本核算,必须严格遵守国家财经法规。
第十三条 实行成本核算的科研单位,必须建立或健全相应的基础工作,主要包括原始记录、物资计价、计量、统计、成本制度等。
第十四条 科研单位各职能部门成本核算的职责是:
(一)正确做好科技发展、科研计划和成本的预测、决策;
(二)按照目标成本,合理组织科研工作,采取技术组织措施,合理控制成本支出,降低消耗,节约能源;
(三)准确提供科技成果评审和鉴定的成本资料,做好技术转让和推广工作;
(四)编制科研经营计划和物资采购计划,努力降低经营成本和采购成本;
(五)制定仪器设备的使用、维修计划,提高其利用率和完好率;
(六)改进科研组织,提高科研效率;制定劳保费用计划,完善科研条件;
(七)检查成本计划执行情况,做好成本计划和目标成本的分析工作。

四、事业收入和收益的核算
第十五条 各种类型科研单位事业收入和经济收益的核算方法是:
(一)已完成课题拨入的各项资金,包括预算拨款和合同预收款、咨询服务等各种技术收入、其它收入为科研单位的事业收入(毛收入);
(二)事业收入减去成本和应交税金为收益。其收益按国家有关规定自主分配使用。

五、固定资产折旧或使用费
第十六条 技术开发类型科研单位,根据其承受能力和实际情况,可试行固定资产或部分固定资产折旧或提取一定比例的使用费制度,作为国家对固定资产投资的一种补充。
第十七条 为加强固定资产管理,提高其使用效率,社会公益类型和基础研究类型科研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试行提取一定比例的仪器设备使用费。
第十八条 财政部、国家科委拟在总结有关部门和科研单位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共同制定固定资产折旧或使用费具体的试行办法。

六、技术合同计价
第十九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合同法》,技术合同计价以成本预测为基础,实行议价成交。
合同价款包括成本、税金和经济收益。
(一)部分减拨事业费的技术开发类型科研单位,有关技术合同中的人员工资、管理费按所得事业费的比例折减。
(二)事业费自立的科研单位,其管理费一般不应超过全部费用(不包括专用仪器设备购置费)的20%。
(三)技术合同价款中应包括一定的经济收益,具体由双方商定。
第二十条 合同经费一经确定,科研单位则包干使用。

七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国务院各主管部门可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由国家科委和财政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是起实行。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作者按语:敢于以海纳百川的宽容胸怀直面别人的反对,勇于以理性科学和合乎法律的方式反对权威,是法律人必须具备的品格。我的意见是关乎律师业发展的社会问题,无法放在实验室中验证真伪,而社会问题证真很难,证伪很易,因此,我虔诚地欢迎来自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同行和社会各界对我意见的无情批判,也欢迎激情的谩骂,让我在接受理性的批判和激情的谩骂中,发现和识别律师行业普遍的社会心理,增长自己的知识,扩展自己的视野,完善自己的见解,避免自己的见解非左即右,能对律师事业发展的决策具有参考价值。我已经从事律师职业二十多年了,在这个行业已经接近烈士暮年,更不应该为攀附权势,或讨好多数,顾忌个人的得失说违心话了,而应当为了自己钟爱的事业无所畏惧,赴汤蹈火。
一、律师行业应当举什么旗,走什么路?
律师行业经过二十年的改革,现在又走到了一个十分关键的十字路口,处在十分紧要的历史关头。举什么旗,走什么路,是关系整个行业前途与命运的头等大事。近几年来,随着律师诈骗、律师伪证、律师与腐败官员缔结利益共同体,以及通过庸俗公关拓展业务等潜规则黑幕被一一揭开,整个社会对律师行业的负面评价越来越多,“律师乱国”论甚嚣尘上,否定律师制度乃至整个法律制度,以大众民主取代宪政法治的思想获得了广泛的民意支持。在此历史背景下,如果以种种借口默许、容忍、甚至纵容和支持律师违背职业伦理和违法违纪,中国的律师业将会背离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走上邪路,最终被人民大众所唾弃。因此,律师行业要得到社会最大多数人的赞赏、好评和支持,能够健康和可持续发展,必须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的大旗,走科学发展的法治化道路。而律师事业能不能沿着科学发展的法治化道路前进,关键在于司法行政机关能不能切实践行科学发展观,能不能严格行政执法,能不能在道德、民主、理性、科学、合法和经济等价值标准相互妥协与平衡的原则指导下,对律师事业的发展依法进行科学指导。在律师事业发展过程中,司法行政机关确实做了许多有益的工作,律师对此一定会铭记在心,以感恩的心态对待,但依然要警惕和防范司法行政机关对律师行业管理过程不尊重法治,不依法办事的僭越行为、运动式治国的大跃进思维和作秀式的小聪明执政方式的巨大危害。因此,迫切需要构筑一个舆论阵地,集结反对力量,有计划有步骤地对司法行政机关行政过程中背离科学发展观,破坏法治的言行进行坚决反击和有效遏止,要让司法行政机关听到积压在律师心中的不满声音,在强大民意压力和相关法律措施配合下,迫使司法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不得不走到法治化轨道。
1、要坚决反击和有效遏止司法行政机关违反《统计法》,对律师行业发展数据注水的行为。保证律师行业统计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是对律师事业发展进行科学决策的先决条件,假信息比假药假货对社会的危害更为严重。如果司法行政机关为了夸大政绩,应付上级,对律师行业发展的数据进行注水,必然会掩盖律师行业发展中存在的严峻问题,就会误导上级司法行政机关作出背离律师行业总体客观情况和发展趋势的决策,就会伤害律师整体和每一个个体的利益。司法行政机关向统计局和上级机关报送的律师业务量必须以各个律师事务所的收案记录、发票和委托合同三者核对一致的数据为准,不得人为加大数据。如果司法行政机关报送的年业务增长率等相关数据与律师们的心理感受差距很大,或者与一些专门从事律师行业研究的专家学者公开的统计结果差距很大,就有可能存在数据造假,律师中的反对派就有必要向统计主管部门检举揭发,通过一定的传播渠道对此发表评论,引起社会公众对司法行政工作的广泛关注和合理质疑。
2、要坚决反击和有效遏止司法行政机关违反《律师法》,默许不符合兼职律师条件,在企业等单位具有稳定职业的人员通过弄虚作假进入律师队伍,成为名为专职律师实为兼职律师的不作为行为。律师中的反对派要坚决要求司法行政机关按照省司法厅发布的关于律师参加社会保险的通知精神,在年检注册时通过认真审查每一个人是否以律事务所工作人员名义参加了社会保险,确认每一个人是否人事关系在律师事务所,从而逐步减少和杜绝不符合准入资格的人进入律师队伍,弱化这些不受成本导向约束的人对法律服务市场秩序的扰乱。
3、要坚决反击和有效遏止司法行政机关违反《律师法》,公开力挺违法违纪律师事务所和律师的乱作为行为。如律师事务所容留不具有律师资格的人在从事法律服务,在注册的法定住所地之外设立接待站、办事处和办公室是法律和行业规章明令禁止的违法行为,司法行政机关应该是严格执法,依法实施行政处罚,而不是通过领导在正式或非正式场合的讲话进行表扬或倡导其它律师事务所向违法乱纪的律师事务所学习,更不能借助行政力量进行宣传和树为典范,误导广大律师违法乱纪 ,破坏法律市场上正当的竞争秩序,将律师业引向歧途。
4、要坚决反击和有效遏止司法行政机关违反《信息公开条例》,在律师行业管理中搞暗箱操作,任人唯亲的不阳光行为。司法行政机关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年度职业道德遵守情况、依法执业情况、队伍建设情况进行检查考核,并根据考核结果表彰先进,鞭策落后,是促进律师行业健康发展的法定义务,也是必要措施,但是应当公开考核评估标准、考核评估过程、考核评估结果,要学习民政机关对民间组织进行考核评估的先进作法,吸收社会各方面的专家进行公开、公正、公平的评价。特别应当履行考评结果的信息公开义务,让每一个被评估的律师事务所能根据评估结果,通过自己和兄弟律师事务所比较,发现自己的优势和劣势,做得好的地方做得不好的地方,从而扬长避短,更好地发展。评优争优不是为亲信谋荣誉,如果司法行政机关只公开考评标准和过程,不公开考评结果,采取暗箱操作和任人唯亲的办法,将社会负面评价较多,甚至有明显违法违纪行为,且考评成绩并不高的律师事务所树立为榜样。就会严重损害司法行政机关的社会公信力,引发律师队伍内部的冲突与矛盾,对整个律师行业形成负面激励,将律师事业引导到邪路上,从而损害律师行业的整体利益和每一个律师的个体利益。
二、律师 “奶酪”在哪里,如何获得?
根据对律师行业发展数据的统计分析,以及律师工作的程序、动作和工作时间的研究,我市每位律师至少每年能办理40个标准案件的业务(仲裁、非诉讼项目和诉讼代理每件折合标准件一件,常年法律顾问每家折合标准件6件,咨询代书每从件折合标准件1件)。我市现有116律师共计能办理业务4640标准件,但目前每人办理的业务不到20标准件,显然在现有市场环境下,法律服务产品供给能力一半是过剩的,法律服务市场过度竞争极为严重,这是当前律师事业发展中最大的瓶颈。如何破除发展瓶颈,消除律师行业一半的过剩生产能力,是关乎律师行业能否健康发展的重大难题。破解这一瓶颈的办法除了合理规划和引导律师队伍发展外,更重要的是要发现和识别律师的“奶酪”在哪里和如何获得?
1、政府法律服务市场。中央出台的依法行政纲要、推进法治政府建设和促进律师行业发展的政策,特别是中央两办转发司法部关于改善律师执业环境的意见中明确提出了政府购买法律服务。一些地方已经或正在研究将政府购买法律服务列入政府采购目录,并将相关支出列入财政预算,这些政策和措施的出台,为律师进入政府市场提供了机遇。另外,从我国政情发展的趋势看,具有法律背景和法治思维的政治家,在国家政治核心中的地位将越来越重要,乐观预计十到十五年后,国家将完成技术专家到经济专家再到法律人治国的转变,这一趋势也必将为律师进入政府市场提供机遇。因此,政府市场将是律师未来生存和发展新的空间,律师要积极储备行政管理和行政法律方面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并能动地开拓政府市场。
2、农村法律服务市场。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责任制为核心的农村改革,适应了我国农民喜欢单干的普遍心理,激发了农民的积极性,对于解决农民温饱功不可没,但是劳动力、土地等生产因素的极度分散,最终成为削弱农村组织化程度,降低农村生产要素效率,制约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瓶颈。近年来,为了破解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难题,国家相继出台了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集合农村生产要素,促进农村科农工贸一体化产业发展的法律和政策。这些法律和政策的出台,给律师为农村提供村级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培育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农头企业,参与农村科农工贸一体化产业项目的实施等方面创造了机遇。但是农村是一个小社会,它的管理内容基本跟国家管理接近,而且管理难度极大,律师需要掌握政治、经济、法律、企业管理、社会管理、技术管理等诸多方面的知识和技能,更要有把握和平衡社会心理的法治技术,才能为农村提供优质的服务,被农村所认可。因此,律师应当储备更多的知识,掌握更多的管理技术,并积极拓展农村法律服务市场。


甘肃开诚律师事务所魏家林

关于印发《建设银行借款合同担保办法(试行)》的通知

中国建设银行


关于印发《建设银行借款合同担保办法(试行)》的通知

1987年7月15日,中国人民建设银行

建设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区)分行,深圳市分行,金融体制改革试点城市分(支)行:
为了加强建设银行信贷资金管理,提高投资效益,保证贷款的按期回收,根据《民法通则》和《借款合同条例》的有关规定,我们在征求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制订了《建设银行借款合同担保办法(试行)》。现银发给你们,请转知所属。
由于借款合同担保制度是一项新办法,目前还缺乏经验,因此,各行可根据本地区的具体情况,选择一些条件比较成熟的项目试行,并请随时将试行中出现的问题及建议报告总行。

附件:建设银行借款合同担保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了加强建设银行信贷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证贷款的按期回收,根据《民法通则》和《借款合同条例》的有关规定,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建设银行利用信贷资金发放的所有固定资产投资贷款。
第三条 建设银行固定资产投资借款合同担保,是指合同中借款方为履行按期还本付息的义务,向建设银提供还款保证的法律形式。建设银行发放属于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贷款,应要求借款单位提供担保。
第四条 建设银行固定资产投资借款合同担保,依照法律规定,分别实行抵押方式和第三方保证方式。抵押担保方式,是指合同中的借款方或由借款方委托的第三方为履行借款合同向建设银行提供产权属己的财产保证;第三方担保方式,是指合同中的借款方为履行借款合同,向建设银行提供符合法定条件的第三方保证人作保证。
以上两种担保方式,由借贷双方根据实际情况具体商定,并在借款合同中订明。
第五条 借款合同实行抵押担保方式,借款单位应将产权属己的物资和财产设定抵押,如果借款单位无法设定抵押时,也可与符合规定条件的第三方签订协议,将第三方的财产设定抵押,作为贷款的保证。抵押协议应作为借款合同的附属文件,随借款合同变更、解除和终止。
第六条 设定抵押的财产必须是有担保价值和能够转让的财产,一般是指:
1.表示财产所有权和债权的各种有价证券,包括股票、债券及各种有价票据等;
2.动产和不动产,包括房屋、建筑物、运输工具、机器设备、电器产品、产成品、原材料及其他物资等。
第七条 被设定抵押的财物必须易于保管,适销适用,其有效使用期必须长于借款期限。已经建成使用的职工宿舍、食堂、学校、幼儿园等福利性设施,所有权有争议的财产,依法被查封、扣押或采取其他保全措施的财产,以及国家法律、法令规定禁止流通和不能强制执行的财产不得作为抵押物。
第八条 重复设定抵押的财产,抵押财产的价值必须大于几项债权之和。借款单位应在事先将重复抵押的情况向建设银行作出说明,取得建设银行同意。用共有财产设定抵押的,以借款人所有份额为限,并须征得共有人同意。共有财产不可分割的,借款人应与共有人签订书面协议。
第九条 抵押协议应具备以下条款:
1.抵押人和抵押权人的名称、地址、法人代表姓名;
2.抵押财产的名称及产权所属;
3.抵押财产是否已设定过抵押;
4.抵押财产的价值(原值和净现值);
5.抵押财产的有效使用期;
6.抵押财产的折价处理或变卖方式;
7.抵押财产的保管;
8.违约责任;
9.双方商定的其他条款。
第十条 借款单位申请贷款以动产或不动产设定抵押,其抵押物必须经过财产保险,并将抵押财产的保险单、产权证书等交由建设银行保管,建设银行于借款单位按照借款合同确定的期限还本付息后归还。抵押物(除有价证券及票据外)由借款单位根据建设银行要求自行保管。
借款单位申请贷款以有价证券设定抵押,应将有价证券和票据等交由建设银行保管,于借款单位按照借款合同确定的期限还本付息后如数退还。
第十一条 建设银行可根据借款单位的资信程度、贷款期限、折旧率、投资风险以及价格变动等因素,分别确定不同的抵押率。
抵押物净现值
抵押率=---------×100%
贷款本息总额
第十二条 建设银行应对借款单位或其委托的第三方所提供的抵押物进行审查,并将审查同意后的有关内容作为借款合同的必要条款在合同中订明。借款单位无力偿还贷款时,建设银行有权依照法律和借款合同规定处理其作为借款保证的抵押物,并从抵押物折价或者变卖抵押物的价款中优先清偿贷款本息。
第十三条 借款单位在借款合同终止前被宣告解散或破产,建设银行可提前处分其抵押财产。
第十四条 借款单位应严格执行抵押协议条款,在规定财产设定抵押期间,不得擅自转移、出卖、抵押财产,或故意隐瞒抵押物存在共有、被查封、被扣押或已设定抵押情况。
第十五条 借款合同实行第三方保证担保方式,借款单位应事先将具有法人资格的第三方保证人的营业执照副本及资产负债表送交建设银行审查,建设银行审查同意后,由第三方保证人向建设银行提交保证书,作为借款合同的附属文件,随借款合同变更、解除和终止。
第十六条 第三方保证书应具备以下条款:
1.保证单位的名称、地址、注册资本、开户银行及其与借款方的关系;
2.代借款单位履行偿还贷款本息的义务;
3.代借款方承担罚息等违约责任;
4.保证范围(一般应限于全部贷款的保证);
5.其他有关事项。
第十七条 保证单位是保证借款单位履行合同的关系人,当借款单位由于自身原因无法履行偿还贷款本息的义务时,保证单位应代为履行并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十八条 建设银行对含有担保内容的借款合同,应列当地公证机关办理公证。公证费由借贷双方共同负担。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1987年8月1日起施行。建设银行现行借款合同担保规定凡与本办法有抵触的,均应以本办法为准,国家预算内拨款改贷款和建筑业流动资金贷款(包括土地开发和商品房贷款)可以比照本办法办理。
第二十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分行可根据本暂行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并报总行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