滁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滁州市矿业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实施细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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滁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滁州市矿业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实施细则的通知
关于印发滁州市矿业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实施细则的通知
滁政〔2009〕49号
琅琊、南谯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直属机构:
《滁州市矿业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第8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滁州市人民政府
二〇〇九年五月二十一日
滁州市矿业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加强矿业权出让监督管理,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矿业权交易市场秩序,促进矿产资源的合理配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国土资源部《矿业权出让转让管理暂行规定》(国土资发〔2000〕309号)和《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管理办法(试行)》(国土资发〔2003〕19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市本级及琅琊、南谯区范围内矿业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监督管理,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矿业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的原则。
第四条 市国土资源局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等对矿业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工作实施管理。
市监察局、市招标采购管理局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及《滁州市招标采购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等,对矿业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行为,各司其职,实施监督管理。
市本级及琅琊、南谯区矿业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所有活动应当在市招标采购交易中心(以下简称市交易中心)进行。
第五条 市国土资源局依据年度矿业权出让计划,会同相关部门编制矿业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方案,报经省国土资源厅批准后,组织实施。
出让方案应包括:(一)、出让矿业权位置、名称;(二)、出让矿业权资源储量;(三)、出让矿业权年限;(四)、出让矿业权矿区范围;(五)、出让方式(招标、拍卖、挂牌);(六)、申请竞买人范围;(七)、出让起叫(始)价;(八)、竞买保证金;(九)、成交后付款方式;(十)、公告时间;(十一)、公开出让地点;(十二)、公告宣传范围等。
第六条 市国土资源局依据批准的矿业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方案,组织编制矿业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文件。
出让文件应包括:(一)出让公告;(二)出让须知;(三)竞买(投标)申请书;(四)挂牌报价单、投标标书;(五)中标通知书、成交确认书;(六)矿业权出让合同;(七)矿区的储量报告、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 (八)矿区地质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九)矿区位置图;(十)其他相关文件。
第七条 市国土资源局将批准的矿业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方案和编制的出让文件报送市监察局、市招标采购管理局备案。
市招标采购管理局收到备案文件,对文件提出意见后,通知市交易中心确定投标、拍卖会、挂牌确认日期及场所,并在2日内书面告知市国土资源局。
第八条 市国土资源局在矿业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活动开始前20日,按批准出让方案在“公告宣传范围”的媒体、网站及市交易中心发布公告。
第九条 公告、申请期间,市国土资源局应向有意向的竞买人提供出让文件,解答相关问题,接受竞买人申请;市交易中心协助市国土资源局收集矿业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活动的信息,为出让当事人提供信息、咨询等服务。
投标竞买保证金应缴入市交易中心的保证金专用账户。未竞得人投标竞买保证金应在竞买结束5日内退还竞买人;竞得人投标竞买保证金转为履约保证金,由市交易中心转入市财政局或省国土资源厅账户。
第十条 出让公告申请报名时间截止的次日,市国土资源局应会同市监察局、市招标采购管理局,对申请竞买(投)人进行资格审查。
资格审查内容包括:申请人是否在公告规定期限内向出让人提出竞投、竞买申请,是否足额交纳出让公告规定的竞投、竞买保证金;境内外法人、企业、其他组织及联合竞买人是否按要求提供有效证明文件。
经审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无效申请:(一)申请人不具备竞买资格的;(二)未按规定交纳保证金的;(三)申请文件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的;(四)委托他人代理但委托文件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的;(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经审查,符合规定条件的,即发给申请人《竞买资格确认书》。
采用招标或拍卖方式的,取得投标或竞买资格者不得少于3个。
第十一条 矿业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可以设定标底或底价。确定的矿业权出让标底或底价不得低于省国土资源厅《实施部分非金属矿采矿权、探矿权出让价款评估基准价的意见(试行)》的最低价标准。出让标底或底价确定后应当严格保密,在成交确认前不得泄密,对未达到出让标底或底价的矿业权,出让不成交。
标底或底价根据矿业权评估结果和国家产业政策、当地矿产品市场价格等因素综合确定。
第十二条 矿业权出让的开标、拍卖会、挂牌活动由市国土资源局依法组织,在市交易中心进行。
挂牌期间,取得竞买资格的竞买人报价单应递交市国土资源局。市国土资源局确认后应及时到市交易中心更新挂牌价格。
开标、拍卖会、挂牌终止日,市交易中心应提供活动场所的相关设备,维持场所秩序,负责开标、竞价的记录及参会人员的签到,并做好服务。
第十三条 招标、拍卖、挂牌的程序、成交确认(中标)的规则,应严格按照国土资源部《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管理办法(试行)》和出让文件要求进行。
第十四条 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部分活动确需委托中介机构提供服务的,由市国土资源局、市招标采购管理局共同商定。中介机构的选择应通过招标择优或摇号选择确定。给付的中介服务费须经以上两部门共同确定。
第十五条 矿业权出让开标、拍卖会、挂牌终止日,市监察局、市招标采购管理局应派员进行现场监督。市国土资源局根据需要委托公证机构进行现场公证。
第十六条 矿业权出让封存的标底或底价单,应在市监察局、市招标采购管理局、公证机构现场监督人员的监督下,当场拆封,并对出让竞价结果进行确认。
第十七条 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成交后,市国土资源局应当即与竞得人签订《成交确认书》或向中标人发给《中标通知书》;公证机构出具《公证书》。
第十八条 《中标通知书》或者《成交确认书》应当包括出让人和中标人或者竞得人的名称,出让标的,成交时间、地点、价款以及签订矿业权出让合同的时间、地点等内容。
第十九条 《中标通知书》或者《成交确认书》对出让人和中标人或者竞得人具有法律效力。出让人改变竞得结果,或者中标人、竞得人放弃中标或竞得矿业权的,应当依法承担责任。出让人应将处理结果文件报市监察局、招标采购管理局备案。
第二十条 矿业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成交,竞得人按《成交确认书》约定的期限与市国土资源局签订《矿业权出让合同》。
第二十一条 市招标采购管理局、市国土资源局工作人员在招标、拍卖和挂牌出让矿业权活动中,接受贿赂、泄露秘密、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由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中标人、竞得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中标、竞得结果无效;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提供虚假文件隐瞒事实的;(二)采取行贿、恶意串通等非法手段中标或者竞得的。
第二十三条 出让活动的投诉处理参照《滁州市招标采购活动投诉处理暂行办法》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由市招标采购管理局商市国土资源局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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