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落实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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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落实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山东省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落实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二OO八年九月十九日

  东政办发〔2008〕3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落实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的暂行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落实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的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落实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有效遏制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以及省政府《落实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的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落实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是监督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的管理主体,承担本行政区域、本部门职责范围内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管理责任。
  第四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实行“属地管理与分级管理相结合,以属地管理为主”和“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
  第五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实行“一岗双责”制。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本部门职责范围内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其他负责人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二章 政府监督管理责任及职责划分
  第六条 政府的主要责任:
  (一)领导责任:1.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支持、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及时予以协调、解决。2.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知识的宣传,提高全社会的安全生产意识。3.对在改善安全生产条件、防止生产安全事故、参加抢险救护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二)规划责任:1.将安全生产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与经济和社会稳定工作同时安排、同时部署、同时总结、同时考核和奖惩。2.加强产业政策引导,调整和优化产业结构,淘汰不符合产业政策和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督促生产经营单位提升安全生产能力。
  (三)监督管理体系建设责任:1.建立健全市、县、乡三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组织体系和执法监察体系,落实人员、经费、装备,确保与工作任务相适应。2.建立健全市、县、乡三级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并逐级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3.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控制指标体系,逐级下达安全生产控制指标,并把安全生产控制指标纳入经济发展指标体系。4.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考核奖惩体系,把安全生产工作情况纳入领导干部政绩考核的范围,实行“一票否决”。
  (四)监督检查责任:1.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状况,组织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生产经营单位进行严格检查;发现事故隐患,督促有关单位及时处理。2.组织治理公共设施、破产生产经营单位存在的以及无法明确责任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3.依法组织关闭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4.认真组织重点行业、重点领域的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五)安全投入责任:1.加大安全生产投入,设立安全生产专项资金,加强安全生产基础设施建设和支撑体系建设,加大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技术改造的支持力度。2.鼓励和支持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和安全生产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提高安全生产水平。3.运用信息化手段,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六)应急救援体系建设责任:1.组织有关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内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2.建立健全应急救援体系和指挥中区域性应急救援和物资储备基地,配备应急救援装备和器材。3.建立有效的安全生产预警机制和应对自然灾害的预警联合处置机制,建立健全灾害预防和救助体系。4.定期组织应急救援演练。5.领导和组织指挥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七)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责任:1.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的规定,及时上报生产安全事故。2.按照职责范围组织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并向社会公布事故处理情况。3.实行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依法追究生产安全事故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责任。
  第七条 按照本规定第四条确立的原则,明确市、县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范围。
  (一)驻东营中央企业的分公司、子公司、二级单位以下企业、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办发〔2004〕52号文件加强中央驻鲁企业和省管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鲁政办发〔2004〕88号)的规定执行。
  (二)驻东营中心城以内的省管企业的分公司、子公司、二级单位,省管企业以外的省属国有独资、国有控股生产经营单位,及省政府有关部门所属的企事业单位;市属国有独资、国有控股生产经营单位,及市政府有关部门所属的企事业单位,由市政府有关部门负责。
  (三)东营经济开发区、东营港经济开发区内的生产经营单位,由所在开发区管委会及其有关部门负责。
  (四)其他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由所在地县区政府有关部门负责。
  各级政府应当按照以上规定,明确本行政区域内每一个生产经营单位的监督管理主体单位。
  第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管单位是指与该生产经营单位有人、财、物隶属关系或有全资、控股及实际控股关系的上级管理机构,以及各级政府指定的对安全生产负有主管责任的单位。
  (一)企业集团公司和控股公司是其所控股的公司、下属单位(包括子公司、分公司、分厂、派出单位、二级及以下单位)安全生产的主管单位。
  (二)学校、科研、社团、民办非企业单位等是其投资设立和控股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的主管单位。
  (三)政府有关部门是所属(辖)企事业单位的主管单位。
  (四)发包或者出租单位是其承包、承租单位安全生产的主管单位。
  (五)其他生产经营单位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确定安全生产主管单位。
  生产经营单位因改制、破产等原因,与原所属的主管单位脱离隶属关系的,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确定安全生产主管单位。
  第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管单位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负主管责任,主要履行以下主管责任:
  (一)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指导、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落实安全生产保障措施,协调解决重大安全生产问题。
  (二)组织建立安全生产责任体系,与所主管的生产经营单位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督促生产经营单位明确内部安全生产职责,逐级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并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
  (三)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依法组织从业人员参加安全教育培训,取得相应上岗资格证书。
  (四)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检查,督促生产经营单位整改事故隐患,加强对重大危险源的监控,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组织演练。
  (五)指导、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加大安全生产投入,落实安全生产相关经济政策措施,提升本质安全生产水平。
  (六)协助有关部门实施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监督管理,配合事故调查,督促生产经营单位落实预防措施和有关责任追究。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责任。
  第三章 部门监督管理责任及具体职责分工
  第十条 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除承担本规定第六条本级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的贯彻落实外,还承担以下责任:
  (一)行政许可责任:1.法律、法规规定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需要审查批准(包括批准、核准、许可、注册、认证、颁发证照等)或者验收的,严格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和程序进行审查;不符合规定的,不得批准或者验收通过。2.对未依法取得批准或者验收合格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发现或者接到举报后应当立即予以取缔或制止,并依法予以处理。3.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撤销原批准。
  (二)行政执法监察责任:1.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监督检查,监督生产经营单位自觉落实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纠正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消除事故隐患。2.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3.依法实施安全生产行政强制措施。
  (三)宣传教育责任:1.开展安全生产宣传工作,提高公众的安全生产意识。2.依法组织和监督生产经营单位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素质。3.组织开展安全文化建设,营造良好的安全生产氛围。
  (四)应急救援、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责任:1.制定本部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2.组织或参与事故应急救援。3.依照有关规定报告和统计、分析生产安全事故。4.根据授权或委托依法组织或参与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监察机关、公安机关、工会依法参与,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参与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并邀请人民检察院派人参加。5.依法实施对事故发生单位和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处罚、处分。6.建立安全生产值班制度和生产安全事故举报制度。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责任。
  第十一条 政府有关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职责划分如下:
  (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组织、指导、协调、监督下一级政府和同级有关部门及监管范围内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
  (二)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有关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职责:
  (一)组织起草安全生产方面的地方性政策文件。
  (二)制定安全生产发展规划,定期分析和预测安全生产形势,研究、协调和解决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
  (三)发布安全生产信息,综合管理生产安全事故调度统计和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分析工作。
  (四)监督管理非煤矿矿山、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安全生产工作,并颁发非煤矿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负责监督检查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冶金(黑色金属及有色金属)、贸易、建材、石油、地勘等行业或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
  (五)负责安全生产执法工作,规范安全生产执法程序和行为,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贯彻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依法查处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六)指导、协调安全生产检测检验工作,组织实施对工矿商贸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和有关设备(特种设备除外)进行检测检验、安全评价、安全培训、安全咨询等社会中介组织的资质管理工作,并进行监督检查。
  (七)组织、指导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的安全培训、考核工作;依法组织、指导并监督特种作业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除外)的考核工作和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资格考核工作;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工作。
(八)依法监督检查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情况;监督检查危险源监控、事故隐患的整改工作,查处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
  (九)拟订安全生产科技规划,组织、指导安全生产重大科学技术研究和技术示范工作。
  (十)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做好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注册、继续教育和执业的管理、监督、指导工作。
  (十一)依法组织、协调和参与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组织、指导和协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十二)承担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安委会)的日常工作。
第十三条 发展和改革部门职责:
  (一)负责把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将安全生产基础设施和技术支撑体系建设纳入基本建设项目计划,把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体系建设纳入发展计划,并督促、协调有关部门组织实施。(二)及时制定和发布产业政策,利用宏观经济调控手段支持工艺技术先进、危险和有害因素较小的建设项目,逐步淘汰工艺技术落后以及无法达到基本安全生产条件的建设项目。
  (三)负责把建设项目安全条件作为审批、核准、备案的重要依据,把安全设施“三同时”落实情况作为基本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的前置条件,监督建设单位将安全设施投入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第十四条 经济贸易部门职责:
  (一)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加强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不断提高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参与制定有关安全生产地方性政策文件、规划和产业政策,开展行业安全生产法律、政策、技术管理等咨询服务和新技术、新工艺的推广,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依法接受有关部门委托负责本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二)负责市属工商贸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三)对技术改造项目依照有关规定落实安全设施“三同时”规定,并作为办理项目核准和备案手续的前置条件。负责铁路监护道口的协调工作。
  (四)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依法查处拼装车、船和特种设备非法生产点及擅自从事成品油经营的非法经营点。
  (五)负责电力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监督检查电力企业贯彻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完善安全生产条件,消除事故隐患;组织开展电力行业安全生产大检查、安全生产专项检查,督促落实安全事故防范措施,组织对电力企业安全生产状况进行分析、诊断、评估和评价。
  第十五条 教育部门职责:
  (一)负责教育系统(含民办学校)的安全监督管理,监督各级各类学校履行安全管理责任,指导各级各类学校制定和落实防范安全事故的措施和应急预案,并组织演练。会同有关部门组织查处学校安全管理方面失职或违法的行为。
  (二)将安全教育纳入教育教学过程,组织师生员工开展安全教育活动,普及安全知识,提高安全意识和防范能力。
  (三)负责各类院校、直属单位和教育设施的安全检查,消除事故隐患。
  (四)负责学生校外社会实践活动的安全监督管理,指导、督促有关单位制定活动的应急预案和事故防范措施,会同有关部门依法查处以任何形式或名义组织学生从事接触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品的劳动或其他危险性劳动的行为,组织查处将学校场地出租作为从事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品的生产、储存、经营场所的行为。
  (五)配合有关部门负责对接送学生车辆的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科学技术部门职责:(一)将安全生产科技进步纳入科学技术发展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安全生产技术的研究、开发与示范。
  (三)支持科研机构和有关单位开展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推动安全生产科技进步。
  第十七条 公安部门职责:
  (一)负责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制定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规划、计划和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负责组织开展道路交通安全方面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制定道路交通安全责任指标,并组织实施;督促、检查各有关单位落实交通安全责任制情况;组织道路交通安全综合检查,依法处罚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负责道路交通管理设施的监管,监督检查大型客、货运输车辆行驶记录仪、GPS定位系统安装使用情况。
  (二)负责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拟订消防安全责任制目标,制定重大火灾事故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参与编制城市消防规划;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负责消防安全宣传教育,组织并指导社会消防力量的培训;依法对有关建筑工程进行消防审核、验收;对歌舞厅、影剧院、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网吧等公众聚集场所和具有火灾危险的大型集会、焰火晚会、灯会等群众性活动,进行使用、开业或举办前的消防安全检查;负责组织开展消防安全综合检查工作,监督相关责任单位落实火灾隐患整改措施,依法对违反消防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处罚。
  (三)负责危险化学品公共安全管理,依法审查核发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准购证和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制定禁止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通行区域和设置、完善危险化学品禁止通行标志,监督检查运输企业在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或罐体按规定安装和喷涂安全警示标志,并对相应持证单位及个人购买、运输、储存、使用剧毒化学品及其执行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四)负责民用爆炸物品和烟花爆竹公共安全管理,依法审查核发民用爆炸物品准购证和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对民用爆炸物品、烟花爆竹的道路运输实施安全监督检查;负责配有民用枪支的营业性射击场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打击无证生产、经营、运输、买卖、使用民用爆炸物品和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燃放、邮寄烟花爆竹的行为。
  (五)负责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管理,对大型群众性活动实行安全许可制度;对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实行安全许可制度,并核发焰火燃放许可证。
  (六)依法查处涉及安全生产的刑事犯罪案件和治安管理案件。
  (七)负责民用爆破器材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核、销售许可证核发工作,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第十八条 监察部门职责:
  依法对行政监察对象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的情况实施监察,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安全生产领域违纪行为及有关人员进行查处;根据事故的具体情况,依法参与事故调查;负责生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落实,及对事故行政责任追究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司法行政部门职责:
  将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纳入公民普法的重要内容,会同有关部门宣传普及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知识;监督、指导律师、公证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为生产经营单位提供安全生产法律服务。
  第二十条 财政部门职责:
  (一)负责编制同级政府年度安全生产投入预算;安排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费用。
  (二)按照现行事权、财权划分原则,根据安全生产工作需要,每年安排一定资金,用于政府公共安全体系建设。(三)监督生产经营单位安全费用的提取;监督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的存储与使用。
  (四)对国有、国有控股企业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督促检查企业贯彻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安全生产措施,防范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负责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对企业负责人的业绩考核之中,与企业负责人的收入挂钩。
  第二十一条 人事部门职责:
  (一)将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纳入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普法教育的重要内容和培训学习计划,并组织实施;将安全生产责任履行情况作为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惩、考核的重要内容。
  (二)组织实施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负责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的考试、发证工作,对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考试、注册、执业、继续教育等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三)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和实施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教育培训、考核、奖惩等相关政策。
  第二十二条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职责:
  (一)负责监督检查企业制定劳动规章制度和签订劳动合同中涉及劳动安全、防止职业危害的事项。
  (二)负责工伤认定和工伤保险待遇的确定工作,监督发生伤亡事故的非参保单位或非法用工单位按有关规定对伤亡人员的赔偿。
  (三)指导、监督各级各类技工学校、民办职业培训机构按国家、省和市有关规定履行安全管理责任。
  第二十三条 国土资源部门职责:
  (一)依法颁发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打击无证开采、以采代探、越界开采等非法勘查开采矿产资源行为,规范矿山开采秩序。(二)配合有关部门组织开展矿山安全专项整治,对政府决定关闭的矿山企业,按规定及时注销采矿许可证。
  (三)指导、督促本系统生产经营单位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及安全生产保障措施。
  第二十四条 建设部门职责:
  (一)负责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按规定核实上报建筑业企业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监理、质量检测单位资质申请资料以及建筑业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资料,并对其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国家技术标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负责建设系统安全宣传培训和考核发证工作。
  (三)依法查处建设系统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和事故隐患。
  (四)组织制定建设系统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组织实施。
  (五)负责对燃气工程建设、经营、使用、设施保护、器具安装维修等活动进行监督检查,负责热力行业管理和供热经营活动许可管理,对供热企业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 交通部门职责:
  (一)负责有关的道路客、货运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严格审查运输经营者安全生产条件、营运车辆技术状况、营运驾驶员从业资格,监督客运车辆按照规定安装行驶记录仪和GPS定位系统,负责车站(场)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二)负责所辖水路客、货运输(除国家海事部门职责范围外)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水运企业的行业安全管理工作,负责港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做好铁路、航空行业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三)负责监督管理公路、水运工程的安全生产(除国家海事部门职责范围外)工作。对公路、水运工程从业单位(建设、勘察、设计、监理、施工、检验检测、安全评价)实施安全监督管理。负责农村公路建设、养护、维修及路政管理过程中的安全生产监督。
  (四)负责有关的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市辖内河水域运输和港口作业安全管理工作。依法核发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道路运输证,营业性驾驶员、押运人员、装卸管理人员从业资格证、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操作证,港口危险化学品现场作业人员和管理人员上岗资格证书;审核转报危险化学品水运企业办理水路运输许可证、船舶营业运输证申请,并负责前述事项的监督检查。
  (五)按照职责开展道路、水运交通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消除事故隐患,配合有关部门查处车船超载和打击无牌、无证、报废车船营运的违法行为。
 第二十六条 信息产业部门职责:
  (一)负责信息产业行业安全生产的指导,负责督导、协调通讯企业的安全管理。
  (二)负责电信工程施工过程中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三)负责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和应急救援信息化建设提供支持。
(四)负责为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提供通讯保障。
  第二十七条 水利部门职责:
  (一)负责水利工程设施、河道及其岸线的安全监督管理,对水库大坝、防潮堤、河道(湖泊)堤防、水闸、渠道以及农村影响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重点塘坝进行安全监控,指导、协调有关政府和部门做好堤坝安全监管和事故防范工作。
  (二)组织、指导、协调、监督防汛、抗旱的安全管理工作。
  (三)负责水利工程建设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十八条 农业部门职责:
  (一)负责农业生产安全监督管理,指导、监督农村基层组织和农民做好种植生产安全事故防范工作,负责农药、鼠药经营标识、质量监管和使用环节的安全管理和事故防范工作。
  (二)负责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农用航空器、农产品加工机械等农机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组织实施农机驾驶人员技术培训、安全教育和考核发证工作。
  第二十九条 畜牧部门职责:
  负责畜牧养殖生产疫病的安全防范工作,负责兽药经营使用环节的安全管理和事故防范工作。
  第三十条 海洋与渔业部门职责:
  (一)负责海洋与渔业安全生产管理,指导、监督相关企事业单位落实安全生产管理责任;依法对渔业水上交通、作业安全实施监督检查,查处违法违章人员。
  (二)负责渔业船舶安全技术状况检验、渔业船舶船用产品检验以及渔业船舶登记工作及相关行政许可事项。
  (三)负责渔港消防安全监督,指导和督促渔港管理责任单位、各渔业企业和渔民做好渔船停泊渔港期间的防火工作;监督有关单位严格执行水产业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三同时”制度。
  (四)制定海洋与渔业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组织实施。
  第三十一条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门职责:
  (一)指导外经、外贸及外商投资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依法监督、检查贯彻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情况,落实安全防范措施,消除事故隐患。
  (二)配合有关部门严格执行建设项目“三同时”制度,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查处。
  (三)负责指导和管理牵头组织的对外经贸洽谈会、交易会、展览会及境外来展活动的安全工作。
  第三十二条 文化体育部门职责:(一)负责文化体育系统所属企事业单位的安全管理,组织开展博物馆、文物保护单位、图书馆、影剧院、文化馆、网吧、歌舞厅、音像市场、体育场所及设施等的安全检查,指导、督促相关单位排查和消除事故隐患,负责监督检查文艺演出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
  (二)配合公安消防等部门做好文化市场、文化娱乐场所等公众聚集场所的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工作。
  (三)负责重大文化艺术和大型体育活动的安全管理工作。
  (四)组织拟订新闻出版行业有关安全方面的规章制度,负责督促本行业从业单位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落实安全防范措施,消除事故隐患。
  (五)负责主办的各类图书展销会、订货会、交易会、书市等图书展销活动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三十三条 卫生部门职责:
  (一)负责职业病的预防和救治工作及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初审及危险化学品毒性鉴定工作;依法对产生或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生产经营场所和设施进行监督检查,对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的卫生设施进行审查、验收,依法查处职业病防治工作中的违法行为;核发有毒物品作业场所职业安全许可证;负责不含放射源的放射工作场所放射防护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工作。
  (二)负责职业中毒事故和职业病发生情况的综合统计、分析和报告工作,提出预防职业中毒事故和职业病发生的措施和对策。
  (三)负责卫生系统安全管理工作,指导医疗机构做好医疗废弃物安全处置管理工作,协助省卫生和环保部门做好放射性物品安全处置管理工作。
  (四)负责突发生产安全事故的医疗卫生救援。
  第三十四条 市政管理部门职责:(一)负责中心城城市防汛安全管理工作。(二)负责管辖范围的城市供气、供热、供水的安全管理工作,制定供气、供热、供水事故的抢险救援预案,并组织实施。
  (三)负责管辖范围的环境卫生、园林绿化的安全管理工作。
  (四)负责管辖范围的城市道路、桥涵、照明等设施的安全管理。
第三十五条 环境保护部门职责:
  (一)负责放射性物品的安全管理工作,依法查处放射性物品生产、储存、转让、使用过程中的违法行为。
  (二)负责监管废弃危险化学品和医疗废物的处置以及危险化学品事故现场的应急监管、监测工作。
  (三)负责由生产安全事故造成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工作;负责制定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环境破坏事件的应急救援预案,并组织实施。
  第三十六条 广播电视部门职责:
  (一)组织落实政府及其安委会确定的安全生产宣传任务。
  (二)将安全生产宣传纳入社会公益性宣传范畴,并组织落实。
  (三)组织广播电台、电视台等新闻媒体配合政府有关部门共同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安全生产重大宣传活动。
  (四)负责本系统所属单位及线路、设施、设备的安全管理。
  第三十七条 规划部门职责:
  (一)在城乡建设规划中,将安全生产作为编制规划和建设的前置条件,并作为审批规划和批准建设定点的重要依据。
  (二)依法科学规划专门用于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区域。
  第三十八条 统计部门职责:
  (一)负责将安全生产有关数据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指标体系,并定期公布。
  (二)负责安全生产指标体系有关指标的统计工作,为考核提供依据。
  第三十九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职责:
  (一)负责企业登记中对涉及安全生产的有关审批前置要件依法进行审查,未取得相关安全生产许可的,不予登记。将促进企业安全生产作为整顿市场秩序的重要内容纳入工商行政管理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监督管理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易燃易爆品等危险物品的市场经营活动,取缔和打击非法、违法经营危险物品行为。
  (三)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对有关部门撤销许可的企业,依法督促其办理变更经营范围或注销登记;配合有关部门依法查处取缔未经安全生产(经营)许可的企业。
  (四)配合有关部门加强对商品交易市场的安全检查,督促市场主办单位加强安全管理,及时消除事故隐患,严防火灾和其他安全事故的发生。
  第四十条 房产管理部门职责:
  (一)负责对全市房地产开发、物业管理、房屋拆迁和房产中介服务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二)负责制定房地产开发、物业管理、房屋拆迁事故的抢险救援预案,并组织实施。
  第四十一条 林业部门职责:
  (一)负责森林防火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制定防范森林火灾的措施和对策。
  (二)指导、监督森林公园、有林风景区(点)和其他涉林经营管理单位及个人落实防火措施。
  (三)制定森林火灾应急救援预案,并组织实施。
  第四十二条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职责:
  (一)负责特种设备(包括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生产、使用、检测检验的安全监察。制定特种设备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特种设备检验单位从业行为的监督管理工作;组织打击、取缔特种设备的非法生产点,查处使用特种设备的违法行为;负责有关设备、仪器、仪表涉及安全指标的计量工作。
  (三)负责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容器生产许可证的核发管理和质量监督检查工作,负责监督检查烟花爆竹的质量。
  (四)负责特种设备事故隐患和危险源监督管理工作,督促有关单位对事故隐患进行整治,对危险源实施监控。
  (五)负责查处非法生产(含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和气瓶充装)、使用和检验检测特种设备的行为。
  (六)负责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作业人员的考核发证工作。
  第四十三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职责:
  负责药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监督检查药品生产经营单位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安全法律、法规情况,建立健全食品药品安全责任制,防范药品质量安全事故的发生。
  第四十四条 旅游部门职责:
  (一)负责旅游系统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开展旅游行业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
  (二)督促、检查旅游业企业(包括旅行社、旅游星级饭店、旅游景区景点等)落实有关安全制度和措施。
  (三)配合有关部门督促做好游客聚集场所的安全管理工作。
  (四)负责组织制定旅游行业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组织实施。
  第四十五条 政府法制部门职责:
  (一)负责审查修改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地方性政策文件。
  (二)负责对有关部门报请政府制定的文件中涉及安全生产方面的内容进行合法性审核。
  (三)协同有关部门开展安全生产执法检查,依法受理或支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办理安全生产行政复议案件。
  第四十六条 政府新闻部门职责:
  负责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新闻发布工作,及时发布安全生产的重大政策和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正确引导舆论导向。
  第四十七条 人民防空部门职责:
  (一)协助有关部门指导、监督人防工程建设及防汛、防火的安全工作,监督检查所属单位贯彻有关安全法律、法规的情况,督促所属单位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落实安全防范措施,消除事故隐患。
(二)发布事故灾情警报,制定人民防空通信及警报网的建设规划和保障方案并组织实施。
  (三)利用人防系统现有指挥平台、资源、设施和队伍,参与防灾救灾和突发性事件应急处理。
  第四十八条 粮食部门职责:
  负责粮食系统的安全管理,监督直属粮库、粮油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督促相关单位完善消防安全设施、加工装备安全技术措施;组织直属单位安全专项检查,消除事故隐患。
  第四十九条 公路管理部门职责:
  (一)负责全市国、省道干线公路的规划、设计、建设、养护、管理和路政管理,及其实施过程中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二)负责与全市国、省道干线公路新建、改建工程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签订施工、监理合同及安全生产合同,并严格监督合同的执行;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公路施工路段的安全畅通。
  第五十条 无线电管理部门职责:
  (一)负责无线电台(站)的安全监督管理。
  (二)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无线电频率和台站的管理,维护空中电波秩序,受理无线电干扰申诉,查处有害无线电干扰行为,重点保障航空、水上交通通讯频率的安全。
  第五十一条 地震部门职责:
  (一)负责地震监测预报以及震情和灾情速报工作。
  (二)负责地震灾害预防管理和抗震设防要求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防范地震次生灾害导致的事故灾难。
  (三)负责地震灾害损失评定工作,参与破坏性地震后的恢复重建工作。
  第五十二条 气象部门职责:
  (一)负责重大灾害性天气的监测、预报、警报工作,及时发布天气预警、预报信息。
  (二)负责雷电灾害安全防御工作,组织防雷设施的安全检查及雷电防护装置的安全检测。
  (三)负责无人驾驶自由气球和系留气球人工影响天气作业期间的安全检查和事故防范。
  第五十三条 国家海事部门(东营)的职责:
  (一)统一负责水上交通安全监管,查处水上交通违法案件。
  (二)负责中国籍船舶检查和进出港(境)签证;负责外国籍船舶入出境及在我市港口、水域的监督管理,负责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及其他货物的安全监管;负责辖区水域30天以内的水上水下施工作业审批。
  (三)负责辖区船员教育和培训机构现场监督管理工作。
  (四)配合渡口所在地政府做好渡口设置的审批工作。
  第五十四条 黄河河务部门职责:
  (一)负责黄河防洪工程建设、管理及所属单位的安全管理工作。
(二)指导协调黄河防汛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五十五条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职责:负责强制拆除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者设施过程中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五十六条 烟草专卖部门职责:
  负责烟草生产经营企业的安全管理工作,督促烟草企业贯彻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完善安全生产条件,防范生产安全事故发生。
  第五十七条 油区工作办公室职责:
  (一)负责将安全生产条件列入检查指导油田办理作业许可和临时用地管理事项的审查内容,加强对相关作业的安全管理。
  (二)负责油田移交地方的边远单井的安全管理;负责落地原油回收、净化、调拨及有关油田物资外运过程的安全管理。
  (三)负责取缔油区内非法建设的小土炼油、小化工、小轧钢和废旧物资回收站点;查处私接乱接油田气、电、水行为;查处非法外运油品、油料和油田物资器材行为;查处在油气主管线上的违章建筑;负责制定所监管行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组织实施。
  第五十八条 自然保护区管理部门职责:
  (一)负责自然保护区内有人、财、物、土地、海域使用权的旅游景点、设施的安全管理工作。
  (二)负责自然保护区内的森林防火安全管理工作。
  (三)负责组织自然保护区内森林火灾的扑救工作。
  第五十九条 邮政管理部门职责:
  负责邮政行业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加强对寄递服务企业执行禁寄规定和收寄验视规定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指导企业建立安全自控制度,落实各项安全生产措施,保障邮政通信安全。
  第六十条 保险监督管理部门职责:
  (一)负责指导各商业保险机构为安全生产提供相关保险服务,建立“安保互动”机制。(二)指导各商业保险机构充分发挥保险的经济补偿功能,积极开展安全责任险、人身意外伤害险以及有关安全生产的商业保险业务;督促有关保险机构及时按照规定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单位及个人予以赔付。
  第六十一条 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落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
  县区政府有关部门与市政府有关部门不对口单位职责的划分,由县区政府据实界定。
  第四章 责任落实措施
  第六十二条 各级政府应当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由政府主要负责人或者委托政府分管负责人召集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参加,分析、布置、督促、检查本行政区域防范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工作,会议应当作出决定并形成纪要。会议纪要应报上一级政府安监部门备案,会议确定的各项防范措施由同级政府督查机构跟踪督查。
  第六十三条 各级政府安委会对本级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政府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组织、指导和综合监督。
  (一)组织、指导、协调安全生产工作任务的贯彻落实,组织安全生产大检查、联合执法和专项整治;
  (二)监督下级政府和本级政府有关部门监管工作落实情况,对工作不力的进行通报,并建议政府督查机构将其列入督查对象;
  (三)下达安全生产指令;
  (四)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年度考核,向本级政府提出奖惩建议。
政府安委会各成员单位应当积极参加政府安委会组织的各项检查、督查、宣传活动,每季度向其报告安全生产工作情况。
  第六十四条 各级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本地区容易发生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单位、设施和场所进行严格检查,采取防范措施。容易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的具体单位、设施和场所名单及其整改责任部门,由同级安委会明确。
  第六十五条 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贯彻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政府有关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应当互相配合,需共同开展检查的,实行联合检查;需分别进行检查的,应当互通情况,对发现的问题应由相关部门处理的,应当及时移送相关部门并形成记录备查,接受移送的部门应当及时进行处理。
  有关部门在安全检查时,应当将检查的时间、地点、内容、发现的问题以及下达的执法文书、督促整改的情况做出书面记录,采用录音、录像、照相等手段留下翔实证据,并由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签字;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拒绝签字的,检查人员应当记录在案,及时向部门负责人报告。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积极配合安全检查,不得拒绝、阻挠。对拒绝、阻挠安全检查的,一经查实,由公安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处理。
  第六十六条 建立重大安全隐患整改指令督办制度。对生产安全事故暴露出来的及安全生产督查、检查中发现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各级政府安委会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向本级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政府下达《整改指令书》。依据《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营市重大安全隐患整改指令督办制度暂行规定的通知》(东政办发〔2007〕38号),市政府安委会负责下达的《重大安全隐患整改指令书》,由县区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负责落实整改。
  重大安全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重大安全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未排除的,依法责令停产停业,供电、供水单位停止供电、供水。
  特别重大的事故隐患和公共场所、人员密集场所的重大隐患治理,由所在地县区领导实行包保责任制。
  第六十七条 实行隐患整改综合执法制度。对拒不执行隐患整改指令或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根据隐患所在单位的具体情况和有关规定,项目审批部门撤销项目审批手续,安监部门取消安全生产许可或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建设部门取消工程建设许可,公安部门取消消防许可,质监部门取消特种设备许可,环保部门撤销环保审批手续,工商部门取消工商营业许可,电力公司停止供电,交通部门不给有安全隐患的车辆运输许可,政府安委会办公室对落实情况进行监督。对执法受阻的,要立即向上一级政府有关部门和当地政府报告。凡不按上述要求履行职责、导致事故发生的,要依法进行查处,严肃追究有关单位、部门和责任人的责任。
  第六十八条 各级政府应当建立完善安全生产和自然灾害预报预警预防体系,制定和完善自然灾害应急预案。气象、应急办、安监、交通、海事、海洋与渔业、国土资源、水利、广电、信息产业、林业、建设、人防等部门应当建立灾害性天气、地质灾害和生产安全事故监测和预警预报机制,形成部门联动、信息共享、地企联合的灾害预防和救助体系,并加强灾害性天气尤其是局部地区、极端气候及地质灾害的监测预报,及时准确发布各类灾害预警信息。凡出现橙色预警及以上大雨、暴雨、冰雹等灾害性天气,矿山企业应当立即采取停产撤人措施。
第六十九条 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落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的情况应当纳入领导干部年度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作为领导干部、领导班子领导能力的主要指标及提拔和使用干部的重要标准。
  上级政府对下级政府、政府对其有关部门,应当每年对其落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情况进行考核。
  第七十条 实行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制。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没有完成年度生产安全事故控制指标,或发生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造成恶劣影响的,取消评先评优资格。
  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凡涉及相关表彰奖励的,应事先征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意见。
  第七十一条 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未按本规定落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造成严重后果,影响恶劣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有关人员追究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七十二条 本规定所称主要负责人,系指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正职负责人,以及主持工作、代行正职职能的副职负责人。
  本规定所称分管负责人,系指根据“一岗双责”负责某一方面工作的副职负责人。
  第七十三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市政府以前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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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县级以上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任命的政府组成人员和法院、检察院领导人员述职办法

陕西省人大常委会


陕西省县级以上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任命的政府组成人员和法院、检察院领导人员述职办法
陕西省人大常委会

第一条 为了使县级以上人大常委会更好地依法行使监督职权,促进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任命的政府组成人员和法院、检察院领导人员增强公仆意识和法律意识,改进作风,恪尽职守,加强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保障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述职对象是,县级以上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和任命的人民政府组成人员,人民法院院长、副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副检察长等(以下统称述职人员)。
述职人员在任期内至少向人大常委会会议述职一次。
第三条 听取和评议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和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述职,是人大常委会行使监督权的一种形式,述职人员应自觉接受监督。
第四条 述职工作在本级人大常委会的领导下进行。述职过程中的具体工作,由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组织实施。
第五条 述职的内容:
(一)贯彻执行宪法、法律、法规和人大及其常委会决议、决定情况;
(二)实施改革开放方针、政策,完成工作任务情况;
(三)勤政廉洁和思想、工作作风情况;
(四)办理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情况。
第六条 述职在本级人大常委会会议上进行。人大常委会每年确定若干述职人员在人大常委会会议上作述职报告。述职人员的确定和述职时间安排,由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决定,并在述职前两个月通知述职人员本人及其所在部门。
第七条 述职工作分四个阶段进行:
(一)述职人员起草述职报告;
(二)人大常委会视察了解述职人员表现情况;
(三)人大常委会会议听取和评议述职报告;
(四)述职人员进行整改。
第八条 述职人员在述职中要做到:
(一)依照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内容,自己起草述职报告;
(二)述职报告要实事求是,正确估价自己的成绩和问题,同时提出改进措施;
(三)述职前,要在本部门广泛听取领导成员、干部和群众对述职报告的意见;
(四)根据人大常委会会议的评议意见,认真改进工作。
第九条 述职报告应在述职前20天送人大常委会。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收到述职报告后,及时分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有关委员会。
第十条 人大常委会在听取述职报告前,应组织部分常委会组成人员和人大代表,到述职人员所在部门及其下属单位进行视察,广泛了解述职人员的情况,并写出视察报告,向人大常委会会议汇报。
第十一条 人大常委会会议听取述职报告后,进行认真评议。述职人员应在场听取评议意见,回答提问。
第十二条 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评议述职报告应做到:
(一)认真履行监督职责,充分发表自己的意见;
(二)坚持客观公正的原则,肯定成绩,指出缺点,不回避矛盾,不掩盖问题;
(三)抓住重点问题,深入分析,提出改进建议。
第十三条 人大常委会会议听取和评议述职报告时,邀请部分人大代表列席。列席代表可以发表评议意见。
第十四条 述职评议后,将人大常委会会议对每个述职人员的评议意见汇总整理,形成书面意见,经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讨论通过后,反馈述职人员,同时分送有关领导机关和单位。
第十五条 述职人员应根据人大常委会会议的评议意见,积极改进工作,两个月内将改进措施和改进情况书面报告人大常委会。
第十六条 述职评议后,对需要作出组织处理的人员,按照法律程序办理。
第十七条 人大常委会会议听取和评议述职报告时,应邀请本级政府有关领导人和人事、监察等部门的负责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大常委会,可根据本办法制定述职具体实施方案。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95年6月30日

财政部关于贯彻落实生猪调出大县奖励政策的指导意见

财政部


财政部关于贯彻落实生猪调出大县奖励政策的指导意见

2007年11月22日 财建[2007]74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
按照《国务院关于促进生猪生产发展稳定市场供应的意见》(国发[2007]22号)精神,为调动地方发展生猪生产的积极性,建立保障生猪生产稳定发展长效机制,促进生猪生产规模化、产业化、持续健康发展,2007年,中央财政安排专项资金对生猪调出大县给予奖励。根据国务院同意的《生猪调出大县奖励资金管理办法》(财建[2007]422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现就贯彻落实生猪调出大县奖励政策,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充分认识生猪调出大县奖励政策的重要意义
生猪业是保障食品安全的基础产业,具有“粮猪安天下”的战略意义。受饲养成本上升、去年部分地区发生猪蓝耳病疫情和前几年生猪价格过低等多重因素的影响,我国生猪生产出现下滑,造成今年猪肉供应持续偏紧,价格出现较大幅度上涨,党中央、国务院对此高度重视,研究出台了《国务院关于促进生猪生产发展稳定市场供应的意见》(国发[2007]22号),并召开全国“菜篮子”电视电话会议进行了部署。实施生猪调出大县奖励政策是发挥主产区区域优势,稳定猪肉市场供应,增加农民收入,促进经济持续稳定协调发展的一项重要举措。也充分体现了公共财政的特性,是公共财政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实践。
二、生猪调出大县奖励政策的指导思想和支持管理原则
(一)指导思想。
以促进生猪生产发展和稳定猪肉市场供应为主要目标,充分发挥生猪主产区区域优势,优先支持生猪调出大县发展生猪规模化、专业化、科学化生产。一方面,调动地方政府发展生猪生产的积极性,促进生猪产业健康发展,稳定猪肉市场供应;另一方面,引导地方加大对规模养殖的扶持力度,增强抵御市场风险的能力,使养猪真正成为农民增收的稳定渠道。
(二)支持管理原则。
1.奖励资金的分配坚持多调多奖、直拨到县、专款专用的原则。以生猪调出量、出栏量和存栏量为主要指标,重点突出生猪调出量,确定生猪调出大县名单和奖励金额。奖励资金直接计算分配到县,由县级财政部门专项用于发展生猪生产。
2.奖励资金的管理和使用遵循公开透明原则。入围标准、数据来源、测算办法、资金分配办法等都应当向社会公开。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结合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实际,制定奖励资金的具体落实办法,将增强奖励资金分配使用的公开透明作为一项重要内容,建立生猪调出大县奖励资金分配、管理、使用情况公开、公示制度,让社会各方面更好地了解生猪调出大县奖励政策及奖励资金的分配使用情况。
三、生猪调出大县奖励资金的主要着力点和重点支持领域
生猪调出大县奖励资金主要着眼于增强生猪调出大县生猪综合生产能力,提升生猪规模化养殖户(场)生猪品种质量,加强环境保护,增强防疫服务能力。
重点支持规模化生猪养殖户(场)猪舍改造、粪污无害化处理、良种引进。鼓励融资渠道不畅的生猪养殖大户加强与金融机构的融资合作,对生猪养殖大户购买种公猪、母猪、仔猪和饲料等给予贴息支持。奖励资金可以用于防疫服务费用支出,但必须严格控制在生猪调出大县奖励资金总规模的10%范围以内;不得用于国家已有专项资金支持的防疫方面的支出。
四、注重体制机制创新,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将生猪调出大县奖励政策落到实处
(一)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
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站在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以及经济社会持续稳定协调发展全局的高度,充分认识发展生猪生产、稳定市场供应的重要意义和作用。要牢固树立聚财为国、用财为民的财政工作宗旨,切实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分工,与有关部门密切合作,全面落实“菜篮子”市长(行政领导)负责制的各项要求,狠抓生猪调出大县奖励等生猪调控财政政策的落实,增强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切实增强政策执行力。
(二)加强政策宣传,明确政策导向。
生猪调出大县奖励等生猪调控财政政策,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公共财政主动关注社会民生的结果,体现了财政部门参与和谐社会建设的自觉性和主动性。要加强对生猪调出大县奖励政策的宣传,营造浓厚的政策氛围,确保养殖户对奖励政策有全面的了解。一方面,让养殖户明确财政政策调动发展生猪规模化生产的导向;另一方面,确保政策深入人心,让党和政府的关怀和温暖及时传送到人民群众之中。
(三)制定实施办法,切实落实到位。
各地财政部门要牵头及时制定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生猪调出大县奖励资金具体落实办法,明确管理部门职责、奖励资金用途、奖励条件、奖励标准、奖励资金申请程序、奖励资金拨付办法,规范操作程序。要严格按照财政部《管理办法》规定的奖励资金的三个支出方向,不折不扣落实到位,专项用于发展生猪生产,不得用于部门基本建设、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等与生猪生产无关的支出,不能挪作他用,不得擅自扩大支持范围。要创新扶持方式和管理模式,统筹考虑,突出重点,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使用方式上,要改变传统的项目层层上报、部门层层审批的模式,尽量采取“以奖代补”等支持方式,设定奖励的条件和标准,符合条件的,经过财政、农业(畜牧)部门验收合格,给予补助,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和带动作用,引导社会资金投入,努力实现规模化养殖的目标。
(四)加强资金监管,做到公开透明。
要加强对生猪调出大县奖励资金的管理,采取张榜公布、网上公示等方式,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建立奖励资金绩效评价制度,构建奖励资金全过程的监管机制,要以检查促管理,保证预算资金的安全、规范、有效,防止奖励资金截留、挪用。
(五)实施动态监测,做到奖优汰劣。
各省级财政部门要按《管理办法》的要求,会同省级农业畜牧、商务等部门对分县的生猪出栏、存栏和调出等基础数据进行动态监测,跟踪基础数据的变化。财政部将会同有关部门建立生猪调出大县监测体系,根据监测情况,对生猪调出大县进行适时调整。
地方各级财政部门一定要会同农业(畜牧)等相关部门,从促进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认识生猪调出大县奖励政策的重大意义,真正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加强信息沟通和监督检查,共同落实好生猪调出大县奖励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