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文物保护工程审批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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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文物保护工程审批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国家文物局


关于印发《文物保护工程审批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文物保发〔2008〕1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局(文化厅、局)、文管会:
《文物保护工程审批管理暂行规定》已于2008年2月29日经国家文物局第2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自2008年5月1日起在北京、河北、山西、浙江、四川5省、市试行,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施行时间将根据试行情况另行公布。

附件:文物保护工程审批管理暂行规定

国家文物局
二○○八年三月二十一日


文物保护工程审批管理暂行规定

一、为适应文化遗产保护事业发展需要,进一步加强文物保护工程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等,制定本规定。
二、本规定的适用范围为,《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规定的属于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古建筑、石窟寺和石刻、近现代重要史迹及代表性建筑保护工程。
三、除保养维护工程以外,其他文物保护工程必须按以下规定履行立项报批程序:
(一)省级文物行政部门在对工程项目的必要性、紧迫性以及可行性进行科学评估后,向国家文物局申报立项;
(二)国家文物局按照行政许可的有关规定在专家审核的基础上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立项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相关的省级文物行政部门。
四、工程项目的立项申报资料包括以下内容:
(一)工程业主单位及上级主管部门名称;
(二)拟立项项目名称、地点、时代,保护范围与建设控制地带的划定、公布及执行情况,保护规划的编制、公布及执行情况;
(三)保护工程必要性与实施可行性的说明文件(包括照片、图纸等必要的勘测资料及原则性的保护措施说明);
(四)经费估算、来源及计划工期安排。
五、工程业主单位根据国家文物局的批准意见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勘察设计单位进行方案设计。
六、省级文物行政部门受国家文物局委托负责工程方案的审查与批准工作。
国家文物局认为有必要由其审查批准的重要文物保护工程方案,由国家文物局直接组织审查并出具批复意见。国家文物局审批方案的文物保护工程应当在批准立项的文件中予以注明。
七、审核方案要以《文物保护法》、《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准则规范为依据,遵循最少干预和不改变文物原状的原则,保护文物及其历史环境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八、文物保护工程方案实行专家咨询制。国家文物局建立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工程专家库,负责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工程咨询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成立专家组或建立专家库,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文物保护工程咨询工作。
审核方案的专家应熟悉文物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较高的文物保护理论与专业技术素养,并有较丰富的实践经验。
九、审核方案应通过现场论证会、专家函审等方式进行。参与审核的专家应熟悉审核对象的保存现状,其中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工程专家库相关专业专家不少于两名。论证过程或函审过程要有详细记录,并最终出具专家论证会或函审意见,提交省级文物行政部门作为对方案批复的依据。
十、设计方案的论证或函审应做到客观、公正、透明。会审或函审意见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指导思想、原则是否正确;
(二)是否符合依法批准的文物保护规划;
(三)勘察测绘是否全面、真实;
(四)维修设计对象研究评估是否到位;
(五)存在问题定性定量是否准确;
(六)维修措施和技术手段是否得当;
(七)其他需要说明的内容。
对设计方案存在的问题应明确指出,并提出修改意见。会审或函审的结论为可行、原则可行、不可行。
十一、工程项目主要内容及会审或函审的主要意见和结论应通过互联网报国家文物局备案并在国家文物局网站上公示,备案、公示时间不少于五个工作日。
备案和公示结束无异议后,省级文物行政部门出具正式批复意见。
十二、国家文物局负责组织对省级文物行政部门的方案审批和实施情况进行检查。
十三、工程竣工后,由方案审批部门组织工程验收。参加验收的专家原则上以审核原方案的专家为主。
十四、抗震、防洪、消防、避雷工程设计方案由省级文物行政部门根据文物保护的要求审核批准后,按规定程序报有关业务主管部门批准实施。
安防工程设计方案由省级文物行政部门初审同意后,报国家文物局审批。
十五、工程预算由省级文物行政部门按照批准的方案组织审查并报国家文物局备案。
十六、本规定自二○○八年五月一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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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计委、财政部、信息产业部关于调整蜂窝公众通信网络频率占用费收费办法和标准的通知

国家计委 财政部 信息产业部


国家计委、财政部、信息产业部关于调整蜂窝公众通信网络频率占用费收费办法和标准的通知

计价格[2002]60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委、物价局、财政厅(局)、无线电管理机构:

  现行蜂窝公众通信网络频率占用费实行基站部分向运营商收取,手机部分向用户收取的办法,对确保频率占用费的收取,保障无线电管理基础设施的建设,促进无线电管理工作起了重要作用。但是,随着近年来我国移动通信的迅速发展,手机用户迅速增加,现行收费办法存在的问题越来越突出。一方面向运营商收取的部分,收费标准过低;另一方面向用户收取的部分,消费者意见较大,不符合国际通行做法。为促进公众移动通信的健康发展,提高频谱利用率,参照国际通行做法,经研究,决定对现行蜂窝公众通信网络频率占用费收费办法和标准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停止向移动电话手机用户收取每年50元的频率占用费。

  二、调整向蜂窝公众通信网络运营商收取的频率占用费收费标准。具体收费标准为:在全国使用的GSM网络频率,每年1500万元/MHz,分三年逐步到位,即第一年按50%,第二年按75%,第三年及以后按100%收取;在全国使用的CDMA网络频率,每年1500万元/MHz,分五年逐步到位,即第一年按20%,第二年按40%,第三年按60%,第四年按80%,第五年按100%收取;在非全国网使用的频率,每省每年150万元/MHz,一步到位。

  三、蜂窝公众通信网络频率占用费,由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根据其分配的频率总带宽及上述规定的收费标准计算,并于每年7月1日前向蜂窝公众通信网络运营商统一收取。

  四、蜂窝公众通信网络频率占用费属于国家资源性收费,应按照《财政部关于行政性收费纳入预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预字[1994]37号)的规定,全额上缴中央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即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在取得收入的3日内,将收入就地全额缴入中央国库,缴库时填列一般预算收入科目第42类“行政性收费收入”第4225款“信息产业行政性收费收入”。蜂窝公众通信网络频率占用费收入除用于中央本级无线电基础设施建设和弥补中央本级无线电管理事业经费不足外,其他部分由中央财政采用因素法分配给地方,继续用于支持各地发展无线电管理事业。

  五、收费单位应及时到指定的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使用财政部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严格按规定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收费范围收费,并自觉接受价格、财政部门的检查监督。 六、本通知自2002年7月1日起实行。有效期5年。有效期满后视情况再做适当调整。国家计委、财政部、原国家无线电管理委员会计价费[1998]218号文件所附《无线电台(站)频率占用费年度收费标准表》中关于蜂窝公众通信网络频率占用费的规定同时废止。

  二00二年四月十二日


关于印发《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办理房改金融业务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中国建设银行


关于印发《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办理房改金融业务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1988年4月30日,中国人民建设银行

建设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区)分行,深圳 市分行、成都市分行、南京市中心支行:
现将《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办理房改金融业务的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当地具体情况研究执行。

附件: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办理房改金融业务的暂行规定
为了支持住房制度改革,办好房改金融业务,根据国务院国发(1988)11号《关于印发在全国城镇分期分批推行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精神,特做如下暂行规定。
一、凡地方政府委托建设银行办理房改金融业务的地区,建设银行应在内部相应设立房地产信贷部。房地产信贷部是负责管理房改金融业务的部门,实行单独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求平衡,单独缴税。
二、房地产信贷部的任务:
1.贯彻国务院有关住房制度改革方面的方针和政策,协助地方政府搞好住房制度改革,促进住宅商品化;
2.办理有关住房生产、消费资金的筹集、融通和信贷结算业务,通过金融服务,促进住房资金的良性循环;
3.根据当地的住房制度改革方案,制定有关房改金融业务方面的具体办法。
三、房地产信贷部的业务范围:
1.办理房租结算业务;
2.管理住房基金,监督住房基金的使用;
3.办理住宅贷款业务,提供房产购销信息;
4.办理其他有关房改的金融业务;
5.提供有关房改金融方面的咨询服务。
四、房地产信贷部,自负盈亏,其盈亏不并入建设银行盈亏帐,按照地方政府的规定,进行免税或向指定的税务机关单独缴税。
五、房地产信贷部的信贷收支计划在各行的信贷计划之外单独编制、考核,资金自求平衡。
六、房地产信贷部在建设银行开户,单独组织会计核算,与建设银行建立内部往来关系。
七、房地产信贷部的会计核算办法和房改业务的结算办法,由各地建设银行自行制定。
八、建设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试点城市分行可根据本规定,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补充规定或实施细则,并报总行备案。
本规定自1988年5月1日起开始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