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2009年中国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10大案件和50件典型案例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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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2009年中国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10大案件和50件典型案例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2009年中国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10大案件和50件典型案例的通知

法〔2010〕172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

印发2009年中国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

10大案件和50件典型案例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在过去一年中,全国法院审结了大量知识产权和竞争法领域的重大、复杂、疑难和新类型案件。为积极开展好2010年全国知识产权宣传周的活动,深入贯彻国家知识产权战略,进一步加大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宣传的力度,充分展示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工作的成就,努力营造有利于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事业健康发展的良好氛围,经各高级人民法院推荐,并结合去年我院审理的知识产权案件情况,我院选定了2009年中国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10大案件和50件典型案例。现将这些案件和典型案例名单印发给你们,供各级人民法院在知识产权审判工作中参考借鉴。

特此通知。







                二○一○年四月十四日





2009年中国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10大案件名单



一、知识产权民事案件(8件)

1、正泰诉施耐德“小型断路器”实用新型专利案

正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施耐德电气低压(天津)有限公司、宁波保税区斯达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乐清分公司侵犯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上诉案〔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07)浙民三终字第276号民事调解书〕

2、江汉石油“牙轮钻头”商业秘密案

江汉石油钻头股份有限公司诉天津立林钻头有限公司、幸发芬侵犯商业秘密纠纷上诉案〔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09)鄂民三终字第30号民事调解书〕

3、武汉晶源“烟气脱硫”方法专利案

武汉晶源环境工程有限公司诉日本富士化水工业株式会社、华阳电业有限公司侵犯发明专利权纠纷上诉案〔最高人民法院(2008)民三终字第8号民事判决书〕

4、宝马诉世纪宝马驰名商标案 

宝马股份公司诉深圳市世纪宝马服饰有限公司、傅献琴、家润多商业股份有限公司侵犯商标专用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09)湘高法民三初字第1号民事判决书〕

5、“吴良材”商标及不正当竞争案

上海三联(集团)有限公司、上海三联(集团)有限公司吴良材眼镜公司诉苏州市吴良材眼镜有限责任公司、苏州市吴良材眼镜有限责任公司观前店、吴林泉、周彩珍侵犯商标专用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上诉案〔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09)苏民三终字第0181号民事判决书〕

6、“鲁锦”商标及不正当竞争案

山东鲁锦实业有限公司诉鄄城县鲁锦工艺品有限责任公司、济宁礼之邦家纺有限公司侵犯商标专用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上诉案〔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09)鲁民三终字第34号民事判决书〕

7、“道道通”导航电子地图著作权案

北京长地万方科技有限公司诉深圳市中佳讯科技有限公司、凯立德欣技术(深圳)有限公司、深圳市凯立德计算机系统技术有限公司、佛山市劲力汽车用品有限公司南海分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上诉案〔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08)粤高法民三终字第290号民事判决书〕

8、黄金假日诉携程机票预订不正当竞争案

北京黄金假日旅行社有限公司诉携程计算机技术(上海)有限公司、上海携程商务有限公司、河北康辉国际航空服务有限公司、北京携程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虚假宣传纠纷上诉案〔最高人民法院(2007)民三终字第2号民事判决书和(2007)民三终字第4号民事裁定书〕

二、知识产权行政案件(1件)

9、“采乐”商标撤销行政诉讼案

佛山市圣芳(联合)有限公司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第三人强生公司商标撤销行政纠纷再审案〔最高人民法院(2008)行提字第2号行政判决书〕

三、知识产权刑事案件(1件)

10、“番茄花园”软件网络盗版案

成都共软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孙显忠、张天平、洪磊、梁焯勇侵犯著作权罪案〔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2009)虎知刑初字第0001号刑事判决书〕







2009年中国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

50件典型案例名单



一、知识产权民事案件(46件)

(一)专利侵权案件(5件)

1、OBE-工厂·翁玛赫特与鲍姆盖特纳有限公司诉浙江康华眼镜有限公司侵犯发明专利权纠纷申请再审案〔最高人民法院(2008)民申字第980号民事裁定书〕

2、北京英特莱摩根热陶瓷纺织有限公司诉北京德源快捷门窗厂侵犯发明专利权纠纷上诉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09)高民终字第4721号民事判决书〕

3、(日本)泉株式会社诉广州美视晶莹银幕有限公司、北京仁和世纪科技有限公司侵犯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上诉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08)高民终字第941号民事判决书〕

4、美国3M公司诉山东双球防护器材有限公司侵犯专利权纠纷上诉案〔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08)鲁民三终字第158号民事判决书〕

5、王世昌、河北伟达建筑设计有限公司诉双鸭山市晨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侵犯发明专利权纠纷上诉案〔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09)黑知终字第41号民事判决书〕

(二)植物新品种侵权案件(1件)

6、杨凌新西北种业有限公司诉陕西省泾阳县现代种业有限责任公司侵犯植物新品种权纠纷上诉案〔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09)陕民三终字第42号民事判决书〕

(三)著作权侵权案件(11件)

7、徐州市淮海戏剧王音像有限公司诉新沂电视台、第三人丁相宇、刘汉飞、张银侠侵犯著作权纠纷上诉案〔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09)苏民三终字第0250号民事判决书〕

8、上海地创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上海万格科学器材有限公司诉北京万户名媒科技有限公司、北京万户名媒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侵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08)浦民三(知)初字第453号民事判决书〕

9、中国友谊出版公司诉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杨海林侵犯著作权纠纷上诉案〔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9)二中民终字第15423号民事判决书〕

10、(美国)微软公司诉北京思创未来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侵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上诉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09)高民终字第4462号民事判决书〕

11、北京慈文影视制作有限公司诉中国网络通信集团公司海南省分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再审案〔最高人民法院(2009)民提字第17号民事判决书〕

12、朱德庸诉辽宁东北网络台侵犯著作权纠纷案〔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沈中民四初字第97号民事判决书〕

13、北京网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诉银川阳光无限网络有限公司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案〔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银民知初字第41号民事判决书〕

14、吴思欧等诉上海书画出版社、江苏省苏州市新华书店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上诉案〔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09)苏民三终字第0101号民事判决书〕

15、宋氏企业公司诉珠海出版社、上海新华传媒连锁有限公司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案〔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2007)黄民三(知)初字第75号民事判决书〕

16、毕淑敏诉淮北市实验高级中学侵犯著作权纠纷上诉案〔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2009)皖民三终字第0014号民事判决书〕

17、黄天源诉内蒙古大学出版社、广西壮族自治区外文书店侵犯著作权纠纷上诉案〔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09)桂民三终字第48号民事判决书〕

(四)商标侵权案件(16件)

18、山东泰和世纪投资有限公司、济南红河饮料制剂经营部诉云南城投置业股份有限公司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再审案〔最高人民法院(2008)民提字第52号民事判决书〕

19、辉瑞有限公司、辉瑞制药有限公司诉上海东方制药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组、北京健康新概念大药房有限公司、广州威尔曼药业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侵犯未注册驰名商标权纠纷申请再审案〔最高人民法院(2009)民申字第313号民事裁定书〕

20、狗不理集团有限公司诉济南市大观园商场天丰园饭店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申请再审案〔最高人民法院(2008)民三监字第10-1号民事裁定书〕

21、漳州片仔癀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诉漳州市宏宁家化有限公司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申请再审案〔最高人民法院(2009)民申字第1310号民事裁定书〕

22、四川滕王阁制药有限公司诉四川保宁制药有限公司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上诉案〔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09)川民终字第155号民事判决书〕

23、福建省白沙消防工贸有限公司诉南安市白沙消防设备有限公司侵犯企业名称(商号)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上诉案〔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2008)闽民终字第514号民事判决书〕

24、雪佛龙全球能源公司诉济南加德士润滑油有限公司、济南腾飞达石化有限责任公司不正当竞争及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上诉案〔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09)鲁民三终字第194号民事判决书〕

25、路易威登马利蒂(法国)诉时间廊(广东)钟表有限公司、雄腾(上海)贸易有限公司、深圳市金光华商业有限公司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上诉案〔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08)粤高法民三终字第345号民事判决书〕

26、江西蚂蚁物流有限公司、成都蚂蚁物流有限公司诉南昌市蚂蚁搬家服务有限公司侵犯商标专用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上诉案〔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09)赣民三终字第20号民事判决书〕

27、米其林集团总公司诉天津米其林电动自行车有限公司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案〔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8)二中民三初字第3号民事判决书〕

28、王美燕诉浙江杭州市新华书店有限公司、广东中凯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上诉案〔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09)浙知终字第98号民事判决书〕

29、古丈茶业发展研究中心诉湖南省华茗茶业有限公司、湖南平和堂实业有限公司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案〔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2008)天民初字第2500号民事判决书〕

30、路易威登马利蒂(法国)诉林益仲、上海仲雯贸易有限公司、吴蓓雯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案〔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9)沪一中民五(知)初字第34号民事判决书〕

31、卡地亚国际有限公司诉云南卡地亚婚纱摄影有限公司侵犯商标专用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上诉案〔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09)云高民三终字第35号民事判决书〕

32、陈国明诉海南省人民医院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上诉案〔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09)琼民三终字第25号民事判决书〕

33、中国贵州茅台酒厂有限责任公司诉重庆南方君临酒店有限公司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上诉案〔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2009)渝高法民终字第159号民事判决书〕

(五)不正当竞争案件(10件)

34、山东起重机厂有限公司诉山东山起重工有限公司侵犯企业名称权纠纷申请再审案〔最高人民法院(2008)民申字第758号民事裁定书〕

35、上海避风塘美食有限公司诉上海东涌码头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申诉案〔最高人民法院(2007)民三监字第21-1号民事裁定书〕

36、嘉实多有限公司(英国)诉姚育新、美国嘉实多国际石油集团(香港)有限公司、宁波市鄞州嘉帅润滑油厂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8)沪二中民五(知)初字第91号民事判决书〕

37、四川江口醇酒业(集团)有限公司诉泸州佳冠酒业有限公司、林锦泉不正当竞争及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上诉案〔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07)粤高法民三终字第318号民事判决书〕

38、安徽省华信生物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诉江西草珊瑚药业有限公司、安徽百姓缘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包装、装潢纠纷上诉案〔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2009)皖民三终字第0026号民事判决书〕

39、大连瑞特建材有限公司、大连中德珍珠岩厂诉刘嘉旺不正当竞争纠纷案〔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大民四初字第237号民事判决书〕

40、世纪金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诉河南世纪金源置业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09)豫法民三终字第12号民事调解书和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郑民三初字第274号民事判决书〕

41、新疆乌苏啤酒有限责任公司诉伊犁禹宫啤酒有限公司等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包装、装潢纠纷上诉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09)新民三终字第21号民事判决书〕

42、重庆银翼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诉重庆交通大学、重庆方特乐园旅游有限公司虚假宣传纠纷案〔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2009)渝五中法民初字第247号民事判决书〕

43、厦门正新橡胶工业有限公司诉天津豪文科技有限公司、正新轮胎(台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擅自使用他人企业名称纠纷案〔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8)二中民三初字第78号民事调解书〕

(六)知识产权合同案件(3件)

44、山东聚丰网络有限公司诉韩国MGAME公司、第三人天津风云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网络游戏代理及许可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上诉案〔最高人民法院(2009)民三终字第4号民事裁定书〕

45、深圳市硕星交通电子设备有限公司诉玉环隆中机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专利实施许可及技术服务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案〔最高人民法院(2009)民申字第1325号民事裁定书〕

46、刘法新诉济源市农业科学研究所职务技术成果完成人奖励纠纷上诉案〔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09)豫法民三终字第75号民事判决书〕

二、知识产权行政案件(3件)

(一)专利授权确权案件(2件)

47、临海金利隆鞋业有限公司诉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第三人浙江省三门县胶带制品厂、临海市保田履带制造有限公司专利无效行政纠纷申请再审案〔最高人民法院(2006)行监字第32-2驳回再审申请通知书〕

48、阿文蒂斯药物股份有限公司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第三人江苏恒瑞医药股份有限公司发明专利无效行政纠纷上诉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09)高行终字第1148号行政判决书〕

(二)商标授权确权案件(1件)

49、拜耳消费者护理有限公司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第三人西南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商标行政纠纷再审案〔最高人民法院(2009)行提字第1号行政判决书〕

三、知识产权刑事案件(1件)

50、上海长正物资有限公司、谭天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09)浦刑初字第1824号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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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市教育督导暂行规定

江苏省南通市人民政府


市政府关于印发《南通市教育督导暂行规定》的通知


通政发〔2002〕191号 2002年9月29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现将《南通市教育督导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南通市教育督导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教育工作的行政监督,保障教育法律、法规的实施和教育目标的实现,促进我市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教育督导,是指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依法对辖区内教育工作进行监督、检查、评估和指导等活动。

第三条 教育督导的对象是本级人民政府的教育行政及其他有关部门、下级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本市中等及中等以下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教学机构(以下均简称"学校")。

第四条 教育督导必须依法进行,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实行督学与督政相结合。

第五条 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教育督导工作的领导,保证督导工作所需要的经费和工作条件。

第二章 教育督导机构与督导人员

第六条 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设立教育督导室。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代表本级人民政府负责辖区内的教育督导工作,业务上接受上级教育督导机构的指导。

第七条 市级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的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全市教育督导工作规划、计划、方案和制度,并按权限组织实施;
(二)对本市贯彻执行有关教育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的情况实施督导;
(三)对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领导、管理教育工作的情况实施督导,指导县(市)、区教育督导机构的工作;
(四)依照分工,对本市学校教育进行督导;
(五)对全市教育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向市人民政府作出报告,提出意见与建议;
(六)组织市、县(市)、区督学培训,开展教育督导科学研究;
(七)完成市人民政府、省政府教育督导团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的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辖区内教育督导工作计划,并负责实施;
(二)对本县(市)、区贯彻执行有关教育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的情况实施督导;
(三)对本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领导、管理教育工作的情况实施督导;
(四)依照分工,对本县(市)、区学校教育进行督导;
(五)对本县(市)、区教育工作的重大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向县(市)、区人民政府作出报告,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六)组织县(市)、区督学培训,开展教育督导科学研究;
(七)完成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根据职责和任务,配备教育督导人员。
教育督导室主任、副主任由同级人民政府任免。
督学分为专职督学、兼职督学和特约教育督导员。
专职督学按行政机关人事管理权限和程序任免。兼职督学和特约教育督导员,由同级人民政府从国家机关、民主党派、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中聘任,每届任期三年。
专职督学、兼职督学和特约教育督导员均由同级人民政府颁发《督学证》,享有同等教育督导职权。

第十条 督学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坚持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热爱社会主义教育事业;
(二)熟悉教育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有较高的理论政策水平;
(三)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10年以上从事教育工作的经历,有丰富的教育、教学或者教育管理经验及相应的工作能力;
(四)遵纪守法、坚持原则、作风正派、办事公道;
(五)身体健康。

第十一条 督学应当接受教育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以及教育管理、教育督导与评估等方面的专业培训,认真履行职责。

第三章 教育督导的实施

第十二条 教育督导的基本形式可分为综合督导、专项督导和随访督导三种。综合督导指按计划对一个地区或一所学校的教育工作进行全面系统的监督、检查、评估、指导。专项督导指按计划对一个地区或一所学校进行局部、专题、单项的监督、检查、评估、指导。随访督导指不定期地到一个地区或一所学校了解情况,检查工作。
第十三条 综合督导和专项督导由教育督导室组织,根据需要,可聘请有关行政部门及相关单位人员或有关专业技术人员参与。随访督导可根据教育督导室的安排或由督学自行安排进行。督学自行随访督导时,应出示《督学证》,事后应向本级教育督导室作出书面报告。

第十四条 综合督导和专项督导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教育督导室提前30日向被督导单位发出教育督导通知书;
(二)被督导单位按要求作好接受教育督导的各项准备,并向教育督导室提交自查自评报告;
(三)教育督导室接到自查自评报告,及时派出人员实施教育督导;
(四)教育督导结束后10日内,教育督导室向被督导单位下达督导结果通知书,通报督导结果,提出督导意见;
(五)被督导单位在接到督导结果通知书10日内,向教育督导室报送整改情况报告;
(六)教育督导室在认为有必要时,进行教育督导复查。

第十五条 被督导单位必须按照督导要求,主动配合教育督导工作,认真自查自评,进行整改。

第十六条 被督导单位对督导结果通知书有异议的,可在接到督导结果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向作出督导结果通知书的教育督导室申请复查。教育督导室应当在收到复查申请后30日内作出复查决定。对教育督导室复查结果仍有异议的,可在收到复查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教育督导机构或本级人民政府申诉。

第十七条 教育督导室和督学有权以下列方式对被督导单位进行督导:

(一)听取情况汇报;
(二)查阅有关文档、资料;
(三)参加有关会议和教育、教学活动;
(四)召开座谈会、个别访问;
(五)问卷调查、听课、测试、现场察看。

第十八条 督学在教育督导中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被督导单位提出表扬或批评意见,并可视情况向本级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提出奖惩建议;
(二)对危及师生人身安全、侵犯师生合法权益、扰乱正常教学秩序的行为予以制止,或通知有关部门进行处理;
(三)受教育督导室委托,负责片区教育督导工作;
(四)向人民政府及教育督导机构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九条  教育督导室和督学的教育督导活动,不得影响被督导单位正常工作和教育教学。

第二十条 督学执行公务时与被督导单位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教育督导公正的,督学应当回避。被督导单位有权向教育督导室或其同级人民政府申请督学回避。

第二十一条 教育督导室应当建立督导结果通报制度,定期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教育督导机构报告。不定期地向社会公布涉及重大问题的督导结果,在向社会公布前应报经同级人民政府同意。

第二十二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学校主管或主办单位,应将教育督导结果列为被督导单位及其领导班子考核、奖惩的主要依据之一。对在教育督导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被督导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教育督导室可以建议给予通报批评,对直接责任人员和单位负责人,可以按照人事管理权限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阻挠、拒绝教育督导的;
(二)弄虚作假,不如实提供情况的;
(三)对教育督导室和督学提出的正确意见和建议,故意不采取改进措施的;
(四)对督学和参加教育督导的其他人员,以及提供情况的人员打击、报复的。

第二十四条 教育督导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其所在教育督导室通报批评,或建议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由本级人民政府取消其督学职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失职、渎职、贻误工作的;
(二)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三)滥用职权包庇或者打击、报复他人的;
(四)其他影响公正教育督导的。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所称中等及中等以下各级各类学校,是指幼儿园、普通中小学、职业高中、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中等及中等以下成人学校和社会力量举办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




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监察局、审计局《关于加强“非典”救治专项资金和物品管理规定》的通知

河北省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监察局、审计局《关于加强“非典”救治专项资金和物品管理规定》的通知
唐政办(2003)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芦台、汉沽农场,市政府有关部门:
唐山市财政局、监察局、审计局《关于加强“非典”救治专项资金和物品管理规定》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三年五月七日


唐山市财政局、唐山市监察局、唐山市审计局
关于加强“非典”救治专项资金和物品管理规定(试行)

进一步加强非典型肺炎的防治工作,是党和政府一项重要而紧迫的任务,各级各部门必须高度重视,为加强和规范防治“非典”过程中各类专项资金和物品的管理,确保专项资金合理使用,严格财务核算管理,依据财经纪律和党政纪处分条例,制定本规定。
一、防治“非典”专项资金和物品管理的财务规定
(一)各医疗救治机构要充分利用现有的卫生医疗资源,积极开展防治“非典”的各项救治工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要通过对现有卫生医疗资源的整合、调剂,最大限度的发挥现有卫生医疗资源的作用,严禁在防治“非典”工作中添置不必要或不直接用于防治“非典”的医疗设备、器械、药品物资。
(二)规范用于防治“非典”的医疗器械、消杀药品及其它药品、防护物资的采购。防疫机构、定点医院、非定点医院的发热门诊对防治“非典”急需的设备、药品,要编制详细的采购预算,报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审核意见,报同级财政部门,由同级财政部门按程序报批。
(三)防疫机构、定点医院、非定点医院发热门诊要加强对购置和接收的“非典”药品、设备、器材等专用物资的管理,区别财政投入、社会捐赠等不同资金来源,严格按会计制度的要求,建立保管使用制度。按照会计制度的规定分别固定资产、家具用具、低值易耗品进行登记,单独建帐核算,实行专项管理。
(四)同级机构之间物资调拨,统一由市“非典”领导小组办公室开据调拨单,调出调入单位据此记帐。对由上级支援下级物资、设备,由上级“非典”领导小组办公室开据调拨单,
受援地非典领导小组办公室据此记录、登记,并及时开据调拨手续,拨付受援单位,受援单位要及时登记入帐。
(五)防疫机构、定点医院、非定点医院的发热门诊要按月将购置和接收的防治“非典”药品、设备、器材等专用物资的资金来源、数量、金额等情况报主管卫生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审核汇总后报同级财政部门,财政部门按规定结算。
(六)对社会捐赠款物品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按照捐赠者的意愿和指定用途分配使用。已接受的捐赠物品要登记入帐,列入本单位资产一并管理,受赠单位不得自行分配、转移或挪作他用。
(七)各防疫机构和医疗单位,对上级拨入的同级财政资金购入的设备、物品要妥善保管,待防治“非典”工作结束后由市政府按照区域卫生规划要求,统一调配使用,对因保管不善,制度不健全造成损失的,追究单位领导人责任。
二、防治“非典”专项资金和物品管理的纪律规定
各级纪检监察、财政、审计机关负责对防治“非典”专项资金和物品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在防治“非典”工作中,凡发现对专项资金和物品管理、使用部门(单位)有下列行为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等有关规定,给予单独或合并施行的党、政纪处理。
(一)违反单独列帐、专项管理规定,将防治“非典”专项资金转为储蓄存款,或未按规定专帐管理的,给予直接责任人和主管领导行政警告或行政记过、党内警告处分。
(二)借机搭车,巧立名目,扩大防治“非典”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购买非直接用于防治“非典”的物资、医疗器械等用品变相为本部门(单位)谋取利益的,给予直接责任人和主
管领导行政记过或行政记大过、党内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三)采取弄虚作假,虚列支出,虚报冒领手段,骗取防治“非典”专项资金的,给予直接责任人和主管领导行政记过至行政撤职、党内警告至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四)将防治“非典”专项资金用于大吃大喝、招待、购买礼品以及有其它挥霍浪费行为的,给予直接责任人和主管领导行政记过或记大过、党内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五)工作不负责任,所购买防治“非典”的物品质量低劣,或系假冒伪劣商品造成经济损失或不良影响的,给予直接责任人和主管领导行政警告或行政记过、党内警告处分。
(六)截留、挤占、转移、挪用、套取、坐收坐支防治“非典”专项资金的,给予直接责任人和主管领导行政记过至行政撤职、党内严重警告至留党察看处分。
(七)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不按照捐赠者的意愿和指定用途分配使用社会捐赠款和物品,而自行分配、转移或挪作他用的,给予直接责任人和主管领导行政警告或行政记过、党内警告处分。
(八)在购买防治“非典”药品、设备、器材等专用物资时,收取对方回扣、好处费等,一律接受贿论处,依照有关规定从重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九)合伙私分、侵吞、贪污防治“非典”专项资金的,按照有关规定从重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十)负责防治“非典”专项资金的计划、管理、使用、监督等部门(单位),因不正确履行职责、不负责任,造成在资金的管理使用中发生其他违纪行为的。严肃追究单位和部门主
管人员和主要领导的责任。
三、加强对防治“非典”专项资金和物品的审计监督
各级审计部门要加强对防治“非典”专项资金和物品的监督检查,对已经下拨的专项资金和购置的专用物资要跟踪审计,在防治“非典”工作结束后进行全面审计。对发现的违规违纪行为,依据有关规定给予经济处罚,情节严重、给国家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