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农业部门人感染猪流感应急预案(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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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农业部门人感染猪流感应急预案(试行)》的通知

农业部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农业部门人感染猪流感应急预案(试行)》的通知


为应对北美人感染猪流感病毒疫情,做好我国人感染猪流感病毒防控工作,保障人民身体健康,维护公共卫生安全,确保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我部制定了《农业部门人感染猪流感应急预案(试行)》,请遵照执行。



附件:《农业部门人感染猪流感应急预案(试行)》





二〇〇九年四月二十九日



附件:

农业部门人感染猪流感应急预案(试行)

一、总则

(一)目的

为协助做好人感染猪流感变异病毒的防控工作,保障人民身体健康,维护公共卫生安全,确保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特制定本预案。

(二)工作原则

各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按照“密切追踪、积极应对、联防联控、依法科学处置”的原则,在各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按照预案规定和职能分工,做好猪流感变异病毒的监测、预警和疫情的应急准备工作,及时发现,快速反应,严格处理,减少损失。

(三)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国家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编制。

(四)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出现人感染猪流感变异病毒病例后,各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协助卫生部门查找病源,防止病毒扩散蔓延,同时做好生猪猪流感变异病毒预防控制工作。

本预案将根据猪流感变异病毒疫情的流行趋势和对该病的研究进展情况及时进行修订。

二、应急监测

人感染猪流感变异病毒病例发生后,各级畜牧兽医部门应按照以下情况,及时开展相关工作。

(一)当地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在接到与生猪饲养密切接触人员(如饲养员、兽医等)感染病例发生的报告后,应立即对该猪群或猪场进行隔离观察,限制周围3公里内的生猪移动,限制人与生猪接触;紧急排查生猪疫情;加强环境消毒;并采集样品,开展血清学监测和病原学检测,及时了解生猪感染带毒和环境病毒污染情况。

(二)对人感染病例与生猪有接触史的,当地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立即对接触过的生猪及人病例活动过区域的生猪进行紧急临床观察,排查生猪疫情,限制人与生猪接触;加强环境消毒;并采集样品,开展血清学监测和病原学检测,及时了解生猪感染带毒和环境病毒污染情况。

(三)对屠宰厂(点)工作人员发生感染的,当地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应立即对该屠宰厂(点)进行隔离,对所有产品进行封存,对屠宰厂(点)的猪群进行隔离观察,排查生猪疫情;加强环境消毒;并采集生猪和猪肉样品,开展病原学检测,及时了解生猪和肉品感染带毒情况。

(四)对人感染病例与生猪无接触史的,当地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做好对人病例活动区域的生猪临床观察工作,加强环境消毒。必要时,开展血清学监测。

三、预警

(一)省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组织专家,根据病毒监测和疫情排查情况,提出形势分析和评估报告,预测生猪感染猪流感变异病毒的可能性和发展态势,拟定相应对策。

(二)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及时向社会发布生猪猪流感变异病毒监测情况。

四、疫情报告

人感染猪流感变异病毒病例发生地,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生猪全群突然发病,体温高达40.5至41.5℃或更高,出现发热、咳嗽、流浆样鼻液,以及发病率高、病死率低的临床特征时,应立即向当地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或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当地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和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在初步调查核实临床情况后,在2小时内报省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和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省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确认为疑似疫情的,在2小时内报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并采集临床样品送国家禽流感参考实验室确诊。

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根据国家禽流感参考实验室确诊结果,确认生猪发生猪流感变异病毒疫情,并对外发布。

五、应急处置

对应急监测过程中未发现生猪临床异常,并经实验室检测未发现生猪感染猪流感变异病毒的,经隔离7天后,解除对生猪饲养场和屠宰场的隔离措施。检测发现生猪感染猪流感变异病毒的,立即按照《国家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规定,启动重大(II级)应急响应,按规定开展处置工作。

六、应急响应

一旦人感染猪流感变异病毒病例发生后,按规定农业部门启动本预案,并按照以下应急响应原则,及时启动相应工作。

(一)充分发挥农业、卫生部门重大人畜共患病信息交流和合作机制作用,及时互相沟通疫情监测信息,共享信息资源。

(二)加强与卫生、科技等部门猪流感变异病毒防控技术的交流与合作,共同开展快速诊断、病毒分离株的基因序列分析等研究工作,发布预警,提出应对措施。

(三)加强对兽医、饲养员等相关人员的自身防护,并协助卫生部门加强对生猪养殖场饲养、扑杀(屠宰)等高风险人员的检测和医学观察。

(四)开展防控猪流感变异病毒科普知识的宣传,消除公众恐慌心理,提高群众自我防护意识。

(五)加强与联合国粮农组织(FAO)、世界卫生组织(WHO)、世界动物卫生组织(OIE)等有关国际组织的信息交流与合作。

(六)未发生猪流感变异病毒疫情的地方,要组织做好人员、物资等应急准备工作,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防止疫情发生。

七、保障措施

(一)物资保障

各地要建立健全重大动物疫情应急物资储备制度,做好诊断试剂、消毒用品、封锁设施设备、防护用品等防疫物资储备。

(二)资金保障

在各级人民政府的支持下,各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积极争取落实疫情处置、疫情监测、疫情调查、人员培训、宣传教育等工作所需的经费,确保各项经费及时足额到位,保障各项防控措施落实和疫情应急处理工作全面开展。

(三)技术保障

国家禽流感参考实验室、国家外来动物疫病诊断中心协同有关科研单位做好诊断技术和试剂研究、病毒基因序列分析等工作,对各地有关人员开展技术培训。

国家有关专业实验室和地方各级兽医诊断实验室逐步提高诊断监测技术能力。

(四)人员保障

各地重大动物疫病应急指挥机构应协调卫生、质检、工商、交通、公安、武警等部门依照本预案及国家有关规定,共同做好生猪感染猪流感变异病毒防控工作。

八、附则

(一)各省(区、市)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根据本预案,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本预案实施方案。

(二)本预案由农业部负责解释。

(三)本预案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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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坚决查处"黄、赌、毒"违法行为的决定

广东省深圳市人大常委会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五十七号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坚决查处"黄、赌、毒"违法行为的决定〉的决定》经深圳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于2002年8月23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10月1日起施行。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二○○二年九月九日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坚决查处"黄、赌、毒"违法行为的决定》的决定

(2002年8月23日深圳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深圳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了主任会议提出的《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成人教育管理条例〉等两项法规的决定(草案)》的议案,决定对《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坚决查处"黄、赌、毒"违法行为的决定》作如下修改:
 第十三条第二款修改为:"房屋出租人发现利用出租屋进行'黄、赌、毒'违法活动而不加制止或者不报告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 本决定自2002年10月1日起施行。
 根据本决定对《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坚决查处"黄、赌、毒"违法行为的决定》进行相应修正,重新公布。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坚决查处"黄、赌、毒"违法行为的决定


(1999年6月30日深圳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
 2002年8月23日深圳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修正)

为加强我市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坚决查处"黄、赌、毒"违法行为,维护社会治安和社会稳定,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城市,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深圳实际,制定本决定。
 一、本决定所称的"黄",主要是指以下行为:
 (一)介绍、容留、引诱、强迫、组织他人卖淫的;
 (二)从事卖淫、嫖娼以及在公共场所招嫖活动的;
 (三)制作、复制、出版、印刷、走私、贩卖、传播淫秽和色情物品的;
 (四)利用国际互联网络和电讯工具传播含有淫秽、色情内容的文字和图像的;
 (五)利用娱乐、服务性场所从事淫秽活动的;
 (六)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形式的淫秽活动。
 本决定所称的"赌",主要是指以下行为:
 (一)从事赌博经营活动的;
 (二)在公共场所设赌的;
 (三)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提供场所、赌具和其他便利条件的;
 (四)以营利为目的赌博且赌资数额较大的。
 本决定所称的"毒",主要是指以下行为:
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 (二)包庇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 (三)非法持有毒品的;
 (四)非法吸食、注射毒品的。
 二、各级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各级司法机关应当坚决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禁毒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等法律、法规,各司其职,相互配合,坚决依法查处"黄、赌、毒"违法行为。
 三、公安机关应当在打击治安刑事犯罪的同时,加大对"黄、赌、毒"违法行为打击的力度,对违法行为人依法给予罚款、行政拘留等处罚;或者依法采取收容教育、报经市劳动教养委员会批准采取劳动教养等强制措施;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娱乐、服务性场所经营者的监督和管理。发现经营者从事"黄、赌、毒"违法经营活动的,应当依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并给予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应当依法暂扣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
 五、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娱乐场所、文化市场的稽查、管理,发现"黄、赌、毒"违法行为并且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依法没收其有关经营物品及违法所得,并给予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责令其停业整顿,或者吊销文化经营许可证;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及时移交或者通知有管辖权的部门处理。
 六、医药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可以用于制造毒品的麻醉、精神等药品的管理。
 七、其他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履行法定职责,积极配合对"黄、赌、毒"违法行为的查处工作。
 八、各级政府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行政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过错追究制度,并定期将查处"黄、赌、毒"违法行为的情况向市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 各级政府有关部门不认真履行法定职责,疏于管理,对"黄、赌、毒"违法行为查处不力,造成恶劣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要对直接责任人员或者主管领导给予行政处分;因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九、执法人员或者其他政府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执法犯法,掩护、包庇"黄、赌、毒"违法行为,为违法者提供便利条件或者开脱责任的,由有关部门给予撤职、开除公职的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或者事先通谋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十、各级政府应当充分发挥基层组织的作用,引导、鼓励、支持居委会、村委会以及股份合作公司通过订立村规民约等方式,预防、抵制"黄、赌、毒"违法活动。对预防、抵制"黄、赌、毒"违法活动成绩突出的,要给予表彰和奖励;对预防和抵制不力造成"黄、赌、毒"违法现象较严重的,应当予以通报批评,并可追究主要领导人的责任。
 各级政府和基层组织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吸毒人员的监控和对已戒毒人员的跟踪教育,提高戒毒质量、降低复吸率,遏制吸毒蔓延。
 十一、学校、监护人应当加强对未成年人的教育和保护,切实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未成年人接触、参与"黄、赌、毒"违法活动,受到"黄、赌、毒"侵害。
 各级政府有关部门或者司法机关对引诱、教唆、利用、强迫未成年人从事"黄、赌、毒"违法活动的,应当依法从重处罚。
 十二、娱乐、服务性场所的经营者在经营过程中,从事"黄、赌、毒"违法活动或者为从事"黄、赌、毒"违法活动提供便利条件,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对单位给予行政处罚,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
 经营者在经营过程中放任"黄、赌、毒"违法活动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对单位给予行政处罚,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
 经营者应当配合有关部门的执法活动,不得拒绝、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对拒绝、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十三、房屋出租人不得将房屋出租给他人从事"黄、赌、毒"违法活动。出租人发现利用出租屋进行"黄、赌、毒"违法活动的,应当予以制止或者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 十四、国家工作人员参与"黄、赌、毒"违法活动的,除有关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外,所在单位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十五、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和新闻舆论单位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加大有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使全体市民做到知法、懂法、守法,增强自觉抵制"黄、赌、毒"的能力。
 十六、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公布查处"黄、赌、毒"举报电话。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黄、赌、毒"违法活动都有权向有关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认真进行调查和处理;发现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及时移交或者通知有管辖权的部门处理,并告知举报人。
 有关部门应当严格为举报人保密,坚决打击任何对举报人进行报复的行为。
 接到举报的部门对举报查证属实的,可以对举报人给予奖励,奖励标准为罚没金额的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最高不超过三十万元。
 十七、新闻单位应当加强对政府有关部门查处"黄、赌、毒"违法行为的舆论监督工作。
 对有"黄、赌、毒"违法行为的经营者,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的,有关部门可以将查实后的情况在新闻媒体上予以公布。
 十八、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我市深入开展禁毒斗争的决议》同时废止。

税收法你是指由国家立法机关制定和颁布实施的专门适用于税收征管的法律、法规和制度。税收法律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税收法律不仅包括由国家立法机关和地方立法饥关制定、颁布和实施的税收法律制度.而且还包括通过立法机关授权由政府制定、颁布和实施的法规;狭义的税收法律就是指由立法机关制定、颁布和实施的税收法律制度。
从法律的角度分析,在国家的法律体系中除了各种法律的规范和约束机制不同外,任何一种法你的社会地位是平等的。但是,就某一类法你来奢,由于受政治、经济和社会各种因家的影响,使其在社会的实现程度达不到一致,造成各种法律在社会上形成的地位也不同。由于我国的国悄和历史原因,社会对别事法律的认同度要高于其他法律。税收法律属于一种经济法规的范踌虽然在近几年法律体系逐步公全。但由于受政洽、经济、社会和历史传统习惯的影响,税收法律的地位还没有达到立法时的初衷,税收法律的社会认同度不高,要加强悦收管理工作,实现依法治税,就必须首先提高税收法律的地位。
首先形响税收法律地位的因萦税收法律的不德定性,影响了社会对税收法律的信任度。法律是由国家的立法机关制定、颁布和实施的,应具有相对的德定性.法律一经制定就不能径易地变动和修改。否则就会在社会形成一种无所适从的理念.久而久之,人们就会降低对法律的信任度。由于我国正处于政治经济体制改革时期.税收法作具有相对的不德定性。这表现在由国家立法机关授权由政府制定、城布和实施的税收法规.经常发生一些帷订和变化。一方面,给税务机关的依法征管造成不确定因索.为悦收征管增加了难度;另一方面,给纳脱人形成一种误导,认为税法是朝令夕改。税务机关的征悦是随黛的,使纳悦人在履行纳悦义务时无所适从.本来非常明确的税收法津,在纳悦人中遗成了一种怀疑和模糊的溉念。在他们看来,依法纳税的法度没有标准严重时就会引发偷瀚税。怕特稿税收法律观念的陈旧,影响了社会对税收法律的认同度。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依法纳税的义务,税收法律也对纳税义务的履行规定了具体的行为准则。可是,人们的依法纳税观念,却滞后于时代发展的要求。我国正经历着一场伟大的历史变革,人们的意识形态和社会观念也在“更新、升级、换代”。长期以来国人生活在“人治”的社会氛围中,当社会经济需要逐步走上法治轨道时,人们虽然认识到“人治”是一种不良状态,但习惯定势一时难改。中国的法治精神先天不足,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容易出现法治理念扭曲和真空状态,造成税收征纳双方价值选择的失范和迷惘。由于对税收的内在价值缺乏足够的认同。所以逃税、避税消极现象增多,依法治税步履维艰,税收法律的地位得不到应有的位置。
政府行为的不合理导向,使税收法律的地位得不到认可。依法治税,是政府积极倡导的税收精神。但是,在政府行为尚米摆脱计划经济体制的影响下,政府一方面依赖于税务机关依法收税,另一方面又自觉或不自觉地干涉影响税务机关的行为。税务机关依法征税与纳税人的依法纳税发生矛盾时,由于政企不分观念的影响,政府把企业当作自己的保护对象,成为企业“慈祥的母亲”。充当了税务机关和纳税人的“调解人”,把国家的税收利益权当成一政府囊中的一个祛码,在政府看来,企业是政府的企业,税务机关是为政府收税,无非是少收一些罢了。在这种错误思想指导下,税收法律出现了弹性,使税收法律的地位不能得到社会的普遍认可。权力本位意识和法律意识相背离,使税收法律的地位得不到维护。法治当以法律对权力的限制和约束为起点,崇尚法律至高无上。但我国由于几千年的封建统治,法律始终在王权下发挥御用作用,缺乏自身的独立地位。这种王化意识日积月累沉淀为社会意识,助长了区域性地方保护主义的抬头。地方保护主义实质是诸候经济的延伸,地方当权者把自己的管辖区域的利益置于国家整体利益之,制定一些方针政策时,只考虑本地区的发展和利益,把国家给子的权力变为木区域利益服务的工具。随意向税劣机关发号施令,随意减征或加征国家税收,不切实际地增加、追补、调整税收计划,忽视税收法律的严肃性和纳税人的权利和义务,近几年来层出不穷,屡禁不,严重损害了税收法律的形象。税务机关内部执法机制的缺陷,使税收法律的地位不能很好地维护。税务机关是国家的执法机关,代表国家实现税收法律的意志。税收法律的制定和颁布仅是一种立法活动,税收法律和实施重在执法。因此,税务机关的执法行为直接关系着税收法律的尊严。由于税务机关执法行为的不规范性,本身对税收法律的神圣性和严肃性就是一种侵犯。
  一、表现在执法行为的随意性。执法是国家法律赋予某一机构的特定任务,这一特定任务是在国家法律的支持和约束下,为国家整体利益服务的。不可否认,由于特定任务的需要,执法者手中具有一定的权力。但权力是国家赋予的。如果把权力和国家法律分开来看,权力就成为畸形的、可以交易的、不可理喻的怪胎。但是由于几千年“人治”观念的影响,执法者手中的权力在特定环境下具有一定的不可约束性,权力就成为产生腐败的土壤。税务机关作为市场经济中国家税收的执法机关,税务机关的工作人员也就成为人们普遍关注的对象,作为税收执法者本身的执法行为也受到人们或社会三方面的影响:一是由于传统观念形成的唯命是从观念的影响,二是由于局部现在和未来的影响,三是执法者本身生存和享受需要的影响,并由此产生以权代法、以言代法、以行代法、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等有悖于国家税收法律和利益的行为。二、表现在轻视纳税的人权利。长期以来纳税人对法上权力、法外权力的非法运作表现为一种宽容,对自身权利表现为一种模糊认识,不知如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这是问题的一个方面。另一方面,政府部门,税务人员在实践中只强调纳税人的义务,忽视或说是轻视纳税人权利。这是政府部门和税务人员法治意识淡薄的外在表现。这种对税收执法行为的约束软化,直接造成了对税收法律地位的损害。
  其次维护和保障税收法律地位的对策建立严密科学的税收法律体系,保证税收法律的一定稳定性,增强社会对税收法律的信念。根据我国立法体制,税收法律可以分为国家立法和地方立法。对于国家立法来说,制定和颁布的税收法律体系要健全,内容应科学,在制定税收法律时,立法的起点应高,尽量使税收法律保持相对的稳定性。地方税收立法,是对国家制定的税收法律的一定补充,制定的税收法律应以中央制定的税收法律为准,也应保持相对稳定,只有这样,才能逐步增强社会对税收法律的信任度,提高税收法律的地位。由政府或行政机关制定的税收法规,要经过充分的科学论证后,慎重颁布实施。在此期间,尽力不作大的变动,也要保证法规的相对稳定。税收法律基本山西财政税务专科学校学报特植稳定,公民对税收逐步熟悉、认识、理解之后社会对税收法律的信任度就会逐步提高,税收法律的地位也就会被人们接受。逐步转变税收法律观念,提倡积极守法的精神。要提高税收法律的地位,首先必须逐步树立税收法律的威严,转变社会对税收法律的意识和观念。在政治经济变革时期,人们的思想都在发生着变化,对税收法律的理解和认可也需要一个渐进的过程。这就需要在社会创造出一种法律氛围,提倡积极守法精神。将法律作为社会运行合理性的唯一认同,政府部门,纳税人都能主动、积极地运用法律来约束自己的行为。积极守法包括共同维护税法精神,纳税人权利主张精神和纳税义务自觉履行精神。由于税收法律是建立在国家公民共同需要的基础上,因此维护税收法律的严肃性、权威性,就不仅是税务机关的职责,而应当成为社会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义不容辞的责任。显然,征纳双方忽视纳税人的权利,同样与法治精神相悖。纳税人对权利的漠视,就是对权利主体价值的忽视。法治意识的提高便包括重视权利,主动伸张权利意识的提高。纳税义务自觉履行是建立在权利、义务平等一致的认识基础之上的。对纳税义务和维护税收法律责任的服从与承担,不再是外在强制的表现,而成为纳税人积极守法精神的重心。
  规范政府行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建立税收法律的机制。由于我国法制建设的步伐相对滞后,使政府的行为不能有效地得到法律的制约,政府的职能处在一种无限的氛围之下。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政治体制改革的深入,势必政府的行为要受到法律的制约。税收法律作为国家重要的经济法规,涉及到社会经济生活的方方面面,要减少政府行为对税收法律的消极影响,就必须建立严密科学的税收法律体系和制度。从法律上把政府对税收的不合理行政干予排斥在外,防止地方保护主义和“非税”行为的发生,维护税收法律的尊严。转变税收法律的执法观念,建立合理有效的内部制约机制。税收法律的地位能否提高,执法是关键。税务机关是税收法律的执法主体,对税务机关而言,实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就必须转变法律的执法观念,建立合理有效的内部制约机制,实行执法考评激励机制。目前考评税务人员工作业绩基本上没有可操作的客观标准,严格执法和严格依法办事没有纳入考评范围,评定税务人员工作业绩的标准缺乏公开性和实质效力。改善这一状况必须从设置公开、公正、以法律和制度为评价标准的激励机制出发,把执法成效作为考评税务人员业绩的重要内容。此外,要充分认识到税务人员有追求自身利益的内在动因,制定严格的执法责任追究制,尽可能防止和克服税务人员的缺点,惩处税务人员在执法中的违法违纪行为。在对税务人员实施有效的、积极的激励和追究的同时,也必须完善监督制约机制,加强监察、审计和监督作用,保证税收法律的执行到位。
  最后提高税收法律的地位,需提高全民的法治观念税收法律的地位是由法的本质特征所决定的。税收法律地位的提高,必须创造出一种依法治税的社会环境,增强全民法治观念。法治是法律的初衷,法治是驾驭社会全部价值观的综合性概念,是一种观念,一种意识,是一种视为最高权威的概念和文化。这种观念、意识和文化尊严,以社会集体成员的意志为内容而形成规则体系。法治重视人在社会中的价值和尊严。但排斥个人在社会机制中的权威地位。法治是一种价值体现,它不但要求一个社会遵从具有普遍性特征的法,而且还要求这种被普遍服从的法是良法。法治社会评判人们外在行为的标准是法律。可以这么讲,税收法治化进程,关系到中国社会的发展和进步,税收法治意识将构成社会文化的主流,市场经济越发达,这种文化也就越发达,推进依法治税进程,离不开全民的法治意识,只要全民具备了良好的税收法治意识,实现依法治税也就有了良好的基础。在这个基础上,政府部门,税务人员要正确处理法权关系,真正实现从权力至上到税法至上的转变。那么依法治税的现状将发生质的变化,税收法律将成为全社会普遍共同遵守的法律,税收法律的地位将得到保障和维护。

北安市人民法院 乔铁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