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工程建设招标投标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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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工程建设招标投标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工程建设招标投标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渝府发〔2011〕29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市政府同意《重庆市工程建设招标投标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四月十三日







重庆市工程建设招标投标

交易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市工程建设招标投标交易活动,加强监督管理,维护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市场秩序,保护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重庆市工程建设招标投标交易中心(简称“市交易中心”)进行的各项招标投标交易活动及其监督管理。

第三条 重庆市市级工程建设招标投标交易活动遵循管办分离、集中交易、职能不变、依法监管、统一规则、规范运作原则。

市级招标投标监督部门依据法律法规和“三定方案”对市级监督项目的招标投标交易活动进行监督;区县(自治县)监督项目的招标投标交易活动进入市交易中心交易的,由区县(自治县)监督部门负责监督;两江新区、北部新区、经开区、高新区监督项目的招标投标交易活动由两江新区、北部新区、经开区和高新区负责监督。

第四条 重庆市工程建设招标投标交易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市监管委”),负责对全市工程建设招标投标交易活动监督管理中重大事项、问题的决策和协调。

重庆市工程建设招标投标交易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简称“市监管办”),为市监管委下设机构,负责市监管委日常工作。

重庆市工程建设招标投标交易中心负责为招标投标交易活动提供场所和服务。



第二章 进场范围



第五条 市级监督的和两江新区、北部新区、经开区和高新区监督的下列项目应当进入市交易中心交易:

(一)房屋、市政、交通、水利、电力、能源、工业、园林、绿化、国土、农业、移民、教育、卫生、信息等各类国有资金投资项目。

(二)政府投资项目的BT投(融)资人、特许经营权和建设管理代理业主招标。

(三)市政府确定的其他项目。

市级监督项目属主城九区以外区县(自治县)实施的,对于单项合同额在200万元及以下的施工和货物招标,市级监督部门可以委托项目所在区县(自治县)相关部门监督,但必须进入当地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交易。

第六条 国家有关部门监管的按规定需在本市交易的招标项目,应当进入市交易中心交易。

第七条 市级监督的和两江新区、北部新区、经开区和高新区监督的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非国有投资建设项目,应当进入市交易中心交易。

第八条 区县(自治县)监督的项目,不进入当地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的,应当进入市交易中心交易。进入市交易中心交易的具体环节由区县(自治县)监督部门确定,市交易中心应当提供服务。

第九条 本办法规定的应当进入市交易中心交易的项目(包括勘察、设计、监理、施工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采购),从交易登记至中标结果公示应当在市交易中心进行。



第三章 工作程序



第十条 招标前,招标人应当持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文件和经核准的招标方案、招标文件(含资格预审文件)向项目监督部门办理招标备案。按本办法第二十六条明确的监督职能分工,由相应的市级行政主管部门和经济开发区出具招标备案手续。同一项目有多个监督部门的,上述有关资料同时送各监督部门审查。

国有资金投资项目应当实行资格后审。因技术复杂、合同金额大等原因确需采用资格预审方式的,应报项目监督部门审查同意。

招标文件(含资格预审文件)的内容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备案后的招标文件(含资格预审文件)不得擅作修改,确需修改或补充的,应经项目监督部门同意。

第十一条 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持招标备案手续和经审查备案的招标文件(采用资格预审的,还应提供资格预审文件)到市交易中心办理交易登记。

市交易中心应当及时、合理安排交易日程。交易日程因故需调整的,招标人应报项目监督部门同意,并及时书面通知市交易中心进行调整。

第十二条 市交易中心应当对交易过程进行记录,如实记载从交易登记至中标结果公示的有关情况,作为招标项目进入市交易中心交易的证明。

第十三条 公开招标项目,招标人应当发布招标公告。招标公告在市发展改革行政部门指定媒介和市交易中心交易网上同时发布,需在其他媒介发布的,内容应当相同。

第十四条 市交易中心应当设立网上电子招标投标系统。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补遗文件等招标资料由投标人从网上自主下载。

第十五条 投标保证金应当由投标人从其基本账户汇至市交易中心设立的专用账户,投标保证金交纳情况在开标前应当保密。

市交易中心应当在开标时向监督人员提供投标保证金交纳情况。

第十六条 资格预审委员会或评标委员会成员由五人以上单数组成,其中招标人的评标代表不得超过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的1/3,其余成员从重庆市综合评标专家库中抽取确定。

重庆市综合评标专家库在市交易中心设立抽取终端。设立评标专家库的国家有关部委对评标专家抽取另有要求的,市级相关部门应当将抽取终端设在市交易中心。

评标专家原则上于评标当天抽取产生,特殊情况须提前抽取的,应经项目监督部门同意。

市综合评标专家库不能满足要求的,在国家综合评标专家库或部委设立的评标专家库抽取,特殊情况经项目监督部门同意,可直接确定评标专家。招标人应将项目监督部门同意的书面意见送市监管办备案。在市综合评标专家库外确定的评标专家由招标人负责通知并承担保密责任。

第十七条 开标会议由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主持,邀请所有投标人代表参加。

监督人员应当到场监督,未到场的不得开标。

第十八条 资格预审工作或评标工作由资格预审委员会或评标委员会独立完成,其他人员不得擅自进入评标室。招标人或招标代理人员根据资格预审委员会或评标委员会要求,须进入评标室进行项目介绍、分发文件、评分汇总等评标服务工作的,应由监督人员陪同,服务工作完成后应立即退出评标室。监督人员认为评标现场有异常情况的,应立即进入评标室处理。

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应根据招标项目特点合理安排评标时间,保证评标质量。市交易中心应当对此予以保障。

第十九条 评标结束后3日内,招标人应将评标结果在市发展改革委指定媒介和市交易中心交易网上公示。

第二十条 招标人应当在法定时间内确定中标人,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抄送市交易中心,同时书面通知市交易中心向除中标候选人以外的其他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市交易中心应于5日内退还。

招标人应在法定时间内和中标人签定合同,并同时书面通知市交易中心向中标人和其他中标候选人退还投标保证金。市交易中心应于5日内退还。

投标保证金孳息按人民银行规定退还投标人。投标保证金及孳息须退回至投标人银行基本账户。

第二十一条 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五日内,市交易中心应当为招标人提供交易过程记录。中标通知书发出后15日内,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应将招标投标情况报告报项目监督部门。

第二十二条 在市交易中心交易的项目须办理建设管理手续的,市、区县(自治县)相关部门应当及时办理。

第二十三条 市级监督的必须招标项目,经项目审批部门核准不招标的,项目业主应于承包合同签定后,将审批文件和合同报市交易中心登记。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市监管委设主任一名,由市委常委、市纪委书记担任;设副主任三名,由市政府分管发展改革、行政监察和城乡建设工作的副市长担任;成员由市发展改革委、市监察局、市城乡建委、市交委、市农委、市经济信息委、市外经贸委、市市政委、市财政局、市水利局、市国土房管局、市工商局、市林业局、市移民局、市园林局等市级部门分管领导组成。

市监管委主要职责:

(一)负责研究决策全市工程建设招标投标交易活动监督管理的重大事项,审定市工程建设招标投标交易管理办法等相关制度;

(二)负责协调解决全市工程建设招标投标交易的重大问题;

(三)负责监督指导全市工程建设招标投标交易活动。

第二十五条 市监管办设在市发展改革委。市监管办设主任一名,由市发展改革委分管领导担任;设副主任两名,由市监察局、市城乡建委分管领导担任;成员由市交委、市水利局、市农委、市经济信息委、市外经贸委、市市政委、市财政局、市国土房管局、市工商局、市林业局、市移民局、市园林局等市级部门相关处室负责人组成。

市监管办主要职责:

(一)负责市监管委日常工作,贯彻落实市监管委决策事项;

(二)负责组织协调市政府有关部门、两江新区、北部新区、经开区和高新区对招标投标交易活动进行监督,负责对市监管办各组成部门联络员在办期间的日常管理和工作评价,督促处理举报、投诉事项,审查市级各部门和以上四个开发区制订的招标投标交易管理办法;

(三)负责指导区县(自治县)工程建设招标投标交易活动监督管理工作,对全市工程建设招标投标交易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开展交易服务评比和表彰;

(四)负责审查市交易中心交易规则、交易流程、收费管理办法、场内管理办法和与交易有关的规定;监督和考核市交易中心与交易有关的业务工作,受理与交易服务有关的投诉;

(五)完成市监管委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二十六条 市级招标投标监督部门、两江新区、北部新区、经开区和高新区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三定方案”对进入市交易中心交易的项目进行监督。

市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协调和综合监督招标投标工作,负责对BT投资人、BOT特许经营人、建设管理代理业主招标,以及能源、民航、机电设备和行业主管部门不明确的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对重大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房屋建筑工程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项目,以及市政工程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

市外经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进口机电设备采购项目的国际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

市经济信息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工业和信息产业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

市移民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所审批的移民相关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

市水利、交通、农业、国土房管、林业、园林、市政等行政主管部门分别负责对水利、交通、农业、国土、林业、园林、市政等行业和产业项目及其附属工程的招投标活动实施监督。

两江新区、北部新区、经开区和高新区负责对其审批、核准、备案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

市级招标投标监督部门、两江新区、北部新区、经开区和高新区应当在市交易中心设立办事窗口,为招标投标交易活动提供便捷服务。

第二十七条 市级招标投标监督部门、两江新区、北部新区、经开区和高新区招标投标监管工作:

(一)制订本部门、本开发区招标投标交易监督管理实施细则;

(二)监督本行业、本开发区必须招标项目进入市交易中心交易;

(三)负责对本行业、本开发区必须招标项目交易过程进行监督;

(四)受理有关投诉和举报;

(五)监督合同执行;

(六)建立和完善企业诚信体系,做好市场和行业诚信信息的归集与管理。

同一项目有多个监督部门的,由主办的监督部门牵头联合监督。

第二十八条 市监察部门应当在市交易中心设立电子监察系统,对交易过程实施电子监察,并负责对招标投标活动中行政监察对象的行为实施监督。

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企业诚信体系建设,为招标投标活动运用企业信用信息提供服务,并对运用情况进行监督。

市价格管理部门负责对市交易中心交易服务收费项目、收费标准进行核定,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市审计部门依法对市交易中心财务收支情况进行监督。

第二十九条 市交易中心职能:

(一)负责为招标投标交易活动提供场所和服务,为监督部门进入市交易中心监管提供必要的条件;

(二)制定交易流程、开标评标、现场管理、应急处理等相关交易管理制度,报市监管办审查;

(三)负责场内交易日常管理工作。接受交易登记、发布交易信息、安排专家抽取、记录交易过程、管理场内秩序、保存交易档案、统计交易数据;

(四)协助有关职能部门处理招标投标投诉举报和评标专家的考核管理;

(五)负责交易系统、设施设备等固定资产的投入、管理和运行;

(六)负责协助建立企业诚信体系;

(七)设立投标保证金交纳专用账户,管理投标保证金;

(八)完成市监管委及监管办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条 市交易中心收费应当合理,收取的交易服务费实行专户管理,专项用于与招标投标交易有关的事项。收支情况应当向市监管委报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第五条至第七条规定的项目,由区县(自治县)组织实施或办理建设手续的,项目所在区县(自治县)有关部门应督促项目业主进入市交易中心交易,当地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不得接受并办理招标投标交易手续。

第三十二条 招标人违反本办法规定,应当进入市交易中心交易而未进入的项目,有关行政部门应责令纠正,并不得办理相关建设手续。属纪检监察对象的,由纪检监察部门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未按规定程序交易、泄露应当保密事项、监督部门未到场监督或监督不力的,依据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所称市级监督项目指市级部门负责审批、核准、备案的项目及我市上报国家审批、核准的项目。

本办法所称两江新区、北部新区、经开区和高新区监督项目指两江新区、北部新区、经开区和高新区负责审批、核准、备案的项目。

本办法所称区县(自治县)监督项目指区县(自治县)负责审批、核准、备案的项目。

第三十五条 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进行招标,贷款方、资金提供方对招标投标的具体条件和程序有不同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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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正确实行奖励制度、坚决制止滥发奖金的几项规定

国务院


国务院关于正确实行奖励制度、坚决制止滥发奖金的几项规定

1981年1月16日,国务院

一九七八年恢复企业奖励制度以来,在调动广大职工的积极性,促进企业改善经营管理,厉行增产节约,提高产品质量,降低生产成本等方面,都起了积极作用,成绩是主要的。但是,由于思想认识上不一致,放松了对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奖励制度和提取奖励基金的办法不完善,企业管理制度不健全,加上某些领导干部把发放奖金当作单纯增加职工收入的手段,致使在实行奖励的过程中,存在着严重的平均主义,有些企业还竞相多发、滥发奖金,使奖金的发放失去了控制。有的企业甚至违法乱纪,任意提高商品价格,不惜损害国家利益和消费者利益,牟取非法利润,借此多发奖金。这种状况如不及时扭转,不仅使奖励违背按劳分配原则,失去鼓励先进的作用,腐蚀职工的思想,影响职工的团结,而且浪费国家资金,给国民经济的调整增加困难。因此,正确实行奖励制度,坚决制止滥发奖金,已经成为当前抓好调整、稳定经济的一项迫切任务。希望各级政府和企业主管部门在传达贯彻一九八○年十二月中央工作会议精神的同时,把这项工作当做一件大事,切实地认真地抓紧抓好。现对国民经济调整时期的奖励工作,特作如下规定:
一、企业实行奖励制度,必须加强对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有利于国民经济的调整,促进企业生产的发展。
要教育广大干部和职工树立共产主义的劳动态度,充分发挥自己的聪明才智,各尽所能地为实现四个现代化多做贡献。要发扬大公无私、先人后己、勤俭建国、艰苦奋斗的革命精神,批判和反对资产阶级损人利己、唯利是图、“一切向钱看”的腐朽思想。
当前,搞好国民经济的调整,稳定经济,安定人民生活,这是大局,是全国人民根本利益所在。实行奖励制度,发放奖金,必须服从这个大局,兼顾国家、企业、个人三方面的利益,不能只顾一头,特别是要服从国家利益,有利于搞好国民经济的调整。
企业实行奖励制度的目的,是为了更好地调动群众的积极性,促进企业改善经营管理,鼓励职工提高技术业务水平,提高劳动生产率,发展生产,增多社会财富,增加盈利,在增产增收并保证国家多收的基础上,增加职工的收入。奖金是对超额劳动的一种鼓励。因此,实行奖励制度,必须认真贯彻按劳分配原则,反对平均主义,把职工奖金的多少同企业的生产、经营成果和职工的劳动贡献密切结合起来。企业奖金的增长速度,应当低于生产和利润的增长速度。
要把荣誉奖励和物质奖励结合起来,两者并重,不可偏废。对为国家作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要给予必要的荣誉奖励,以进一步激发他们的社会主义积极性。
二、要克服企业之间奖励中的平均主义,严格控制奖金的发放。
所有企业必须是在完成和超额完成国家计划规定的产量、质量、利润、供货合同等主要经济技术指标的条件下,才能提取和发放奖金。
奖金的发放要按照下列办法予以控制:
各省、市、自治区和国务院各部门所属企业,以主管局(或相当局一级的公司)为单位,全年发放的奖金总额,应控制在所属企业实行奖励制度的职工一个月至两个月标准工资总额之内。各局、各公司全年发放的奖金总额,由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各主管部门,根据所属各局、各公司的生产和盈利情况分别核定。有的一个月标准工资总额,有的一个多月,生产好、盈利多的两个月,但不得一律都是两个月标准工资总额。
各个企业全年发放的奖金总额,由各企业主管局、各公司在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和国务院主管部门核定的本局、本公司全年应发放的奖金总额范围内,根据企业完成和超额完成各项主要经济技术指标的不同情况,以及企业利润的增长幅度大小和取得利润的难易程度等条件,作出具体规定,区别对待,先进企业多发,后进企业少发,不得平均发放。一个企业全年发放的各种奖金的最高限额(国家规定的发明、技术改进、合理化建议奖和特定燃料、原材料节约奖除外),一般不得超过本企业职工两个月的标准工资总额,个别企业各项经济技术指标完成得突出好,贡献特别大的,经省、市、自治区经委、劳动、财政部门或国务院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多发一些,但最多不得超过三个月的标准工资总额。
有政策性亏损的企业,减少核定的亏损额时,可以视同增加盈利对待,发给适当的奖金。
关停企业不发奖金。计划内的生产任务严重不足并且没有盈利的企业,也不发奖金。但为了鼓励这些企业根据市场的需要,自行承揽生产任务,可以根据其承揽生产任务的多少和取得经济效果的大小,经企业主管局批准,酌情发放适当的奖金。
地、县一级所属企业奖金的发放总额,由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按照上述原则,结合具体情况,自行规定。
企业提取的奖励基金在发放奖金后有多余的,可以用于兴建职工住宅和举办其他集体福利事业,或者结转到下一年度使用。
三、企业奖金的发放,要切实注意经济效果,要与生产相结合,与劳动竞赛相结合,并且不得在车间、科室和职工之间平均分配奖金。
各企业有权在本企业应发放的奖金总额范围内,根据生产需要和工作特点,自行拟定本企业的生产奖励办法。
企业对各车间、各科室,要明确规定发奖的各项经济技术指标和考核计奖的办法。各车间、各科室对职工个人奖金的发放,应根据其具体生产、工作情况规定。对能够制定劳动定额和有其他生产指标可以考核的生产工人,按其完成和超额完成劳动定额或其他生产指标的多少计发奖金。
对不能制定劳动定额和没有其他生产指标考核的人员,按其完成岗位责任和本职工作的情况发放奖金。
劳动竞赛中对先进集体、先进个人发放的奖金,从企业奖励基金或企业基金中提取,最多不得超过职工标准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一。
四、各企业必须充分发挥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的作用。企业奖励基金的使用和奖励办法,要经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讨论通过。
五、要坚决制止滥发奖金、津贴、补贴和实物。
下列情况属于违反国家规定,滥发奖金、津贴、补贴和实物:
1.企业发生经营性亏损或者主要经济技术指标均未完成国家计划而发放了奖金的;
2.发放的奖金总额超过本规定和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国务院各主管部门的具体规定的;
3.违反国家价格政策,擅自提高物价或者变相提高物价,牟取非法利润,借此发放奖金的;
4.巧立名目,用坐支销售款、挤占成本、套取现金等违法手段发放奖金的;
5.借口推销呆滞商品或采购短缺物资而发放奖金的;
6.企业或单位之间拉关系送“奖”的,以及上级主管部门向所属企业索取“奖金”的;
7.变相发放各种实物奖(如以低价卖给职工台灯、电扇、家具等)的;
8.违反国家规定,滥发津贴、补贴,以及任意扩大津贴和补贴的发放范围、提高津贴和补贴标准的。
企业主管局、公司和企业发生上述违反规定的情况时,其上一级主管部门应及时进行处理,坚决纠正。有的停发奖金,有的扣回奖金、津贴、补贴。对于变相发放的实物,要按照合理的价格折价,扣回多发的部分。对有关领导人员,要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要给予必要的处分。
在本规定下达以前已经多发了的奖金、津贴、补贴和实物,一般不再重新处理。但对违法乱纪,有意违反国家规定,情节恶劣的,仍应追究有关领导人员的责任,严肃处理。
六、凡是具备实行计件工资制条件的企业,可以根据国家计委、国家经委、国家劳动总局一九八○年四月发布的《国营企业计件工资暂行办法(草案)》的规定,实行计件工资制。实行计件工资制(含提成、分成工资制)的职工,除可以实行特定燃料、原材料节约奖以外,不再实行经常性的生产奖。在实行利润留成的企业,计件超额工资部分应在企业的利润留成中开支。
七、要加强奖金的管理和监督
实行利润留成和自负盈亏的企业,从奖励基金中发放的生产奖金,均应从本企业在银行开立的“专用基金户”支取。
未实行利润留成的企业发放的生产奖金和实行特定燃料、原材料节约奖的企业发放的节约奖金,均应持企业主管部门批准的奖金总额证明单,送交开户银行,开户银行凭据支付。
违反上述规定的,各开户银行有权拒付奖金。
企业主管部门要对所属企业奖金的提取和发放加强监督检查,不得失责。各级经委、财贸办公室、劳动部门、财政部门和人民银行也要负起监督检查的责任。如果发生处理有困难的问题,应报告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直至国务院。
八、各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可以根据本规定,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规定,下达执行。在制定具体规定时,要征求同级工会的意见。具体规定要抄告国家劳动总局、国家经委、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备案,同时抄送全国总工会。
集体所有制企业(包括全民与集体联合经营的企业)奖励制度的规定,由各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参照本规定的精神自行制定,下达执行,并抄告国家劳动总局、国家经委、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和全国总工会。
九、本规定适用于工业、交通、基本建设、财贸、农林等企业,并从一九八一年一月起执行。过去有关规定,凡是与本规定有抵触的,改按本规定执行。
各地区、各部门、各企业在贯彻执行本规定时,一定要认真总结经验,做好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妥善处理当前存在的问题,真正做到正确实行奖励制度,促进生产的发展,促进安定团结。


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岳阳市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湖南省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岳政办发[2006]22号

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岳阳市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岳阳经济开发区、南湖风景区、屈原管理区,市直各单位:

《岳阳市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实施细则》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九月五日





岳阳市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我市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工作,促进我市农村公路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国家发改委和交通部联合印发的《农村公路改造工程管理办法》、交通部颁布的《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及《湖南省农村公路建设管理试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农村公路建设项目是指纳入湖南省“十一五”期间农村公路建设规划并使用国家、省补助资金和地方配套资金建设的项目。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农村公路建设包括:县到乡镇公路建设、通畅工程和通达工程建设。

县到乡镇公路:县城到乡镇所在地公路的改造硬化,铺筑沥青或水泥路面。

通畅工程:乡镇到建制村中心(如学校、村部、主要人口居住地)或建制村到国、省、县、乡道公路路面硬化;

通达工程:未通公路的行政村修建通村公路。

第四条 农村公路建设的基本原则:统筹规划,分步实施,一村一路,国省补助,多方筹资,因地制宜,严格管理。

第五条 农村公路建设应尽量利用老路,不占或少占耕地,少拆迁。

第六条 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工作纳入市政府年度考核范围,市、县(市、区)、乡镇政府要层层签订目标责任书,按年度进行考核。

第七条 农村公路建设的责任主体为县、市、区人民政府,实施主体为乡级人民政府或村民委员会。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八条 市政府成立农村公路建设领导小组,由市政府领导担任组长,市交通、发改、财政、国土、林业、水利、环保等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负责决定、协调和解决农村公路建设中的重大事项。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地点设市交通局。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负责全市农村公路建设日常管理,协调处理建设过程中的有关问题,监督工程进度、工程质量、施工安全、资金使用,考核目标完成情况,总结交流经验,收集、整理和反馈建设信息。

第九条 各县、市、区均应成立相应机构,负责农村公路建设项目的组织、实施、考核、协调等具体管理工作,履行相应职责。各相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农村公路建设的重要意义,相互配合,充分发挥各方面的积极性,为农村公路建设创造良好的环境。

第十条 农村公路建设工程由项目所在县、市、区人民政府具体组织实施,并根据国家有关政策,结合当地实际确定项目业主。项目业主单位的主要领导为项目责任人。

第三章 建设标准与设计



第十一条 农村公路建设要遵循因地制宜、量力而行的原则,充分利用现有公路,避免大改大调、高填深挖,注重环境保护,防止水土流失,切实保护耕地。

县到乡镇公路采用四级及以上公路技术标准,路基宽度一般不小于6.5米,路面宽度不小于5米。水泥路面面层厚度不得小于22厘米,强度不低于C30,水泥稳定类基层厚度不小于15厘米。沥青路面厚度不小于3厘米,水泥稳定类基层厚度不小于20厘米。个别特殊路段(路基改造工程量大,交通量又较小)经过批准可适当降低标准。

通畅工程中的县、乡道应基本达到四级公路技术标准,路基宽度一般不小于5.5米,路面宽度不小于4.5米,水泥路面面层厚度不小于20厘米,强度等级不低于C30,水泥稳定类基层厚度不小于15厘米,或其他类型基层厚度不小于18厘米。

通畅工程中的村道应尽量利用地形进行建设,路基宽度不小于5米(特殊路段不小于4.5米),路面宽度不小于3.5米,水泥路面面层厚度不得小于20厘米,基层必须满足强度和平整度的要求,强度等级不低于C30,抗折强度不低于4.0mpa。路面宽度在4.5米以下的连续路段,根据地形及视距状况,一般每300米设置错车道一处,长10米,路面全幅宽6米。

通达工程建设标准和管理按照《湖南省通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湘交计统字〔2003〕812号)执行。

第十二条 农村公路应完善排水系统和防护工程,排水不良的地段和冲刷严重的路段应设置硬化边沟,努力提高公路的抗灾能力。

农村公路在陡岩、急弯、沿江路段,学校、人口集中地等地段应设置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和警示标志,为行车安全提供必要条件。在交叉路口应设置指路标志,以引导行车。

第十三条 农村公路桥涵数量应根据公路排水和农田排灌的需要设置。桥涵设计荷载为公路-Ⅱ级。

第十四条 通畅工程和通达工程应进行一阶段施工图简易设计,设计文件由各县、市、区公路所编制,设计资料主要包括设计说明书,路线走向图,路面结构设计图,桥、涵、构造物设计图和预算等,由县、市、区交通局审批,抄送市地方公路管理处,报市交通局备案,市交通局将备案情况和项目明细表汇总报省农村公路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查。

大、中桥和隧道工程项目设计必须由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承担,由市交通局审批,报省农村公路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变更工程设计的,应报原审批部门批准,批准后应及时报送备案。

第十五条 农村公路应坚持按标准建设,为实现村村通客班车创造有利条件。如擅自降低建设标准,将按规定扣减补助经费。







第四章 计划与前期工作管理



第十六条 县、市、区实施通畅工程项目的建设管理程序:

(一)与乡、村衔接,落实建设意愿和自筹建设资金;

(二)编制下年度建议计划;

(三)县、市、区公路所对项目进行勘测设计;

(四)县、市、区交通局对设计进行批复;

(五)组织路基验收,确定项目业主;

(六)依法确定施工队伍;

(七)确定项目监理人员;

(八)县、市、区交通局办理项目施工许可,并报市交通局备案;

(九)组织施工与竣工验收;

(十)整理资料归档。

第十七条 农村公路建设年度计划根据通畅五年规划及通畅率目标,按照合理安排、先通后畅、分步实施、稳步推进的原则编制。由县、市、区交通局提出意见,市交通局会同市发改委联合报省交通厅和省发改委,同时抄报省农村公路建设办公室和省公路局。

第十八条 通畅工程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由市发改委打捆申报,由省发改委进行一揽子审批。列入农村公路建设通畅工程年度计划的项目应符合下列条件:

——已纳入国家及省五年建设规划;

——完成项目前期工作,具备开工条件;

——项目建设业主已明确,项目建设资金已落实;

——项目能够在申报计划年度内实施完成。

在满足上述条件的前提下,通畅工程计划优先安排通村公路中的县道、乡道,重点是从乡镇所在地连接三个及以上行政村的唯一出口路的县、乡、村道建设。

第十九条 市交通局、市发改委和市财政局根据省农村公路建设计划,将年度农村公路建设规模和资金计划下达给各县、市、区,工程项目必须在计划年度内实施完成。不得擅自变更项目或减少建设规模、降低建设标准等,确需调整的,必须报原审批机关审核批准。

第二十条 凡纳入农村公路规划的项目,必须提前一年完成路基改造任务,通过验收合格后才能申报下一年度计划。



第五章 项目招投标



第二十一条 通畅工程项目中符合法定招标条件的,应当依法进行招标。对于规模较大、技术复杂的公路建设项目以及大桥、隧道工程应当单独招标,其他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可以在同一乡镇范围内多项目一并招标。招投标项目需报县、市、区发改委批准,由业主单位依法组织,县级交通主管部门监督指导,中标单位需在项目所在地乡镇、村公示。招标定标方式采用“合理低价评审抽取法”。

  含群众集资、农民投劳或利用扶贫资金建设的农村公路建设项目,以及未达到法定招标条件的项目,可以不进行招标。

第二十二条 参与通畅公路建设的施工单位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施工企业;

(二)具有相应的工程建设资质;

(三)具有一定的技术力量和施工设备;

(四)具有相应的施工经历。



第六章 工程建设与质量管理



第二十三条 农村公路建设要认真贯彻执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交通部、湖南省有关公路工程质量管理规定。项目的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要认真落实工程质量责任制,建立质量责任卡,确保工程质量合格,并努力达到优良标准。

第二十四条 农村公路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由省交通建设质量监督岳阳市分站(以下简称市交通质监分站)负责,各县、市、区交通局应组建质量监督小组,具体负责项目的质量监督工作。同时,还要采取社会监督、群众监督等方式,严格把好质量关。

第二十五条 县、市、区交通主管部门作为项目业主的农村公路项目,由项目所在地交通主管部门和公路管理机构抽调有经验的技术人员组成监理组,或者由项目业主质量管理人员与设计单位派出的设计代表联合组成监理组开展监理工作。由乡镇人民政府作为项目业主的农村公路项目,县、市、区交通主管部门应组织乡镇参建干部和村参建负责人进行专业培训,建立工程监理制度。有条件的县、市、区农村公路改造项目也可采用社会监理模式,同时注重发挥农民群众的监督作用。

第二十六条 市交通质监分站应加强对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的检查、监督,并对重要结构物、关键工序、关键部位进行质量抽检;县到乡镇公路项目及所有公路桥梁、隧道工程应由市交通质监分站监督,并实行社会监理。

第二十七条 施工单位必须在项目施工地段醒目处设立公示标牌并注明:项目名称、里程、施工单位名称或承包人姓名、质量监理或监督人姓名、工期、路面宽度和厚度及水泥砼的配合比。

第二十八条 水泥路面施工在砼初凝后终凝前,在建设项目的起讫点用字模压印建设时间,沥青路面每个项目用白色磁板拼出建设时间,再用压实机械碾压成型于路面面层,以备检查考核。

第二十九条 工程施工应加强安全生产管理,牢固树立安全理念。各县、市、区应结合工程实际,建立安全管理办法,采取有效措施,针对薄弱环节加强管理,严格施工安全操作规程。

第三十条 对施工中出现的重大质量事故,业主必须按有关规定及时处理和严格区分责任,并向当地交通局、市农村公路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市交通质监分站报告。

第三十一条 农村公路质量缺陷责任期为1年,质量保证金为施工合同额的5%。质量保证金待质量缺陷期满、质量缺陷得到有效处置后支付。

第三十二条 农村公路建设实行工程报告制度。各县、市、区交通局应坚持每月进行工程质量、安全、保畅等工作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在每月26日将截止25日的当月工程进度情况、资金投入和到位情况及考核检查情况报送市农村公路建设办公室,同时抄送市地方公路管理处,市地方公路管理处每季度对全市通畅、通达公路建设进度和质量情况进行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在每季度末报送市农村公路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作为拨付资金的依据。



第七章 资金筹集与管理



第三十三条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享受省重点工程相关优惠政策。

第三十四条 农村公路建设资金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筹措,国家、省及市按有关标准给予补助。同时鼓励农村公路沿线受益单位捐助,利用冠名权、路边资源开发权、绿化权等方式筹集社会资金投资农村公路建设,鼓励企业和个人捐款用于农村公路建设

第三十五条 县到乡镇公路:已纳入省规划尚未实施的项目,国家及省补助资金为30万元/公里(平江县为33万元/公里),市政府补助资金4万元/公里,县财政补助资金1万元/公里。

第三十六条 通畅工程(水泥路面)中的村道,国家及省资金补助标准为10万元/公里(平江县为12万元/公里),通畅公路中的县、乡道在村道补助的基础上增加5万元/公里。

第三十七条 通畅工程中,县、乡道市财政按1万元/公里补助,村道市财政按0.5万元/公里补助。各县、市、区财政应安排相应的配套资金。

通畅工程中不足资金由各县、市、区政府自筹解决。

第三十八条 通达工程国家及省资金补助标准为4万元/公里(平江县为6万元)。补助经费全部用于砂石路面铺装、防护、排水及桥、涵工程。路基工程不足资金由当地政府自筹解决。

第三十九条 与农村公路建设配套的农村客运站场建设,国家及省补助资金18万元/站,市、县(市、区)财政各配套5万元/站。

第四十条 各级地方政府应为农村公路建设提供便利条件,落实好农村公路建设用地、料场、税费等方面的优惠政策,切实降低工程造价。

第四十一条 农村公路建设不得增加农民负担,不得损害农民利益,不得采用强制手段向单位和个人集资,不得强制农民出工、备料。确需农民出资投劳的,应由村民委员会按“一事一议”的办法解决。

农村公路建设不得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不得拖欠征地拆迁款。

第四十二条 农村公路建设国省补助资金和市补助资金原则上采取以奖代补的办法落实到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国省预拨资金到位后,市农村公路建设办公室将根据实际情况预拨40%的启动资金,待建设项目完成并经市、省验收后,拨付上述标准的补助资金的余额(县到乡镇公路仍按工程进度拨付建设资金)。对于积极性高,自筹资金力度大,当年完成里程数量多的县、市、区,市在下年度计划中优先安排,在目标考核方面给予奖励。

对于农村公路建设措施不力,自筹资金不到位,不能如期完成建设目标的县、市、区,在下一年度建设计划安排时,核减其相应的建设规模和资金,并将单位目标考核定为不合格。

第四十三条 农村公路建设资金的拨付,严格按照省财政厅、省交通厅制定的具体管理办法执行。国省补助和市配套资金由市财政局根据市农村公路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供的进度和质量等拨款意见拨至县、市、区财政局,县、市、区财政局在5个工作日内将资金拨付到县、市、区农村公路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资金专户。

第四十四条 各县、市、区要严格执行国债资金(中央预算内投资)和车购税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严格按照交通部制定的《农村公路建设资金使用监督管理办法》和省交通厅、省财政厅的有关规定执行。国、省安排的农村公路建设资金必须专款专用,并全部用于工程直接费用,严禁截留、挤占、挪用和超范围使用。工程设计、质量管理、检测、管理等费用只能在县级配套资金中适当提取。

第四十五条 农村公路建设工程要分级设立国债(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建设资金专户,实行专户存储,单独建账,单独核算。对资金的拨付和使用要实行规范化管理,严格各项制度,防止流失浪费,提高资金使用效率。要加强国债(中央预算内投资)、车购税、省市补助资金使用的全过程监督。

第四十六条 各级财政部门要根据财政部《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规定》(财建〔2001〕591号),组织对建设项目的工程概算、预算和竣工决(结)算进行评估和审查,并不得向项目单位收取任何审查费用。

第四十七条 项目业主要将农村公路建设资金使用情况向公路沿线群众定期进行公示,加强资金使用的社会监督。



第八章 竣工验收



第四十八条 工程验收参照交通部《公路工程竣工验收办法》和省交通厅的有关规定执行。交、竣工验收可合并进行。其中:县到乡镇公路按照省交通厅下发的《湖南省县到乡镇公路交、竣工合并验收实施细则》(湘交计统字〔2005〕471号)要求组织交、竣工验收;畅通工程中的大桥和隧道工程,由市交通局组织交、竣工验收;其他农村公路项目由县、市、区交通局组织交、竣工验收。市交通局以县、市、区为单位,按项目里程的40%比例进行抽查。

第四十九条 农村公路建设工程项目从立项到竣工验收的项目管理、工程监理、施工原始记录等所有资料,均应按规定收集、整理、装订、归档,竣工验收后的竣工文件资料移交所属公路管理机构。

工程验收合格后,各县、市、区交通局要及时更新数据库,并上报市交通局。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一条 县到乡镇公路建设中,本实施细则未作规定的,按《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交通局<关于岳阳市县到乡镇公路改造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岳政办发〔2003〕6号)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