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市人事局长春市机关、事业单位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吉林省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长府办发〔1996〕49号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市人事局长春市机关、事业单位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长春市人事局制定的《长春市机关、事业单位奖励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一九九六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长春市机关、事业单位奖励暂行办法
为了充分调动全市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积极性、创造性,鼓励他们积极进取,奋发向上,进一步加强对奖励工作的宏观管理,现根据《国家公务员奖励暂行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奖励的原则
奖励要坚持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鼓励为主的原则,严格执行有关规定,不搞重复奖励。在本年度工作中做出成绩的,一般结合年度考核进行表彰.对在特殊环境中做出贡献的,随时给予奖励。
二、奖励的范围、对象
奖励适用于全市各级党政群机关、事业单位在职人员和离退休人员。
三、奖励的种类、条件
(一)奖励的种类
1、个人奖励分为嘉奖、记三等功、二等功、一等功、授予荣誉称号。
2、集体奖励分为嘉奖、集体三等功、集体二等功、集体一等功、授予荣誉称号。
(二)奖励的条件
l、集体奖励的条件
(1)领导班子坚定不移地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强团结,作风民主,凝聚力强,能充分发挥领导核心作用;
(2)密切联系群众,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在人民群众中享有较高的威信,党群、干群关系融洽;
(3)认真实行并超额完成目标责任制所规定的各项工作任务,政绩显著;
(4)不谋私利、廉洁自律,两个文明建设搞得好,锐意进取,有较强的开拓精神;
(5)在执行某项任务或工作时,团结奋斗,做出突出贡献。
2、个人奖励的条件
(1)忠于职守、积极工作、成绩显著,遵守纪律、廉洁奉公、作风正派、办事公道、起模范带头作用的;
(2)爱护公共财物,节约国家资财,有突出贡献的;
(3)坚持原则,同各种违法违纪行为作斗争有功绩的;
(4)见义勇为,舍已救人,维护社会公德和社会治安表现突出的;
(5)在工作中有发明创造或者提出合理化建议,为我市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
(6)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
(7)在增进民族团结,维护社会稳定方面做出贡献的;
(8)防止和挽救事故有功,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免受或者减少损失的;
(9)在抢险救灾等特定环境中奋不顾身,做出突出贡献的;
(10)在外事交往中,为国家争得荣誉和利益的。
四、奖励的标准
(一)对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可给予嘉奖。
(二)对在工作中做出较大贡献,取得显著成绩,且在本系统、本县(市)区有一定影响的.可以记三等功;
(三)对在工作中做出重大贡献,且在本地区或全市范围内有较大影响的.可以记二等功、一等功;
(四)对功绩卓著、有特殊贡献的可授予荣誉称号。
(五)对获奖的个人由审批机关颁发奖励证书。
(六)对获奖的集体可颁发奖状、奖旗或奖杯,不再发奖金和奖品。
(七)受嘉奖的个人给予100元的奖励;记三等功的令人给予200至300:元的奖励;记二等功的个人给予500至 l000元的奖励;记一等功的个人给予1000至2000元的奖励;授予荣誉称号的个人给予2000至3000元的奖励。
(八)奖励经费仍按《中共吉林省委、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党群机关、事业单位奖励工作管理的通知》(吉发[1990]24号)执行。
五、奖励的程序和批准权限
(一)程序
各级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民圆体及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奖励由所在单位提出奖励意见,按照规定的批准权限上报,由审批机关审核批准,并予以公布。
(二)批准权限
1、嘉奖、记三等功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市直机关和各事业单位由市人事局批准;
2、记二等功由长春市人民政府批准;
3、记一等功和授予荣誉称号经市人事局审核后由市政府报省政府批准。
4、各级人民政府按照奖励权限的规定,给予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或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任命的人民政府领导人的奖励,应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
人大、政协、法院、检察院及党群部门领导人的奖励按干部管理权限经审核同意后报有关部门批准。
对政府各部门领导人的奖励,按干部管理权限,需经组织部门审核同意后,由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六、表彰奖励的评审和计划申报审批
(一)市直各部门开展的系统表彰活动,必须与市人事局联合进行,一般应结合本部门的工作会议每2至3年进行一次。以政府名义召开的表彰会,只限于对劳模奖励以及突发事件、重大活动的奖励。
(二)各级机关、事业单位开展的系统和以政府名义开展的表彰活动,必须在第一季度向同级人事部门申报计划,经人事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组织实施。未经批准,不得以任何名义自行开展全市性的奖励表彰活动。
(三)因突发事件或其他特殊情况需进行表彰的,采取一事一报的办法。
申报计划的内容包括:
l、承办部门及承办理由;
2、依据文件的文号、时间;
3、表彰会议的名称;
4、表彰的集体和个人的数量、范围及奖励标准;
5、奖励经费的数额及经费渠道;
6、表彰方式(会议、登报)。
(四)受表彰的集体和个人需登报公布的-必须经市人事局批准。奖励审批表、奖励证书由市人事局根据国家人事部的规定统一制发。
(五)申报办法
1、以系统名义进行表彰活动的,根据年初计划,在表彰会议召开前两周向市人事局报送表彰活动方案,经审核后方可实施;
2、以政府名义进行的表彰活动,需提前1个月向市人事局报送表彰活动方案,经审核同意后,填写《以市政府名义召开表彰会议审批承办单》和《奖励经费审批表》,由市级主管领导签字后方可实施。
3、各级政府人事部门是当地负责奖励工作的综合管理部门。各县(市)、区.市直各委办局向上级推荐的表彰对象,需先和同级政府人事部门沟通,共同组成评审小组,经评审考核,并按管理权限征得主管机关同意后,方可上报。
七、奖励的纠正和撤销
凡获得奖励的个人或集体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撤销其奖励:
(一)伪造事迹,骗取奖励;
(二)申报奖励时,隐瞒严重错误或严重违反规定的。
撤销奖励由原申报机关报请审批机关批准,批准部门要撤回奖状、奖旗、证书等,并停止享受有关待遇。
长春市人事局
一九九六年十一月十九日
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玉林市网上行政审批系统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玉林市网上行政审批系统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玉政办发〔2005〕19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市政府各委办局:
《玉林市网上行政审批系统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二届人民政府第38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玉林市网上行政审批系统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玉林市网上行政审批系统的应用,保障网上行政审批系统的正常运行,创新审批方式,提高行政效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玉林市网上行政审批系统(以下简称审批系统)是我市电子政务系统的一个子系统;是发布政府行政许可与审批信息、提供公众网上办事的统一入口(http://sp.yulin.gov.cn),宗旨是“政务公开、在线办理;方便企业、服务市民;信息服务、资源共享”;是政府面向社会提供许可、审批、服务的门户,具有表单下载、在线填报、网上审批、结果反馈等功能,为公众和企业提供方便快捷的办事通道。
第三条 市政府各委办局及相关部门负责承担具体的上网业务的办理(http://oa.yulin.gov.cn),并将办理结果反馈到玉林市电子政务大厅(http://yulin.gov.cn),提供给申报用户查询使用,是网上行政审批系统高效运行的重要保障。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经批准使用我市网上行政审批系统的单位以及各使用单位的使用人员。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五条 审批系统的规划、开发和推广实施工作由市政府办公室统一领导和协调指挥。
第六条 市政务中心负责审批系统的监督和管理,负责进入政务大厅审批事项和审批流程的确认和各业务部门间的协调等审批系统规范性工作。
第七条 市信息中心负责审批系统维护的具体工作。其职责如下:
(一)网上审批表单和流程的技术制作;
(二)征询各业务部门的意见和建议,研究、协调解决各业务部门在使用系统中出现的问题,并提出处理意见;
(三)组织各业务部门的用户进行系统使用知识的培训等工作;
(四)组织和提供审批系统必要的技术支持。
第八条 各业务部门确定一名主管领导负责本部门内部业务系统的建设和管理,并确定专人负责与系统维护机构联系。建立规范的维护管理操作流程,确保上报信息及业务变更、维护工作符合本部门的业务规则,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九条 “玉林市电子政务大厅”面向市民提供统一的申报入口与反馈服务;审批系统承担面向各相关业务的变更管理、审核及监督等职责,各委办局负责具体业务的承办,并根据本部门业务需求变化,进行业务数据变更的申请和处理,确保为社会公众提供具有可操作性的网上服务。
第十条 审批系统由市政务中心统一协调,与各委办局及相关部门共同组成运行管理队伍,各司其责,合理分工。
第四章 网站安全
第十一条 各部门应建立并健全网络信息安全组织领导机构和各项管理制度。
第十二条 各部门应当根据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限定上网信息内容。
第十三条 各单位应当依据《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和《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加强网上互动内容的监管,确保信息安全。
第五章 应急处理
第十四条 当系统出现故障,引起系统无法进行正常运行时,应及时报告市信息中心和市政务中心。由市信息中心尽快组织有关单位查明原因,排除故障,并在24小时内作出响应。
第十五条 若24小时内仍未排除故障,造成系统不能正常运行时,由市政务中心提出解决办法,并以纸质书面的方式通知各业务部门,保障审批业务工作的正常进行。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各部门违反本办法的,将予以通报批评并责令改正。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政务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工作规范细则
工作规范细则
一、为保证审批系统稳定有序的运行,要逐步建立和完善各级规章制度与规范,包括机房管理制度,系统安全管理制度,信息维护管理制度,操作流程规范等;设立各类岗位职责;建立用户监督投诉机制等。
二、网上的审批事项申请工作要求
各部门的审批事项需要进入“电子政务大厅”实现网上办理,该审批事项的流程、表单和办事指南必须经过部门内部确定、审核,以书面形式加盖单位公章报市政务中心审核,审核通过后市信息中心负责具体工作。
三、变更维护工作要求
1、所有变更维护内容均经过本单位内部管理流程的审核,并得到相关主管领导签字。
2、变更维护内容(除信息发布维护的内容之外)一经内部确定,则以书面形式提出变更请求,加盖单位公章报市政务中心备案,市信息中心负责具体事务变更。
3、备案并确认变更请求后,由市信息中心在网上维护相关的变更内容。
4、审批系统管理员接收到网上的变更请求后2个工作日内,对该变更请求的内容进行审核,如符合要求,则允许发布到审批系统,否则,给予审核意见。
四、申报表单发布要求
1、审批系统上发布的各申报表单主要为广大市民在申报审批及服务事项时提供服务,所发布的申报表单应当依据国家和本市相关规定,根据各审批及服务事项业务需要确定。表单说明清晰,便于填写。
2、表单变更并发布成功后,系统自动生成一个新的版本。新旧表单的唯一标识是表单编号和表单版本号。
3、对于旧版本表单,如果存在已经受理的审批事项申报请求,则其将沿用旧版本表单。
4、对于新申报的审批事项,将全部采用新版本的表单。
五、网上审批服务事项管理要求
审批系统已经在网上实现的各审批及服务事项来源于各单位的业务需要,本着方便群众、符合业务规范的原则建立,确保发布的各审批及服务事项符合有关法律依据。
六、回复类信息管理要求
回复类信息包括审批过程中的各环节状态、各环节反馈的通知类消息、审批结束后的审批结果和咨询回复四类信息。各单位对需要回复的信息进行及时响应。
七、各单位系统维护管理员需及时浏览市级平台信息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