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突发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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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突发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规定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85号


  《宁夏回族自治区突发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规定》及其附件《宁夏回族自治区突发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及防御指南》已经2005年10月13日自治区人民政府第66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12月1日起施行。

                         自治区主席 马启智
                       二○○五年十月二十六日

宁夏回族自治区突发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规定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我区突发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的发布工作,有效地防御和减轻气象灾害,保护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及《宁夏回族自治区气象条例》,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发布突发气象灾害预警信号(以下简称预警信号),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的预警信号,是指有发布权的气象台站根据气象探测资料制作的,为有效防御和减轻突发气象灾害而向社会公众发布的警报信息。


  第四条 预警信号由名称、图标、含义和防御指南四部分构成(见附件)。
  预警信号分为暴雨、高温、寒潮、大雾、雷雨大风、大风、沙尘暴、冰雹、雪灾、霜冻、道路积冰等十一类。
  预警信号按照灾害性天气的严重性和紧急程度总体上分为四级,颜色依次为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同时以中英文标识,分别代表一般、较重、严重和特别严重。


  第五条 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预警信号的发布工作。
  广播电视、通信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助做好预警信号的发布工作。


  第六条 自治区对预警信号实行统一发布制度。除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及其所属的气象台站外,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向社会发布预警信号。
  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发布预警信号,应当指明气象灾害预警的区域。


  第七条 气象台站只能发布本预报服务责任区内的预警信号。上级气象台站应当加强对下级气象台站预警信号发布的技术指导;上下级气象台站要建立预警信号发布的会商沟通制度,保证上级气象台与下级气象台站预警信号发布的一致性。


  第八条 气象台站应当及时、准确地发布预警信号,并根据天气变化情况,及时更新或者解除预警信号,并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和单位通报。


  第九条 广播、电视、报纸、电信等媒体在收到气象台站发布的预警信号(包括重新确认或更新)或者解除的信号后,应当及时播发该预警信号。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和有条件的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在所在城市的中心位置设立电子屏幕及时播发预警信号。
  播发预警信号的具体办法,由县以上气象主管机构会同广播电视、通信行政主管部门共同制定。


  第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气象灾害监测预警系统、预警信号制作与发布系统的基础设施建设,提高本地区的预警水平、播发质量和防御能力。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应当根据本规定编印预警信号以及防御措施的宣传手册,并广泛进行宣传。


  第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参照本规定中的防御指南,结合本地区和本部门的情况,制定防御突发气象灾害的具体措施。
  交通、通信、能源、建设等公共设施管理机构和教育、卫生等公益性机构及相关单位应当参照预警信号防御指南,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突发气象灾害的应急预案,避免或者减少气象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


  第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一)非法向社会发布预警信号的;
  (二)广播、电视、报纸、电信等媒体向社会传播非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站适时提供的预警信号的。


  第十四条 当事人对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五条 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及其所属气象台站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导致突发气象灾害预警出现重大漏报、错报事故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致使国家利益和人民生命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本规定自2005年12月1日起施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突发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及防御指南


  预警信号由名称、图标、含义和防御指南四部分构成。预警信号分为暴雨、高温、寒潮、大雾、雷雨大风、大风、沙尘暴、冰雹、雪灾、霜冻、道路积冰等11类。
  预警信号按照灾害的严重性和紧急程度,总体上分为4级(Ⅳ,Ⅲ,Ⅱ,Ⅰ级),颜色依次为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同时以中英文标识,分别代表一般、较重、严重和特别严重。


  一、暴雨预警信号
  暴雨预警信号分3级,分别以黄色、橙色、红色表示。
  (一)暴雨黄色预警信号
  图标:(略)
  含义:6小时降雨量将达30毫米以上,或者 3小时已达20毫米以上且降雨可能持续。
  防御指南:
  1.相关应急处置部门和抢险单位,家长、学生、学校要特别关注天气变化,采取防御措施;
  2.收盖露天晾晒物品,相关单位做好低洼、易受淹地区的排水防涝工作;
  3.驾驶人员应注意道路积水和交通阻塞,确保安全;
  4.检查农田、鱼塘排水系统,降低易淹水塘水位。
  (二)暴雨橙色预警信号
  图标:(略)
  含义:3小时降雨量将达30毫米以上,或者 1小时已达10毫米以上且降雨可能持续。
  防御指南:
  1.暂停在空旷地方的户外作业,尽可能停留在室内或者安全场所避雨;
  2.相关应急处置部门和抢险单位加强值班,密切监视灾情,切断低洼地带有危险的室外电源,落实应对措施;
  3.交通、公安等部门应对积水地区实行交通引导或管制;
  4.转移危险地带以及危房居民到安全场所避雨。
  其他同暴雨黄色预警信号。
  (三)暴雨红色预警信号
  图标:(略)
  含义:3小时降雨量将达50毫米以上,或者 1小时已达16毫米以上且降雨可能持续或增强。
  防御指南:
  1.人员应留在安全处所,户外人员应立即到安全的地方暂避;
  2.相关应急处置部门和抢险单位随时准备启动抢险应急方案;
  3.已有上学学生和上班人员的学校、幼儿园以及其他有关单位应采取专门的保护措施,处于危险地带的应停课、停业,立即转移到安全的地方暂避。
  其他同暴雨橙色预警信号。


  二、高温预警信号
  高温预警信号分3级,分别以黄色、橙色、红色表示。
  (一)高温黄色预警信号
  图标:(略)
  含义:24小时内最高气温将要升至35℃以上。
  防御指南:
  1.注意了解掌握高温信息,做好防暑降温工作;
  2.注意作息时间,保证睡眠,必要时准备一些常用的防暑降温药品;
  3.媒体应加强防暑保健知识的宣传,各相关部门、单位落实防暑降温保障措施。
  (二)高温橙色预警信号
  图标:(略)
  含义:24小时内最高气温将要升至37℃以上。
  防御指南:
  1.积极采取防暑降温措施;
  2.尽量避免午后高温时段的户外活动,对老、弱、病、幼人群提供防暑降温指导,并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
  3.建议供电、供水部门做好调度、应急准备,有关部门应注意防范因用电量过高,电线、变压器等电力设备负载大而引发火灾;
  4.户外或者高温条件下的作业人员应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
  其他同高温黄色预警信号。
  (三)高温红色预警信号
  图标:(略)
  含义:24小时内最高气温将要升至40℃以上。
  防御指南:
  1.注意防暑降温,白天尽量减少户外活动;
  2.有关部门要特别注意防火;
  3.建议停止户外露天作业。
  其他同高温橙色预警信号。


  三、寒潮预警信号
  寒潮预警信号分3级,分别以蓝色、黄色、橙色表示。
  (一)寒潮蓝色预警信号
  图标:(略)
  含义:24小时内最低气温将要下降8℃以上,最低气温小于等于4℃,平均风力可达6级以上,或阵风7级以上;或已经下降8℃以上,最低气温小于等于4℃,平均风力达6级以上,或阵风7级以上,并可能持续。
  防御指南:
  1.人员要注意添衣保暖,温室、大棚应采取一定的防寒和防风措施;
  2.把门窗、围板、棚架、临时搭建物等易被大风吹动的搭建物固紧,妥善安置易受寒潮大风影响的室外物品;
  3.船舶应到避风场所避风,通知高空、水上等户外作业人员停止作业;
  4.要留意有关媒体报道寒潮的最新信息,以便采取进一步措施;
  5.在生产上做好对寒潮天气的防御准备。
  (二)寒潮黄色预警信号
  图标:(略)
  含义:24小时内最低气温将要下降12℃以上,最低气温小于等于4℃,平均风力可达6级以上,或阵风7级以上;或已经下降12℃以上,最低气温小于等于4℃,平均风力达6级以上,或阵风7级以上,并可能持续。
  防御指南:
  1.做好人员(尤其是老弱病人)的防寒保暖和防风工作;
  2.做好牲畜、家禽的防寒防风,对水果及有关水产、农作物等种养品种采取防寒防风措施。
  其他同寒潮蓝色预警信号。
  (三)寒潮橙色预警信号
  图标:(略)
  含义:24小时内最低气温将要下降16℃以上,最低气温小于等于0℃,平均风力可达6级以上,或阵风7级以上;或已经下降16℃以上,最低气温小于等于0℃,平均风力达6级以上,或阵风7级以上,并可能持续。
  防御指南:
  1.加强人员(尤其是老弱病人)的防寒保暖和防风工作;
  2.进一步做好牲畜、家禽的防寒保暖和防风工作;
  3.农业、水产业、畜牧业等要积极采取防霜冻、冰冻和大风措施,尽量减少损失。
  其他同寒潮黄色预警信号。


  四、大雾预警信号
  大雾预警信号分3级,分别以黄色、橙色、红色表示。
  (一)大雾黄色预警信号
  图标:(略)
  含义:12小时内可能出现能见度小于500米的浓雾,或者已经出现能见度小于500米、大于等于200米的浓雾且可能持续。
  防御指南:
  1.驾驶人员注意浓雾变化,小心驾驶;
  2.机场、高速公路、轮渡码头注意交通安全。
  (二)大雾橙色预警信号
  图标:(略)
  含义:6小时内可能出现能见度小于200米的浓雾,或者已经出现能见度小于200米、大于等于50米的浓雾且可能持续。
  防御指南:
  1.浓雾使空气质量明显降低,居民需适当防护;
  2.由于能见度较低,驾驶人员应控制速度,确保安全;
  3.机场、高速公路、轮渡码头采取措施,保障交通安全。
  其他同大雾黄色预警信号。
  (三)大雾红色预警信号
  图标:(略)
  含义:2小时内可能出现能见度低于50米的强浓雾,或者已经出现能见度低于50米的强浓雾且可能持续。
  防御指南:
  1.受强浓雾影响地区的机场暂停飞机起降,高速公路和轮渡暂时封闭或者停航;
  2.各类机动交通工具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安全;
  3.各相关部门、单位采取紧急防御措施,确保安全。
  其他同大雾橙色预警信号。


  五、雷雨大风预警信号
  雷雨大风预警信号分4级,分别以蓝色、黄色、橙色、红色表示。
  (一)雷雨大风蓝色预警信号
  图标:(略)
  含义:6小时内可能受雷雨大风影响,平均风力可达到6级以上,或阵风7级以上并伴有雷电;或者已经受雷雨大风影响,平均风力已达到6级—7级,或阵风7级—8级并伴有雷电,且可能持续。
  防御指南:
  1.做好防风、防雷电准备;
  2.注意有关媒体报道的雷雨大风最新消息和有关防风通知,学生停留在安全地方;
  3.把门窗、围板、棚架、临时搭建物等易被风吹动的搭建物固紧,人员应当尽快离开临时搭建物,妥善安置易受雷雨大风影响的室外物品。
  (二)雷雨大风黄色预警信号
  图标:(略)
  含义:6小时内可能受雷雨大风影响,平均风力可达8级以上,或阵风9级以上并伴有强雷电;或者已经受雷雨大风影响,平均风力达8级—9级,或阵风9级—10级并伴有强雷电,且可能持续。
  防御指南:
  1.妥善保管易受雷击的贵重电器设备,断电后放到安全的地方;
  2.危险地带和危房居民,以及船舶应到避风场所避风,千万不要在树下、电杆下、塔吊下避雨,出现雷电时应当关闭手机;
  3.切断霓虹灯招牌及危险的室外电源;
  4.停止露天集体活动,立即疏散人员;
  5.高空、水上等户外作业人员停止作业,危险地带人员撤离。
  其他同雷雨大风蓝色预警信号。
  (三)雷雨大风橙色预警信号
  图标:(略)
  含义:2小时内可能受雷雨大风影响,平均风力可达10级以上,或阵风11级以上,并伴有强雷电;或者已经受雷雨大风影响,平均风力为10级—11级,或阵风11级—12级并伴有强雷电,且可能持续。
  防御指南:
  1.人员切勿外出,确保留在最安全的地方;
  2.相关应急处置部门和抢险单位随时准备启动抢险应急方案;
  3.加固码头设施,防止船只走锚和碰撞。
  其他同雷雨大风黄色预警信号。
  (四)雷雨大风红色预警信号
  图标:(略)
  含义:2小时内可能受雷雨大风影响,平均风力可达12级以上并伴有强雷电;或者已经受雷雨大风影响,平均风力为12级以上并伴有强雷电,且可能持续。
  防御指南:
  1.进入特别紧急防风状态;
  2.相关应急处置部门和抢险单位随时准备启动抢险应急方案。
  其他同雷雨大风橙色预警信号。


  六、大风预警信号
  大风(除雷雨大风外)预警信号分4级,分别以蓝色、黄色、橙色、红色表示。
  (一)大风蓝色预警信号
  图标:(略)
  含义:24小时内可能受大风影响,平均风力可达6级以上,或阵风7级以上;或者已经受大风影响,平均风力为6级—7级,或阵风7级—8级并可能持续。
  防御指南:
  1.把户外广告牌、门窗、围板、棚架、临时搭建物等易被风吹动的搭建物固紧,妥善安置易受大风影响的室外物品;
  2.注意有关媒体报道的大风最新消息和有关防风通知;
  3.机场、高速公路采取措施,保障交通安全。
  (二)大风黄色预警信号
  图标:(略)
  含义:12小时内可能受大风影响,平均风力可达8级以上,或阵风9级以上;或者已经受大风影响,平均风力为8级—9级,或阵风9级—10级并可能持续。
  防御指南:
  1.尽可能停留在室内或安全场所避风,建议幼儿园、托儿所停课;
  2.关紧门窗,危险地带和危房居民以及船舶应到避风场所避风,通知高空、水上等户外作业人员停止作业;
  3.切断霓虹灯招牌及危险的室外电源;
  4.停止露天集体活动和室内大的集会,立即疏散人员。
  其他同大风蓝色预警信号。
  (三)大风橙色预警信号
  图标:(略)
  含义:6小时内可能受大风影响,平均风力可达10级以上,或阵风11级以上;或者已经受大风影响,平均风力为10级—11级,或阵风11级—12级并可能持续。
  防御指南:
  1.进入紧急防风状态,建议中小学停课;
  2.居民切勿随意外出,确保老人小孩留在家中最安全的地方;
  3.相关应急处置部门和抢险单位加强值班,密切监视灾情,落实应对措施;
  4.加固码头设施,防止船只走锚和碰撞。
  其他同大风黄色预警信号。
  (四)大风红色预警信号
  图标:(略)
  含义:6小时内可能出现平均风力达12级以上的大风,或者已经出现平均风力达12级以上的大风并可能持续。
  防御指南:
  1.进入特别紧急防风状态,建议停业、停课 (除特殊行业);
  2.人员应尽可能呆在防风安全的地方,相关应急处置部门和抢险单位随时准备启动抢险应急方案。
  其他同大风橙色预警信号。


  七、沙尘暴预警信号
  沙尘暴预警信号分3级,分别以黄色、橙色、红色表示。
  (一)沙尘暴黄色预警信号
  图标:(略)
  含义:24小时内可能出现沙尘暴天气(能见度小于1000米)或者已经出现沙尘暴天气并可能持续。
  防御指南:
  1.做好防风防沙准备,及时关闭门窗;
  2.空气质量差,注意携带口罩、纱巾等防尘用品,以免沙尘对眼睛和呼吸道造成损伤;做好精密仪器的密封工作;
  3.把围板、棚架、临时搭建物等易被风吹动的搭建物固紧,妥善安置易受沙尘暴影响的室外物品。
  (二)沙尘暴橙色预警信号
  图标:(略)
  含义:12小时内可能出现强沙尘暴天气(能见度小于500米),或者已经出现强沙尘暴天气并可能持续。
  防御指南:
  1.尽可能停留在室内或安全场所躲避风沙,用纱巾蒙住头防御风沙的行人要保证有良好的视线,注意交通安全;
  2.注意尽量少骑自行车,刮风时不要在广告牌和老树下长期逗留;驾驶人员注意沙尘暴变化,小心驾驶;
  3.机场、高速公路、轮渡码头注意交通安全;
  4.建议暂停高空和户外作业,停止露天集体活动。
  其他同沙尘暴黄色预警信号。
  (三)沙尘暴红色预警信号
  图标:(略)
  含义:6小时内可能出现特强沙尘暴天气(能见度小于50米),或者已经出现特强沙尘暴天气并可能持续。
  防御指南:
  1.人员应尽可能呆在防风安全的地方,不要在户外活动;推迟上学或放学,直至特强沙尘暴结束;
  2.相关应急处置部门和抢险单位随时准备启动抢险应急方案;
  3.受特强沙尘暴影响地区的机场暂停飞机起降,高速公路和轮渡暂时封闭或者停航;
  4.各类机动交通工具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安全。
  其它同沙尘暴橙色预警信号。


  八、冰雹预警信号
  冰雹预警信号分2级,分别以橙色、红色表示。
  (一)冰雹橙色预警信号
  图标:(略)
  含义:6小时内可能出现冰雹伴随雷电天气,并可能造成雹灾。
  防御指南:
  1.注意天气变化,做好防雹和防雷电准备;
  2.妥善安置易受冰雹影响的室外物品、小汽车等;
  3.老人、小孩不要外出,留在家中;
  4.将家禽、牲畜等赶到带有顶篷的安全场所;
  5.不要进入孤立的棚屋、岗亭等建筑物或大树底下,出现雷电时应当关闭手机;
  6.做好人工消雹的作业准备并伺机进行人工消雹作业。
  (二)冰雹红色预警信号
  图标:(略)
  含义:2小时内出现冰雹伴随雷电天气的可能性极大,并可能造成重雹灾。
  防御指南:
  1.户外行人立即到安全的地方暂避;
  2.相关应急处置部门和抢险单位随时准备启动抢险应急方案。
  其他同冰雹橙色预警信号。


  九、雪灾预警信号
  雪灾预警信号分3级,分别以黄色、橙色、红色表示。
  (一)雪灾黄色预警信号
  图标:(略)
  含义:12小时内可能出现对交通或牧业有影响的降雪。
  防御指南:
  1.相关部门做好防雪准备,采取防御措施;
  2.交通部门做好道路融雪准备,降雪时户外活动注意防滑,驾驶人员放慢行车速度,注意交通安全;
  3.注意防范因供电、通信线路受损而造成次生灾害。
  (二)雪灾橙色预警信号
  图标:(略)
  含义:6小时内可能出现对交通或牧业有较大影响的降雪,或者已经出现对交通或牧业有较大影响的降雪并可能持续。
  防御指南:
  1.相关部门做好道路清扫和积雪融化工作;
  2.驾驶人员要小心驾驶,保证安全;
  3、减少不必要的户外活动,将牲畜赶到圈里喂养。
  其他同雪灾黄色预警信号。
  (三)雪灾红色预警信号
  图标:(略)
  含义:2小时内可能出现对交通或牧业有很大影响的降雪,或者已经出现对交通或牧业有很大影响的降雪并可能持续。
  防御指南:
  1.必要时关闭高速公路;
  2.相关应急处置部门随时准备启动应急方案。
  其他同雪灾橙色预警信号。


  十、霜冻
  霜冻预警信号分3级,分别以黄色、橙色、红色表示,4月15日至9月30日发布。
  (一)霜冻黄色预警信号
  图标:(略)
  含义:24小时内最低气温将要降至3C以下。
  防御指南:
  1.人员要注意添衣保暖,对农作物、果树等应采取一定的防寒措施;
  2.要留意有关媒体报道降温的最新信息,以便采取进一步措施;
  3.在生产上做好对霜冻天气的防御准备。
  (二)霜冻橙色预警信号
  图标:(略)
  含义:24小时内最低气温将要降至0℃以下。
  防御指南:
  1.做好人员(尤其是老弱病人)的防寒保暖工作;
  2.做好牲畜、家禽的防寒,对农作物、果树等采取防冻措施;
  3.留意有关媒体报道霜冻持续的信息和有关通知,以便采取进一步防御措施。
  其他同霜冻黄色预警信号。
  (三)霜冻红色预警信号
  图标:(略)
  含义:24小时内最低气温将要降至-3℃以下。
  防御指南:
  1.加强人员(尤其是老弱病人)的防寒保暖工作;
  2.进一步做好牲畜、家禽的防寒保暖;
  3.农业、畜牧业等要积极采取防霜冻措施,尽量减少冻害损失。
  其他同霜冻橙色预警信号。


  十一、道路结冰预警信号
  道路结冰预警信号分3级,分别以黄色、橙色、红色表示。
  (一)道路结冰黄色预警信号
  图标:(略)
  含义:12小时内可能出现对交通有影响的道路结冰。
  防御指南:
  1.交通、公安等部门要做好应对准备工作;
  2.驾驶人员应注意路况,安全行使。
  (二)道路结冰橙色预警信号
  图标:(略)
  含义:6小时内可能出现对交通有较大影响的道路结冰。
  防御指南:
  1.行人出门注意防滑;
  2.交通、公安等部门注意指挥和疏导行使车辆;
  3.驾驶人员应采取防滑措施,听从指挥,慢速行使。
  其他同道路结冰黄色预警信号。
  (三)道路结冰红色预警信号
  图标:(略)
  含义:2小时内可能出现或者已经出现对交通有很大影响的道路结冰。
  防御指南:
  1.相关应急处置部门随时准备启动应急方案;
  2.必要时关闭结冰道路交通。
  其他同道路结冰橙色预警信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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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劳动部关于下达1996年特种定向债券中央有关部门发行募集数及发行办法的通知(已失效)

财政部 劳动部


财政部、劳动部关于下达1996年特种定向债券中央有关部门发行募集数及发行办法的通知

财国债字〔1996〕55号



中央有关部门:
1996年特种定向债券的发行计划已经国务院批准。现将中央有关部门募集数及发行办法正式下达。请你们认真做好认购今年特种定向债券的准备工作,保证发行计划顺利完成。
附件:一、1996年特种定向债券有关部门募集表(略)
二、1996年特种定向债券中央系统发行办法
三、委托转帐协议(样本)(略)
四、1996年特种定向债券交款情况表(表样)
(略)

附件二:1996年特种定向债券中央系统发行办法
为筹集国家经济建设资金,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的投资管理,经国务院批准,决定向中央有关部门发行1996年特种定向债券。
一、发行条件
1.1996年特种定向债券(以下简称“本期债券”)向中央有关部门发行总额计划为10亿元。从1996年9月3日开始发行,至9月25日结束。
2.“本期债券”为附息国债,期限五年,年利率8.8%,利息按年支付。起息日为1996年9月3日,利息支付日为每年的9月3日(节、假日顺延),2001年9月3日支付最后一年利息并偿还本金。
3.“本期债券”暂不上市交易。
二、发行方式
1.“本期债券”由财政部发行,采取向中央有关部门养老保险基金管理机构以及其他社会保险基金等机构投资人定向募集的方式发行。
2.“本期债券”分部门的定向募集数,按照1995年底中央有关部门养老保险基金历年滚存余额的一定比例、并参考1995年养老保险基金增长情况确定下达。
3.“本期债券”以收款单的形式发行,由财政部负责收款单的印制、调运和分发。
4.财政部委托北京市财政局代表财政部办理本期债券中央有关部门的募集发行、支付利息及到期偿还本金等有关具体事宜;中央有关部门养老保险基金管理机构负责在本系统内根据统筹情况落实定向募集数。
三、款项的缴纳与上划
1.中央有关部门养老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应于9月25日前,持转帐支票到北京市财政局办理缴款手续。
2.北京市财政局根据收到的转帐支票,开出“1996年特种定向债券”收款单(一式三联)。收款单第一联作为记帐凭证;第二联收据联由缴款单位留存,作为每年支取利息及到期兑取本金的依据;第三联存根联由北京市财政局留存,作为办理挂失及每年支付利息及到期兑付本金
的依据。
3.北京市财政局在收到款项的次日将款项划入财政部指定帐户,并在汇款单上注明“特种定向债券”字样。
收款单位:财政部国债司
开户银行: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国库司
帐 号:0215001-9609
用 途:1996年特种定向债券发行款
行 号:10051
四、每年利息的支取及到期本金的偿付
“本期债券”购买单位依据“1996年特种定向债券”收款单第二联在每年利息支付日支取利息。利息支取采取委托转帐的方式,即购买单位与北京市财政局事先签定有关委托签发单位直接办理转帐手续的协议(见协议样本),由北京市财政局负责每年按期将利息划转到购买单位指
定帐户。北京市财政局应将每次转帐信汇单回执联(或复印件)附在收款单第三联后,作为已向购买单位支付利息的凭证。
“本期债券”到期时,购买单位须委派专人持收款单第二联和单位证明,到北京市财政局办理本金兑取手续,北京市财政局在核对无误后,填列收款单第二联、第三联的相应栏目,并由购买单位经办人签章。本金兑付手续办理完毕,收款单第二联由北京市财政局收回。
中央有关部门养老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在每年收到利息和到期兑付本金后,根据本系统债券募集情况,逐级下拨利息和本金。
五、手续费的拨付及分配比例
“本期债券”发行手续费为发行额的1.5‰。其中北京市财政局0.5‰,中央有关部门养老保险基金管理机构1‰。在中央有关部门养老保险基金管理机构通过北京市财政局按期、足额上划定向募集数后(以9月30日财政部指定帐户收到款项为准),由财政部一次支付到北京市
财政局,由其根据募集款缴纳情况拨付中央有关部门养老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对于无特殊情况、不按期缴纳募集款的,财政部将视情况扣减部分发行手续费。
利息支付手续费为资金支付额的0.6‰,由财政部在每年支付利息时支付给经办该项业务的北京市财政局;“本期债券”到期兑付本金及支付最后一年利息时,兑付手续费(含本金兑付及支付最后一年利息的手续费)为资金支付额的1‰,其中北京市财政局0.4‰,中央有关部门
养老保险基金管理机构0.6‰,财政部在到期兑付本金及支付最后一年利息时一并支付到北京市财政局,由其按上述比例拨付中央有关部门养老保险基金管理机构。
六、报告制度与管理
北京市财政局应在9月15日前向财政部国债司报送“关于1996年特种定向债券落实情况报告”,汇报落实情况;并在发行结束后的10日内向财政部国债司上报“1996年特种定向债券交款情况表”(见表样)。
“本期债券”的发行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关系到全年国债发行计划的落实;同时,为适应市场建设的发展,在付息方式上采取了按年付息的办法,付息方式比较复杂,这都对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中央有关部门要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必须派专人负责,落实各项措施,认真
细致做好收款单与帐、款的管理工作,保证发行计划的按期完成。



1996年8月26日

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实施舟山市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等三个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浙江省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实施舟山市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等三个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要求批转舟山市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等三个实施细则(试行)的请示》(舟公积金中心〔2004〕26号)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四年十二月七日






附件: 舟山市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本市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浙江省住房公积金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合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归集管理,包括住房公积金的登记、账户设立、缴存、转移、封存等。

第三条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全市住房公积金归集的管理,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及各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负责住房公积金登记、缴存、转移、封存等具体业务承办。

第四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下列单位及其职工应缴存住房公积金:

(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

(二)国有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和在城镇的股份企业、合伙企业、私营企业;

(三)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

前款所称职工是指与用人单位建立和形成劳动关系的从业人员。



二、登记及账户设立

第五条 新设立的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三十日内,持单位设立批准文件或营业执照到“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中心”应为缴存单位及职工设立单位账户和职工账户。

第六条 单位新录用或者新调入职工的,应自录用或调入之日起三十日内到“中心”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或转移等手续。

第七条 单位名称、地址发生变更的,原单位应当自发生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到“中心”办理变更登记。

第八条 单位撤销、破产或者解散的,应当自发生上述情况之日起三十日内由原单位或清算小组到“中心”办理注销登记,并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或封存手续。



三、缴 存

第九条 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是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最低不得低于劳动部门规定的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

第十条 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是缴存基数分别乘以职工本人和所在单位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之和。

第十一条 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从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数;新调入职工从调入单位发放工资之日起缴存住房公积金。

第十二条 依法足额缴纳税款的企业和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同意,可以按规定提高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第十三条 单位上年度经营亏损但无拖欠职工工资的,或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发放职工工资的,可在自发生上述情况之日三十日内由单位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申请降低缴存基数或缴存比例;单位上年度经营亏损并且连续三个月拖欠职工工资的,可在自发生上述情况之日起三十日内由单位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申请缓缴。

单位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缓缴住房公积金,应当由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讨论通过,并提供单位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的申请报告(包括原因和补缴计划)、单位上年度及最近三个月财务报表,以及其他应提供的资料,经“中心”审核,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执行。

经批准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待经济效益好转,应当恢复到规定的缴存比例或补缴缓缴的住房公积金。

第十四条 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由所在单位每月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

单位应当于每月发放职工工资之日起七日内,将代扣代缴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汇缴到“中心”在受托银行开户的住房公积金专户内。

第十五条 单位欠缴或少缴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的,应从发生欠缴或少缴当月起办理补缴。

第十六条 “中心”应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设立职工个人明细账,住房公积金自存入职工个人公积金账户之日起按国家规定的利率计息,按年结算,每年六月三十日为住房公积金的结息日,结息后本息自动转存。



四、转 移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单位或职工应到“中心”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

(一)本市范围内调动工作的;

(二)单位合并、分立的;

(三)单位撤销、破产、解散后职工与新就业单位重新建立劳动关系的;

(四)需转入“中心”托管账户管理的;

第十八条 集中封存户内的职工与新就业单位重新建立劳动关系的,应由本人持封存户凭单和身份证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手续。



五、封 存

第十九条 职工因下列情形之一,致使住房公积金缴存中断,其住房公积金账户无法转移,职工又不符合提取住房公积金条件时,单位应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手续:

(一)职工停薪留职(本人自愿通过原单位继续缴存除外);

(二)职工合同期满不再延期或合同期内被解聘的;

(三)职工辞职或被单位辞退、除名,未在其他单位就业的;

(四)职工被判刑、劳教的;

(五)职工因其他情况与单位脱离劳动关系的。

第二十条 单位发生撤销、解散或破产,需纳入“中心”集中封存管理的,单位应向“中心”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证明材料:

(一)单位申请纳入封存户管理的原因;

(二)职工住房公积金账号、姓名、身份证号码及身份证复印件;

(三)上级主管部门或有关部门同意单位撤销、解散、破产的有关批准文件。



六、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于2004年12月20日起实施。







舟山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一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规范住房公积金提取使用行为,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浙江省住房公积金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提取管理。

第三条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全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的管理。市本级及各县(区)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及各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负责承办。

第四条 住房公积金提取的金融业务由“中心”委托政府指定的商业银行办理。



二、 提取范围

第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职工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未重新就业满五年的;

(五)出国、出境定居的;

(六)工作调出本市或非本市户口职工离开本市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七)偿还住房贷款本息的。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其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可以申请提取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第六条 职工购买、建造自住住房或者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所需资金,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中储存余额尚不足的,可以提取其配偶、父母、子女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中的储存余额,但需征得被提取人的书面同意。



三、 提取额度

第七条 依照本办法第五条第(一)款规定提取职工本人及其直系亲属住房公积金存储余额的,同一情形或购买同一套住房的只能提取一次;办理住房贷款的,还可以在贷款最后全部还清时再次提取,贷款期间中途不得提取。支取金额到百元为止。

第八条 购买、建造、翻建或大修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职工本人及其直系亲属提取个人账户存储余额之和,不得超过发生此项住房消费行为所支付的总价款;拆迁房、危房改造的,提取的住房公积金总额不得超过其补差房款。

第九条 依照本办法第五条第(二)、(三)、(四)、(五)、(六)款及第六条规定,可以提取职工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全部存储余额(包括利息),同时注销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



四、提取凭证及相关资料

第十条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时需提供本人身份证,委托他人办理的需提供委托人身份证、代办人身份证。

职工同时提取配偶及父母、子女住房公积金余额的,应提供结婚证或同一户口的户口簿;属父母、子女关系的,应提供同一户口的户口簿或户籍所在地公安部门出具的亲属证明或职工所在单位出具的有效证明。

第十一条 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应提供下列凭证:

(一)购买商品房的,提供商品房购销合同,首期付款收据或销售商品房发票;如产权已登记发证的凭房产证和销售商品房发票复印件;

(二)购买二手房的,应根据买卖双方向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和批准依据,需提供《舟山市私房转让申请审批表》或《舟山市房改房转让申请表》,如产权已登记发证的凭房产证和税务部门开具的销售不动产专用发票;

(三)建造、翻建自住住房的,应提供《房屋所有权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市规划区私人建房规划许可审批表》或《城乡私人建房用地呈报表》;

(四)职工大修自住住房的,提供县级以上规划管理部门批准的有效证件和《房屋所有权证》;

(五)拆迁安置房或危房改造的,应提供拆迁安置协议、危房改造协议及房价差额收据。

第十二条 职工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提供县以上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关于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伤残鉴定证明。

第十三条 职工离、退休的,提供本人的离休、退休证和身份证。

第十四条 职工因工作调出本市、户口迁出本市或出国定居的需提供工作调动介绍信、户口迁出证明、出国定居证明。

第十五条 职工还清全部住房贷款本息的,应提供还清住房贷款凭证。

第十六条 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其合法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应提供该职工死亡证明或法院作出宣告死亡证明、与死亡职工的关系证明或遗赠证明;对该继承权或遗赠权发生争议的,提供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书、裁定书或调解书。



五、提取程序

第十七条 职工凭提取凭证及相关资料,向单位提出提取住房公积金的申请。所在单位应予核实,审核后开具《舟山市住房公积金支取单》。职工持该支取单和身份证以及有关证件资料到“中心”办理支取手续。

第十八条 对符合规定的,?中心?于当日办理并开具现金支票;对尚需审核的,?中心?在接到申请之日起两日内作出准予或不准予提取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不准予提取的原因。

第十九条 集中在“中心”托管账户管理的职工符合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凭身份证和《封存户凭单》直接到“中心”办理,提取住房公积金。

第二十条 本办法中住房贷款包括住房公积金贷款、组

合贷款和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



六、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于2004年12月20日起实施。









舟山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实施细则(试行)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本市住房制度改革,鼓励个人购买自住住房,规范住房公积金的贷款管理,维护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浙江省住房公积金条例》,结合舟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购房贷款,是指以住房公积金为资金来源,向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发放的定向用于购买家庭自住普通住房的专项贷款,包括住房公积金贷款和住房组合贷款(与银行商业贷款组合)。购买别墅、商铺不能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购房贷款。

第三条 舟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及其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为本市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和运作机构,负责受理和审批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负责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借贷和结算,并承担公积金贷款风险。

第四条 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由“中心”委托政府指定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受托银行)承办。“中心”与受托银行应当签订书面委托合同。

第五条 舟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是住房公积金的决策机构,财政、审计等部门对“中心”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实施监督。



二、贷款对象和条件

第六条 凡实行住房公积金制度单位的职工,在本市区域(包括县、区)购买、建造、翻建具有所有权的普通自住住房,并同时具备下列条件者,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一)按规定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六个月以上;

(二)已支付所购房屋净房价30%或以上的首期付款;

(三)具有稳定经济收入,信用良好,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四)同意以所购房屋作为贷款抵押物;

(五)商品房多层住宅原则上到揭顶,高层住宅到三分之二;二手房在取得所有权证一个月内;或经规划、土地资源部门批准建造、翻建的自住住房已竣工,并取得所有权证一个月内;

第七条 每户家庭原则上只能享受一次贷款。当住房公积金不能满足贷款需求时,贷款发放可实行“轮候制”。



三、贷款额度、期限和利率

第八条 住房公积金可贷额度为:夫妻双方计提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工资之和×50%×12×贷款年限,且不能高于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规定的住房公积金最高贷款额度。如果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不能满足所需,可申请组合贷款,但贷款的最高额度不能高于所购房屋净房价的70%;购二手房的不能高于房屋评估价的50%; 建造、翻建自住住房的,不能高于评估价的50%。

第九条 住房公积金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二十年,并不能超过借款人法定离退休年龄。

第十条 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和计息办法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执行。



四、贷款程序

第十一条 借款人向“中心”提出借款申请,填妥《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件和资料的原件及复印件:

(一)借款人及配偶的身份证明;

(二)婚姻状况证明;

(三)合法的购房合同或购买二手房的交易审批表;

(四)30%的付款证明;

(五)建造、翻建住房的,提供国土资源、规划部门批准证件;

第十二条 ?中心?对资料齐备的借款申请当日受理,在七个工作日内对借款申请人是否符合借款条件进行审核,作出准予贷款或不予贷款的决定,并告知借款申请人。

第十三条 由“中心”、受托银行与借款人签订书面的借款合同和抵押合同,按规定办理贷款抵押登记、房产保险等手续。

第十四条 “中心”或受托银行按照借款合同约定的时间、金额发放贷款,贷款资金通过受托银行以转帐支付的方式划转。



五、贷款抵押和抵押房产保险

第十五条 借款人应与“中心”、受托银行签订书面抵押合同,并于放款前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手续。抵押合同的有关内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确定。

第十六条 以房产作为抵押的,借款人需在借款合同签订前办理房产保险手续,抵押期限内,保险单由“中心”或受托银行保管。

第十七条 借款人对设定抵押的房产在抵押期内必须妥善保管,负有维修、保养、保证完好无损的责任,并随时接受贷款人的监督检查。对设定的抵押物,按有关法律规定办理。贷款人对抵押房产的它项权证和保险单,负有妥善保管的责任。

第十八条 抵押合同自抵押房产登记之日起生效至借款人还清全部贷款本息时终止。



六、贷款偿还

第十九条 借款人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按合同约定的方式偿还贷款本息。

第二十条 经贷款人同意,借款人可以提前偿还部分(最多不超过二次)或者全部贷款本息。其提前归还部分不再计收利息;按照借款合同,已计收的贷款利息不予退还。

第二十一条 借款人未按借款合同约定归还贷款本息时,“中心”对借款人的逾期本息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按日计收逾期罚息。

第二十二条 借款人死亡或宣告死亡、失踪的,其财产继承人、受赠人可继续履行借款合同,但应递交继承证明并签订补充合同。继承人放弃继承或者受遗赠人放弃遗赠的除外。



七、抵押物的处理

第二十三条 当借款人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中心”有权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抵押物:

(一)借款人连续三个月不按合同规定归还贷款本息;

(二)借款人在还款期限内死亡或宣告死亡、失踪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后无继承人、受遗赠人或监护人,或其继承人、受遗赠人或监护人拒绝履行借款合同之条款;

(三)借款人提供虚假文件或资料,已经或可能造成贷款损失的;

(四)借款人违反贷款合同规定的条款,经贷款人指出,借款人未予纠正。

第二十四条 “中心”处理抵押物的方式和办法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处理抵押物所得扣除税费后,首先偿还贷款本息及相关费用,剩余部分退还借款人。处分抵押物所得不足以偿还贷款本息和相关费用的,贷款人有权向借款人追索未偿还部分。



八、附 则

第二十六条 借款合同当事人要求变更原合同内容,需以书面形式提前一个月通知合同的其他当事人,在未达成新的协议之前,原合同继续有效。

第二十七条 借款合同当事人之间发生争议时,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申请仲裁或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于2004年12月20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