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出版局关于实施《中国标准书号》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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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出版局关于实施《中国标准书号》的通知

国家出版局


国家出版局关于实施《中国标准书号》的通知
1986年7月14日,国家出版局

《中国标准书号》是1986年国家标准局批准颁布的一项国家标准(GB5795--86),将于1987年1月1日起在全国实施。“中国标准书号”将取代我国长期以来使用的“全国统一书号”。为顺利实现从“全国统一书号”到“中国标准书号”的过渡,特作如下规定:
一、1987年1月1日以后发稿的图书,从征订目录稿到版本记录一律采用“中国标准书号”;同时保留“全国统一书号”。
二、1988年1月1日以后发稿的图书,一律取消“全国统一书号”,只用“中国标准书号”。请各出版社在1987年中,将以前所有仅用“全国统一书号”发稿的图书出版完毕,实在出不来的,请补编“中国标准书号”,以保证1988年1月1日以后出版的所有图书上都使用“中国标准书号”。
三、“中国标准书号”不包括下列三类出版物:(1)临时性印刷品,年画、年历画、挂历、台历等;(2)无书名页的单张美术印刷品或折页美术印刷品(图片);(3)各级技术标准文献。
上述不使用“中国标准书号”的图书,将继续使用“全国统一书号”,但其中出版社社号改为新颁发的“中国标准书号”中的出版者号,从1988年1月1日起执行。
《中国标准书号使用手册》中有关适用范围一章提到的,原“全国统一书号”中不包括的出版物(例如缩微出版物等),也要在适当时候逐步采用“中国标准书号”,开始采用的时间及方法将另行通知。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UDC389.6(51)
(083.73)
GB5795--86
中 国 标 准 书 号
China Standard Book Number
----------------------------------------------------------------------
本标准的目的在于使在中国注册的出版社所出版的每一种图书的每一个版本都有一个世界性的唯一标识代码,使利用计算机或其他现代化技术进行图书的贸易管理和信息交换得到更高的效率和可靠性,并为图书的分类统计和销售陈列工作创造方便条件。
1 中国标准书号的结构
一个中国标准书号由一个国际标准书号(InternationalStandard Book Number,缩写为ISBN)和一个图书分类—种次号两部分组成,其中国际标准书号(ISBN)是中国标准书号的主体,可以独立使用。
1.1 国际标准书号(ISBN)的结构
国际标准书号由分为以下四段的十位数字所组成:
第一段—组号
第二段—出版者号
第三段—书名号
第四段—校验位
1.1.1 组号:组号是国家、地区、语言或其他组织集团的代号。由国际书号中心(International ISBN Agency)负责分 配。中国组号为一位数字“7”。
1.1.2 出版者号:由国家标准书号中心负责分配,其位数视申请出版社图书出版量多少而异。出版者号的设置参见本标准第2章。
1.1.3 书名号:由出版社负责管理分配,每个出版社所出各种图书的书名号的位数L是固定的,计算公式如下:
L=9--(组号位数+出版者号位数)………………………(1)
1.1.4 校验位:为中国标准书号的第十位数字。其数值C10由中国标准书号的前九位数字(C1~C9)依次以10~2加权之和并以11为模数按式(2)计算得到:
9
C10=11--MOD〔∑Ci×(11--i),11〕…………(2)
i=1
式中:MOD--求余函数。
当MOD函数值为1(C10=10)时,校验码以×表示;当MOD函数值为0(C10=11)时,校验码仍以0表示。
1.2 图书分类一种次号的结构
图书分类一种次号由图书所属学科的分类号和种次号两段组成,期间用中圆点“·”隔开。如:A·125;TP·301等等。
1.2.1 分类号:由出版社根据图书的学科范畴参照《中国图书馆图书分类法》的基本大类给出,其中工业技术类图书按二级类目给出(参见附录A)。因此本段代码为1~2个汉语拼音字母。
1.2.2 种次号:为同一出版社所出版的同一图书类号的不同图书的流水编号,由出版社自行给出。其最大数字不应超过国际标准书号第三段书序号(见1.1.3)的数字。
2 出版者号的设置
为使在相当长的历史时期内,满足申请中国标准书号的出版社的需要,并使各个出版社分配到与其出版量相适应的出版者号,本标准确定如下出版者号的分段范围设置表:


--------------------------------------------------------------
出版者号长度| 出版者号范围 |出版者数量
--------------|--------------------------|------------------
2位数字 | 00~09 | 10
3位数字 | 100~499 | 400
4位数字 | 5000~7999 | 3000
5位数字 | 80000~89999 | 10000
6位数字 |900000~999999|100000
--------------------------------------------------------------
3 中国标准书号的印刷与存储格式
中国标准书号应印在图书的版权页和封底(或护封)上。国际标准书号前应冠以ISBN字样;书号的四段(组号、出版者号、书名号、校验位)之间要用一个连字符相连接。例如:
ISBN7--01--134069--6
国际标准书号和图书分类一种次号之间应以水平线或斜线隔开。
例如:
ISBN7--144--11316--×/TP·1064
中国标准书号的印刷字体不应小于13级照排字(新五号铅字)
当在计算机内部存储中国标准书号的ISBN部分时,可在相应字段内省略ISBN及连字符。如:7011340696,以节省存储空间。当由计算机内读出这种压缩形式的书号时,可借助本标准第2章所列出的出版社号分段范围设置表,打印ISBN分段格式。

附录A: 《中国图书馆图书分类法》采用类目一览表(补充件)
A马克思主义、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 TD矿业工程B哲学 TE石油、天然气工业C社会科学总论 TF冶金工业D政治、法律 TG金属学、金属工艺E军事 TH机械、仪表工业F经济 TJ武器工业G文化、科学、教育、体育 TK动力工程H语言、文字 TL原子能技术I文学 TM电工技术J艺术 TN无线电电子学、电讯技术K历史、地理 TP自动化技术、计算技术N自然科学总论 TQ化学工业O数理科学和化学 TS轻工业、手工业P天文学,地球科学 TU建筑科学Q生物科学 TV水利工程R医药、卫生 U交通运输S农业、林业 V航空、宇宙飞行T工业技术总论 X环境科学 TB一般工业技术 Z综合性图书
附加说明:
本标准的国际标准书号结构和国际标准ISO2108--1978《文献工作—国际标准书号(ISBN)》的规定完全相同。
本标准由全国文献工作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第七分会提出。
本标准由第七分会“书号”起草小组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万锦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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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社会是乡土性的,在这块土地上,居住着9亿多的农民,他们的生活方式里蕴含着传承了几千年的土性,对土的依恋,让他们生活的圈子变得狭窄,日出而耕,日落而归的劳作,稳定了这块固定生活圈的格局。乡土社会在地方性的限制下成了生于斯、死于斯的社会。特定的文化,特定的生活方式造就了中国乡土社区的基本单位是村落,从三家村起可以到几千户的大村。孤立、隔膜在这村与村之间的关系中形成。但孤立和隔膜并不是绝对的,人口的流动率小,社区间的往来也必然疏少。也可以这样说乡土社会的生活是富于地方性的。地方性是指他们活动范围有地域上的限制。在区域间接触少,生活隔离,各自保持着孤立的社会圈子。但是在自己狭窄的村落之间,这种孤立,隔膜就消失殆尽,人们在村落里生活,每一家,每一户的基本情况都了如指掌,相互之间见证了各自孩子的成长,宏观来看就形成了区域范围内的熟人社会,熟悉是从时间里、多方面、经常的接触中所发生的亲密的感觉。这感觉是无数次的小磨擦里陶炼出来的结果。在这种熟人社会里,我们经常会听见这样的言语,“我们大家是熟人打个招呼就是了,还用得着多说么?”这一类的话已经成了我们现代社会的阻碍,现代社会是个陌生人组成的社会,各人不知道各人的底细,所以得讲个明白;还要怕口说无凭,画个押,签个字。这样才发生了法律。然而在乡土社会中法律是无从发生的。“这不是见外了么?”乡土社会里从熟悉得到信任。这信任并非没有根据的,其实最可靠也没有了,因为这是规矩。乡土社会的信用并不是对契约的重视,而是发生于对一种行为的规矩熟悉到不加思索时的可靠性,不但对人他们,对物也是“熟悉”的。一个老农看见蚂蚁在搬家了,会忙着去田里开沟,他熟悉蚂蚁搬家的意义。从熟悉里得来的认识是个别的,并不是抽象的普遍原则。在熟悉的环境里生长的人,不需要这种原则,他只要在接触所及的范围之内知道从手段到目的间的个别关联。在乡土社会中生长的人似乎不太追求这笼罩万有的真理。做子女的得在日常接触中去摸熟父母的性格,然后去承他们的欢,做到自己的心安。这说明了乡土社会中人和人相处的基本办法。
乡土社会的格局导致了法律文化渗透的局限性,在这个熟人社会里,人们的各种秩序尽然有序,即使出现了纠纷,靠得也是村落里的所谓的权威人士来解决,处理的结果没有任何的强制力作为后盾,但是人们对于纠纷的处理结果却很少有异议,这种熟人社会复杂的关系网所产生的礼治约束力能有效地约束人们的行为,法律的思维无法渗入其中,礼治的形成是人们行为不受规律拘束而自动形成的秩序,它必须以传统的方式并且能有效的应付各种生活问题为前提。乡土社会满足了这前提,因之它的秩序是靠礼治来维持的。在一个变迁很快的社会,传统的效力是无法保证的。尽管一种生活的方法在过去是怎样有效,如果环境一改变,谁也不能再依着老法子去应付新的问题了。所应付的问题如果要由团体合作的时候,就得大家接受个同意的办法,要保证大家在规定的办法下合作应付共同问题,就得有个力量来控制每个人了,这就是法治社会的要求。如今的乡村社会正在发生着巨变,虽然还没有达到乡村城镇化的水平,但是由于乡村务工人员大量向城市涌入,带来了农村传统格局的巨变,人们不再继续以前的日出而耕,日落而归的劳作,转而进入城市,创造收入,这种行为就直接打破了以前的熟人社会格局,人们不再在礼治的思维下生活,这批务工人员从城市不仅带回来了资金,也带来了城市里陌生人社会的法律思想,面对纠纷时,礼所产生的约束力已经大打折扣,乡村社会里的权威人士的言论只能作为调解的一种添加剂而已,对结果地影响已经没有以前的决定性。
现代化的法律思维开始在城乡二元化的社会结构中互相渗透,都市社会中讲个人权利,权利是不能侵犯的。国家保护这些权利,所以定下了许多法律。一个法官并不考虑道德问题,伦理观念,他并不在教化人。刑罚的用意已经不复“以儆效尤”,而是在保护个人的权利和社会的安全。尤其在民法范围里,他并不是在分辨是非,而是在理清权利。在英美以判例为基础的法律制度下,很多时间诉讼的目的是在获得以后可以遵守的规则。一个变动中的社会,所有的规则是不能不变动的,环境变了,相互权利不能不跟着改变。事实上并没有两个案子的环境完全相同,所以个人的权利应当怎样明确的界定。中国正处在从乡土社会蜕变的过程中,陈腐的诉讼纠纷处理观念还是很坚固的存留在广大的民间,也因之使现代的司法不能彻底推行。现行法里的原则是从西方搬过来的,和旧有的伦理观念相差很大。在中国传统的差序格局中,原本不承认有可以施行于一切人的统一规则,而现行法却是采用个人平等主义的。这一套已经使普通老百姓很不明白,在司法制度的程序上的隔膜又使得他们无法适用。在乡间普通人还是怕打官司的,但是新的司法制度却已推行下乡了。那些不容与乡土伦理的人物从此却找到了一种新的保障。他们可以不服乡间的调解而告到司法处去。当然,在理论上,这是好现象,因为这样才能破坏原有的乡土社会的传统,使中国能走上现代化的道路。但是事实上,在司法处去打官司的,正是那些乡间所认为“败类”的人物。依着现行法去判决,时常可以和地方传统不合。乡间认为坏的行为却正可以是合法的行为。使法律所保护的正义被误解。曾今报道过这样一个案子,有个人因妻子偷了汉子打伤了奸夫。在乡间这是理直气壮的,但是和奸没有罪,何况又没有证据,殴伤却有罪。怎么判好呢?如果是善良的乡下人,自己知道做了坏事决不会到衙门里来的,这些凭借一点法律知识的败类,却会在乡间为非作恶起来,法律还要去保护他。我也承认这是很可能发生的事实。现行的司法制度在乡间发生了很特殊的副作用,它破坏了原有的礼治秩序,但并不能有效的建立起法治秩序。法治秩序的建立不能单靠制定若干法律条文和设立若干法庭,重要的还得看人民怎样去应用这些设备。更进一步,在社会结构和思想观念上还得先有一番改革。如果在这些方面不加以改革,单把法律和法庭推行下乡,结果法治秩序的好处未得,而破坏礼治秩序的弊病却已先发生了。
社会的发展带来了乡村社会的巨变,使其社会化的进程步伐加快。法律在乡村社会的渗透也得到了一定的变化,我们应该以什么样的方式进入这个熟人社会,怎样树立法律的权威和神圣性,是首要解决的问题。05年中国十佳法官的评选中,有这样一个人,她叫金桂兰,是黑龙江宁安市人民法院的审判员,它创造了堪称中国最简陋的法庭,这个法庭可能没有一般法庭的庄严,但是它同样主持了正义,维护了法律的尊严。人们称这个法庭为"炕上的法庭"。这种以打破传统的方式的行为,以一种符合实际要求的状态来应对乡村的各种纠纷,推行着乡村的现代化,是法律文化传播成功迈出的第一步。我们也可以看到如今的乡村农民,对纠纷的解决更愿意依赖于法律的解决,这些虽然都是小的纠纷,但是蕴含其中的是人们对法律理念的信服,尊重。
法律文化,法治社会的建立,要在中国每一寸土地上生根发芽,不光是城市,在我们身旁的乡村社会同样需要,现代化的进程需要这个本不应被分离的两个社会群体一起努力,构建一个理想的中国法治型社会。

作者:库欢 华中师范大学 法学院法学研究生

关于对群众举报线索实行报告制度的暂行规定

化工部


关于对群众举报线索实行报告制度的暂行规定
1996年8月27日,化工部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和健全化工系统党内监督机制,充分发挥纪检监察部门对各级领导干部的监督职能,推动反腐败和党风廉政建设的深入开展,根据中央纪委六次全会重申和建立的加强党内监督的有关制度,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各级纪检监察部门发现同级党委(党组)或党政主要领导干部有违反党纪政纪的情况,应按照下列程序进行初步核实,并直接向上级纪检监察部门报告:
(一)纪检监察部门在受理信访举报线索后,及时向本级纪委(纪检组)书记(组长)报告,请示处理意见,不得向其他人员扩散。
(二)纪委(纪检组)书记(组长)接到报告后,可直接向上级纪检监察部门报告,请示处理意见;也可以在组织力量进行初步核实的同时,向上级纪检监察部门报告。
(三)对举报线索进行初步核实后,应将核实结果报告上级纪检监察部门。对需要立案调查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办理审批手续。
第三条 各级纪检监察部门发现同级党政副职领导干部有违反党纪政纪的情况,应按照下列程序进行初步核实,并向上级纪检监察部门报告:
(一)纪检监察部门在受理信访举报线索后,及时向本级纪委(纪检组)书记(组长)报告,请示处理意见,不得向其他人员扩散。
(二)纪委(纪检组)书记(组长)接到报告后,组织力量进行初步核实,向本级党委(党组)书记报告,同时向上级纪检监察部门报告。特殊情况,可按照第二条(二)的规定办理。
(三)初步核实后的处理程序,同第二条(三)的规定。
第四条 对于已经离退休的原同级党政领导干部违反党纪政纪的情况,可按照第三条的规定办理。
第五条 各级纪检监察部门接到对下一级党政领导干部的检举、控告,应按照下列程序向上级纪检监察部门报告:
(一)对于部直属单位处级以上领导干部的重要举报线索,在向上级纪检监察部门报告的同时,须报告驻部纪检组、监察局;对于司(局)级以上领导干部的举报线索,由驻部纪检组、监察局和部直属机关纪委负责,分别向中央纪委、监察部、部党组和中央国家机关纪工委报告。
(二)对于重要的举报线索应及时报告,一般的举报线索可每月报告一次,每季汇总报告一次。
(三)凡上报的举报线索,报告单位均应在规定的时限内,将核查结果或调查处理情况报告上级纪检监察部门。
第六条 对于已经离退休的原下一级党政领导干部违反党纪政纪的情况,可按照第五条规定办理。
第七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化工厅(局、总公司)纪检监察部门,对于处级以上领导干部举报线索的统计数字,在报地方纪检监察部门的同时,每季度向驻部纪检组、监察局报告一次。
第八条 对于重要举报线索的初步核实工作,应按照《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部关于保护检举、控告人的规定》,对举报人实施保护。发现诬告的也要严肃查处。
第九条 各级纪检监察部门应按照上述规定向上级纪检监察部门报告情况。对于不按规定报告的,要追究有关领导干部的责任。对于不报告真实情况或阻挠纪检监察部门按照本规定向上级纪检监察部门报告的,要追究有关组织和负责人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