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关于实施新一轮农村电网改造升级工程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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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关于实施新一轮农村电网改造升级工程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关于实施新一轮农村电网改造升级工程意见的通知

国办发〔2011〕2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发展改革委《关于实施新一轮农村电网改造升级工程的意见》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实施新一轮农村电网改造升级工程,是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大统筹城乡发展力度进一步夯实农业农村发展基础的若干意见》(中发〔2010〕1号)要求,加强农村电力基础设施建设,加快改善农村民生,缩小城乡公共事业发展差距的重要举措,各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完善工作机制,落实责任,周密安排,扎实工作,切实完成好农村电网改造升级各项任务。
                             国务院办公厅
                            二○一一年五月十日



关于实施新一轮农村电网改造升级工程的意见

发展改革委

  农村电网是农村重要的基础设施,关系农民生活、农业生产和农村繁荣。自1998年实施农村电网改造、农村电力管理体制改革、城乡用电同网同价以来,我国农村电网结构明显增强,供电可靠性显著提高,农村居民用电价格大幅降低,为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创造了良好条件。但是,受历史、地理、体制等因素制约,目前我国农村电网建设仍存在许多矛盾和问题。中西部偏远地区农村电网改造面低,农业生产供电设施以及独立管理的农场、林场、小水电自供区等电网大部分没有改造,部分地区还没有实现城乡用电同网同价,一些已改造过的农村电网与快速增长的用电需求不相适应,又出现了新的线路“卡脖子”和设备“过负荷”问题。必须抓紧实施新一轮农村电网改造升级工程,进一步提升农村电网供电可靠性和供电能力,满足农民生活、农业生产用电需要。现就新一轮农村电网改造升级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思路和主要目标
  (一)总体思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统筹城乡发展,适应农村用电快速增长需要,按照统一规划、分步实施,因地制宜、突出重点,经济合理、先进适用,深化改革、加强管理的原则,加快农村电网建设和改造,深化农村电力体制改革,实现城乡用电同网同价目标,构筑经济、优质、安全的新型农村供电体系,促进农村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二)主要目标。“十二五”期间,全国农村电网普遍得到改造,农村居民生活用电得到较好保障,农业生产用电问题基本解决,县级供电企业“代管体制”全面取消,城乡用电同网同价目标全面实现,基本建成安全可靠、节能环保、技术先进、管理规范的新型农村电网。
  二、工作重点
  (一)对未改造地区的农村电网(包括农场、林场及其他独立管理地区的电网),按照新的建设标准和要求进行全面改造,彻底解决遗留的农村电网未改造问题。
  (二)对已进行改造,但因电力需求快速增长出现供电能力不足、供电可靠性较低问题的农村电网,按照新的建设标准和要求实施升级改造,提高电网供电能力和电能质量。
  (三)根据各地区农业生产特点和农村实际情况,因地制宜,对粮食主产区农田灌溉、农村经济作物和农副产品加工、畜禽水产养殖等供电设施进行改造,满足农业生产用电需要。
  (四)按照统筹城乡发展要求,在实现城乡居民用电同网同价基础上,实现城乡各类用电同网同价,进一步减轻农村用电负担。
  三、配套政策措施
  (一)加大资金支持力度。中西部地区农村电网改造升级工程项目资本金主要由中央安排,东部地区农村电网改造升级工程项目资本金由项目法人自筹解决。鼓励项目法人加大资金筹措力度,加快农村电网改造升级步伐。
  (二)完善农网还贷资金管理。继续执行每千瓦时电量加收2分钱的农网还贷资金政策,专项用于农村电网建设与改造升级工程贷款的还本付息。有关部门要加强监管,指导督促电网企业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征收、使用农网还贷资金,同时,要积极研究农网还贷资金统筹使用机制,加强对中西部地区的扶持,建立对农村电网建设改造、运营维护持续投入的长效机制。
  (三)深化农村电力体制改革。全面取消县级电网企业“代管体制”,按照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要求和公平自愿原则,通过无偿划转、股份制改造等多种形式,建立有利于促进农村电力健康发展的体制机制。地方管理的电网企业也要深化改革,鼓励与大电网企业通过各种形式的合作或融合,提高供电能力和服务水平。
  四、工作要求
  (一)编制改造升级规划。各省(区、市)人民政府要根据本地区农村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按照因地制宜、实事求是、量力而行的原则,编制农村电网改造升级“十二五”规划,明确发展目标、工作任务、建设重点、建设方案和投资需求,对本地区农村电网改造升级工作作出周密部署。
  (二)加强工程质量管理。发展改革委要制定农村电网改造升级项目管理办法和技术规范,加强项目监管和质量抽查,确保工程质量。国家电网公司、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及有关地方电网企业要加强项目前期工作,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和相关管理制度,努力把农村电网改造升级建成精品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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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进口摄像机是否属二十四种限制进口商品管理范围问题的答复

国家工商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进口摄像机是否属二十四种限制进口商品管理范围问题的答复
国家工商局


答复
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进口摄像机是否属二十四种限制进口商品管理范围的请示》(浙工商检〔1991〕10号)收悉。经商主管部门商业部,现答复如下:
进口摄像机属于国务院国发〔1985〕136号文件规定的二十四种限制进口商品中的“成套录像设备及录(放)像机”范围,应按二十四种限制进口商品管理。运出广东、福建、海南三省(以下简称三省)的进口摄像机,应持有商业部核发的“准运证”。
对在三省省内或省外倒卖走私、特许减免税进口摄像机的行为,应依据《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及其《施行细则》的规定处理。



1991年3月18日

普通高等学校校办工厂管理的规定

国家教育委员会


普通高等学校校办工厂管理的规定

1989年1月28日,国家教委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适应改革的要求,充分发挥高等学校校办工厂(简称高校工厂)在建设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大学中的作用,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高校工厂是学校教学、科研、生产三结合的基地,是学校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根本任务是为培养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需要的高级专门人才和发展科学技术文化服务,同时通过生产活动增加收入,为学校发展积累资金。
第三条 高校工厂必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搞活的方针,坚持为教育事业服务的方向。
高校工厂应发挥学校科学技术优势,面向教育,面向经济建设,积极开展实践教学、科学研究、中间试验,逐步办成技术密集、效益较高的工厂。
第四条 高校工厂是事业单位,内部实行企业化管理,独立核算。工厂必须建立和健全各项规章制度以及各级岗位责任制,逐步采用现代化管理手段进行科学管理。
第五条 高校工厂的主要任务有:
一、根据教育计划和教学要求,安排教学实习和其他实践教学活动,不断提高教育质量。
二、承担校内教学、科研和其他方面的研制、加工、试验和维修任务。
三、引进先进技术,运用科研成果进行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产品的研究、中间试验和生产。
四、在完成教学、科研任务的前提下,根据社会需要,进行各类产品的研制和生产,不断提高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为学校创收,以改善办学条件。
不同学校工厂的任务,可因学校的类型、层次、规模和实践教学的要求而有所不同。
第六条 高校工厂的基本建设(包括自筹资金)要纳入学校的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由学校统一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七条 高校工厂由校(院)长领导。根据学校的特点和实际情况,可设立主管工厂的管理机构,实行业务归口管理,协助主管校(院)长对工厂进行具体指导,协调工厂与其他部门的关系,解决工厂发展中的问题。仅为一个系的教学、科研加工服务的工厂,也可由系领导。
第八条 高校工厂厂长由学校任命或聘任。工厂可参照《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厂长工作条例》,结合实际情况,实行厂长负责制和任期目标责任制。规模较大的工厂可根据其条件和实际需要,逐步实现一长三师(厂长、总经济师、总工程师、总会计师)的管理体制。
第九条 高校工厂参照《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条例》,实行职工代表大会制度。职工代表大会既要积极支持厂长行使工厂管理决策和统一指挥生产活动的职权,又要积极发挥审议工厂重大决策、监督行政领导、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作用。
第十条 高校工厂参照《中国共产党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结合学校的实际,设立党的组织,对工厂实行思想政治领导,充分发挥保证监督作用。
第十一条 高校工厂应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深化管理改革,根据教学、科研和生产任务的需要,结合学校的具体情况,内部可实行多种形式的承包责任制。
第十二条 高校工厂的建立和撤销,应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第三章 教学管理
第十三条 高校工厂是学校开展实践教学的重要基地之一,要把培养人放在首位。除接纳学生教学实习、劳动之外,有条件的还要接纳学生专业实习、毕业实习、科研活动等多层次的实践教学和勤工俭学活动。
第十四条 实践教学环节要尽可能结合生产实际、产品开发和技术改造进行。通过实践教学,对学生进行基本知识教育和基本技能训练,加强学生的思想政治工作和组织管理工作,对学生进行劳动观点、群众观点、实践观点、经济观点的教育和安全纪律教育。
第十五条 高校工厂实践教学指导人员必须由思想好、作风正派,既有一定的理论知识又有较熟练的操作技能,具备一定的教学经验和组织能力的人员组成。要配备一定数量和相对稳定的实践教学指导人员。对于实践教学指导人员的考核,应以教学水平、技术水平和组织管理能力为主要内容。
第十六条 实践教学训练所用机床及其他设备的数量、质量要符合教学要求,要逐步完善实践教学的教材。

第四章 科技管理
第十七条 高校工厂要运用生产技术条件,根据学校科研需要,积极承接科研试制和设备加工任务,为学校科研基本建设和多出成果服务。
第十八条 高校工厂应充分发挥高校学科齐全、技术密集的优势,制订长远的发展规划和新产品开发计划,有计划地引进、消化国外新技术,努力开发技术密集的产品,使工厂逐步向科技开发型发展,成为学校科研、新产品研制的重要基地之一。新产品开发计划应报送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九条 高校工厂应采取多种形式加强与校内系、研究所的协作,共同开展科学研究和新产品的开发工作,并参与成果权益的分享。有条件的工厂可建立自身的科研机构(研究所或研究室),增强工厂科学研究和学校各种研究成果转化为生产力的能力。
第二十条 高校工厂要根据《技术市场管理暂行办法》,鼓励校内的科研成果优先向本校工厂转让;充分发挥技术优势,加强横向联合,积极开展对外技术咨询、技术转让、技术服务等多层次科技合作活动。

第五章 生产管理
第二十一条 高校工厂必须根据学校教学、科研任务和市场预测,结合工厂长远发展规划,认真编制年度生产、技术、财务计划。年度计划报送上级主管部门审批。高校工厂的生产计划和物资供应计划应纳入国家或地方计划,产品按行业实行归口管理。
第二十二条 高校工厂要面向社会,重视信息,搞好市场的调查和预测,进行科学的经营决策,开展经营活动。
第二十三条 高校工厂应根据生产特点,建立以厂长为中心的强有力的生产指挥系统,负责执行年度计划,对生产过程进行组织、协调、控制,加强安全生产和文明生产,不断提高劳动生产率。
第二十四条 高校工厂要贯彻《工业产品质量管理条例》,坚持“质量第一”的方针,推行全面质量管理,加强计量管理及产品检测,做好质量跟踪和售前、售后服务工作,逐步做到产品的标准化、系列化、通用化。
第二十五条 高校工厂应加强管理基础工作,采用先进技术标准,加强定额、统计和设备管理,不断提高管理水平。

第六章 劳动人事管理
第二十六条 高校工厂必须建立一支素质良好、结构合理、相对稳定的职工队伍。职工编制(不包括印刷厂),理(包括综合大学和师范院校等的理科)、工科全国重点高等学校,按该院校在校学生人数的3%~5%的幅度核编;其他院校可按在校学生人数的1%~3%进行核编。高校工厂职工的编制,由学校报上级主管部门审定。定编内职工的工资及福利费用由学校在核定的教育事业费预算内支付。工厂根据工作需要,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增加职工,但超过编制标准的职工的工资及福利费用由工厂自己支付。
第二十七条 高校工厂要配备专职的工程技术人员,其占工厂职工总数的比例一般可按15%~30%配备。为充分发挥工程技术人员的特长和工作积极性,应在工作、学习、生活等方面尽可能创造条件,使他们为工厂的发展作出更大的贡献。
第二十八条 高校工厂要做好全员培训工作,不断提高职工队伍的思想政治、文化、技术和管理素质。建立职工技术培训和考核升级的制度。做好特种工艺的老技术工人带徒传艺的工作。工厂职工享受当地同类国营企业同工种的劳保用品、保健津贴等。
第二十九条 高校工厂要贯彻执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或任命制。高、中、初级技术职务要有合理的结构比例。
高校工厂要贯彻执行工人技师聘任制。

第七章 财务管理
第三十条 高校工厂必须贯彻勤俭办厂的方针,加强财务管理,提高经济效益。工厂独立设置财会机构,其财务活动接受学校财务、审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三十一条 高校工厂财务会计应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以及政府有关政策规定,根据教学、科研、生产计划、编制和执行工厂的财务计划,进行会计核算,定期向学校财务部门编报会计报表,提出工厂财务和经济活动分析报告,为经营管理和决策提供依据。
第三十二条 高校工厂应建立严格的成本核算制度,其成本开支范围应执行国务院颁布的成本管理条例和财政部颁发的有关实施细则,努力降低成本,提高经济效益。
第三十三条 高校工厂承担校内教学实习、科研和行政加工及修配任务,应按成本(不包括职工工资)收取费用。
第三十四条 高校工厂生产的产品(包括加工、修配),用于本校教学、科研方面的,免征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对外销售和接受校外加工、修配业务所得的收入,应按照规定缴纳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对其所得免征所得税。
第三十五条 高校工厂奖金发放和免税额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六条 高校工厂在实行定编定员的基础上,可试行工资总额包干,增人不增工资总额,减人不减工资总额。
第三十七条 高校工厂的产品或劳务出口所得外汇,大部分返回学校,由学校统筹安排使用。高校工厂的利润全额上交学校,纳入学校基金。各院校可根据工厂的实际需要,将上交给学校利润的一定比例返还给工厂,作为生产发展基金、新产品研制基金、后备基金、集体福利基金和奖励基金。

第八章 奖惩办法
第三十八条 有条件的学校,要逐步实行工厂用人制度和工资制度的改革,贯彻“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原则,把精神鼓励和物质鼓励结合起来,做到奖罚分明,鼓励先进,充分调动和保护职工的积极性。
第三十九条 实行厂长负责制和任期目标责任制的高校工厂,根据责权利统一的原则,对完成和超额完成承包指标的,要给予奖励;对完不成承包指标的,要给予处罚。
第四十条 高校工厂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在创造发明、科研试制、技术革新、技术竞赛、能源及原材料节约、安全生产等方面取得优异成绩的,可按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第四十一条 对由于渎职、失职,造成国家财产重大损失或人身伤亡事故者,要给予行政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高校工厂与外资合办的企业,按国家有关规定管理。
第四十三条 各高等学校应根据本规定,制定具体办法,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十四条 本规定由国家教育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教育部(80)教供字028号和财政部(80)财事字193号联合印发的《教育部部属高等学校校办工厂暂行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