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濮阳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10:40:58   浏览:9273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濮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濮阳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的通知

河南省濮阳市人民政府


濮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濮阳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的通知

濮政〔2010〕5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高新区、工业园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濮阳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第30 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八月三十日
濮阳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和监督政府重大行政决策行为,促进依法决策、科学决策和民主决策,提高决策质量和效率,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的规定,结合濮阳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适用本规定。
各县(区)政府,高新区、工业园区管委会,市政府工作部门的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参照本规定执行。
有关突发事件应对的决策程序,适用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制定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程序,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市政府办公室负责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的组织落实工作,并跟踪、监督、指导重大行政决策的执行情况。
市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工作。
市监察局负责重大行政决策过错责任追究实施工作。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重大行政决策,是指市政府依照法定职权作出的涉及本行政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社会涉及面广,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具体包括:
(一)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重要指示、决定的实施意见和措施;
(二)需要报告省政府的重大事项,提交市委、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的《政府工作报告》等重要事项;
(三)编制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和各类总体规划、重要的区域规划和专项规划;
(四)编制全市财政预算、重大财政资金安排;
(五)制定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重大措施;
(六)重大建设项目与工程,特别是政府投资的重大项目、重大政府采购项目、重大国有资产处置;
(七)重要的改革方案以及事关群众切身利益的土地管理、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文化卫生、教育科技、环境保护、公共交通、城市建设、价格管理等方面的重大政策;
(八)市政府重要机构的设立、撤并和职能调整,行政区划调整意见、地名的命名和更名及重要的奖惩事项;
(九)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有重大影响的需要市政府决策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 重大行政决策一般应当经过以下程序:
(一)提出重大行政决策建议;
(二)征求意见;
(三)咨询论证;
(四)合法性审查;
(五)集体讨论决定;
(六)结果公布。
第六条 重大行政决策建议的提出和决策事项的确定,应当遵循下列规定:
(一)贯彻落实上级人民政府、同级党委或者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作出的有关决议、决定的实施意见,以及市长提出的重大行政决策建议,由市长确定后直接进入决策程序;
(二)副市长提出的重大行政决策建议,报市长确定;
(三)市政府工作部门、市政府派出机构和县(区)政府提出的重大行政决策建议,经分管副市长审核后报市长确定;
(四)其他单位或个人提出的重大行政决策建议,由市政府办公室会同相关部门提出初审意见,经分管副市长审核后报市长确定。
对进入重大行政决策程序的事项,应当确定承办单位。
第七条 重大行政决策实行听取意见制度。
重大行政决策在讨论决定前应当进行调查研究,通过听证会、座谈会及公开征求意见等方式充分听取与决策事项有关各方的意见。
第八条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听证以及涉及公共利益和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应当进行听证。
第九条 重大行政决策听证应当公开举行,依法不得公开的事项除外。
承办单位应当根据听证事项的性质、复杂程度及影响范围,确定、分配听证代表名额,科学合理地遴选听证会参加人,事先公布听证会参加人名单,并依法保障听证会参加人陈述、质证和辩论的权利。
听证举行 10 日前,应当告知听证代表拟作出重大行政决策的内容、理由、依据和背景资料。
第十条 举行听证会应当制作听证笔录,作为决策的参考依据之一。
承办单位应当吸收采纳听证中提出的合理意见和建议。意见采纳情况及其理由应当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告知听证代表,并以适当形式向社会公布。
第十一条 重大行政决策实行专家论证制度。
市政府按照不同专业领域建立行政决策咨询专家库。
重大行政决策需要专家论证的,承办单位应当邀请相关领域三名以上专家或委托专业研究机构对重大行政决策的科学性、必要性、可行性等问题进行论证,并形成论证报告。
第十二条 重大行政决策实行合法性审查制度,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审查不通过的,不得作出决策。
承办单位和其他有关单位应当根据政府法制部门的要求,及时提交与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相关的材料,并对其真实性、有效性、完整性负责。
第十三条 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应当从以下方面进行合法性审查:
(一)决策事项是否符合法定权限;
(二)草案拟制过程是否符合规定程序;
(三)决策内容是否合法;
(四)其他需要审查的合法性问题。
第十四条 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应当自收齐送审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提出合法性审查意见。特别重大、疑难、复杂的决策草案,经市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人同意后,可以延长十个工作日。专家论证时间不计入合法性审查期限。
第十五条 重大行政决策实行集体决定制度。
重大行政决策由市长提交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或市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政府全体会议或者常务会议讨论重大行政决策时,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组成人员参加。
政府常务会议或全体会议讨论重大行政决策,应当记录会议讨论情况及决定,形成会议纪要。对不同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载明。
第十六条 提交市政府讨论决定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承办单位应当向市政府办公室报送以下材料:
(一)决策草案及起草说明;
(二)涉及专业领域决策的专家组综合评审意见;
(三)有关部门和社会公众意见采纳情况说明;
(四)省内外相同或相似项目的有关资料;
(五)合法性审查意见;
(六)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十七条 政府重大行政决策需要报党委或者上一级政府批准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依法应当提请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决定的,依照法定程序办理。
重大行政决策作出后,应当在20 个工作日内通过政府门户网站或新闻媒体等向社会公布,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除外。
第十八条 重大行政决策实行实施情况后评价制度。
重大行政决策实施后,市政府办公室应当会同市政府法制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或者委托第三方对重大行政决策实施情况进行评价,形成评价报告报市政府。
第十九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政府可以决定原重大行
政决策停止执行、暂缓执行或者修改决策方案:
(一)实施单位建议停止执行、暂缓执行或者修改决策方案的;
(二)评价报告建议停止执行、暂缓执行或者修改决策方案的;
(三)作出重大行政决策的情形发生重大变化的;
(四)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重大行政决策不能实现的;
(五)其他影响重大行政决策实施的。
第二十条 除紧急情况外,政府重大行政决策方案的修改适用重大行政决策的决定程序。
对因重大行政决策停止执行、暂缓执行或者修改决策方案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政府应当予以合理补偿。
第二十一条 重大行政决策实行责任追究制度。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决策失误并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应当作出决策而不作为、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
(二)提供决策的事实有重大出入的;
(三)提供决策的依据错误的;
(四)提供的决策草案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
(五)未按法定权限或程序报请决策的;
(六)有关部门审核不严,失职、渎职的;
(七)其他导致决策违法的情形。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无锡市社会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决定

江苏省无锡市人大常委会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无锡市社会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决定


(2004年5月26日无锡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2004年6月17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批准)

无锡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决定对《无锡市社会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六条修改为:“设置社会医疗机构必须符合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和医疗机构基本标准。”
二、将第七条修改为:“申请设置社会医疗机构,应当向所在市、不设区的市、区卫生行政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设置申请书;
(二)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选址报告和建筑设计平面图。”
三、将第十六条修改为:“社会医疗机构开展下列业务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一)计划生育技术、婚前检查、产前检查、鉴别胎儿性别、人工授精、接生;
(二)传染病、精神病、性病诊疗业务;
(三)医学整形手术、戒毒。”
四、将第十七条第二款修改为:“外地执业医师来锡从事诊疗活动的,应当依法办理变更注册手续。”
五、将第二十三条第(三)项修改为:“医疗机构审核或者评审合格证书;”第(四)项修改为:“上一年医疗服务工作数量、质量、效率和医疗安全等各项统计信息资料。”
六、将第二十四条第(一)项修改为:“执业期间不符合《医疗机构基本标准》的;”第(五)项修改为:“管理混乱,有章不循,存在事故隐患未得到改进的;”第(六)项修改为:“停业整顿期限未满的。”
本决定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无锡市社会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南京市政府特殊公务员岗位聘任暂行办法

江苏省南京市人民政府


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政府特殊公务员岗位聘任暂行办法》的通知


宁政发〔2004〕265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南京市政府特殊公务员岗位聘任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第19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四年十二月十二日



南京市政府特殊公务员岗位聘任暂行办法


一、为满足政府工作对高层次人才的特殊需要,进一步提高政府依法行政、民主决策、宏观规划和科学管理的水平,促进服务型政府建设,根据中共江苏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高层次人才引进工作的意见》(苏办发〔2004〕7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二、政府特殊公务员岗位(以下简称“特岗”)是指政府部门专业性强、技术要求高、需通过特别设置的岗位。特岗受聘人员根据政府工作的特殊需要,在一定期限内,专事特定政府工作部门某项专业技术工作。

三、结合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实际,根据宏观经济管理、规划、科技、信息、软件、法律、环保、城建、金融、教育、文化、卫生等方面的人才需求设置特岗。

四、特岗聘任面向国内外高层次人才,包括本市现职公务员,企事业单位的技术与管理人才,大专院所、科研院所中的专业骨干,海外学有所长的留学人员。

五、特岗聘任人员的基本条件为:拥护国家现行方针政策,恪守国家法律法规,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遵守国家公务员行为规范,身体健康。

特岗聘任人员专业条件应符合下列情况之一:(1)具有博士学位或高级专业技术职称;(2)近5年内获省部级以上优秀人才奖项或获得科技进步与专业学术方面的奖项,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业内认可度;(3)近5年内在专业技术岗位上作出突出业绩和特别贡献。

六、特岗聘任坚持部门有空编和应急补充、吸引高层次人才的原则。聘任工作由市政府统一负责,市人事局具体承办。

七、特岗聘任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拟定方案:市人事局根据政府工作特需,提出聘任工作实施方案。在报请市政府分管领导同意后组织特岗聘任的需求调查。需设特岗聘任的政府部门应编制特岗需求书,内容包括:岗位职责、聘任人数、聘任理由、聘任条件、业绩标准、考核办法、薪酬待遇及相应的工作生活保障条件等。

(二)组织审查:市政府成立特殊公务员岗位聘任工作领导小组,由市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组织、人事、编制、财政、监察等部门参加,负责对拟聘任部门报送特岗需求书进行审查,甄选确定特聘岗位、数量、选招方式、考评办法、薪酬标准及支付方式等相关问题。

(三)选招方式:采取公开选聘、考聘等方式选定人选。选招工作由市人事局会同拟聘任部门组织进行。

(四)报请审批:通过选招方式确定的拟任人选提交市特岗聘任工作领导小组审查,形成考核、考察意见,提出拟任人选建议,报市长办公会议审定。

(五)手续办理:市政府向受聘人员颁发《政府特殊公务员岗位聘任证书》,并授权聘任部门法人与受聘人员本人签订《政府特殊公务员岗位聘任合同书》。聘任合同书应载明聘任岗位、聘任期限、聘任与受聘双方的责任、权利义务、薪酬标准及支付方式、违反聘任合同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等。

《政府特殊公务员岗位聘任合同书》由市人事局负责鉴证。

《政府特殊公务员岗位聘任合同书》文本由市人事局统一监制。

八、特岗聘任合同期限一般为1—3年,可约定不超过3个月的试用期。连续聘任的期限不得超过2个聘期。

九、特岗受聘人员在任期内参照公务员进行管理,其工作表现和日常考核,由聘任部门依据聘任合同书及考核办法进行考核;年度考核和业绩评估,由聘任部门与市人事局共同组织实施,可根据需要邀请业内专家及相关社会中介组织参加。

十、特岗受聘人员薪酬待遇实行年薪制。年薪包含任期内的全部收入,此外,受聘人员可享受公务员医疗待遇。根据不同岗位,年薪标准可在15万元至50万元人民币间确定。所需经费列入市财政预算。聘任部门按年薪的25%预留绩效考核金,在年度考核中,对业绩达到合同约定职责要求的,全额支付;对达不到合同约定职责要求的,根据聘任合同的约定进行扣减。

十一、特岗聘任合同期满,聘任部门会同市人事局对受聘人员提出续聘或终止聘任意见,报市特岗聘任工作领导小组审查。对续聘的,报请市政府批准后办理续聘手续;对终止聘任的,由聘任部门办理终止聘任手续,不保留特岗公务员身份。

十二、特岗受聘人员在聘期内因故不能正常工作的,由受聘部门向市特岗聘任工作领导小组提出备案意见后,按合同约定的程序解除聘任关系。对经纪检、监察部门和司法机关认定有严重失职、渎职和违法违纪行为的,聘任部门应依法解除聘任合同。

十三、为鼓励各类高层次人才参加特岗竞聘,对在职人员实行“柔性流动”政策。原具有我市国家公务员身份的人员,在解聘或终止聘任后,经考核符合公务员条件的,可回原部门工作;原为我市企事业单位的人员,原单位应予办理续聘手续;其他人员,由市人才服务机构代理人事关系,各类人才服务机构协助推荐工作。

十四、特岗聘任部门要根据岗位要求,为受聘人员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良好的工作环境,以更好地发挥其应有作用。

十五、聘任工作周期结束后,聘任部门应作出书面总结报市特岗聘任工作领导小组备案。

十六、本办法由市人事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