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全国法院财务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予以表扬的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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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全国法院财务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予以表扬的通报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全国法院财务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予以表扬的通报

法〔2012〕22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经费保障和财务工作是人民法院整体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审判工作正常高效运转的基础和保障。2009年中央实施政法经费保障体制改革以来,在最高人民法院的统一部署和指导下,全国各级人民法院以服从服务审判执行工作为首要目标,以财政改革和政法经费保障体制改革为契机,深入推进法院系统经费保障体制改革,不断规范财务管理,大力提高经费保障水平,有效保障了人民法院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有力推动了人民法院工作的科学发展。长期以来,全国法院广大财务工作人员忠于职守、任劳任怨、默默无闻、无私奉献,努力为人民法院当好家、理好财,为保障人民法院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做出了重要贡献。

为激励队伍、鼓舞士气,进一步推动全国法院经费保障和财务工作取得新发展再上新台阶,最高人民法院决定,对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司法行政装备管理处等50个集体、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财务科科长梁雁君等100名个人予以通报表扬。希望受到表扬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珍惜荣誉,再接再厉,在今后的工作中继续发挥模范带头作用,不断创造新的工作业绩。

最高人民法院号召,全国各级人民法院要向受到表扬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学习,以他们为榜样,积极践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坚持“三个至上”工作指导思想,紧紧围绕“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工作主题,坚持“从严治院、公信立院、科技强院”的工作方针,大力弘扬“忠诚、为民、公正、廉洁”的政法干警核心价值观,开拓进取,扎实工作,以优异成绩迎接党的十八大胜利召开!



2012年9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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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细则》中车辆适用税额的决定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细则》中车辆适用税额的决定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
 (第7号)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细则>中车辆适用税额的决定》业经省人民政府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0年6月1日起施行。

                              省长 宋法棠
                          2000年5月12日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决定调整《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细则》中车辆适用税额,具体详见本决定所附《黑龙江省车辆税额表》。
本决定自2000年6月1日起施行。



黑龙江省车辆税额表


                                单位:元


┏━┯━━━━━━━━┯━━┯━━┯━━━━━━━━━━━━━━━━━┓
┃类│   项 目   │计税│每年│       备 注       ┃
┃别│        │标准│税额│                 ┃
┠─┼────────┼──┼──┼─────────────────┨
┃ │乘人大客车   │每辆│320 │31个座席以上(包括司机座席,下同)┃
┃ │        │  │  │或定员60人以上          ┃
┃ ├────────┼──┼──┼─────────────────┨
┃ │乘人小客车   │每辆│300 │11个座席以上(不含11)至30个座席 ┃
┃ ├────────┼──┼──┼─────────────────┨
┃ │乘人小汽车   │每辆│280 │11个座席以下(含11)包括轿车、吉普┃
┃ │        │  │  │车、旅行车            ┃
┃ ├────────┼──┼──┼─────────────────┨
┃ │微型小汽车   │每辆│  │因属乘人小汽车范围,故与乘人小汽车┃
┃ │        │  │  │合并               ┃
┃ ├────────┼──┼──┼─────────────────┨
┃机│正三轮摩托车  │每辆│80 │各种型号载客、载货三轮摩托车   ┃
┃ ├────────┼──┼──┼─────────────────┨
┃ │侧三轮摩托车  │每辆│62 │                 ┃
┃动├────────┼──┼──┼─────────────────┨
┃ │二轮摩托车   │每辆│54 │每种大型二轮摩托车        ┃
┃ ├────────┼──┼──┼─────────────────┨
┃车│二轮摩托车   │每辆│35 │各种轻便二轮摩托车        ┃
┃ ├────────┼──┼──┼─────────────────┨
┃ │载货汽车    │按净│60 │                 ┃
┃ │        │吨位│  │                 ┃
┃ │        │每吨│  │                 ┃
┠─┼────────┼──┼──┼─────────────────┨
┃ │畜力大胶轮车  │每辆│24 │轮胎32×6型以上(含32×6型)   ┃
┃ ├────────┼──┼──┼─────────────────┨
┃非│畜力小胶轮车  │每辆│12 │轮胎32×6型以下(不含32×6型)  ┃
┃机├────────┼──┼──┼─────────────────┨
┃动│人力三轮车   │每辆│7.2 │                 ┃
┃车├────────┼──┼──┼─────────────────┨
┃ │手推车     │每辆│7.2 │                 ┃
┃ ├────────┼──┼──┼─────────────────┨
┃ │自行车     │每辆│4  │暂不征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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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农产品连锁经营试点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农产品连锁经营试点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7]1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按照商务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农产品连锁经营试点的通知》(商建发[2005]1号)的有关规定,现将促进农产品连锁经营试点的税收优惠政策通知如下:
  一、对纳入农产品连锁经营试点范围,且食用农产品收入设台账单独核算的企业(以下简称试点企业),自2006年1月1日起至2008年12月31日止经营食用农产品的收入可以减按90%计入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食用农产品范围按商建发[2005]l号文件执行。
  二、试点企业建设的冷藏和低温仓储、运输为主的农产品冷链系统,可以采用双倍余额递减法或年数总和法计提折旧。
  三、各地要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农产品进项税抵扣率的通知》(财税[2002]l 2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向小规模纳税人购进农产品进项税抵扣率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05号)的规定,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免税农产品以及向小规模纳税人购进农产品,按1 3%的抵扣率计算进项税额抵扣。
  各地要指导试点企业正确使用、开具农产品收购凭证。对试点企业从农业生产单位购进免税农产品而取得的由农业生产单位开具的普通发票,可以按现行规定依普通发票上注明的价款和规定的抵扣率计算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
  四、本通知自2006年1月1日起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七年一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