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法院法医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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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法院法医工作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法院法医工作的通知

1986年12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


全国地方各级人民法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关于“地方各级人民法院设法医”的规定,近年来,在各级人民法院的积极努力下,人民法院的法医工作有了较大的发展。到目前为止,已有二十八个高级人民法院、一百九十八个中级人民法院、五百七十个基层人民法院配备了法医技术人员,总数达一千零三十二名;一些高、中级人民法院还相继建立健全了法医机构,开展了检验、复核、鉴定等项法医技术工作,为审判人员正确定罪量刑、解决民事和经济纠纷提供了科学依据,对避免冤、假、错案,保证办案质量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目前人民法院的法医工作仍然是一个薄弱环节,法医技术人员严重不足,法医机构很不健全,工作条件也很简陋,远不能适应审判工作的需要,应当引起各级法院领导同志的足够重视。为了加强人民法院法医工作,充分发挥法医科学在审判工作中的作用,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法医技术工作的主要任务和职责范围
法院法医技术工作的主要任务是运用现代科学技术,准确、及时地为查明和确定案件真实情况,为审判工作提供科学证据,以维护国家、集体和公民的合法权益,保证国家法律的正确实施。
法院法医技术工作的主要职责是对委托单位提出的下列项目进行检验、鉴定:
1.对刑事、民事案件的活体(人身)进行检查鉴定。包括损伤、精神状态、生理状态、“亲子关系”等。
2.对处决的罪犯尸体进行检验、鉴定、拍照。对死因不清需再次剖验的尸体进行复核鉴定。
3.对案卷中有关物证、书证、毒物、痕迹进行检验鉴定和复核鉴定。
4.对人民法院受理的案件中其他有关法医学的检材进行检验鉴定。
二、法医机构和人员配备
建立和健全法医机构,是搞好法医技术工作的关键。各高、中级法院要建立法医技术室(应与本院庭、室同级)。基层人民法院应配备专职法医技术人员,具体要求如下:
1.高级人民法院已建立法医技术室的,要积极开展各项业务工作,根据需要与可能逐步分设物证组、病理组、活体检查组、毒物化验组;尚未建立机构和配备人员的,应积极选调法医技术人员和建立法医技术室。
高级人民法院法医技术室人员应配备八至十二名。
2.中级人民法院已建立法医技术室的,要逐步开展活体检查,物证、书证检验,尸体剖验等各项工作;尚未建立机构的,要努力创造条件,逐步建立起法医技术室。
中级人民法院法医技术室人员应配备四至八名。
3.基层人民法院中没有法医技术人员的,要逐步配备法医技术人员一至三名。工作需要、条件具备的可以建立法医技术室。
三、法医技术人员的技术职务
根据中央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对《关于法医技术人员靠用卫生技术职务系列的请示》的批复(职改字〔1986〕第47号)规定“在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中,根据,《卫生技术职务试行条例》和法医工作的特点,法医技术人员的职务名称相应定为:主任法医师、副主任法医师、主检法医师、法医师、法医士。”具体评定办法,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法医技术人员靠用〈卫生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的实施细则》(〔86〕公发15号)的规定执行。目前,应抓紧做好职务评定的各项准备工作。
四、法医技术人员的培训
在“七五”计划期间,要抓好对现有法医技术人员的培训工作。在1990年前,通过培训,使具备中专水平的四百名法医技术人员,百分之五十达到大专水平;使初中以下文化水平的近五十名技术人员,百分之八十达到中专水平。对已具有大专以上医学水平但未受过法医专业培训的法医,要在1990年以前全部轮训一次。
五、加强技术装备
法医工作的技术装备和工作室是进行法医技术鉴定的必要条件。各级人民法院应根据法医技术工作的实际需要购置法医设备,要尽快解决法医的工作用房。
最高人民法院今后准备以技术力量强、设备比较齐全、法医技术工作开展好的法院法医技术室为基础,筹建法院系统法医技术鉴定中心,为全国法院系统司法鉴定工作服务。
以上通知,希认真贯彻执行。在执行中有何问题和意见,请及时报告我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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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国家税务局系统行政性收费使用财政票据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国家税务局系统行政性收费使用财政票据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5]14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财政厅(局),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大连、青岛、宁波、厦门中心支行:
为进一步规范国家税务局系统行政性收费行为,落实《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票据管理规定>的通知》(财综字[98]104号)和《财政部关于国税局系统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使用票据问题的函》(财综函[2003]5号)的有关要求,方便税务机关征收开票、缴库和管理,我们设计了国家税务局系统收取税务登记证费和发票工本费(以下简称:“两费”)专用财政票据(以下简称:财政票据),由财政部统一印制。自2006年1月1日起,各地国家税务局收取“两费”应使用财政票据,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票据的种类
财政票据根据现行“两费”收缴所使用的相关税收票证设计,分为《国家税务局系统行政性收费专用缴款书》、《国家税务局系统行政性收费专用收据》、《国家税务局系统行政性收费收入退还书》和《国家税务局系统行政性收费(电子)转账专用收据》四种票据,收据联及收入退还书的收账通知联套印财政部的‘‘财政票据监制章”,边沿尺寸统一为13cm×19cm(此尺寸不包括滚筒式计算机票的孔边尺寸)。
根据目前国家税务局系统的实际使用情况,《国家税务局系统行政性收费专用缴款书》、《国家税务局系统行政性收费专用收据》和《国家税务局系统行政性收费收入退还书》三类票据均设置手工填开票(订本式,设金额分位线及计价单位)、平推式机打票(订本式,不设金额分位线及计价单位)和滚筒式机打票三种,《国家税务局系统行政性收费(电子)转账专用收据》设置平推式机打票和滚筒式机打票两种。
二、票据的联次及用途
(一)国家税务局系统行政性收费专用缴款书:交款单位(人)直接向银行交纳“两费”时,或税务机关向银行汇总交款时使用该凭证。
该凭证一式六联,各联用途及颜色为:
第一联:(收据)收款银行盖章后退交款单位(人)作交费凭证(白纸黑油墨);
第二联:(付款凭证)交款单位(人)的支付凭证,开户银行作借方传票(白纸蓝油墨);
第三联:(收款凭证)收款国库作贷方传票(白纸红油墨);
第四联:(回执)国库收款盖章后退税务机关作税收会计凭证(白纸绿油墨);
第五联:(报查)银行收款盖章后退基层税务机关作税收会计凭证(白纸紫油墨);
第六联:(存根)基层税务机关留存(白纸黑油墨)。
(二)国家税务局系统行政性收费专用收据:税务机关自收“两费”现金时给交款单位(人)开具该凭证。
该凭证一式三联,各联用途及颜色为:
第一联:(收据)交款单位(人)作交费凭证(白纸红油墨);
第二联:(报查)定期上报县级税务机关备查(白纸蓝油墨);
第三联:(存根)税务机关留存作税收会计凭证(白纸黑油墨)。
(三)国家税务局系统行政性收费收入退还书:预交发票工本费的交款单位(人)申请退还预交款余额的,或者交款单位(人)发生多交“两费”的,税务机关将已收取入库的“两费”从国库退还给交款单位(人)时开具该凭证。
该凭证一式五联,各联用途及颜色为:
第一联:(报查)退款国库盖章后退税务机关作税收会计凭证(白纸黑油墨);
第二联:(付款凭证)退款国库作借方传票(白纸蓝油墨);
第三联:(收款凭证)收款单位(人)的开户银行作贷方传票(白纸红油墨);
第四联:(收账通知)收款单位(人)的开户银行退收款单位(白纸绿油墨);
第五联:(付账通知)国库随收入日报表退税务机关作税收会计凭证(白纸紫油墨)。
(四)国家税务局系统行政性收费(电子)转账专用收据:交款单位(人)采用信用卡(或磁卡)、支票和电子结算等转账结算方式交纳“两费”时,以及税务机关通过税收电子联网缴税系统收取“两费”时,开具该凭证。该凭证不得用于收取现金。
该凭证一式两联,各联用途及颜色为:
第一联:(收据)税务机关留存作税收会计凭证(白纸黑油墨);
第二联:(存根)交款单位(人)作交费凭证(白纸红油墨)。
通过税收电子联网缴税系统收取“两费”的,税务机关可以只打印该凭证第二联给交款单位(人)做交费凭证。
三、票据的填写
(一)“预算科目”栏:“名称”填写“税务行政性收费收入”;相应按照年度政府预算收支科目填写科目编码。
(二)“收款国库”栏:填写办理该项预算收入入库手续的当地国库名称。
(三)“项目”栏:可按“税务登记证收费”、“专用发票收费”和“普通发票收费”的项目填列,也可以按发票详细种类分别填列。税务机关向银行汇总缴款时按“税务登记证收费”、“专用发票收费”和“普通发票收费”的项目汇总填列。
(四)“单价”栏:按税务登记证和发票种类与“项目”栏对应分行填写单价。税务机关向银行汇总缴款时不填。
(五)“数量”栏:按所购发票的种类分行填写实购数量,领取税务登记证的不填。
(六)“金额”栏:按单价乘以数量的实际金额分行填写。
(七)行政性收费收入退还书的“退库性质”栏:按误收退库、结算退库等性质填写;“预算科目”、“收款单位(人)”以及“原‘两费’收取项目名称”栏的填写要与原入库凭证填写一致。
(八)《国家税务局系统行政性收费专用缴款书》、《国家税务局系统行政性收费专用收据》和《国家税务局系统行政性收费(电子)转账专用收据》应加盖征税专用章,《国家税务局系统行政性收费收入退还书》应加盖退库专用章。
四、票据的管理
财政票据视同税收票证管理,其保管、使用、结报、缴销、作废、停用、盘点、损失处理、核算、审核、检查及相关责任处罚执行《税收票证管理办法》及《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票据管理规定>的通知》(财综字[19983104号)。其中《国家税务局系统行政性收费专用收据》视同现金严格管理,并严密核销手续。
各地国家税务局应在《税收票证用存报表》中增设“6.国家税务局系统行政性收费专用缴款书”、“7.国家税务局系统行政性收费专用收据”、“8.国家税务局系统行政性收费收入退还书”、“9.国家税务局系统行政性收费(电子)转账专用收据”,原“6.其他各种票证”顺延为“10.其他各种票证”,反映财政票据的用存情况,按年上报国家税务总局。
五、“两费”的缴退库和会统核算
启用财政票据后,“两费”收入仍视同税收收入管理。“两费”的收取、缴库、退库流程与现行税款征收、缴库、退库相同,税务机关的会统核算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税务局系统行政性收费缴库和会统核算有关事项的通知》(国税发[2001]58号)有关要求处理。
六、票据的计划编制、印制、发运和费用结算
财政票据由财政部统一印制发放,票据各联均采用防伪彩纤无碳复写纸。
(一)计划编报和费用结算
每年10月1日至12月5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应向财政部收费票据监管中心报送下年度财政票据需用计划(具体格式详见附件一),同时按国家有关部门核定的价格将票据款汇往财政部收费票据监管中心,发运费用按实际发生金额与发货单位另行结算。有关印制费用标准详见附件二。
税务机关支付的财政票据印制和发运费用列入本单位年度经费预算。各省级国家税务局与用票单位的费用结算方式,由各地自定。
(二)票据印制和发运
财政部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报送的年度需用计划,印制“两费”财政票据,并在每年的1月5日前将票据一次分送至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收到财政票据后填制发放回执(具体格式详见附件三),一份留存作入库记账凭证,一份盖章后退财政部收费票据监管中心。
七、相关软件的修改
各地国家税务局收到本通知后,应及时修改开票软件,综合征管软件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修改,确保按时启用财政票据。
附件:1.国家税务局系统行政性收费财政票据需用计划表
2.国家税务局系统行政性收费财政票据单价表
3.国家税务局系统行政性收费财政票据发运回执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
二○○五年十一月一日

附件1


国家税务局系统行政性收费财政票据需用计划表

申请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数量单位:份
一、票据种类
数量

(一)国家税务局系统行政性收费专用缴款书(6联/份)


、平推式机打票(25份/本,100本/箱)


2、滚筒式机打票(1000份/每小盒,4000份/箱)


3、手工票(25份/本,100本/箱)


(二)国家税务局系统行政性收费专用收据(3联/份)


l、平推式机打票(50份/本,100本/箱)


2、滚筒式机打票(1000份/每小盒,4000份/箱)


3、手工票(50份/本,100本/箱)


(三)国家税务局系统行政性收费(电子)转账专用收据(2联/份)


1、滚筒式机打票(1000份/每小盒,4000份/箱)


2、平推式机打票(50份/本,100本/箱)


(四)国家税务局系统行政性收费收入退还书(5联/份)


1、平推式机打票(25份/本,100本/箱)


2、滚筒式机打票(1000份/每小盒,4000份/箱)


3、手工票(25份/本,100本/箱)


二、票据拟定使用时间


三、印制票据申请单位基本信息
备注

(一)单位名称



(二)单位详细地址及邮编


(三)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四)开户银行及账号


四、票据管理单位基本信息

(一)单位汇款名称
财政部收费票据监管中心.中央汇缴专户



(二)单位详细地址及邮编
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邮局4511信箱100045或财政部综合司票据中心100820

(三)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田平华010-68518869;张西兰010-68510260:传真010-68520047



(四)开户银行及账号
中信实业银行总行营业部7111010189800000467;联系人:李参010-68520047



说明:本申请表一式二份,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填制后,一份留存,一份交财政部收费票据监管中心。



附件2


国家税务局系统行政性收费财政票据单价表

票据种类
国财代码
单价

(一)国家税务局系统行政性收费专用缴款书(6联/份)
033


l、平推式机打票(25份/本,100本/箱)
03301
13元/本

2、滚筒式机打票(1000份/每小盒,4000份/箱)
03302
0.52元/份

3、手工票(25份/本,100本/箱)
03303
13元/本

(二)国家税务局系统行政性收费专用收据(3联/份)
034
元/份

1、平推式机打票(50份/本,100本/箱)
03401
13元/本

2、滚筒式机打票(1000份/每小盒,4000份/箱)
03402
0.26元/份

3、手工票(50份/本,100本/箱)
03403
13元/本

(三)国家税务局系统行政性收费(电子)转账专用收据(2联/份)
035




l、平推式机打票(50份/本,100本/箱)
0350l
8.5元/本

2、滚筒式机打票(1000份/每小盒,4000份/箱)
03502
0.17元/份

(四)国家税务局系统行政性收费收入退还书(5联/份)
036


l、平推式机打票(25份/本,100本/箱)
0360l
10.75元/本

2、滚筒式机打票(1000份/每小盒,4000份/箱)
03602
0.43元/盼

3、手工票(25份/本)
03603
lO.75元/本






附件3


国家税务局系统行政性收费财政票据发运回执

票据种类
收到数量
起始号码
终止号码

一、国家税务局系统行政性收费专用缴款书




l、平推式机打票(本)




2、滚筒式机打票(份)




3、手工票(本)




二、国家税务局系统行政性收费专用收据




1、平推式机打票(本)




2、滚筒式机打票(份)




3、手工票(本)




三、国家税务局系统行政性收费(电子)转账专用收据




l、平推式机打票(本)




2、滚筒式机打票(份)




四、国家税务局系统行政性收费收入退还书




1、平推式机打票(本)




2、滚筒式机打票(份)




3、手工票(本)
























说明:本回执一式两份,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收到票据够填制,一份留存作入库记帐凭证,一份退财政部收费票据监管中心。

司法考试复习经验漫谈

李英伟


第一,时间问题
司法考试是个体力活,现在有人认为这句话过时了,但我觉得恰恰相反,只能说现在要求更高了。经过多年的律考和前两届司法考试的摸索和实践,我们可以看到,04年司考命题有了一些改革,体现最明显的是行政法部分,大家可能有的做过04年真题了,如果做行政法部分,可能有一种看见就发蒙,作完一个也拿不准的感觉,前几年那种只要记清楚法条就能直接拿分的试题正逐步减少。但在这里,要强调的是,万变不离其宗,题目出得再难、再活,也是从最基础的东西演变而来的,掌握好基础知识,有些难题你可能还是做不对,但是如果连基础都没掌握好,那就肯定做不对。(并不排除一些非常好运气的同学,一蒙就对,我所有的立论都是建立在常态情形上的)所以说,要想通过,最为关键的还是基础,一定要先干好体力活,才有可能进一步升华做好脑力活,而要想把这500多万字的东西掌握好,时间一定要有保障,学法律乃至学文科,没有太多的捷径,只有下的去辛苦,才会有回报。

第二,关于复习方法

一、轻轻重重。司法考试各科分值分配是不同的,所以大家切忌平均用力,我是学刑法的,我认为得刑法者得天下,04年刑法共占85分,所以大家一定要在刑法上多下些功夫,合同法是民法之王,法条尤其是分则再怎么看也不为过,刑法、民法和三大诉讼法,这几个分值大户,只要该拿的分都拿了,不会的再蒙对一半,基本上过关就没问题了。反过来,像海商法,几百条你就是全背下来也不过是2、3分,商法、经济法很多内容看看重点法条就够了。当然,具体到每个人身上情况可能不一样,有的人是检察院的,说刑诉我根本不用看,这就要根据自身情况进行有针对性地适当调整。

二、要掌握看书的方法。不要盲目的瞎看,我们这么厚的辅导教材,要知道怎么把它看薄,我的看法是,每看一遍教材都是一遍过滤得过程,一遍筛选的过程,看第一遍的时候,你可以不留死角的全面看,因为这时候我们还不知道哪些知识点重要,哪些不重要,看到第二遍的时候,你就会有了一些感觉,直觉告诉你书上的很多东西不会考到,就要做出标记,把它们剔除掉,那么这种直觉怎么获得呢,有人可能说我就是没有这种感觉,看几遍都发觉不出书上哪些东西不重要,都觉得可能考察到,这种感觉是很危险的,舍得舍得,只有进行必要的舍弃,才会有更多的收获,大纲要求这么多东西,是挑战我们大脑极限的,我们不可能全都掌握,即使你放跑了一些考点,也没有关系,求全责备,一个知识点都不想放弃,最后掌握的效果往往不好。等到第三遍看书的时候,因为有了前两遍的基础,就会省事很多,速度也会加快,这时建议大家适当作一些读书笔记,把一些重要东西整理出来,浓缩的都是精华,在考前几天再看一遍自己整理出来的东西,提纲挈领,等于又大致的串了一遍教材,注意一定是要自己整理,没经过自己大脑加工,是不会有感觉的。

三、重视法条。除第一卷法理、法史、三国法没有相关法条,其他科目基本都有相应的法条,但这些科目对法条学习的要求并不一样,民法、刑法两大实体法要教材与法条并重,相互结合,仅仅掌握法条还不够,三大诉讼法要侧重法条,教材内容可以帮助大家理清法条之间的逻辑关系,更好的理解法条,而且诉讼法的基本法和司法解释基本上要全面掌握,商法、经济法可以进行重点法条掌握。看法条也是要讲究方法的。不能每次都从头到尾一条一条的看,
(1)和前面看书一样,要知道如何把法规汇编看薄,像民通解释,非常重要,但其中关于担保物权的规定,直接看担保法就行,有些规定已经过时了,应看新法,关于知识产权的规定,直接看知识产权法。
(2)看法条一定要细。不要粗枝大叶,一带而过,04年第4卷刑诉案例考察的就比较细,还有03年有一道不定选,考察的是刑诉解释第4条,也表明了出题人十分关注考生对法条的精准记忆,是可以交由下级法院审理而非应当。
(3)要注意法律和司法解释的结合掌握,司法解释都是为更好地执行法律而做出的,二者关系密切。比如民诉中管辖的规定很复杂,民诉法第2章专章规定了管辖问题,而民诉解释第1—37条又作了细化,在复习这一部分时,大家一定要二者结合起来,民诉法第23条第3项和民诉解释第8条规定,大家如果不加以对比,是很容易搞混的。所以大家不要孤立的看法律或者是司法解释。
(4)要注意打破法条顺序,自己进行归纳总结。如刑诉解释第38条是关于被告人第一次拒绝法院指定辩护人为其辩护时,如何处理,而165条规定了再次拒绝时如何处理,164条又规定了辩护人拒绝辩护时的处理,这些联系紧密的法条,大家要善于发现总结,这个知识点04年卷4案例题就考察到。
(5)对比记忆。举几个例子,像刑法第242条规定聚众阻碍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罪和刑法第416条的阻碍解救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走私文物、贵重金属罪的文物和贵重金属限于国家禁止出口的而非禁止进出口的,注意比较。还有投敌叛变罪是第一章危害国家安全罪的,而不属于危害国防利益罪。刑法368条阻碍军人执行职务罪是分则国防利益罪中的,是一般主体,而刑法426条阻碍执行军事职务罪属于军职罪,是特殊主体,非法获取军事秘密罪也属于军职罪,是特殊主体,等等,大家一定要注意,这些细微差别,非常容易混淆,因此很可能被考察到。
(6)串联记忆。一、部门法之间的串联复习。如对三大诉讼法相关考点的掌握,尤其是像诉讼期间等内容,三大诉讼法可能做出了一些有区别的规定,哪些期间要求是相同的,哪些是不同的,容易混淆,大家有必要把它作为一个小专题,整理出来。二、部门法内部考点的串联复习。大家可以抓住一根主线,以其为轴心,把相关内容穿起来复习,如根据刑事诉讼中律师的诉讼权利这一主线,可以把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法庭审理阶段律师所享有诉讼权利的差异、各自特点等一系列知识点穿起来。再如在法制史备考时,根据司法机构和司法制度这一内容,就可把各个朝代相关内容归纳在一起,进行纵向把握。

四,重视真题。可以告诉大家,反复研究近5年的真题,绝对大有收获,且不说每年试题中都有几道以前考过的重题出现,如04年卷二67题和02年卷二66题,03年刑法案例题和2000年的,还有相当部分只是对题干和选项稍加变动而已,都是白白送分的。现在我们每一道题至少考察1—2个知识点,多的要考察3—4个点,每一套真题300道客观题加上卷四,那么5年的真题,大家如果研究透了,就会很好地掌握上千个知识点,还会对命题人的思路有一个比较好的感觉和认识。真题的质量是相对最好的,它给人的感觉是有难度,水平高,但又不是很偏,谁也做不对的那种,它的陷阱和障碍的设置还是比较科学的。我们的一些模拟试题和练习题,出题的挖空心思,角度是又偏又怪,就是让你做不对,其实,这不是好题,也会给大家增加不必要的心理压力。所以大家不要搞题海战术,到冲刺阶段,可以选择几套质量好的热热身,找找感觉,做到少而精就够了。
最后一点时间谈一下大家下一阶段的学习问题

第三,其他注意问题

一、信心。大家要树立一种司法考试,舍我其谁的气势,既要激情,又要踏实,激情是对大家气势上来说的,要有一次必过的信心,踏实是对大家具体学习而言的,一步一个脚印,打下夯实的基础,基础好了,无论出什么题,都能坦然面对,从容作答。

二、注意身体。要掌握好复习的节奏,节奏非常重要,节奏掌握好了,水平循序渐进,状态步步提升,争取在临考时达到一个最佳水平。有的人急于求成,一天只睡3-4个小时,这样很容易把身体搞坏,还没等到考试,就坚持不住了,出师未捷身先死,得不偿失,太可惜了。

最后我要强调的是,每个人可能都有不同的情况,也有适合自己特点的不同备考方法,不必刻意模仿别人的东西,我说的这些,大家可以辩证的看待。不管怎么样,殊途同归,祝愿现在正备战司法考试的人最后都能取得成功。


注:作者为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2003级研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