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城镇供水资源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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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城镇供水资源管理暂行办法

江苏省政府


江苏省城镇供水资源管理暂行办法
江苏省政府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和《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的任务,是保证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合理地开发利用水资源,加强对自来水厂水源的防护管理,提高生活饮用水水质,满足生活、生产需要,确保人民身体健康,促进经济发展。

第二章 地下水
第三条 为了保证地下水水资源的合理利用,各市县城建、地质、环境保护等部门在对地下水进行长期观测的基础上,由地质部门核定允许开采量,制定本地区开发利用和保护的长期规划,由市县经委、城建部门负责分配各单位用水指标。
第四条 严禁任意开发地下水。确需开凿深井的单位,须凭主管部门的书面文件,向市县城建部门提出申请报告,经现场查勘和审核批准后,发给凿井批准书。凿井批准书必须列明井位、井深、口径、取水层、日开采量与施工质量要求。没有批准书,银行不得付款,物资部门不得供应
物资,施工部门不得施工。
第五条 现有自备深井的单位,必须向各市县城建部门办理登记手续,提出用水量申请,经核定批准并装置流量计后,取得用水许可证,按规定数量取用地下水。
第六条 凡有自备水井的企、事业单位,都必须缴纳地下水资源费,在规定的数额内耗用地下水,每吨收费五分至八分。
第七条 自备深井要有专人负责管理、维护、保养和使用,按时向市县城建部门报送用水统计报表;有观测任务者要及时报送观测资料。
第八条 深井回灌是控制地面沉降及储备资源的重要措施。市县城建部门要会同地质、科研等部门对地下水回灌的方法、技术进行研究和科学实验,总结推广成功的经验。要有计划地开展地下水人工补给工作,回灌的水质必须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水质标准。
第九条 为防止地下水水质受到污染,不得将有毒有害废水、废渣排入或埋入地下,深井周围三十米范围内,不得设置厕所、污水坑、粪坑、垃圾等污染源,已建者应予拆除。地下水取水构筑物的防护和影响半径的范围,由各市县城建部门会同环境保护、卫生部门研究确定。

第三章 地面水
第十条 水厂取水口半径不得小于一百米水域为水厂戒严带,应设有明显的标志。在此范围内,不得停靠船只、木(竹)排,不得设塘养鱼,不得游泳、捕捞和从事一切可能污染水质的活动。
第十一条 水厂取水口上游一千米至下游一百米(无锡、苏州市为一千米)之内的水域为水源卫生防护地带。凡有倒流、潮汐,流速平缓和河流断面窄的水域,卫生防护地带的范围,可相应扩大。具体扩大范围由各市县城建部门会同环境保护、卫生部门研究确定。
在水源卫生防护地带范围内,沿岸不得新建、扩建有污染的企、事业单位,不得排入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河岸不得堆放废渣、垃圾,不得设置码头和有害化学物品仓库、堆栈等。凡进入防护地带内的机动船只、拖轮船队,禁止排放未经处理的含油机舱水、压舱水、洗舱水及其它有毒
有害污水。城市新建水厂必须设置水源卫生防护地带,否则,不准建设。
第十二条 在现有水厂水源卫生防护地带范围内,已建的有污染水质的单位,必须制定治理规划,限期达到排放标准。凡逾期未治理好的和没有条件治理的单位,必须转产、停产或迁移。
第十三条 在卫生防护地带以外排放的工业废水,凡影响取水口水质的,各市县城建、环境保护、卫生等部门要加强管理,相应提高废水排放标准,确保取水口的水质要求。
第十四条 水厂水源卫生防护地带的管理,由市县城建部门具体负责,环境保护、卫生、公安、交通(航政管理)等部门监督,跨市、县的自来水厂水源卫生防护地带不受行政区域的限制,有关市县均应共同执行。

第四章 计划用水,节约用水
第十五条 凡使用城(镇)自来水或地下水自备水源月用量在五千吨以上的单位,由市县经委、城建部门核定供水限额,实行计划用水,要和用煤、用电、用油、用气一样同时下达指标,按节水计划分配用水指标。各厂矿车间和主要耗水设备要装表计量,结合技术改造,降低用水单耗
,并纳入企业考核指标。凡没有完成节水计划的单位,不能视为全面完成国家计划。
基本建设施工用水或其它临时性用水,必须自费安装水表,与自来水公司(厂)签订供水合同,实行按计划供水,计量收费。超计划用水量,按超计划用水加价收费。
第十六条 所有企事业单位,都要节约用水,采取循环用水、一水多用、废水利用等措施,提高水的重复利用率。今后,凡新建、扩建的工业企业和重大的技术改造项目,必须把节水以及循环水利用等措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施工和投产,否则,自来水公司有权拒绝供水。节水措施
所需的资金列入企业基建投资或技措经费。
第十七条 各企事业单位确需增加用水量,经自来水公司审查同意,报经委、供水主管部门批准,缴纳增容费,方能纳入供水计划。
第十八条 新建住宅由建设单位按分户装设水表,自来水公司方予接水;现有住宅也要有限期分户装表,按户计量收费,取消生活用水“包费制”。
第十九条 凡实行计划用水和自备深井的企事业单位,超过核定供水限额者,视其超耗的多少,加收二至五倍的水费或地下水资源费,超用水所增加的水费,不得摊入成本,在企业基金中列支。
收取的超计划加价水费主要用于节水措施和城市供水建设;收取的地下水资源费列入地方财政预算,主要用于地下水回灌、水质改善、管网调整、城市供水建设、节水措施、管理等开支,专款专用,不得挪用。此项资金由市、县城建部门编制资金使用计划,经财政部门审核后使用。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市县城建部门的主要职责是:负责宣传、管理、督促、检查节约用水等工作,制订节水管理办法,审定新、扩建单位用水计划,协助企业制订节水措施,总结推广节水先进经验以及对地下水资源的统一管理等。
第二十一条 对节约用水成绩显著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当地人民政府应予以表扬和奖励。各企事业单位可从节约的水费中提取百分之二十用于奖励,由主管局、财政、劳动等部门会签核发。
第二十二条 对违反本办法,污染水厂水源,破坏地下水资源(如擅自开井、有害物质污染地下水、回灌水质不符合标准等),或在自来水干、支线及户管上设泵抽水,危害人民身体健康和影响生产建设的单位和个人,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批评、警告、罚款等处分,情节严重者,应追
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各市、县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执行。



1983年3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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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检发税收票证统一式样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检发税收票证统一式样的通知
国税发[1994]207号

1994-09-16国家税务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海洋石油管理局各分局:
  为了适应“分税制”和分设中央与地方两套税务机构的需要,加强税收票证管理,根据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经征求各地意见,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全国统一的税收票证式样共21种(式样及其说明附后),现检发你们,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地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都使用统一式样的税收票证。从现在起即按统一式样印制和使用税收票证。现有的票证可继续使用,但最迟不超过1995年底。
  二、票证各栏目尺寸大小、字体规格及计税栏下留多少空行等,可由各地根据需要自定。各地之间以字号相区别,国税与地税以字号及表头的“国”、“地”两字相区别。手工票与计算机票可以分别印制,计算机票可以不印金额分位线及大写金额单位,其他一切都必须按统一式样印制。
  三、税收票证字号的编制方法全国统一,票证字号由印制年代、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的名称、机构名称、票证种类及号码组成,号码位数由各地根据票证用量自定。如北京市国家税务局1994年印制的“税收缴款书”,字号应编为“(94)京国缴××号”;江苏省地方税务局1995年印制的“税收完税证”,字号应编为“(95)苏地完××号”。同一年分次印制的同一种票证,应连续编号。单独印制计算机票的,其字号应单独编制,编制方法为:在票证种类后面加“电”字,如北京市地方税务局1994年印制计算机使用的“税收缴款书”,字号应编为“(94)京地缴电××号”。
  四、所有票证各联(税收定额完税证在收据联)都必须印有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的机构区别标记,标记印制方法为:在票证右上角字号上方设置直径为1厘米的圆形或方形标记,圆线内为“国”字,方线内为“地”字,字体为2号正楷。标记颜色与各联本色相同。
  五、税收票证监制章样章、各种票证样张、填写说明等,国家税务总局将陆续制发各地。
  六、国家税务总局将研究修订税收票证管理办法,在新的管理办法出台前,各地仍按现行有效的票证管理办法执行。
  附件:税收票证统一式样及其说明(共21种)





国家税务总局

一九九四年九月十六日

附件:
  税收票证统一式样及其说明(共21种)
  (注:因排版需要,以下票证式样非标准尺寸,标准尺寸详见说明)  
  一、税收缴款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
税 收 缴 款 书


隶属关系:

    (94)京国缴××号
经济类型: 填发日期: 年 月 日
征收机关:

无银行收讫章无效






(人) 代  码   预


目 款  
全  称   项  
开户银行   级次  
账  号   收款国库  
税款所属时期  年  月  日 税款限缴日期    年  月  日
品目名称 课税数量 计税金额或销售收入 税率或单位税额 已缴或扣除额 实 缴 金 额
                     
                               


金额合计
(大写)亿 仟 佰 拾 万 仟
佰 拾 元 角 分                      
缴款单位(人)
(盖章)
经办人(章) 税务机关
(盖章)
填票人(章)

上列款项已收妥并划转收款单位账户
国库(银行)盖章 年 月 日
备  注

逾期不缴按税法规定加收滞纳金


第一联(收据)国库(经收处)收款盖章后退缴款单位(人)作完税凭证

  

税收缴款书第二联至第六联下端各栏式样:


第二联


缴款单位(人)
(盖章)
经办人(章) 税务机关
(盖章)
填票人(章) 上列款项已从缴款单位(人)账户支付并划转收款单位账户
国库(银行)盖章

年 月 日



会计分录
借方: 
贷方: 
转账日期
 年 月 日
复核员 记账员

备 注

逾期不缴按税法规定加收滞纳金

  

第三联


缴款单位(人)
(盖章)
经办人(章) 税务机关
(盖章)
填票人(章) 上列款项已收入收款单位账户
国库(银行)盖章

年 月 日


会计分录
借方:
贷方:
复核员 记账员

备 注

逾期不缴按税法规定加收滞纳金

  

第四联


缴款单位(人)
(盖章)
经办人(章) 税务机关
(盖章)
填票人(章) 上列款项已核收记入收款单位账户
国库(银行)盖章  年 月 日
备  注

逾期不缴按税法规定加收滞纳金

  

第五联


缴款单位(人)
(盖章)
经办人(章) 税务机关
(盖章)
填票人(章) 上列款项已核收记入收款单位账户
国库(银行)盖章  年 月 日 备  注

逾期不缴按税法规定加收滞纳金

  

第六联


缴款单位(人)
(盖章)
经办人(章) 税务机关
(盖章)
填票人(章) 上列款项已核收记入收款单位账户
国库(银行)盖章  年 月 日
备  注

逾期不缴按税法规定加收滞纳金

  说明:
  1.本缴款书是纳税人直接向银行缴纳、及扣缴义务人代扣代收后向银行汇总缴纳各项税款(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和出口产品税收除外)、基金、附加、滞纳金及罚款时使用的一种通用缴款书。此缴款书手工开票和计算机开票通用。
  2.本缴款书一式六联,各联用途及颜色为:
  第一联(收据)国库(经收处)收款盖章后退缴款单位(人)作完税凭证(白纸黑油墨);
  第二联(付款凭证)缴款单位(人)的支付凭证开户银行作借方传票(白纸蓝油墨);
  第三联(收款凭证)收款国库作贷方传票(白纸红油墨);
  第四联(回执)国库收款盖章后退税务机关(白纸绿油墨);
  第五联(报查)国库(经收处)收款盖章后退基层税务机关(白纸紫油墨);
  第六联(存根)基层税务机关留存,“三自”纳税的由纳税人送基层税务机关(白纸黑油墨)。
  各地需要增设联数的,可以增设第七联,但前六联的次序、用途和颜色不得改变。采用计算机开票的,第六联(存根)可以不要。
  3.本缴款书的边沿尺寸规格为14.55cm×21.2cm(此尺寸是按850mm×1168mm规格的平板纸计算的,即850mm÷4张=212.5mm/张,1168mm÷8张=146mm/张,每张票留0.5mm的纸张裁切偏差,则缴款书的边沿尺寸为14.55cm×21.2cm。此尺寸不包括滚筒式计算机票的孔边尺寸)。
  4.本缴款书“实缴金额”栏的金额分位线及“金额合计(大写)”栏的大写金额单位是否需要,由各地自定。需要分位线的,位数设至“亿”位,大写金额单位也相应设至“亿”位。
  5.计税栏目“已缴或扣除额”栏的填写内容包括:增值税的进项税额,消费税、资源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准许抵扣的税额,速算扣除数,以及准予抵扣的其他税款。缴税时,如同时涉及前述两项以上内容的,必须先将各项数额相加,然后按相加后的合计额填写。
  6.“课税数量”栏填写课税数量及其数量单位。
  7.使用本缴款书收取滞纳金、罚款和非法所得时,必须在计税栏目的“品目名称”栏分别填写“加收滞纳金”、“罚款”或“没收”;在“计税金额或销售收入”栏分别填写“滞纳××元”、“补税××元”或“非法所得××元”;在“税率或单位税额”栏分别填写“滞纳金2‰”、“罚款×倍”或“全部没收”。
  8.本缴款书填开时必须一税一票(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等随主税征收的除外)。实现税务、国库(银行)计算机联网的地区,计算机填开的缴款书可以自行设计一票多税格式,但要报国家税务总局同意。
  9.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等随主税征收的收入,是否在缴款书中设栏,由各地自定。
  10.本缴款书分别由各省级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集中印制。第一联套印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制发的“税收票证监制章”。
  二、出口产品税收专用缴款书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税收(出口产品专用)缴款书 


代  码:
(94)ga  号
经济类型: 
填发日期: 年 月 日 征收机关:
无银行收讫章无效





位 全  称  





款 消 费 税
开户银行   项 一般消费税
账  号   级次 中   央
购货企业名称   收款国库 总 金 库
销售发票号码   税款所属时期  
税款限缴日期  
产品名称 课税数量 单位价格 计税金额 税率(额) 实缴税额
           


金额合计
(大写) ¥
缴款单位
(盖章)
经办人(章) 税务机关
(盖章)
填票人(章) 上列款项已收妥并划转收款单位账户

国库(银行)盖章 年 月 日


备注


逾期不缴按税法规定加收滞纳金


第一联(收据甲)国库(经收处)收款盖章后退缴款单位作完税凭证

  说明:
  1.本缴款书是缴纳出口产品消费税的专用缴款书,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印制,国家税务局系统专用。此缴款书手工开票和计算机开票通用。
  2.本缴款书一式六联。联次、各联用途、颜色、尺寸规格与国家税务总局1994年印制的相同。
  3.“课税数量”栏填写课税数量及其数量单位。
  4.本缴款书第二联(收据乙)加设防伪标记。
  5.随消费税征收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滞纳金及罚款等收入,不得使用本缴款书,应单独使用“税收缴款书”。
  三、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专用缴款书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专用缴款书

(94)京国投××号


经济类型: 
填发日期: 年 月 日 征收机关:
无银行收讫章无效






(人) 代  码   预


目 款  
全  称   项  
开户银行   级次  
账  号   收款国库  
税款所属时期
年 月 日 税款限缴日期
年 月 日
投资项目名称和性质 单位工程名称 计税金额 税 率 实 缴 金 额
                     
                             
                           
                           
金额合计 (大写)亿仟佰拾万仟佰拾元角分                      


缴款单位(人)
(盖章)
经办人(章)


税务机关
(盖章)
填票人(章)


上列款项已收妥并划转收款单位账户
国库(银行)盖章


年 月 日


本次税额占年度应缴税额%

备注

逾期不缴按税法规定加收滞纳金


第一联(收据甲)国库(经收处)收款盖章后退缴款单位(人)作完税凭证

  

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专用缴款书第二联至第六联下端各栏式样:


第二联




缴款单位(人)
(盖章)
经办人(章)


税务机关
(盖章)
填票人(章)
上列款项已收妥并划转收款单位账户


国库(银行)盖章 年 月 日


本次税额占年度应缴税额%

备注

逾期不缴按税法规定加收滞纳金

  

第三联




缴款单位(人)
(盖章)
经办人(章)


税务机关
(盖章)
填票人(章)


上列款项已从缴款单位(人)账户支付并划转收款单位账户
国库(银行)盖章


年 月 日


会计分录
借方:
贷方:
转账日期
年 月 日
复核员 记账员


本次税额占年
度应缴税额%



备注


逾期不缴按税法规定加收滞纳金

  

第四联


缴款单位(人)
(盖章)
经办人(章) 税务机关
(盖章)
填票人(章) 上列款项已收入收款单位账户
国库(银行)盖章

年 月 日



会计分录
借方:
贷方:
复核员 记账员
本次税额占年度应缴税额%
备注

逾期不缴按税法规定加收滞纳金

  

第五联


缴款单位(人)
(盖章)
经办人(章) 税务机关
(盖章)
填票人(章) 上列款项已核收记入收款单位账户
国库(银行)盖章 年 月 日 本次税额占年度应缴税额%


备注


逾期不缴按税法规定加收滞纳金

  

第六联


缴款单位(人)
(盖章)
经办人(章) 税务机关
(盖章)
填票人(章) 上列款项已核收记入收款单位账户
国库(银行)盖章 年 月 日 本次税额占年度应缴税额%


备注


逾期不缴按税法规定加收滞纳金

  说明:
  1.本缴款书是纳税人缴纳和扣缴义务人扣缴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的专用缴款书。手工开票和计算机开票通用。
  2.本缴款书一式六联,各联用途及颜色为:
  第一联(收据甲)国库(经收处)收款盖章后退缴款单位(人)作完税凭证(白纸黑油墨);
  第二联(收据乙)国库(经收处)收款盖章后退缴款单位(人)送计(经)委(白纸黑油墨);
  第三联(付款凭证)缴款单位(人)的支付凭证开户银行作借方传票(白纸蓝油墨);
  第四联(收款凭证)收款国库作贷方传票(白纸红油墨);
  第五联(回执)国库收款盖章后退税务机关(白纸绿油墨);
  第六联(报查)国库(经收处)收款盖章后退基层税务机关(白纸紫油墨);
  各地需要增设联数的,可以增设第七联,但前六联的次序、用途和颜色不得改变。
  3.本缴款书的边沿尺寸规格为14.55cm×21.2cm(尺寸计算方法与“税收缴款书”相同,此尺寸不包括滚筒式计算机票的孔边尺寸)。
  4.本缴款书“实缴金额”栏的金额分位线及“金额合计(大写)”栏的大写金额单位是否需要,由各地自定。需要分位线的,位数设至“亿”位,大写金额单位也相应设至“亿”位。
  5.“投资项目名称”按总投资项目全称填列;“投资项目性质”按“基建”、“更改”、“其他”分类填列。
  6.计税栏按不同的单位工程分行填列,一张税票填不下的分票填开。
  7.分次预缴的,“计税金额”栏按与所缴税款相应的投资额填列。
  8.总投资项目中某单位工程适用零税率时,也应在计税栏填列,并在“税率”栏填写“0”。
  9.本缴款书分别由各省级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集中印制。第一联和第二联套印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制发的“税收票证监制章”。  
  四、税收汇总专用缴款书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税收(汇总专用)缴款书 
填发日期: 年 月 日  (94)京国汇××号


无银行收讫章无效







位(人)
代  码   预算级次
全  称   收款国库
开户银行   税款征收日期
账  号   税款限缴日期
预 算 科 目 名 称 品 目
名 称 实 缴 金 额
款 项                  
                 


金额合计
(大写)佰 拾 万
仟 佰 拾 元 角 分                  
缴款单位(人)
(盖章)
经办人(章) 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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贺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贺州市本级救灾捐赠资金和物资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贺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贺州市本级救灾捐赠资金和物资管理办法的通知

贺政办发〔2010〕20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平桂管理区管委,市政府各副处级以上单位:

《贺州市本级救灾捐赠资金和物资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贺州市本级救灾捐赠资金和物资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贺州市本级救灾捐赠资金和物资的管理,规范救灾捐赠资金和物资的拨付和使用,充分发挥救灾捐赠资金和物资的效益,根据《自治区本级救灾捐赠资金和物资管理办法》和救灾捐赠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救灾捐赠资金和物资,是指在发生自然灾害时,以市人民政府名义和各有关部门(不含红十字会、慈善会等公募基金会,下同)接收的救灾捐赠款物。

第三条 救灾捐赠资金包括以下渠道筹集的资金

(一)政府捐赠。

(二)社会捐赠。

(三)捐赠账户资金产生的利息。

(四)其他捐赠。

第四条 救灾捐赠物资主要包括政府间和社会各界捐赠的各类救灾物资。

第五条 救灾捐赠资金和物资的使用范围

(一)解决灾民食、衣、住、医等生活需要。

(二)紧急抢救、转移和安置灾民。

(三)因灾倒塌房屋的修复或重建。

(四)灾后生产的恢复。

(五)捐赠人指定的与救灾直接相关的事项。

(六)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其他直接用于救灾方面的支出。

第六条 救灾捐赠资金和物资的接收

市财政局、民政局负责以政府名义接收救灾捐赠款物,各有关部门(以下统称接受单位)原则上接收本系统(单位)的捐赠款物,特殊情况下也可以接收社会的捐赠款物。

第七条 捐赠资金管理

在灾害发生期间,接收单位接收的捐赠资金应在5个工作日内直接缴入财政专户;其他时期按月缴入财政专户。

第八条 专户管理

市财政局要在银行开设救灾捐赠资金财政专户,用途为:

(一)直接接收政府、社会各界等渠道提供的救灾捐赠资金。

(二)接收其他接收单位直接缴入财政专户的捐赠资金。

(三)拨付捐赠者指定用途的捐赠资金。

(四)拨付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用于救灾方面的捐赠资金。

第九条 救灾捐赠资金的分配及审批

(一)分配基本原则:统一管理、统筹安排、专款专用、注重实效。

(二)分配方案的提出:

1.捐赠者有捐赠使用意愿的,捐赠资金按捐赠者的意愿安排使用。

2.没有明确捐赠使用的捐赠资金,由市人民政府统筹安排使用。市民政局负责会同市财政局等有关部门根据救灾和恢复重建需要,提出资金分配方案上报市人民政府审定。

(三)资金审批:

1.总额在50万元以下(含50万元)的,由市人民政府分管救灾工作的副市长审批。

2.总额在50万元—100万元(不含100万元)的,由市人民政府分管救灾工作的副市长审核后,送市人民政府分管财政工作的副市长审批。

3.总额在100万元及以上的,由市人民政府分管救灾工作的副市长和分管财政工作的副市长审核后,报市长审批。

第十条 救灾捐赠资金的拨付

(一)捐赠者指定用途的捐赠资金,由接收其捐赠的单位提出用款申请,市财政局根据申请在2个工作日内将资金拨付到申请单位,申请单位在2个工作日内落实到受助单位或个人。

(二)捐赠者没有指定用途的捐赠资金,按市人民政府的批复方案,由相关业务主管部门提出用款申请,市财政局根据申请和资金用途在2个工作内将资金拨付到申请单位或有关县(区、管理区)或受助单位。

(三)由业务主管部门转拨的资金要在2个工作日内拨付到救灾项目用款单位,不得滞留。

第十一条 救灾捐赠物资的管理

(一)接收捐赠救灾物资的部门或单位,要建立救灾捐赠物资分类登记表册,按用途由捐赠单位或捐赠接收单位及时组织运往灾区。有关捐赠情况(主要指捐赠物资分类登记表册和运送发放情况)要及时报送市民政局。

(二)使用救灾捐赠资金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行为的,除因严重自然灾害和其他不可抗力事件所实施的紧急采购外,应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有关规定。

(三)对灾区不适用的救灾捐赠物资,按救灾捐赠管理办法有关规定进行变卖,所得资金作为救灾捐赠资金管理、使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二条 各县(区、管理区)人民政府(管委)和各接收单位亦可视具体情况将受赠财产转交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也可以按照捐赠人的意愿分发或者兴办公益金事业,但是不得以本机关为受益对象。各接收单位要将转交、分发或兴办公益事业的安排情况报同级民政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 市红十字会、市慈善总会等公募基金接收的非定向捐赠资金可根据救灾需要和灾后恢复重建规划,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自行安排使用并报市民政局备案。

第十四条 监督管理

(一)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救灾捐赠款物的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贪污和擅自改变用途。

(二)市财政局、民政局和市慈善总会、市红十字会以及各县(区、管理区)政府(管委)应定期和不定期向社会公布救灾捐赠资金和物资的筹集及使用情况,接受审计部门、监察机关、社会各界和媒体的监督。

(三)审计部门、监察机关应将救灾捐赠资金和物资的使用情况列入重点专项审计和监察计划,对救灾捐赠款物的筹集、管理、使用等环节依法进行审计和监察。

(四)市民政局等接收单位应建立健全报表统计制度,对救灾捐赠物资的接收、调配使用情况,在上报市人民政府的同时,抄送市财政、审计部门和监察机关。

(五)接受市本级拨付捐赠资金和物资的县(区、管理区)和单位,应定期将救灾捐赠资金和物资使用情况报告市各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市财政局、民政局和各业务主管部门以及市红十字会、市慈善总会等单位要对相关项目建设、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发现问题及时予以纠正,并报告市人民政府。

第十五条 截留、挤占、挪用或者擅自改变救灾捐赠资金用途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