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使用国有土地若干问题的补充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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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使用国有土地若干问题的补充规定

辽宁省大连市人民政府


大连市使用国有土地若干问题的补充规定
大连市人民政府



为科学规划和节省城市用地,进一步提高我市城市建设档次,不断改善城市公共设施建设,增加绿地面积,市政府决定在市区内要控制多层住宅。为此,在《大连市使用国有土地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基础上,特作如下补充规定。
一、执行范围:大连市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行政区域内使用国有土地的单位和个人。
二、凡住宅项目(包括别墅、公寓)建筑层数低于8层(含8层)以下和在城市建成区、开发小区内零星插建住宅项目(不含公开招标及拍卖项目),其土地出让金按基准地价的标准分别上调为:
(一)一级地上调300%;
(二)二级地上调200%;
(三)三、四级地上调150%;
(四)五级地以下上调100%。
三、凡与部队及军事院校原划拨土地实行联建商品房项目,按应交地价的75%收取。
四、凡未办理《中标通知书》的有关项目均按本规定发布时限执行。
五、本规定由市房地产开发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六、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4年1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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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赞比亚共和国政府关于派遣中国医疗队赴赞比亚工作的议定书

中国政府 赞比亚共和国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赞比亚共和国政府关于派遣中国医疗队赴赞比亚工作的议定书


(签订日期1988年7月19日 生效日期1988年7月19日)
                前言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中方)和赞比亚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赞方),为了发展两国卫生事业的友好合作关系,经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应赞方邀请,中方同意派遣二十六人组成的医疗队,其中医务人员二十一人,辅助人员、翻译二人(其费用由中方承担),厨师二人,司机一人,赴赞比亚共和国工作。

  第二条 中国医疗队的任务是履行医院负责人或负责的医疗官分配的医疗工作。中国医疗队员将作为赞比亚医疗队伍的组成部分并有同等的义务和权力。

  第三条 中国医疗队的工作地点在卡布韦总医院和卢安夏汤姆森医院。

  第四条 中国医疗队工作所需的医疗设备、器械、药品、医用敷料和化学试剂等由赞方上述医院提供,针灸用具由中方无偿提供。

  第五条 赞方承担中国医疗队赴赞比亚的一次往返国际旅费,免税提供每人每月九百克瓦查的当地货币和一百美元外汇的生活津贴费,并提供住房和必要的家具。
  中国医疗队员的工资以及在赞期间生活用车辆、境内出差费等,均由中方承担。
  中国医疗队员的上述生活津贴费,从中国医疗队抵赞之日起计算,由赞方每季度一次拨付给中国驻赞比亚大使馆经参处代收,其外汇部分将通过赞比亚信贷商业银行按月汇往中国银行北京总行71401945帐号。
  如生活费指数变动超过目前指数的百分之十五时,中赞双方将进行协商,相应调整生活费,并换文确认。

  第六条 中国医疗队人员享受中方和赞方法定的假日。医疗队人员每工作满十二个月,享受一个月有生活津贴费的休假。如当年不能安排休假,可累计延到下年度补休。

  第七条 中国医疗队人员应遵守赞比亚的法律。尊重其风俗习惯,中国医疗队人员的风俗习惯、人身自由和安全,应受到赞方保护。

  第八条 中方将向赞比亚提供中国医疗队所有医生的简历及其专业证书,以便在赞比亚医疗理事会注册时使用。

  第九条 本议定书有效期为两年,从签字之日起计算。期满后,中国医疗队按期回国。如赞方要求中方继续派遣医疗队,应在期满前六个月提出,经双方协商一致后,另签新的议定书。

  第十条 本议定书未尽事宜或在执行中发生异议,应由双方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本议定书于一九八八年七月十九日在卢萨卡签订,共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英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赞比亚共和国政府
    代   表               代  表
     刘文林                穆坎塔
    (签字)               (签字)
关于分批定期给付租金纠纷的诉讼时效问题

武志国


  《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下列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三)延付或拒付租金的。据此似乎可得出“给付或延付租金适用一年诉讼时效”的简单结论,但是,遇到租赁合同约定租金定期支付的合同纠纷(比如租期为一年,按季度定期预付租金),诉讼时效究竟如何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8〕11号)第五条规定“当事人约定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期间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那么定期支付租金的合同纠纷是否是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计算呢?是否属于“同一债务分期履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该条适用于“同一债务分期履行”。何谓“同一债务分期履行”:分期履行之债既有可能是同一笔债务,又有可能是同一性质的数笔债务。或者说,定期给付之债为不同债务(虽然合同确定租赁期限,但是随着时间的推移才能使债务不得产生),分期给付之债为同一债务(合同订立时债务已经确定,受到时间影响的只是履行的方式,)。
  关于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自然适用上述司法解释可以解决诉讼时效的适用问题。但是,定期给付之债每一期债务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之起算点问题,并无立法或司法解释对其有明确规定。
  对此基本上有三种观点:
  其一,应从每一笔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算起(每笔租金都构成一个独立的债权)。根据此种观点,每期租金分别起算诉讼时效;
  其二,定期给付之债基于同一合同项下同一性质之债权,应从最后一笔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算。根据此种观点,租赁合同属于此等情形,应从最后一期租金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算;
  其三,整体性强的定期给付债权以最后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算,独立性强的定期给付请求权之诉讼时效则从每一笔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算起。根据此种观点,租赁合同的整体性强,应从最后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算。
  笔者以为,如采纳分期起算每期租金诉讼时效的观点,有违从诉讼时效制度的初衷,不应损害债权人的利益,诉讼时效制度的立法本意为了督促债权人及时行使债权,以保证交易秩序的顺畅,但不应当走极端!不应浪费司法资源,如采纳分期起算每期租金诉讼时效的观点,不适合中国目前诚信状况现状,定期给付之债每一期债务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之起算点问题,应参照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8〕11号)第五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最后一期租金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注意,“最后一期”并非合同约定的最后一笔租金,而应是起诉之前实际应付未付的最后一期租金。


文/武志国 woo_eye@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