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水务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水务局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实施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深圳市水务局
深圳市水务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水务局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实施办法》的通知
文号:深水政〔2008〕431号
各有关单位:
《深圳市水务局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施行。
深圳市水务局
二〇〇八年十月二十八日
深圳市水务局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实施办法
(共6项)
编号 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事项
01 变更水利工程管理权审批
02 迁移水利设施或允许损坏水利设施审批
03 水库降等、报废审批
04 单位用户用水计划审批或登记备案
05 供水企业暂停供水审批或备案
06 改装、拆除或迁移城市供水工程审批
01号 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变更水利工程管理权审批
一、审批内容
水利工程管理权变更审批。水利工程指的是引水工程或总库容100万立方米(含100万立方米)以上的蓄水工程及管理房、三防物资仓库等配套设施。
二、设定依据
(一)《广东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1999年11月27日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第七条;
(二)《深圳市小型水库管理暂行办法》(深府办〔2008〕19号)第十条。
三、审批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
四、审批条件
(一)水利工程管理权的变更不会对水利工程的安全运行、工程抢险和检修、日常管理和维护及防洪安全等造成不利影响;
(二)接管单位应具备与原管理单位相当或更高级别的水利工程管理技术水平,拥有与原管理单位相同或更多的专业管理人员及管理设备;
(三)管理权变更如影响第三人的合法用水权益,应与该第三人协商并达成协议。
法律依据:本实施办法规定。
五、申请材料
(一)申请书(原件1份);
(二)原管理单位意见或协议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
(三)所在区水务主管部门意见(原件1份);
(四)接管单位技术管理水平及能力等情况说明书(原件3份);
(五)涉及第三人利益的,与该第三人签订的协议(复印件1份,验原件);
(六)申请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法律依据:本实施办法规定。
六、申请表格
无。
七、审批申请受理机关
深圳市水务局。
八、审批决定机关
深圳市水务局。
九、审批程序
申请人向深圳市水务局递交申请材料——深圳市水务局审核——申请人领取批复文件。
十、审批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十一、审批证件及有效期限
批复文件,无有效期限规定,自批复之日起1年内不实施的自动失效。
十二、审批的法律效力
取得批复文件后方可办理水利工程管理权移交手续。
十三、收费
无。
十四、年审或年检
无。
02号 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迁移水利设施或允许损坏水利设施审批
一、审批内容
因建设需要迁移水利设施或损坏水利设施审批。水利设施指的是:引水工程或总库容100万立方米(含100万立方米)以上的蓄水工程及管理房、三防物资仓库等配套设施。
二、设定依据
(一)《广东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1999年11月27日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第二十四条;
(二)《深圳市小型水库管理暂行办法》(深府办〔2008〕19号)第十条。
三、审批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
四、审批条件
(一)因施工或其他原因,确有必要迁移水利设施或者无法避免对水利设施造成损坏;
(二)制订有专题工程设计方案并经过专家论证评审或工程咨询机构评估;
(三)影响水利工程运行管理的,采取了补救措施,并承担相关的维修费用;
(四)影响第三人合法用水权益的,已与第三人协商并达成协议。
法律依据:本实施办法规定。
五、申请材料
(一)申请书(原件1份);
(二)关于迁移水利设施或造成水利设施损坏的专题工程设计方案论证报告(原件3份);
(三)工程咨询机构评估意见或专家评审意见(原件1份);
(四)涉及第三人利益的,与该第三人签订的协议(复印件1份,验原件);
(五)申请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六)损害水利设施的,承担相关维修费用的承诺书(原件1份)。
法律依据:本实施办法规定。
六、申请表格
无。
七、审批受理机关
深圳市水务局。
八、审批决定机关
深圳市水务局。
九、审批程序
申请人向深圳市水务局递交申请材料——深圳市水务局审核——申请人领取批复文件。
十、审批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十一、审批证件及有效期限
批复文件,无有效期限规定,自批复之日起1年内不实施的自动失效。
十二、审批的法律效力
取得批复文件后方可办理有关施工手续。
十三、收费
无。
十四、年审或年检
无。
03号 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水库降等、报废审批
一、审批内容
小(1)型水库降等、报废审批。
二、设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1997年8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第三十四条;
(二)《广东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1999年11月27日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第十四条;
(三)《水库降等与报废管理办法(试行)》(2003年5月26日水利部令第18号);
(四)《深圳市小型水库管理暂行办法》(深府办〔2008〕19号)第十条。
三、审批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
四、审批条件
(一)水库降等:
1.因规划、设计、施工等原因,实际工程规模达不到《水利水电工程等级划分及洪水标准》(SL252-2000)规定的原设计等别标准,扩建技术上不可行或者经济上不合理的;
2.因淤积严重,现有库容低于《水利水电工程等级划分及洪水标准》(SL252-2000)规定的原设计等别标准,恢复库容技术上不可行或者经济上不合理的;
3.原设计效益大部分已被取、引、调、蓄水工程代替,且无进一步开发利用价值或者水库功能萎缩已达不到原设计等别规定的;
4.实际抗御洪水标准不能满足《水利水电工程等级划分及洪水标准》(SL252-2000)规定或者工程存在严重质量问题,除险加固经济上不合理或者技术上不可行,降等可保证安全和发挥相应效益的;
5.因征地、移民或者在库区淹没范围内有重要的工矿企业、军事设施、国家重点文物等原因,致使水库自建库以来不能按照原设计标准正常蓄水,且难以解决的;
6.遭遇洪水、地震等自然灾害或战争等不可抗力造成工程破坏,恢复水库原等别经济上不合理或技术上不可行,降等可保证安全和现阶段实际需要的。
法律依据:《水库降等与报废管理办法(试行)》第七条。
(二)水库报废:
1.防洪、灌溉、供水、发电、养殖及旅游等效益基本丧失或者被取、引、调、蓄水工程替代,无进一步开发利用价值的;
2.库容基本淤满,无经济有效措施恢复的;
3.建库以来从未蓄水运用,无进一步开发利用价值的;
4.遭遇洪水、地震等自然灾害或战争等不可抗力,工程严重毁坏,无恢复利用价值的;
5.库区渗漏严重,功能基本丧失,加固处理技术上不可行或者经济上不合理的;
6.病险严重,且除险加固技术上不可行或者经济上不合理,降等仍不能保证安全的。
法律依据:《水库降等与报废管理办法(试行)》第七条、第八条。
五、申请材料
(一)水库降等:
1.申请书(原件1份);
2.论证报告(原件3份);
3.工程咨询机构评估意见或专家评审意见(原件1份);
4.涉及第三人利益的,与该第三人签订的协议(复印件1份,验原件);
5.申请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二)水库报废:
1.申请书(原件1份);
2.论证报告(原件3份);
3.工程咨询机构评估意见或专家评审意见(原件1份);
4.水库的资产核定材料(原件1份);
5.涉及第三人利益的,与该第三人签订的协议(复印件1份,验原件);
6.申请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法律依据:本实施办法规定。
六、申请表格
无。
七、审批申请受理机关
深圳市水务局。
八、审批决定机关
深圳市水务局。
九、审批程序
申请人向深圳市水务局递交申请材料——深圳市水务局审核——申请人领取批复文件。
十、审批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法律依据:本实施办法规定。
十一、审批证件及有效期限
批复文件,无有效期限规定,自批复之日起1年内不实施的自动失效。
十二、审批的法律效力
取得批复文件后方可办理水利工程降等或报废手续。
十三、收费
无。
十四、年审或年检
无。
04号 非行政许可审批或登记事项:单位用户用水计划审批或登记备案
一、审批或登记内容
核定或调整总量在5万立方米以上(含5万立方米)的年度用水计划,以及总量在3万立方米以上(含3万立方米)的年度施工计划用水计划。考核认证节水型企业(单位)。
达到国家节水型企业(单位)标准的企业(单位)用水计划只需备案即可。用水总量不足以上标准的用水计划由各区水务主管部门负责核定、调整和备案。
二、设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02年8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第四十九条;
(二)《深圳市节约用水条例》(2004年12月30日深圳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2005年1月19日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批准)第十三条、第十四条和第十六条;
(三)《深圳市计划用水办法》(2007年5月8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66号)第三条、第四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和第十三条。
三、审批或登记数量及方式
有数量限制。根据全市年度用水计划、行业用水定额实行总量控制。
四、审批条件
(一)新用户申请用水计划:
1.计划用水总量符合设计年用水总量;
2.节约用水设施验收合格。
(二)既有用户申请用水计划:
1.经过水量平衡测试确定;
2.用水总量符合全市年度用水计划和行业用水定额及企业发展需求;
3.实际用水不满一年的,计划用水总量符合设计年用水总量;
4.用水总量根据水量平衡测试确定的合理用水水平系数、用水平均增长率以及最近三年年度实际用水总量的平均值进行计算。
(三)建设单位申请施工用水计划:
1.取得规划主管部门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文件;
2.取得建设主管部门的施工许可证明文件;
3.建设工程项目已完成用水节水评估报告审核程序;
4.建设工程项目已完成节约用水设施建设报告审核程序。
(四)调整年度用水计划:
1.因生产经营需要或者用水人数变化等因素,确需调整年度用水计划;
2.调整幅度根据产品(经营)增减值、行业用水定额或者水量平衡测试确定的单位水耗进行计算。
(五)重点单位用户办理节水型企业(单位)考核认证:
1.按规定开展水量平衡测试工作;
2.生活用水不存在包费制;
3.供汽锅炉冷凝水、间接冷却水有回收利用,间接冷却水没有直排;
4.单位产品取水量或万元产值取水量不高于全国先进水平50%以上;
5.未违反规定开采城市地下水;
6.本年度超计划用水累计时间不超过5个月;
7.未违规缴纳地下水资源费等有关费用;
8.节水型企业(单位)的各项定量考核指标不得低于各项考核指标的最低标准水平。
法律依据:《深圳市节约用水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节水型企业(单位)目标导则》。
五、申请材料
(一)新用户申请用水计划:
1.用水计划申请表(原件1份);
2.合法设立的证明文件(复印件1份,验原件);
3.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及节约用水设施竣工验收合格证明文件(复印件1份,验原件);
4.设计年用水总量的证明文件(复印件1份,验原件);
5.申请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二)既有用户申请或调整年度用水计划:
1.用水计划申请表(原件1份);
2.用水节水情况表(原件1份);
3.当年年度用水计划通知单(复印件1份,申请下一年度用水计划的,提交上一年度用水计划通知单复印件);
4.年度用水总量增减的说明和相关证明材料(原件或复印件1份,是复印件的验原件);
5.申请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三)建设单位申请施工用水计划:
1.用水计划申请表(原件1份);
2.建设工程规划、施工许可等合法证明文件(复印件1份,验原件);
3.施工用水节水及排水措施方案(原件1份);
4.申请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四)单位用户办理节水型企业(单位)考核认证:
1.《节水型企业(单位)申请表》(原件1份);
2.水量平衡测试报告书(原件1份);
3.水量平衡测试合格证明文件(复印件1份,验原件);
4.单位用户节水管理基础资料(复印件加盖公章,各1份,装订成册),包括:
(1)单位用户节水工作主管领导工作职责、相关文件制度及工作记录;
(2)单位用户确定节水主管部门和节水管理责任人的相关文件;
(3)节水管理岗位责任制度和节水管理网络图以及工作记录;
(4)计划用水和节约用水的管理措施;
(5)用水原始记录(水费发票复印件)和年度用水统计分析报表;
(6)用水情况巡回检查及问题处理记录;
(7)给排水管网现状图,如计划近期改造,应提供改造规划图;
(8)内部用水实行定额管理,节奖超罚的文件及相关资料;
(9)用水计量管理制度的文件;
(10)近期计量网络图;
(11)用水设备、管道、器具定期检修制度及相关检修记录;
(12)节水设备运行管理制度及运行管理和维修记录。
5.申请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法律依据:本实施办法规定。
六、申请表格
《深圳市用水计划申请表》(附表1)、《深圳市用水计划备案表》(附表2)、《节水型企业(单位)申请表》(附表3)、《深圳市单位用户年度用水节水情况表》(附表4)。
上述表格均可到深圳市水务局行政办文窗口免费领取,也可在深圳水务网(http://www.szwrb.gov.cn)或深圳节水网(http://www.szjieshui.gov.cn)上免费下载。
七、审批或登记申请受理机关
深圳市水务局。
八、审批或登记决定机关
深圳市水务局。
九、审批或登记程序
申请人到深圳市水务局递交申请或备案资料——深圳市水务局审核或确认——申请人领取审批或备案文件。
十、审批或登记时限
(一)核定年度用水计划的,为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
(二)调整年度用水计划的,为受理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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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顺经济开发区若干管理权限的规定
辽宁省抚顺市人民政府
抚顺经济开发区若干管理权限的规定
[抚政发33号]
[1996-08-05]
第一条 为了明确、落实抚顺经济开发区管理权限,加快开发区建设,根据《抚顺经济开发区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抚顺经济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行政上行使县级政府职能,经济上行使部分市级管理权限。
第三条 开发区管委会是市政府的派出机构,代表市政府对开发区经济、社会事务实行统一领导和管理。市直有关部门的派出机构或分支机构,应当接受开发区管委会的领导、监督、协调和检查。
第四条 开发区实行相对封闭式管理,接受市政府有关部门的指导与监督。市直有关部门一般不得对区内企事业单位进行检查、评比、达标、升级等活动,不得直接对其实行处罚。必要时,必须事先征得开发区管委会同意。
第五条 投资总额在3000万美元以下的外商投资企业的立项、合同、章程审批以及外商投资企业协议、合同、章程的修改、变更、补充等,由开发区用市外经贸委文件头纸,自行编号审批,市外经贸委在开发区管委会主任审签后,即行加盖公章,发放批准证书,不再另行审批。开发区应在三日内办理完审批手续,并报市外经贸委备案。
第六条 开发区外商投资企业中的高新技术企业、出口创汇型企业的确认,由开发区管委会会同市有关部门共同考核审定,以市外经贸委文件上报省外经贸厅,领取证书。
第七条 开发区内企事业单位经贸、科技出国团组,由开发区定期到市外事办领取出国任务批件,自行审批后,送市外事办主任会签,领取出国护照。
第八条 开发区内自筹资金和自行平衡外部条件兴办的总投资在限额以下的基础设施、公用设施、三产业等项目,以及总投资在限额以下的内外资工业项目,由开发区审批立项、开工,代市计委发放投资许可证,并报市计委备案。
第九条 开发区自筹资金,总投资在限额以下的技术改造项目,符合产业政策、外部条件能自行平衡的,由开发区审批,发放许可证,并报市经贸委备案。
第十条 开发区总体规划由开发区管委会会同市有关部门编制,报市政府审批。详细规划及各项工程规划由开发区管委会审批,报市规划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开发区内建设项目,由市土地规划部门委托开发区管委会审批,发放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并负责区内建设项目的监督验收,报市规划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 开发区管委会行使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职能。但对进区项目建设用地,受市政府委托,发放国有土地使用证,并报市政府备案。
第十三条 对在区内注册的勘察、设计、建筑施工单位及房地产开发企业由开发区管委会管理。对上述企事业单位的资质审查、招投标管理、工程质量监督检测等,由市有关部门对开发区单列窗口,实行特事特办。
第十四条 开发区环保部门行使县级环保部门的管理权限。
第十五条 开发区交通管理部门接受省、市交通部门的指导监督,对区内道路的交通、路政、车辆运输实行统一管理。
第十六条 开发区城管监察部门对区内城建、城管各项费用统一征收使用,负责全区市政、环卫、市容绿化的综合执法工作。
第十七条 开发区农机监理部门,接受市有关部门的指导,对区内农业机械统一监护管理,对农业机械牌照统一编号、检查验收、发放牌照,并依法收取各种管理费用。
第十八条 开发区工商分局负责区内有限责任公司、房地产公司等工商企业的注册登记、发放营业执照等工作,并报市工商部门备案。
第十九条 对外商投资企业的工商登记,市工商局委托开发区工商分局受理,送市工商局审批、核发营业执照。
第二十条 开发区地税局行使县级审批权限。对30万元至50万元税款缓交的审批,高新技术企业、三产业、民政企业、校办企业的审批以及按国家规定应享受的减免所得税的审批等,行使市级审批权限,审批后报市地税局备案。
第二十一条 开发区地税登记,由开发区地税局代市地税局办理,发放地税登记证,并报市地税局备案。
第二十二条 开发区外商投资企业有关地方税收的征管工作,最终由开发区负责。短期内,可由市地税局派员现场办公,并帮助指导工作,培训人员,这一过渡性办法,到1996年底结束,然后由开发区地税局负责征管。
第二十三条 开发区物价部门行使县级物价管理权限。
第二十四条 市政府下拨给大南乡、李石镇的专项资金,直接划拨给开发区,由开发区再拨给乡镇。
第二十五条 开发区劳动人事部门行使县级管理权限。开发区管委会机关在市审定的编制范围内,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调整机构设置,并报市人事部门备案。
第二十六条 开发区动物检疫部门、水行政管理部门和卫生防疫部门行使县级管理权限。
第二十七条 开发区管委会负责区内文化市场的设立、审批及管理工作。对教育及医疗单位的设立与管理,行使县级人民政府权限。
第二十八条 开发区治安分局行使县级公安局权限,负责开发区治安管理。在不改变户口性质前提下,使用顺城区、抚顺县准迁证,办理户口的迁入迁出。人口统计及管理仍归属原县区。开发区治安分局内设消防科,受市消防部门的委托,负责对区内企事业单位消防工作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由开发区管委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