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殡葬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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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殡葬管理办法

陕西省人民政府


陕西省殡葬管理办法

陕政令 [2000]60号

 
《陕西省殡葬管理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2000年第1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省长:程安东



二○○○年十月九日







陕西省殡葬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殡葬管理,推行殡葬改革,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根据《殡葬管理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殡葬活动及其管理。



第三条 殡葬管理工作坚持积极地、有步骤地推行火葬,改革土葬,节约殡葬用地,破除丧葬陋俗、提倡文明节俭办丧事的方针。



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把殡仪馆、火葬场等殡葬设施的建设和改造列入当地的城乡建设规划和基本建设计划,积极为推行火葬创造条件。



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省殡葬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的殡葬管理工作。设区的市、地区行政公署和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殡葬管理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在殡葬管理工作中,要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加强日常监督检查,加快殡葬改革和推行火葬的工作进程,提高服务质量。



卫生、土地、工商行政管理、公安、城乡建设、环境保护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殡葬管理有关工作。



第六条 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及城乡基层组织,应当大力宣传殡葬改革,教育和引导群众移风易俗、文明节俭办丧事。



第七条 城市、县城以及人口稠密、人均耕地较少、交通方便、殡仪车辆当日可以往返的地区,应当实行火葬。其范围由省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出方案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暂不具备火葬条件的地区,可以按本办法的规定实行土葬。







第二章 殡葬活动管理







第八条 公民在实行火葬的地区死亡后,应当实行火葬。



尊重少数民族的丧葬习俗,自愿实行土葬的,可以在当地人民政府指定的公墓土葬。



第九条 公民在实行火葬的地区死亡的,由丧主或者死者生前所在单位及时通知殡仪馆(殡仪服务站,下同)、火葬场接运遗体,并办理火化手续。



非正常死亡人员的遗体,经公安机关鉴定并出具非正常死亡通知书后,由丧主或者死者生前所在单位通知殡仪馆、火葬场接运遗体,办理火化手续。



无名死者遗体,经公安机关出具死亡证明后,由乡(镇)人民政府或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通知殡仪馆、火葬场接运遗体并办理火化手续。



第十条 殡仪馆、火葬场接到通知后应当及时接运遗体,并对遗体进行必要的技术处理,确保卫生,防止污染环境。



第十一条 死亡人员遗体在殡仪馆或火葬场存放不得超过7日,因特殊情况需延期保存的,应当经当地殡葬管理部门批准。



患传染病死亡人员的遗体,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火化遗体时必须凭公安机关或者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



火化后的骨灰,3个月内无人认领的,由殡仪馆、火葬场作深埋处理。



第十三条 提倡不保留骨灰。要求保留骨灰的,可以以寄存或者以树代墓等不占地或少占地的方式安置。



禁止骨灰入棺土葬。



第十四条 公民在实行火葬的地区死亡后,应在当地就近火化,遗体不得运往异地土葬。因特殊原因确需将遗体运回户籍地或居住地火化的,须经死亡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批准并用殡葬专用车辆运送。



第十五条 遗体的运送、防腐、整容、火化等,由殡仪馆、火葬场负责承办,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经营性殡仪服务业务。



第十六条 享受丧葬费待遇的死亡人员,应当火葬的,有关单位凭殡仪馆、火葬场出具的火化证明或卫生行政部门出具的遗体捐献证明,按照有关规定向丧主发放丧葬费。



第十七条 可以土葬的地区内的公民死亡后,应当在公墓或农村公益性墓地内安葬遗体。在没有条件建立公墓或农村公益性墓地的地区,可以平地深埋,不留坟头。



对死者生前遗嘱要求火化或者丧主要求火化的,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干涉。



第十八条 死者生前自愿捐献遗体或丧主要求捐献死者遗体用于医学教学、科研的,在与遗体接收单位商定后,应到卫生行政部门办理遗体捐献手续,并由遗体接收单位报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







第三章 殡葬设施管理







第十九条 殡仪馆、火葬场、骨灰堂、殡仪服务站、公墓等殡葬设施,由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根据省人民政府批准的殡葬设施建设总体规划设置和管理。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兴建殡葬设施。



第二十条 公墓、农村公益性墓地的建设应当统一规划,合理布局,按照节约土地、保护山林、美化环境的原则建设。



公墓、农村公益性墓地应当建立在荒山、荒坡或者不宜耕种的瘠地上。



第二十一条 农村设置公益性墓地或公益性骨灰存放处应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同意,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批准。



建设公墓应当由县级人民政府报经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第二十二条 禁止在下列地区建造坟墓:



(一)耕地、林地;



(二)铁路、公路(国道、省道)、通航河道两侧500米内;



(三)城市公园、风景名胜区和文物保护区;



(四)水库及河流堤坝外侧1000米范围内和水源保护区。



前款规定区域内现有的坟墓,除受国家保护的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墓地予以保留外,当地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进行清理,限期迁移或者深埋,不留坟头。



第二十三条 骨灰公墓的骨灰安放格位和墓穴,凭殡仪馆、火葬场出具的火化证明办理租用手续。



农村公益性墓地或公益性骨灰存放处不得为村民以外的死亡人员提供遗体安葬或骨灰存放服务,墓穴或骨灰存放设施不得从事买卖、出租、转让等经营性活动。



第二十四条 禁止下列行为:



(一)为活人建造坟墓或者建立、恢复宗族墓地;



(二)对已迁移、平毁的坟墓进行返迁或重建;



(三)在殡葬设施内构建封建迷信设施;



(四)传销、倒卖公墓墓穴或骨灰存放格位。



第二十五条 在公墓、公益性墓地安葬骨灰的单人墓或双人合葬墓占地面积不得超过1平方米;埋葬遗体的单人墓占地面积不得超过4平方米,双人合葬墓不得超过6平方米。



公墓墓穴和骨灰存放格位的使用期限以20年为周期。期满需继续保留的,应办理延期使用手续。



第二十六条 殡仪馆、火葬场、殡仪服务站的运尸、火化、骨灰寄存等收费项目和标准由省人民政府财政、价格主管行政部门制定。







第四章 丧事活动和殡葬用品管理







第二十七条 办理丧事活动应当遵守城市环境、卫生和交通管理的规定,不得占用城镇街道或公共场所停放遗体、搭设灵棚,不得在送葬途中抛撒“冥币”或其它迷信用品。



第二十八条 信仰宗教的公民死亡后,为其举行丧礼、祷告等宗教仪式的,应在当地人民政府指定的宗教活动场所或其家中进行。



第二十九条 禁止制造、销售迷信的丧葬用品。



禁止在实行火葬的地区出售棺材等土葬用品。







第五章 罚 则







第三十条 将应当火化的遗体土葬,或者在公墓和农村公益性墓地以外的其它地方埋葬遗体、建造坟墓的,由当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强制执行,其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第三十一条 墓穴占地面积超过本办法规定标准的,由当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二条 制造、销售封建迷信殡葬用品的,由当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没收,可以并处制造、销售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25条规定的,由当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予以制止;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 依照本办法实施的行政处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的程序执行。



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对单位罚款20000元以上,对个人罚款600元以上的,当事人有权要求听证。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五条 殡仪服务人员利用工作之便索要、收受财物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责令退赔,并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所称公墓,是指遗体公墓、骨灰公墓和塔陵园等骨灰存放设施。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0年11月1日起施行。1986年2月1日陕西省人民政府发布的《陕西省殡葬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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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市审计局《马鞍山市县处级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对象分类管理试行办法》及《马鞍山市县处级领导干部离任经济事项交接试行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转发市审计局《马鞍山市县处级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对象分类管理试行办法》及《马鞍山市县处级领导干部离任经济事项交接试行办法》的通知

党办[2009]25号


当涂县、各区委和人民政府,市直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市审计局《马鞍山市县处级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对象分类管理试行办法》及《马鞍山市县处级领导干部离任经济事项交接试行办法》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共马鞍山市委办公室

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9年5月15日



马鞍山市县处级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

审计对象分类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全面审计,突出重点”的审计工作方针,积极、稳妥地开展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科学制定审计项目计划,提高审计效率,根据我市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经济责任审计项目计划由组织部门统一管理,于上年年底前,由组织部门商审计部门提出审计对象和年度计划,并提请领导小组审定。

第三条 当年确定的经济责任审计项目,应与上级审计机关下达的指令性计划项目及我市安排的其他审计项目一起,纳入全市年度审计工作计划。同时,将本级及县(区)经济责任审计年度计划,报省经济责任审计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四条 按照经济责任审计单位的性质、职能和经济活动情况等标准,将全部被审计单位划分成A、B、C、D四个层次进行分类管理。

对资金运作总量大、下属单位较多、转移支付资金量大,掌握资金和物资的分配权、收费权、处罚权、审批权的单位,划分为A类。

对资金运作总量一般、有一定的专项资金、有一定的下属单位,掌握一定资金和物资分配权、收费权、处罚权、审批权的单位,划分为B类。

对资金运作总量较小、收入主要靠财政拨款的单位,划分为C类。

对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和部分由市委管理的工会,划分为D类。

对单位分类实行动态管理,依据实际情况作适当调整。

第五条 坚持任中审计与离任审计相结合,科学安排审计项目计划。对A类单位,实行“任中和离任必审”,任期内审计1至2次;对B类单位,实行“任中或离任必审”,任期内至少审计1次;对C类单位,实行“任期必审”,以离任审计为主;对D类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安排必要的审计。对县处级单位五年内至少审计一次。

第六条 领导干部任期不满一年,或离任时距已接受任中经济责任审计时间未满一年,或离任领导干部所在单位资金量较小、在上一次审计中认为内部控制制度较为健全且执行较好、债权债务清楚的,审计部门可视情不再安排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即以离任交接方式代替经济责任审计。

第七条 对A类单位领导干部,着重检查单位重大经济事项决策、资产管理、经济工作目标完成情况,特别是重要财政支出和工程建设项目管理状况以及负债等方面。审计方法为以管理使用的全部资金绩效和部门预算执行审计为基础的经济责任审计。

对B类单位领导干部,着重检查单位财政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主要是预算执行情况、专项资金使用情况、收支两条线执行情况、政府采购情况,以及为履行部门职能所采取的有关经济措施和绩效情况。审计方法为以预算执行审计为基础的经济责任审计。

对C类单位领导干部,着重检查单位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决算或者财务收支计划的执行情况和决算;预算外资金的收入、支出和管理情况。审计方法为以财务收支(预算执行)为基础的经济责任审计。

对D类单位领导干部,着重检查单位资产负债情况及国有资产管理使用和保值增值情况。审计方法为以财务收支为基础的经济责任审计。

同时将执行财经法纪情况,个人遵守有关廉政规定情况等作为共同关注的审计内容。

第八条 对有主管部门管理的二级下属单位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审计,审计机关根据市委组织部的委托,可视情委托其主管部门或由审计机关自行开展审计。

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所属单位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领导,在市审计局指导下,结合本系统实际,制定相应的经济责任审计办法,并报市委组织部和市审计局备案。

主管部门根据审计机关的委托,组织人员力量按照统一的审计内容、范围和方式等开展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出具审计报告并抄送市审计局。任期内,要将所属单位审计一遍。市审计局负责进行审计业务指导和督查,向市委、市政府报送审计结果的情况报告,并抄送市纪委、市委组织部。

如二级下属单位的隶属关系发生变化,其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审计按其新的干部管理关系进行。

第九条 以科学发展观作为评价领导干部经济责任的根本标准,从领导干部管理运作的全部政府性资金入手,评价其经济责任履行和工作绩效。根据各单位、各部门承担的责任及领导干部应履行职责的情况,分别明确评价指标和标准,评价领导干部及其组织的工作能力和实绩,积极探索以经济管理绩效作为评价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基础的有效途径(具体评价指标和标准另行制定)。

第十条 A类单位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实行单独汇报制度,及时向市经济责任审计领导小组专题报告。B类、C类和D类单位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实行集中汇报制度,对于有较多、较大问题的单位,及时向领导小组专题汇报。

第十一条 根据干部管理体制规定,由市财政供给单位的副地市级领导干部,以其他项目审计代替经济责任审计。

第十一条 市委委托市委宣传部管理的县处级领导干部,其经济责任审计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2005年10月19日《转发市审计局<马鞍山市领导干部任中经济责任审计制度(试行)>及<关于加强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项目计划管理的办法(试行)>的通知》(党办[2005]43号)同时废止。



附件:经济责任审计对象分类表



附件:

经济责任审计对象分类表

序号
 单位名称
审计或考核主体 

A类



1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市审计局

2
市经济委员会(市中小企业管理局)
市审计局

3
市教育局
市审计局

4
市科技局
市审计局

5
市公安局
市审计局

6
市民政局
市审计局

7
市财政局
市审计局

8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市审计局

9
市建设委员会
市审计局

10
市交通局
市审计局

11
市农业委员会
市审计局

12
市水利局
市审计局

13
市卫生局
市审计局

14
市环保局
市审计局

15
市国土资源局
市审计局

16
市房地产局
市审计局

17
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市审计局

18
马鞍山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市审计局

19
马鞍山慈湖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市审计局

20
当涂县委
市审计局

21
当涂县政府
市审计局

22
花山区委
市审计局

23
花山区政府
市审计局

24
雨山区委
市审计局

25
雨山区政府
市审计局

26
金家庄区委
市审计局

27
金家庄区政府
市审计局

B类
 
 

1
市体育局
市审计局

2
市市容管理局(市行政执法局)
市审计局

3
市规划局
市审计局

4
市商务局
市审计局

5
市文化局
市审计局

6
市广播电视局
市审计局

7
市新城东区建设管理办公室
市审计局

8
马鞍山日报社
市审计局

9
市立医疗集团
市审计局

10
市环境卫生管理处
市市容局

11
市建管处
市建委

12
市市政管理处
市建委

13
市园林管理处
市建委

14
市采石风景区管理处
市建委

15
市房地产综合开发管理办公室
市建委

16
市就业管理服务中心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17
市养老保险管理服务中心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18
市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中心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19
市医疗工伤生育保险服务中心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20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市审计局

21
市房地产权市场管理处
市房地产局

22
市非税收入管理局
市财政局

23
市政府采购中心
市财政局

24
市国库集中支付中心
市财政局

25
市公路管理局
市交通局

26
市公路运输管理处
市交通局

27
市交警支队
市公安局

28
市公益性项目建设管理中心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C类
 
 

1
市委办公室
市审计局

2
市政府办公室
市审计局

3
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市审计局

4
市政协办公室
市审计局

5
市委市政府信访局
市审计局

6
市直机关工委
市审计局

7
市委老干部局
市审计局

8
市委台湾工作办公室(市政府台湾事务办公室)
市审计局

9
市中级人民法院
市审计局

10
市检察院
市审计局

11
市民族事务委员会(市宗教局)
市审计局

12
市司法局
市审计局

13
市人事局
市审计局

14
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市审计局

15
市政府外事办公室
市审计局

16
市旅游局
市审计局

17
市统计局
市审计局

18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市审计局

19
市物价局
市审计局

20
市供销社
市审计局

21
市粮食局
市审计局

22
市行政服务中心
市审计局

23
市总工会
市审计局

24
团市委
市审计局

25
市妇联
市审计局

26
市科协
市审计局

27
市文联
市审计局

28
市侨联
市审计局

29
市工商联
市审计局

30
市社科联
市审计局

31
市委党校
市审计局

32
市委党史研究室
市审计局

33
市档案局
市审计局

34
市文明办
市审计局

35
市地志办
市审计局

36
市蔬菜办
市审计局

37
市委市政府接待处
市审计局

38
市机关事务管理局
市审计局

39
市地震局
市审计局

40
市招商局
市审计局

41
市贸促会
市审计局

42
市残疾人联合会
市审计局

43
市信息产业办公室
市审计局

44
市政府驻深圳联络处
市政府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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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关于印发《教育部委托投资咨询评估管理办法》的通知

教育部


教育部关于印发《教育部委托投资咨询评估管理办法》的通知

教发[2008]27号


部属各高等学校,有关直属单位: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指出,“政府投资项目一般都要经过符合资质要求的咨询中介机构的评估论证”。为了做好政府投资项目的咨询评估工作,国家发展改革委制定了《国家发展改革委委托投资咨询评估管理办法》(发改投资〔2004〕1973号)。为了做好我部直属单位政府投资项目的咨询评估工作,现将根据我部实际,参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委托投资咨询评估的管理办法》制定的《教育部委托投资咨询评估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教育部委托投资咨询评估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二○○八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附件:

教育部委托投资咨询评估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提高投资咨询评估的质量和效率,建立健全投资决策制度,加强投资决策的科学性和民主性,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参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委托投资咨询评估管理办法》(发改投资[2004]1973号),结合教育部直属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教育部直属高校和直属事业单位以下事项的咨询评估:

  (一)教育部审批的政府投资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工程预决算、项目后评价;

  (二)教育部委托的其他事项。

  第三条 经教育部确认的咨询机构(以下简称入选咨询机构),可以承担本办法第二条规定事项的咨询评估任务。入选咨询机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教育部委托投资咨询评估项目所属专业的甲级咨询资格,连续 3 年年检合格;

  (二)近 3 年承担总投资 5000 万元以上项目的评估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任务不少于 10 个;

  (三)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专职人员不少于20名;

  (四)注册资金不少于 800 万元。

  第四条 教育部按照公正、公平、公开和竞争的原则,组织有关机构和专家,对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条件,熟悉教育基本建设项目并提出申请的咨询机构进行审查,依照委托投资咨询评估的任务量,确定入选咨询机构,并公布结果。入选咨询机构原则上三年核定一次。

  第五条 委托评估工作按照公正、公平、合理和就近委托的原则,并根据项目特点,结合入选咨询机构的专业优势、技术质量水平和已承担的任务量,确定委托咨询评估单位。

  第六条 教育部向接受该项任务的咨询机构出具《投资咨询评估委托书》,明确咨询评估的内容、重点和完成时限等。

  第七条 承担咨询评估任务的咨询机构应按照客观、公正、科学的原则和《投资咨询评估委托书》的要求,按时完成咨询评估报告报送教育部。

  第八条 对特别重要项目或特殊事项的咨询评估任务,教育部可以通过招标或指定方式确定咨询机构;也可以同时委托多家入选咨询机构进行评估,或委托另一入选咨询机构对已经完成的咨询评估报告进行评价。

  第九条 承担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请报告、初步设计及概预算等业务的入选咨询机构,不得承担同一项目或事项的咨询评估任务。

  第十条 隶属教育部直属高校的入选咨询评估机构不得承担所在学校建设项目的咨询评估任务。

  第十一条 咨询评估费用由教育部依据国家有关规定确定并拨付,按年度结算。

  第十二条 入选咨询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收取教育部委托咨询评估项目的项目单位支付的任何费用,不得向项目单位摊支成本。

  第十三条 教育部可以组织专家对完成的咨询评估报告的质量进行评价,对咨询评估的过程进行检查。

  第十四条 教育部受理举报、投诉,并组织或委托有关机构进行检查核实,对查实的问题进行处理。

  第十五条 入选咨询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教育部可以对其提出警告或暂停后续委托任务;情节严重的,取消其承担教育部委托咨询评估任务的资格,并建议有关部门给予其降低工程咨询资质等级等处罚:

  (一)咨询评估报告有重大失误或质量低劣;

  (二)咨询评估过程中有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三)一年内两次拒绝接受委托咨询评估任务;

  (四)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第十六条 教育部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履行本办法规定的有关行为,接受监察机关的监督。

  咨询评估费用的使用和支付,接受财政和审计部门的监督和审计。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录:1.教育部委托投资咨询评估入选咨询机构审查细则

     2.教育部委托投资咨询评估项目评估细则

附录1:

教育部委托投资咨询评估入选咨询机构审查细则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委托投资咨询评估管理办法》(发改投资[2004]1973号)和《教育部委托投资咨询评估管理办法》的要求,为做好咨询机构的遴选工作,特制定本细则。

  一、初选合格单位应提交以下申报材料

  申报单位必须满足《国家发展改革委委托投资咨询评估管理办法》第三条中的四项要求,方可成为初选合格单位。初选合格单位应提交以下申报材料(一式三份,完整的工程咨询成果一份):

  (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工程咨询资格证书复印件;

  (三)不少于20人的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名单,身份证复印件、职称证书复印件及注册证书复印件,其专业组成为建筑、结构、水、暖、电、建筑经济等;

  (四)提供本单位全部注册咨询工程师名单及注册人员资格证书复印件;

  (五)提供近三年不少于10项建筑工程的工程咨询合同或咨询成果批复意见书的复印件,其中必须提供一套自认为最优秀和完整的工程咨询成果的原件或复印件(工程设计不属本范围);

  (六)工程设计咨询获奖证书复印件。

   二、审查内容

  (一)审查初选合格单位的咨询资质

  1.是否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2.注册资金是否不少于800万元

  3.是否有工程咨询资格证书

  4.咨询资格证书专业范围是否为"建筑"

  5.咨询资格证书等级是否为"甲级"

  6.资格证书是否有效

  (二)审查初选合格单位的专业优势

  1.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专职人员是否不少于20名

  2.具有高级职称人员的专业范围是否为咨询评估建筑工程所需专业人员

  3.专业人员是否齐全

  (三)审查初选合格单位近三年的咨询业绩

  1.5000万元以上建筑咨询评估项目是否不少于10项

  2.所提交建筑咨询项目是否为近三年的项目

  (四)审查初选合格单位的质量水平

  1.近三年建筑咨询评估项目的获奖情况;

  2.对提供的一项最优建筑工程咨询项目水平的评定意见。

  三、审查办法

  (一)教育部发展规划司为审查主管单位;

  (二)由中国勘察设计协会高等院校勘察设计分会负责协办;

  (三)审查专家组由7人组成,组长由专家选举产生;

  (四)专家组按本细则进行审查,每位专家需填写并署名审查意见书(见附),由组长汇总后交教育部发展规划司审查。

  四、参加审查工作的专家条件

  (一)为非初选合格单位人员;

  (二)公平、公正、作风正派,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三)具有高级职称;

  (四)有较丰富的建筑工程投资咨询业务或管理工作经验。

  五、入选机构最终确定原则:

  (一)教育部发展规划司根据专家审查结果,结合咨询评估业务量,最终确定入选咨询评估机构,并在教育网站上公示15天,无异议后结果以教育部文件形式公布。

  (二)教育部委托投资咨询评估机构每三年核定一次。

  附: 教育部委托投资咨询入选咨询机构审查意见书





附录2:

教育部委托投资咨询评估项目评估细则

  为了进一步完善教育部委托投资咨询评估工作,提高咨询评估质量,根据《教育部委托投资咨询评估管理办法》,结合教育项目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评估细则。

  一、评估主管部门

  项目评估由教育部委托入选咨询机构实施。委托评估时,教育部下达《咨询评估委托书》,明确评估内容、评估重点和完成时限等要求;同时,提供项目建设单位报审文件(含项目建设学校决策校办公会会议纪要)、有资质单位编制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含项目招标方案)、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当地城市规划部门提供的建设项目规划意见、当地环保部门提供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意见等相关评估资料。

  二、评估组织形式及专家要求

  项目评估采用项目负责人制,由评估单位确定具有相应资格人员作为项目负责人,负责项目评估全过程的组织、协调及评估报告的编制。

  项目负责人根据建设项目的性质和规模成立由技术专家和经济专家组成的项目评估小组承担评估工作。评估小组的人数应根据建设项目的规模和技术复杂程度确定,一般大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评估应由7~9个人组成,中小型项目由5~7人组成,初步设计评估由5~11人组成。

  评估小组应当由了解国家和行业发展的相关政策法规,熟悉本行业的技术经济发展情况,并具备丰富的项目咨询和设计经验的专家组成,一般包括建筑、结构、给排水、暖通空调、电气、管理、建筑经济等。评估专家须具有与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或项目设计专业人员同等或以上的专业职称或执业资格。如有必要,可聘请外单位专家参加评估小组。

  入选咨询机构应按上述要求建立项目评估专家库,并报教育部发展规划司备案,咨询机构接受项目评估任务后原则上应在专家库中随机筛选专家组成项目评估小组。评估项目负责人及小组成员名单报教育部发展规划司审定后方可开展评估工作。

  三、评估原则

  1.评估工作应本着实事求是的精神,坚持独立、客观、公正、科学、民主的原则。

  2.评估必须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行业规范、标准以及相关规则、

  程序要求进行。

  3.评估工作应遵守主管部门制定的纪律和守则。

  4.评估结论应当科学、合理、真实、可靠。

  5.评估人员应充分认识工作的重要性,从国家和学校事业发展的高度提出评估意见。

  四、评估程序

  1.由教育部向评估单位下达《咨询评估委托书》,由项目建设单位向评估单位提供相关评估资料。

  2.评估单位依据项目特点确定项目评估负责人,组织相关专业人员成立项目评估小组,并报教育部发展规划司审定。

  3.由评估项目负责人组织评估小组成员对所提交资料进行初审,审查评估所提交资料是否齐全、文件编制内容和深度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文件的要求。对不满足要求的子项或缺项,咨询或设计文件编制单位对项目文本或资料应进行补充完善。对不具备评估条件的项目,应及时告知建设单位准备相关资料,并同时反馈给教育部发展规划司。

  4. 对符合评审条件的项目,由评估小组按照工作计划形成初步评估报告,并送下述评估会议与会人员会前审阅。

  5. 召开项目评估会议

  各专业评估工作基本完成后必须召开评估会议,评估会议地点在建设单位。会议由项目评估负责人主持,参加人员一般包括项目咨询评估小组全体成员、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初步设计及概算编制单位各专业人员、建设单位主管基建工作校领导及基建管理部门成员、主管部门负责人等相关人员。评估会议程序如下:

  ① 建设单位介绍项目情况。

  ② 项目咨询或设计单位对项目内容进行全面汇报。

  ③ 评估小组成员根据评估意见质疑,编制单位答疑。

  ④ 由项目评估负责人组织总结汇总各专业专家意见,提交编制单位及建设单位。

  6.编制单位、建设单位两家协商,对专家提出的意见共同进行书面回复意见(均在意见上签章),并报送评估单位。

  7.项目评估负责人根据评估意见和回复意见,按照《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评估报告编制提纲》或《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文件评审报告编制提纲》要求组织完成项目评估报告。评估报告必须由项目评估小组全体成员签字认可。

  8.评估报告经教育部发展规划司确认后,编制单位应根据评估报告意见修正委托评估的报告,作为项目批复及实施的最终版本。




附1:
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评估报告编制提纲


目 录

一、内容提要 15
二、项目及项目法人概况 15
(一)项目概况 15
(二)业主基本情况 15
(三)项目规划背景 15
三、评估依据 15
四、评估意见 16
(一)项目建设必要性评估 16
(二)文件编制依据和深度的评估 16
(三)项目建设目标、规模和功能的评估 16
(四)项目建设条件评估 17
(五)项目技术评估 17
(六)组织管理、实施进度及招标方案的评估 19
(七)投资估算的评估 20
(八)项目资金来源与筹措方案评估 21
(九)建设项目的效益评估 22
五、问题和建议 23
(一)存在或遗留的重大问题 23
(二)潜在的风险 23
(三)建议 23
六、项目总体评价 23
七、评估专家名单 23
八、附件 23

一、内容提要
1、项目评估原则、评估工作实施概况等。
2、评估报告得出的结论及主要问题和建议。
二、项目及项目法人概况
(一)项目概况
(1)项目建设单位、建设地点。
(2)建设必要性、建设目标、功能及建设规模。
(3)建设内容、规划方案主要技术经济指标。
(4)投资及资金筹措情况。
(二)业主基本情况
(三)项目规划背景
三、评估依据
1.咨询评估委托书
2.教育部委托投资咨询评估管理办法
3.有资质单位编制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含项目招标方案)
4.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
5.城市规划部门提供的建设项目规划意见
6. 当地环保部门提供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意见
7. 建设单位建设资金来源证明及近三年财务报表和财务指标
8. 规划部门批准或学校编制的校园建设总体规划
9. 地方行政和行业管理部门颁发的现行各种行政收费文件
四、评估意见
(一)项目建设必要性评估
分析拟建项目是否符合国家教育事业的科学发展,是否符合国家建设方针。从本学校实际情况出发,分析是否符合学校事业发展目标和校园建设总体规划要求,分析建设规模的确定原则和依据是否正确有据,对项目的必要性提出具体意见。
(二)文件编制依据和深度的评估
(1)编制依据的评估
检查项目是否具有立项批复文件,编制内容与投资规模是否在批准范围之内;民用建筑工程是否有当地规划部门批复的规划要点,是否符合规划要求,是否有重大变更,其变更是否合理,是否经主管部门批准。
(2)对报告文件完整性及编制深度评估
可研报告应包括报告文件、建设地点位置图、总平面图、建筑设计方案图、投资分析情况等内容。各项内容的编制深度应达到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评估报告应明确指出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制是否有漏项、是否有不符合要求的内容,并提出建议。
(三)项目建设目标、规模和功能的评估
项目建设目标是否符合我国国情,是否满足该校总体规划目标的要求,是否有重复建设项目。建设规模确定的原则和依据是否准确有据,项目建设规模是否经济合理,功能是否合理并满足使用要求,是否充分利用学校现有建设用地,在满足当前规划的前提下为学校今后一定时期内留有发展余地。
(四)项目建设条件评估
(1)项目选址评估
项目选址是否符合规划原则与要求。项目建设地点的选择依据和理由是否充分,选址方案是否符合国家和所在地区国土规划、城市规划、土地管理、文物保护、环境保护等法律法规。
项目建设用地的属性是否符合决策部门的要求,总用地规模是否明确,各种功能用地的规模及地点是否明确,各类建设用地是否落实。
(2)项目建设条件评估
项目建设所需要的供电、供水、供热、供气与交通运输、通讯等设施条件是否落实且可靠稳定,能否满足项目建设和建成后正常运行的需要。当不能满足需求时,建设方案中是否有相应措施。
(3)根据提供该场地的地质勘察资料,对场地地层地况进行评估。对于无法提供拟建场地地质勘探报告的项目,可参考附近建筑物地质资料进行评估,待正式勘探报告出来以后由初步设计再进行复核和调整。
(五)项目技术评估
(1)规划总平面设计评估
规划总平面设计构思意图及布局是否科学、合理,与周边环境是否协调,竖向设计、交通组织、绿化景观、文物保护和环境保护等方面的方案是否合理、可行,是否留有扩建、改造与进一步发展的余地。其技术指标是否符合当地城建部门规定。
(2)建筑方案评估
建筑方案首先应满足该建筑的功能需要,其建筑形式、控制高度、层数、立面、出入口等应满足国家、行业、地方有关建筑法律法规的要求并考虑建筑风格以及与周边环境的协调。方案中描述的建筑标准、采用的材料、采取的措施,如通风、采光、日照、出入交通、节能等是否符合规范标准的规定。
(3)结构方案评估
评估结构设计依据是否正确,结构安全等级、设计使用年限、建筑抗震设防、所选用的主要结构形式等是否符合国家及当地有关规范及规定的要求,是否安全可靠。结构设计中是否考虑到了建设地点特殊的地基条件。
(4)电气方案评估
设计方案依据是否正确,内容是否齐全,用电负荷、各系统参数能否满足功能需要,建设标准是否恰当,系统方案是否可行,是否安全可靠、经济、合理,是否符合相应规范与标准。
(5)给排水方案评估
设计方案依据是否正确,内容是否齐全,给排水量、系统参数能否满足功能需要,建设标准是否恰当,各系统设计方案是否可行,是否安全、经济、合理,是否符合相应规范与标准。
(6)采暖通风与空调、燃气方案评估
采暖通风与空调、动力、燃气等方案设计依据是否正确,内容是否齐全,负荷、参数能否满足功能需要,各设备系统设计方案是否可行、是否安全、经济、合理,建设标准是否恰当,是否符合相应规范与标准。
(7)环境保护评估
评估是否按有关要求编制了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或在可行性报告中是否有专篇对该项目的环境影响作出评估),其报告内容是否全面,保护措施是否得当、可行等。环评报告中提出的问题,是否有解决的措施,措施是否可行。排放废气、废水、废渣的治理措施是否有效。
(8)安全卫生、安全生产评估
对于可能产生不安全因素和对卫生防疫有要求的项目,如实习工厂、生物化学实验室等类型项目,应重点评估项目技术方案的安全防范措施的可靠性。
(9)节能节水评估
评估建筑物的建筑、结构、采用材料和建筑设备的选型是否满足国家相关标准要求,是否有节能节水措施,能源来源的选择、供能方式的选择、能耗指标的控制、节水方案等是否合理,并对存在的问题提出建议。
(六)组织管理、实施进度及招标方案的评估
(1)项目组织管理
项目组织管理主要包括项目建设期组织管理和项目建成后的运行组织管理。评估项目建设期组织管理机构与职能分工是否明确;对于不具有建设项目实施管理能力的建设单位是否落实了管理机构和管理方案;项目实施各阶段的管理方案或措施是否具体;项目建成后的运行管理机构设置是否落实及合理;项目建成投入运行后管理或经营方式是否可行;对于运行经费的解决方案是否作了分析和说明。
(2)项目实施进度
根据项目的建设周期,评估其是否最有效的安排了项目实施计划和工程进度,是否编制了相应的框图,说明各阶段的工作内容和进度安排。
(3)项目招标方案
对土建工程、设备、设计、监理等投资额达到国家规定额度的,应进行招标,评估其招标方案是否合理,招标方案应符合国家发改委有关文件的规定。
(七)投资估算的评估
评估内容包括估算依据、编制方法、范围、内容及深度、主要技术经济指标等是否正确、合理,是否真实反映了可研报告中建设内容的要求。
(1)投资估算的内容
投资估算包括总投资估算和分项投资估算。在项目评估中,应对项目总投资构成的完整性、合理性和计算的准确性进行评估。总投资估算表包括建安工程费、设备和工器具购置费、工程建设其他费用、预备费和贷款利息等内容。
(2)投资估算评估要求
① 投资估算依据是否准确。因各地政府出台文件不同,对于地方性收费标准,数额差别较大,应审查取费依据是否齐全、合理。
② 投资估算的编制深度是否符合要求,各项内容的组成是否详细,仪器设备是否有估算清单,工程建设其他费用是否有详细内容等。
③ 对投资水平、投资结构是否合理进行分析评估。评估拟建项目投资水平是否恰当。投资结构主要是评估各个分项如建安工程费、设备购置费投资是否合理,其他费用各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是否合理,是否满足投资部门对投资方向、投资结构的要求。对不合理的投资部分进行调整,并编制投资估算评估调整表。评估调整表应含申报投资额、调整后投资额和调整增减额等内容。
(八)项目资金来源与筹措方案评估
对项目的资金来源、筹措方式、筹资额度、筹资风险及资金使用计划等方面的合理性和可靠性进行分析论证和评估,对存在的问题提出修改意见。
(1)资金筹措
评估可行性研究报告中提出的各类资金来源是否正当、合理、可靠,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法规,各项资金来源是否落实,使用条件是否合理等内容。审核相关的证明文件和材料是否齐全,评估地方承诺的配套资金和建设单位自筹资金到位的可能性。
资金筹措方案的分析评估:含筹资数量及投放时间、筹资风险以及筹资成本等的分析评估。
(2)资金使用计划方案
资金使用的计划是否与项目实施进度计划相衔接,安排是否科学合理。用款计划安排能否与资金来源相适应,能否保证项目顺利实施。有无调整和修改的建议。
(3)对还贷能力的评估
对贷款建设的项目,评估是否有银行贷款证明或意向,并评估建设单位财务状况,以确定其还贷能力。
(九)建设项目的效益评估
主要是从经济、社会等方面的效益状况进行评估。
(1)经济效益(主要用于生产性项目和有经济收益的项目)
主要评价项目自身可能取得的经济效益状况,评估其计算是否准确全面,是否合理、客观地反映了项目的经济效益。非经营性项目建成后能否持续、稳定运行,其运行费用如何解决等。如建设项目是以经营性为主,则必须进行财务分析。
(2)社会效益
由于所评估项目大多数为非经营性项目,因此应对建设单位投资所取得的社会效益进行评估。根据项目的性质和特点,分析项目对教育发展、社会发展及各建设单位带来的效益,包括对促进国家或地区社会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提高国家、部门或地方的教育科学技术水平,改善学校办学条件等。
五、问题和建议
(一)存在或遗留的重大问题
(二)潜在的风险
(三)建议
(1)解决问题的途径和方法
(2)下一步工作的建议
六、项目总体评价
项目总体评价是在汇总各分项评估的基础上,对拟建项目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在全面分析和综合评估的基础上提出肯定或否定的意见,对于报告中各部分内容和方案存在的重大问题提出修改意见,对申报投资估算作出投资估算调整表,确定具体调整额。对不能确定的重大问题提出建议,供主管或决策部门决策时参考。将其数据资料进行检验审核和整理,对比分析、归纳判断,提出最终结论意见和建议,并作出项目评估报告。
七、评估专家名单
评估报告应附评估专家名单,含专业、专家姓名、执业资格及职称等内容。
八、附件
1、项目投资估算评估调整表
2、项目专家评估意见(含专家签名)
3、项目评估意见的回复及补充说明文件





附2:
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文件评审报告编制提纲

目 录

一、内容提要 27
二、项目及项目法人概况 27
(一)项目概况 27
(二)业主基本情况 27
三、项目初步设计的评审依据 27
四、评审意见 28
(一)初步设计文件的一般性评审 28
(二)各专业评审意见 28
1、工艺设计 28
2、建筑设计 29
3、结构设计 30
4、设备、电气 31
5、初步设计概算 31
五、项目总体评价 33
六、评审专家名单 34
七、附件 34

一、内容提要
1.项目评审原则、评审工作实施概况等。
2.评审报告得出的结论及主要问题和建议。
二、项目及项目法人概况
(一)项目概况
(1)项目建设单位、建设地点、项目功能。
(2)主管部门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文件。
(3)初步设计的主要技术经济指标。
(4)建设内容及规模、建设投资及资金筹措情况。
(二)业主基本情况
三、项目初步设计的评审依据
1.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其批复文件(含可行性研究报告评估意见)
2. 建设项目方案设计及其批复文件
3. 教育部委托投资咨询评估管理办法。
4.建设单位关于报送该项目审批的申请文件
5.有资质单位编制的建设项目初步设计说明书、设计图纸及概算书。
6.行业部门颁布的有关政策文件。
7.国家、行业部门现行的设计标准、规范、规定和规程。
8.建设项目所在地和主管部门的现行建筑工程和专业安装工程概、预算定额等有关规定及收费文件。
四、评审意见
(一)初步设计文件的一般性评审
1、设计单位是否具有相应的资质及资质证明书复印件。当项目有几个设计单位联合设计时,应由一个单位作为主设计单位,合作设计单位也均应具有相应资质并提供资质证明材料。
2、设计是否贯彻了国家政策、法规。
3、初步设计文件中设计说明书、设计图纸、设备表及设计概算书等文件是否完整齐全,深度是否符合建设部规定的要求。
4、建设目标、建设功能及规模、建设内容和概算投资额与上级
主管单位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要求的符合性。当有大的变化时,是否按基本建设程序规定进行了有关报批手续,是否获得主管部门的同意和批准。
(二)各专业评审意见
各专业的设计说明和设计图纸是否符合现行标准、规范、规定和规程的要求,特别是强制性规范条文的要求,设计规模和设计范围是否有变更;是否体现节能、环保、确保公共安全的要求;设计的内容是否全面具体,是否满足设计深度的要求。
1、工艺设计
实验室、实习场所、专业性很强的教学与民用建筑和具有特殊功能要求的建筑项目应编制工艺流程图及其文字说明,并提出相应的设备选型。此外,对于音乐厅、报告厅、体育馆、影剧院、礼堂等特殊场馆还需评审是否包含建筑声学计算及设计和视线分析计算等设计内容。
2、建筑设计
(1)总平面图
a.总平面图的布置是否做到土地的合理利用及技术经济指标合理,是否满足有关主管部门对该项目批示的许可技术条件和分期建设等方面的特殊要求。
b. 总平面设计中功能定位及功能分区是否明确,人流、车流的交通组织是否合理顺畅。
c.建设场地是否已进行了水文地质和工程地质勘察。是否已充分了解和掌握总平面设计涉及的自然灾害及其它相关因素。
d.总平面设计中水、暖、电等各种管线设计是否合理,接口是否清楚、明确,相应构筑物在总平面的位置是否明确,是否符合有关规范要求。
e.竖向设计的设计依据是否充分,是否满足工艺、交通及消防、地形、排水等情况以及土方平衡的要求。
f.停车场(库)数量是否满足要求并符合规定。各类道路的主要设计参数是否合理,宽度、结构、拐弯半径、坡度等设计是否符合有关设计规范的要求。
g.总平面设计图纸各种标注是否齐全并符合相关规定要求,各项技术指标是否符合当地政府有关部门的规定。
(2)建筑功能定位及功能分区是否明确。建筑平面布局、各功能分区层数、层高等是否满足使用要求。
(3)人流、物流组织是否合理顺畅,并满足安全疏散要求,垂直交通设施的选型是否满足要求且经济合理。
(4)消防设计中对防火、防烟等分类、分区划分是否合理,是否满足消防规范。
(5)防有毒气体、防辐射等分类、分区划分是否合理,是否符合规定。
(6)建筑方案中各种建筑做法、装饰装修标准及采用的材料,是否符合卫生、节能、环保要求并与规定的投资水平一致。对于不符合要求、费用过大或过低、标准过高或过低且与功能不符的项目内容提出修改建议,并作为投资调整的依据。
(7)建筑造型及立面设计是否与周围的环境空间相适应, 是否过分追求豪华,是否和校园文化氛围相协调。
(8)建筑等专业方案是否符合节能要求。
(9)对建筑方案中合理选用的新技术、新材料应予以肯定,对不合理和存在的问题提出修改意见。
(10)建筑项目主要特征表、门窗表是否齐全、清楚、经济实用。
3、结构设计
(1)设计依据是否合理,采用标准、规范是否是现行最新版本,设计要求和设计条件是否完备。
(2)结构设计使用年限、抗震烈度、防裂度和设防类别是否正确。
(3)地基基础设计等级、地基处理方案及基础形式、基础埋置深度等是否合理。
(4)设计荷载选用是否全面合理。
(5)上部结构选型、各种缝的设置宽度、结构处理是否经济合理,是否符合设计规范及特殊使用要求。
(6)采用的新技术、新结构、新材料是否安全、可靠。
4、设备、电气
(1)给排水、强电、弱电、采暖通风空调等专业设计依据是否正确,内容是否全面,系统设置是否能保证使用功能的实现及安全可靠。
(2)各种设备选型是否恰当,是否考虑节水、节能要求,建设标准是否适度,各类指标的计算是否准确(如用水量、用电量等),是否考虑了各项因素的影响。
(3)是否编制了主要材料用量表,其数量是否准确。对于设计中存在的问题、错误及不合理的部分提出修改意见。
5、初步设计概算
(1)工程设计概算是初步设计文件的重要组成部分。初步设计概算必须完整真实地反映工程项目初步设计的内容和标准,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和制度,实事求是地根据工程所在地的建设条件,按有关部门颁布的依据性资料进行编制。设计概算包括:单位工程概算书、单项工程综合概算书、建设项目总概算书(表)等。其编制的方法、编制的内容、使用的表格应严格遵守国家和地方有关造价文件的规定。
初步设计评审报告中需编制概算评审调整表。评审调整表应含初步设计申报投资额、评审调整后投资额和调整增减额等内容。
(2)对概算编制依据的评审。概算的编制依据是否符合国家有关建设和造价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是否依据了项目立项批复文件或设计任务书等有效文件,依据文件、资料是否齐全、完整和正确。
(3)对初步设计总概算的评审。评审编制内容是否完整,是否有漏项,是否与项目建设内容的图纸一致;编制的方法、项目归类是否符合有关规定的要求,计算依据是否满足国家及当地定额部门的有关规定;设计总概算的编制是否与单项工程综合概算表中的数据一致。初步设计总概算不能超过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投资的10%。初步设计概算应通过限额设计的方式进行控制,当投资超过规定的限额时,经与业主沟通在满足功能要求的条件下,采取调整建筑面积,优化结构设计、调整材料标准等措施予以控制。
(4)对单位工程概算书和单项工程综合概算表的评审。各专业是否按规定编制了单位工程概算书,工程量计算规则是否正确,数量是否准确无误,工程取费是否合理。单项工程综合概算表是否按单位工程概算书的结果编制、汇总,数据是否一致。在评审报告中应说明对分项工程、单位工程及单项工程审查的结果,并就影响投资的问题与编制单位进行沟通。
(5)对仪器设备的评审。主要是对工艺设备和实验室仪器设备的价格进行评审。评审仪器设备购置清单是否在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建议书的批复内容范围内。初步设计阶段仪器设备的审核,主要围绕拟购设备的合理性和配套性进行,审核该设备是否符合原批复范围,内容是否有调整,调整的原因是否充分;购置设备如与主管部门的批复有较大调整时,是否已向主管部门进行了申报和说明,并得到了批准(附批件)。
(6)审查仪器设备原价及各种费用费率计算和价格组成是否合理,是否有漏项或重复。
(7)对工程建设其他费用的评审。工程建设其他费用不属于建筑安装工程、设备购置费等其他必要的费用支出。该项费用在不同地区的计费内容基本相同,但也有部分内容因受地域、环境等方面的影响,发生一些特殊费用,主要依据国家和当地政府的有关文件,审查各项费用是否合理,计取的费率和计费基数是否正确。对于国家明文规定的内容,按统一标准核定。对于地方政府规定与国家文件规定不一致的,或国家无规定、地方政府单独规定的收费,应附地方文件。
(8)对预备费的评审。评审计费标准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计费内容是否合理,费率的确定是否有充分依据并充分反映物价变动情况。
(9)评审后的工程总投资和各项工程投资是否在项目可研报告已批复范围内,投资结构是否符合批复的内容和标准;当超过批复投资时应在评审报告中说明原因和合理性。核减投资时应说明其内容和核减原因。
将评审结果编制项目投资概算调整表。
五、项目总体评价
评审报告应就初步设计文件编制的依据、编制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总平面图和各专业设计方案、节能环保、设计概算等做出全面、客观、公正、科学的评价。并就设计中可能存在的重大问题和是否需要修改提出建议。
项目总体评价是在汇总各分项评审的基础上,对拟建投资项目进行全面分析和综合评审,将其数据资料进行检验审核和整理、对比分析、归纳判断,提出最终结论意见和建议,并作出项目评审报告。
六、评审专家名单
评审报告应附评审专家名单,含专家姓名、执业资格、职称及专业等内容。
七、附件
1、项目初步设计概算评审调整表
2、项目专家评审意见(含专家签名)
3、项目评审意见的回复及补充说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