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顺市敬老优待服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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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顺市敬老优待服务规定

辽宁省抚顺市人民政府


抚顺市敬老优待服务规定
抚顺市人民政府


抚顺市政府第20次常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形成尊老、敬老、养老、爱老的社会风尚,促进我市老龄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及《辽宁省老年人享受优惠优待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老年人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年满60周岁以上的公民。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所有单位和个人,均须执行本规定。
第四条 市老年人事业领导小组是全市老龄工作的领导机构,市老龄事业管理办公室是市老年人事业领导小组下属的常设机构,负责全市老龄工作的日常服务、管理、协调和监督检查。
第五条 各县、区应建立本地区老年工作领导机构和日常工作机构,负责本地区老年人工作。
第六条 各级政府应制定老年人事业中、长期发展规划,促进本地区老年人事业健康发展。
第七条 老年人事业发展资金列入年度地方财政预算,按本市行政区域内每位老年人每年不低于一元钱列支。
第八条 各级政府应积极为“老有所学”创造条件,采取措施,为老年人继续学习提供必要的场所、师资和设备。
第九条 小区建设和发展社区服务业,要考虑修建社区老年公寓、老年设施,为老年人生活、休息、娱乐、健身提供方便。
第十条 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69周岁以下(含69周岁)老年人享受以下优惠待遇:
(一)在市、县、区卫生局所属或老年人原单位医院就医,可优先就诊、划价、取药、检查、交款和住院;有条件的医院可开设老年人门诊、老年病房或家庭病房;为特困老年人办理优惠就医证,凭证使用仪器诊病时,超过50元的,半价收费。
(二)乘市内公共汽(电)车、长途客车、铁路客车可优先购票、上车和托运行李;铁路客运站、长途汽车客运站要在候车室为老年人设候车专座,车上设老年人座席。
(三)市、区属各商店、理发店、洗浴及综合修理部等服务行业,对老年人实行优先、优惠服务;对行动不便的老年人,可实行电话预约服务,以满足其特殊生活需要。
(四)到市、县、区属各影剧院、俱乐部、工人文化宫观看影剧(特殊演出除外),可优先购买门票入场;参观市、县、区举办的各类画展、摄影展、书法展和文物展等,可半价购票。
(五)市、县、区两级法院对涉老案件要优先受理,优先审理,优先执行,依法保护老年人合法权益;对缴纳诉讼费确有困难的,可以缓交、减交或免交。
(六)老年人因其合法权益侵害提起诉讼,需要获得律师帮助,但又无力支付律师费用的,可以给予法律援助。
(七)农村老年人不承担义务工、劳动积累工。
第十一条 70周岁以上(含70周岁)老年人除享受前条规定优惠待遇外,还享受以下优惠待遇:
(一)到市、县、区各公园和风景区游览,免收第一门票。
(二)免费使用公共厕所。
(三)在市、县、区卫生局所属或老年人原单位医院就医,免收挂号费(不包括专家门诊、急诊挂号费)。
(四)免费乘市内大公共汽(电)车(包括专线车)。
(五)市、县、区属各影剧院、俱乐部、工人文化宫观看影剧(特殊演出除外),可半价购买门票入场;免费参观市、县、区举办的各类画展、摄影展、书法展和文物展等。
(六)农村老年人免交村提留和乡统筹费。
第十二条 城乡百岁以上老年人除享受前条规定待遇外,还享受以下优待服务:
(一)从1999年9月1日起,百岁以上老年人(含100周岁)每人每月营养补助费提高到100元。补助资金由所在县、区财政划拨给同级老龄工作部门发放。
(二)市、县、区卫生局和老龄工作部门每年要组织医护人员为百岁以上老人免费进行一次体检。
(三)每年“九·九”敬老日期间,由市、县、区领导对百岁以上老人进行走访慰问,祝贺节日。
第十三条 由市老龄委发放的《辽宁省老年人优待证》和《高龄老年人优待证》可继续使用,并凭证享受优惠待遇。
优待证由市老龄事业管理办公室负责办理。
第十四条 老年人在享受优惠待遇时,应出示优待证。
第十五条 大力发展社会办老龄事业,鼓励兴办各类老龄服务设施,并制定相应的鼓励政策,扶持其发展。
第十六条 加强对老年人的社区服务与管理,街道、居委会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建立健全老年人自管组织;各级政府、老龄机构和社会团体要组织开展有利于老年人身心健康的文体活动。
第十七条 加强老年群体党的基层组织建设,组织老年党员过好组织生活,切实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
第十八条 对模范遵守本规定或在敬老优待服务活动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人民政府或老龄机构根据有关规定,给予表彰或奖励。
第十九条 对于违反本规定的,由市老龄部门视其情节轻重、危害程度,给予批评教育、通报批评,直至建议有关部门追究领导行政责任。
第二十条 市老龄部门对本规定执行情况要进行监督和检查。
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的老龄工作机构要对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执行敬老优待服务情况进行经常性检查。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由市老龄事业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从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9年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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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试行)

山西省政府


山西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试行)
山西省政府




一、省人民政府职权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规定,省人民政府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以及国务院的决定和命令,规定行政措施,发布决定和命令。根据法律和法规,制定规章;
(二)领导所属各工作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的工作;
(三)改变或者撤销所属各工作部门的不适当的命令、指示和下级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命令;
(四)依照法律的规定任免、培训、考核和奖惩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
(五)执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管理全省的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城乡建设环境保护事业和财政、民政、公安、民族宗教事务、司法行政、监察、计划生育等行政工作;
(六)保护社会主义的全民所有的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民族权利和其他权利;
(七)保障城乡集体经济组织应有的自主权;
(八)保障少数民族的权利和尊重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帮助各少数民族发展政治、经济和文化的建设事业;
(九)保障宪法和法律赋予妇女的男女平等、同工同酬和婚姻自由等各项权利;
(十)办理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省长、副省长的职责
根据宪法和“地方组织法”的有关规定和省人民政府的工作要求,省长、副省长的职责如下:
(一)省人民政府实行省长负责制。省长领导省人民政府的全面工作,常务副省长协助省长负责全面工作。省长外出时,由常务副省长主持工作。副省长协助省长工作。
(二)省长召集和主持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和全体会议。省政府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必须经省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讨论决定。日常工作分工负责处理。
(三)省人民政府发布的决定、命令和规章,向省人民代表大会或者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的议案,任免人员,经常务会议审定后,由省长签署。
(四)副省长按照各自分工或省长的委托,做好工作。对于工作中的重要情况和重大事件,要及时向省长报告。对于带方针政策性的问题,要认真调查研究,及时向省长(或常务会议)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
(五)省长、副省长在工作中,要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改革统揽全局,接受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检查监督,贯彻执行国务院的决定、命令和行政法规,坚持政企分开,下放权力,充分发挥所属各工作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的作用,注重调查研究,一切从
实际出发,按客观规律办事,密切联系群众,充分倾听群众的意见和建议,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努力提高工作效率,改进机关作风,克服政府工作中的官僚主义和各种不正之风。
三、会议制度
(一)省政府会议分为省政府全体会议和省政府常务会议。
(二)省政府常务会议和省政府全体会议,由省长或者省长委托常务副省长召集和主持。
(三)省政府常务会议由省长、副省长和秘书长组成,副秘书长、与议题有关的委、办、厅、局的负责人以及新闻单位的负责人列席会议。
常务会议的主要任务是:1、讨论决定改革以及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2、讨论通过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定的议案;3、讨论由省政府公布的规章;4、根据法律规定决定人事任免事项;5、讨论通过省政府机构的设置、撤销或合并和行政区域划分或变更;6、改变或者撤销所属各
工作部门的不适当的命令、指示和下级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命令;7、决定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8、听取各地、各部门就某些重大工作问题的汇报;9、就省政府的各项重要工作交换意见,通报情况。省政府常务会议,一般每周召开一次。
(四)省政府全体会议由省长、副省长、秘书长和列入省人民政府序列的各委、办、厅、局的主任、厅长、局长组成。副秘书长、省人民政府序列外的其他各工作部门和直属机构的负责人以及新闻单位的负责人列席会议。
全体会议的主要任务是:1、根据工作需要,向省人民政府全体组成人员传达国务院的重要决定、指示和命令,讨论部署贯彻落实的措施;2、讨论决定省政府工作中对方针和重大决策;3、通报政府工作中的重要情况,协调各部门的工作。省政府全体会议,一般每两个月召开一次。
(五)省政府常务会议和省政府全体会议的议题由省长确定。会议的组织工作,由省政府办公厅负责。每次会议均作会议记录并编印会议纪要,会议纪要由秘书长签发。
(六)省政府常务会议和省政府全体会议讨论决定重大问题时,邀请省人大常委会和省政协的负责同志参加,有的会议也可邀请群众团体的负责人参加,听取他们的意见。
(七)省长召开并主持全省专员、市长会议,部署工作,并就一些重大问题征求各地区行署、市人民政府的意见。全省专员,市长会议一般每年召开两次。
四、文件审批制度
(一)审批文件按以下原则办理:属于重大的问题,由省长审批,或经省政府会议讨论决定。省人民政府已有明确的原则和规定的日常工作问题,按照分工,由副省长、秘书长负责处理。紧急重要事项,处理后应报告省长。各地区、各部门请示省人民政府的事项,由办公厅和秘书长提
出处理意见后,送主管副省长审批,重要问题由省长决定。属于省人民政府各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情,责成主管部门处理。各部门报送省人民政府的文件,应先送办公厅,不应直接送省长、副省长。部门之间有分歧的问题,应由主管部门负责人主动同有关部门协商解决,不应随意把矛盾提
交省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发布的文件,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及主管副秘书长应按《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和《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的实施细则》的要求,负责审核、把关。
(二)以省人民政府名义发文,文件一般由主管副省长签发;涉及面较宽的,经主管副省长审核后,由常务副省长或省长签发;涉及全局的重要文件,由省长签发。
五、社会协商对话制度
(一)增加政务活动的透明度,通过宣传工具,加强对政务活动的报道,使群众了解政府工作情况,发挥舆论的监督作用,支持群众批评政府工作中的缺点错误。
(二)有些重大问题,在省人民政府决定前,通过适当渠道进行协商对话,广泛听取群众和有关方面的意见。
(三)建立征集人民群众建议制度,公开征集广大群众和各界人士对我省经济、政治、教育、科技、文化等各方面工作的建议,具体工作按《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征集人民群众建议制度的决定》办理。
(四)省人民政府的文件和会议的内容,宜于公布的,经秘书长同意,可以通过报纸、广播、电视向社会公布。



1988年3月7日
减少伤亡是最高的从优待警

毛立新

《法制日报》8月25日报道:今年上半年,全国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因公牺牲170人,因公负伤3212人。另据公安部统计,自1981年至2004年底,全国有7000余名公安民警英勇牺牲,13.6万名公安民警光荣负伤。

人民警察为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付出了巨大牺牲,让人崇敬,也令人心痛。常言“人最宝贵”、“生命无价”,每个民警的伤亡,都是国家和人民的巨大损失。在当今刑事犯罪高发、暴力犯罪增多的形势下,警察职业的危险性大增,要完全杜绝伤亡实不可能。但环顾世界警察之林,像中国警察这样“时时有流血,天天有牺牲”的,也属少见。资料显示,在拥有枪支合法化的美国,1992年至2001年10年间,警察平均每年因公死亡的数字只有163人。日本每年因公殉职的警员平均有10人左右,而且大部分是因交通事故或自然灾害遇难,在执行公务中遭歹徒毒手罹难的案件则非常少,在2002年度就只有1例。

以人为本、珍视生命,已是现代社会的基本理念。面对沉甸甸的伤亡数字,我们在悼念英烈、赞颂英雄的同时,更需要用一种科学、理性的态度,来分析原因、对症下药,最大限度减少不必要的伤亡。统计显示,在各类因公伤亡中,因交通事故和积劳成疾牺牲的民警人数最多,占牺牲民警总人数的83.5%。“人民的好卫士”任长霞,就是因其驾驶员超速行车酿成车祸,而英年早逝。还有更多警察,是因为常年得不到休整,积劳成疾,因脑溢血、心脏病突发而倒在岗位上。这警示我们,对公安民警加强交通安全教育,及减轻民警的工作负担、做好民警的健康保护已是势在必行。

导致民警伤亡的其他原因,如与犯罪分子搏斗、被报复杀害、抢险救灾等,也并非没有教训可以总结。由于缺乏训练,一些民警自我防范和保护意识薄弱,不掌握基本的实战技能,往往在处置突发事件、暴力犯罪时应对失措,造成许多无谓的牺牲。以最常见的查缉术为例,警察应在抓获犯罪嫌疑人之后,迅速给其带上手铐,然后马上搜身。而我们的许多民警连这种基本技能也不掌握。如2000年2月,湖北省某公安局交警中队3名民警上路设卡堵截,抓获了2名犯罪嫌疑人,在乘车解送回公安机关途中,坐在后排中间的一犯罪嫌疑人突然扑向驾驶台,抢夺方向盘,企图制造事故乘机逃脱。民警与之搏斗,导致车辆撞向路边大树,一民警头颅严重受伤死亡。此外,基层公安机关武器、警械、装备不足,通讯、交通工具落后,也是导致民警伤亡的重要原因。因而,加强民警实战训练,改善公安机关武器装备,已是刻不容缓。

金色盾牌,热血铸就。但热血并非可以轻易抛洒,生命更不能轻言牺牲。在我们的警察文化中,一向崇尚英勇顽强、不怕牺牲有余,而提倡珍爱生命、注重安全不足。多年来,民警伤亡数居高不下,实与这种落后思维大有关系。而今,以人为本、珍视生命已成社会共识,与之适应,在治警方略上也应与时俱进,必须切实认识到:最大限度地减少民警伤亡,也是从优待警,而且是最高意义上的从优待警。
(作者系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博士研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