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批转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整储蓄存款利率和固定资产贷款利率的报告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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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批转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整储蓄存款利率和固定资产贷款利率的报告的通知

国务院


国务院批转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整储蓄存款利率和固定资产贷款利率的报告的通知
国务院


国务院同意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整储蓄存款利率和固定资产贷款利率的报告》,现转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整储蓄存款利率和固定资产贷款利率的报告


为了提高固定资产投资的经济效益,控制固定资产总规模,并配合今年物价和工资改革,组织货币回笼,拟对现行储蓄存款和固定资产贷款利率进行调整。具体意见如下:
一、提高定期储蓄存款利率,大力开展储蓄业务。半年期定期储蓄存款利率,由现行年息5.40%调高到6.12%;一年期由现行年息6.84%调高到7.20%;三年期由现行年息7.92%调高到8.28%;五年期由现行年息8.28%调高到9.36%;八年期由现行
年息9.00%调高到10.44%,活期储蓄利率不调整。华侨人民币储蓄存款利率和零存整取、整存零取、存本取息等项储蓄存款利率相应进行调整。
为了积极开展储蓄存款业务,拟采取以下措施:(一)积极组织各机关、部队、企事业单位大力开展代办储蓄业务。银行在各单位选聘储蓄代办员,吸收储蓄存款,按规定计付代办费。请各地党政领导动力支持,各单位要积极创造条件开展代办业务。要加强对储蓄代办工作的管理,加
强对代办人员的辅导。(二)适当增加银行储蓄网点和业务人员。要调动现有储蓄人员的积极性,对完成任务好的,给予必要的奖励。(三)开展多种形式储蓄,扩大储蓄种类,如有奖储蓄、住房储蓄、耐用消费品储蓄等。
二、提高固定资产贷款利率。将技术改造和基本建设两种贷款利率定为一种贷款利率,称为固定资产贷款利率,并根据贷款期限不同,实行差别利率。适当提高固定资产贷款利率,改变目前固定资产贷款利率低于流动资金贷款利率和储蓄存款利率的不合理状况。具体调整意见为:一年
期由现行年息5.04%调整为年息7.92%;三年期由现行年息5.76%。调整为8.64%;五年期由现行年息6.48%调整为9.36%;十年期由现行年息7.20%调整为10.80%;十年以上的由现行年息7.92%调整为10.08%。
对城镇集体企业发放的固定资产贷款,也按上述固定资产贷款利率执行。对乡镇企业生产设备贷款利率,要比照固定资产贷款利率增长幅度相应提高。
对“拨改贷”贷款利率,今年暂按国家计委、财政部、建设银行《关于国家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全部由拨款改为贷款的暂行规定》(计资[1984]2580号文件)执行,以后改按统一的固定资产贷款利率执行。
三、提高固定资产贷款利率后,中央和地方必须办而利润又不高的,如能源、建筑材料和交通运输等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和某些技术改造项目,必要时可以采取贴息办法,谁办的谁贴息。具体贴息办法,由国家计委、经委会同有关部门拟定。对经济效益差偿还银行贷款本息无保障的建设
项目,银行有权停止贷款。对国家计划统一安排的基建项目,银行认为不符合贷款条件的,要及时提出意见,由各部门进行调整。
四、储蓄存款利率调整后,信用社吸收储蓄存款转存银行将发生亏损。为了鼓励农村信用社积极开展储蓄存款业务,对信用社转存银行储蓄存款的利差,由银行给予适当补贴,使信用社不亏损。
五、银行发放的固定资产贷款,改为按季度结息和收息。对利率调整以前发生的有关存贷款,一律采取分段计息办法。
以上调整利率方案如无不妥,请批转各地区、各部门,自一九八五年八月一日起执行。

附:一、银行储蓄存款利率调整方案表 二、银行固定资产贷款利率调整方案表
附件一 银行储蓄存款利率调整方案表
----------------------------------------
| 现 行 利 率 | 调 整 意 见
项 目 |----------|----------
| 月息‰ | 年息% | 月息‰ | 年息‰
------------------|-----|----|----|-----
城乡居民个人储蓄存款 |活 期 | 2.4 |2.88| 同 前 | 同 前
|定 期 | | | |
| 半 年 | 4.5 |5.40| 5.1 | 6.12
| 一 年 | 5.7 |6.84| 6.0 | 7.20
| 三 年 | 6.6 |7.92| 6.9 | 8.28
| 五 年 | 6.9 |8.28| 7.8 | 9.36
| 八 年 | 7.5 |9.00| 8.7 |10.44
----------------------------------------
附件二 银行固定资产贷款利率调整方案表
----------------------------------------
| 现 行 利 率 | 调 整 意 见
项 目 |----------|-----------
| 月息‰ | 年息% | 月息‰ |年息%
-----------------|-----|----|----|------
一、固定资产贷款 | | | |
一年以下(含一年) | 4.2 |5.04| 6.6 | 7.92
一年以上至三年(含三年) | 4.8 |5.76| 7.2 | 8.64
三年以上至五年(含五年) | 5.4 |6.48| 7.8 | 9.36
五年以上至十年(含十年) | 6.0 |7.20| 8.4 |10.08
十年以上 | 6.6 |7.92| 9.0 |10.80
二、“拨改贷”贷款(多数行业适用利| | | |
率) | 3 | 3.6 |暂不调整暂不调整
----------------------------------------
注:固定资产贷款,包括技术改造贷款和用银行信贷资金发放的基本建设贷款。
原技术改造贷款利率只有一至五年档次,基本建设贷款有一至十年以上利率档次。



1985年7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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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黄石市城市基础设施重点工程建设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湖北省黄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黄石市城市基础设施重点工程建设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办发〔2004〕16号

大冶市、阳新县、各区人民政府,各厂矿企业、院校,市政府各部门:
市城市基础设施重点工程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制订的《黄石市城市基础设施重点工程建设管理暂行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四年二月十七日

黄石市城市基础设施重点工程建设管理暂行
规 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城市基础设施重点工程建设管理,理顺各部门工作关系,明确责任,科学、规范化地进行城市基础设施重点工程建设,促进城市建设快速发展,根据国家有关工程建设管理的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按照各单位职能分工,结合我市城市基础设施重点工程建设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城市基础设施重点工程是指对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和环境改善起着重要支撑、提升和促进作用的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包括城市主干道及依附于主干道的雨、污排水管道;大中型市政桥梁、隧道;市级广场、公园、绿地;市级及市级以上燃气、供水、排渍、污水处理、垃圾处理设施等。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立城建重点工程项目库,每年予以更新。城建重点工程年度计划从项目库中提取,由市政府审查确定。

第三条 市城市基础设施重点工程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城建重点办)是我市城建重点工程建设的协调机构,城建重点办设在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城建重点工程的协调、督办工作。

第二章 城建重点工程建设职责划分

第四条 城建重点工程按照统一领导、分工协作、各负其责的原则进行建设。

第五条 城建重点工程业主单位的主要职责
(一)做好工程建设各项前期工作
1、编制项目建议书,并申请立项;
2、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并提请主管部门组织评定;
3、委托规划设计,委托施工图设计;
4、申办拆迁红线、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手续;
5、进行工程施工及工程监理招投标工作,办理施工许可、安全和质量监督手续。
(二)负责工程施工全过程管理,综合协调施工组织,控制工程投资、质量、进度,使城建重点工程在规定工期内保质保量完成。
(三)工程完工后及时组织竣工验收,申请质量监督管理备案,移交有关部门进行日常管理。

第六条 城建重点工程所在地城区(开发区)的主要职责
(一)在规定期限内按照征地、拆迁红线图(包括局部边坡加宽部分红线)完成征地和拆迁工作;
(二)负责工程实施时周边环境的协调工作。

第七条 供电(含路灯)、供水、燃气、通讯(含电信、联通、移动、铁通、网通、军缆等)、有线电视等部门,因城市建设需要迁移的有关杆(管)线,由各杆(管)线部门自行迁移。城市新建道路所有管线一律埋入地下,一次性规划,统一施工。

第八条 城建重点办的主要职责
(一)审核工程工期目标计划,报市政府批准后进行公示,负责对在建工程进度进行检查督办,并定期向市政府报告工程施工进度情况;
(二)协调、督办各城区(开发区)按工程建设工期要求进行征地和组织落实拆迁工作;
(三)协调、督办各杆(管)线单位按工程建设工期要求进行杆(管)线迁移或新建工作;
(四)综合协调工程建设过程中各单位关系,重大情况及时报市政府协调处理。

第九条 城建重点工程相关职能部门和责任单位按各自职责、任务,做好服务和配合工作,确保工程建设顺利进行。

第三章 城建重点工程建设投资划分

第十条 城建重点工程建设的征地、房屋拆迁、有关障碍物拆迁及与重点工程相衔接的道路、管线接口等费用由工程所在地城区承担。

第十一条 城建重点工程建设涉及的供电(含路灯)、供水、燃气、通讯(含电信、联通、移动、铁通、网通、军缆等)、有线电视等杆(管)线的拆除、迁移、新建等费用由各专业杆(管)线部门承担。新建道路统一建设地下综合管廊,由一家单位统一组织实施,以成本价格提供给各部门使用。

第十二条 城建重点工程涉及交通、水利、林业、环保、人防等部门的,由市政府确定相关部门承担的工程具体投资额。

第十三条 工程业主承担除城区及相关部门分担的费用之外的工程建设费用。
市政府可针对工程的具体实际情况,调整工程的投资划分。

第四章 城建重点工程建设项目管理

第十四条 城建重点工程必须科学化、规范化、专业化地进行项目管理,充分实现项目建设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第十五条 城建重点工程建设必须落实各项责任制度,按国家基本建设要求实行项目法人制、招标投标制、建设监理制、合同管理制。
(一)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和项目经理责任制。城建重点工程按照分摊投资、统一施工的原则实行专业化施工组织管理。每项工程都必须明确项目法人和项目经理,对项目法人和项

关于印发宣城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宣城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宣城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

宣政〔2008〕2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宣城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八年四月十七日



宣城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建立健全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主要任务是: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和我市经济发展水平,根据财政、用人单位和个人的承受能力,逐步完善保障城镇职工基本医疗需求的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第三条 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基本医疗保险的水平要与我市生产力发展水平相适应。
二、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及其职工都要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属地管理。
三、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双方共同负担,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帐户相结合。
四、享受基本医疗保险的权利和应承担的义务相对应。
五、建立对医患双方的制约机制。

第二章 实施范围和对象

第四条 本市境内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含中央、省属驻本市境内单位),包括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都要参加基本医疗保险。
城镇个体经济组织及其从业人员、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将视条件逐步纳入基本医疗保险范围。
第五条 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在统一制度、统一政策的基础上,实行分级管理,由各县市区组织实施,自求平衡。
第六条 有关人员的医疗待遇:
离休人员、老红军医疗待遇不变,医疗费用按原资金渠道解决,支付确有困难的,由同级人民政府帮助解决。
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的医疗待遇不变,医疗费用按原资金渠道解决,支付不足部分,由当地人民政府帮助解决。
国家公务员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享受医疗补助政策。

第三章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筹集

第七条 凡应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单位,均应按照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到社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办理登记手续。
第八条 基本医疗保险费由参保单位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单位按上年度全部职工工资总额(按国家规定的统计口径计算)的6.5% 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缴费工资基数低于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按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
职工个人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缴,缴费费率为本人工资收入的 2% ,由参保单位从其工资中代为扣缴。职工本人上年度工资低于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按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计缴;高于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300%计缴。
特困企业经统筹地区政府批准,以不低于上年度全市人均工资80%为缴费基数。
基本医疗保险费的缴费费率随着经济发展和医疗消费水平的变化适时调整。
第九条 参保单位和职工应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于每月10日前全额缴纳,由地税部门征收。逾期不缴纳的,按《条例》的规定,按日加收 2‰ 滞纳金,滞纳金并入统筹基金。
第十条 新建单位当年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以全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为单位和职工个人缴费基数。
第十一条 参保企业合并、兼并、转让、联营、租赁、承包时,接收或继续经营者必须承担其单位职工的基本医疗保险责任,及时足额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企业出售、破产时应从资产变现中补齐欠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
第十二条 参保单位不按规定及时足额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累计欠缴两个月的,其在职职工和退休人员发生的医疗费用,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第十三条 参保单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机关事业单位从经常性支出的社会保障费中列支;事业单位从事业支出的社会保险费中列支;企业从职工福利费中列支;灵活就业人员由个人缴纳。

第四章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划分和配置

第十四条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来源包括:
一、参保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
二、参保职工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
三、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利息及滞纳金收入;
四、其他收入。
第十五条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由统筹基金和个人帐户构成:
一、个人帐户的配置。
1.参保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全额计入个人帐户。
2.从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中划出一部分计入个人帐户:45岁以下(含45岁)按上年度个人平均工资的1.1%计入,45岁以上按上年度个人年平均工资的1.4%计入个人帐户。
退休(职)人员按上年度个人养老金的3.6%计入个人帐户。
3.职工实际年龄的确定,以上年度12月31日的年龄计算值为准,个人帐户计入比例于年初一次核定,当年内个人帐户划入比例不予变动。
4.当年内经劳动保障、人事部门批准退休的人员,从办理退休手续的下一月起,享受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5.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为参保职工制发个人帐户结算凭证,按参保单位缴费时间及时计入。
6.职工个人帐户本金和利息归个人所有,可以结转使用和继承,但只能用于基本医疗,不得提取现金或挪作他用。
7.个人帐户的管理可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直接管理也可通过银行储蓄管理。
二、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除划入个人帐户部分外,其余部分建立统筹基金。
第十六条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计息办法:当年筹集的部分,按活期存款利率计算;上年结转的基金本息,按3个月期整存整取银行存款利率计息;历年结存基金,比照3年期零存整取储蓄存款利率计算。

第五章 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第十七条 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和个人帐户分别核算,分开管理,互不挤占。
个人帐户主要支付门诊医疗费用,也可用于支付定点药店购药和起付标准以下的医疗费用及统筹基金支付时须个人自付的部分。
统筹基金按照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的原则,主要用于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住院医疗费用。对于门诊治疗费用过高的特殊病种,在个人自付一定费用后,再按一定比例由统筹基金支付。
第十八条 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住院医疗费用,按有关规定予以支付。
第十九条 统筹基金的起付标准为上年度全市职工年平均工资的10%左右,统筹基金一年内最高支付限额为上年度全市职工年平均工资的4倍左右(不包含个人自付金额)。超过最高支付限额的医疗费用,可以通过建立医疗救助基金或商业医疗保险等途径解决。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医疗费用,主要从统筹基金中支付,个人也要负担一定比例,具体标准由各县市区政府确定。
第二十条 下列情况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一、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拒因素造成的急、危、重病人抢救治疗发生的医疗费用。
二、因交通肇事、医疗事故发生的医疗费用。
三、因违法犯罪、酗酒、斗殴、自杀、自残等发生的医疗费用。

第六章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一条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纳入单独社会保险财政专户管理,收支两条线,不得挤占挪用,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的经费由同级财政预算解决,不得从基金中提取。
第二十二条 建立医疗保险基金的预决算制度,财务会计制度,内部审计制度。
第二十三条 劳动保障、财政、审计部门要定期对医疗保险基金收支情况进行审计。成立由政府有关部门,参保单位,定点医疗(药)机构,工会代表和有关专家组成的基金监督组织,定期检查基金收支情况。
第二十四条 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地税等部门根据工作需要,有权对参保单位的职工人数、工资发放名册、财务会计档案等进行核查,参保单位应积极予以配合,不得推诿。

第七章 医疗保险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二十五条 各级劳动保障行政管理部门是医疗保险工作的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落实国家及省市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政策,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医疗保险的具体规定和制度。
二、对定点医疗机构和药店进行定点资格的审定、监督、检查定点医疗机构、药店以及参保单位和参保人员对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执行,查处各种违反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行为。
三、会同卫生、医药、财政、物价等部门制定和完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服务的范围、标准和医疗费用结算办法。
四、对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进行管理和监督。
五、会同有关部门,裁决基本医疗保险中有关争议。
第二十六条 各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核定、管理和支付。
二、编制基本医疗保险基金预决算,按时上报基本医疗保险的各类财务、统计报表。
三、会同有关部门对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的收费情况及服务质量等进行监督、检查。
四、承担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业务查询。
五、做好相应的配套服务工作。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劳动保障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有文件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