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我省外事工作集中统一领导问题的若干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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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我省外事工作集中统一领导问题的若干规定

四川省人民政府


关于加强我省外事工作集中统一领导问题的若干规定
四川省人民政府



近几年来,特别是党的三中全会以后,随着国际反霸统一战线的发展和我国对外开放政策的执行,我省外事工作有了很大的发展。来川外宾三年来逐年大幅度增加;涉外任务的地区、部门和单位以及出访人次也愈来愈多;外事活动范围日益广阔,几乎涉及到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其中
特别是对外经济、科技、文化交流和旅游事业发展很快。友好城市的工作也有了一定发展。取得成绩是显著的。但是,在日益发展的对外交往活动中也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为了进一步加强我省外事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加强外事纪律和对外宣传工作,克服当前存在的分散和紊乱现
象,更好地贯彻执行中央的对外方针政策,完成我省各项外事任务,为四化建设服务,现对有关问题作如下规定:
一、必须严格遵守外交大权在中央、外事工作授权有限、执行政策必须高度集中的原则,坚决贯彻执行中央的对外方针政策和行动部署,严格按照中央关于国际、国内问题的口径对外表态。
二、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加强对外事工作的领导,把外事工作列入议事日程,一年讨论几次。省里由一位书记和一位副省长主管外事工作。各地、市、州党委、政府(行署)和省级各部门要有一位负责同志主管这项工作,及时解决外事工作中的问题。
三、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切实改善和加强思想政治工作。特别要抓紧对广大外事、涉外人员和群众进行国际阶级斗争的教育、爱国主义和国际主义的教育、国际形势和对外政策的教育、外事纪律和保守机密的教育,不断提高他们执行政策和遵守外事纪律的自觉性,发扬我国外事工作的优
良传统和作风,努力克服外事、涉外工作中的各种不良倾向和不正之风。
四、省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属我省部、委一级机构,是省人民政府外事工作的职能部门和省委外事工作的办事机构,是我省执行外交政策和处理重要外事工作的归口部门。省外事办公室受省委和省政府以及外交部的双重领导,以省委和省政府的领导为主。它的基本任务是,贯彻执行中
央的对外方针政策和省委、省人民政府的有关指示、规定,督促检查和协调各地区、各部门的外事工作和涉外活动,处理政治性涉外事项,其职责范围,按照国务院[1981]157号文件的规定执行。
五、省进出口委是省人民政府管理我省对外经济贸易工作的归口部门。在对外经济贸易工作中,涉及重大对外方针政策、涉外事项和外事活动,省进出口委要与省外事办公室会商,必要时报省委、省人民政府。
六、地、市、州外事办公室,是本地区政府(行署)外事工作的职能部门和党委外事工作的办事机构,是本地区执行外交政策和处理重要外事工作的归口部门。地、市、州外办受当地党委、政府(行署)以及省外事办公室的双重领导,以当地党委、政府(行署)的领导为主。成都、重
庆市及对外开放、外事任务繁重的温江、乐山、万县地区行政公署外事办公室属本地区部、委一级机构,其他地、市、州是否设立外事办公室或由政府办公室负责外事工作,可根据外事任务的情况和工作需要,由地方党委决定。外事部门的具体职责范围,可参照国务院[1981]157号
文件的规定制订实施细则。地、市、州各部门设立的外事机构,业务上受地、市、州外事办公室的指导。
外事活动较多的省级部门可设立外事处(科);其他省级部门可根据外事工作的实际需要,确定专、兼职人员抓外事工作,业务上受省外事办公室的指导。
七、旅游、侨务工作涉及对外方针政策和重大涉外事项,由省外事办公室归口管理。目前有的地、市、州旅游、侨务由外事办公室统一管理的,可不变动。
要充分发挥友协组织的作用。中国人民对外友好协会四川分会的日常工作由省外事办公室管理。
八、省级各部门凡涉及对外方针政策和重大涉外事项,要与省外中办公室商定。凡牵涉面广的、重大的涉外事项,要由省外事办公室牵头协商解决。需要向省委、省人民政府请示的外事工作要与省外事办公室会签。各有关部门按照规定在向中央主管部门请示重要外事业务时,应同时抄
告省外事办公室。外宾到非开放地区的活动计划,由省外事办公室审批。
有关部门在外事活动中要相互配合,加强协作。凡涉及其他业务部门的外事工作,要事先与主管部门通气、嗟商。
九、各部门要按照中央有关规定,妥善安排外事活动计划,严格遵守礼遇规定。省委常委、省人大常委副主任、副省长以上领导同志出面的外事活动计划,统一送省外事办公室统筹办理,重要的要转报省委、省政府审批。其他同志出面的外事活动计划,均报省外事办公室备案。省级各
部门向下布置外事任务时,要以部、委、厅、局名义下达,并抄告当地外事办公室和有关部门。当地外事办公室要予以指导和协助。
地、市、州各部门邀请外宾和派出团、组或人员的上呈报告,要同时抄告当地外事办公室。各地、市、州负责同志出面的外事活动计划,由当地外事办公室统筹办理,其他接待计划均报当地外事办公室备案。
国务院各部门在川单位也要参照本规定的精神办理。
十、加强涉外安全保卫和保密工作。在对外交往中,要坚持外松内紧,内外有别,警惕来自国外的渗透、颠覆和破坏活动。各地区、各部门应按照上级有关规定,确定保密范围、采取措施,严防失密、泄密。
十一、各地区、各部门派遣团、组或人员出国,要贯彻“少、小、精”的原则,在各项外事和涉外活动中,要做到友谊重在精神,不在物质,尤其不在排场;要讲求实效,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各级财政和外事部门要加强对外事经费使用的监督和管理。




1982年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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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森工企业下岗职工一次性安置工作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林业局


关于做好森工企业下岗职工一次性安置工作的通知

  颁布单位  财政部、国家林业局
  颁布日期  2000-03-24
  文 号  财农[2000]83号
  类  别  农业财务

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林业厅(局),内蒙古、吉林、黑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
  为做好森工企业下岗职工一次性安置工作,提高财政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益,保证天然林保护工程的顺利实施,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思想认识,加强领导工作
  做好森工企业下岗职工一次性安置工作是天然林保护工程的重要内容,也是解决森工企业富余人员多、企业负担重等历史遗留问题的重要途径。此项工作,不仅影响到天然林保护工程的顺利实施,财政专项资金的安全运行和合理使用,而且关系到森工企业职工的生活安定和林区的社会稳定。因此,各级财政部门、林业部门引起高度重视,加强领导,明确责任,扎扎实实地做好森工企业下岗职工一次性安置工作。
  二、确定安置原则,统一安置政策
 森工企业下岗职工一次性安置的基本政策是:对自愿自谋出路的职工,原则上按不高于森工企业所在地企业职工上年平均工资收入的3倍,发放一次性安置费。同时,通过法律公证,解除与企业的劳动关系,不再享受失业保险。在实际安置工作中,各地可根据每个职工的工龄、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是否签订劳动合同等具体情况,制定相应的安置计划和落实补助资金。
  森工企业下岗职工一次性安置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自愿原则。一是职工自愿。由职工自愿选择是否进行一次性安置。不能搞行政命令,实行强制安置。二是企业自愿。林业主管部门要尊重森工企业的意愿,由企业根据实际情况,科学、合理地制定安置计划。三是政府批准。省级林业部门、社会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共同研究制定的一次性安置计划和办法,要经省级政府部门批准。中央直属单位的一次性安置计划和办法,要经国家林业局批准。
  (二)公正原则。在同等条件下,进行一次性安置的职工所享受的安置政策和经费补助标准一样。
  (三)公开原则。要增加下岗职工一次性安置工作的透明度,对拟安置的职工,进行张榜公布,加强群众监督和管理。
  (四)稳健原则。森工企业下岗职工一次性安置任务较重,情况复杂,为确保安置工作顺利进行,可先搞试点,再行推开。
  三、加强资金管理,提高使用效益
  各级财政部门和林业部门要加强对下岗职工一次性安置补助经费的管理,确保专款专用。下岗职工一次安置补助经费的拨付,由省级财政部门会同省级林业主管部门核定森工企业下岗职工实际安置人数和经费标准,并据此垫付安置补助经费。根据省级财政部门上报的下岗职工实际安置人数和垫付的安置经费,中央财政再按照应负担的比例,核拨中央补助资金。因此,请各地抓紧核实森工企业下岗职工实际安置人数,并按照文件规定预拨一次性安置补助经费。同时,尽快将有关情况上报财政部和国家林业局,以便及时拨付中央财政补助资金。








关于加强地震灾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的意见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关于加强地震灾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的意见

质检办特〔2008〕30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有关行业协会:

四川汶川发生地震后,总局立即对受灾地区特种设备安全保障工作作出部署,组织全国17个省(直辖市)的检验力量,会同四川省质监局及时开展了受损特种设备的排查、修复和检验工作。目前,四川灾区受损的20918台电梯、医用氧舱等特种设备的排查、修复和检验工作已经完成。为确保灾区特种设备的安全运行,促进灾区重建工作的顺利进行,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关于已经完成排查、修复和检验的特种设备后续监管工作

(一)做好特种设备相关技术资料的移交工作。

对已经完成排查、修复和检验的电梯、医用氧舱等特种设备,参加援川抢修检验的质监部门应抓紧完成向四川省质监部门移交特种设备相关技术资料的工作。对经排查和调试检验后即张贴检查合格标志并投入使用的特种设备,四川省质监部门应做好排查设备的信息确认和数据统计工作;对经过排查、修理和检验合格后投入使用的特种设备,应做好修理、检验记录的移交工作,并由使用单位及时将有关记录存档;对经排查短期内无法修复或无修复价值的特种设备,应由四川省质监部门通知使用单位停止使用或作报废处理。

(二)做好灾后电梯、医用氧舱等特种设备的维护保养工作。

各受灾地区质监部门应督促特种设备相关企业落实各项安全责任制,切实加强电梯、医用氧舱等特种设备维保工作。电梯、医用氧舱等特种设备的使用、维保单位要安排足够的人员和设备,认真做好地震灾害中受损并经过修复、检验后重新恢复使用的特种设备检查和维保工作。必要时,应优先安排上述特种设备的检查和维保工作,并适当缩短维保周期。

各地应督促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维保单位切实做好应急救援相关工作,落实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完善救援设备,畅通应急救援信息,有条件的应实施应急救援的演练。

(三)加强重点场所、重点设备的监控。

受灾地区质监部门要加强重点场所电梯、医用氧舱等特种设备的使用监控工作。对经过修复、检验后重新恢复使用的特种设备,应重点巡查,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监控措施;对具有修复价值而暂时未能修复的特种设备,应明确跟踪监督办法,督促企业制定落实修复方案,并尽可能提供有关服务;对没有修复价值的特种设备,督促使用单位依法实施报废处理。

发生较大余震的地区,电梯等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要及时排查,确认特种设备未因余震受损,方能继续使用。余震后,电梯检查的重点是:机房井道的土建结构、电梯主机是否移位或倾斜、电梯层门和轿门是否变形、对重架是否脱轨、限速器绳及补偿链是否纠缠、随行电缆是否损坏、对重块是否松动、以及井道内其它凸出装置是否受损等。

(四)广泛宣传,发挥群众监督作用。

余震频发地区的质监部门要充分发挥群众监督作用,及时发现和消除电梯等特种设备安全隐患。要通过当地媒体开展广泛宣传,向公众告知特种设备安全使用注意事项、常见故障和应急措施,并公布咨询和举报电话,鼓励群众及时举报特种设备安全隐患。

实施严格的值班和处理制度,对群众反映的安全隐患,要督促维保单位及时检查,督促生产企业和使用单位及时安排修复,督促检验机构及时安排检验,确保特种设备安全使用。

二、关于灾后重建中的特种设备安全保障工作

目前,地震灾区的灾后恢复重建工作正在有序进行,受灾地区各级质监部门应进一步加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对灾后恢复重建中有关特种设备安全工作积极提出建议,对相关单位提供政策咨询和检验技术服务。当前,应着重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一)对灾后重建中特种设备相关的规划和方案提出建议。

对实施重建的城镇,在政府拟定灾后重建规划时,质监部门要积极提出有关燃气管道、加气站、充装站等的合理布局。加强压力容器、压力管道、锅炉等特种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等环节的指导服务和监督管理。

(二)开展危险化学品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等特种设备隐患排查、安全评估和检验修复工作。

对灾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运用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等特种设备,要督促和组织隐患排查、安全评估和检验修复工作。隐患排查重点是: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中使用的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危险化学品运输、储存、使用单位中的压力容器和长输管道;汽车加气站中使用的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城市燃气系统中使用的压力容器和输配气管道;制药厂、医院中用于药品生产的压力容器。

隐患排查内容和处置要求可参照《关于指导地震灾区特种设备检验和修复工作的意见》(国质检特函〔2008〕329号)执行。

(三)加强对灾区受捐赠和临时使用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确保安全使用。

要主动与有关部门联系,及时掌握捐赠的特种设备安全状况,督促使用单位落实安全管理主体责任;加强监督检查,上门服务,按照有关规定对受捐赠特种设备及时办理使用登记,并纳入动态监管,保障安全使用。特别是受灾群众临时居住区使用的气瓶、锅炉和燃气管道,要加大监察力度,确保安全使用。

(四)做好行政许可的服务工作,支持灾区恢复生产。

在灾后重建期间,对受灾严重地区的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和使用单位,按照“特事特办、方便快捷”的原则做好相关工作。特种设备许可证和作业人员证丢失的,可由单位出具证明,到发证部门补办证件;对于许可证到期的,企业可根据实际情况申请延期换证;生产单位因厂房受损需要异地或租赁厂房生产的,经省级质监局同意,向发证机关备案即可继续生产;对于重建和恢复生产的换证企业,在办理许可过程中,有关受理、发证机关和技术机构应根据实际情况简化程序,并据情减免鉴定评审和型式试验费用。

(五)开展特种设备抗震性能研究。

要积极研究地震灾害后特种设备受损情况和安全状况,国家质检总局拟将组织技术专家启动《四川地震灾害中特种设备安全状况分析及防范对策研究》的专项工作,提出特种设备设计、制造、安装、使用等环节的抗震措施,完善特种设备法规、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提高特种设备抵御地震灾害的性能。各受灾地区质监部门应予以积极配合,并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积极开展相应的研究。

(六)发挥行业协会作用,指导和支持灾后重建。

有关特种设备行业协会,应充分发挥和利用自身的优势,了解受灾地区的实际需要,协助受灾地区质监部门,对地震灾区的制造、旅游等骨干企业和重点行业,开展有针对性的政策咨询、对口支援等帮扶工作。





二〇〇八年六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