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门市政府办公室机关内部政务督查工作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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荆门市政府办公室机关内部政务督查工作暂行规定

湖北省荆门市人民政府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政府办公室机关内部政务督查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

荆政办发[2000]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现将《市政府办公室机关内部政务督查工作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二○○○年二月十三日


市政府办公室机关内部政务督查工作暂行规定

  政务督查工作是推进决策落实、确保政令畅通的重要手段和措施,也是市政府办公室的一项基本职能。为进一步改进机关内部的政务督查工作,促进政务督查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一条 政务督查的主要内容
  (一)市政府的中心工作、重大决策和重要工作部署,包括市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以及市政府专题会议、现场办公会议等所决定的事项;
  (二)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下发的重要文件、电报的贯彻落实情况;
  (三)上级领导机关和本级党委转交由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办理的事项;
  (四)上级和本级人大常委会、政协交办的人大代表议案、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五)市政府领导同志批示或交办的事项。
  第二条 政务督查的分工
  (一)领导批示和交办事项的督查。上级领导同志和市委书记、市长的批示及交办事项,由督查室会同办公室有关科(室)督查;副市长和其它领导同志的批示及交办事项,由相关科(室)督查。
  (二)会议确定事项的督查。市政府全体会议、市长办公会议确定的事项由督查室会同办公室有关科(室)督查;市政府专题会议确定的事项,根据会议内容由相关科(室)督查;市政府常务会议确定的事项,以及市委常委会议确定需市政府落实的事项,由市政府秘书长根据职能分工交有关科(室)督查。
  (三)日常文电的督查。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的日常文电,在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领导同志签署意见后,按其内容交有关科(室)督查;涉及全局的重要文电,督查室在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领导同志授权后,会同有关科(室)督查。
  (四)人大代表议案、建议和政协提案的督查。按内容交有关承办单位办理,督查室负责督办。
  第三条 政务督查的协作与配合
  (一)市政府机关内部的政务督查工作坚持统分结合、归口办理的原则。督查室要发挥“统”的功能,对市政府机关内部政务督查工作进行归口管理。各科(室)要齐心协力,互相配合,狠抓落实。
  (二)凡涉及办公室机关内部两个以上科(室)的督查事项,由办公室领导确定主办科(室)和协办科(室),主办科(室)要切实负起牵头责任,按期完成任务;协办科(室)要积极配合,不得推诿和拖延。
  (三)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的会议和重大政务活动,凡有督查落实任务的,组织会议活动的科(室)应及时通知督查室并相关科(室)列席或参加。
  (四)凡涉及需督查落实的上级领导同志批示件,由文书科及时转督查室办理。上级领导机关以及市政府办公室需要督查的文电,除已明确由督查室办理的外,其他由文书科按职责分工交有关科(室)办理。
  第四条 建立健全政务督查工作制度
  (一)督查工作责任制。市政府机关内部的政务督查工作由市政府秘书长负总责,办公室主任具体抓。按照“谁分管、谁负责,谁经办、谁落实”的要求,实行归口管理,分级负责。
  (二)政务督查工作会议制度。市政府秘书长或办公室主任要把政务督查工作作为工作例会的一项重要内容,由督查室主任和各科科长报告有关重大事项的督查落实情况。
  (三)政务督查工作反馈制度。总的要求是:交必办,办必果,果必报。具体要求是:各科自办事项,一般应在一周内向交办领导反馈落实情况;交地方或部门办理的事项,半月内将办理情况向交办领导反馈;对于情况复杂、工作量大的督查事项,一般在一个月之内将落实情况向交办领导反馈。交办领导对督查事项有明确的时限要求的,应在规定时间内办结并反馈。没有按期办结的事项,应向交办领导说明原因。
  (四)政务督查工作通报制度。各科(室)应每月将督查事项的办理进展和落实情况,书面报告办公室主管领导同志审定后,由督查室汇总通报。
  第五条 政务督查工作的领导
  市政府秘书长、副秘书长和办公室主任应把政务督查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带头抓落实。要充分发挥办公室内部各科(室)的督查职能,定期听取汇报,提出意见,明确任务,支持他们的工作,积极排忧解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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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商品进口配额管理暂行办法(已废止)

国家计委 对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一般商品进口配额管理暂行办法
(一九九三年十二月二十二日经国务院批准一九九三年十二月二十九日国家计划委员会、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发布)

第一条 为促进我国经济和对外贸易的发展,按照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进一步改革和完善进口管理体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和行业发展规划,参照国际惯例,国家对尚需适量进口以调节市场供应,但过量进口会严重损害国内相关工业发展的商品和直接影响进口结构、产业结构调整的商品,以及危及国家外汇收支地位的进口商品,实行配额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实行进口配额管理的一般商品,系指除机电产品以外的所有其他需要实行进口配额管理的商品(目录见附件)。
第四条 国家计委按照国民经济发展计划和国家产业政策的要求,负责全国一般商品进口配额的宏观管理和协调工作。实行进口配额管理的一般商品品种的调整,由国家计委会同有关部门提出意见,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实行。
第五条 一般商品年度进口配额总量,由国家计委根据国家外汇收支平衡状况,国内工农业生产建设需要和市场需求,以及国家对安全和环境保护方面的需要,会同有关部门提出,经国务院批准后,纳入国家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由国家计委根据各地区、各部门实际经济发展状况和生产、建设需要分配下达。
第六条 在国家计委指导下,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和国务院有关部门指定行政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地区、部门一般商品进口配额管理机构)负责本地区、本部门一般商品进口配额的管理和协调工作;汇总本地区、本部门对一般商品进口配额的需求,经综合平衡后上报国家计委;在国家计委下达的配额数量内,审批本地区、本部门所属企业对一般商品进口配额的申请。
第七条 申请一般商品进口配额的企业(指经国家批准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具有法人资格的生产企业和其他企业),应向本地区、本部门的一般商品进口配额管理机构申请。
第八条 企业申请一般商品进口配额时,应向一般商品进口配额管理机构申报进口配额用途、进口支付能力以及上年进口配额实际完成情况等有关材料。
第九条 一般商品进口配额管理机构接到企业申请后,应在国家计委下达的配额数量内审核企业进口配额的用途、进口支付能力,并按照企业实际生产和经营能力,参照上年水平签发进口配额证明。不予发放进口配额的,由地区、部门一般商品进口配额管理机构在二十天内通知申请配额的企业。
第十条 一般商品进口配额证明的有效签章为:国家计委统一发放的“一般商品进口配额专用章”。
第十一条 企业在获得配额管理机构签发的进口配额证明后,有进口经营权的企业,可以自主经营;无进口经营权的企业,应委托有进口经营权的外贸企业对外经营。企业凭进口配额证明向外经贸部及其指定发证机关申领进口许可证,海关凭进口许可证验放。
第十二条 为加工复出口贸易和转口贸易进口的实行配额管理的一般商品,由海关按有关规定进行监管。
第十三条 外商投资企业作为投资进口的实行配额管理的一般商品,按国家现行投资法律、法规办理。生产内销产品进口的实行配额管理的一般商品,纳入全国进口配额商品总量计划内,由外经贸部按照国家现行法律、法规进行管理。
第十四条 捐赠进口实行配额管理的一般商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主管部门批准后,按照接受单位的隶属关系,依本办法办理进口手续。
第十五条 利用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进口实行配额管理的一般商品,按照项目承建单位的隶属关系,依本办法办理进口手续。
第十六条 进口单位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属违反本办法:(一)未按本办法办理进口配额证明而对外签约、到货的;(二)擅自涂改或伪造进口配额证明的;(三)擅自转让和倒卖进口配额证明的;(四)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货物许可制度暂行条例》的。
第十七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由海关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行政处罚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处理。情节严重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进口管理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根据情节轻重,由监察部门给予行政处分,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国家计委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
第二十条 过去有关规定凡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本办法自一九九四年一月一日起执行。

附件:实行进口配额管理的一般商品目录
1.原油 2.成品油
3.羊毛 4.涤纶
5.腈纶 6.聚酯切片
7.木材 8.胶合板
9.橡胶(天然橡胶、合成橡 10.汽车轮胎
胶)
11.氰化钠 12.农药
13.食糖 14.化肥
15.木浆 16.烟草及制品
17.香烟过滤嘴 18.二醋酸纤维丝束(烟用)
19.ABS树脂 20.粮食
21.棉花 22.植物油
23.酒 24.碳酸饮料
25.彩色感光材料 26.化纤布
注:碳酸饮料进口配额的确定、分配和调整由国家经贸委负责。


深圳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政务公开规则》的通知

广东省深圳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


深圳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政务公开规则》的通知

(2006年9月6日)

深国房〔2006〕572号

为促进和规范我局的政务公开工作,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推进依法行政,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我局制定了《深圳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政务公开规则》,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政务公开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和规范我局的政务公开工作,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推进依法行政,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所称政务公开,是指市局、分局、国土管理所及受我局委托行使行政职能的组织或个人,依照本规则规定,公开其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督、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等职能情况的活动。

第三条 政务公开应当遵循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严格依法、全面真实、及时便民的基本原则。

第四条 政务公开应当遵循以下具体原则:

(一)利益平衡原则,即当政务信息涉及社会公共利益或其他公众利益时,应当对各方利益进行权衡,以决定是否公开及公开的范围;

(二)不收费原则,即对于按照规定属于政务公开范围的政务信息,必须免费向公众公开,不得以任何理由收取任何费用;但按照有关规定收取介质成本费用的除外;

(三)自由使用原则,即对于已经按规定公开的政务信息,公众可以自由使用,不得对其合法使用设定任何限制;

(四)救济原则,即对于公众要求公开而未予公开的情形,可以通过法定救济途径,保障公众的权利实现;

(五)统一公开原则,即有关政务公开的信息必须由本规则规定的部门统一对外发布,其他任何部门和人员无权对外发布。

第五条 设立局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统一协调涉及政务公开工作的有关事项。领导小组由局长任组长,各副局长任副组长,并由一名副局长主持具体工作,各处室、各分局负责人为小组成员。

第六条 市局办公室负责政务公开工作的制度建设和具体组织、实施、协调工作,具体职责包括:

(一)负责全局政务公开制度建设;

(二)负责市局电子政务的建设;

(三)制订全局有关政务公开的办事指南、工作制度;

(四)就全局政务信息资源管理向领导小组提供政策建议;

(五)负责本规则规定的应由市局收集、归纳、公布的政务信息及相关资源的管理;

(六)受理并处理申请人提出的与市局职能相关的政务信息公开申请。

政务公开实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各部门主要负责人是本部门政务公开的负责人,负责按照规定提供涉及本部门的政务信息并及时组织更新。

第七条 分局办公室是本单位的政务公开工作负责部门,负责本单位及所辖国土管理所政务公开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协调工作,具体职责包括:

(一)协助市局政务公开制度建设;

(二)负责分局及所辖国土管理所的政务公开制度建设;

(三)负责分局及所辖国土管理所电子政务的建设;

(四)负责本规则规定的应由分局收集、归纳、公布的政务信息及相关资源的管理;

(五)受理并处理申请人提出的与分局职能相关的政务信息公开申请;

(六)制订分局及所辖国土管理所有关政务公开的办事指南、工作制度;

(七)就分局的政务信息资源管理向领导小组提供政策建议。

国土管理所行政组负责本单位政务公开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受理国土管理所职能相关的政务信息公开申请,以分局名义作出处理。

第八条 市局政工人事处负责对我局政务公开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受理有关政务公开工作的投诉,对不依法履行政务公开义务的部门,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章 政务公开的范围和程度



第九条 确定政务公开的范围,应当遵循除例外情形外,其它政务信息均必须公开的基本原则。

第十条 第九条所称例外情形主要包括:

(一)根据保守国家秘密法被确定为国家秘密的信息;

(二)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明确规定不予公开的信息;

(三)与公众无关的、纯粹的机关内部事务;

(四)企业的商业秘密或者企业以不公开为条件向我局提供的其他信息;

(五)依法受保护的个人隐私,或公开后能够确定特定个人身份的个人信息。但有以下情况之一的除外:

1.法律、法规规定公众可以查阅的个人信息;

2.为保护人的生命、健康或财产,有必要公开的个人信息;

3.与政府机关工作人员履行职务义务相关的个人信息;

4.个人信息的记录对象同意公开的信息。

(六)与行政执法有关,公开后可能会影响检查、调查、取证等执法活动或者会威胁个人生命安全的;

(七)与刑事执法有关,公开后会影响犯罪侦查、公诉、审判与执行刑罚,或者影响被告人公开受审判权利的信息;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免予公开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 除依第十条规定不予以公开的情形外,下列情形必须在决策制定过程中予以公开,通过适当方式使公众参与到决策过程中,并对决策结果进行公开:

(一)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重大利益的事项;

(二)涉及规范性文件、规划等的制定或编制;

(三)涉及与公众密切相关的或有重大社会影响的重大项目和管理规范等。



第三章 政务公开的方式和适用范围



第十二条 我局的政务公开主要适用以下方式:

(一)听证会、专家论证会、公众评议会;

(二)公布草案征求意见;

(三)政府网站公开;

(四)设立信息公开服务热线;

(五)召开信息发布会;

(六)政务信息电子触摸屏、显示器;

(七)公告;

(八)依申请公开。

第十三条 召开专家论证会、听证会或公众评议会,应当由相关事项的负责人向公众说明决策的依据、理由等。相关部门收集公众意见后,应当进行归纳总结,形成意见向局领导提出建议,并将最终决策结果通过适当渠道向公众反馈。

第十四条 起草规范性文件或编制计划、规划,起草(编制)部门应当在送审前通过网络、报纸等形式向公众征求意见,并应有不少于15日的征求意见期。

征求意见期满,起草(编制)部门应当对公众意见进行整理,对于公众关心的热点话题,应通过多种渠道专门进行解答,并就公众意见向社会进行公开反馈。

第十五条 通过我局网站公开的信息,应当在网站首页创立专门的信息公开目录,分业务设立相应版块,为公众建议提供网上平台,并及时总结整理,向局领导反馈。

第十六条 设立政务信息公开服务热线,通过热线按业务职能对公众的疑问进行相应解答。

第十七条 局办公室应当在发生涉及公众利益的重大事项时,举行信息发布会,通过电视、广播、报纸等途径,对该事项的相关情况予以发布,并对我局决策的依据、理由等向公众进行解释说明。

第十八条 市局、分局应当在办公场所设置政务信息电子触摸屏、显示器等,供公众查阅。

第十九条 对于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利益的事项,按照法律、法规、规章或依照我局文件规定应当进行公告的,相应部门应当按照规定予以公告。

本局各部门认为有必要公告的事项,也可以公告。

公告期内,当事人提出异议的,相关部门在对异议进行审查后,认为异议成立的,应暂缓做出行政决定,认为异议不成立的,驳回异议。

第二十条 对于我局未主动公开的事项,公众申请公开的,除当场能够答复的以外,各级政务公开负责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请后的1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根据法定理由不能在上述期限内答复的,各级政务公开负责部门应当及时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一条 下列情形应当通过内部公告等方式在我局范围内予以公开:

(一)对于我局内部财务收支情况;

(二)工作人员的任免、奖惩及其他人事管理情况;

(三)工作人员福利待遇及生活救济情况;

(四)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公开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二条 各部门负责人依照本部门职能,对本部门的政务信息进行审查和整理汇总工作,并及时向局办公室提交应当公开的政务信息。

局办公室应当对提交的信息及时整理,报局领导审核,经局领导审核后5个工作日内以适当方式予以公开。

第二十三条 各分局、国土管理所依照职能权限,对本单位的政务信息进行审查和整理汇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公开的事项中,涉及本辖区的政务信息,各分局、国土管理所可以依照本规则自行公开;对于跨区或全市范围的政务信息,应当依照规定及时报市局办公室,由市局办公室统一对外公开。

第二十四条 对于应当公开的政务信息,各部门必须及时更新,由部门负责人负责审查,必要时可报主管领导审批后,及时向局办公室提交。



第四章 监督救济制度



第二十五条 建立健全政务公开评议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

市局政工人事处应当定期组织对政务公开情况进行评议考核。对不依法履行政务公开义务的,应当及时督促其纠正,并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六条 对于公众申请公开的政务信息,相关部门在规定期限内不做出答复,也不告知理由,或申请人对答复不满意的,申请人可以向市局政工人事处投诉,市局政工人事处应当根据情况要求相关部门进行答复。

对于按照规定应当公告的政务信息,公告期内当事人提出异议,相关部门予以驳回,当事人不服的,可以向市局政工人事处投诉。

第二十七条 设立政务公开投诉电话,并在我局的办公场所设立政务公开意见箱,接受公众意见和投诉。

对署名投诉经调查核实,在接到投诉后3个月内以书面形式答复投诉人。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