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人员不准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宴请和不准参加用公款支付的营业性歌厅、舞厅、夜总会等娱乐活动的规定(试行)》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17 17:56:49   浏览:898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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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人员不准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宴请和不准参加用公款支付的营业性歌厅、舞厅、夜总会等娱乐活动的规定(试行)》的通知

最高人民检察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人员不准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宴请和不准参加用公款支付的营业性歌厅、舞厅、夜总会等娱乐活动的规定(试行)》的通知
最高人民检察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军事检察院:
现将《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人员不准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宴请和不准参加用公款支付的营业性歌厅、舞厅、夜总会等娱乐活动的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人员不准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宴请和不准参加用公款支付的营业性歌厅、舞厅、夜总会等娱乐活动的规定(试行)
为贯彻中纪委五次全会提出的在同国内的单位和个人交往中,不准接受可能对公正执行公务有影响的宴请、不准参加用公款支付的营业性歌厅、舞厅、夜总会等娱乐活动的规定,加强检察队伍廉政建设,保证“严格执法,狠抓办案”工作方针的落实,特作出如下具体规定:
一、检察人员一律不准接受发案单位和案件当事人及其代理人、亲友的宴请,不准参加上述单位和人员提供的歌厅、舞厅、夜总会等娱乐场所活动。
二、不准在发案单位就餐,不得不在发案单位就餐的,应吃工作餐,并按标准交纳餐费。
三、不准检察机关和检察人员让企业或其它单位、个人支付请客送礼或其他娱乐性活动的费用。
四、各级检察机关的领导要高度重视,把贯彻中央两项规定作为廉洁自律的重点,认真对照检查。要一级抓一级,严格检查,严格考核,抓出成效。
凡违反上述规定者,必须坚决纠正,并视情节和影响,给予批评教育或党纪、政纪处分。
各级检察机关的纪检、监察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检察监督,保证本规定的贯彻执行。



1995年3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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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废止8件交通规章的决定

交通运输部


关于废止8件交通规章的决定

交通运输部令2009年第2号


  《关于废止8件交通规章的决定》已于2009年2月17日经第2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部长 李盛霖
                        二00九年二月十九日

现决定废止下列8件交通规章:

序号1
规章名称:公路运输管理费征收和使用规定
发布文号:(86)交公路字633号
发布日期:1986年9月10日
发布机关:交通部、财政部
联合发布部委的意见:财政部同意废止

序号2
规章名称:公路养路费使用管理规定
发布文号:(87)交公路字64号
发布日期:1987年2月3日
发布机关:国家经委、国家计委、交通部、财政部
联合发布部委的意见: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同意废止

序号3
规章名称:水路运输管理费征收和使用办法
发布文号:(90)交公路字136号
发布日期:1990年3月5日
发布机关:交通部、财政部
联合发布部委的意见:财政部同意废止

序号4
规章名称: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规定
发布文号:(91)交公路字714号
发布日期:1991年10月15日
发布机关:交通部、财政部
联合发布部委的意见: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同意废止

序号5
规章名称:水运客货运附加费办法
发布文号:交财发(1993)541号
发布日期:1993年5月25日
发布机关:交通部、财政部
联合发布部委的意见:交通部

序号6
规章名称:长江干线航道养护费征收办法实施细则
发布文号:交工发(1993)749号
发布日期:1993年7月22日
发布机关:交通部

序号7
规章名称:公路养路费审计工作规范
发布文号:交审计发(1995)975号
发布日期:1995年10月18日
发布机关:交通部

序号8
规章名称:航行国际航线船舶长江航道养护费征收办法
发布文号:交基发(1995)1199号
发布日期:1995年12月13日
发布机关:交通部




关于认真做好全国测绘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评选工作的通知

人事部 国家测绘局


关于认真做好全国测绘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评选工作的通知

人事部
国家测绘局

人发[2003]3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国家测绘局所属各单位:

1998年以来,全国测绘系统广大职工在各级党委(党组)的领导下,认真学习邓小平理论,努力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涌现出了一大批先进集体和模范人物。为了弘扬“爱祖国、爱事业、艰苦奋斗、无私奉献”的测绘精神,激发广大测绘系统职工与时俱进、开拓创新的积极性,人事部、国家测绘局决定,2003年评选表彰一批全国测绘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选范围和表彰名额

(一)评选范围

先进集体评选范围:全国测绘系统从事测绘生产、科研、后勤服务的基层单位以及县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

先进工作者评选范围:全国测绘系统工作满4年以上的在职职工。

司局级以上干部不参加本次先进工作者的评选。

(二)表彰名额

此次评选表彰全国测绘系统先进集体20个,先进工作者20名(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推荐名额分配见附件1)。

二、评选条件

(一)先进集体评选条件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认真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模范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

2、领导班子整体功能发挥得好,作风民主,坚持改革,勇于创新;具有较强的凝聚力和战斗力。

3、1998年以来,出色完成测绘行政管理、生产、科研等各项工作任务,工作质量、成果等均创造出本系统的一流水平,取得显著的经济和社会效益。

4、重视质量、安全意识教育,各项工作规范化、制度化,1998年以来未发生质量、安全事故。

5、坚持物质文明、精神文明、政治文明一起抓,能够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利益关系。

(二)先进工作者评选条件

1、认真学习邓小平理论,努力实践 “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自觉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以及单位内部的各项规章制度,坚决同各种违法违纪行为作斗争。

2、热爱本职工作,努力学习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测绘工作业务,注重调查研究,勤于思考,勇于开拓创新,具有强烈的事业心和精湛的工作技能。

3、勤奋工作,年年出色完成各项工作任务和各项工作指标,在生产、科研、管理工作中创造出本系统一流水平,取得显著的经济或社会效益。

4、有理想,有道德,守纪律,讲文明,能够正确对待集体与个人间的利益关系。

5、严于律己,关心集体,团结同志,作风正派,廉洁奉公,在群众中享有较高的威信。

三、评选办法

(一)推荐评选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坚持标准,坚持群众路线,要严格把关,保证质量,在广泛听取群众意见的基础上,由领导集体讨论决定的方式推荐候选对象。

(二)推荐评选工作,采取自下而上,逐级负责的办法,层层进行推荐、考察和审核,并报上一级评选工作组织审定。国家测绘局直属事业单位推荐的候选对象的考察、审核工作由国家测绘局负责。

(三)全国测绘系统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将对各地、各单位申报的候选对象进行认真的审查,经人事部、国家测绘局批准后予以表彰。

(四)评选重点要面向基层单位,面向一线职工。既要坚持树立典型,又要考虑到代表的广泛性,对推荐的先进工作者候选人要在上报全国测绘系统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前在一定范围内进行为时7天的公示。

(五)各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和当地政府人事部门要尽快制定工作计划,组织力量,认真做好初选、推荐工作。填写《全国测绘系统先进集体呈报审批表》或《全国测绘系统先进工作者呈报审批表》(见附件3、4)。先进事迹材料要重点突出、内容真实、文字精练(事迹材料控制在3000字以内)一式十份,于7月30日以前报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四、奖励办法

本着“精神奖励为主、物质奖励为辅”的原则,对评选出的先进集体授予“全国测绘系统先进集体”称号,颁发奖牌;对评选出的个人授予“全国测绘系统先进工作者”称号,颁发奖章和证书。

五、组织领导

(一)人事部、国家测绘局联合组成全国测绘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名单见附件2),负责本次评选表彰的组织领导工作,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国家测绘局人事司,负责本次评选表彰的日常工作。通讯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三里河路9号,邮编:100830,联系电话及传真:(010)68310323,E-mail地址:liyy@sbsm.gov.cn。

(二)各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和当地政府人事部门,接到本通知后,应尽快联合成立相应的评选工作组织,负责本地区(部门)的推荐、审核、申报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于4月底前将评选工作组织负责人、联系人的姓名、职务及联系方式告知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全国测绘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评选工作,时间紧、任务重,各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要充分重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要同当地政府人事部门密切配合,认真做好推荐评选工作。




人事部办公厅
2003年4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