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部关于深入开展音像市场集中治理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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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关于深入开展音像市场集中治理工作的通知

文化部


文化部关于深入开展音像市场集中治理工作的通知
文化部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音像市场集中治理工作的通知》、《文化部关于严厉打击非法音像制品,进一步加强音像市场管理的通知》精神,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和音像制品行政管理部门精心组织,周密安排,果断行动,收缴、销毁了大量非法音像制品,取缔了
一批大型非法音像制品集散地,捣毁了一批“制黄”、“贩黄”、走私、盗版的黑窝点,挖出了一批地下光盘生产线,有力地打击了非法音像制品和违法经营活动,正版音像制品的市场占有量逐步扩大,音像市场的集中治理工作取得了明显的阶段性成果。但是,各地音像市场集中治理工作
发展不平衡,有的地方行动迟缓,措施不力,收效不大,影响了全国音像市场集中治理的整体进度。
为了贯彻落实党的十四届六中全会精神,深入开展音像市场集中治理工作,决定把音像市场集中治理与1996年冬季“扫黄、打非”集中行动结合起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真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音像市场集中治理工作的通知》和《文化部关于严厉打击非法音像制品,进一步加强音像市场管理的通知》,坚持“一手抓繁荣,一手抓管理”的原则,全面落实音像市场集中治理的各项规定,进一步深入开展音像市场集中治理工作。要把集
中治理和1996年冬季“扫黄、打非”集中行动结合起来,在集中治理取得阶段性成果的基础上,重点开展深挖地下生产线、地下运输线和地下销售网络的工作,从源头上打击非法音像制品和违法经营活动,扩大正版音像制品市场的占有量,为建立国营音像制品发行主渠道扫清障碍。
二、严厉打击走私、盗版,特别是反动、淫秽的非法音像制品和违法经营活动,取缔无证经营。集中治理期间已下架的非法音像制品必须彻底销毁。
三、大力推进音像制品加贴统一防伪标识的工作。凡国家核准的音像制品出版单位和音像制成品进口单位出版发行进入市场的音像制品,必须按照《文化部关于音像制品加贴统一防伪标识的通知》要求,加贴文化部统一印制发放的防伪标识,并将发行目录和防伪标识号段报送文化部文
化市场管理局。对于转卖、伪造国家防伪标识或在非法音像制品上加贴防伪标识扰乱音像市场的,均要依照法律从严处罚。截止1997年6月30日,在市场上流通的未加贴统一防伪标识的音像制品一律作为非法音像制品予以收缴。
四、要积极做好音像制品出租经营单位的治理整顿工作。音像制品出租单位要按照文化部的规定从国家发行主渠道购买600个品种的正版音像制品,在集中治理期间不得少于300个品种。各级管理部门要坚决打击向音像制品出租单位继续兜售非法音像制品的不法分子和非法经营活
动。
五、要抓紧做好录像放映节目专供工作。严格按照文化部、国家版权局《关于改进营业性录像放映管理保护知识产权的通知》的规定开展录像放映活动,不得租带、不得用复制带放映。凡在1997年2月28日后仍未执行文化部有关规定的地区,一律停止放映活动,限期整改。整改
后经文化部批准才能重新开展放映活动。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取缔其放映活动。录像放映场所已经购买的未取得营业性播映权和文化部核发《录像节目准映证》的正版录像节目,可延续使用至1997年6月30日。到期后,一律不得放映。
六、要充分发挥人民群众对音像市场的监督作用,做好聘请音像市场监督员的工作。对群众检举揭发“制黄”、“贩黄”、走私、盗版、地下加工厂的违法活动,要认真组织查处,对举报有功人员要依法保护并予以重奖。
七、健全管理机制,落实管理责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按照国务院《音像制品管理条例》和《中央宣传部、中央政法委关于1996年冬季“扫黄”、“打非”集中行动方案》的要求,进一步理顺管理体制,明确由一个主管部门对地方音像市场实行归口管理,切实承担起音像市
场的管理责任,避免因管理体制不顺造成的管理漏洞。
八、音像市场集中治理的检查验收要同“扫黄、打非”结合起来进行。要高标准、严要求,不走过场,务求实效。我部在前一时期音像市场集中治理和“扫黄、打非”集中行动取得阶段性成果的基础上,将对各地音像市场集中治理工作进行检查验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
)和音像制品行政管理部门,可先对各地市音像市场进行检查验收,本辖区整体达标以后再向文化部申请验收。验收合格并在一个月后的复查中仍然达标的,文化部通过验收。对验收不合格的,要继续进行治理整顿,直至验收合格为止。对问题仍很严重的,文化部将通报批评。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音像制品行政管理部门要认真学习《中共中央关于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若干重要问题的决议》,充分认识坚持“扫黄、打非”,治理音像市场对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作用。要切实加强音像市场的管理,彻底改变音像市场的面貌。



1997年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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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呼和浩特市(本级)非税财政收入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呼和浩特市(本级)非税财政收入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呼政发[2002]55号




市各委、办、局:
市人民政府同意市财政局制定的《呼和浩特市(本级)非税财政收入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现批转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二年六月十二日

呼和浩特市(本级)非税财政收入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呼和浩特市财政局
(二OO二年四月二十三日)

第一条 为鼓励我市行政事业单位和部门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收费项目、范围和标准,认真组织收入,做到应收尽收,根据市政府关于《呼和浩特市本级财政收入征收奖励暂行办法》 (呼政发[2001]10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行政事业单位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基金(资金)收入和依法处罚的罚没收入、国有资产经营收益以及委托代收机构收取的财政性资金收入。
第三条 各部门、单位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要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规定,所收资金必须按照“票款分离”、“罚缴分离”办法及时、足额上缴国库或财政集中专户。
第四条 各执收部门和单位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行使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职责,做到应收尽收,不得随意减免收费,造成收入流失。
第五条 对各部门、单位组织的收入给予适当比例的业务费,实行以补代奖的办法。
(—)对于应纳入预算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收入,按照上交财政收入任务的5%核增业务费;超过收入任务的部分,按10%核增业务费。
(二)对国有资产经营收益,按上交财政收入任务的2%核增业务费;超过收入任务的部分,按4%核增业务费。
(三)对各部门、单位收取的预算外资金,按照刘其征收的经济社会发展资金核增业务费。
征收30%经济社会发展资金的收费,按照征收额的3%核增业务费;超过收入任务的部分,按照超任务部分征收额的6%核增业务费。
征收20%经济社会发展资金的收费,按照征收额的2%核增业务费;超过收入任务的部分,按照超任务部分征收额的4%核增业务费。
(四)对呼市自来水公司、地方税务局、供电局等委托代收单位,按照纳入预算的收费额或经济社会发展资金的3%核拨代征手续费,超过收入任务的部分按5%核拨手续费。
(五)对各执行处罚的部门和单位,不核定收入任务,按其工作需要,依据财力可能核拨办案经费和业务费。
第六条 对各部门、单位的收费收入实行严格的考核制度。每年考核两次。6月底,财政部门要将部门和单位上半年的收入完成情况汇总后上报市政府,同时向各主管局通报;年终由财政部门对完成收入任务的部门和单位按本办法进行奖励兑现。
第七条 为了增强各执收部门组织收入的积极性和责任心,将对部门和单位收费有关人员进行表彰奖励。奖励资金从核拨各单位的业务费中列支。
第八条 对非因国家政策调整因素,没有完成收入任务的部门和单位要给予通报批评。
第九条 本办法由呼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2002年起执行。呼市财政局呼财预字[2001]16号文同时废上。


财政部关于印发《关于财政支持建立农业科技推广示范基地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废止)

财政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关于财政支持建立农业科技推广示范基地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财政部

财农字〔2000〕3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央科教兴国战略,提高农业科技贡献率,促进农业结构调整,推动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我部决定从2000年起,支持各省(区、市)建立农业科技推广示范基地。为了确保这项工作的顺利开展,取得预期效果,我部制定了《关于财政支持建立农业科技推广示
范基地的实施意见》,现随文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望及时函告我部。
请按照《关于财政支持建立农业科技推广示范基地的实施意见》的有关要求,筛选2—3个项目,于5月10日前上报财政部。

附件:关于财政支持建立农业科技推广示范基地的实施意见
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央科教兴国战略,我部决定从2000年起,支持各省(市、区)建立农业科技推广示范基地。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建立“基地”的原则和要求
1997年以来,中央财政先后开展了“财政支持农业科技成果应用示范试点县”和“财政支持建立农业科技推广示范园区”工作,取得了很好的效果。在总结这两项工作经验的基础上,为了不断促进农业科技在生产中的广泛应用,提高农业科技贡献率,适应当前农业结构战略性调整
需要,中央财政决定支持建立农业科技推广示范基地。各级财政部门要充分认识这一工作的重要意义,在各级政府的领导下,切实加强对示范基地建设的组织、协调与指导工作。基地所在地财政部门要经常深入基地,与农技推广部门一起,及时解决有关实际问题,搞好基地建设工作。
财政支持农业科技推广示范基地建设,是财政支持农业科技推广工作的进一步深化和创新,示范基地建设必须达到以下要求和目标:
(一)要坚持四个结合。一是要与当地农业结构战略性调整结合起来;二是要与农业可持续发展结合起来;三是要与增加农民收入结合起来;四是要与发展农业产业化结合起来。
(二)要体现区位优势。按照合理区域布局要求,确定开展技术示范的主导产业或主要作物。
(三)要形成示范能力。示范基地要有明确边界,经过建设,示范基地的生产设施、生态环境和技术推广应用条件要有明显改善,具备开展技术示范的能力。
(四)要示范推广先进实用技术。要依托农业科技部门,进行农业新品种、新技术、农业标准化生产的示范推广。
二、资金的筹集和使用范围
基地建设期限为二年。基地建设资金采取项目单位投资、财政补助的方式解决。中央财政对每个示范基地一次性补助100万元。中央财政和省级财政按1∶1配套投入,省级以下财政配套比例和项目单位资金的筹集由各省(市、区)自定,但项目单位必须按不低于中央财政和省级财
政投资规模50%的比例落实自筹资金。各级财政补助的资金主要用于项目区基础设施建设、农业新品种引进、新技术应用示范、必要的仪器设备购置以及开展技术培训和咨询等方面的支出,不得用于人员机构经费支出,不得用于与基地建设工作无关的支出。
三、编制项目规划的要求
各省(区、市)财政部门要按照上述有关基地建设的目标要求和资金投入规模要求,编制基地建设规划。规划内容包括:
(一)示范基地的地域范围、所在地社会经济发展状况、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建设标准和期限、实施步骤、目标要求等。
(二)基地建设项目经费预算。财政补助资金使用范围及明细支出项目,单独编列。
四、基地申报与规划审批
(一)申请建立示范基地的县(市)财政部门与农技推广部门共同编制基地建设规划,以财政部门正式文件逐级上报省级财政。
(二)省级财政对上报的示范基地,按照我部的要求认真进行评估论证后,按规定的时间要求上报财政部农业司。
(三)财政部农业司在组织力量进行评估论证后批复规划,并下拨基地建设补助资金。
(四)省级财政部门接到批复后,督促基地所在地财政部门按照批复的规划组织实施。
五、加强项目资金的管理和监督检查
基地建设工作启动后,地方财政部门要加强资金管理和监督,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省级财政部门要按季度向我部反馈信息,反映基地建设的进展情况、资金到位情况、基地建设成果及主要做法和经验等。一个年度终了后,要在下一年的1月31日前向我部报送基地建设年度工作总
结。
基地建成后,要对财政补助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进行审计,地方财政部门组织有关专家对项目进行验收,并由省级财政部门向财政部写出验收申请报告。财政部在收到省级财政部门的验收申请后,对示范基地进行验收。



2000年4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