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海事局关于对《国内安全管理规则》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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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海事局关于对《国内安全管理规则》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通告

中国海事局


国家海事局关于对《国内安全管理规则》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通告


  交通部2001年7月12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营运和防止污染管理规则》(交海发 [2001]383号文件,以下简称《国内安全管理规则》),自2003年1月1日起对国内跨省航行载客定额50人及以上的客滚船、旅游船和高速客船, 150总吨及以上的气体运输船(液化气船)和散装化学品船生效。目前,大部分经营第一批适用《国内安全管理规则》船舶的航运公司已经建立并运行安全管理体系,有的已通过审核发证机构的审核并取得了相关证书,有的已提交审核申请。但是,仍然有部分航运公司至今没有按照《国内安全管理规则》的要求建立安全管理体系,仍处在观望阶段。鉴于《国内安全管理规则》对第一批适用船舶的生效日期临近,为加强管理,确保《国内安全管理规则》的有效实施,现通告如下:

  一、自2003年1月11日起,各级海事机构将对第一批适用《国内安全管理规则》的船舶进行全面严格地检查。对未持有规则所要求的“符合证明”副本的船舶,海事机构将依法采取严厉处置措施。

  二、尚未取得相关证书的经营第一批适用《国内安全管理规则》船舶的航运公司,应集中精力,加大人力物力的投入,加快实施《国内安全管理规则》的进度,争取尽早通过主管机关的审核。

  三、对已取得“符合证明”的航运公司,要加快船舶运行安全管理体系的工作,并尽快申请船舶审核。从2003年6月1日起,海事机构将对相关船舶持有“安全管理证书”的情况进行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
                              2002年1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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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卫生部机关新闻宣传工作制度》的通知

卫生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卫生部机关新闻宣传工作制度》的通知



部机关各司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改进和加强政府新闻发布制度建设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19号),进一步规范部机关的新闻宣传工作,充分发挥新闻宣传的舆论导向作用,营造有利于卫生改革与发展大局的良好舆论环境,按照《卫生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新闻宣传工作的意见》(卫办发[2006]63号)、《卫生部关于印发〈卫生部法定传染病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发布方案〉的通知》(卫办发[2006]79号)和《卫生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信息发布和接受媒体采访工作的通知》(卫办新发[2006]46号)的有关规定,办公厅组织制定了《卫生部机关新闻宣传工作制度》,经请示部领导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机关各司局和全体公务员要充分认识加强新闻宣传工作的重要性,进一步强化新闻宣传意识,增强做好新闻宣传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正确处理业务工作和新闻宣传工作之间的关系,积极主动开展新闻宣传工作。同时,要注意执行部机关的新闻宣传工作制度,遵循新闻宣传工作规律,严格执行新闻纪律,科学规范地做好新闻宣传工作,营造有利于卫生改革与发展的良好社会氛围和舆论环境。

二〇〇六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抄送:中宣部新闻局、国务院新闻办一局,卫生部直属单位、主管社团,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附件:
卫生部机关新闻宣传工作制度

新闻宣传工作是卫生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为进一步规范部机关的卫生新闻宣传工作,更好地为卫生改革与发展服务,特制定以下新闻宣传工作制度:
一、新闻发布制度
部机关新闻发布工作是卫生政务公开和卫生新闻宣传的重要组成部分。各司局和全体公务员要进一步统一思想,强化新闻宣传意识,增强做好新闻宣传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正确处理好业务工作与新闻宣传工作的关系,积极推进政务公开,加强信息发布和新闻宣传,提高引导舆论的能力。
(一)新闻发布工作的主要任务。紧紧围绕卫生部的中心工作,全面、准确、主动、及时地向公众介绍我国卫生工作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及其执行情况和取得的成效;针对境内外卫生舆情动向,及时发布权威信息,解疑释惑,消除不实或歪曲报道的影响,形成卫生工作的良好社会氛围和舆论环境,保证卫生改革与发展的顺利进行。
(二)新闻发布的主要内容。公布卫生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发布法定传染病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介绍卫生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执行以及重要卫生工作进展情况;通报公共卫生服务、基本医疗服务、预防保健服务以及其它需要通过媒体向公众介绍的卫生政务信息;针对外界对卫生工作所产生的误解、疑虑,以及歪曲和谣言,通过及时发布权威信息,解疑释惑,澄清事实,驳斥谣言。新闻发布的内容不得违反事实,不得泄露国家秘密。
(三)新闻发布工作的组织。卫生部设新闻发言人,办公厅设新闻办公室(对外称“卫生部新闻办公室”),负责归口管理部机关新闻发布工作;部领导秘书和各司局综合处室负责人作为新闻发布工作联络员,负责与办公厅新闻办公室的日常工作联系,协调处理与部领导和各司局有关的新闻发布事宜;新闻办公室和各司局要根据新闻发布的内容、目的和要求,从实际效果出发,充分利用例行新闻发布会、专题新闻发布会、发布新闻通稿、组织记者采访等不同形式,开展新闻发布工作。
(四)例行新闻发布会。例行新闻发布会由办公厅新闻办公室负责定期组织召开,可由新闻发言人自行发布,也可由新闻发言人主持、邀请司局领导发布,必要时可邀请部领导出席例行发布会。发布主题由新闻办公室和业务司局商定,新闻发言人审核后报告部领导;发布材料和答问参考由业务司局提供素材,新闻办公室负责整理,重大和敏感问题的答问参考应报请部领导审定。
(五)专题新闻发布会。专题新闻发布会不定期召开,可由办公厅新闻办公室应司局要求或由新闻办公室商有关司局,根据重点工作进展情况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工作需要,报请主管部领导同意后有针对性地安排,新闻办公室和业务司局共同组织实施。必要时,可请部领导通过国务院新闻办公室新闻发布会的形式,召开专题新闻发布会,发布重大卫生政策和信息。专题新闻发布会由新闻发言人或新闻办公室负责人主持,请司局负责人向新闻单位介绍某一重要卫生工作的思路、出台的政策措施、举办的重大活动,通报最新的工作进展情况,并就媒体关心的问题沟通信息、回答提问。
(六)发布新闻通稿。卫生部印发的规范性文件、卫生工作动态信息、法定传染病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一般由新闻办公室以发布新闻通稿的形式提供给中央主要新闻单位,同时将新闻通稿和不涉密的规范性文件文本在卫生部网站和《卫生部公报》上刊载。对于某些重要工作和重大问题,在提供新闻通稿的同时,可安排以新闻发言人的名义发表声明或谈话,也可组织中央主要新闻单位记者对部领导或司局负责人进行集体采访。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信息发布,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和《卫生部法定传染病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发布方案》执行。
(七)与部机关新闻发布相关的其他事项。卫生部直属单位、主管社团和卫生部管理的国家及部级重点科研基地,需发布其承办的卫生部重大调查报告、研究课题或社会关注度高、影响大的重要卫生信息和科研成果的,业务主管司局应事先要求有关单位做出新闻发布和宣传报道计划,商办公厅新闻办公室统筹考虑,防止新闻资源的浪费或被歪曲、误解。未经审核批准,上述机构不得以卫生部名义或卫生部课题组名义对外发布重要信息。如需以个人名义对外公布,必须申明属个人学术观点,责任自负。
二、接受媒体采访制度
卫生新闻宣传工作离不开新闻媒体的支持和配合。要掌握新闻传播规律,尊重记者的劳动,充分调动新闻单位和记者关心、支持卫生工作的积极性。对新闻媒体关注的卫生热点问题,各司局应配合办公厅新闻办,充分利用各种有效形式积极接受记者的采访,准确、客观地介绍卫生工作的具体情况,加强正面引导。
(一)办公厅新闻办公室归口管理新闻媒体对部机关的采访工作,负责受理和协调媒体的采访要求;各司局一般不直接受理新闻媒体的采访申请。
(二)新闻媒体申请采访部领导或向部领导约稿,由办公厅新闻办公室根据新闻单位的采访要求拟写采访提纲,报经部领导本人同意后,安排采访事宜。采访内容需经办公厅审核并报被采访领导审定方可刊载。
(三)新闻媒体申请采访部内有关司局,由办公厅新闻办公室根据新闻单位的采访要求及采访提纲,经分管新闻宣传工作的厅领导同意后,商有关司局安排采访事宜。
(四)司局收到采访要求后,应当尽快提供所需资料或协调落实被采访人员和采访时间,并对是否需要核稿提出要求。对确实无法安排的采访要求,应当及时反馈办公厅新闻办公室,以便与媒体沟通,调整采访计划。一般情况下,不通过电话接受媒体的采访。
(五)对于影响较大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高度关注的敏感问题,相关司局应选择权威专家,主动协助办公厅新闻办配合中央主流媒体的采访需求,积极解疑释惑,传播科学知识,以避免新闻单位刊播不科学、不准确的信息,误导群众。
(六)部机关新闻采访实行预约制,对未经预约直接到办公室或打电话要求采访的,被采访者应当将其介绍到办公厅新闻办公室履行预约程序。对于无法核实对方身份的,不应直接接受其采访,以免带来负面影响。
(七)除根据需要安排的采访活动外,机关公务员一般不以公职身份主动向媒体发表谈话或接受采访。如确实需要,应当征得司局负责人和办公厅的同意,但不得以“不愿意透露姓名的官员”等形式向媒体透露一些不确定的核心信息。
(八)国外新闻机构常驻中国记者和港澳台地区记者的采访由办公厅新闻办直接受理和安排。无常驻记者的国外新闻机构的采访申请,由新闻办公室配合国际司进行受理和安排。
三、领导活动和会议新闻报道制度
部领导和司局负责同志出席会议、参加活动、发表讲话,是重要的卫生政务信息。部领导秘书、有关业务司局和办公厅新闻办公室应相互配合,做好领导活动和会议的宣传报道工作。
(一)党中央、国务院举办的卫生工作会议和中央领导同志参加的卫生部主办的工作会议、活动,办公厅新闻办公室配合中办、国办进行宣传报道。新闻稿在事前由主管司局商办公厅报中办、国办秘书局审定,以新华社通稿为准向社会和其他媒体发布。
(二)以卫生部名义召开的全国性会议或组织的大型活动,由办公厅新闻办公室商有关司局组织宣传报道。以司局名义召开的会议、主办的活动以及与有关国际组织合作举办的会议或活动,由主办司局商新闻办公室确定会议报道事项。
(三)部领导参加机关各司局、部直属单位和部管社团主办或与其他单位联合举办的会议和活动,主办单位应在会议或活动举办前报送新闻稿,经部领导审定后,由办公厅新闻办公室及时组织对外发布。
(四)部领导到外地的调查研究活动、出国出境访问活动或出席外单位组织的会议或活动,需要报道的,由办公厅秘书一处协调提供新闻稿,新闻办公室组织对外发布。
(五)以卫生部或机关各司局名义召开的业务工作研讨会原则上不邀请媒体报道。部领导或司局领导参加外单位的研讨会遇有媒体报道的,办公厅秘书一处或相关司局应及时将有关情况与新闻办公室沟通。
四、卫生部网站内容保障制度
卫生部网站是机关各司局发布卫生政务信息和提供在线服务的综合平台,内容保障工作是卫生部网站建设的重要基础。各司局要进一步拓展政务公开的范围,加大政务信息网上发布的力度,确保社会公众广泛关注并应当知晓或参与的事项及时在卫生部网站上发布。
(一)工作分工。机关各司局负责各自业务领域的信息更新维护工作,应指定专人作为网站内容保障工作的联系人,负责及时将重要信息内容上载到卫生部网站后台管理系统。新闻办公室负责网站信息内容的审核发布工作。
(二)卫生工作方面的法律法规,公布之日即应由主管司局在“法律法规”予以发布;各司局制定的不涉及国家秘密的下行文件,原则上在印发之时应同时上载于“卫生部政策信息”和“卫生部工作动态”栏目中,由办公厅新闻办公室配发相应的新闻通稿向媒体统一发布。
(三)部领导参加的重要活动和会议的新闻稿以及讲话稿,由办公厅新闻办公室报经部领导审定后发布;各司局开展的重要工作以及卫生领域的各项重要工作情况,应及时上载在“卫生部工作动态”等栏目中,并商新闻办公室统一发布。
(四)各地和部直属单位卫生工作动态、国际卫生动态以及新闻媒体重要的卫生新闻报道,由办公厅新闻办公室负责收集整理,在相应的栏目中发布;各司局掌握的直属单位和地方卫生工作的重要信息,也应主动上载在“各地卫生工作动态”栏目中,由新闻办公室审核后对外发布。
(五)“部长信箱”和“公众问答”由办公厅新闻办公室维护,各司局配合,接受公众对卫生工作的谏言献策,回答公众的咨询;“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社会举报信箱”由应急办公室负责相关信息的处理。
(六)部机关各司局负责建设和维护本司局业务领域内的“办事指南”、“网上审批服务”和“数据库查询”等项目;需要在专题区开设专题内容的,由业务司局商办公厅新闻办公室确定,各司局负责内容保障工作。
(七)办公厅将定期对各司局的上网信息和选用情况进行考评和通报,促进卫生部网站质量和服务水平的不断提高。



  婚姻的经典定义是契约说和伦理说,分别源于康德和黑格尔。

  康德说,“婚姻就是两个不同性别的人为终身互相占有对方的性器官而产生的结合体,它是依据人性法则产生其必要性的一种契约”,这便是婚姻契约说;后来进一步发展成为“婚姻是一男一女为了共同的经济利益而自愿终身结合、互为伴侣、彼此提供性的满足和经济上的帮助以及生儿育女的契约”。而黑格尔则认为,“婚姻不应当是双方利益的交换,这种结合,应当对本人、对方、家庭、社会负责,它应当是伦理化的,而不是商品化的”,这便是婚姻伦理说。

  契约说虽然在西方婚姻制度的反封建斗争中起过巨大作用,但不免有使婚姻关系成为商品化的双方利益交换的嫌疑,与婚姻的美好内涵背道而驰;伦理说更多将婚姻视为身份,却又不利于婚姻当事人的保护。

  婚姻的合伙说却来自经济学家,美国的贝克尔教授和波斯纳教授为典型的代表,他们从经济学的视角看婚姻,认为婚姻是一个特殊的合伙,夫妻关系和合伙人关系中的主体都具有平等的地位,成立都以意思自治为基础,以相互信赖为条件,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担损益,并且处于关系中的主体都有着共同的目标。

  婚姻合伙中妻子的角色

  社会分工同样存在于婚姻之中,男主外,在市场上竞争,女主内,在家里相夫教子为现代社会的共同特征。由于女性的人力资本具有专用性特征,只有女性才具有生育、哺乳的天然能力,在抚养子女和从事家务劳动方面也比男性更具有先天优势。

  当女性把时间花在家庭中,带来家庭效益大于女性把时间花在市场所带来的效益时,市场便把女性的主要时间配置到家庭,而把男性的主要时间配置到市场部门。一个有两种性别的、有效率的家庭就自然而生,性别的比较优势得以呈现并使家庭获益。

  与婚姻合伙制匹配的夫妻财产共同制

  夫妻财产制有分别制与共同制之分,分别制与合伙性质不符,不利于婚姻中的妻子,而共同制符合合伙制,有利于妻子。

  在分别财产制下,女性在承担大部分家务劳动、照顾子女老人的同时,还要为挣到自己的财产而奔波。这种制度忽略了女性在家庭中贡献的经济价值,它只是一种形式上的男女平等。严格地说,男女平等并不是指女性和男性的相同待遇,因此,在分工的不同的条件下,法律上的“一视同仁”,就如同在原本倾斜的天平两边加上同等重量的砝码,结果仍旧是倾斜的。

  而在共同财产制下,妻子承担家务劳动等的同时实际上就是一种有工资的工作。在贝克尔教授的《生活中的经济学》一书中,提出“统计国内生产总值时,应当把家务的贡献也算在里面”。如果女性在家务上做的贡献换算成实际金额的话,那么太太在家所赚的钱可能会比先生在外面的薪水还要多。试想,如果聘请钟点工人来做家务,那么就要按照钟点工的劳动时间来支付对价,在这样的情况下,家务劳动就市场化了。如果妻子承担了家务劳动,则不必用家庭财产来支付钟点工人的工资,这有效减少了家庭积极财产的损失,这正是家务劳动价值存在的基础。

  同时,由于妻子在家精心操持家务,丈夫可以没有后顾之忧地投入到工作中,在事业上取得更大的成功,创造更多的财富,丈夫所获得的收益,其实包含了妻子的家务劳动的隐形付出。共同财产制下给予妻子的劳动以适当的经济价值,因此,从经济学意义上讲,婚姻合伙关系所倡导的应该是共同财产制。

  离婚财产分割时人力资源价值的评估

  经济学上,财产通常指具有价值或体现为一定的经济利益的东西。除了普通意义上的各种有形财产外,人力资本之类的无形财产也应该被归纳到婚姻的合伙财产中,在解散时同样要予以考量与分配。

  纽约州的奥·布莱恩(O'Brien)案是有关人力资本分割的经典案例。案中夫妻结婚十年,两人致力于丈夫的医学求学路,妻子放弃了获得永久教师资格证的机会。丈夫在获得执业执照后向妻子提出了离婚。法院认定妻子除了料理家务和管理家庭经济事务外,还对婚姻期间双方的收益作出了76%的贡献。

  法院认为妻子为了能让丈夫取得该执业证书,牺牲了自己的发展机会,而丈夫完成了他的研究生学历以及医学院学习和实习课程,在案件审理时,丈夫已经是一名外科医生了。因此,法院支持了妻子,妻子有权分享丈夫之人力资本的执业执照的利益。

  当女性在家庭中相夫教子、承担大多数家务劳动时,男性把自己的时间用来提高技能、增加知识、发展事业,结果是丈夫的社会地位提高,职位晋升,能力发展,社会阅历增加,这都是一种提高未来收入的财富形式,具有明显的财产的特征。

  共享是合伙理论的基础。婚姻合伙成立以永久共同生活为目的,即使是传统的男主外女主内的模式,妻子之所以愿意承担大部分家务劳动,也是因为其对婚姻有一种信赖期待利益。有理由相信在家庭内部对方的成功就是整个家庭的成功,自己能够在将来分享到对方发展所获得的成果及预期利益。

  婚姻关系如果可以正常存续下去,则女方能够从未来的共同生活中得到因自己的奉献和牺牲所带来的回报。但一旦离婚,丈夫所拥有的这些无形财产已附着在自己身上,相比之下,妻子离婚后,因为离开就业市场太久,剩下的只是贬值的技能和经验。因此,我国婚姻法所规定的财产的观念应该注入新的内涵,人力资源之类的无形财产也应纳入财产分配的范畴。这些无形财产也并非不可评估,虽然其所包含的人身利益部分不可转让,但其所包含的经济利益的部分经过评估后,是可以将其价值以适当方式在夫妻双方之间进行分配的。

  离婚时丈夫补偿妻子的经济学依据

  离婚时,丈夫应该经济补偿妻子,其中存在着经济学的依据。婚姻解体时,在家庭中承担较多家务劳动的一方有权请求经济的补偿,这不是另一方的施舍或是道德良心,而是依赖于她们自己切切实实的劳动。在这一点上,我国婚姻法中规定“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这实质上是对家务劳动价值的认可。此规定值得肯定,因为妇女的就业机会和经济收入大多低于男性,家务劳动又不计报酬,为了矫正不平等,经济地位较弱而承担较多家务劳动的一方(大多为女性)在离婚时应该享有经济上的补偿。

  不足的是,这条规定的前提之一是夫妻双方采取分别财产制,共同财产制下就不存在补偿的法律依据。事实上,无论是哪种财产制,在大多数情况下为了家庭利益而牺牲自己发展机会的往往是女性,家务劳动对社会而言无经济价值,但对家庭而言,妻子对家庭和丈夫的付出与丈夫为维持家计扶养家庭成员的付出有同等的价值。

  这种补偿请求权不是一种救济请求权,而是为婚姻做出了非金钱贡献的一方,以自己的劳动对婚姻合伙进行投资而获得的收益。婚姻合伙并不是要求经济上强势的一方救济弱势的一方,而是对由双方不同性质投资而获得的共同收益进行公平的分割,这也就是婚姻合伙性质的体现。

  从以上的分析可知,将婚姻视为一个特殊的合伙,不仅仅是因为婚姻与合伙有诸多相似之处,更为重要的在于:将男女双方作为婚姻合伙中的合伙人,对处于婚姻中的双方行为的导向具有指导意义,给予双方虽然性质不同但同样具有经济价值的劳动以合适的评价,也具有重要意义。

  婚姻语境中的男女地位的真正平等远未实现,我们需要在一种承认男女性别差异的基础上来植入平等的理念——将婚姻视为一个共同出资、分工合作、共负盈亏的合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