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部、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盲人医疗按摩人员评聘专业技术职务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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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部、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盲人医疗按摩人员评聘专业技术职务有关问题的通知

人事部 卫生部 国家中医药管理


人事部、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盲人医疗按摩人员评聘专业技术职务有关问题的通知
人事部 卫生部 国家中医药管理



为推动盲人医疗按摩事业的发展,加强盲人按摩专业技术队伍建设,提高盲人医疗按摩人员的素质,充分发挥盲人平等参与社会、服务社会的积极性和创造性,现将盲人医疗按摩人员评聘专业技术职务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盲人医疗按摩人员的专业技术职务是对盲人(含低视力者)在从事医疗按摩技术工作中根据实际需要设置的工作岗位,是需要具备一定程度的专门知识和技能才能担负的职务,有明确的职责、任职条件和任期。
二、盲人医疗按摩人员的专业技术职务属于临床医疗专业技术职务。盲人医疗按摩人员任职条件,要符合国家关于专业技术职务聘任规定的基本要求。并坚持从实际出发,体现盲人医疗按摩岗位和人员特点。盲人按摩人员执业资格认定与技术职务聘任不同,它是技术服务质量管理的重
要内容与基础,其认定要与将来颁布的《医师法》相一致。
三、盲人医疗按摩人员的岗位设置,根据盲人按摩医院、诊所的经费来源,实行分类分级管理。各类各级(档)职务工资标准和增资额,分别按国家相应的工资制度和政策执行。
四、盲人医疗按摩人员的专业技术职务实行聘任制度。由单位行政领导在经过评审委员会评定,符合相应任职条件或通过相应职务任职资格考试合格的人员中聘任。行政领导应与受聘人员签定聘约。聘约内容包括,双方的权利、义务、聘任期限和辞聘、解聘条件等事宜。双方一经签订
聘约,都应忠实履行。聘约双方出现纠纷,由上级主管部门裁决。
五、获得国家承认的正规院校颁发的中等以上医学按摩专业毕业证书的盲人,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核批准后,方可从事盲人医疗按摩工作。盲人医疗按摩人员通过考试和评审结合的方法取得任职资格。中、初级职务以考试为主,包括书面考试、答辩以及临床测试等形式,侧重对基础理论
和基本技能、手法的检验。高级职务以评审为主,也要辅之答辩和临床测试等形式,侧重对学术水平和解决复杂疑难杂症能力的评价。
六、各级评审委员会的设置,应按照国家规定的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组建条件、审批程序进行。评审委员会应客观公正地测定申报人的任职条件和履行职责的能力、水平,切实保证评审质量。
七、聘任单位要加强对受聘人员的聘后管理工作。通过建立健全考核制度,对盲人医疗按摩人员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考核。考核工作要以履行岗位职责的工作实绩为主要内容,包括职业道德和工作态度。考核结果记入考绩档案,作为晋职、调薪、奖惩和能否续聘的依据。
八、盲人医疗按摩专业技术人员,达到规定离休、退休年龄的,除个别确因工作需要可按有关文件规定延缓办理离退休手续的以外,应执行国家有关离休、退休的制度,不再评聘专业技术职务。
九、盲人医疗按摩人员专业技术职务的聘任,必须实事求是,严格按照政策办事。对于借聘任或考试之机侵犯盲人医疗按摩人员合法权益的,应按情节轻重,严肃处理;对于伪造学历、资历,弄虚作假,骗取专业技术职务或任职资格的,应予解聘或取消其资格,免除其担任的专业技术
职务、收回证书,并视情节轻重,严肃处理;对于伪造聘书或证书的,要依法追究责任。
十、盲人医疗按摩人员的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在各级政府人事(职改)部门的统一领导下,由当地卫生、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残联组织实施。有关盲人医疗按摩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的日常工作,由中国残联所属中国盲人按摩中心负责。各级政府人事(职改)部门要关心、支
持盲人医疗按摩人员的专业技术职务管理工作,切实做好服务。
十一、在盲人医疗按摩机构及其他医疗机构中的盲人按摩人员专业技术职务的评聘,应按照本通知的要求进行。
附:1.盲人医疗按摩人员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实施办法
2.盲人医疗按摩人员专业技术职务考评办法



为客观公正地评价盲人医疗按摩人员的学识水平和业绩贡献,调动广大盲人医疗按摩人员的积极性,加强盲人按摩专业技术队伍建设,推动盲人医疗按摩事业的发展,根据国家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岗 位 职 责
(一)主任(副主任)按摩医师
1.在本单位院长领导下,负责本科的医疗、预防、教学、科研的组织与指导工作
2.指导下级医务人员,对疑难病例进行会诊,明确诊断,确定治疗方案,提高医疗质量,严防差错事故,协助领导调查、分析、处理医疗事故。
3.负责本科专业人员的业务学习,开展学术交流,指导所属的按摩专业人员,总结临床经验,撰写学术论文,并对其进行业务考核。
4.了解国外医学新动态,学习和掌握国内外新知识、新技术,熟悉或掌握一门外语(或医古文)。
(二)主治按摩医师
1.在上级医师指导下,承担本科的医疗、预防、教学和科研工作。
2.参加门诊和病房的会诊,并对下级医生进行业务指导,帮助其解决医疗中所遇到的难题。
3.积极参加国内外学术交流,不断积累资料,指导实践,提高医疗按摩技术水平。
4.承担临床教学和带教实习、进修生。
(三)按摩医师(士)
1.在上级医师指导下,进行治疗、科研、教学工作。
2.对患者检查、诊断、治疗认真仔细,按规定书写病历。
3.制定诊断、治疗方案,并报上一级医师。
4.严格执行规章制度,严防医疗事故发生。
5.积极参加业务学习和科研工作,及时总结临床经验,不断提高业务水平。
6.遇有疑难病症,及时向上级医师提出会诊,并制定新的治疗方案。

二、任 职 条 件
热爱祖国,遵纪守法,恪守职业道德。
(一)初级
1.按摩医士:了解中医按摩专业基础理论,具有一定的按摩技术操作能力;在上级专业医务人员指导下,能治疗常见病;盲人按摩中专毕业,见习一年期满。
2.按摩医师:熟悉中医按摩专业基础理论,具有一定的按摩技术操作能力;能独立治疗常见病;盲人按摩中专毕业,从事医士工作五年以上;盲人按摩大学专科(含中、西医大学专科)毕业,见习一年期满后,从事按摩工作二年以上;盲人按摩大学本科(含中、西医大学本科)毕业
,见习一年期满。
(二)中级
主治按摩医师:
——熟悉中医按摩专业基础理论,具有较系统的专业知识,掌握国内按摩先进技术并能在实际工作中应用。
——具有较丰富的临床工作经验,能对下一级盲人按摩技术人员进行业务指导,具有一定的教学能力。
——盲人按摩大学本科(含中、西医大学本科)毕业,从事医师工作四年以上。
——发表过具有一定水平的学术论文。
(三)高级
1.副主任按摩医师:
——具有较系统的中医按摩专业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并了解与专业相关的西医医疗知识。
——具有较丰富的临床和技术工作经验,能治疗部分疑难病症。
——具有较高水平的、独特的手法技巧,有较强的教学能力,能指导和培养下一级盲人按摩专业人员。在国家级盲文刊物及其它中医专业刊物上发表过较高水平的专业论文或临床经验总结。
——盲人按摩大学本科(含中、西医大学本科)毕业,从事主治医师五年以上。
2.主任按摩医师:
——精通中医按摩专业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了解国内外按摩新技术发展情况,并用于指导本专业科研工作;
——具有丰富的临床工作经验和突出的工作成绩;有高水平的、独特的手法技巧,在诊治疑难病症方面有突出贡献;
——有高水平的专业论著,能设立实用性科研项目,并成为本项目科研带头人。能开设高水平的专业讲座,具有培养中级以上盲人按摩专业人员的能力;
——具有按摩大学本科(含中、西医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从事副主任医师五年以上。

三、资 格 评 审
(一)评审委员会组建
各级盲人医疗按摩人员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分别由初级、中级、高级评审委员会负责评审。
——初级职务评审委员会由省辖市人事(职改)、卫生部门委托同级残疾人联合会组建。
——中级职务评审委员会由省级人事(职改)、卫生部门委托同级残疾人联合会组建。
——高级职务评审委员会由人事部委托中国残疾人联合会组建。
——各级盲人医疗按摩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的具体组织工作,由中国残联所属中国盲人按摩中心和各级盲人按摩指导中心承担。
(二)评审程序
——个人申请;
——各级盲人按摩指导中心进行申报条件审查;
——考试(包括口试、答卷、手法操作等方式);
——评审委员会审定。
(三)经评审委员会审定,获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者,由各级盲人按摩指导中心颁发相应的任职资格证书,任职资格证书由中国盲人按摩中心统一印制。
(四)各级评审委员会的组成及评审结果,报同级政府人事(职改)部门备案。

四、职 务 聘 任
(一)盲人医疗按摩专业技术职务实行聘任制。
(二)盲人医疗按摩机构按照岗位、职数的需要聘任获得相应任职资格的盲人按摩专业技术人员,其它医疗机构的按摩岗位应优先聘任盲人医疗按摩专业技术人员。
(三)由聘任单位的行政领导颁发职务聘书,双方签订聘约,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有关事项。
(四)盲人医疗按摩专业技术职务聘任期限,一般为五年,根据需要可连续聘任。
(五)聘任期间,应对受聘者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考核。
(六)被聘用的盲人医疗按摩专业技术人员享有同等职务的中医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

五、管 理
(一)人事部、卫生部、中医药管理局、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委托中国盲人按摩中心,负责全国盲人医疗按摩专业技术职务评审、聘任的管理工作。
(二)中国盲人按摩中心对全国盲人医疗按摩专业技术职务的评审工作,提出计划并进行组织、指导、监督、检查、统计工作。
(三)盲人医疗按摩专业技术人员职务考试、评审、培训、发证等工作费用的收取,必须经当地财政、计划(物价)部门核准,并报中国盲人按摩中心备案,严禁乱收费。

六、附 则
(一)各地盲人按摩指导中心在当地人事、卫生部门的指导下,负责本地盲人医疗按摩专业技术人员的职务评聘工作。
(二)本办法适用于个体、集体和全民所有制盲人按摩医疗单位中从业的医疗按摩人员。



为加强对盲人医疗按摩人员的规范化管理,客观公正地评价盲人医疗按摩人员的学识水平,调动广大盲人医疗按摩人员的积极性,促进盲人医疗按摩事业不断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本办法适用于全民、集体、个体的盲人按摩医院、门诊部及诊所等。
二、盲人医疗按摩人员专业技术职务考评是根据盲人按摩技术工作特点,通过考试(答辩)方式,检验申请人相应理论基础和学识水平的规定程序。
三、考试科目:
鉴于盲人医疗按摩的特点,盲人医疗按摩人员申报任职资格评审考试科目如下:
(一)按摩医士、师:
《人体解剖学》、《生理学》、《中医基础》、《中医诊断》、《按摩学基础》、《经络学》、《腧穴学》。
(二)主治按摩医师:
《解剖学》、《生理学》、《中医基础》、《中医诊断》、《推拿学》、《医古文》,要有撰写的论文(省级以上刊物发表过的)。
(三)副主任按摩医师、主任按摩医师:
《推拿学》、《医古文》、(在省级刊物上发表过两篇以上的论文),论文答辩。
四、参加考试须由本人提出申请,所在单位考核推荐(个体从业者可由当地残联推荐),持报名登记表,到当地考试管理机构报名。考试管理机构按规定程序和报名条件审核合格后,发给准考证,考生凭准考证在指定的时间、地点参加考试。
五、做好考前培训工作,各地培训单位必须具备场地、师资、教材等条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残联会同人事(职改)部门推荐培训单位,中国盲人按摩中心审批。坚持考、培分开,参与培训的工作人员不得参与所有考试工作(包括命题和组织管理)。考生参加培训坚持自愿的原则
,费用由个人支付。收费标准经当地物价主管部门核准后,报中国盲人按摩中心备案,并公布于众,接受群众监督。
六、具体考务工作由各地人事(职改)卫生部门会同盲人按摩指导中心组织实施。
七、严格执行考务工作的有关规章制度,做好试卷在命题、印刷、发送和保管过程中的保密工作,严格考场纪律,严禁弄虚作假,对违反规章制度,按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1997年8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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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户外广告管理办法

河南省政府


河南省户外广告管理办法
省政府


第一条 为加强户外广告管理,维护广告经营秩序,根据国务院《广告管理条例》,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包括:
(一)在街道、广场、机场、车站、影剧院、体育场(馆)、展览馆、宾馆、饭店、游乐场、商场、工厂等建筑物或空间设置、绘制的路牌、灯箱、霓虹灯、电子显示牌、招牌、橱窗、墙壁、导向牌等广告;
(二)在广告栏内张贴的广告;
(三)工商企业在其建筑物、门前或墙壁上设置、绘制的宣传本单位产品或经营业务的广告;
(四)展销会、订货会、交易会的现场广告;
(五)利用其它形式设置、绘制、张贴的户外广告。
第三条 户外广告内容必须真实、健康、明白,不得弄虚作假或以其他形式欺骗用户和消费者。
第四条 户外广告必须文字规范,艺术美观,整洁清晰。
第五条 在户外广告经营活动中,禁止垄断和不正当的竞争行为。
第六条 户外广告的管理机关是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各级城建、环保、公安等有关部门应当予以配合。
第七条 经营户外广告,必须按规定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经审核批准发给广告经营许可证或营业执照后,方可经营。
第八条 工商企业在其建筑物、门前或墙壁上设置、绘制广告,其内容应当在经营范围或国家许可的范围内,经向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后,方可设置、绘制。
第九条 展销会、订货会、交易会的现场广告,由主办单位审查广告内容,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临时经营登记,并负责设置、张贴和清除。
第十条 户外广告经营者承办或者代理广告业务,应当按照《广告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查验证件,审查广告内容。对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及本办法的广告,不得设置、绘制、张贴。
第十一条 户外广告场地,由当地人民政府组织工商行政管理、城建、环保、公安等有关部门,按照布局合理、美化市容、方便群众、促进商品经济发展的原则进行统一规划。
第十二条 户外广告场地,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统一规划的地点、数量、规格等要求,合理审批,并负责监督实施与管理。
第十三条 设置、绘制户外广告,应当在批准的位置,按照批准的规格、数量进行。设置、绘制完毕后,报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在政府机关和文物保护单位周围的建筑控制地带,以及当地人民政府禁止设置广告的区域,不得设置和绘制广告。
第十四条 户外广告占用的场地(包括建筑物),由设置单位向场地所属单位交纳占用费。占用费收取标准,不得超过该项广告营业收入的百分之五。
第十五条 因城镇建设需要拆迁户外广告,由城建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通知广告经营者限期迁移或拆除。
第十六条 张贴各类广告,应持有关证件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审查、登记手续,未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审查登记的广告,不得张贴。
第十七条 广告客户违反本办法第三条规定,利用广告弄虚作假欺骗用户和消费者的,责令其在相应的范围内发布更正广告,并视其情节没收非法所得、处广告费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给用户和消费者造成损害的,承担赔偿责任。
广告经营者帮助广告客户弄虚作假的,视其情节予以通报批评、没收非法所得、处广告费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屡教不改的,责令其停业整顿,吊销其营业执照或广告经营许可证;给用户和消费者造成损害的,负连带赔偿责任。
第十八条 广告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五条规定,视其情节予以通报批评、没收非法所得、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或责令停业整顿。
场地所属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任意抬高占用费的,予以批评教育,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非法所得百分之二十以内的罚款。
第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无证照或超越经营范围经营户外广告业务的,取缔其非法经营活动、没收非法所得、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规定,责令补办手续或拆除。拒不改正者,视其情节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六条规定,非法设置、绘制、张贴广告的,没收非法所得、处五千元以下罚款,并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费用由设置、张贴者承担。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视其情节予以通报批评、没收非法所得、处三千元以下罚款;由此造成虚假广告的,必须负责发布更正广告。
第二十三条 广告客户、广告经营者和场地所属单位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复议。复议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书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决定。对复议决定仍不服的,可在收到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
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2年5月9日

关于对自谋职业城镇退役士兵发放一次性经济补助费的实施办法

河北省唐山市人民政府


关于对自谋职业城镇退役士兵发放一次性经济补助费的实施办法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第五十六条第四款关于“城镇退伍军人自谋职业的,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助,并给予政策上的优惠”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补助费发放对象为,按照市政府征兵命令应征入伍并按有关政策退出现役符合在本地安置工作的条件,经本人申请自谋职业的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退役士兵。
第三条 对要求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发放一次性经济补助费的标准为:义务兵每人一次性补助1万元;志愿兵每人一次性补助1.5万元。
第四条 自谋职业城镇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费由市、县(市)区两级财政部门负责筹款拨付,由同级民政部门负责具体发放。
第五条 自谋职业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费发放程序:
申请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在其档案到达其户口所在地安置部门后一个月内,由本人向其户口所在地安置部门写出书面申请,填写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申请表(一式三份),由市、县(市)、区安置部门按申请批准自谋职业退役士兵人数,向同级财政部门提出一次性补助费申请。经费落实后由民政部门将补助费发给退役士兵本人。
第六条 自谋职业退役士兵一次性补助费要专款专用,不得擅自截留和挪作它用。对挪用、贪污补助费的,除责令其退还外,要视情节轻重,对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部门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七条 为鼓励退役士兵自谋职业,政府各职能部门要在自己的职责范围内,给予一定的政策优惠和必要的服务,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劳动部门应积极对他们提供就业指导和就业服务;工商部门对他们创办的个体经营及生产项目,要优先办理营业执照;企业在招收录用新工人时,对这部分人在同等条件下应优先录用。
第八条 本办法由唐山市人民政府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