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电子游戏机娱乐场所管理取缔有奖电子游戏机经营活动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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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电子游戏机娱乐场所管理取缔有奖电子游戏机经营活动的通知

文化部 公安部 等


关于加强电子游戏机娱乐场所管理取缔有奖电子游戏机经营活动的通知
文化部、公安部、国家工商管理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公安厅(局)、工商行政管理局:
近年来,电子游戏机娱乐场所发展迅猛。一些经营者以有奖游戏为幌子,大肆进行赌博活动,有的经营者甚至在电子游戏机场所内,设置赌台、赌桌,公开聚众赌博,严重扰乱了社会治安秩序,妨害了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各级政府部门要正确认识和处理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的关系
,任何时候都不能以牺牲精神文明为代价换取经济一时的发展。因此,各级管理部门要加强对电子游戏机经营活动的管理,绝不允许利用游戏机搞赌博或变相赌博。对奖钱、奖物的有奖电子游戏机经营活动要予以取缔,同时要对其他电子游戏机经营活动加强管理。为了保障文化娱乐市场的
健康发展,根据党中央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现就加强电子游戏机娱乐场所管理,取缔有奖电子游戏机经营活动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清理整顿电子游戏机娱乐场所经营秩序。自1996年11月1日起至年底,各地要按照本通知规定的内容,在当地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对本地区电子游戏机娱乐场所进行全面清理整顿。各级文化、公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把这次整顿工作做为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一项重要? ぷ骼醋ィ坏梅笱芰耸隆R笆狈⑾趾徒饩鑫侍猓芙峋椋慕ぷ鳎换幕谐 ? 二、取缔奖钱、奖物有奖电子游戏机经营活动。各地要用一个月的时间集中清理取缔以任何形式进行的奖钱、奖物、奖励内部消费(包括分卡、数字游戏卡)等有奖电子游戏机经营活动。要动员业主限期自行拆除各类有奖电子游戏设施。自1996年12月1日起,电子游戏机经营场所再从事? 薪本疃模宦砂炊牟┗疃筛骷段幕⒐病⒐ど绦姓芾聿棵旁诟髯缘闹霸鸱段冢婪ㄓ枰圆榇Α6砸抵鳌⒕甙淳壑诙牟┮婪ú榇Α? 三、严厉打击利用电子游戏机从事赌博或引诱、教唆未成年人赌博的违法活动。在整顿期间,各地文化、公安部门对禁止的各种机型、赌博工具(老虎机、三七机、角子机、苹果拚盘机、跑动物机、二十一点机、轮盘机或与之功能相类似的机型,以及百家乐、赌桌、赌台等)一律收缴,
并负责监督销毁。
四、加强对无奖电子游戏机娱乐场所的清理检查,禁止利用计算机从事电子游戏娱乐经营活动。凡发现有反动、淫秽、色情、恐怖等图象的游戏机电路板,一律收缴销毁,并追究经营者的责任。电子游戏机娱乐场所一律不得设置具有退币、退弹珠、退奖券、荧屏计分等中奖功能的游戏
机。
五、在清理整顿期间,各地一律暂停审批登记新的电子游戏机娱乐经营单位。自整顿之日起,对现有电子游戏机娱乐经营单位进行重新审核登记,不符合本《通知》要求的,文化、公安部门不予核发有关证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企业申请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拒不申请的,依法吊
销其营业执照。
六、加强检查落实工作。各级文化、公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组织专门力量,统一检查清理整顿情况,对贯彻落实国务院指示精神不力的单位和责任人,要予以通报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按失职查处。各地贯彻落实情况,请于1996年12月31日前按系统分别报文化部市场局、公安部治
安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平交易局。
以前有关规定,凡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一律按本通知执行。



1996年10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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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中国公民可以成为外商投资的企业的股东吗?

笔者经常接到咨询,中国公民可以成为外商投资的企业的股东吗?或者说,中国公民可以和外国投资者共同出资设立企业吗?很多人想当然地认为,当然不可以。事实上,我们应当区别对待。根据中国现行法律规定,外商投资的企业可以分为两大类: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对于外商投资企业来说,答案通常是否定的,但是,在特定情形下,中国公民不仅可以成为外商投资企业的中方股东,而且可以成为外商投资企业的外方股东(很多人对此难以置信!)。而对于外商投资合伙企业来说,答案毫无疑问是肯定的。本文将结合中国现行法律规定,作简要分析,供参考。
一、外商投资企业之一般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
第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为了扩大国际经济合作和技术交流,允许外国公司、企业和其它经济组织或个人(以下简称外国合营者),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经中国政府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同中国的公司、企业或其它经济组织(以下简称中国合营者)共同举办合营企业。”
从该条规定可知,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将外国合营者限制为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将中国合营者限制为中国的公司、企业或其它经济组织,不包括中国公民。
2、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
第一条规定,“为了扩大对外经济合作和技术交流,促进中国国民经济的发展,中华人民共和国允许外国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以下简称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举办外资企业,保护外资企业的合法权益。”
从该条规定可知,外资企业将外国投资者限制为外国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不包括中国公民。
3、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
第一条规定,“为了扩大对外经济合作和技术交流,促进外国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以下简称外国合作者)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以下简称中国合作者)在中国境内共同举办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以下简称合作企业),特制定本法。”
从该条规定可知,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将外国合作者限制为外国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将中国合作者限制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不包括中国公民。
4、关于设立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令[1995]第1号)
第一条 为进一步扩大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和交流,引进外资,促进社会主义商品经济的发展,外国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以下简称外国股东),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可与中国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以下简称中国股东)在中国境内,共同举办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为外商投资企业的一种形式,适用中国法律、法规对于外商投资企业的有关规定。所谓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是指依中国法律规定设立的,全部资本由等额股份构成,股东以其所认购的股份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全部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中外股东共同持有公司股份,外国股东购买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注册资本25%以上的企业法人。从该条规定可知,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将外国股东限制为外国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将中国股东限制为中国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不包括中国公民。
综合以上规定来看,中国公民似乎不可能成为外商投资企业的股东。但是,如果符合满足特殊条件,中国公民是可以成为外商投资企业的股东的。
二、外商投资企业之特别规定
1、中国公民作为外商投资企业的中方股东之特别规定
(1)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商务部令2009年第6号)
第五十四条 被股权并购境内公司的中国自然人股东,经批准,可继续作为变更后所设外商投资企业的中方投资者。
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可以采取两种方式:股权并购和资产并购。所谓股权并购,是指外国投资者购买境内非外商投资企业(即境内公司)股东的股权或认购境内公司增资,使该境内公司变更设立为外商投资企业;所谓资产并购,是指外国投资者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并通过该企业协议购买境内企业资产且运营该资产,或,外国投资者协议购买境内企业资产,并以该资产投资设立外商投资企业运营该资产。从该条规定可知,如中国公民原属于中国非外商投资企业(即境内公司)的股东,因外国投资者股权并购境内公司的原因导致中国公民成为变更后外商投资企业的中方投资者的,该中方投资者的股东身份可以保留。
(2)商务部办公厅关于答复浙江向日葵光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境内管理层人员增发股份问题的函(商办资函〔2009〕173号)
现行外商投资企业法律法规和规章对已设立的外商投资股份公司向境内自然人定向增发股份无禁止性规定。
从该批复所知,虽然中国公民不得作为设立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但可以在公司成立后通过增资方式成为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的中方股东。
2、中国公民作为外商投资企业的外方股东之特别规定
(1)国务院关于鼓励华侨和香港澳门同胞投资的规定(国务院令第64号)
第五条 华侨、港澳投资者在境内投资举办拥有全部资本的企业、合资经营企业和合作经营企业(以下统称华侨、港澳同胞投资企业),除适用于本规定外,参照执行国家有关涉外经济法律、法规的规定,享受相应的外商投资企业待遇。
华侨、港澳投资者在境内进行其他形式的投资,以及在境内没有设立营业机构而有来源于境内的股息、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和其他所得,除适用本规定外,也可以参照执行国家有关涉外经济法律、法规的规定。
(2)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
第五十七条 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以及在国外居住的中国公民举办合作企业,参照本实施细则办理。
(3)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
第八十二条 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以及在国外居住的中国公民在大陆设立全部资本为其所有的企业,参照本实施细则办理。
(4)关于外商投资的公司审批登记管理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执行意见(工商外企字[2006]81号)
二十八、台湾地区、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投资者、定居在国外的中国公民(华侨)投资设立的公司,以及外商投资的投资性公司、外商投资的创业投资公司投资设立的公司,其审批登记管理参照适用本意见。
从以上规定可知,定居在国外的中国公民(华侨)投资设立的公司,参照执行中国有关涉外经济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享受相应的外商投资企业待遇。也就是说,当中国公民定居在国外成为华侨后,可以参照外国投资者的身份设立外商投资企业,成为外商投资企业的外方股东。根据国务院侨务办公室《关于界定华侨外籍华人归侨侨眷身份的规定》(国侨发[2009]5号)的规定,华侨是指定居在国外的中国公民。“定居”是指中国公民已取得住在国长期或者永久居留权,并已在住在国连续居留两年,两年内累计居留不少于18个月。中国公民虽未取得住在国长期或者永久居留权,但已取得住在国连续5年以上(含5年)合法居留资格,5年内在住在国累计居留不少于30个月,视为华侨。中国公民出国留学(包括公派和自费)在外学习期间,或因公务出国(包括外派劳务人员)在外工作期间,均不视为华侨。
需要注意的是,由于中国不承认双重国籍,定居外国的中国公民,自愿加入或取得外国国籍的,即自动丧失中国国籍。
三、外商投资合伙企业之规定
1、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是指2个以上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以及外国企业或者个人与中国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
第三条 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应当遵守《合伙企业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符合有关外商投资的产业政策。
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国家鼓励具有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的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促进现代服务业等产业的发展。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为外国投资者在中国投资提供了一个新的选择方式,它不属于外商投资企业,二者既有所不同,又存在一定联系。一方面二者均为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企业,均需要符合中国有关外商投资的产业政策;另一方面,与外商投资企业不同,外商投资合伙企业无需取得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可以直接向国家工商登记机关办理企业登记。从该条规定可知,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的外方投资者包括外国企业和个人,中方投资者不仅包括中国法人和其他组织,还包括中国公民,这有别于外商投资企业遵循的禁止中国公民作为中方投资者的一般原则。笔者认为,允许中国公民作为中方投资者与外国投资者共同出资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将是大势所趋且为期不远,让我们拭目以待。

作者:陈召利 来源:www.law-god.com

国家重点节能技术推广目录(第三批)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0年 第33号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确保实现“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的通知》,加快重点节能技术的推广普及,引导用能单位采用先进的节能新工艺、新技术和新设备,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我们组织编制了《国家重点节能技术推广目录(第三批)》,现予公布。
本目录涉及煤炭、电力、钢铁、有色金属、石油石化、化工、建材、机械、纺织、建筑、交通等11个行业,共30项高效节能技术。
附件:国家重点节能技术推广目录(第三批)
http://www.sdpc.gov.cn/zcfb/zcfbgg/2010gg/W020101208406284556828.rar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