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改革国有重点煤矿管理体制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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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改革国有重点煤矿管理体制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务院


国务院关于改革国有重点煤矿管理体制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务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改革开放以来,国有重点煤矿在深化改革、减员增效、扭亏增盈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推动了煤炭工业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促进了经济效益的提高,对国民经济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实现政企分开,调整和优化煤炭工业结构,提高国有煤炭企业竞争
力,促进煤炭工业健康发展,国务院决定,将国有重点煤矿下放地方管理。为此,特通知如下:
一、从1998年7月起,将原煤炭工业部直属和直接管理的94户国有重点煤矿,以及原随煤矿一起上收、为煤矿服务的地质勘探、煤矿设计、基建施工、机械制造、科研教育等企事业单位,下放地方管理。
二、这次国有重点煤矿及企事业单位只下放到省、自治区、直辖市,不层层下放。为保证顺利交接,平稳过渡,原煤炭部在16个重点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煤炭工业管理局暂予保留,原有职能和经费渠道不变,待地方政府机构改革时再统筹考虑。
三、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从接到本通知之日起,要把下放单位的安全生产、扭亏增盈、职工下岗分流、实施再就业工程及社会保障等工作纳入地方统一安排。
下放的国有重点煤矿及企事业单位的财务、劳动工资、社会保险、人事关系的划转,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商地方人民政府办理;国有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以及在职和离退休职工人数、工资和社会保险基金等划转,以财政部批准的1997年企业决算数为准;企业的亏损补贴指标,按
原煤炭部和财政部确定的基数划转;事业单位的经费指标,按财政部下达的1997年基数划转;原煤炭部办理的统贷统还基建投资贷款和转产贴息贷款,随企业下放一并划转,贷款划转的具体办法,由有关部门和银行另行制定;原煤炭部对企事业单位的补贴退库、事业经费及社会保险基
金的缴拨,从1998年7月起由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办理,未尽事宜由国家煤炭工业局协助清理。
四、继续执行中央财政对国有重点煤矿的亏损补贴、增值税定额返还政策;对32户国有重点煤矿超亏占用工商银行贷款,按照有关规定继续实行计息挂帐;继续执行对国有重点煤矿的转产贴息贷款政策。
企业下放后,所得税不再上缴中央财政,全额交给地方财政,由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统筹安排,用于困难煤炭企业的补贴;企业利润不再上缴和划转,全部留给企业。由此产生的亏损补贴缺口,由中央财政增加亏损补贴基数解决。对企业拖欠的职工工资、离退休人员养老金,以及
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费补贴等问题,原则上由地方人民政府和企业解决,确有困难的,中央财政酌情给予适当支持。
五、对国有重点煤矿实施有效监督。列入国务院确定的512户国有大中型重点企业名单的30户国有重点煤矿,由国务院派出稽察特派员,其余64户由地方人民政府决定监管方式。
六、国有重点煤矿下放后,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要对各类煤矿统筹安排,进行结构调整和改组,进一步整顿煤炭生产和经营秩序,关闭非法开采和布局不合理、乱采滥挖的各类小煤矿,发挥国有重点煤矿作用,促进煤炭工业健康发展。有关关井压产的具体事宜,另行安排部署。
国有重点煤矿下放地方管理,是煤炭工业管理体制的重大改革,也是推动国有重点煤矿走出困境的重要措施。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国务院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确保完成下放工作任务。下放企业要按统一部署组织实施,逐省(自治区、直辖市)研究落
实。国家经贸委、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劳动保障部以及国家煤炭工业局等部门,要组织专门班子,与地方人民政府一起,搞好下放企业的交接工作。在交接过程中,要严格财经纪律和各项规章制度。各有关方面要认真做好思想政治工作,确保煤矿安全生产和矿区稳定,做到思想不散、
秩序不乱、工作不间断、国有资产不流失。



1998年7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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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青团中央转发团中央宣传部《关于广泛开展婚事新办宣传教育活动的意见》

共青团中央


共青团中央转发团中央宣传部《关于广泛开展婚事新办宣传教育活动的意见》
(1981年11月21日)



共青团中央通知:

  团中央宣传部《关于广泛开展婚事新办宣传教育活动的意见》,已经团中央书记处讨论、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研究,抓住时机,迅速落实。希望城乡各级团委在党委领导下,密切配合妇联、工会组织,主动取得宣传、民政、商业、司法及党的纪律检查部门的支持和指导,把这件有利于社会、有利于青年、有利于千家万户的事情办好。

  近年来,城乡婚事大操大办的风气愈演愈烈,在群众心目中已经成为一大“社会公害”。据武汉抽查,八十一对男女青年结婚花费十七万元,平均每对二千一百元,这在全国仅属中等水平。上海黄浦区二十八家饭店去年共办结婚酒席七万七千桌,今年将达十四万桌,增加近一倍。农村包办婚姻和变相买卖婚姻严重回潮,借婚敛财的现象多所发现,各种婚姻陋习和封建迷信也沉渣泛起。这股歪风的蔓延,严重影响了青年的切身利益、家庭关系和社会风气,酿成不少个人悲剧。湖北蕲春县自去年以来,因备不齐彩礼而解除婚约的有七百七十二对,因反抗包办婚烟外逃的有八十七人,被迫自杀的有四十五人,因筹措财礼而犯罪的二十三人。“过去养儿怕抽丁,现在养儿怕娶亲”。群众强烈不满,却又难于抵制;许多党员、团员、干部明知不对,但无法摆脱,也只好忍痛随俗。目前,我国正进入婚龄高峰,结婚“旺季”将到。一九五四年至一九六一年间出生的婚龄青年近一亿五千万。北京今年上半年结婚的青年共十万八千对,比去年同期增加四万五千对。天津预计,明年元旦、春节期间结婚的青年将达六至七万对。足见此事牵动面之广,煞歪风、除旧气非大抓一下不可。

  在最近中宣部、团中央召开的十二城市宣传部长和团委书记“五讲四美”活动座谈会上,各地同志一致认为当前很有必要集中一段时间,掀起一个浪潮,在全国城乡广泛开展提倡婚事新办、反对大操大办的宣传教育活动。为此,我们提出如下意见:

  一、从十二月起发动,以明年元旦、春节前后为高潮,用两三个月时间集中开展宣传教育活动。从团中央起,各级团委和团的基层组织都要以此作为一九八二年“五讲四美”活动的第一个浪潮,作为在婚姻家庭问题上倡导共产主义道德风尚的一件大事来抓。重点放在提倡婚事新办的新风,煞住大操大办的歪风;同时,也要宣传维护青年的正当权益,大声疾呼地反对农村中的包办、买卖婚姻以及拐骗、贩卖妇女的犯罪行为。城乡都要形成一定声势,力求做到家喻户晓。首先阻止不良风气的蔓延,进而为社会主义家庭婚姻道德的进一步确立和婚姻嫁娶新风的进一步发扬打下基础。

  二、向群众做好宣传工作,造成强大的社会舆论。这次活动,对广大青年及其家长,主要是通过宣传《婚姻法》、婚事新风和正确的婚姻观,进行正面教育。要宣传、表彰那些在婚姻问题上情操高、心灵美的典型,同时也要批评、解剖一些反面事例,在树新风中煞歪风。要反复宣传婚事新办既有利于个人幸福和家庭和睦,也有利于社会风气的改善;宣传婚姻是纯贞爱情的结合,婚姻自主是男女青年不可剥夺的权利;宣传婚姻要以共同的理想和劳动为基础,不能以金钱来提高个人的“价值”和地位;宣传婚姻、家庭问题的有关政策和党、政府、群众团体对青年婚事的关怀。近期内,妇联、工会、团中央等单位拟联合发出深入宣传、贯彻《婚姻法》的通知。团中央还将就倡导婚事新办向全国共青团员和团的干部发一封公开信。希望各报、刊、电台、电视台,在日常宣传的基础上,陆续发表文章、通讯,组织专题报导,在元旦、春节之前有一个相对集中的宣传声势。基层单位要运用广播、板报、墙报、画廊、橱窗,突出宣传婚事新办。文艺工作者、业余文艺爱好者可举办曲艺专场、相声晚会,或通过电视剧、漫画、摄影等多种形式广泛进行宣传。

  三、倡导婚事新办一定要实事求是,合情合理。我们的出发点是关心青年,保护青年,帮助青年本着“文明、节俭、热闹”的要求,把他们的“终身大事”操办得更好、更有意义。有量力而行的前提下适当把婚事办得好一点,是可以的。要划清购买必要的生活用品和铺张浪费、赠送纪念品和凑“份子”、亲友间正常的馈赠和大要彩礼、民族风俗和陈规陋习等界限,各地、各基层单位要总结群众喜爱的一些新婚仪式,如集体婚礼、短途旅行结婚、团组织主持家庭婚礼、婚姻介绍服务部门帮助举办婚礼等,应因人制宜加以采用和推广。对履行登记手续而不举行婚礼的青年,要给予支持。还可以组织青年之间的互助,为准备结婚的男女青年解决一些实际问题,如帮助整理、粉刷新房、制作家具等。对一些应当解决团组织又无力解决的问题,应积极向有关部门反映,提出建议。

  四、团的组织、团的干部要充分发挥组织作用和带头作用,团的干部要做婚事新办、移风易俗的模范。每个基层团委、团支部要作好调查、摸底,对本单位元旦、春节期间准备结婚的青年及其家庭情况,都要心中有数。逐个进行家访,上门去做工作,必要时请党政负责同志出面召开家长、青年座谈会进行宣传解释,帮助做好安排。如果发现买卖、包办婚姻和拐卖妇女、抢亲、换亲、订童养亲等,要站出来进行斗争,维护青年正当权益,协助有关部门妥善解决。还要逐步制定和完善婚姻家庭道德规范,经过群众讨论,把婚事新办订入有关的行为守则和乡规民约,使之逐步成为群众的自觉习惯。

  五、在党委领导下,主动争取政府各部门、社会各方面关心、支持青年的婚姻自主和婚事新办。一些地方党政负责同志出面为集体婚礼主婚,效果很好。一些领导干部为子女节俭办婚事,带头树新风,社会反应较好。只要党委重视,各有关部门、群众团体互相配合,问题并不难解决。建议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抓好党员领导干部的示范作用,对借婚剑财、干涉婚姻自主、大操大办造成严重后果者要严肃处理。希望商业、交通部门处理好增加收入与倡导新风的关系,积极支持婚事新办,如规定不准动用公家机动车辆送嫁妆、接新婚,招摇过市;婚礼退酒席免收手续费;为晚婚和婚事新办者提供旅游优待等。

  

  

 


关于印发《国家星火产业带发展总体规划及实施方案》的通知

科学技术部


关于印发《国家星火产业带发展总体规划及实施方案》的通知


国科发农社字〔2005〕47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技厅(委、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技局:
按照科技部的总体部署和“十一五”星火计划的总体要求,“十一五”期间将全面启动国家星火产业带建设工作。国家星火产业带建设将在更大区域范围内推动星火计划的实施,更好地发挥星火科技的示范辐射带动作用。加强国家星火产业带建设对于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依靠科技进步和创新,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调整和增长方式转变,促进农民增收致富,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推动区域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更好地指导此项工作有序开展,科技部制定了《国家星火产业带发展总体规划及实施方案》、《国家星火产业带管理细则》《国家星火产业带评价指标体系(试行)》、《国家星火产业带专家评审表》(见附件1—4),请各地结合当地实际,参照执行。


附件:

1. 国家星火产业带发展总体规划及实施方案
2. 国家星火产业带管理细则
3. 国家星火产业带评价指标体系(试行)
4. 国家星火产业带专家评审表



科学技术部
二OO五年十一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