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高中建立学生档案的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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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高中建立学生档案的暂行规定

教育部


关于高中建立学生档案的暂行规定

1984年2月22日,教育部


我部1981年发出(81)教学字007号《关于高中建立学生档案的通知》后,各地高中做了很多工作,并积累了一些经验。学生档案的建立,对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加强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和学校管理,更好地了解、考查和培养学生,以及对高等学校招生、解放军征兵、社会招工等,都会发挥良好的作用。但档案如何建立,内容应包括些什么,从高中开始还是从初中开始,都还需要进一步的调查研究。为了适应当前有关方面特别是高等学校招生的需要,特作如下暂行规定:
一、学生临时档案是为上一级学校选拔合格新生,为社会选用优良劳动后备力量的参考材料,必须认真搞好。
二、学校应由一名副校长负责学生档案工作。日常工作可由教导处归口管理。档案人员应严于职守。
三、临时档案包括:
1.学年评语表;
2.考试(考查)成绩登记表;
3.体质测试表、体育锻炼情况表;
4.健康检查表;
5.毕业生登记表;
6.高中毕业生家庭情况调查表。除学校确认无重大问题的学生外,对其余学生均须在高中三年级第二学期(高中二年制的即为高二下学期)开学初用此表进行一次函调。有重大问题者,其材料入档,否则不入档。“重大问题”系指历史与现实的政治、刑事、经济等问题。
四、学年评语和毕业鉴定是档案的重要内容,应由班主任和任课教师共同研究后认真负责、实事求是地填写。
学年评语和毕业鉴定应根据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基本要求和《中学生守则》,主要反映学生政治思想品德的情况,学生的智力、爱好、特长以及参加体育活动的情况。
五、体质测试表、体育锻炼情况表由体育教师负责填写;健康检查表由学校保健医生填写。具体做法按教育部(81)教体字014号文件执行。
六、“奖励”系指校级以上的表彰,包括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以及单项奖励,如:学科竞赛优胜者、科技创造发明获奖者、校以上运动会单项前六名、集体前三名的主力队员等。
优秀学生干部系指在高中阶段连续担任团支部委员、班委会委员以上的干部。优秀学生干部应政治思想进步,模范执行《中学生守则》,一贯关心集体,热心为同学服务,工作积极主动、认真负责,学习成绩优良。
“处分”系指校级记过以上的各种处分,包括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等,以及公安机关的拘留、少年管制、劳动教养等。同时,须记载所犯错误的基本情节,以及本人对错误的认识、悔改表现、处理情况等。
未构成处分的一般性错误和已撤销的警告、严重警告等处分、不记入档案。
七、档案材料必须真实,不得弄虚作假。
八、被高等学校录取的高中毕业生的临时档案,由录取学校带走;其余毕业生的档案如何保管,由各省、市、自治区教育厅(局)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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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建委关于第一批经济适用住房销售购买办法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


北京市建委关于第一批经济适用住房销售购买办法
北京市建委



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京政办发〔1998〕54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一、关于经济适用住房的销售
(一)开发建设单位预售经济适用住房应当到市房地局办理《北京市经济适用住房销售许可证》。
(二)开发建设单位办理《北京市经济适用住房销售许可证》应同时提交以下证件:
1.开发建设单位与市城市建设综合开发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开发办)签订的《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建设承诺书》;
2.市开发办核发的《关于办理经济适用住房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半交纳手续的批复》;
3.市计委、市建委批准的项目建议书批复;
4.市房地局核发的《北京市城镇建设用地批准书》;
5.市计委、市建委批准的项目列入年度计划的文件;
6.市规划局核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7.市建委核发的《北京市建设工程开工证》;
8.市物价局、市建委关于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价格的批复文件;
9.按申请预售的经济适用住房的规模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或达到相应的工程进度,并已确定施工进度和交付日期的证明文件;
10.经市居住小区管理办公室核准的物业管理公约;
11.经济适用住房的认购面积达到计划开工面积30%以上的证明文件。
(三)市房地局应在收到证件后的7个工作日内办理完经济适用住房销售许可证手续。
(四)销售经济适用住房,实行政府限价的政策。开发建设单位只可在最高限价以内调整不同楼层和朝向房屋的价格。
(五)售房合同使用市房地局统一制定的北京市经济适用住房预售(买卖)合同文本。
(六)预售期房的付款办法由买卖双方商定,但在购房人取得房屋产权证件之前,开发建设单位累计收取的购房款总额不得超过总房价款的95%;待购房人取得房屋产权证件时,一次结清房款。
(七)对销售的现房,在购房人取得房屋产权证件之前,开发建设单位收取的购房款总额不得超过总房价款的95%;待购房人取得房屋产权证件时,一次结清房款。
(八)买卖双方应在预售经济适用住房后的1个月内,到建设项目所在地的房屋土地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房屋土地管理部门应在预售登记后1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登记手续。
(九)开发建设单位自取得经济适用住房销售许可证之日起,应首先向1998年10月29日至1998年11月2日认购会期间签订认购意向的个人售房。30日内未到开发建设单位办理个人购买手续的,认购意向无效。
(十)利用本单位自用土地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只能向本单位职工出售,不得对外销售。
(十一)开发建设单位应按月将销售情况报市开发办。
二、关于经济适用住房的购买
(一)在1998年10月29日至1998年11月2日认购会期间签订认购意向的单位,可直接到开发建设单位办理购房手续;未签订认购意向的单位应向市开发办提交购房申请,经核准后,方可办理购房手续。
市级行政机关、事业单位按原建设经费申请渠道,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资金。
(二)在市政府作出本市居民家庭中低收入标准及认定办法之前,居民个人购买第一批经济适用住房,凭本市城镇居民常住户口卡、居民身份证直接到开发建设单位办理购房手续。
(三)凡以申请个人住房贷款方式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居民个人,凭登记后的经济适用住房预售(买卖)合同,到建设项目所在地的房屋土地管理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手续。房屋土地管理部门应在登记后的1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抵押登记手续。
(四)购房人可到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和各商业银行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贷款。
(五)买卖双方应在房屋交付使用后30日内,到建设项目所在地的房屋土地管理部门办理房产过户手续,办理房地权属证件。其中,购买本单位利用自用土地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由该单位统一到房屋土地管理部门办理上述手续。
三、其他有关事项
(一)开发建设单位凭市开发办核发的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批复文件,办理土地划拨、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半交纳和贷款等手续。
(二)居民个人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产权归个人所有。关于居民个人所购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的时间、土地出让金和有关税费补交、增值收益分配的具体办法,按市政府住房制度改革有关规定执行。
(三)在新征土地上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项目,未经市有关部门批准,不得改变其用地性质和建设规模,不得进行项目转让或合作开发。
(四)开发建设单位必须按《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建设承诺书》的规定实施开发建设工作。
(五)本办法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市建委负责解释。



1999年1月7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蒙古人民共和国友好互助条约

中华人民共和国 蒙古人民共和国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蒙古人民共和国友好互助条约的决议

(1960年8月15日通过)

第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决定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蒙古人民共和国友好互助条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蒙古人民共和国友好互助条约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和蒙古人民共和国大人民呼拉尔主席团亟愿在无产阶级国际主义原则和互相尊重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的基础上,进一步发展和加强中华人民共和国和蒙古人民共和国之间的兄弟般的牢不可破的友好互助关系,决心尽一切力量对维护和巩固亚洲和世界和平和保障各国人民的安全作出贡献;并且深信发展和巩固中蒙两国之间的友好互助关系符合于中蒙两国人民的切身利益,同时也符合于世界各国人民的利益;为此目的,决定缔结本条约,并且各派全权代表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特派国务院总理周恩来;
蒙古人民共和国大人民呼拉尔主席团特派部长会议主席尤睦佳·泽登巴尔。
双方全权代表互相校阅全权证书认为妥善后,议定以下各条:
第一条 缔约双方将为维护亚洲和世界的和平和各国人民的安全而尽一切努力。
第二条 缔约双方将对有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和蒙古人民共和国共同利益的一切重大国际问题进行磋商。
第三条 缔约双方在两国的和平建设事业中,彼此将给予一切可能的经济和技术的援助。
第四条 缔约双方重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和蒙古人民共和国1952年10月4日所签订的经济文化合作协定,继续巩固和发展两国间的经济、文化和科学技术的合作。
第五条 本条约须经批准,并自互换批准书之日起生效,批准书在北京互换。
本条约在未经缔约双方就修改或者终止问题达成协议以前,将一直有效。
本条约于1960年5月31日在乌兰巴托签订,共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蒙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权代表 蒙古人民共和国全权代表
周恩来 尤睦佳·泽登巴尔
(签字) (签字)
* *
这个条约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于1960年9月9日批准,蒙古人民共和国大人民呼拉尔主席团于1960年7月7日批准。条约自1960年10月12日生效。
相关文件
1.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决定签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和蒙古人民共和国友好互助条约的全权代表的决议

2.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蒙古人民共和国友好互助条约的决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