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重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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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重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暂行规定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河北省重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暂行规定
冀政办(2001)18号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1年8月31日




第一条 为了有效地防范重大安全事故的发生,严肃追究重大安全事故的行政
责任,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
究的规定》及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发生的重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的追
究。
重大安全事故的具体标准,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设区市以下人民政府(含本级,下同)的主要领导人和各级政府有关
部门的正职负责人对下列重大安全事故的防范、发生,有失职、渎职情形或者负有
领导责任的,依照法律、法规和本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
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重大火灾事故;
(二)重大交通安全事故;
(三)重大建筑质量安全事故;
(四)民用爆炸物品和化学危险品重大安全事故;
(五)煤矿和其他矿山重大安全事故;
(六)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和特种设备重大安全事故;
(七)其他重大安全事故。
设区市以下人民政府和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对重大安全事故的防范、发生直接负
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比照本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玩忽职守罪或
者其他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条 设区市以下人民政府和各级政府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
规、规章的规定,采取具体措施,对本地区、本系统和本单位实施安全监督管理,
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并对本地区、本系统和本单位或者职责范围内防范
重大安全事故的发生、重大安全事故发生后的迅速和妥善处理负责。
第五条 设区市以下人民政府应当每个季度至少召开一次防范安全事故工作会
议,由政府主要领导人或者其委托和分管领导人召集有关部门的正职负责人参加,
分析、布置、督促、检查本地区防范安全事故的工作。会议应当作出决定并形成纪
要,会议确定的各项防范措施必须认真组织实施。
第六条 设区市以下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对本地
区容易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的单位、设施和场所安全事故的防范明确责任、采取措施,
并组织有关部门对责任和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七条 设区市以下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本地区重大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理预案,
经政府主要领导人签署后,报上一级政府备案。
第八条 设区市以下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对本规定第三条所列各
类重大安全事故的隐患进行查处;发现重大安全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排除;重大
安全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以书面形式责令暂时停产、
停业或者停止使用。法律、法规和规章对查处机关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第九条 设区市以下人民政府和各级政府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对本地区、本系
统、本单位存在的重大安全事故隐患,超出其管辖或者职责范围的,应当立即向上
级政府或者有关部门报告;情况紧急的,可以立即采取包括责令暂时停产、停业在
内的紧急措施,同时报告上一级政府;上一级政府或者有关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
立即组织查处。
第十条 设区市以下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必须加强中小学校的安全管理,实
行学校安全工作校长负责制和安全一票否决制,防止发生食物中毒、火灾、旅游安
全等事故,确保学生安全。
中小学校严禁以任何形式、名义组织学生从事接触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品
的劳动或者其他危险性劳动。严禁将学校场地出租作为从事易燃、易爆、有毒、有
害等危险品的生产、经营场所。
中小学校违反本条第二款规定的,对校长给予撤职的行政处分,对直接组织者
给予开除公职的行政处分;并按照学校隶属关系,对设区市、县(市、区)、乡(镇)
政府主要领导人和设区市、县(市、区)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正职负责人,根据情节
轻重,给予记过、记大过、降级直至撤职的行政处分;构成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
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违反本条规定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给予县(市、区)政府主要领导人和设
区市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正职负责人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给予乡(镇)政府主
要领导人和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正职负责人撤职或者开除公职的行政处分。
第十一条 依法对涉及安全生产事项负责行政审批(包括审查、审核、批准、
许可、注册、认证、颁发证照、竣工验收等,下同)的政府部门或者机构,必须严
格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安全条件和程序进行审查;不符合法律、法规和规
章规定的安全条件的,不得批准;不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安全条件,弄虚
作假,骗取批准或者勾结串通行政审批工作人员取得批准的,负责行政审批的政府
部门或者机构除必须立即撤销原批准外,还应当对弄虚作假骗取批准或者勾结串通
行政审批工作人员的当事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行贿罪或者其他罪的,依法追
究刑事责任。
负责行政审批的政府部门或者机构违反前款规定,对不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
规定的安全条件予以批准的,对部门或者机构的正职负责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
降级、撤职直至开除公职的行政处分;与当事人勾结串通的,应当开除公职;构成
受贿罪、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对依照本规定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取得批准的单位和个人,负责
行政审批的政府部门或者机构必须对其实施严格的监督检查;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
条件的,必须立即撤销原批准。
负责行政审批的政府部门或者机构违反前款规定,不对取得批准的单位和个人
依法实施严格的监督检查,或者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条件而不立即撤销原批准的,
对部门或者机构的正职负责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构
成受贿罪、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对未依法取得批准,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负责行政审批的政府部
门或者机构发现或者接到举报后,应当立即予以查封、取缔,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属于经营单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相应吊销营业执照。
负责行政审批的政府部门或者机构违反前款规定,对发现或者举报的未依法取
得批准而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不予查封、取缔、不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工商行政
管理部门不吊销其营业执照的,对部门或者机构的正职负责人,根据情节轻重,给
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构成受贿罪、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依法追究刑
事责任。
第十四条 设区市以下人民政府依照本规定应当履行职责而未履行,或者未按
照规定的职责和程序履行,本地区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政府
主要领导人记过、记大过、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给予同级负责行政审批的政
府部门或者机构的正职负责人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公职的行政处分;构成玩
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重大安全事故发生后,当地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
程序和时限立即上报,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报告,并不得以任何方式阻碍、
干涉事故调查,或者阻挠、干涉对有关责任人员追究行政责任。
重大安全事故发生后,当地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违反前款规定的,视情节轻重,
给予政府主要领导人和政府有关部门正职负责人记大过、降级的行政处分。
第十六条 重大安全事故发生后,当地政府应当迅速组织救助,有关部门应当
服从指挥、调度,参加或者配合救助,将事故损失降到最低限度。
第十七条 重大安全事故发生后,设区市政府应当依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迅
速、如实发布事故消息。
第十八条 重大安全事故发生后,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调查组对事故进
行调查。事故调查工作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起60日内完成,并由调查组提出调查
报告;遇有特殊情况的,可以适当延长时间,但不得超过90日。调查报告应当包
括依照本规定对有关责任人员追究行政责任或者其他法律责任的意见。
设区市政府应当自调查报告提交之日起30日内,对有关责任人员作出处理决
定;必要时,省政府可以对重大安全事故的有关责任人员作出处理决定。
第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向当地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重大安全事故
隐患,有权向上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举报当地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履行安全监督管
理职责或者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的行为。接到报告或者举报的有关人民政府及其有
关部门应当立即组织对事故隐患进行查处,或者对举报的不履行、不按照规定履行
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情况进行调查处理。
第二十条 监察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和有关规定,对各级
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工作人员履行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情况实施监察监督。
第二十一条 发生特大安全事故的,依照《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
追究的规定》处理。
对特大、重大安全事故以外的其他安全事故的防范、发生负有责任的有关人员,
依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追究行政责任。
第二十二条 对重大安全事故肇事单位和个人的刑事处罚、行政处罚和民事责
任,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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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论我国督促程序的完善

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 姚 勇


一、督促程序现状及原因分析
督促程序设置的目的乃是为了能够迅速、快捷地解决当事人之间的纠纷,保护债权人利益,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然而,自1991年民事诉讼法实施以来,督促程序的适用情况并不理想。在实践中普遍存在着督促程序适用率低而异议率高的现象。其原因主要存在以下几个方面:
1、民事诉讼法关于异议审查制度的规定不利于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目前我国民事诉讼法及其相关司法解释中,针对被申请人书面异议的审查范围仅限于清偿能力、清偿期限和清偿方式等,在审查范围上仍存在局限。被申请人随便找一个借口即可使法院的支付令失效,使申请人的目的落空。
2、民事诉讼法对债务人滥用异议权缺乏有效制裁措施。
依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债务人提出异议的:一方面,申请费由申请人负担,债务人滥用异议权不会遭受任何经济损失;另一方面,债务人却利用异议制度达到了拖延义务履行期限的目的,获取了不正当的程序利益。
3、部分法院因经济利益驱动,不愿或限制受理督促程序案件。
相比一般财产性诉讼案件,督促程序每件收取申请费100元的标准显得过于低廉。少数基层法院为完成诉讼费任务或增加“创收”,在适用程序时存在“偏好”,不愿意受理诉讼收费低廉的督促程序案件,甚至有些法院干脆停止了对督促程序的适用。
4、督促程序设置不合理,缺乏与诉讼程序的有机联系。
我国督促程序与诉讼程序不直接衔接,被申请人一旦书面提出异议,人民法院发出的支付令即失效。申请人要想实现其权益,必须另行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这样一来,纠纷得不到迅速、及时解决,造成社会成本的浪费和经济效益的下降;同时诉讼延迟,程序冗迭,造成诉讼成本的浪费和程序效益的不经济。
二、督促程序的完善
1、改革民诉法中督促程序的有关规定,采用一定方式使之与诉讼程序相连接。
建议借鉴大陆法系一些国家就督促程序的相关立法,对我国现行督促程序予以重塑。如德国民事诉讼法第696条规定,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间对督促决定提出异议后,如一方当事人申请进行诉讼程序,发出督促决定的法院应依职权将诉讼案件送交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人也可以在申请督促决定的同时就预先提出这一申请。其优点:一是可促使当事人更加重视督促程序,提高督促程序的适用率,发挥督促程序的功能,过滤掉大量的无争议案件,减少当事人之间的对抗;二是可以充分合理的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防止被申请人滥用异议权拖延义务的履行,快捷地解决债权债务纠纷;三来,督促程序的申请费在被申请人提出异议后转化为诉讼费用的一部分,既合理的解决了督促费用的负担问题,又增加了被申请人滥用异议权的风险,促使被申请人更为谨慎的行使其异议权。
2、完善督促程序的收费办法,适当提高督促程序的收费标准。
督促程序作为现代型的非讼案件,区别于传统意义上的非讼案件。从大陆法系一些国家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来看,其受理费原则上比照一般财产性案件计收,但同时考虑到督促程序的性质及其手续的简便性,征收标准低于一般财产案件。如日本诉讼费用法中对该类案件,其手续费与起诉手续同样计算后按得出金额减半缴纳。目前我国法院财政尚未达到由国家统一拨款,诉讼费仍然是法院补偿办案投入的一个主要经费来源,督促程序案件按件收取100元申请费,的确不符合当前形势要求。笔者认为,督促程序在进行了与诉讼程序的衔接改革之后,可吸收和借鉴日本诉讼费用法的规定,比照一般财产性案件,减半收取督促程序的申请费用,提高基层法院对督促程序的认同性和适用的积极性,保障督促适用的顺畅。
3、健全支付令异议审查制度。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督促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第7条、第8条、第9条的规定,进一步细化了异议审查制度的各种情况,但所列举情况仍不完备。如被申请人对数额提出异议的,依据民事诉讼法及其相关司法解释,法院仍应裁定终结支付令的效力。这显然不能在最大程度上保护申请人的利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民事审判工作中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条规定:被申请人仅对应拨缴经费数额有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就无异议部分的工会费数额发出支付令。虽然该规定是针对工会法实施的解释,但无疑对督促程序的适用和发展具有一定的指导意义。被申请人就数额提出异议时,亦应赋予被申请人无异议部分的法律效力,而就有异议部分,申请人可以选择进行诉讼。
4、缩短督促程序的期间。
依据民事诉讼法第190条、191条规定,一个督促申请支付令的案件,前后期间延续约需一个月左右,作为非讼程序显得过长。第一,人民法院在受理督促程序案件时仅对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材料作形式审查,并不作实质审查,只要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材料符合民诉法及其相关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能够证明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合法,人民法院即应当予以受理,5日的审查期显然多余,宜修改为2日。第二,支付令的送达相对于起诉状副本的送达并无多少特别之处,比较民事诉讼法第113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5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支付令的送达期间长达15日令人费解。宜调整支付令的送达期为5个工作日。第三,被申请人书面向法院提出异议时,勿需向法院提供相应证据。民事诉讼法没有必然给予被申请人享有与上诉期相同时间的异议期,关于异议期的规定建议调整为7日。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社会主义现代国有林场建设标准及指标体系参考提要》的通知

国家林业局


国家林业局文件

林场发〔2008〕108号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社会主义现代国有林场建设标准及指标体系参考提要》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内蒙古、吉林、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新疆建设兵团林业局:
国有林场是我国林业建设的重要阵地与根基。建设现代国有林场,对实现国家林业现代化,建设生态文明,以及示范、带动乡村和区域现代林业的发展都有着极其重要的意义和作用。现代林场建设,具有很强的科学性、时代性和实践性,是一项涉及面较广的长期而艰巨的系统工程,需要有一套科学实用的建设标准及指标体系,在建设进程中发挥指导、规范、检测和评价作用,保障现代林场建设目标任务的圆满实现。
为了指导推动现代国有林场建设,根据现代林业建设的总体目标、任务和要求,在深入调查研究和反复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我局制定了《社会主义现代国有林场建设标准及指标体系参考提要》(见附件)。现印发你们,供在现代林场建设工作中参考。
附件:社会主义现代国有林场建设标准及指标体系参考提要

国家林业局
二OO八年五月二十一日

社会主义现代国有林场建设标准及
指标体系的参考提要



国有林场是我国现代林业建设的重要阵地和根基,建设现代国有林场(以下简称现代林场)是新时期国有林场改革发展的根本任务和战略目标。建设现代林场涉及面广,具有很强的科学性、时代性和实践性,事关我国林业改革发展和生态文明建设。根据我国的国情林情和国有林场的实际,制定现代林场建设标准和指标体系。
一、现代林场建设标准及指标体系的指导思想与原则
现代林场建设是我国现代林业建设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系统工程。现代林场建设的主体和中心任务是培育发展与科学利用森林资源,不断提高林业生产力水平。现代林场建设的指导思想是: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国家现代林业建设的长远目标、布局和总体要求,坚持求真务实、改革创新,着力推进科技兴林,强化经营管理和基础建设,构建国有林场现代管理体制机制,全面提升森林资源的质量、功能与效益,实现可持续经营,满足经济社会发展和生态文明建设的多样化需求,并在乡村和区域林业生态建设中发挥示范、骨干和带动作用。
现代林场建设标准及指标体系,是现代林场建设目标、要求和现代林业发展水平的具体体现,对建设现代林场具有重要的指导、规范和评价作用。现代林场建设标准及指标体系,包含林业生态建设、产业开发经营、林场建设管理、人才队伍培养等各个方面,涉及领域广泛。研究制定现代林场建设标准及指标体系,要坚持以下基本原则:(一)实行森林分类经营;(二)发展现代林业与国有林场实际相结合;(三)既要突出重点,又要兼顾全面性和系统性;(四)保持国有林场森林资源资产为全民所有制资产,属国家所有;(五)科学实用,便于操作,有利于监测管理。要力求使建设标准及指标体系符合各地区、各类型林场的实际情况,发挥应有的作用。
二、现代林场建设标准及指标体系的基本内容和主要要求
现代林场建设,要从我国发展现代林业,构建“完备的森林生态体系、发达的林业产业体系、繁荣的森林文化体系”的总体目标的要求出发,用先进科学技术提升林场,用现代管理方式和手段经营管理林场,用现代物质条件装备林场,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与和谐社会的要求建设林场。通过实施现代林场建设,逐步把国有林场建设成为“经营管理科学、基础设施完备、森林优质高效、产业发展充分、资源经营持续、林区富裕和谐”的社会主义现代林场。根据现代林场建设的目标、任务和要求,对建设的主要标准及指标内容提出如下意见。
(一)森林优质高效,功能全面。
森林资源是发展林业的物质基础,是构建林业“三大体系”、建设生态文明的载体和依托。我国是一个少林国家,建设优质、高效、多功能森林,扩展生态文明建设的基础与内容,充分发挥林地的生态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是林业发展的重大战略问题,也是现代林业最重要的标志。因此,要把培育发展优质、高效、多功能森林,大力提高森林优丰度,丰富生物多样性,保护林区自然与人文景观资源,作为现代林场建设的首要目标和中心任务。这是现代林场建设的第一条标准,指标主要内容有八个方面:
1、有林地面积、森林覆盖率、活立木蓄积量状况;
2、林地利用率及森林生长率状况;
3、林种、树种及林龄结构合理度状况;
4、生物多样性及森林景观状况;
5、珍稀野生动植物、古树名木及人文景观资源保护管理状况;
6、森林防护功能与效益状况;
7、速生丰产用材林,经济价值高的珍贵和大径级用材林及名优品种经济林面积占商品林总面积比例状况;
8、森林病虫害及有害生物入侵及防治状况。
(二)森林资源综合经营,林业产业充分协调持续发展。
森林是可再生的自然资源,具有多样性和多重价值。要坚持生态与经济相结合、开发利用与培育发展相结合,实行统筹规划、综合经营,保持森林生态经济生产力的稳定和持续增长,不断拓展资源利用的广度和深度,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有条件的林场还要采取承租集体林地造林经营,以及引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产业,扩大森林资源与产业规模,推进林业产业充分、协调和持续发展,生产更多更好的生态产品、物质产品和文化产品,以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生态文明建设的需要。这是现代林场建设的第二条标准,指标主要内容有八个方面:
1、林区各类可利用的自然经济资源和人文景观资源开发利用状况;
2、第一、二、三产业发展状况;
3、森林资源综合利用率和商品林单位面积产出率状况;
4、后续森林资源培育发展状况;
5、对外租地、合作造林及引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产业状况;
6、全员劳动生产率状况;
7、林场发展产业经济收入状况;
8、生态环境良好度状况。
(三)国有森林资源资产保护管理良好,保持增长增值增效。
国有林场经营管理的国有森林资源,属国有资产,又是关系经济社会发展和国家生态安全的重要而短缺的自然资源,应当主要由国家掌控管理。因此,现代林场建设必须严格按照《物权法》和《森林法》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建立健全国有森林资源资产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强化经营,严格监管,保障国有森林资源资产增长、增值、增效,防止流失和破坏。国有林场要实行民主管理和以按劳分配为主体的分配制度,充分发挥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这是现代林场建设的第三条标准,指标主要内容有六个方面:
1、林场经营区内的土地、林木、生态环境及基础设施保护管理状况;
2、国有森林资源资产管理体制机制建设及运行状况;
3、国有森林资源资产数量、质量及增长、增值、增效状况;
4、林业建设投入状况;
5、林场民主管理制度、法定职工权益和社会保障制度等建设及执行状况;
6、以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的收入分配制度建设与执行状况。
(四)林业生产建设实行科学管理,集约经营。
科学技术进步是林业发展的根本动力,也是衡量现代林业发展水平的一个重要标志。建设现代林场,要有计划地在种苗培育、造林更新、森林经营、资源保护、产业开发等各个领域,广泛应用先进科学技术和现代科学管理方式,以全面提升森林质量、效益及林业管理水平,推动林业又好又快地发展。这是现代林场建设的第四条标准,指标主要内容有六个方面:
1、现代林业森林经营方案及相关设计规程与技术规程执行状况;
2、造林经营、森林保护、资源管理、生态环境监测等现代技术采用状况;
3、森林资源和林业产业现代经营管理体制机制建设及运行状况;
4、科技投入水平及新产品开发状况;
5、林场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的比例及技术和管理知识水平状况;
6、林业科技贡献率状况。
(五)林业生产和经营管理基础设施完备,技术装备先进。
发展现代林业需要相应的基础设施和先进技术装备,以推进林业生产力的发展。建设现代林场,必须从森林资源培育、保护管理、经营利用、产业开发以及职工生活等需要出发,着力推进各项基础设施建设和先进技术装备的配置,不断提高林道网络化、林业机械化、管理信息化水平,为建设现代林场、发展现代林业,提供良好的现代物质条件和手段。这是现代林场建设的第五条标准,指标主要内容有四个方面:
1、林区道路密度及规格、质量状况;
2、林区供电、供水、通讯等基础设施建设状况;
3、造林营林、森林保护、产业生产经营等现代机械、技术设备配置使用状况;
4、林场管理工作的现代设施设备配置使用状况。
(六)林场富裕文明,林区和谐。
许多国有林场场部单独建在偏远地区,生产生活条件较为艰苦。林场经营区与乡村毗邻,林业生产建设和村民生产生活关系密切。建设现代林场,要从国有林场的特点及其在乡村地区的地位与作用出发,紧密结合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谐社会及生态文明的要求,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和标准,建立完善林场劳动工资制度、社会福利制度;建设交通方便、环境良好的生活区和工作区,以改善职工物质文化生活条件,不断提高职工经济收入、社会福利待遇及思想和科学文化素养。同时,还要重视支援毗邻乡村的林业建设、经济发展和环境改善,形成场群联动互助,共建富裕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新林区。这是现代林场建设的第六条标准,指标主要内容有六个方面:
1、职工经济收入及社会福利待遇状况;
2、职工生活区及工作区建设状况;
3、职工思想和科学文化教育状况;
4、职工子女入学及家属就业状况;
5、林场在经营区周边乡村林业生态建设、新农村建设中所起作用状况;
6、林场同乡村组织、村民群众的关系状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