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全国卫生系统抗击非典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评选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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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全国卫生系统抗击非典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评选工作的通知

卫生部 人事部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卫人发〔2003〕186号

关于做好全国卫生系统抗击非典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评选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人事厅局、中医药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人事局:

在党中央、国务院的坚强领导下,经过全国人民的共同努力,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以下简称“非典”)防治工作取得了阶段性的重大胜利。在这场抗击非典的斗争中,卫生系统广大干部职工响应党中央的号召,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牢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把保护人民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放在第一位,团结一致,忠于职守、不怕困难,勇往直前,为取得抗击非典胜利做出了突出贡献,涌现出一批可歌可泣的先进典型。为弘扬他们的抗击非典精神,宣传他们的先进事迹,进一步推动卫生事业的改革与发展,夺取抗击非典的全面胜利,卫生部、人事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决定于2003年7月表彰奖励“全国卫生系统抗击非典先进集体”和“全国卫生系统抗击非典先进个人”。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选表彰的范围和奖励名额

评选先进集体的范围:参与非典防治工作的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及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包括除军队系统以外的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先进集体可以是1个独立的单位或部门,也可以是单位或部门内的科室或处室);评选先进个人的范围是:参与非典防治工作的卫生系统的干部职工(包括除军队系统以外的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及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的干部职工)。

表彰奖励名额为:先进集体100个,先进个人500名。

二、评选的条件

(一)全国卫生系统抗击非典先进集体的评选条件

在非典防治工作中,认真学习贯彻邓小平理论和党的十六大精神,努力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积极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重大决策部署,出色完成抗击非典任务,为取得非典防治工作的胜利做出突出成绩。

在非典防治工作中,认真履行职责,迅速落实防治非典的有关措施,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开展非典的流调、预防、消毒隔离、监测和治疗,制定切实可行的防治措施,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有效防止疫情的扩散,在非典的疫情监测、线索追踪、疫情报告、流行病学调查,非典病人的抢救、治疗等方面做出突出成绩。

领导重视,组织得力,行动迅速,勇挑重担,在组织、指挥、协调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为控制非典疫情的扩散和传播做出突出成绩。

(二)全国卫生系统抗击非典先进个人的评选条件

认真学习贯彻邓小平理论和党的十六大精神,努力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积极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防治非典的部署。

牢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积极投身非典防治工作,坚守岗位,恪尽职守,不怕辛苦,不怕困难,迎难而上,勇挑重担,关键时刻,挺身而出,起模范带头作用。

坚持在非典防治工作一线,深入病区、疫区,为抢救病人,提高治愈率,发现传染源、阻断非典传播途径,控制疫情扩散做出重要贡献,受到群众的称赞。

深入一线,组织、指挥、协调非典防治工作,为取得非典防治工作胜利做出重要贡献。

三、奖励办法

以精神奖励为主。对评选出的先进集体授予“全国卫生系统抗击非典先进集体”称号,颁发奖牌;对评选出的先进个人授予“全国卫生系统抗击非典先进个人”称号,颁发奖牌和证书。对先进事迹进行宣传报道,在全国卫生系统开展学习先进的活动。

四、评选办法及要求

评选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工作要体现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要坚持走群众路线,广泛听取群众的意见,采取自下而上群众推荐,领导集体研究的方式进行。经研究,分配你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推荐名额先进集体个,先进个人名。名额分配表中包括中医、民族医以及管理、医疗、预防等各方面代表,具体比例由各地结合本地情况推荐。

坚持评选条件,确保先进质量。要严格按照评选条件推荐具有代表性、典型性、示范性,有突出事迹,群众公认的先进典型。

评选表彰工作按属地化管理原则进行,各部委、企业等不同部门所属的医疗卫生机构均在所在地参加评选。各地在推荐评选工作中,要充分考虑各部委、企业等部门所属的医疗卫生机构。

推荐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要分别填写《全国卫生系统抗击非典先进集体呈报审批表》和《全国卫生系统抗击非典先进个人呈报审批表》(见附件1、2),一式两份。先进事迹材料要内容真实,事迹突出,文字精练。推荐报告和有关材料请于7月20日前报评选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五、组织领导

为加强表彰奖励工作的领导,成立全国卫生系统抗击非典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见附件3)。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卫生部人事司,负责具体事务工作。

联 系 人:李赵城崔霞

联系电话:010-68792218、68792219、68792255(传真)。

各级卫生、人事部门要对此次评选工作充分重视,精心组织,认真推荐。通过评选,树立一批抗击非典的先进典型,弘扬抗击非典的伟大民族精神,激励卫生系统广大干部职工继续发扬无私奉献的革命精神和救死扶伤的人道主义精神,为建设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做出更大的贡献。

附件:1、全国卫生系统抗击非典先进集体呈报审批表

2、全国卫生系统抗击非典先进个人呈报审批表

3、全国卫生系统抗击非典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及办

公室成员名单


卫生部
人事部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二○○三年七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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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燃料统一管理、凭证定量供应的办法

上海市革委会


关于燃料统一管理、凭证定量供应的办法
上海市革委会



为了贯彻执行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会同有关部门拟定的《燃料统一管理、凭证定量供应办法》,结合本市具体情况,制订以下办法:
一、燃料的统一管理。
本市的燃料(包括煤炭、焦炭、重油、烧用原油、石油液化气、煤气以及其他可燃资源),均由市计划委员会、市工业交通办公室①综合平衡、统一分配。具体管理工作由市物资局(煤炭供应公司)、公用局(煤气公司)、商业一局(石油煤炭公司)负责。
注①市工业交通办公室现分为市经济委员会和市交通办公室,此项工作划归市经济委员会。
本市各炼油厂、石油化工厂和各炼焦、制气厂都要严肃执行国家分配计划。自用的油、气要纳入分配计划,严格按计划使用,不得擅自动用。
二、实行凭证定量制度。
凡工业生产用的燃料,包括季节性用燃料,按核定的平均先进消耗定额确定定量,分别由市煤炭供应公司、市石油煤炭公司、市煤气公司发给燃料供应证,凭证定量供应。燃料供应证一年核发一次。
各企业对所属分厂、车间、工段、班组,也要实行定量供应制度。
三、供应定量的核定和执行。
所有企业都要发动群众,制定先进的消耗定额,经市、区、县主管局和燃料供应部门共同审查,报市计委、市工交办①、县革委会②批准下达。定额每年核定一次。
注①市工交办现分为市经济委员会和市交通办公室,此项工作划归市经济委员会。
注②县革委会现为县人民政府。
对企业的供应定额,可分别不同情况,采取下列几种:按单位产品核定;按主要原材料的投料量核定;按万元产值核定;按炉核定;按厂核定。
煤炭一般按供应原煤计算,有些企业按标准煤计算的,可从惯例,作为检查依据。
定量确定后,根据超耗不补,节约用于生产的原则。企业节约下来的燃料,可留一部分增加库存,用于生产;一部分由燃料供应部门统一调度,并作出节约记录。超耗的企业,应检查原因,提出改进的措施和期限,经主管局批准,燃料供应部门按不同情况,酌情补助;对严重浪费而又

不改进的企业,要追究领导责任。属于燃料供应部门供应的品种、质量影响企业超耗的,企业可作为一个因素分析;但剔除这种因素仍然超耗的,其超耗部分仍应按超耗处理。
燃料供应部门在每月二十日左右,根据企业预计完成生产情况,会同生产主管部门调整月度供应计划的安排。对没有完成生产计划,按定额多供的燃料,要扣回来或抵作下月的供应计划。
四、燃料的核销。
燃料消耗要按照定额和生产计划完成情况进行核销。核销工作由燃料供应部门会同企业主管部门进行。所有企业应按月向燃料供应部门和企业主管部门填报燃料核销报表。对于节约成绩显著的,应给予表扬和奖励。对于一切浪费现象,必须采取有效措施,坚决制止。
五、严格控制烧油。
要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批转的国家计委《关于严格控制烧油的报告》规定。凡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基建和技措等项目,都不准采用重油、原油作燃料,如确有特殊原因,必需烧油的,需经市计委审查,报国家计委批准。未经批准,不准设计、施工。企业主管部门要对现有烧油单位进行

一次全面检查和整顿。对烧油合理的,燃料供应部门实行定户、定设备、定量发证供应;对不合理的,要分批限期改炉,改烧煤炭。
六、市场民用煤炭的管理。
市场民用煤炭,资源由市物资局(煤炭供应公司)负责。对市场民用煤炭的分配、供应、管理和煤球、煤饼的生产,由市第一商业局(石油煤炭公司)负责。各区、县燃料供应管理机构,要切实做好凭证定量供应的工作。
对居民生活用煤,实行“划片定点,凭证记数,限量供应,多购不供”的办法。对机关、团体、学校、部队、商店和工厂企业等炊事和茶水、浴水用煤,实行凭证定量供应办法,严格按定量供应。对饮食服务行业,对郊区县、社、队工业用煤,也实行凭证定量供应办法。
七、煤气的管理。
工业用煤气必须严格实行计划用气。煤气的具体分配、供应和管理,由市公用局(煤气公司)负责。工厂对下达的用气指标,必须严格执行,不得超用;煤气公司要逐日考核,超用的应限下来。工厂不得擅自增加和安装用气设备。
对工厂企业、机关、团体、学校、部队、饮食服务行业等的炊事用煤气,也要实行凭证定量供应办法。
八、石油液化气的管理。
上海石油化工总厂、上海炼油厂、上海合成橡胶厂、高桥化工厂的石油液化气,都要按规定时间上报资源,纳入计划。工厂自用要提出申请,纳入分配计划,严格按计划使用。石油液化气由市煤炭供应公司统一管理,居民用的石油液化气,由市煤气公司经营和管理。
九、加强消耗燃料的设备管理。
企业的热能一定要和生产规模相适应。为此,要对现有消耗燃料的设备(如炉、窑等)进行一次全面清理和核定,凡设备能力超过生产能力的,超过部分都应作合理调整或封存,燃料供应部门应按实际生产核拨燃料。凡新增炉、窑等设备,除国家和市批准的建设项目外,均应经有关主

管部门审查,同时报燃料供应部门审定后,始得设计和建造。
十、充分利用燃料。
所有使用燃料的企业、单位,都要发动群众,大搞技术革新和技术改造,大搞增产节约,每年制订降低消耗、节约燃料的具体规划和措施,狠抓落实,做到消耗定额年年有降低。要加强炉、窑运行管理,定期维护,搞好水质处理,提高热效率。要管好输油、输气、输热管道,杜绝跑、

冒、滴、漏。要加强对司炉工人的培训,提高操作水平。
各企业、单位要做出计划,积极利用各种余热资源。把煤矸石、煤渣等可燃资源充分利用起来,把煤渣和烟道灰的含炭量降低到百分之十以下。要认真实行《上海市煤渣、烟道灰管理利用实施办法》。
郊县要大力发展人工沼气,解决农村的燃料不足问题。
十一、燃料供应部门要不断提高服务质量。
燃料供应部门要努力为生产建设服务,为人民生活服务,要加强调度调剂工作,组织服务队深入企业、用户、上门服务,送货上门,方便生产、促进生产。要合理搭配供应煤种。要经常总结和交流推广节约燃料的经验,紧密配合企业、单位不断降低消耗,达到“三赶超”的要求,做生

产建设和人民生活的好后勤。
十二、生产部门要加强燃料的管理。
所有企业都要建立燃料使用管理制度。使用燃料要有计量、有核算、有考核,班班有记录,月月有评比,努力挖掘节约潜力。企业主管部门要加强督促检查,定期考核。
十三、本办法经市革命委员会①批准后执行。各有关部门可据此制订具体实施办法。
注①市革命委员会现为市人民政府。



1978年4月10日

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第一批降低22项收费标准的通知

国家计委 财政部


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第一批降低22项收费标准的通知
国家计划委员会、财政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局(委员会)、财政厅(局),国务院各有关部门: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治理向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等有关问题的决定》(中发〔1997〕14号)精神,国家计委、财政部对部分行业的收费进行了清理,经国务院减轻企业负担部际联席会议批准,决定第一批降低22项收费标准。现将具体项目和标准通知如下:


一、管理费(9项)
(一)公路运输管理费。收费标准从最高不超过营运(营业)收入的1%,降低到最高不超过营运(营业)收入的0.8%。
(二)水路运输管理费。收费标准从最高不超过营运(营业)收入的2%,降低到最高不超过营运(营业)收入的1.6%。
(三)证券、期货市场监管费。国家计委、财政部已以计价费〔1997〕2023号文件下达收费标准,请按照执行。
(四)乡镇企业管理费。收费标准从按销售收入的0.5%-0.7%,降低到0.1%。
(五)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费。对中医药生产企业收取的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费收费标准从按销售额的6%-8%,降低到1%-2%。
(六)免税商品海关监管手续费。收费标准从按进货到岸价格的2%,降低到1.5%。
(七)工程定额编制管理费。对沿海城市和建安工作量大的地区,收费标准从不超过建安工作量的0.5‰-1‰降低到0.4‰-0.8‰;对其它地区收费标准从不超过建安工作量的0.5‰-1.5‰,降低到0.4‰-1.3‰。
(八)劳动定额测定费。凡单独设立劳动定额管理机构进行定额测定编制工作,并为企业提供服务的,收费标准从不超过建安工作量的0.3‰-1‰,降低到0.2‰-0.8‰;未单独设立劳动定额管理机构的各级定额管理站,其测定劳动定额只是为编制概预算定额服务的,按本
文第(七)项降低后收费标准执行;对在测定的基础上单独编制劳动定额,且为企业提供服务的,收费标准从在工程定额编制管理费基础上增加0.3‰-0.5‰的定额测定费一并收取,降低到在第(七)项降低后收费标准基础上增加0.1‰-0.3‰的定额测定费一并收取。
(九)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费。收费标准从不超过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费用的0.5%-1%,降低到0.3%-0.6%。
二、证照费(3项)
(一)取水许可证收费。收费标准从每套35元,降低到每套10元。
(二)统一代码证书费。正本收费标准从每本50元,降低到工本费每本10元,另收技术服务费35元;副本收费标准从每本30元,降低到每本8元。
(三)监理工程师证书费。收费标准从每套35元,降低到每套10元。
三、许可证费(1项)
核材料许可证收费。对核研究单位收费标准从每个领证单位5000-10000元,降低到每个领证单位2500元。
四、资源费(1项)
无线寻呼系统频率占用费。收费标准从全国范围使用每频点300万元,全省范围使用每频点30万元,地方范围使用每频点6万元,降低到全国范围使用每频点200万元,全省范围使用每频点20万元,地方范围使用每频点4万元。
五、检验检疫费(6项)
(一)动植检运输工具检疫费。火车收费标准从每厢次20元降低到4元;汽车收费标准从每辆次10元降低到5元;集装厢收费标准从每厢次10元降低到4元。
(二)农业部门国内植物调运检疫费。调整为对国家专储粮调运部分不收费,商品粮调运检疫费标准由按货值的1.2‰,降低到1‰。
(三)国境卫生检疫部门小批量进口食品检验费。收费标准从进口金额的6‰,降低到5‰。
(四)商检部门一般商品包装性能鉴定收费。麻袋包装性能鉴定收费标准从每件0.02元,降低到每件0.01元。
(五)商检部门进出口商品品质检验费。对进口化肥收费标准从商品总值的2.5‰,降低到2‰。
(六)交通部门船舶检验费。按《船舶检验计费规定》(〔93〕价费字119号)规定的各项收费标准降低10%。
六、其它(2项)
(一)条形码服务费。胶片研制费收费标准从60元降低到48元,对进出口公司收取的系统维护费收费标准从每年3500元,降低到每年3100元。
(二)内河航道养护费。收费标准从按运费收入的8%收取,降低到6%。
本通知自1998年1月1日起执行,过去国家计委(包括原国家物价局)会同财政部及国务院其它有关部门制定的收费标准与本通知规定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



1997年1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