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工商行政管理局和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大连市分会《大连市展览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01:31:34   浏览:846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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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工商行政管理局和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大连市分会《大连市展览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转发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工商行政管理局和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大连市分会《大连市展览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总公司):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大连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大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大连市分会制定的《大连市展览会管理暂行办法》,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展览会的管理,促进展览业健康有序的发展,繁荣地方经济,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对在我国境内举办对外经济技术展览会加强管理的通知》、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在境内举办对外经济技术展览会管理暂行办法》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品展销会管理办法》
,以及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展览会,是指在固定场所和一定期限内,由一个或多个单位举办,若干生产经营者参加的商品交易和经济技术洽谈活动。
第三条 凡在大连市行政区域内举办的各类展览会的主办者、承办者、参展商、展场经营者,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大连市展览工作领导小组是全市展览工作的领导机构,负责全市展览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管理。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大连市分会。
大连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负责对外经济技术展览会(包括国际展览会、对外经济贸易洽谈会、进出口商品交易会、来华展览会等)及其举办单位资格的审核、报批。
大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依法对展览会进行登记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展览会的举办单位,包括主办单位和承办单位。主办单位可以自行承办展览会,也可以责成或委托承办单位承办展览会,各自的民事责任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
第六条 境外机构在我市举办展览会,必须联合或委托我国境内有举办资格的单位进行。
第七条 承办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法人资格,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二)具有相应的管理机构、资金、人员、措施和制度;
(三)承办对外经济技术展览会的单位,必须具备外经贸部批准的相应资格。
第八条 承办单位负责制定并实施展览会的展览计划、方案和展览期间的内部治安、消防规定,组织招商招展,负责财务管理。
第九条 参展商必须具有合法的经营资格,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开展经营活动。
第十条 承办单位在专业场馆举办展览会时,应于每年1月底以前向市展览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下一年度展览会的立项申请。市展览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于当年3月底前制定出下一年度的展览计划。
第十一条 列入计划的展览会,承办单位须向市展览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下列文件:
(一)举办展览会的项目申请;
(二)主办单位责成或委托承办单位的相关手续,有关部门同意做本届展览会主办、协办、支持(赞助)单位的函件的复印件;
(三)举办展览会的可行性报告(方案),组织招展招商计划、措施和部门分工等。
(四)境外机构联合或委托境内单位举办的展览会,须提供联合或委托举办展览会的协议以及境外机构的资信、业绩等有关情况。
(五)依据国家有关规定,需经政府或有关部门批准方可举办的展览会,应当提交相应的批准文件的复印件。
市展览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上述文件受理审核后,办理展览会项目的批复或报批手续。
第十二条 承办单位在接到申报展览会项目的批复件后,应在1个月内与展览场馆签订租场合同,未按时签订租场合同的视为自行放弃拟办的展览会。全市各专业展览场馆不得与没有获得展览会项目批复件的承办单位签订租场合同。
第十三条 举办展览会,由承办单位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商品展销会登记证》。各县(市)、旅顺口区、金州区和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保税区、金石滩国家旅游度假区内举办的展览会,由所在地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和监督管理;名称冠“大连”字样的以及
在市内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和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内举办的展览会,由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进行登记和监督管理;没有取得《商品展销会登记证》的单位,不得举办展览会,不得发布广告和进行招商、招展。
第十四条 承办单位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商品展销会登记证》时,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证明举办单位具备法人资格的有效证件;
(二)举办展览会的申请书;
(三)市展览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展览会项目批复(非专业场馆举办的展览会除外);
(四)展览会场地使用证明;
(五)展览会组织实施方案;
(六)外地来连举办展览会,须提供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核转手续;
(七)国际性展览会须提供外经贸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展览面积1000平方米以下的除外);
(八)其他需提交的文件。
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经政府或有关部门批准方可举办的展览会,应当提交相应的批准文件。
两个以上单位联合举办展览会,还应提交联合举办的协议书。
第十五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自接到承办单位申请,在15日内作出准予登记或不准予登记的决定。准予登记的,发给《商品展销会登记证》。不准予登记的,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
第十六条 展览会的冠名应与展览会的内容、规模相一致。未经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展览会名称不得使用“中国”“全国”“中华”等字样。
第十七条 招展文件或招展(参展)合同须明确举办单位和参展单位的权利与义务。举办单位不得以“组委会”或“筹委会”的名义进行招展或与其他单位、个人签订合同或协议。
第十八条 国际性展览会境外展品的监管及留购,由海关凭展览会批准文件按规定办理。境外展品不得擅自零售,对确需零售的,须事先经国家外经贸主管部门批准,并照章征收进口关税和其他税费。
第十九条 承办单位负责展览会的内部组织管理工作,并将参展商的参展资格情况于展览会开幕前报告给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备案。
第二十条 承办单位要加强财务管理,严格执行财经纪律,按规定及时支付或缴纳有关税费,接受财政、税务、物价、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第二十一条 举办以零售为主的展销会,承办单位应与参展商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合同文本由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统一印制。
第二十二条 展览会中从事国家规定的专营、专卖品以及指定经营的商品,应提供相应的许可手续。
第二十三条 以零售为主的展销会,其展销商品必须实行明码标价和“信誉卡”制度。对参展商的经营行为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消费者有权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向参展商或举办单位要求赔偿。
第二十四条 举办单位向公安机关申请刻制相关印章时,必须出具《商品展销会登记证》,按照《商品展销会登记证》核准的展览会名称刻制。
第二十五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由外经贸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海关等机关按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查处。
第二十六条 承办单位在展览会结束15日内,向市展览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批准、登记机关提交展览会工作总结。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大连市展览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1999年1月1日起施行。



1999年4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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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青团中央组织部关于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团员、团的专职干部和团组织统计工作制度

共青团中央组织部


共青团中央组织部关于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团员、团的专职干部和团组织统计工作制度
(1981年7月23日)



  一、为了系统地了解全国团员、团的专职干部和团组织的基本状况,及时掌握团员、团的专职干部的变动情况,为中央和地方各级团组织研究、制定有关组织工作的方针、政策提供全面、准确的数字依据,使统计工作在新时期更好地为加强团的建设服务,特制定本制度。

  二、团员、团的专职干部和团组织统计工作,要求做到简、准、快。制定报表要简明、适用、科学,统计数学要准确、及时、完整。

  三、团员、团的专职干部和团组织统计报表定为年报表、不定期报表两种。

  年报表的数字截止时间为每年的十二月三十一日,团员、团的专职干部增加、减少等动态数字起止时间为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

  为了保证统一的上报时间,在地区辽阔和交通条件较差的西藏、新疆、青海、内蒙等省(区)的少数边远地区,必要时可将统计截止时间提前到十一月三十日。

  各省、市、自治区团委组织部和中央直属机关团委、中央国家机关团委、解放军总政治部组织部青年处、全国铁道团委组织部于次年三月一日以前将统计报表送团中央组织部一份。

  省、市、自治区以下的报送时间,由各地自行规定。

  不定期报表的统计时间,根据团的建设工作的需要临时确定。

  四、团员统计应以团员的正式组织关系为依据。团员的正式组织关系在哪一个组织,就由那一个组织进行统计。但出国工作和学习的团员,均由原单位统计。军队系统和铁道系统的团员,分别由军队和铁道统计。发展新团员、超龄团员离团以及团员受纪律处分等动态数字,由批准发展或处理的单位负责统计。团员入党由基层填报单位统计。

  为了避免团员统计数字的遗漏和重复,凡在十二月二十日及以后转出组织关系的团员,仍由转出单位进行统计。凡在十一月二十日以后,从西藏、新疆、青海、内蒙等省、区向全国其他各地转移组织关系,和全国其他地区向西藏、新疆、青海、内蒙等省、区转移组织关系的,仍由转出单位进行统计。统计时正在等待分配工作(如转业和复员军人)的团员,应由负责分配其工作的单位团组织进行统计。

  五、团员、团的专职干部和团支部的基层填报单位为:农村人民公社城市街道,以及各级独立单位的团组织。为了减少下面的负担,基层的填报单位,应尽量减少,有条件的地方可由县直接统计。

  六、团员的原始登记,是统计工作的基础。各级基层填报单位,必须建立和健全团员花名册登记制度,团员的变动情况要及时进行登记。登记项目要齐全,内容要准确。要加强对团员花名册等原始登记材料的管理,使统计数字建立在可靠的基础上。

  七、各填报单位填写报表时,必须严格按照统一的表式、规定、项目解释等要求填报,不得任意变更或修改。

  省、市、自治区团委组织部如认为全国统计报表不能满足工作需要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适当增加一些补充报表或增添统计项目。也可以另行制定基层用表,但要力求简单易填,精简节约,尽量减少基层负担。

  统计数字一律用钢笔填写,字迹要端正、清楚。

  八、各综合单位和基层填报单位,在综合和上报报表以前,对报表必须进行认真、细致、全面的审核。审核方法,除对数字的计算进行技术核对外,还应同上一年数字逐项进行对比,并从逻辑方面审核各项数字是否符合通常情况,切实保证统计质量。

  九、各级填报单位应重视做专题统计和典型调查,及对统计资料的综合整理和分析研究工作。在报送报表的同时,对统计数字中的一些情况和问题,应附必要的说明。说明内容包括统计范围、行政区划的变动情况,发展团员、团员入党、超龄团员离团和团的专职干部增加或减少的一些重要情况等。

  十、各级团委组织部门要加强对统计工作的领导。县和相当于县以上团委组织部门,要选配党性强、工作踏实、认真细致、头脑清楚、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和较强计算能力的团员或党员,担任专职或兼职统计工作。统计干部要保持相对稳定,必须调动时,要先配后调,做好业务上的移交工作。同时,应注意有计划地培养训练统计干部,提高他们的政策水平和业务能力。

  十一、团员、团的专职干部和团组织统计,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所有统计干部,必须坚持实事求是,严肃认真的态度。积极学习政策,刻苦钻研业务,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努力做好统计工作。

  十二、本规定从一九八一年开始执行。

  

 


国家林业局关于加强退耕还林工程灌木林培育和利用工作的通知

国家林业局


国家林业局文件

林退发[2008]205号


国家林业局关于加强退耕还林工程灌木林培育和利用工作的通知

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局:
  灌木林是我国森林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在退耕还林工程区特别是中西部地区种植非常广泛。退耕还林工程灌木林不但发挥着重大的生态效益,而且在农民增收、农村产业结构调整及地方经济发展等方面也发挥着一定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目前,退耕还林工程中所营造的灌木林普遍存在着总体质量差、经营粗放、利用不充分、科技含量低、资金投入少等问题。为充分发挥灌木林应有的作用和成效,确保工程建设的质量和效益,进一步巩固退耕还林成果,现就加强退耕还林工程灌木林培育和利用工作通知如下:
  一、科学规划,分类经营
  科学规划、分类经营是加快灌木林培育与利用的基础。一是提高认识,加快发展。灌木植株矮小,根系发达,适应性强,容易成活,造林成本相对较低。要充分认识到大力发展灌木林是退耕还林工程区特别是干旱半干旱地区增加森林覆盖率、改善生态环境、增加农民收入的重要途径,提高灌木林培育与利用的主动性。二是统筹规划,合理布局。要从本地区的自然状况出发,因地制宜、因害设防、统筹规划,根据治理对象和治理目的,合理布局灌木林重点分布区域,合理布局林种结构,科学规划灌木产业发展。三是分类经营,分区施策。根据生态区位、主导功能的不同划分灌木公益林、商品林和兼用林,实行不同的经营管理措施。公益林要突出其生态功能,实行封禁、封育等保护措施,管严管好,禁止人畜破坏。灌木商品林应突出其商品属性,由市场配置资源,进一步放开搞活。灌木兼用林要在保护和增强其生态功能的前提下,合理利用,但要限制其采伐时间、采伐方式和采伐强度,采伐后的灌木林地必须及时更新,加强管护,尽快恢复植被。
  二、加强管理,提高质量
  加强管理、提高质量是加快灌木林培育与利用的重要措施。一是要搞好灌木造林作业设计。根据宜林地的自然条件和治理目标,科学选择适宜的灌木树种、造林方式、植被配置模式和初植密度。二是总结推广行之有效的治理模式。以森林植被为主体,积极推行多种造林模式,发展森林资源,改善区域生态环境。三是制定退耕还林工程灌木林抚育管理办法。规范退耕还林工程灌木林抚育管理的内容、方式和方法,促进灌木林的可持续经营。四是强化地方管理部门和退耕农户的责任。通过签订责任书和明确责任,使地方管理部门和退耕农户能够及时开展补植补造、森林防火和病虫鼠兔害防治等工作,提高灌木林的经营水平。
  三、促进利用,发挥效益
  促进利用、发挥效益是加快灌木林培育与利用的强大动力。一是走“公司+基地+农户”的路子,加快灌木原料林基地建设。逐步形成市场引导企业、企业带动基地、基地连结农户的产业化运行机制,实现灌木资源增加、生态改善、企业增收、农民致富的多重目标。二是培育壮大龙头企业。要牢固树立生态建设产业化、产业发展生态化的思想,根据各地的资源优势大力发展灌木林加工利用企业,将资源优势转化为产业优势、经济优势,充分发挥龙头企业的辐射带动作用。三是加强灌木加工产品开发。要采取有效措施,提升灌木加工产品的开发水平,实现灌木林产品的深加工、精加工,延长产业链,形成产业群,实现多次增值,增强市场竞争力,带动灌木林的培育与利用。
  四、强化科技,提升水平
  强化科技、提升水平是加快灌木林培育与利用的重要手段。一是加强灌木的良种选育工作。加快优良乡土树种和强抗逆性树种的培育,加大种子园、母树林和采穗圃建设,逐步实现灌木造林良种化。二是加强对灌木林培育的基础研究。应加强对不同灌木树种、不同植被配置模式、不同盖度灌木林对地下水资源影响的研究,并根据自然条件和灌木树种的生物学特性,研究完善灌木培育技术标准体系。三是研制高效、优质的平茬机械。许多灌木树种经营周期短,萌蘖力强,只有通过及时平茬,才能保持旺盛的生命力,并提高其利用率和经济效益。要组织科研、生产部门联合攻关,尽快研制出集割灌、粉碎功能于一体的平茬机械。四是加强灌木林加工利用研究。要进一步加强对灌木林的生物质能利用、人造板加工、饲料加工以及药物提取等方面的深入研究,提高灌木林产品质量和产品竞争力。
  五、加大扶持,推动发展
  加大扶持、推动发展是加快灌木林培育与利用的重要保障。一是将灌木林抚育管理纳入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规划。这样,可从资金投入上推动退耕还林工程灌木林的平茬、抚育、病虫鼠兔害防治等经营措施的实施。二是大力扶持灌木林加工利用龙头企业。要树立扶持龙头企业就是扶持农民、就是扶持退耕还林后续产业的理念,通过贴息贷款等方式,对符合林业产业政策、发展前景好、具有一定规模并能联结一定数量农户的灌木林加工利用企业进行扶持。三是加强对灌木林培育利用的金融支持,对灌木林的培育与利用实行长期限、低利息的信贷扶持政策。


                                   二OO八年十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