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予以废止的1999年底以前发布的有关司法解释目录(第三批)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予以废止的1999年底以前发布的有关司法解释目录(第三批)
(2000年6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19次会议通过)
法释〔2000〕20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予以废止的1999年底以前发布的有关司法解释目录(第三批)》已于2000年6月16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19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并自2000年7月25日起不再适用。
二○○○年七月十三日
序号
分类
司法解释名称
发文日期、文号
废止理由
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华侨买卖国内房屋问题的批复
1982年8月19日
(79)民他字第40号
1999年3月15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已经通过并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该司法解释与之抵触,不再适用。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王正贵与林作信、江妙法房屋买卖关系如何确认的批复
1982年12月18日
(82)民他字第1号
同上
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租赁契约在履行期间发生争执新订立协议在办理公证时一方反悔并拒绝签字、领受公证书,应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
1987年1月19日
(1986)民他字第122号
同上
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强锡麟捐赠给国家的财产应如何处理的批复
1988年3月12日
(87)民他字第66号
1999年3月15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已经通过并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该司法解释的有关内容已被合同法相关内容所替代。
5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产房屋的买卖及买卖协议签订后一方是否可以翻悔问题的复函
1990年2月17日
(89)民他字第50号
1999年3月15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已经通过并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该司法解释与之抵触,不再适用。
6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经济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1984年9月17日
(1984)法办字第128号
1999年3月15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已经通过并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有关规定作出的该司法解释不再适用。
7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合同纠纷案件中具体适用《经济合同法》的若干问题的解答
1987年7月21日
法(经)发〔1987〕20号
同上
8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涉外经济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答
1987年10月19日
法(经)发〔1987〕27号
1999年3月15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已经通过并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经济合同法》有关规定作出的该司法解释不再适用。
9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无法定和约定期限的工矿产品内在质量提出异议应如何确定期限问题的复函
1993年9月13日
法经〔1993〕195号
1999年3月15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已经通过并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该批复与之抵触,不再适用。
10
10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科技纠纷案件的若干问题的规定
1995年4月2日
法发〔1995〕6号
1999年3月15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已经通过并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合同法》有关规定作出的该司法解释不再适用。
中国和西班牙两国政府关于商标注册和保护协议的换文
中国 西班牙
中国和西班牙两国政府关于商标注册和保护协议的换文
(签订日期1977年6月10日 生效日期1977年8月10日)
(一)对方来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部长李强阁下:
我荣幸地向阁下提出下述西班牙王国政府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间商标注册和保护协议。
“为了密切相互间的友好关系和促进两国间的贸易发展,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协议双方的任何一方的自然人或法人,凡有关工厂或商业标记的保护问题,得以在对方国土上在它们注册的有效期内享受各自法律在工厂或商业标记的内容、效力方面给予本国自然人或法人的同等权利。
第二条 协议双方的任何一方不得为了享受本协议规定之权利提出任何以在申请保护的国家里居住或开业为条件。
第三条 本协议涉及之人员,凡愿意在对方国家注册其工厂或商业标记者,应履行该国有关的法律规定和手续。
第四条 本协议一直有效,除非协议之一方六个月前书面通知对方表示希望终止本协议。”
如上述建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所接受,我荣幸地建议,本函和阁下的复函即构成这一问题的协议,并自阁下复函之日起两个月后生效。
注:双方达成的协议自一九七七年八月十日起生效。
顺致最崇高的敬意。
西班牙驻中华人民共和国
特 命 全 权 大 使
何塞·拉蒙·索布雷多
(签字)
一九七七年六月十日于北京
(二)我方去文
西班牙驻中华人民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何塞·拉蒙·索布雷多阁下
阁下:
我荣幸地收到您一九七七年六月十日的来照,其内容如下:
(内容同对方来文)
我荣幸地通知阁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同意来照内容,并确认来照和本复照构成我们两国政府间的协议,自本日起两个月后生效。
顺致最崇高的敬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部长
李 强
(签字)
一九七七年六月十日于北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