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外经贸部、国家经贸委、财政部关于鼓励企业开展境外带料加工装配业务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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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外经贸部、国家经贸委、财政部关于鼓励企业开展境外带料加工装配业务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外经贸部、国家经贸委、财政部关于鼓励企业开展境外带料加工装配业务意见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外经贸部、国家经贸委、财政部《关于鼓励企业开展境外带料加工装配业务的意见》已经国务院批准,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鼓励我国轻工、纺织、家用电器等机械电子以及服装加。工等行业具有比较优势的企业到境外开展带料加工装配业务,是应对当前亚洲金融危机影响,千方百计扩大出口的一项重要措施,也是贯彻党的十五大关于"努力提高对外开放水平"总体要求的一项重要工作。各地区、各部门一定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密切配合,大力培育这一新的出口增长点。

一九九九年二月十四日

 

关于鼓励企业开展境外带料加工装配业务的意见

外经贸部   国家经贸委   财政部

(一九九九年二月一日)

   境外带料加工装配是指我国企业以现有技术、设备投资为主,在境外以加工装配的形式,带动和扩大国内设备、技术、零配件、原件料出口的国际经贸合作方式。党中央、国务院把开展境外带料加工装配业务作为当前国民经济结构调整和培育新的出口增长点的一项重要战略措施给予高度重视。为此,现就鼓励企业开展境外带料加工装配业务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在积极扩大出口的同时,要有领导有步骤地组织和支持一批有实力有优势的国有企业走出去,到国外主要是到非洲、中亚、中东、东欧、南美等地投资办厂的指示精神,鼓励企业主要以现有设备和成熟技术,在有条件的国家或地区举办我国带料加工装配项目,扩大出口和促进国内产业结构调整。鼓励企业开展境外带料加工装配业务,应坚持以市场为导向,以贸易为先导,以效益为中,心的原则。

   二、工作重点 在行业选择上,以我国在设备、技术上有较强比较优势的轻工、纺织、家用电器等机械电子以及服装加工等行业为重点。在投资主体选择上,以实力强、管理科学、出口产品有信誉的国内生产企业为重点。在投资方式上,以企业现有设备及成熟技术和原材料、零部件等实物投入为主,从事散件组装及加工生产为重点。在地区选择上,应以政局稳定、投资环境较好,且与我关系友好、双方有相当经贸合作基础的国家和地区为重点。

   三、有关鼓励政策 经国家批准从事境外带料加工装配业务的企业,凭外经贸部颁发的《境外带料加工装配企业批准证书》(以不简称"外经贸部批准证书"),可享受以下鼓励政策:

  (一)资金鼓励政策。

   1.凡符合规定贷款条件的企业,有关银行对其到境外建厂提供人民币中长期贷款。

   2.从中央外贸发展基金中安排专项资金用于扶持境外带料加工装配项目,项目由进出口银行评估、放款和回收。

   3.到境外开展带料加工装配业务的企业可从援外优惠贷款、合资合作项目基金中得到资金支持。

   4.为鼓励扩大生产规模,允许境外带料加工装配企业将获利后5年内所获利润充实资本金。

   5.银行对境外带料加工装配出口的设备、技术、零配件、原材料所需资金优先提供出口信贷。有关银行应根据《贷款通则》(中国人民银行分1996年2号)的要求及企业的经营状况、偿债能力和境外带料加工装配企业实际生产规模带料加工装配项目的国内企业核定该项目出口信贷额度,在额度范围内简化审批手续。具两法两方下面而中国人民银行研究制定。

   6.从事带料加工装配项目企业申请批准的周转外汇贷款,银行按正常的贷款利率执行,由中央外贸发展基金对出口企业贴息2个百分点。

  (二)简化外汇管理手续。

  1.境外带料加工装配项目免交汇回利润保证金。

  2.境外带料加工装配项目涉及购汇或需汇出外汇的,需事前经外汇管理部门批准;不涉及购汇或外汇汇出的,可不做外汇风险审查,企业凭外经贸部批准证书到外汇管理 部 11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3.境外带料加工装配项目涉及的外汇收、付及汇兑,应按外汇管理有关规定办理。适当延长境外带料加工装配项目设备、技术、零配件、原材料的出口收汇核销期限。

  (三)享受出口退税政策。

   对企业作为实物性投资的出境设备、器利、原材料及散件,海关凭外经贸部批准证书和合同副本验放,实行全国统一的出口退税政策。对其中二手设备按其提取折旧后的余额计算应退税款;对新设备和原材料按增值税专用发票所列明的进项税额计算应退税款。  

  (四)金融服务和政策性保险鼓励政策。

  1.国有商业银行要制订具体规划,加快海外营业网点的建设,为境外企业在当地提供流动资金贷款、清算、结算等金融服务。

  2.发挥出口信用保险的作用,为境外带料加工装配等国家鼓励出口的项目、产品提供政治风险(包括战争、动乱、政府征用)及非商业性风险保障。对境外带料加工装配项下出口的设备、技术、零配件、原材料等,可比照中长期出口信用保险的条件提供保险。适当提高对拉美、非洲等高风险地区的出口信用保险国家限额。尽快研究建立境外投资风险保障机制。

  (五)其他鼓励政策。

  1.对开展境外带料加工装配项目的国内生产企业,优先赋予其自营进出口权。

  2.境外带料加工装配项下出口设备、技术、零配件、原材料,如涉及出口许可证或配额,给予优先安排。

  3.简化对境外带料加工装配企业经营管理人员的外派审批手续。

  四、项目审批程序 外经贸部和国家经贸委要在对国外市场需求状况、投资环境及国内生产能力充分调研的基础上,制订开展境外带料加工装配业务的总体规划和分地区(国别)项目实施方案,会同有关部门制订帼家鼓励开展境外带料加工装配产品目录》,建立《境外带料加工装配项目库》,并通过中国国际电子商务网公布。一方面为国内企业提供及时、准确的信息服务,另一方面作为审批境外带料加工装配具体项目的依据,避免在境爿、盲目布点、重复建设、无序竞争。 企业设立境外带料加工装配项目按以下程序申报和审批:

  (-)由中央大型企业工委管理的企业,可直接向外经贸部、国家经贸委申报;其他企业向企业注册地的省级外经贸主管部门、经贸主管部门(经贸委、计经委)申报,再由省级外经贸主管部门会同经贸主管部门(经贸委、计经委)共同向外经贸部、国家经贸委申报。

  (二)外经贸部和国家经贸委联合组织精干的工作班子,根据开展境外带料加工装配业务的总体规划和分地区(国别)项目实施方案,确定项目及承办单位。

  (三)国家经贸委对项目的立项和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审查,并将符合条件的项目送外经贸部核准。

  (四)外经贸部根据国家经贸委的初审意见,在征求驻外经(商)参机构意见后,对项目进行最终审核。对审核通过的项目颁发外经贸部批准证书。

  五、组织实施

  鼓励企业开展境外带料加工装配业务,由外经贸部牵头,密切会商国家经贸委、财政部及有关部门组织实施。为适应开展境外带料加工装配业务的需要,外经贸部、国家经贸委将商财政部等部门制订境外带料加工装配项目入才培训计划,并负责组织实施。

  我国驻外经(商)参机构要做好有关市场调研工作,重点了解当地的投资环境、法律法规及适合我带料加工装配的商品及市场需求情况,加强对境外带料加工装配项目的现场指导;要积极向驻在国宣传我国引进外资及通过开展"三来一补"促进经济发展的经验。

  各地区、各部门要密切配合,认真做好境外带料加工装配项目的组织、管理和协调工作。对本地区、本行业具有比较优势的企业和项目要给予重点指导和支持。 境外带料加工装配企业要研究和遵守所在国的有关法律,建立健全以财务管理为核心的各项管理制度,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和自我发展,服从我驻当地经(商)参机构的指导和协调,确保投资效益,按时归还销行贷款。国内投资主体要切实加强对境外带料加工装配企业的管理,确保境外资产的保值增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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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马尔加什共和国政府经济技术合作协定

中国政府 马尔加什共和国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马尔加什共和国政府经济技术合作协定


(签订日期1975年7月28日 生效日期1975年7月2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马尔加什共和国政府,为了发展两国间的经济技术合作和友好关系,签订本协定。条文如下:

  第一条 根据马尔加什共和国政府发展民族经济的需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同意在一九七五年八月一日至一九八五年七月三十一日的十年内,向马尔加什共和国政府提供无息的和不附带任何条件的贷款,金额为一亿元人民币。

  第二条 上述贷款,用于中国政府帮助马尔加什政府建设成套项目、进行技术合作、提供单项设备和为实施项目所需当地费用的一般商品。当地费用的支付和管理办法,由两国政府另行商定。

  第三条 中国政府同意在本协定第一条规定的贷款项下,帮助马尔加什政府实施下列项目:
  1、修建木腊芒加经布里卡维尔至马迪尼卡村以北二十五公里处的公路一条;
  2、在木隆达瓦地区建设一座日处理甘蔗一千吨的糖厂(不包括甘蔗农场);
  3、木腊芒加火柴厂的技术改造;
  4、建设一个水稻、蔬菜试验站;
  5、竹编技术指导。
  实施上述项目的具体事宜,将由两国政府另行商定。
  本协定签订后,如双方商定其他项目,将以换文确认,并作为本协定的组成部分。

  第四条 上述贷款已使用部分,将由马尔加什政府自一九九0年八月一日至二000年七月三十一日的十年内,分期以两国政府商定的马尔加什出口货物或可兑换货币偿还。每年偿还已使用贷款总额的十分之一。如到期偿还有困难,经两国政府协商,可以延长偿还期。

  第五条 为实施双方商定的项目,中国政府将根据马尔加什政府的需要,派遣必要数量的工程技术人员前往马达加斯加,提供技术援助。中国工程技术人员的工作和生活条件,由两国政府另行商定。

  第六条 有关实施本协定的帐务处理细则,由中国人民银行和马尔加什共和国中央银行另行商定。

  第七条 本协定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至双方履行完毕本协定规定的一切有关义务之日止。
  本协定于一九七五年七月二十八日在北京签订,共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法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马尔加什共和国政府
   全 权 代 表           全 权 代 表
    谷  牧           若埃尔·拉科托马拉拉
    (签字)              (签字)
人保部起草的《生育保险办法(征求意见稿)》在两个方面出现了亮点:一是将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及其职工纳入生育保险的范畴,这对于今后社会保险全民化是一大推进。二是规定缴纳生育保险比例超过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5%报人保部备案,这有利于人保部会同有关部门监督、指导备案的统筹地区生育保险基金的运行状况。
对该征求意见稿笔者认为应在生育保险待遇中增加男职工护理假补贴,需要对生育津贴的支付标准进行修改。
一、在生育保险待遇中列入男职工护理假补贴,这已经在很多省市已经实施,给予该补贴也符合计划生育所要求的优生优育原则。由于社会的高速发展,大多数工作岗位的人都承受着较大的压力。女职工产前(产后)抑郁症又多发于奉子成婚、28岁以上的高龄产妇、产前检查已确定婴儿有先天性疾病、生产后发现婴儿有身体缺陷或者婴儿出现新生儿并发症等女职工。女职工在生产初期特别需要家人特别是丈夫的关爱、照顾,给予男职工护理假不仅有利于稳定生产后女职工的情绪,更有利于让整个家庭开始适应新生儿到来后带来的一系列变化。
二、生育津贴按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计发。就这一标准而言虽然用人单位对该此有具体的数额,但并非所有的用人单位都是按职工的实际工资缴纳社会保险。由于缴纳社会保险基数在现阶段与职工的实际工资严重不符,社保经办机构及劳动行政部门尚无能力全面稽查。如果社保经办机构按照用人单位缴纳生育保险平均基数支付生育津贴,必然会引发一系列的行政复查申请。
为避免出现这一情况,笔者建议将生育津贴标准修改为:按女职工生产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标准计发,如社保经办机构核定的生育津贴低于该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作者:湖北大晟律师事务所 孙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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