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统计局统计科学研究所特聘研究员聘用办法(试行)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1 15:03:15   浏览:858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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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统计局统计科学研究所特聘研究员聘用办法(试行)

国家统计局


国家统计局统计科学研究所特聘研究员聘用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广泛吸收各方面有志于统计科研的优秀人才,更好地服务于统计改革与实践,国家统计局统计科学研究所决定以兼职的形式聘用研究人员,被聘用者为国家统计局统计科学研究所特聘研究员。



  第二条 特聘研究员的工作职责



  一、承担国家统计局统计科学研究所的课题研究、开发等工作。



  二、参与国家统计局统计科学研究所组织的有关统计科学研讨活动,并负有提供咨询和研究指导的责任。



  三、负责收集、整理和提供相关业务部门的科研信息和工作动态。



  第三条 特聘研究员基本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思想道德品质,严谨求实的学风,熟悉本专业方向的科研动态,并对科研工作有较为浓厚的兴趣。



  二、在统计学或相关专业方向上具备比较扎实的理论功底,2004年以来每年均以主要成员身份参加重大科研项目(省部级及以上立项课题)。在权威学术期刊发表学术论文三篇以上。



  三、应有统计及相关专业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和5年以上统计专业工作经历,具有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对于确有研究专长者,可适当放宽对专业技术职称的要求。



  第四条 特聘研究员任期



  特聘研究员一经聘用,任期三年。



  第五条 特聘研究员聘用程序



  特聘研究员为国家统计局统计科学研究所兼职科研人员,采用个人自愿报名与其所在单位推荐相结合,国家统计局统计科学研究所学术委员会讨论通过的办法产生。报送资料须经所在单位审查。



  第六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国家统计局统计科学研究所。



  第七条 本办法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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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西安市燃气管理办法》等5件规章的决定

陕西省西安市人民政府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西安市燃气管理办法》等5件规章的决定

(2006年6月15日西安市人民政府第1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06年7月12日西安市人民政府令第60号公布)


  2006年6月15日西安市人民政府第十二次常务会议决定:废止1996年4月25日市人民政府发布的《西安市燃气管理办法》、1997年4月10日市人民政府发布的《西安市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管理暂行办法》、1998年3月31日市人民政府发布的《西安市旅游景区景点管理办法》、2000年8月20日市人民政府发布的《西安市安全技术防范管理暂行办法》、2002年6月19日市人民政府发布的《西安市国有土地储备暂行规定》。

财政部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如何执行会计制度的复函

财政部


财政部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如何执行会计制度的复函
财政部



河南省财政厅:
你厅1993年7月1日发来“关于进一步明确外商投资企业如何执行会计制度的请示”函,要求对我部最近印发的(93)财会字第27号文附发的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执行新会计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27号文”)作进一步解释。现就“27号文”中的有关问题答复
如下:
一、外商投资企业应和其他企业一样,自今年7月1日起执行1992年11月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在具体会计核算上,除“27号文”中第一至六条按文中规定办理外,其他会计核算方法仍执行《外商投资企业会计制度》。
二、《外商投资企业会计制度》发布之后,又陆续印发了《外商投资工业企业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和《外商投资旅游企业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但未印发其他类型外商投资企业的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27号文”中第七、八、九条规定是指对于未印发行业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的
房地产、租赁及其他金融、商品流通等行业的外商投资企业可以就其行业特点部分比照相应行业的分行业会计制度设置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项目,其余部分以及会计核算的原则和政策仍按《外商投资企业会计制度》执行。
三、除工业、旅游及“27号文”第七、八、九条所涉行业外,其他行业的外商投资企业也可比照“27号文”第七、八、九条的原则处理。



1993年7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