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和卡塔尔国外交部谅解备忘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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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和卡塔尔国外交部谅解备忘录

中国 卡塔尔国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和卡塔尔国外交部谅解备忘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和卡塔尔国外交部(以下简称?双方?),为发展两国和两国人民之间的友好与合作,加强两部之间的协商与合作,达成共识如下:

  第一, 双方建立定期政治磋商制度,在两国首都轮流举行高级官员会晤。

  第二, 双方在磋商中就双边关系及共同感兴趣的地区和国际问题交换看法。

  第三, 双方在国际机构、组织、会议等场合进行协调与合作。

  第四, 两国外交部之间开展学术探讨与经验交流。

  第五, 本备忘录自签字之日起生效。除非其中一方要求终止,否则继续有效。

  本备忘录于一九九九年四月九日在北京签订,一式两份,每份都用中文、阿拉伯和英文写成,三种文本同等作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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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保护老人的合法权益

李冬梅


  老年人随着年龄的增长,体力、精力逐渐出现衰退,成为社会人群的相对弱者。随着中国现代化进程加快,传统的孝道伦理,要求子女赡养年老父母的观念逐渐在弱化,几代同堂的家庭更是越来越少。农村劳动力大规模向城市转移,使得子女与父母分开,破坏了老年人传统上可以依赖终生的照顾网络。随着个人主义和“西方”价值观的影响,孝道伦理本身也在经历变化。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就显得非常必要。
  保护老人的合法权益,是一项非常重要的宪法原则。宪法第45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婚姻法除将保护老人合法权益列为基本原则外,还在相关条款中作出了具体详尽的规定:1、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2、父母有继承子女遗产的权利且为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3、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4、子女应当尊重父母的婚姻权利,不得干涉父母再婚以及婚后的生活。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不因父母的婚姻关系变化而终止。5、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6、对拒不执行赡养费、探望子女判决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强制执行。
  为了切实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权益,1996年8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老人年权益保障法》,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共六章五十条,从五个方面对老年人权益实行特别保护,具体包括:1、人身自由权。这是行使其他权利的前提和基础。2、接受家庭赡养和扶助权。该法规定老年人养老主要依靠家庭。家庭成员应当关心和照料老人。对老年人的赡养和扶助包括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精神上慰藉。3、房屋居住权。该法规定:“赡养人应当妥善安排老年人的住房,不得强迫老年人迁居条件低劣的房屋。老年人自有的或者承租的住房,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侵占,不得擅自改变产权关系或者租赁关系。”4、婚姻自由权。该法规定“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干涉老年人离婚、再婚以及婚后的生活。”“赡养人的赡养义务不因老年人的婚姻关系变化而消除。”5、社会保障权。该法在第三章通篇规定了老年人的社会保障事宜,内容涵盖:养老保险、医疗保障、社会福利、社区服务、社会求助以及对老年人的法律援助等。第39条还明文规定:“老年人因其合法权益受侵害提起诉讼交纳诉讼费确有困难的,可以缓交、减交或者免交;需要获得律师帮助,但无力支付律师费用的,可以获得法律援助。”
  如何进一步做好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将老年人享有的合法权益落到实处,要增强做好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社会各界积极参与,继续加大对《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等涉老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不断提高全社会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的自觉性;扩大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覆盖范围,确保老年人的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和医疗待遇的落实;在农村尽快普及社会养老保险和新型合作医疗制度;将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与加快基层社区建设结合起来,充分发挥基层组织在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中的作用;更多地为老年人办实事、办好事,确保老年人共享经济和社会发展成果。具体可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落实:
一、老年人受赡养扶助权要得到较好落实。为落实好老年人受赡养扶助的权利,要积极倡导赡养人之间就履行赡养义务签订协议,明确约定赡养的具体内容和标准,由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赡养人所在组织监督协议的履行,可以大大减少赡养纠纷的发生,效果通常都比较好。对于已经形成的赡养纠纷,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人民法院等有关组织,首先要认真做好调解工作,化解矛盾,确保老年人受赡养权得到落实。
二、社会养老保障制度要尽快建立和完善。在城镇,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已基本建立。在农村,有些地方实行了社会养老保险和多种形式的退养、补贴制度,一些农村老年人已经开始领取养老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也普遍对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赡养人和扶养人,或者赡养人和扶养人确无赡养能力或扶养能力的老年人实行保吃、保穿、保住、保医、保葬的“五保”供养制度。但是,养老金覆盖面还比较狭窄,尤其是在广大的农村,占全国老年人总人口比重相当大的农村老年人还没有充分享受到社会性质的养老保障制度的优越性,他们常常没有固定的经济来源。所以,在农村普遍建立养老保障制度是今后一个时期我们的重要历史任务。
三、要推进老年医疗康复保险事业迅速发展。在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中,要对离退休人员实行了政策倾斜,对参保离退休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个人账户的计入金额和个人负担医疗费比例都要给予照顾。
四、要不断丰富老年人精神文化生活。应当广泛开展大量适合老年人的群众性文化、体育、娱乐活动,为老年人到老年大学(学校)继续学习创造条件。老年图书报刊、影视、戏剧、文艺作品等也要日益丰富。开创老年人积极参与社会公益活动的空间,使他们能够发挥余热,为社会做出新的贡献。
五、要进一步加强老年人权益的司法保护力度和法律服务深度和广度。人民法院要加大对涉老案件的审判力度,实行“优先立案、优先审理、优先执行”的“三优先”制度,对较复杂和易反复的案件实行回访制度,对经济有困难的老年人实施司法救助,根据不同情况依法缓、减、免交诉讼费。各种法律服务机构也要针对老年人经济能力差、行动不便等不足,采取措施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援助服务。当前国家也正在研究制定有关法律援助的实施细则,可以多考虑作为援助对象的老年人的具体情况,有针对性地作出规定上。
  综上所述,老年人是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依法维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满足老年人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让老年人共享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成果,是中国共产党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的体现,是在新形势下,落实科学发展观重要思想的主要内容之一,也是国家社会义不容辞的责任。《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颁布和实施,为我国老年人维权工作奠定良好的法律基础,使我国亿万老年人的权益保障受到了法律有效的保护。有民意的关注和政府的支持,建立制度上的养老机制,就不再是空洞的愿景,而会在不久的将来,成为惠及所有老年人的重要举措,让我国所有的老年人都能安享幸福的晚年。


财政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从事证券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资格确认的规定》的通知

财政部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财政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从事证券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资格确认的规定》的通知
1993年2月23日,财政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深圳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证券市场宏观管理的通知》的有关规定,促进统一、高效、公平、公开的证券市场的建立,对证券市场进行集中统一的规范化管理,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保护社会公众的基本利益,我们制定了《关于从事证券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资格确认的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关于从事证券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资格确认的规定》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证券市场宏观管理的通知》的规定,财政部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对从事证券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的执业资格进行审核确认,并对取得资格的会计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在执行上述业务时进行监督。
本规定所述证券业务,是指对公开发行和交易股票的企业、机构和场所进行财务审计、咨询及其他相关的专业服务。
第二条 从事证券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从事财务审计、咨询及其他相关的专业服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应依法批准成立已达三年,经登记取得法人资格,内部机构及管理制度比较健全。
对由于合资、合作、合并、改组、重建、另建等原因成立时间不足三年的会计师事务所,经财政部和证监会确认,符合本条其他各项要求的,可作为例外情况处理。
2、专职从业人员不少于30人,至少有8名具有3年以上财务审计工作经验的专职注册会计师,其中专职注册会计师职龄人员(男60岁以下,女55岁以下)应至少在50%以上。目前达不到这个比例的,应在1994年3月31日前达到。同时还应具有相应的专业水平的业务助理人员。
3、从事证券业务的注册会计师必须具备必要的证券、金融、法律等有关知识。其中,执行国内发行B股和境外股票上市业务的注册会计师和助理人员,必须具有一定的外语水平。
4、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记录和声誉。在以往3年内没有发生过严重工作失误和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
5、必须根据规定向有关机构购买职业责任保险或事业发展基金不少于50万元、风险准备基金不少于10万元,并自取得从事证券业务资格之年起,每年从业务收入中计提4%以上的风险准备金。
第三条 凡申请许可证的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须向财政部和证监会提交下列资料:
1、《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业务许可证申请表》;
2、《注册会计师从事证券业务许可证申请表》;
3、《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业务助理人员情况呈报表》;
4、《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业务其他专家和技术人员情况呈报表》;
5、《执行证券业务专业人员持有股票情况呈报表》;
6、职业责任保险或事业发展基金及风险准备基金情况;
7、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工作程序样本、工作底稿及编制说明材料;
8、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业务职业道德和工作纪律的保证书;
9、会计师事务所认为应当申报或财政部与证监会认为需要了解的其他情况。
第四条 所有会计师事务所均可根据上述规定,向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财政主管机关提出从事证券业务的书面申请,并提交本规定第三条所列资料一式两份。经财政主管机关审查属实并签章后,连同会计师事务所呈报的资料分别报财政部和证监会,由财政部会同证监会共同审定其执业资格。
第五条 财政部和证监会在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对会计师事务所的工作程序、工作底稿、客户资料、专业人员从业资格、财务状况、职业责任保险或事业发展基金及风险准备基金等进行审核。符合条件者,财政部会同证监会联合颁发从事证券业务许可证,并予以公布。审核工作按照公正、公开的原则进行。
经审核不符合标准,不予批准者,财政部或证监会应当向申请人说明原因。
财政部和证监会在收到申请材料60天之内未提出意见者,视为不予批准。申请人可向国务院证券委员会提出申诉。
第六条 未经批准,没有取得许可证的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以及其他机构和人员不得从事证券业务。公开发行与交易股票的企业、机构和场所聘请没有取得许可证的会计师事务所所进行的财务审计和编报的财会资料,一律无效。
第七条 根据《注册会计师执行股份制试点企业有关业务的暂行规定》,经财政部批准,已取得执行股份制试点企业社会募集公司业务许可证的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应向财政部和证监会补充提交本规定第三条第5、6、7款所要求的资料,并由财政部会同证监会进行复核。
第八条 取得从事证券业务许可证的会计师事务所,应于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90日之内,向财政部和证监会报送上一年度从事证券业务情况、专业人员培训情况等资料以及自上一次报送资料后发生变化的有关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的最新资料,供财政部和证监会对其资格重新进行确认。
第九条 来我国协助境内企业到境外发行股票和股票上市交易的境外注册会计师,必须属于在中国境内设有常驻代表机构的国际会计公司在境外的会计师事务所。
执行本条第一款业务的境外注册会计师由财政部归口管理,并向财政部和证监会备案及提交该事务所主要情况的有关资料。经财政部和证监会审核认可予以公布。已获得认可的外国会计师事务所每年需向财政部和证监会重新申报一次。
第十条 会计师事务所在对发行与交易证券的企业、机构和场所进行财务审计时,必须严格执行财政部和注册会计师协会制定发布的有关规定、规则和程序。这些规定、规则和程序目前是指:
1、《注册会计师检查验证会计报表规则》;
2、《注册会计师查帐验证工作底稿规则》;
3、《注册会计师查帐验证报告规则》;
4、《注册会计师查帐验证计划规则》;
5、《注册会计师验资规则》;
6、《注册会计师管理建议书规则》;
7、《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
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专业报告、意见书的格式与内容,必须符合财政部和证监会的规定与要求。
第十一条 取得许可证的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必须严格执行有关证券和证券市场、会计、财务审计、注册会计师的有关法律、法规及专业准则。在该会计师事务所执业的专业人员每年必须按照《注册会计师教育要求和培训制度》的规定继续接受有关的专业培训。
第十二条 公开发行与交易证券的企业、机构和场所,有权自行选择取得许可证的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提供服务,任何政府机关、部门不得干预。
第十三条 已取得许可证的会计师事务所在出现达不到本规定第二条各项要求的情况时,在不严格执行本规定第十条的专业规定、规则和程序时,在发生违背职业道德的行为时,在不按时报送本规定第八条所要求提供的资料时,或根据会计师事务所自身的请求,财政部可会同证监会吊销其从事证券业务的许可证。
第十四条 取得许可证的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在从事证券业务时,接受财政部和证监会的监督。会计师事务所及其专业人员在执行上述业务时出现重大疏漏、严重误导、欺诈舞弊以及其他违反证券和证券市场有关法规的行为时,证监会可建议财政部予以处罚,亦可吊销其从事证券业务许可证,并予以分布。
第十五条 本规定由财政部会同证监会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其他有关规定凡与本规定不符的,依本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