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受让部分国有股权有关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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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受让部分国有股权有关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受让部分国有股权有关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6]31号



上海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
为支持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以下简称石化集团)整体重组改制,经国务院批准,现将国家开发银行(以下简称开行)、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以下简称信达公司)向石化集团转让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石化)国有股权的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政策通知如下:
对2004年开行、信达公司分别向石化集团转让61.43亿股、50亿股中国石化国有股权(每股转让价格为1.80元)和2005年开行、信达公司分别向石化集团转让20亿股、8.7176亿股中国石化国有股权(每股转让价格为2.10元),免征石化集团、开行、信达公司应缴纳的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
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六年三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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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建设银行开办有价证券代理保管业务试行办法》的通知

中国建设银行


关于印发《建设银行开办有价证券代理保管业务试行办法》的通知

1987年10月12日,中国人民建设银行

建设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区)分行、深圳市分行、成都、南京建设银行:
现将《建设银行开办有价证券代理保管业务试行办法》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有价证券代理保管内部会计核算手续另行制发。
有价证券代理保管是一项新的业务,各行要认真做好有关工作。对本试行办法执行中的情况、问题及其修改意见,请告总行。

附件:建设银行开办有价证券代理保管业务试行办法
为适应经济体制改革的发展,更好地为国家经济建设和企、事业单位筹集建设资金服务,解决单位和个人有价证券的保管问题,建设银行决定试办有价证券代理保管业务。特制定本试行办法。
一、各级建设银行(包括其所属信托投资公司,下同)具备办理证券代保管业务的必要条件者(包括人员、设备、安全、保卫等),均可开办此项业务。
二、凡是国家发行的各种有价证券和企业、公司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发行的债券、股票等有价证券,各行均可代理保管。
根据客观条件的可能,各行也可先开办国家重点建设债券和我行发行、代理发行的各种债券的代理保管业务,以后再逐步扩大代理保管业务范围。
三、凡需要委托建设银行代理保管有价证券的,单位持介绍信、个人凭身份证明,可在当地建设办理保管手续。办理时应由委托保管单位或个人按照不同保管期
四、凡建行发行或代理发行的有价证券,其保管费按证券面额万分之一按月计算;其他各类有价证券可适当提高保管费收取比例,一般在证券面额3‰以内按年计算。保管费一律预缴,经办行作为“手续费收入”列帐。
上述“委托申请书”,由各分行印制。
五、各地建设银行办理有价证券的代理保管业务,视同现金管理,应严格进、出库制度,设立专门保险柜保管,防止差错。同时要定期核对库存,做到帐实相符。更换经办人时,要严格履行交换手续。
六、委托保管的单位或个人,如名称、地址有变动,应及时到建行办理变更手续。代保管收据丢失,应及时到经办行办理挂失手续。
七、委托保管单位或个人到期提取有价证券时,单位持介绍信、个人出示身份证件,并提交建设银行代保管收据,经建设银行经办行核对无误后,即可提取,银行收回代保管收据。委托人如因特殊原因,需提前或逾期提取待保管的证券,应及时到经办行办理有关手续。
八、有条件的建设银行,在办理代保管业务的同时,视情况可开办代兑取、代储存和代贴现、转让业务。
凡由建设银行发行和代理发行的各种有价证券,委托我行代理保管的,到期兑取时,各行可代为兑取,代为开户存储。
应委托人的要求,对属于能在我行贴现、转让的债券,可向当地办理贴现转让业务的信托投资公司及省分行指定的分支机构,办理代贴现或转让手续。
上述代兑取、代储存和代贴现转让业务的具体代理手续及其收取费用,由各分行自行拟定和掌握。
九、委托保管的单位如就已被保管的证券向建设银行设定抵押,申请贷款的,经办行应在有关凭证上注明抵押情况,抵押贷款未归还前,委托人不得提取被抵押证券。
十、办理代保管业务的建设银行对委托保管的有价证券,如有丢失损坏,应负责挂失或赔偿。
十一、有价证券代理保管内部会计核算手续另行制发。
十二、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试行。在本办法颁发前,已经开办代保管业务的建设银行,过去已经受理的部分,仍可按原来办法执行。
附: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委托代保管证券申请书(略)。



民政部、总后勤部关于加强军用饮食供应站平战结合、综合利用工作的通知

民政部 总后勤部


民政部、总后勤部关于加强军用饮食供应站平战结合、综合利用工作的通知
民政部、总后勤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民政厅(局),贵州省人防战备办公室,各军区后勤部:
一九八四年以来,全国各地军用饮食供应站(以下简称军供站)在保证完成军供任务的前提下,充分利用现有军供设施,积极开展平战结合、综合利用,增强了军供站的生机和活力,取得了很大成绩。但是,从全国来看这项工作发展还不够平衡,一些单位受客观条件制约,发展迟缓;
少数单位职工素质较低,经营管理不善;个别单位不能正确处理经济效益与战备效益、社会效益的关系,影响了这项工作的深入发展。为加强对军供站平战结合、综合利用工作的领导,保证这项工作在新形势下健康迅速地发展,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要进一步提高对军供站平战结合、综合利用工作的认识
平战结合、综合利用是改革开放形势下军供站工作的重要内容,是增强军供站活力,加强军供站建设的正确途径。对此,国务院、中央军委批准发布的《军用饮食供应站供水站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作了充分的肯定。《管理办法》规定,“军供站在保证完成军供任务的
前提下,实行平战结合,可以利用现有设施,为部队服务,为社会服务。”这一规定为军供站平战结合、综合利用工作提供了法律依据。今年以来,以邓小平同志南巡重要谈话为契机,我国的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进入了一个新的历史阶段,军供站平战结合、综合利用工作面临难得的发展机
遇。各地要认真学习邓小平同志谈话精神,全面贯彻《管理办法》,处理好为部队服务与为社会服务的关系,分清主次,把住方向,进一步搞好平战结合、综合利用工作。
二、要合理确定军供站平战结合、综合利用的经营项目和规模
各军供站要按照《管理办法》中的有关规定,结合当前改革开放的新形势,立足现有条件,在无军供任务或军供任务不大的情况下,积极开展平战结合、综合利用工作。其经营项目,应有利于为部队服务、为战备服务,有利于增强军供站的综合保障能力。因此,要紧紧围绕军供站工作
的实际,量力而行,搞一些与军供工程相适应的服务型、养殖型和生产加工型等经营项目,不允许经营危及军供安全、保密、卫生的项目。
军供站出租多余房屋和空闲场地时,不得出租餐厅、厨房和部队活动场地,也不得将餐厅、厨房和部队活动场地改作他用。若军供站有几个餐厅或餐厅面积很大,满足平时军供任务确有剩余时,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和军区后勤部军运部批准后可以临时使用多余部分,但
必须在大批军运任务开始三日前滕出,并满足军供需要。
军供站在确定经营项目和规模时,要认真调查研究,进行充分论证,结合当地实际,充分发挥优势,不断完善,逐步发展。
三、要加强对军供站平战结合、综合利用工作的管理
加强管理是做好军供站平战结合、综合利用工作的关键。各级民政部门特别是各军供站,要把平战结合、综合利用工作纳入军供站正规化建设中,统筹安排,明确职责,建立健全各种规章制度和工作程序,完善工作资料。要搞好人员培训,不断提高干部、职工的业务素质和科学管理水
平。要严格财务制度,做到帐目清楚,日清月结,收支合理。要树立法制观念,遵章守法,合法经营。
要管好用好军供站平战结合、综合利用的收入。军供站平战结合、综合利用的收入是军供站利用现有设施通过合法经营获得的,国家税务部门又给予了优惠政策,来之不易,不得滥用。鉴于上级拨给军供站的经费有限,大部分军供站的设施简陋,条件较差,应将平战结合、综合利用的
收入用于军供事业。主要用于军供站改造设施,添置和更新设备,绿化场地,改善进出站道路,治理环境;积累资金,发展生产;改善职工生活和福利待遇;补贴过往部队伙食费和接待等。各级民政部门不得平调军供站平战结合、综合利用的收入,有关部门不应以此为由停拨、减拨、冲抵
应拨给军供站的正常经费。
四、要加强对军供站平战结合、综合利用工作的领导
军供站平战结合、综合利用是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发展而开展的一项新工作,是军供工作发展史上的一次重大改革。因此,各级民政部门要加强领导、热情扶植、严格管理,把握方向;各级军交部门要积极支持,协助谋划,加强指导,使军供站平战结合、综合利用工作沿着正确的方向
健康地向前发展。



1992年9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