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保护性耕作项目检查考评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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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保护性耕作项目检查考评办法(试行)》的通知

农业部办公厅


关于印发《保护性耕作项目检查考评办法(试行)》的通知



农办机[2004]8号

为加强保护性耕作项目管理,促使项目检查考评工作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我部制定了《保护性耕作项目检查考评办法(试行)》,现予印发,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04年要重点检查考评2002年立项实施的项目县。请于10月31日前将本省(区、市)的自查报告,连同各项目县评分表,一式两份报我部农业机械化管理司科教质量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办公厅

二OO四年四月十六日


保护性耕作项目检查考评办法(试行)

为规范保护性耕作项目检查工作,加强项目管理,考评项目发展水平,建立争先创优机制,提高项目建设、管理水平,根据《农业部财政项目支出管理暂行办法》(农财发[2002]36号)和《关于印发保护性耕作技术实施要点项目实施规范和实施效果监测规程的通知》(农办机[2003]3号)要求,制定本办法。
一、检查考评依据与范围
以保护性耕作项目合同和项目实施方案为依据,对保护性耕作项目示范县进行检查考评。
二、检查考评的组织
1、由省级农机管理部门制订项目检查计划、部署检查工作,并将检查计划报送农业部农机化管理司备案。
2、项目县在认真总结项目实施情况的基础上,填写有关表格并编写项目自查情况报告,作为项目检查材料。自查报告及相关表格格式见附件1。
3、由各有关省(区、市)抽调保护性耕作项目管理和技术专家组成检查考评组,结合农时季节,分别对本省(区、市)实施期在一年和两年以上的项目县进行检查考评,排出优劣顺序。
4、各有关省(区、市)于每年10月下旬完成对本地项目的自查工作,编写自查报告,连同各项目县评分表(格式见附件),一式二份报农业部农业机械化管理司。
5、农业部抽调有关专家组成检查考评组,分赴有关省(区、市)进行检查考评,听取各地项目自查情况的汇报,并结合实际需要抽样检查项目县。
三、检查考评的内容、标准及方法
(一)示范面积
1、内容及标准
(1)项目实施地点。80%以上的地点符合实施方案和项目合同书中项目区基本情况表所列地点情况。
(2)核心示范面积。一年项目县为2万亩,两年项目县为4万亩。符合项目合同及实施方案所确定的任务指标和技术内容。
2、方法
比较实施方案与项目实施面积表(附表1),检查项目实施地点,符合上述要求打满分,不符合要求的酌情扣分。随机抽取2~3个示范点,进行检查考评,达到项目实施面积表中面积,并符合上述要求的记满分,不符合的酌情扣分。
(二)技术模式及作业质量
1、内容及标准
依据项目合同和实施方案对照检查技术模式,并考核以下作业质量。
(1)秸秆覆盖
整秆还田覆盖和留茬覆盖:小麦留茬高度不低于15cm;玉米、高梁、葵花等高留茬作物留茬高度不低于20cm;谷黍、莜麦、豆类等杂粮留茬高度不低于10cm。
秸秆粉碎还田覆盖:播种后农作物秸秆残茬覆盖率30%以上。
(2)表土作业
如果需要采用表土作业,动土面积不超过50%,且:
一年一作区,作业深度小于8cm;
一年二作区,作业深度小于10cm;
杂粮区秋季留高茬、春季表土处理深度小于6cm。
(3)少、免耕播种作业
小麦、玉米及杂粮播种后,缺苗率不大于10%,无明显缺苗断垄现象。
(4)杂草与病虫害防治
无草荒现象和病虫害大面积发生。
2、方法
对照上述标准,查看生产过程记录表(附表2)。通过现场查看及走访3个以上农户,考核技术模式是否符合规定要求;对照项目实施面积表,随机抽取2~3个点,按照《保护性耕作实施效果监测规程(试行)》确定的方法,测取播种后田间地表覆盖率,查看苗情。全部符合规定要求的记满分,不符合的酌情扣分。
(三)机具
1、内容及标准
项目区动力机械和配套机械配备数量符合核心示范面积作业量的要求。小型少免耕播种机每个作业季节单台作业量达到200亩以上,大中型少免耕播种机每个作业季节单台作业量达到400亩以上。由国家补贴县乡村农机推广、服务机构购买的机具必须有库棚存放,维护保养符合有关要求。
2、方法
对照实施方案和项目现有机具状况表(附表3)、新增机具及补贴表(附表4),检查机具配备数量是否达到要求。对国家补贴县乡村农机推广、服务机构购买的机具,检查其使用、维护和保养情况。随机抽取2~3个农机户,检查机具使用情况,判断单台机具的作业面积是否达到标准。全部达到要求的记满分,未达到的酌情扣分。
(四)资金
1、内容及标准
项目资金按合同要求到位和使用。资金实行专帐管理,补贴资金有明细记录。
2、方法
审核帐目,查验凭证。对照项目新增机具及补贴表、资金使用情况表(附表5),随机抽取2~3个农户、农机户,验证补贴资金的数量和到位情况。符合要求的记满分,不符合的酌情扣分。
(五)技术培训与宣传
1、内容及标准
各项目县编印符合本地实际的保护性耕作培训材料并印发给农户。核心示范区的农机户、农户接受过培训,并基本掌握保护性耕作技术规范和操作要领。通过电视、报刊、杂志等媒体宣传、普及保护性耕作知识。
2、方法
检查是否编写培训材料。对照项目技术培训与宣传情况表(附表6),随机抽取2~3个农户或农机户,由检查考评组专家对保护性耕作知识、技术、机具使用调整等采取问答的方式了解掌握程度,并落实农户和农机户是否有培训教材,是否参加过培训。符合要求的记满分,不符合的酌情扣分。
(六)项目管理
1、内容及标准
(1)组织机构。有县政府领导挂帅,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的项目领导小组;有农机有关单位技术人员参加的项目执行组及由农业、植保等部门技术专家参加的技术顾问组。
(2)项目实施纳入当地政府农业发展的议事日程。
(3)档案管理。项目示范区农机户、农户基本情况档案,农机户购机补贴档案,农户作业补助档案,县级农机服务站机具档案完备。示范区测试数据资料完整,项目可研报告、实施方案、合同文本、年度执行情况报告等资料齐全。档案资料存放有序,专人管理。
(4)示范区田间道路符合机具通过性要求,在示范区集中连片地方有醒目的项目标牌。
(5)按要求及时报送有关项目执行情况。
2、方法:现场查看示范区、项目办公室,查阅资料档案,落实技术顾问专家组成员。符合要求的记满分,不符合的酌情扣分。
(七)实施效果
1、内容及标准
一年一作小麦区:增产5%以上,每亩节约成本10元以上。
小麦、玉米一年两作区:增产5%以上,节约成本25元以上。
一年一作玉米区:增产10%以上,每亩节约成本15元以上。
谷黍、莜麦、豆类杂粮类及其它:增产5%以上,每亩节约成本15元。
2、方法
如果实施效果数据来自试验区,实地查看试验区,确认试验区的测产、成本、用工等各项数据的科学性;如果实施效果的数据来自项目区农户调查,对照项目生产成本及实施效果记录表(附表7),随机抽取2~3户农户落实各项数据。符合要求的记满分,不符合的酌情扣分。
以上各项考评内容分值见保护性耕作项目检查评分表。
(八)其他
1、项目县项目区连片规模500亩以上占80%的加3分;地方配套资金超额的加3分;对比试验和监测工作开展较好的可酌情加1~4分。
2、检查中发现项目县出现下述情况之一者,视为得分零分,可立即停止检查工作。
①示范面积完成不足50%的;②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挪用国家项目资金现象的(如购买交通工具、建房、发工资等);③因项目管理不善而造成严重问题的。
四、检查考评工作要求
各有关省(区、市)农机管理部门要高度重视检查考评工作,精心组织、周密安排。在检查过程中要轻车简从、廉洁高效,切实减轻项目县的负担;要本着科学公正的态度,实事求是地考查、评比,真正达到鼓励先进,鞭策落后的目的。


附件1:




保护性耕作项目自查报告(格式)




主管部门:

负责单位:

承担单位:

执行期限:

日 期:













目 录


一、项目任务完成情况
二、技术模式及作业质量
三、项目区机具配备情况
四、项目资金使用情况
五、技术培训与宣传普及
六、项目管理
七、项目实施效果
八、存在问题及经验总结
附表:
1、××县保护性耕作项目实施面积和作业补助表
2、××县保护性耕作项目生产过程记录表
3、××县保护性耕作项目现有机具状况表
4、××县保护性耕作项目新增机具及补贴表
5、××县保护性耕作项目资金使用情况表
6、××县保护性耕作项目技术培训与宣传情况表
7、××县保护性耕作项目生产成本及实施效果记录表




附表1:
××县保护性耕作项目实施面积和作业补助表
乡、镇 村 示范户 技术模式(亩) 作业补贴(元) 乡、镇 村 示范户 技术模式(亩) 作业补贴(元) 乡、镇 村 示范户 技术模式(亩) 作业补贴(元)



















合 计
注:技术模式为种植作物的类型,如一年一作玉米、一年一作小麦、小麦玉米一年两作、一年一作谷黍等。



附表2:
××县保护性耕作项目生产过程记录表
技术模式 作业项目 作业起止时间 作业内容 农艺要求及作业质量 选用机具或人畜力 备注



















注:作业项目为作物整个生产过程中(包括休闲期)机械和人畜力作业及田间管理等作业工序,主要包括收获、除草、秸秆处理、深松及表土作业、播种等。



附表3:
××县保护性耕作项目现有机具状况表
单位:台、万元
乡、镇 村 农机户 主机 配套机具
型号 数量 名称 数量









小 计
县农机服务站







小 计
合 计





注:现有机具为项目实施前项目区农机户及县农机服务站已有机具。
附表4 :
××县保护性耕作项目新增机具及补贴表
单位:台、万元
乡、镇 村 农机户 主机 配套机具
型号 数量 单价 金额 购机补贴 名称 数量 单价 金额 购机补贴
国家 地方 国家 地方









小 计
县农机服务站







小 计
合 计
注:新增机具为项目实施以后项目区农机户及县农机服务站新购买的机具。

附表5:
××县保护性耕作项目资金使用情况表
单位:万元
序号 资金项目 国家资金 省级资金 地县配套 农民或承担单位自筹 小计 占总投资比率 备注
1 县服务站现有主机、机具折价
2 县服务站新增主机、机具
3 农民现有主机、机具折价
4 农民新增主机、机具
5 应用补助
6 技术培训
7 示范区建设
8 机具改制
9 测试设备
10 项目管理
11 风险金
合计
完成投资率
注:应用补贴包括作业补贴和除草剂补贴。



附表6:
××县保护性耕作项目技术培训与宣传情况表

技 术 培 训
劳动力(人) 农机手(人) 管理、技术人员(人) 合计(人) 备注
项目区总数
培训人数
培训形式
培训内容
培训次数
掌握程度
宣传普及
数量 宣传形式 普及人数 备注
电视讲座
技术资料
现场演示会
发行光盘
报纸宣传
合计

注:劳动力和农机手是指核心示范区内实施保护性耕作的劳动力和农机手。

附表7:
××县保护性耕作项目生产成本及实施效果记录表
乡、镇 村 示范户 技术模式 保护性耕作生产成本 传统耕作 保护性耕作实施效果
种子(元) 化肥(元) 机械作业(元) 人畜力(元) 除草(元) 灌溉(元) 合计(元) 生产成本(元) 亩产kg/亩 亩产kg /亩 增产kg/亩 增收kg/亩 节约成本元/亩 节本增收元/亩



























附件2:
保护性耕作项目检查评分表

省(区、市) 县 年 月 日
序号 考评项目 满分分值 实际得分 简要说明
1 示范面积 实施地点 5分
核心示范面积 7分
2 技术模式及作业质量 技术模式 4分
秸秆覆盖 5分
少免耕播种 6分
杂草与病虫害防治 2分
3 机 具 配备机具数量 5分
配备合理 5分
机具应用 8分
维护保养 2分
4 资 金 中央资金到位 4分
配套资金落实 4分
国家资金使用 5分
专账管理 2分
5 技术培训与宣传 培训教材 3分
培训农户、农机户达标 3分
宣传普及 3分
技术掌握程度 3分
6 项目管理 组织机构 2分
政府行为 2分
档案管理 3分
材料报送 3分
道路与项目标牌 2分
7 实施效果 增产 5分
节本 5分
组织测产方法真实科学 2分
以上合计 100分
8 加 分 连片规模500亩以上占80% 3
配套资金超额 3
对比试验与监测工作较好 1~4
总 分
检查考评组负责人: (签字)
组织检查考评单位: (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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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海关总署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货币出境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 海关总署


中国人民银行、海关总署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货币出境管理办法》的通知
1993年2月6日,中国人民银行、海关总署

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分行,海关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货币出入境管理办法》(国务院令108号),国务院业已公布。据此中国人民银行发布了《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国家货币出入境限额的公告》(见附:一),请于2月14日在各口岸对外张贴。现就贯彻执行该管理办法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人民银行要积极协助海关做好人民币入境的技术鉴定、防伪培训等工作。海关应对旅客申报携入的人民币进行抽核,发现假钞应立即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同时将情况与假钞一并报送当地人民银行。
二、《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国家货币出入境限额的公告》规定,在开放边民互市和小额贸易的地点人民币出入境的具体限额由当地省级人民银行会同海关确定,报人民银行总行和海关总署批准后实施。并要认真开展人民币流通市场的调查研究工作,为确定合理的限额提供依据。
三、要切实维护国家货币的信誉。与当地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坚决打击伪造贩卖人民币的犯罪行为。
四、认真做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货币出入境管理办法》的宣传工作。按照《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货币出入境管理办法>的说明》(见附:二)进行宣传解释,并密切注视和收集管理办法实施的反映和情况,重要情况和问题要及时报人民银行总行和海关总署。
五、关于国家货币票据及证券出入境有关规定另行下达。

附一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国家货币出入境限额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108号令,现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货币出入境限额公告如下:
一、中国公民出入境、外国人入出境,每人每次携带的人民币限额为6000元。
二、在开放边民互市和小额贸易的地点、中国公民出入境和外国人入出境携带人民币的限额可根据实际情况由人民银行省级分行会同海关确定,报人民银行总行和海关总署批准后实施。
三、本规定自1993年3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行长 李贵鲜
1993年2月5日

附二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货币出入境管理办法》的说明
一、制定新的国家货币出入境管理办法的必要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国家货币出入国境办法》(下称原办法)是1951年3月6日由当时的中央人民政府公布施行的,对国家货币出入境作了禁止性规定。该规定的实施,对建国初期国民经济的恢复和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此后,由于情况发生变化,从1954年起人民银行、海关总署等有关部门针对具体问题和管理工作的需要,制定了一些内部补充规定,逐渐以限额管理的办法代替了禁止性规定。因此,原办法虽未明令废止,但实际上已不再执行。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和国家法制工作的加强,这种状况越来越显现出与形势发展不相适应的问题。这表现在三个方面:
首先,影响了国家行政法规的严肃性。1954年人民银行和海关总署针对原办法的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将禁止人民币出入境改为有限额出入境;1987年根据当时发行新版伍十元、壹百元大额人民币的情况,明确规定人民币限额为200元;1990年又规定亚运会期间从朝鲜入境人员携带人民币入境无限额,其他与我国有货币兑换协定国家的正式体育代表团成员每人可以携带2000元人民币。这些均属内部规定,不够规范,而且与明令公布的禁止规定是相悖的。从而使禁止人民币出入境办法早已形同虚设,影响了国家法规的严肃性、权威性。
其次,不能适应经济发展和对外交往的需要。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中外旅客出入境或边贸结算致使一定数量人民币出入境的事实客观存在。我出国人员出境前和入境后需用人民币支付国内食宿等费用,外籍旅客持有少量来不及或不值得再兑换本国货币的人民币,边境易货贸易的差额结算需要持有一部分人民币等,都是合乎情理和符合国际惯例的。如按原办法规定一律予以没收,显然不能适应改革开放形势和对外交往的要求。
第三,海关监管工作难度较大。前已提及,从1954年起,人民银行、海关总署等有关部门针对不同时期出现的具体问题和管理工作的要求,相应制定了一些内部掌握的限额规定。自《行政诉讼法》实施以来,由于对外公布的原办法禁止人民币出入境,而实际上则又有条件地内部掌握放行一定数额,致使人民币出入境管理陷于被动,海关对外执法无据,易引起申诉或行政诉讼,给海关监管工作带来很大困难。
二、制定新的管理办法的指导思想及其主要内容是什么ⅶ
制定新的管理办法的指导思想是:适应改革开放形势的发展需要,从实际情况出发,本着既维护国家利益,又有利于对外交往,简化海关手续,方便旅客正常来往和经济发展的原则,使人民币出入境管理办法更好地为改革开放服务。新的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有两点:
1.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货币出入境限额管理制度。中国公民出入境,外国人入出境每人每次携带人民币不得超过限额。
2.限额由中国人民银行规定并予公告。
三、制定新的管理办法有什么好处ⅶ
新的管理办法规定合理的出入境限额,可使人民币出入境的管理法制化、规范化和科学化,有利于加快改革和发展市场经济。概括地讲,有五个方面的好处:
1.符合客观形势,方便旅客。出入境旅客携带部分人民币是正常和合乎情理的。在不超过限额的情况下,携带人民币出入境无须申报,既符合国际惯例、简化海关手续,又方便绝大多数旅客正常往来。
2.有利于发展边贸。目前边境贸易已从初期的以货易货发展为以货币(主要是人民币)结算为主的易货贸易。我国一些已形成规模生产能力的日用工业品,例如卡机布、灯芯绒、啤酒、小电器、自行车、缝纫机、柴油机等成了周边国家的抢手货,边贸为国内企业提供了有利的市场。
取消禁止货币出入境这个事实上不存在的禁令,更有利于边贸的发展。
3.为人民币成为可兑换货币创造条件。随着我国对外经济交往和旅游业的发展以及我国国际地位和人民币信誉的提高,一些国家和人民乐于接受人民币。在我国经济实力增强的情况下,有条件地放开人民币出入境限额,有利于探索人民币成为可兑换货币的管理经验。
4.有利于发展与港、澳、台的关系,有利于一九九七年的香港回归。目前我们与港、澳、台的民间经贸交往甚密,人员、物资往来增多,人民币出入境是不可避免的,新的管理办法有利于密切相互间的经济联系。
5.扩大出入境限额后,边境地区会形成民间汇价,这个汇价可给我们提供信号,作为官方汇价管理参考依据。
当然,扩大人民币出入境限额也可能带来一些问题,例如套汇情况会增多,假币混入更容易,人民币发行量增加等。但是,只要加强管理,有些问题是可以避免的。
四、需要说明的两个其他问题
1.关于出入境限额的确定问题。
目前的限额定为6000元/人,次,主要是根据携带人民币入境旅客一周内最低的食、宿、交通旅游等生活费用来制定的,将来根据需要再作调整。
边境地区情况各异,不便执行全国统一的限额。其具体限额规定,由各省级人民银行会同海关,参考全国统一的限额,并根据当地实际情况适当从宽制定,报人民银行和海关总署审批后实施。
2.为什么不能取消限额,实行自由出入境问题。
这一问题可以从三方面来回答。一是货币是特殊商品,亦是国家主权的象征,有条件地限制人民币出入境的维护我国主权与尊严的需要;二是有利于防假人民币工作和维护国内政治、经济与人民生活的稳定;三是基本符合国际惯例做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决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八号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于2004年8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胡锦涛

2004年8月28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决定

(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作
如下修改:

一、第二条第四款修改为:“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二、将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的“征用”修改为“征收”。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根据本决定作修改后,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