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重大火灾隐患政府挂牌督办制度(试行)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5 16:03:45   浏览:8719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重大火灾隐患政府挂牌督办制度(试行)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重大火灾隐患政府挂牌督办制度(试行)的通知
闽政办[2006]143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规范重大火灾隐患政府挂牌督办工作,加大对重大火灾隐患的督促整改力度,有效遏制重特大火灾尤其是群死群伤火灾事故的发生,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福建省重大火灾隐患政府挂牌督办制度(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六年六月三十日


福建省重大火灾隐患政府挂牌督办制度(试行)

  第一条 为加大对重大火灾隐患的督促整改力度,有效遏制重特大火灾尤其是群死群伤火灾事故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具有下列情形且情况严重,可能导致重大人员伤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的,应当确定为重大火灾隐患:

  (一)影响人员安全疏散或者灭火救援行动,不能立即改正;

  (二)消防设施不完好有效,影响防火灭火功能;

  (三)擅自改变防火分区,容易导致火势蔓延、扩大;

  (四)在人员密集场所违反消防安全规定,使用、储存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不能立即改正;

  (五)不符合城市消防安全布局要求,影响公共安全;

  (六)其他违反消防法律法规的情形。

  第三条 对重大火灾隐患及其整改期限的确定,应当由公安消防机构负责人组织集体讨论;涉及复杂或者疑难技术问题的,应当在确定前组织专家论证。

  第四条 集体讨论、专家论证应当形成会议记录、纪要。会议记录、纪要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会议主持人及参加会议人员的姓名、单位、职务、技术职称;

  (二)拟判定为重大火灾隐患的事实和依据;

  (三)讨论或论证的具体事项、参会人员的意见;

  (四)具体判定意见、整改措施和整改期限;

  (五)集体讨论的主持人签名,参加专家论证的人员签名。

   第五条 确定为重大火灾隐患的,公安消防机构应当依法制作《重大火灾隐患限期整改通知书》,在立案后4个工作日内送达,同时抄报有关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论证的,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送达。对下列场所存在重大火灾隐患,且影响公共安全的,各市、县(区)公安消防机构应当在《重大火灾隐患限期整改通知书》送达后2个工作日内提请当地人民政府予以挂牌督办。

  (一)旅馆、商场、市场、医院、疗养院、养老院、福利院,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图书馆、博物馆、展览馆、体育馆、影剧院,车站、码头、客运站、候机楼等人员密集场所;

  (二)生产、储存和装卸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储罐区、堆场,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等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场所;

  (三)“三合一”建筑或多产权办公楼(写字楼)、综合楼、商住楼等公共建筑物;

  前款第(一)、(二)两项所列的场所是指由《福建省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试行)》(闽公消〔2002〕第016号)确定的标准以上规模的场所。

  第六条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接到公安消防机构提请的重大火灾隐患政府挂牌督办请示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同意或不同意的明确批复。

  重大火灾隐患的整改期限应当符合消防法律法规或规章的有关规定,政府挂牌督办明确的整改期限应与《重大火灾隐患限期整改通知书》要求的期限保持一致。

  第七条 对被挂牌督办的重大火灾隐患场所,公安消防机构应当以作出挂牌督办决定的当地人民政府的名义在场所的醒目位置悬挂“重大火灾隐患场所”警示牌,警示牌标明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场所、整改期限和整改责任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以遮挡、摘除、装修等方式,隐蔽、转移、破坏重大火灾隐患场所警示牌。

  第八条 实行重大火灾隐患政府挂牌督办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明确本级政府的责任领导,明确隐患整改负责人、整改期限和整改措施,并及时向上级人民政府报告重大火灾隐患整改情况。

  第九条 被列为重大火灾隐患挂牌督办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火灾隐患整改的第一责任人,负责督促、组织落实火灾隐患整改,及时解决火灾隐患整改涉及的资金投入和组织保障问题。对隐患整改期间不能确保消防安全的,要自行将危险部位停产停业进行整改。

  依法投入使用的多产权公共建筑物被列为重大火灾隐患挂牌督办的,由各产权单位、使用单位按照前款规定共同承担整改责任。多产权公共建筑物委托统一管理的,受委托管理单位未按照委托管理合同约定维护保养造成的重大火灾隐患,由各产权单位、使用单位和受委托管理单位按照各自管理责任共同承担整改责任。

  对自身确无能力整改的、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挂牌督办重大火灾隐患,有关单位要及时报请本行业或本系统管理部门确定整改措施,并认真落实。

  第十条 对被挂牌督办的重大火灾隐患单位,在隐患整改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又不自行将危险部位停产停业进行整改的或者逾期未整改的,公安消防机构要视情依法决定责令暂时停产、停业、停止使用或者责令停产停业。责令暂时停产、停业、停止使用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将对经济和社会生活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安消防机构应报请当地人民政府决定,当地人民政府应在接报后7个工作日内做出决定。

  第十一条 对整改难度较大的重大火灾隐患,公安消防机构应主动协调建设、规划、安监等有关部门研究解决方法,屡次协调确实难以解决的,再报请同级人民政府研究,同级人民政府应在10个工作日内组织有关部门研究协调解决措施,明确职责分工,落实整改措施。

  第十二条 重大火灾隐患挂牌督办涉及市政设施、城市规划以及关联单位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督促落实相关单位主要领导共同承担火灾隐患的整改责任,共同协商消除火灾隐患。

  对消防车道、消防供水、消防安全布局等涉及城市消防规划且在短期内难以整改的重大火灾隐患,当地人民政府应组织或责令建设、规划等部门将其纳入搬迁、改造、建设计划,限期解决。

  第十三条 挂牌督办的重大火灾隐患整改期限届满后,公安消防机构应当根据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或者专家论证意见进行复查,并向当地人民政府书面报告整改情况,对重大火灾隐患已经消除的,提出予以销案、摘牌的建议。

  经当地人民政府同意,公安消防机构应当在4个工作日内对挂牌督办的重大火灾隐患予以销案、摘牌,并及时向公布重大火灾隐患的媒体通报情况。

  第十四条 挂牌督办的重大火灾隐患逾期未整改的,由本级人民政府监察部门对负有监督整改职责的行业、系统管理部门实施监察;公安消防机构应当对隐患逾期未整改责任单位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公安消防机构可以依法采取措施、申请当地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对逾期未整改的重大火灾隐患,当地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采取强制措施予以消除。

  挂牌督办逾期未整改、当地人民政府又确实无法协调解决的重大火灾隐患,公安消防机构应当提请当地人民政府报请上级人民政府协调解决。

  第十五条 存在挂牌督办的重大火灾隐患的市、县(区)人民政府每年至少集中公布一次本行政区域内挂牌督办的重大火灾隐患情况和整改结果。

  第十六条 上级人民政府应适时督查下级人民政府执行重大火灾隐患挂牌督办制度的情况,并将挂牌督办工作情况列入政府年度安全生产目标责任考评内容。

  第十七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整顿和规范文化市场秩序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整顿和规范文化市场秩序的通知

国办发(2001)5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文化市场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党中央、国务院在推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建设的同时,始终努力推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有力地促进了全民族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素质的不断提高。但是,由于种种原因,文化市场秩序的混乱状况依然存在,突出反映在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电子游戏经营场所、歌舞娱乐服务场所、音像制品经营场所、出版物和计算机软件市场、印刷业及文物市场的经营管理混乱,违法违规行为屡有发生,出现不少低级庸俗、愚昧迷信、暴力、淫秽、赌博甚至反动等内容,败坏社会风气,影响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尤其是严重危害青少年的身心健康。人民群众对此反映强烈,必须进行大力整顿和规范。
  为进一步做好整顿和规范文化市场秩序工作,经国务院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要充分认识整顿和规范文化市场秩序的重要意义,以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将整顿和规范文化市场秩序的各项工作落到实处。文化市场直接关系到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的协调发展,对代表中国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发展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的民族的科学的大众的社会主义文化,促进全民族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素质不断提高,为我国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提供精神动力和智力支持,都具有重大影响。整顿和规范文化市场秩序,既是巩固我国现代化建设与改革开放成果、进一步树立良好国际形象的重大举措,也是全面推进社会文明进步的内在要求。为此,要按照《国务院关于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决定》(国发[2001]11号)要求,把整顿和规范文化市场秩序工作作为2001年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的重点之一,在全国范围内进行专项整治。

  二、突出重点,标本兼治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整顿和规范文化市场秩序要着重做好以下工作:查处非法经营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加强对电子游戏经营场所、歌舞娱乐服务场所的监管;开展“扫黄”“打非”斗争,打击侵权盗版、制贩非法出版物等违法犯罪活动,整顿音像制品经营场所、出版物和计算机软件市场以及印刷业;打击盗卖和走私文物。对群众反映强烈、后果严重、影响恶劣的大案要案要依法抓紧从严惩处,并加大曝光力度,营造强大的舆论攻势;同时,要追根溯源,及时总结经验教训,完善制度,强化管理,实现标本兼治。

  三、明确分工,密切配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本地区文化市场的整顿和规范,各有关部门负责文化市场整顿和规范工作的指导和协调。有关方面要明确分工,密切配合,通过专项整治,使文化市场违法违规经营活动滋生蔓延的势头得到明显遏制。
  (一)整顿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由信息产业部会同公安部、文化部、工商总局等部门负责指导和协调。工作重点是对现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中存在的无证照经营、非节假日准许未成年人进入、经营含有不健康内容的电子游戏活动,.以及利用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等突出问题进行专项整治。对有关部门原已批准和注册登记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要重新进行审核,不符合条件的,不予重新登记;经重新审核登记合格,并依法办理营业执照的,要严格执行《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办法》。整顿期间停止审批新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整顿工作结束后要控制总量,从严审批。
  (二)整顿电子游戏经营场所。由文化部会同国家经贸委、公安部、外经贸部、信息产业部、工商总局等部门负责指导和协调。工作重点是坚决压缩电子游戏经营场所总量,争取到2001年底前压缩一半以上。总量较大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压缩到1000家以下。严厉打击非法电子游戏经营活动,坚决销毁违法电子游戏机型、机种,依法取缔无证照或证照不全的电子游戏经营场所。
  (三)整顿歌舞娱乐服务场所。由公安部会同监察部、文化部、工商总局等
部门负责指导和协调。工作重点是依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检查歌舞娱乐服务场所硬件设施、消防安全是否符合法定条件,检查有关部门是否严格执行不得审批新的歌舞娱乐服务场所的规定,依法严厉打击歌舞娱乐服务场所中卖淫嫖娼、赌博、吸毒贩毒等社会丑恶现象;公安机关要加大对歌舞娱乐服务场所的管理和查处违法违规经营行为的力度,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取缔无证照或证照不全等非法经营场所。
  (四)整顿音像制品经营场所。由文化部会同公安部、工商总局、新闻出版总署等部门负责指导和协调。工作重点是大力整顿音像制品经营秩序,全面清理并于2001年底前全部关闭以出租、招商方式经营音像制品的场所,依法严厉打击反动、淫秽及盗版等非法音像制品经营活动。坚决打击走街串巷兜售非法音像制品的行为,大力推进音像制品集中配送、连锁经营,努力提高正版音像制品的市场占有率。停止审批并继续压缩城乡录像放映场所。国家机关、社会团体要带头使用正版音像制品。
   (五)整顿出版物和计算机软件市场。由新闻出版总署(国家版权局)会同公安
部、信息产业部、文化部、海关总署、工商总局等部门负责指导和协调。工作重点是取缔和关闭无证照或证照不全的出版物(含光盘,下同)和计算机软件销售网点,依法查处违法违规出版、经营和侵权盗版行为,重点打击制贩非法出版物和盗版团伙,摧毁其制作、储运窝点和地下发行网络,严厉打击海上走私出版物和计算机软件活动,构成犯罪的要及时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进一步加强对出版物市场的监控,加大对城市街头和社区非法游商的治理力度,重点查缴政治性非法出版物、淫秽色情出版物、盗版出版物、盗版软件和宣扬伪科学类出版物。
  (六)整顿印刷业。由新闻出版总署会同公安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等部门负责指导和协调。工作重点是全面检查印刷企业开办条件是否具备,从事印刷经营的范围是否合法,印刷手续是否齐备,管理制度是否健全,产品质量是否符合标准,有无违法违规印刷行为等;对非法印刷大案要案多发地区要进行重点整治,坚决取缔无证照或证照不全的印刷厂点,严查制售假商标标识、假包装物的印刷厂点,严防假冒伪劣产品乔装打扮混入市场,严惩犯罪分子;调整印刷业结构,研究制定印刷企业资质条件和总量结构、布局规划,规范审批及监管程序,合理控制总量,使印刷企业低水平重复建设的状况明显改变。
  此外,还要做好文物市场秩序的整顿和规范工作,由文化部会同公安部、国家文物局等部门,重点打击盗卖和走私文物行为,依法严惩犯罪分子。

  四、加强执法,狠抓落实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采取切实措施,大力推进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工作。要健全执法机构,充实执法人员,落实执法经费。认真履行职责,严格执行文化市场监管的法律法规,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执法的衔接,坚决纠正执法不严、违法不究和以罚代刑现象。
  各主管部门要根据本通知要求,会同有关部门抓紧制定实施方案,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组织领导下,尽快开展整顿和规范文化市场秩序的专项行动。对前一阶段已经部署的整顿电子游戏经营场所、歌舞娱乐服务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工作,有关部门要继续进行全面检查,集中揭露、曝光,查处一批大案要案,并从中认真总结经验教训,研究治本的措施,防止违法违规经营活动的反弹。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从贯彻落实扛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认真抓好整顿和规范文化市场秩序的专项行动。要广泛宣传和发动群众,自觉抵御腐朽文化的侵蚀。要不断完善文化市场秩序,铲除腐朽文化赖以滋生的土壤,发展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文化。
                           国务院办公厅
                          二OO一年八月十五日

关于印发《江西省电子政务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江西省卫生厅


关于印发《江西省电子政务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赣发改高技字[2007]1334号


各设区市发展改革委、省直各部门:

为规范我省电子政务建设项目管理,实现资源共享,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国家投资体制改革决定精神和《国家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要求,我委研究制定了《江西省电子政务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该办法已经省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施行。

附件:江西省电子政务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二○○七年十月十五日

附件:

江西省电子政务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电子政务建设项目的管理,保证建设质量,实现资源共享,避免重复建设,提高投资效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电子政务建设项目指面向政务管理服务的电子政务网络及业务应用、数据库、安全保障等系统的新建、扩建、改建工程。

  第三条 全省各级政府部门及其下属各单位全部或部分使用政府资金建设的电子政务项目,适用本办法。
  使用政府资金建设的大型基建项目中包含的电子政务子项目也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省发改委负责全省电子政务项目的规划、省级或跨区域电子政务项目立项审批,组织全省重点电子政务项目的实施。各市县(区)发改委负责本区域内电子政务项目立项审批。

  第五条 电子政务建设遵循“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网络、统筹协调、资源共享、保障安全”的原则,做到规范有序推进。各地各部门要依托省政务信息网络平台开展业务应用系统建设,未经批准不得分散建设广域物理网络。

第六条 电子政务建设项目必须按照基本建设程序报批。各部门、各市县根据全省信息化发展规划,结合本部门、本地区实际,提出电子政务建设项目,由项目建设单位编制项目建议书(编制要求附后),报同级发改委。同级发改委按规定程序和审批权限对项目建议书进行审批或初审后报上级发改委审批。总投资在500万元以下的项目或国家已统一立项的全国性电子政务项目,直接报批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七条 项目建议书批准后,项目单位委托有相应资质的机构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要求附后)或建设方案,报同级发改委。同级发改委按有关规定进行审批或初审后报上级发改委审批,并将批准文件抄送相关单位。

第八条 电子政务建设项目在审批和实施过程中,遇到重大问题,由发改委和项目单位向信息化领导小组报告,请求协调解决。

第九条 电子政务建设项目实行建设单位领导负责制。项目建设单位主管领导对项目实施进度、建设质量及资金管理等工作总负责。项目建设单位应确定项目实施机构和项目责任人,并建立健全项目管理制度。

  第十条 电子政务项目实施应按照《招标投标法》和我省有关规定,通过公开招标或政府采购的方式确定承建单位和主要设备、软件和服务等,在同等条件下,优先采购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国产产品。项目承建单位应具有相应资质和能力。

  第十一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与承建单位签订电子政务建设项目合同,合同应包括建设要求、功能要求、工程标准规范,设备型号、数量、配置与价格,设备到货和安装调试时间、软件要求、工程进度要求、测试方法、验收要求、培训计划、付款方式、技术文档要求、保修和售后服务、违约责任等内容。

  第十二条 电子政务建设项目实行信息工程监理制度。监理费用须纳入电子政务建设项目预算,监理服务应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招标确定,监理单位须具有相应资质。

  第十三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批准的建设内容和规模组织实施。项目建设单位变更项目主要建设内容或调整投资概算超过百分之十的,应报发改委审核。

  第十四条 项目完工后,项目建设单位应组织监理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项目进行初步验收,初步验收合格的项目投入试运行,未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项目不得投入运行。

  第十五条 项目试运行后,项目建设单位可委托专业机构对项目进行质量和安全检测,检测通过后,项目建设单位组织项目验收,并报发改委备案,发改委会同有关部门对项目验收进行监督。面向全省跨部门的电子政务网络或应用系统,由省发改委组织相关部门对项目进行竣工验收。

  第十六条 电子政务项目建成后的运行管理实行项目建设单位负责制。项目建设单位应确定项目运行机构,制定和完善相应的管理制度,加强日常运行和维护管理,并落实运行维护费用。鼓励专业服务机构参与电子政务项目的运行和维护。

  第十七条 涉及国家秘密和国家有专门规定的电子政务建设项目,按相关规定办理。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省发改委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电子政务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建议书)
编制要求
(带*号的内容建议书不作要求)

第一章 项目概述
1、 项目名称
2、 项目建设单位及负责人、项目负责人
3、 编制单位
4、 编制依据
5、 项目建设目标、规模、内容、建设期
6、 项目总投资及资金来源
7、 经济与社会效益*
8、 相对项目建议书批复的调整情况*
9、 主要结论与建议

第二章 项目建设单位概况
1、项目建设单位与职能
2、项目实施机构与职责

第三章 项目建设的必要性
1、项目提出的背景和依据
2、业务功能、业务流程、业务量、信息量等分析与预测*
3、信息系统装备和应用现状及存在主要问题和差距
4、项目建设的意义和必要性

第四章 总体建设方案
1、建设原则和策略
2、总体目标与分期目标
3、总体建设任务与分期建设内容
4、总体设计方案

第五章 本期项目建设方案
1、本期项目建设目标、规模与内容
2、标准规范建设内容
3、信息资源规划和数据库建设方案
4、应用支撑平台和应用系统建设方案
5、数据处理和存储系统建设方案
6、终端系统建设方案
7、网络系统建设方案
8、安全系统建设方案
9、备份系统建设方案
10、运行维护系统建设方案
11、其它系统建设方案
12、主要软硬件选型原则和详细软硬件配置清单
13、机房及配套工程建设方案
14、建设方案相对项目建议书批复变更调整情况的说明*

第六章 项目招标方案*
1、招标范围*
2、招标方式*
3、招标组织形式*

第七章 环保、消防、职业安全和卫生*
1、环境影响分析*
2、环保措施及方案*
3、消防措施*
4、职业安全和卫生措施*

第八章 节能分析*
1、用能标准及节能设计规范*
2、项目能源消耗种类和数量分析*
3、项目所在地能源供应状况分析*
4、能耗指标*
5、节能措施和节能效果分析等内容*

第九章 项目组织机构和人员培训
1、领导和管理机构
2、项目实施机构
3、运行维护机构
4、技术力量和人员配置
5、人员培训方案

第十章 项目实施进度
1、项目建设期
2、实施进度计划*

第十一章 投资估算和资金来源
1、投资估算的有关说明
2、项目总投资估算
3、资金来源与落实情况
4、资金使用计划*
5、项目运行维护经费估算*

第十二章 效益与评价指标分析
1、经济效益分析
2、社会效益分析
3、项目评价指标分析*

第十三章 项目风险与风险管理*
1、风险识别和分析
2、风险对策和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