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外交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对外投资国别产业导向目录(三)》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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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外交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对外投资国别产业导向目录(三)》的通知

商务部 外交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商合发[2007]29号


商务部、外交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对外投资国别产业导向目录(三)》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商务主管部门、外事办公室、发展改革部门,各中央企业,各驻外使(领)馆:

《对外投资国别产业导向目录(一)、(二)》已分别于2004年7月和2005年10月发布,并在鼓励和引导我国企业有针对性地开展对外投资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为进一步鼓励和规范我国企业对外投资,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政策引导”和“完善对外投资服务体系”的批示精神,商务部、外交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联合制订了《对外投资国别产业导向目录(三)》,现予以发布,请参照执行。

特此通知





商 务 部

外 交 部

发展改革委

二○○七年一月三十一日

对外投资国别产业导向目录(三)
http://www.ndrc.gov.cn/zcfb/zcfbtz/2007tongzhi/W020070227622797287359.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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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海南省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海南省教育厅


关于印发《海南省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琼教职成[2004]25号


各市、县、自治县教育(教科)局,省农垦总局教育局,各中等职业学校:

为适应新时期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的需要,加强中等职业学校教育教学管理,促进我省职业教育的发展,我厅根据教育部《关于制定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的原则意见》要求,制定了《海南省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暂行规定》,现将此规定印发给你们,请各市县教育(教科)局、各中等职业学校认真执行。

各中等职业学校可按照本规定要求,结合学校实际,制定学校实施本规定的细则,并报我厅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处备案。

附件:海南省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暂行规定


海南省教育厅

二OO四年九月十三日



主题词:教育 中等职业学校 学籍管理 规定 通知
海南省教育厅办公室 2004年9月13日印发

海南省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加强和完善中等职业学校的学生管理工作,提高教育质量,规范办学行为,培养大批高素质劳动者和实用人才,依据2001年11月《教育部关于印发<关于制定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的原则意见>的通知》,制定《海南省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

第二条 本《暂行规定》所称的中等职业学校,包括各级政府以及社会力量举办的中等职业学校。

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三条 中等职业学校招生按照初中毕业生统一升学考试成绩录取学生。部分中等职业学校或部分专业可实行免试入学。往届初中毕业生、高中毕业生凭毕业证书免试入学。被录取的新生必须持录取通知书和有关证件按规定日期到校办理入学注册手续。无故逾期两周不报到注册者,可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四条 新生入学登记注册后,学校应在二个月内按照有关招生规定对其入学资格和身体条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即取得学籍,不符合者由学校按有关规定处理。学校应在三个月内将取得学籍的学生名册和不合格学生的处理意见报省教育厅备案。凡按专业大类招收的学生,新生入学后可不按专业方向注册。

第五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按规定日期到学校办理注册手续。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必须履行请假手续,否则按旷课论处。未经请假而逾期二周不注册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六条 学校应当为学生建立学籍卡。学籍卡记录学生在学校各学期的操行评语,学业成绩,奖惩,缺旷课记录,体格检查,休、复、转、退学等情况。学籍卡按班级装订成册,作为学生学籍档案,由学校保存。

第七条 学校应当为学生建立档案。学生档案应包含以下材料:考生登记表(或免试入学登记表)、每学期的期末鉴定表、学生在校期间所获的荣誉一览表、学生在校期间从事社会活动(包括学生干部工作)情况一览表、休复转学的相关证明、每学年的体格检查表、学业成绩一览表、毕业生登记表、党(团)组织相关材料等。学生毕业时将档案移交接收单位或由学生自带。

第三章 成绩考核


第八条 中等职业学校学生考核成绩包括学业成绩和操行成绩两部分。学业成绩是指按照教学计划规定的文化知识、专业知识、专业技能等考核学生的成绩;操行成绩是指对学生的思想品德、组织纪律等方面进行考察评定的成绩。考核成绩应按学期记入学生本人档案。作为升留级、评优、毕业及推荐就业的重要依据。

第九条 操行成绩包括学生的政治觉悟、思想意识、道德品质、组织纪律以及学生在学习、实践、工作、生活和劳动中的表现等。学校每学期都要对学生进行操行评定,操行评定的目的,是肯定成绩,指出缺点和不足,明确努力方向。学生的操行评定由班主任负责,包括评语和定级(按五级分制评定),报学生管理部门汇总,毕业时进行全面鉴定和总评。

第十条 学生学业成绩的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每学期和学年考试和考查的课程门数,按教学计划的规定执行。考试和考查的内容和方法,应根据教学大纲的要求和科学严格的程序拟定,以保证应有的质量。有条件的课程要积极建立试题库,实行教考分离,使考试更加科学化、规范化。考核成绩的评定,可采用百分制、五级分制(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和学分制记分评定方式。百分制、五级分制的换算关系:90——100为优秀,80——89为良好,70——79为中等,60——69为及格,59分及以下为不及格;五级分制需换算成百分制时,取中值分即优秀为95分,良好为85分,中等为75分,及格为65,不及格为30分。实行学分制的成绩60分及以上才能取得学分。

第十一条 学生取得与学校教学计划规定课程或某一课程模块相对应的学习合格证书、岗位操作证书或职业资格证书等,原则上只要这些证书的取得标准等于或高于相应课程或模块要求的,均应予以承认并允许该课程或模块免修,成绩按有效成绩证明记载;

第十二条 实习(教学实习、生产实习、毕业实习)成绩,由指导教师按照实习大纲的要求,根据学生在实习中所掌握的知识和技能情况,以及实习单位指导人员的意见综合评定。

第十三条 体育与健康教育课为必修课,不合格应重修或补考。对不同体质的学生应有不同的要求,因患有某些疾病或有生理缺陷上体育课确有困难者,经学生本人申请并持有效证明,报学校教务部门批准,可减少考查项目或改上保健课或免考。体育成绩要结合学生参加体育课学习、早操(课间操)、课外体育锻炼活动及各种体育竞赛活动等情况进行综合评定。

第十四条 学生因故不能参加考核,需事先提出申请,经批准后缓考,对无故不参加考核,或考核作弊的学生,除本门课程的成绩按不及格论处外,还应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第十五条 凡考核不及格或因请假缺考的学生,要按学校规定的时间内补考。因不及格而补考的,其补考成绩要注明“补考”字样。因患有某些疾病或有残疾的学生,经县级以上医院证明或教务部门批准,可减少考核项目或免考。

第十六条 学校应当创造条件,组织学生参加职业资格证书考核。

第四章 升级与留级


第十七条 学生在每学年学完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后,经考核(含补考)不及格门数仍有二分之一(及以上)者,应予留级,如学生本人申请,可考虑给予跟班试读,一学期后参加补考。

第十八条 学生留级后,如所学专业无后续班级,应服从学校的安排。留级超过二次的学生应令其退学。毕业班的学生不准留级。留级学生留级前考核成绩达到75分(中等)以上的课程,本人提出申请免修时,教务部门可根据该课程的具体情况予以批准。未经批准的,仍须重修。

第十九条 实行学分制的学校可不实行留级制,按学分制有关规定进行学籍管理。原则上,经补考后仍不及格的课程(含实践教学课程),应重修;学生在规定学制年限内通过自学或其他学习途径(经历)提前达到教学计划中相同或相近课程要求的,可申请免修。

第五章 休学 复学和退学


第二十条 学生因病或其它特殊原因,一学期内累计超过二个月,可准予休学或令其休学。学生休学,应由学生和家长(或监护人)提出申请,经学校批准,可准予休学,办理休学手续。学生休学期间,其学籍予以保留。学生休学,每次以一学年为期,在学期间以两次为限。

第二十一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学生,经学校批准可准予休学,并发给休学证明:

1、因病或其它特殊原因不能继续学习者;

? 2、因请假缺课超过该学期总学时的三分之一(包括理论教学、实习和生产劳动时间)者;

? 3、学生在校学习满两年或完成60%学分,年满十六周岁,本人和家长共同提出申请,经学校批准停学,实行工(或创业)学交替,分阶段完成学业者。

第二十二条 学生休学期满后,应及时向学校申请并经学校审查批准后复学,随原专业的下一年级学习或服从学校安排。因病休学的学生,在复学时,必须持县级以上医院的健康证明,并经学校复查能坚持正常学习者,方可复学。逾期不申请复学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二十三条 休学期间学生管理由家长(或其他监护人)负责,学校应与之签定协议,对学生离校期间的管理进行约定。

第二十四条 学校准予学生退学或令其退学要通知家长,并报所在教育行政部门备案。要区别不同情况,做好退学学生的工作。

第二十五条 学生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经学校批准,应办理退学手续:

1、留级、休学次数超过规定者;

2、 休学期满后不办理复学手续者

3、有正当理由,学生家长提出退学申请者;

4、因身体健康原因等不能坚持正常学习或不宜在校学习者;

5、 经学校动员,因病应休学而不休学,且在一学年内缺课超过学年总学时三分之一者;

6、 经指定医院确诊,患有精神病、癔病、癫痫、麻风等严重疾病及意外伤残不能坚持学习者;

7、 一学期旷课超过六十学时或在学期间旷课累计超过九十学时(旷课一天,按六学时或当天实有课时计)者;

9、因其它原因,经学校认定必须退学者。

第二十六条 退学不属于对学生的处分,在办理退学手续时,学校应给退学学生核发退学证明,并根据学习的年限(至少学满一年并取得相应成绩)发给肄业证书。未经学校批准擅自离校者,不发给退学证明和肄业证书。

第二十七条 退学学生的户口应迁入原户籍所在地或父母所在地。

第六章 转学和转专业


第二十八条 中等职业学校学生一般不得转学。对于个别具有正当理由需要转学的学生,应由学生和家长(或监护人)向学校申述理由,经学校审查,并征得转出和转入学校同意后,报所隶属的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备案,办理有关手续。跨市县、跨省转学的须经两市县或两省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毕业班学生转学应严格控制。中等职业学校应积极创造条件,接受本省普通高中分流的学生就读中等职业学校。

第二十九条 学生无正当理由不得转换专业。对于个别学生因特殊原因确实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其他专业继续学习的,允许其转入其他专业学习。转专业由学生本人及其家长(或其他监护人)向学校提出申请,并经学校同意后报教育部门备案。毕业班学生不得转专业。转换专业,由学校尽可能在本校内作个别调整。

第三十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予转学或转专业:

1、学生在某专业领域具有一定专长,转学或转专业更有利于其能力发挥者;

2、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校指定的医疗单位检验证明,确实不宜在原专业学习,但可在其它专业学习者;

3、学生确实有某种特殊困难,不转学或转专业则无法继续学习者;

4、艺术和体育类专业的学生经过一定的考察,学校认为不宜在原专业学习者;

5、留级或复学时,本专业无后续班级者。

第三十一条 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变化,可由学校提出调整专业,但需经所属教育行政部门核准和征得学生同意。

第七章 奖励 处分


第三十二条 学校每学年可对德、智、体、美、劳诸方面表现比较突出的学生,授予“三好学生”等荣誉称号;对各学年均被评为“三好学生”的应届毕业生,可授予“优秀毕业生”称号。对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社会工作、体育竞赛、课外活动等某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可分别授予“优秀团员”、“优秀学生干部”、“专业技术操作能手”、“学习标兵”等荣誉称号。将表彰奖励情况存入本人档案。

第三十三条 学生应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尊敬师长,勤奋好学,团结同学,讲究卫生,关心集体,爱护公物,文明礼貌,遵守社会公德。学生在学期间应做到不吸毒、不抽烟、不酗酒、不赌博、不早恋、不打架斗殴、不做其他危害自身和他人身心健康的事。凡有违反者,学校应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第三十四条 学校应建立严格的考勤制度,学生军训、早操、晚修、上课、实验、实习、设计、劳动和参加学校组织的集体活动等均应进行考勤。因故不能参加者,必须请假。凡未请假或超假者,均以旷课论处。

第三十五条 对犯有错误的学生,可视其情节轻重,给以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处分分为以下五种:(1)警告;(2)严重警告;(3)记过;(4)留校察看;(5)开除学籍。

? 第三十六条 留校察看以一年为期。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一年内有明显进步表现的,可解除其留校察看处分;经教育不改者,可开除学籍。

第三十七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学生,可给予开除学籍的处分 :

? 1、 反对党的基本路线、组织煽动闹事,扰乱社会秩序,破坏安定团结,造成严重后果者;

? 2、 触犯国家刑律,构成刑事犯罪者;

? 3、 破坏公共财产,偷窃国家、集体和个人财物,造成严重损失和严重后果者;

4、打架斗殴、行凶、赌博、偷盗等情节严重者;

5、品行恶劣、道德败坏且屡教不改者;

6、一学期旷课累计超过七十二学时或在校学习期间旷课累计超过一百零八学时(旷课一天按6学时计或实际课时计)者;

? 7、 违反校纪校规,情节严重者。

第三十八条 对犯错误的学生,要加强教育,促其改正;必须处理的,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慎重而适当,处理结论要同本人见面,允许本人申诉、申辩和保留意见。对本人的申诉,学校有责任进行复查。

第三十九条 对受处分的学生(被开除学籍的除外),有显著进步的,一学期后根据本人申请以及班委、班主任意见,可以撤销或降低其处分,对学生的处分决定应存入档案,撤销处分后,原则上应将有关材料从学生的档案中取出,存入学校的文书档案。

第四十条 对学生做出开除学籍的处分,须经校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并报告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主管业务部门备案 。

第八章 毕业与结业


第四十一条 具有学籍,思想品德合格,学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包括实习和毕业设计),经考核合格或达到规定学分的学生,准予毕业,并由学校发给经省教育行政部门验印的毕业证书。未经验印的毕业证书一律无效。

第四十二条 毕业时,经补考后不及格课程(含实践教学)未达到留级规定或在基本学习年限内未修满规定学分者,按结业处理,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结业后,可在一年内按学校规定的时间参加补考一次,补考成绩及格者,换发毕业证书;毕业前因操行总评不合格或受处分未撤销者,作结业处理,一年后经由用人单位或所在社区做出鉴定,达到合格者或可撤销处分者,换发毕业证书。凡毕业时作结业处理者,自发放结业证书时算起,超过三年未取得毕业资格的,不再换发毕业证书。实行学分制的学校按学分制的有关规定执行。

? 第四十三条 中等职业学历教育基本学制三年。实行学分制的学生可提前或推迟毕业,提前毕业一般不超过一年,推迟毕业一般不超过三年。招收高中毕业生的学制为一年或一年半,可推迟一年毕业。

? 第四十四条 学生在学期间可参加辅修专业的学习,在取得第一专业毕业资格的同时也取得第二专业有关课程的学分者,可颁发由省教育厅验印的辅修专业毕业证书;未修满学分者,可由学校颁发辅修专业的学习证明。
第四十五条 毕业证书遗失,由原毕业学校提供学生学籍和在校期间有关证明,教育行政部门可给予办理学历证明。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暂行规定》适用于学历教育的中等职业学校,适用于学年制和学分制过渡期。

第四十七条 本《暂行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以往相关规定与本规定相冲突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四十八条 各中等职业学校依据本《暂行规定》,制定本校的实施细则,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四十九条 本《暂行规定》的解释权属海南省教育厅。



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若干财务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


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若干财务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


一、关于合营企业外方资本投入前老企业所获利润的处理问题
国内老企业利用原有(或新建的)厂房、设备投资举办中外合营企业,如合营企业已被批准成立并已注册登记,在外方尚未投入资本之前,合营企业利用中方投资者投入的厂房、设备、流动资金等中方资产进行生产所获得的利润,外方在合同规定出资期限之前未投入资本的,企业利润
可暂不分配,待外方依法履行合同义务即按期投入资本后,再进行分配;超过合同规定出资期限,外方仍未投入资本的,除依照我国有关法律追究违约方法律责任外,企业利润全部归中方所有,中方所得利润按原中方投资者的经济性质和财务体制缴纳税金和利润。
对于中方为合营企业垫付资金或借出资金给合营企业用于生产经营的,合营企业须向中方支付合理的利息。
二、关于企业能否预提汇兑差准备金问题
外商投资企业在生产经营中因外汇调剂所发生的汇兑损益,仍按1987年12月31日财政部发布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外币业务会计处理的补充规定》及有关规定办理,企业不得从成本(费用)中预提汇兑差(调剂价与银行牌价之差)准备金。
三、关于中方投资者承担合营前上交外汇任务时汇兑损失的处理问题
对于地方政府要求继续承担外汇上交任务的中方投资者,若中方从合营、合作企业分得的外汇不足,需用人民币兑换外汇完成上交任务的,兑换外汇所发生的汇兑净损失(即汇兑损失扣除汇兑收益后的净值),可在中方投资者税前利润中扣除,但实行承包经营责任制的企业,不能因此
调整承包基数。
四、关于企业实现利润能否用来补充投资者未缴足资本问题
中外合营双方应按合同规定及时缴足注册资本。对于虽然企业已经正式投产,但未按合同规定缴足资本的企业所取得的利润,不能用于补缴投资者未缴足的资本,中外双方应认缴的注册资本,必须由投资者投入。
五、关于是否可以不提住房补助基金问题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外商投资企业提取的中方职工住房补助金现留给企业用于解决补贴购建职工住房,不再上交财政。企业在通过自购自建等方式自行解决好中方职工住房的前提下,经当地财政部门批准,根据企业发展需要可不再提取或少提取中方职工住房补助基金,并相应减少企业
成本费用。如中方职工所住为国家公房,外商投资企业仍应提取中方职工住房补助金,上缴当地财政部门。
六、关于收受和支付佣金、回扣的处理问题
外商投资企业在经营活动中按规定可以收受的佣金,应当作为企业收入登记入帐,支付的佣金,应相应增加有关费用;企业按规定收受的回扣,应相应冲减有关费用,支付的回扣应相应冲减销售收入。上述企业收受的佣金、回扣,不得作为个人收入。对于在购销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
人员可另外给予奖励。企业进行上述帐务处理时,须持有收受或支付佣金、回扣单位正式出具的财务会计凭证。对于以其它名目支付的“好处费”“帐外价格”等形成的白条子,一律不能从成本费用中列支。
七、关于中外合营企业与国内企业联营、分出利润如何进行财务处理问题
中外合营企业与国内企业联营时,应按所开办企业的性质确定利润分配。如新办企业外资股权比例在25%以上,并按规定办理新的合营企业审批手续,则视为中外合营企业,按中外合营企业所得税法纳税、分利。如新办企业外方投资比例低于25%,则按国内联营企业办法办理,先
分利,后分别缴纳所得税。中外合营企业分得的利润列入合营企业利润总额,按规定纳税;国内企业分得利润按国内联营企业有关规定执行。
八、关于合作企业支付中方合作者劳务费的如何上缴国家物价补贴问题
合作企业付给中方合作者中方职工的劳务费中已经包含国家对中方职工物价等项补贴的,其应上缴的国家补贴部分由中方合作者上缴。劳务费中未包含上述补贴的,由合作企业缴纳。属于产品出口企业和先进技术企业的合作企业,按国家有关规定可免缴补贴。
九、关于合营前老厂退休职工的退休费如何列支问题
合营企业所负担的合营前老厂职工的退休费,目前仍按合营合同、协议规定处理。对于合营合同中规定合营前老厂退休职工的退休费由合营企业从营业外支出中列支的,在国家对此作出具体规定之前,可仍按合同、协议规定处理。
十、关于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是否提取“三项基金”问题
合作经营企业在国家对此问题做出明确规定之前,可参照合营企业做法,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三项基金”。基金的提取比例、用途及有关问题均参照合营企业处理。



1990年7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