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豫北黄河故道湿地鸟类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总体规划审核意见的复函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3 20:11:35   浏览:907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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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豫北黄河故道湿地鸟类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总体规划审核意见的复函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环函[2000]434号




关于豫北黄河故道湿地鸟类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总体规划审核意见的复函

河南省环境保护局:

经审查,我局原则同意《豫北黄河故道湿地鸟类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总体规划》(以下简称《总体规划》)。现函复如下:

一、同意《总体规划》提出的规划原则和规划目标。豫北黄河故道湿地鸟类保护区是我国中原地区重要的水禽栖息越冬地,也是南北候鸟迁徙的重要停歇地,在湿地生物多样性保护方面具有非常重要的价值,必须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加强自然保护区的建设和管理,充分发挥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示范功能。

二、同意《总体规划》确定的保护区总面积为2.478万公顷;同意保护区的功能区划,即核心区面积3100公顷,缓冲区面积1.423万公顷,实验区面积7450公顷,并在环实验区外设置5000公顷的外围保护带。

三、同意《总体规划》提出的资源保护和管理规划。要妥善解决保护区与周围地区的关系,并尽快解决保护区对核心区土地的使用权问题。

四、同意《总体规划》提出的资源可持续开发利用规划。应利用保护区的资源和环境优势,在实验区及外围地带,发展绿色食品生产或水产养殖,开展生态旅游。所开发项目必须控制在一定规模和进行科学论证,防止对原有的生态系统造成不利影响。

五、原则同意《总体规划》提出的基础设施建设规划。有关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要与当地景观相协调,并应与其它规划建设项目统筹安排、压缩规模,减少不必要的建设和投入。

请你局按上述审核意见,对《总体规划》做进一步修改完善后,报请河南省人民政府审批。

特此函复。

二〇〇〇年十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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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供港澳鲜活冷冻商品出口经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关于印发《供港澳鲜活冷冻商品出口经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1996年4月24日,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局),驻广州深圳特办,华润、粤海(集团)公司,南光、南粤(集团)公司,中国粮油食品进出口总公司:
为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改进我供港澳鲜活冷冻商品的出口经营体制,进一步做好对港澳鲜活冷冻商品的供应工作,现将经1995年全国供港澳鲜活冷冻商品工作会议讨论并修改的《供港澳鲜活冷冻商品出口经营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报部(贸管司)。

附件:供港澳鲜活冷冻商品出口经营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适应逐步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改进供港澳鲜活冷冻商品的出口经营体制,根据外经贸部《关于供应港澳鲜活冷冻商品主动配额暂行管理规定》,结合目前外贸经营体制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供港澳鲜活冷冻商品出口经营企业主要为有供港澳鲜活冷冻商品出口实绩的粮油(食品)进出口公司,在保持基本稳定和相对集中的同时,对已获得外贸经营权的原粮油(食品)进出口公司的供货企业或其它有外贸经营权的国有企业,经外经贸部批准,可承担部分对港澳鲜活
冷冻商品的出口任务。
第三条 各地外经贸主管部门负责对申请经营供港澳鲜活冷冻商品的企业的初审工作,并提出建议报外经贸部审批。对已能完成供港澳出口任务的地区,外经贸部原则上不批准增加新的经营企业。
第四条 具备以下条件的有外贸经营权的国有企业可申请经营供港澳鲜活冷冻商品:
一、具有稳定的货源基地而且其产品质量符合供港澳鲜活冷冻商品的品质规格标准。
二、具有便利的铁路或公路运输条件和鲜活冷冻商品运输管理经验。
三、具备一定的对外贸易经营能力和综合运筹能力,年出口规模达到400万美元以上或单项供港澳鲜活冷冻商品供货实绩在100万美元以上。
第五条 外经贸部除按上述第四条的条件进行审核外,在审批增加新的经营企业时,还应考虑以下因素:
一、对原属粮油(食品)进出口公司的供货企业,审查其长期以来在完成供港澳鲜活冷冻商品任务中所发挥的作用,重点考虑货源、质量、运输管理和经营管理的情况。
二、对国内供货好、我货在港澳市场占有率高、市场需求已基本满足的商品,一般不批准增加新的经营企业。
三、对一些我出口数量少、市场占有率低、配额完成情况差的商品,适当增加或调整出口经营企业。
四、当某些商品港澳市场需求增加,而现有的出口经营企业不能完成任务的,或因国内供货不足造成港澳市场可能出现缺供现象时,适当安排部分出口企业从事试销或经营该类商品对港澳出口业务。
第六条 外经贸部在接到各地申请报告后,一般在1个月内给予正式批复。经批准新增的承担供港澳鲜活冷冻商品出口任务的企业,要严格按外经贸部批准的范围经营鲜活冷冻商品的出口业务。
第七条 因各地外贸经营体制的变化,需对本地区供港澳鲜活冷冻商品经营企业作重大变动时,有关地方的外经贸主管部门须将方案报外经贸部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八条 经批准增加新的经营企业,外经贸部原则上不给该地方增加鲜活冷冻商品出口配额总量,新增企业所需出口配额由地方外经贸主管部门在已下达的配额总量内自行平衡解决。
第九条 各地外经贸主管部门在安排本地区出口企业的配额时,原则上应向有稳定的货源基地、商品质量好、卖价高的企业倾斜,要考虑规模化经营,避免配额分配过于分散,同时,将配额的分配情况及时报外经贸部和部驻广州特派员办事处备案。
第十条 各地外经贸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本地区鲜活冷冻商品出口经营企业的管理工作,要根据部驻广州特办的月度配额安排,组织协调好有关企业的出口工作,确保本地区、本单位供港澳鲜活冷冻商品任务的完成,做到“优质、适量、均衡、应时”。
第十一条 供港澳鲜活冷冻商品的各出口经营企业应自觉服从各有关管理部门的管理,其所经营的商品必须统一委托港澳有关代理机构代理。
第十二条 外经贸部负责定期检查各地、各单位对港澳鲜活冷冻商品的供应工作,并视检查结果对经营企业进行调整。对不能及时完成供港澳出口任务、配额完成率低的经营企业,外经贸部将扣减其出口配额或减少其出口经营商品;对供货质量差、违反有关管理规定、扰乱港澳市场出
口秩序的企业,外经贸部将取消其对港澳出口鲜活冷冻商品的出口经营资格。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由外经贸部负责解释。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印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2004年“扫黄”“打非”行动方案》的通知

国家工商管理总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关于印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2004年“扫黄”“打非”行动方案》的通知

工商公题[2004]第1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按照第十六次全国“扫黄”“打非”电视电话会议的部署和2004全“扫黄”“打非”行动方案的要求,结合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职责,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制定了《工商行政管理机关2004年“扫黄”“打非”行动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四年二月四日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2004年“扫黄”“打非”行动方案

为贯彻落第十六次全国“扫黄”“打非”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充分发挥工商行政管理的职能作用,深入持久地开展“扫黄”“打非”工作,现制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2004年“扫黄”“打非”行动方案。

一、指导思想

2004年“扫黄”“打非”工作要高举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伟大旗帜,全面贯彻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坚持“标本兼治,重在治本”的工作方针,继续加大工商行政管理执法力度,深入开展集中行动和专项整治,切实加强日常监管,保护知识产权,保护民族创新精神,营造良好的文化环境。

二、工作重点和主要任务

2004年“扫黄”“打非”工作的重点:

坚决封堵和查缴政治性非法出版物及”法轮功“等邪教组织宣传品;坚决取缔利用境外注册刊号在境内非法出版发行报刊活动;坚决扫除淫秽色情情出版物;坚决打击侵权盗版活动,全面查缴盗版教材和教学辅导读物;坚决遏制光盘走么贩私势头,深挖地下非法光盘生产线,严格规范己注册光盘复制企业的经营行为。

2004年”扫黄“”打非“工作的主要任务:

(一)清理整顿出版物市场

要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对出版物市场进行反复清查,坚决收缴各类非法出版物。要确定重点品种、重点地区、重点部位、重点行为,严查六类违法行为,进一步净化出版物市场。

重点查缴的品种:政治性非法出版物,特别是传播政治谣言、制造思想混乱、破坏社会稳定以及传播”法轮功“等邪教、煽动民族分裂的出版物;淫秽色情出版物,特别是淫秽光盘和以青少年学生为读者对象的有害卡通画册及淫秽”口袋本“图书;非法报刊,特别是利用境外注册刊号在境内非法出版、印刷、发行的期刊;盗版出版物,特别是盗版教材和教学辅导读物、盗版工具书、盗版著名书刊和影视作品等。其中,查缴政治性非法出版物是市场清查工作的重中之重。

清理整顿的重点地区:一是沿海、沿江、沿边地区;二是大中城市;三是城乡结合部。

各大中城市繁华地区,风景旅游区,外籍人士集中居住区,书报刊批发市场及摊点,机场、车站等人员流动较大的场所是市场清查的重点部位。

清理整顿的重点行业:一是印刷、复制行业;二是图书、报刊销售行业;三是音像制品销售行业。

重点查处以下六类违法行为:一是无照、超范围经营的印刷、复制厂点、互联网服务营业场所及书店、报刊摊点的非法经营行为;二是印制、销售政治性非法出版物的行为;三是印制、销售淫秽色情出版物的行为;四是贩卖走么盗版光盘的行为;五是印制、销售盗版教材教辅读物的行为;六是委运和承运非法出版物的行为。各地要扎实工作,不走过场,切实解决重点地区、重行业的突出问题。

(二)查处大要案件

在总结以往查办案件成功经验的基础上,进一步健全查办大案要案的工作机制。要把查处大案要案作为得要突破口若悬河,加大对非法出版物的查处力度。充分发挥”12315“消费者申诉举报网络功能,发现线索,拓宽案源,严查彻究,打掉从事走么贩私、制作、印刷、复制、批销非法出版活动的犯罪团伙,端掉制作储运窝点,摧毁地下发行网络,铲除严重破坏出版物市场秩序的根源。各地对重大案件的查处要加强协调,对跨地区案件的查办要密切配合。对重大案件及其查办情况,要及时上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三)建立对印刷、复制企业的长效监管机制

要严格印刷、复制企业的市场准入,依法规范印刷、复制企业的经营行为,严禁承印、承制政治性非法出版物。要坚决取缔无照经营的印民刷厂点,整顿和规范印刷、复制市场秩序,对违法违规的要依法从严查处。沿海地区和其他印刷、复制企业集中地区是监管的重点地区。

逐步建立印刷、复制企业不良行为记录管理系统。将印刷、复制企业的违法行为载入记录管理系统,对其不良行为进行警示,并上网公未,不断完善对印刷、复制企业管理的长效机制,有效地构筑企业信誉平台。

三、工作步骤和时间安排

2004年”扫黄“”打非“工作主要分为三个阶段开展集中行动。

第一阶段:2月1日至3月31日,全面清查出版物市场,重点查缴政治性非法出版物和”法轮功“等邪教组织宣传品,开展打击光盘走私贩私专项斗争,为“两会”召开营造良好的文化氛围。同时,对印刷企业印制教材、教学辅导读物情况进行检查。

第二阶段:5月1日至6月30日,重点开展对淫秽色情出版物,特别是淫秽光盘和以青少年学生为读者对象的有害卡通画册及淫秽“口袋本”图书的专项治理。同时,对光盘复制企业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三阶段:8月1日至9月30日,重点开展对盗版教材、教学辅导读物的专项治理,坚决打击盗版教材、教学辅导读物的专项治理,坚决打击盗版教材、教学辅导读物非法出版物活动,严厉查处印刷、销售、购买盗版教材及教学辅导读物的单位和责任人。

四、工作要求

2004年“扫黄”“打非”工作的总体要求是:坚持用“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统领“扫黄”“打非”工作,用发展的眼光来研究“扫黄”“打非”工作,以改革的精神来推动“扫黄”“打非”工作,务必在净化出版物市场上取得明显的阶段性进展。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主动与当“扫黄”“打非”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新闻出版、公安、文化等部门取得联系,加强情报信息交流。各地要进一步明确责任,层层落实工作责任制及责任追究制,要结合本地实际,围绕“三个阶段”的工作重点,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精心组织,周密部署,狠抓落实。

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将每一阶段集中行动的进展情况和大要案件查处情况,及时报送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公平交易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