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安庆市引荐外来投资项目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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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安庆市引荐外来投资项目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安庆市人民政府


宜政发〔2001〕19号



关于印发《安庆市引荐外来投资项目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安庆市引荐外来投资项目奖励暂行办法》已经市委第九次常委会议、市政府2001年3月29日第四次市长办公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安庆市人民政府
二○○一年六月七日

安庆市引荐外来投资项目奖励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调动全社会各界人士招商引资的积极性,吸引更多的客商来安庆投资兴业,加快我市经济发展,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凡国内外个人或组织(以下统称“引荐人”),引荐我市以外的客商来安庆投资并获得成功的,经认定,一律给予一次性奖励。
第三条安庆市外商投资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市投资中心”)作为市政府批准成立的对外来投资客商咨询服务机构,负责通过设立的全市招商项目(企业)等信息库和“中国安庆”招商网,向境内外引荐人提供安庆对外招商信息;同时还将根据本引资奖励办法,代表我市同国内外有关中介组织或个人签约,建立招商代理等合作关系。
第四条引荐人必须真实提供外来客商明确的直接投资意向,并积极协助各方接洽,促使外来投资项目获得成功。
引荐外来投资项目成功的标准:
(一)在工商部门依法登记注册。
(二)外来资金按法定有效的合同(协议),如期履约出资到位,并随附相应有效中介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
(三)外来投资项目形象进展必须达到下列具体要求:
1.工业项目正式投产;
2.城市基础设施项目,按规划完成首期工程并投入运营;
3.其它第三产业项目,全部建成开业;
4.农业综合性项目投入运营。
第五条奖励标准。
(一)对新引荐的外资项目,按外来注册资金实际到位部分的5‰计奖;对新引荐的内资项目,按引进内资中资本金或固定资产投入部分的5‰计奖;房地产项目按引进资金的1‰计奖。
(二)对新引荐的重大外来投资项目(外资1000万美元、内资1亿元人民币以上),将依据省有关规定,本着“一事一议”的原则,另行具体确定引资奖励标准。
第六条奖励程序。
(一)引荐项目初始,由引荐人在市投资中心领取并按要求填写《引荐外来投资项目登记表》,涉及多个引荐人的应协商确定一名主要引荐人,同时随附相关客商出具的有效证明材料,交市投资中心存档。
(二)对引荐成功的项目,由市投资中心依据《引荐外来投资项目登记表》,确认引荐人的资格,具体对其引荐项目资料和项目形象进度进行审查并相应核定奖励标准上报。市计委会同财政等有关部门组成的审核委员会,对上报引荐的外来投资项目情况进行全面复核,经市招商引资领导小组审定后由市政府批准。
(三)经市政府批准奖励的引荐人,在《安庆日报》上公示名单和引荐的外来投资项目,十五天内无异议的实施奖励。
凡安庆经济技术开发区引荐的外来投资项目,各县(市)、区引荐的一般外来投资项目(外资100万美元、内资1000万元人民币以下),按照以上程序,原则上均在当地有关部门直接进行办理。
第七条奖励资金。
本着谁收益谁奖励的原则,奖励资金按财政分级负担的办法负责筹措兑现,具体政策将另行研究制定。
引荐人的奖金,内资直接以人民币支付,外资按市政府批准奖励当日的国家外汇牌价折算人民币支付。
第八条引资企业奖励。
凡本市企业和项目单位,通过自身业务渠道,直接引进外来投资的,可参照本办法标准及程序,对企业领导班子或有功人员给予奖励。奖金原则上由企业自行筹措。
第九条本办法不适用于与履行职务有关的国家工作人员,但经确认系通过境外亲朋友好关系引资成功的,也可享受本办法奖励。
第十条本办法由安庆市招商引资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并根据执行情况,另行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市级其它有关规定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安庆经济技术开发区及县(市)、区可参照本办法,另行制定相应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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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稽查业务公开制度(试行)》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稽查业务公开制度(试行)》的通知
国税发[2000]163号

2000-09-22国家税务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文明办税“八公开”的规定,现将《税务稽查业务公开制度(试行)》印发给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执行时要注意以下事项:
一、实行税务稽查业务公开(以下简称稽务公开),将执法办案活动直接置于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的广泛监督之下,进一步增强稽查工作透明度,是税务机关正确履行征管职责,依法稽查,公正执法,文明办案的重要保障。各级税务机关务必予以足够重视,以对稽查工作高度负责的态
度,充分认识实行稽务公开的重要意义,把稽务公开作为推进与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重要内容,结合稽查工作实际,研究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二、在稽查执法办案中,涉及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和税务机关的操作规程、工作规则、纪律规范以及监督措施,除了法律、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规定不能公开的事项外,都要予以公开。既要公开执法办案的实体规定,又要公开执法办案的程序规定。已经公布的各种制度要不折不扣地执
行,绝不允许搞形式主义。要在稽务公开中落实群众监督,虚心听取各方面意见和建议,不断改进工作作风和工作方法。对当事人提出的问题,要耐心解释,不得采取冷漠、生硬、蛮横、推诿等态度。对群众反映税务机关和稽查人员违法违纪问题,要认真查处,坚决纠正。
三、以稽务公开促进队伍建设和廉政建设,促进稽查人员的法制观念和责任意识。要将执行稽务公开纳入对稽查人员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的考评、考核内容,定期进行检查评比,对落实得力、成绩显著的给予表彰奖励。要强化各项管理措施,完善内外监督制约机制,不断提高执法效率
和办案能力。
四、稽务公开既是办税公开的深化,又是执法机制的改革,各地要大胆探索,积极实践,及时总结与推广好做法、好经验,研究解决实际问题,加快稽查工作规范化步伐,促进稽查各项工作的健康发展。

税务稽查业务公开制度(试行)
第一条 为了自觉接受社会监督,保证税务稽查执法严明公正,保障纳税人及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利,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在税务稽查执法办案中,除法律、行政法规、行政规章规定不能公开或者需要保密的事项外,都要予以公开。公开的主要内容:
(一)税务稽查执法的范围、职权、依据、程序;
(二)受理举报、控告、申诉和行政复议、国家赔偿等制度规范;
(三)被查对象的法定权利和义务;
(四)税务机关及其稽查人员的执法规范和纪律规范,对税务机关及其稽查人员违法违纪行为进行举报、控告的途径和方法;
(五)其他应予公开的事项。
第三条 税务稽查业务公开应根据实际条件选择以下或者其他适当形式和方法:
(一)在税务机关对外办公场所设置公示栏或者制作挂图、印发小册子等形式,有条件的可以在对外办公场所设置电脑触摸屏。
(二)通过报刊、电台、电视等新闻媒体宣传报道。
(三)利用税法宣传活动宣传。
(四)借助现代化信息传播手段,如建立电话查询服务、信息台、咨询台和网址,供群众查阅、咨询。
(五)设置举报电话及自动受理系统并告知有关事项。
(六)通过接待群众来访,向来访者讲明与来访事项有关的规定;在接受举报者当面举报的时候,工作人员应当将举报须知有关内容告知举报者。
(七)稽查人员执行公务时告知当事人有关权利和义务。
(八)税务处理(包括处罚)结果均可公开;案件税务处理结果应当按照规定公告。
(九)对具有较大社会影响、公众关注的大案要案,在调查终结或者处理完毕后,适时予以报道。
第四条 稽查人员在公务活动中要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制度履行告知义务。除有规定必须书面告知外,可以口头告知。告知事项主要有:
(一)实施检查时,除了按照规定向被查对象出示《税务稽查任务通知书》和《税务检查证》外,还要有侧重地向被查对象告知《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二条至第三十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税收
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七条至第六十条的相关内容。
(二)实施税收保全措施时,要有侧重地向当事人告知《税收征管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和《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至第四十八条的相关内容。
(三)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二条规定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听证等权利。
(四)作出税务处理决定,必须告知《税收征管法》第五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的相关内容。
第五条 对稽查人员严重违反规定、不履行告知义务而影响当事人行使其法定权利的,当事人可向税务机关纪检、监察机构举报或者控告,纪检、监察机构应当认真查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违法违纪责任,并尽快回复查处情况,不得置之不理或者敷衍塞责。对举报者和控告者,稽查
人员不得刁难、报复。
第六条 各级税务机关要将稽查人员在公务活动中是否正确履行告知义务,纳入对稽查人员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的考评、考核内容,定期检查、评比税务稽查业务公开的执行情况,对成绩显著的要予以表彰奖励。
第七条 本制度自2001年1月1日起执行。



2000年9月22日

关于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实行结构比例管理的通知

人事部


关于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实行结构比例管理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人事劳动)厅(局)、职改办,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机构人事(干部)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批准的人事部“三定”方案关于“不再下达专业技术职务岗位年度指标”的精神,进一步做好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和管理工作,加强专业技术职务的宏观管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国务院有关部门人事干部部门要根据实际情况,在总结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经验的基础上,本着精简、高效、配置合理的原则,制定本地区、本部门不同类型、不同层次事业单位的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和最高职务档次设置原则,研究制定对专业技术职务实行总量控制的办法。
  二、事业单位依据其上级人事(职改)部门确定的结构比例和最高职务档次设置原则,结合本单位专业技术工作需要和人员编制情况,制定本单位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方案,属地方的,报政府人事(职改)部门审批,属中央部门的,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对于现已超过核定结构比例的,应通过自然减员、调出、低聘或解聘的办法,逐步达到规定的结构比例。尚未达到结构比例的,要严格控制聘任数量,逐年逐步到位。
  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要在每年每一季度将上一年度专业技术职务总量(包括高、中、初级职务分类数和总数)的增减情况以及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情况报我部备案。
  如所属事业单位确因事业发展、人员变化及其它原因,需要国家给予增补增岗数额的,可由各地各部门人事(职改)部门提出申请,经我部审批后专项下达。

人事部
一九九九年六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