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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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新闻出版总署


关于加强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近年来,我国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发展较快,对丰富广告形式、繁荣广告市场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经营、发布活动中也存在一些问题,主要是:有的单位和个人未经许可非法发布经营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有的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与期刊出版物的形式特征相混淆,有的在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发布非广告信息等。这些行为,扰乱广告市场秩序和出版管理秩序,必须加以整顿和规范。为加强对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经营、发布活动的监督管理,打击利用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从事非法出版活动的行为,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加大对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的监管力度
(一)严把准入关。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企业,不得核发《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登记证》;对未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经营、发布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以及将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转让他人发布经营的违法行为,应当依照《印刷品广告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查处。
(二)加强监督管理。对形式和内容违法的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依照《广告法》、《印刷品广告管理办法》等广告管理法律法规规定予以查处。
(三)对涉嫌利用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从事非法出版活动的,直接移送同级新闻出版行政机关处理。
二、新闻出版行政机关要依法查处利用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从事非法出版活动的行为
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有以下情形之一并经新闻出版行政机关鉴定属非法出版物的,依照出版管理法律法规规定查处:
(一)含有新闻报道、新闻评论、社会批评、散文、小说、报告文学等内容的;
(二)具有图书、期刊、报纸等出版物特征的;
(三)新闻出版部门认为涉嫌非法出版活动的。
三、建立协作机制,切实履行职责,促进监管到位
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监督管理工作政治性和政策性强,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新闻出版行政机关要增强政治意识和责任意识,充分认识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监管工作的重要性和特殊性,加强案件移送、协查、情况通报工作,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切实履行监管职责。
(一)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于具有本通知“二”所列情形之一的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应当及时移送新闻出版行政机关依法查处。
(二)新闻出版行政机关对在查办案件工作中发现的不属于非法出版行为或者广告内容涉嫌违法的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应当及时移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三)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新闻出版管理机关移送的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的案件,应当依法查处;对广告内容违法情节严重的,应当依照《广告法》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一条规定停止违法行为人的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业务,缴销《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登记证》。
(四)对利用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从事非法出版活动的案件,新闻出版管理机关应当在查处后一个月内将违法行为人的违法事实、处理结果抄告该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的登记机关。
(五)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新闻出版管理机关在执行本通知工作中对具体案件管辖意见不一致的,分别报请上级机关研究确定。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新闻出版总署
二○○七年二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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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贯彻执行草原法的决议

内蒙古自治区人大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贯彻执行草原法的决议
内蒙古自治区人大


内蒙古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

决议
自治区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听取并审议了自治区草原执法检查领导小组《关于开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和<内蒙古自治区草原管理条例>执法检查情况的报告》。会议同意这个报告,认为草原法和自治区草原管理条例颁布十多年来,各级人民政府在贯彻实施方面,做
了大量工作,取得了一定成绩,但目前突出的问题是违法开垦草原、毁草、毁林和草原建设投入少、力度小等情况较为严重,致使草原植被受到破坏,可利用草场面积逐年减少,草原退化、沙化和自然生态恶化逐年加剧,如不引起高度重视,将会影响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为进一步依法
强化对草原的管理和建设,特作如下决议:
一、各级人民政府要从全局和长远的战略高度充分认识依法保护、管理、建设和合理利用草原的特殊重要性。草原是我区宝贵的自然资源和重要的生产资料,是发展畜牧业和牧区人民赖以生存的物质基础,是国家自然生态的屏障。各级人民政府要从实现畜牧业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维护民族团结和边疆稳定的大局出发,正确处理经济建设和保护草原关系,切实履行依法保护、管理、建设和合理利用草原的职责。要建立明确的领导任期目标责任制,把对草原的保护、管理、建设和合理利用做为考核干部工作实绩的重要内容之一,坚决防止和纠正一切违法开垦草原和以
牺牲草原资源为代价换取暂时经济利益的做法,采取有效措施,遏制草原急遽退化的趋势,使草原建设步入良性发展轨道。要进一步加强对草原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使各级干部群众学法、懂法、守法、执法,逐步形成保护草原有责,建设草原有功,使用草原有偿,破坏草原有罪的社会
氛围。自治区人民政府应当在全区范围内开展一次草原普查工作,以便做到统一规划,依法保护,合理利用。
二、认真抓好落实草原所有权、使用权和承包责任制工作。各地要认真贯彻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落实完善草原“双权一制”的规定》,加强领导,逐级负责,进一步做好草原的确权发证工作,使草原使用权尽快全面落实到户,充分调动广大牧民保护、管理、建设和合理利用草
原,发展畜牧业的积极性。要积极推行草原有偿承包使用制度,草原有偿承包费的使用必须坚持“取之于草,用之于草”的原则,不得挪作它用。
三、依法管理草原,严格审批制度。各级人民政府必须按照草原法关于“严格保护草原植被,禁止开垦和破坏”的规定办事,要象保护耕地一样保护草原,不得擅自违法批准开垦草原,不得将草原做为荒地进行开垦。国家建设需征用草原的,要征得畜牧业主管部门同意,报自治区人民
政府批准,并依法办理审批手续。在草原上开发矿产资源时,要落实相应保护措施。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畜牧业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草原执法机构,加强执法队伍建设,全力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管理草原的各项工作,坚决打击一切违法开垦和破坏草原的行为。今后凡有违法批准开垦草原和擅自
开垦草原的,一经发现,要依法追究所在地方政府、部门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四、加大草原执法力度,狠抓破坏草原的典型案件的查处。对草原执法检查中发现的违法问题,各级人民政府及其主管部门要分类排队,逐一查处,典型案件要公开曝光。对违法批准开垦草原的,一律限期退耕还牧,恢复植被。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要加大对草原法执法监督的力度,加
强对个案查处的跟踪监督,定期听取和审议政府关于保护草原、建设草原情况的报告。要充分发动牧民群众,强化群众性的监督。各级公检法部门要及时审理各类草原违法案件,对违法行为要坚决予以制裁。各级人民政府每年都要对草原法的执法情况进行检查,并向同级人大常委会报告。


五、加大投入,实施科技兴草,加快草原建设。在以牧民投入为主的前提下,逐步增加国家和地方对草原的投入,并建立多方面投入机制。要立草为业,强化以水利为中心的草牧场基础设施建设,种树、种草、种灌木,防沙治沙,改善畜牧业生产条件,不断提高畜牧业的综合生产能力
。要进一步加强草原科学研究和草业适用技术的推广普及工作,促进畜牧业增长方式的转变,走“增草增畜、提高质量、提高效益”的路子,实现畜牧业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六、加快草原法律、法规的配套建设。当前,草原法律、法规的配套建设同依法管理保护草原的需要有很大差距。自治区人民政府要根据草原管理条例的授权,尽快制定《内蒙古自治区草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要抓紧制定自治区草牧场有偿承包使用办法、基本草牧场保护办法和违反
草原法规处罚办法等法规、规章。通过法律、法规的配套建设,使草原管理工作尽快全面纳入法制化轨道。各地各部门必须维护国家法律的统一,所制定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绝不能与国家和自治区草原法律、法规相抵触。要坚决杜绝和纠正各自为政,各行其是的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



1997年5月31日

汕头市人民政府印发汕头市政务公开考核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汕头市人民政府


汕头市人民政府印发汕头市政务公开考核办法的通知
汕府〔2002〕204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汕头市政务公开考核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第7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
汕头市人民政府  
二○○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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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政务公开考核办法

  第一条 根据省、市关于在县级以上政权机关全面推行政务公开制度的意见和《汕头市县级以上政权机关政务公开实施方案》精神,为加强对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以及具有社会管理、服务职能的单位政务公开情况的考核工作,完善政务公开的内容和形式,进一步改进机关作风、提高行政效能,推动县级以上政权机关政务公开工作的全面开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组成部门、直属机构、办事机构和其他依法行使行政管理职能的机构的政务公开工作。中央、省驻汕行政机关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 市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市政务公开考核工作的组织领导,并负责对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政务公开工作的考核,市政务公开办公室和市政务公开监督小组负责具体实施。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属下具有社会管理、服务职能的单位的政务公开考核工作,由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组织实施,并将考核结果报市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
  第四条 政务公开考核的结果,是评定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和市政府工作部门、有关单位及其领导人员工作政绩、实施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五条 政务公开的考核必须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六条 政务公开考核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政务公开组织领导情况。包括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和有关单位按规定开展政务公开的组织协调、综合指导、检查监督、考核评比以及领导责任制的落实、政务公开各项制度建立健全情况。
  (二)各区县(市)人民政府行政管理、经济管理活动对外公开的事项落实情况。主要包括:(1)经济社会发展战略、发展计划、工作目标及完成情况;(2)本级政府事关全局的重大决策过程以及出台的政策;(3)本级财政年度预决算及执行情况;(4)重要专项经费的分配、使用和重要物资招投标采购情况;(5)重大基本建设项目及其招投标情况;(6)政府投资建设的公益事业情况;(7)行政审批项目、程序的执行情况;(8)政府向社会承诺为群众办实事的事项及完成情况;(9)直接影响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权益的行政执法事项;(10)当地重大突发事件的处理情况等。
  (三)市政府工作部门、有关单位对外公开的事项落实情况。主要包括:(1)办事职责。包括部门职责、内设机构职责、部门领导分工和办事人员职责;(2)办事依据。即所遵循的法律、法规、政策、决议、决定、指标和需要收费项目的收费标准等;(3)办事条件。即办事对象所应具备的基本条件及必备的文书资料;(4)办事程序。即办事的过程、顺序等;(5)办事时限。即办理某一事项所需的最长时间承诺;(6)办事结果。即办理某一事项的最后结果,应达到的标准和对违章、违规行为的处置结果;(7)办事纪律。即在办事的过程中必须遵循的纪律规定和违章、违纪处罚办法等;(8)监督投诉。包括监督机构、监督制度、监督渠道等。
  (四)市政府工作部门、有关单位内部公开的事项落实情况。主要包括:(1)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情况;(2)机关内部财务收支情况;(3)干部人事管理情况;(4)干部职工收入分配、福利待遇情况;(5)干部职工关心的其他重要事项。
  (五)政务公开的形式。是否从实际出发,采取多种形式和层次进行公开。
  (六)政务公开的效果。主要是考核通过政务公开,是否体现以下效果:机关作风明显改善,行政效能明显提高;没有被群众投诉或投诉次数明显下降,群众上访和越级上访次数明显下降,没有因政务工作透明度不高而引起上访现象;机关工作人员没有出现严重的行政过错。
  (七)市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规定的其它考核内容。
  第七条 政务公开考核的基本标准。
  (一)组织机构健全,领导责任明确,公开范围全面,重点突出;公开内容齐全,明确具体;公开形式完备,实用有效;监督保障制度完善,公开效果显著。
  (二)方便基层、方便群众,工作效率得到提高;强化对权力运行的制约监督,消极腐败现象得到有效遏制;严格依法管理、审批、征收税(费)、行政处罚等,依法行政水平得到提高。
  第八条 考核验收采取计分制的量化考核办法,政务公开考核的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4个等次,满分为100分。
优秀:积极执行政务公开的各项规定,重点突出,措施得力,成绩显著,社会反映好,群众满意率高。综合评分90分以上(含本数,下同);
  良好:认真执行政务公开的各项规定,工作有重点,措施比较得力,取得了一定成效,群众比较满意。综合评分80分以上、90分以下;
  合格:自觉执行政务公开的各项规定,基本能按要求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群众基本满意。综合评分60分以上、80分以下;
  不合格:政务公开不全面、不彻底,没有抓住重点,不符合政务公开的有关规定,甚至流于形式,搞假公开,群众不满意。综合评分60分以下。
  第九条 市政务公开办公室负责制定“汕头市各区县
(市)政务公开考核验收评分标准”和“汕头市市直部门政务公开考核验收评分标准”,报市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后实施。考核验收标准根据实际情况,原则上每年修订一次。
  第十条 政务公开考核采取平时考核与年度考核相结合的方法。平时考核随机进行,年度考核于每年年末或次年年初进行。年度考核以平时考核为基础。
  第十一条 政务公开年度考核和平时考核由市政务公开办公室统一组织,抽调有关部门人员组成市政务公开考核验收小组,负责对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的政务公开工作进行考核验收。年度考核和平时考核也可以采取互查互评的方式进行,由市政务公开办公室确定互评单位、参评人员,组织交叉考核评议。
  第十二条 年度考核的基本程序是: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对年度政务公开工作进行自我总结,并自评得分,形成书面材料上报市政务公开办公室;市政务公开考核验收小组采取实地考核、综合评议等方式对被考核单位进行考核,并提出考核意见,报市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以书面形式通知被考核单位。
  第十三条 市人民政府每年根据年度考核结果,对考核等次优秀的单位给予通报表彰。
凡考核不合格的单位要限期整改,针对存在问题查漏补缺,直至合格为止;对于整改后仍不能达到合格的单位,通报全市并建议有关部门取消该单位当年度参加评先、评优的资格,单位主要负责人要在市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会议上说明情况,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四条 各区县(市)要参照市的做法,制定对各区县(市)直属部门和各乡镇(街道)推行政务公开工作的考核办法,并组织实施。各区县(市)对属下单位的年度考核结果,要报市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备案。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政务公开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1、2003年度汕头市市直部门政务公开考核验收评分标准

考核
项目
工 作 要 求
分 值
项目序号 评 分 标 准
自评得分 考评小组评分 领导小组评分
组织

领导
建立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和监督小组,把政务公开制度列入本部门重要工作日程,行政首长为第一责任人,负责对本部门推行政务公开制度的组织实施,分工明确,责任到人;制定政务公开的有关制度和详细工作计划。牵头落实属下具有社会管理、服务职能单位的政务公开工作。政务公开监督小组对本单位政务公开内容进行审议。定期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其他社会各界对本部门政务公开的真实性、全面性、有效性进行审议。 8
1 有领导小组、监督小组,有组织分工、落实责任,有活动记录(2分)      
2 政务公开方案、职责、程序、监督等制度健全、计划详细,编制办事手册和办事指南(1分)      
3 落实属下单位的政务(厂务、院务、校务、事务等)公开工作(1分)。没有下属单位的,此项不扣分      
4 对外、对内公开档案制度及档案健全(1分)      
5 建立政务公开审议和评议制度并实施(2分)      
6 将政务公开内容报市政务公开办公室备案(1分)      
对外公开 办事职责 根据“三定”方案,公开行政职能、行政管理、行政执法的内容,并予公示。科学合理设置本部门各工作岗位的职责;工作人员上岗时,有佩证、置牌公开身份,证、牌上有本人的相片及姓名、职务。 6
7 制定本部门职责(1分)      
8 在醒目处公布上墙(1分)      
9 有关资料齐全(1分)      
10 明确岗位职责(1分)      
11 工作人员佩证上岗、置牌公开身份,执法人员执法时,应亮证执法(1分)      
12 工作人员熟悉本岗位职责、业务知识和工作要求(1分)      
办事内容 除国家明确规定属于保密以外的事项均应公开,特别是行政执法、行政审批、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和处罚标准等与群众关系密切或群众点题要求公开的事项都必须公开。 6
13 在服务大厅或职能科室全部公示(2分)      
14 对有关办理事项有说明或指南(2分)      
15 设立网站或在市政府公众网上设立网页进行公开(2分)      
办理依据 对办理的事项,均应一并公开该事项的政策、法律依据,并提供法律法规查询,提供办事依据、办事程序和要求的材料,以备索或备查。 8
16 对办事依据进行清理并公开(3分)      
17 设有咨询窗口或咨询电话(2分)      
18 有备索或备查资料(3分)      
办事程序 科学理顺办事程序,并详细公开办事流程,方便群众办事。职责涉及两个以上科室的,应制定并公开办事流程图;实行首问责任制、一次性告知制、二次终结制、否定报备制等办事制度。 10
19 在服务大厅或醒目地方公开办事流程(3分)      
20 对原有程序进行简化、合并,使办事程序科学合理、环节简便(4分)      
21 制定办事制度并公开和实施(3分)      
办事时限 对办理的事项有明确的时限,并履行其承诺。 18
22 有对外公开办事时限(4分)      
23 在时限内及时办理(4分)      
24 有效减少办事时限并对外承诺(10分)      
办事结果 对企业或群众的办事结果必须向办事人公开;对涉及面较广、影响较大及群众关注的或群众点题要求公开的事项的办理结果必须公开。 10
25 向办事人公开办事结果(3分)      
26 公开重大事项或群众点题要求公开事项办理结果(3分)      
27 公开办事结果便于查询(2分)      
28 有记录资料(2分)      
办事纪律 明确办事纪律,建立监督机制,设立投诉电话,并予公开,对违规行为进行追究。 12
29 有办事纪律并对外公开(2分)      
30 有监督和责任追究制度并对外公开(2分)      
31 有投诉电话并对外公开,有投诉记录簿和投诉信箱(2分)      
32 将办事纪律与公务员考核挂钩(2分)      
33 资料齐全(2分)      
34 对投诉、举报及时受理、查处、整改并回复投诉、举报人,有情况记录(2分)      
机关

内部

公开
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情况,单位财务收支情况,干部任用、考核和奖惩情况,工程项目招投标情况,物资采购情况,社会公益事业建设情况,干部职工关心的其他重要事项。 10
35 有制度(2分)      
36 有固定公开形式(2分)      
37 单位财务收支情况(1分)      
38 干部任用公示(1分)      
39 机关考核和奖惩(1分)      
40 其他需公开事项(1分)      
41 有记录,档案资料齐全(2分)      
公开

效果
机关作风明显好转,行政效率进一步提高,行政行为进一步规范,依法行政水平、行业管理水平得到有效提高,群众、企业、基层单位到机关办事方便快捷,感到满意;机关民主政治建设加强,干部群众民主意识提高,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制度进一步落实。 12
42 公开结果真实、可信,没有被群众投诉(3分)      
43 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没有出现严重的行政过错(3分)      
44 被群众投诉次数比上一年度下降(6分,每下降5个百分点加1分,封顶6分)      
总计
  100 44        

     2、2003年度汕头市各区县(市)政务公开考核验收评分标准

考核
项目
工 作 要 求 分 值 项目序号 评 分 标 准 自评得分 考评小组评分 领导小组评分
组织
领导
建立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和监督小组,把政务公开制度列入重要工作日程,行政首长为第一责任人,负责对本行政区域推行政务公开制度的组织实施;制定政务公开的有关制度和详细工作计划。指导和监督直属工作部门的政务公开工作。政务公开监督小组对本行政区域内政务公开内容进行审议。定期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其他社会各界对本行政区域内政务公开的真实性、全面性、有效性进行评议。 20 1 有领导小组、监督小组,有组织分工、有活动记录(4分)      
2 政务公开方案、职责、程序、监督等制度健全(4分)      
3 指导和监督直属工作部门的政务公开工作(4分)      
4 建立政务公开审议和评议制度并实施(4分)      
5 将政务公开内容报汕头市政务公开办公室备案(4分)      
政务公开 公开内容 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粤办发〔2002〕9号文,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在县级以上政权机关全面推行政务公开制度的意见》,以及市政府办公室《印发汕头市县级以上政权机关政务公开方案的通知》要求,进一步转变机关作风 ,依法行政,提高行政效率,扩大群众对政府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努力建设廉洁、勤政、务实、高效政府。 20 6 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行政管理、经济管理活动10项内容和群众点题要求公开的内容合法、及时、真实的进行全面公开(20分,每缺1项扣1.5分,群众点题公开5分)      
公开时间 5 7 对永久性内容进行长期公开(1分)      
8 对经常性内容定期公开(1分)      
9 对临时或一次性内容随时公开(1分)      
10 对涉及群众切身利益或普遍关心的问题进行“预公开”(2分)      
公开程序 10 11 对需公开重要事项,先召开专题会议研究,制订方案,确定公开的内容、形式、方法(2分)      
12 召开领导小组和监督小组会议,对公开方案进行审议(2分)      
13 公开的内容,经领导小组组长签署(2分)      
14 公开后,对群众反映的意见和建议,及时进行答复、反馈(2分)      
15 对公开后的档案资料及时立卷、归档保存(2分)      
公开形式 5 16 在政府办公楼或醒目地方设置公开栏或触摸屏(2分)      
17 结合实际,充分利用政府网站、电视、报纸、广播等新闻媒体进行公开(1分)      
18 通过会议、文件、信息简报等形式进行公开(1分)      
19 积极探索创新公开的形式(1分)      
指导
监督
负责对直属工作部门的协调指导、检查验收工作;建立监督机制,设立投诉电话,并予公开,对违规行为进行追究。 20 20 综合协调、指导直属工作部门推进政务公开工作(3分)      
21 制订直属工作部门的考核验收标准(3分)      
22 组织对直属工作部门政务公开工作的考核验收(3分)      
23 制订监督和责任追究制度并对外公开(3分)      
24 设立投诉电话并对外公开,有投诉记录簿和投诉信箱(3分)      
25 对投诉、举报及时受理、查处、整改并回复投诉、举报人(3分)      
26 将每年开展政务公开考核结果真实及时上报汕头市政务公开办公室(2分)      
公开
效果
机关作风明显好转,行政效率进一步提高,行政行为进一步规范,依法行政水平得到有效提高,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制度进一步落实。 20 27 政府决策没有出现严重的失误(5分)      
28 行政区域内没有因政务不公开而引发的群体性事件(5分)      
29 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没有出现严重的行政过错(5分)      
30 群众上访、投诉次数比上一年度下降(5分,每下降5个百分点加1分,封顶5分)      
总计   100 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