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市商委等六部门拟订的《天津市冷饮食品生产、销售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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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市商委等六部门拟订的《天津市冷饮食品生产、销售管理暂行办法》

天津市政府办公厅


转发市商委等六部门拟订的《天津市冷饮食品生产、销售管理暂行办法》
天津市政府办公厅



各区、县人民政府,有关委、局:
市商委等六部门拟订的《天津市冷饮食品生产、销售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天津市冷饮食品生产、销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冷饮食品生产和销售的管理,维护消费者利益,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拟订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凡是在本市生产和销售冷饮食品的单位或个人,均须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天津市冷饮食品卫生管理暂行规定》和工商、物价、质量监督管理等有关规定,并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在市、区、县商委(财委、农经委)指导协调下,市、区、县冷饮食品办公室协同工商行政管理、物价、食品卫生监督、技术监督等部门,监督检查本办法的贯彻执行。
第四条 生产冷饮食品的单位或个人,须在取得卫生许可证、质量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生产和加工业务,并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产品质量标准和配方投料生产。
(二)建立产品出厂检验记录制度。检验记录应包括生产日期、班次、品种、数量、批号、检验员、检验结果等项内容。
(三)冷饮食品的包装,须符合《食品标签通用标准》。冰棍、冰糕、冰淇凌等固体冷食品包装物上,必须标有食品名称、厂名、厂址、净含量和零售价格。汽水、软包装饮料等液体冷饮品包装物上,必须标有食品名称、厂名、厂址、净含量、零售价格、生产日期、保质期和配料表。

为了防止假冒,必须在市冷饮食品办公室指定的印刷厂印制包装纸。
(四)冷饮食品的新产品、新品种,须经市冷饮食品办公室会同食品卫生监督和技术监督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投放市场。
(五)冷饮食品的出厂、销售价格,须按天津市物价局《关于加强冷饮食品价格管理整顿冷饮食品价格的通知》(〔1989〕津价农字第150号)的规定,办理价格审批手续。
(六)生产、批发冷饮食品的单位不准向无照商贩提供货源,违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批发冰棍、冰糕、雪糕的加支率不得超过5%。各种冰淇凌、汽水、软包装饮料等冷饮食品,其生产工艺流程不经过盐水冷冻工艺的,批发时一律不准加数。
第五条 凡经营冷饮食品的单位或个人,须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一)从事生产或销售冷饮食品的人员,必须有食品卫生监督部门的体检证明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含临时执照)。
(二)用具、设施须保持清洁卫生;瓶装饮料备有消毒吸管;散装饮料的饮用器具,要按规定的要求进行洗刷和消毒。
(三)不得出售变质、有异味或含有杂质的冷饮食品。
(四)出售自行加工、兑制的散装冷饮食品,须经食品卫生监督部门和技术监督部门批准。
(五)严格执行物价政策,明码标价,不准擅自加价或变相涨价。
(六)外地厂家直接进市销售冷饮食品,必须持有县以上卫生部门和技术监督部门的证明,并在市冷饮食品办公室及市食品卫生监督部门备案。未经批准不得销售。本市批发、零售单位外采冷饮食品,须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食品采购索证制度(包括当地县以上卫生部门、技术监督部门
出具的证明),并须报市食品卫生监督部门审批。
第六条 对违反本暂行办法的,分别由工商、物价、卫生、技术监督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能和权限依法进行处罚。对抗拒监督检查、辱骂、殴打管理人员的,依法惩处。
第七条 本暂行办法由市冷饮食品办公室负责解释。有关食品卫生、物价、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标准等方面的问题,分别由主管局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暂行办法自批准之日起施行。



1989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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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黑龙江省委办公厅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省改善经济发展环境年工作方案》的通知

中共黑龙江省委办公厅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黑政发〔2004〕15号


中共黑龙江省委办公厅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省改善经济发展环境年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市(地)、县(市)委和人民政府(行署),省委各部委,省直各单位:
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将《全省改善经济发展环境年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04年5月19日

全省改善经济发展环境年工作方案

 按照省委、省政府把2004年作为全省改善经济发展环境年的工作部署,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六大、十六届三中全会和省委经济工作会议、省委九届五次全会精神为指导,坚持用“两风”建设推进环境建设,突出重点,强化措施,齐抓共管,综合治理,真抓实干,集中解决影响和制约经济发展的突出问题,进一步优化经济发展环境,促进老工业基地振兴,为“努力快发展,全面建小康”提供保证。
  二、工作目标
  通过全省上下的共同努力,着力抓好优质高效的服务环境、公正安全的法治环境、诚信有序的市场环境、重商创业的舆论环境建设,使我省逐步成为文明程度高、开放步伐快、发展机会多、社会信誉好的经济发展环境优良省份。
  三、主要任务
  (一)积极推进行政管理方式创新,提高服务质量和工作效率
  1、全面推行政务公开。县以上政府部门要全面实行政务公开制度,明确公开的事项和标准,并向社会公示。加快推进电子政务建设,提高政务公开的时效性。此项工作由省政府办公厅牵头组织推进落实。责任部门:省直机关工委、省监察厅、省民政厅、省编办。
  2、以推行和完善“代办制”为重点,加大“六项制度”落实力度。切实抓好“首问责任制、服务承诺制、限时办结制、失职追究制、否定报备制、无偿代办制”等“六项制度”的落实,规范办事行为,提高办事效率。特别是对重大招商项目,要由招商部门负责为外来投资者代办项目投产前的审批、注册登记、办证办照等事项。此项工作由省商务厅牵头组织推进落实。责任部门:省公安厅、省国土资源厅、省民政厅、省工商局、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环保局、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省粮食局、省招商局、黑龙江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哈尔滨海关。
  3、积极推行和完善“代理制”。扶持、培育和规范社会中介机构,支持有资质的中介机构依法为企业、个人和其他组织有偿办理有关业务和审批事项。此项工作由省招商局牵头组织推进落实。责任部门:省财政厅、省民政厅、省工商局、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物价局。
  4、深入推行“一站式”服务。加强各级各类政务服务中心建设,强化功能,注重实效,提高质量,发挥作用。凡是涉及企业和群众办证办照的部门和单位,都要实行“一厅式”集中办公、“一条龙”综合服务,立办立结,便民利企。此项工作由省招商局牵头组织推进落实。责任部门:省商务厅、省民政厅、省工商局、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粮食局、黑龙江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哈尔滨海关。     
  (二)依法监督和规范执法行为,促进依法行政和公正司法
  1、改革行政审批和行政执法体制。各级政府及各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按照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责权统一的要求,规范行政行为。对依法设定的行政审批,要制定科学的审批操作规程,提高审批时效。总结推广网上并联审批试点经验,抓好网上远程审批试点。按照责权统一的原则,建立和完善行政审批责任追究制度,对越权审批、违法审批的,要严肃处理,公开通报。按照综合执法的要求,改革行政执法体制,推进综合执法试点。此项工作由省编办牵头组织推进落实。责任部门:省监察厅、省政府法制办。
  2、全面清理行政许可规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及国务院和省政府的要求,对现行地方性法规、规章和各级各类政策性、规范性文件中涉及行政许可的规定进行清理,凡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不一致的,都应进行修改或废止,并将依法保留的行政许可规定向社会公布,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违法行政行为。此项工作由省政府法制办牵头组织推进落实。责任部门:省编办、省公安厅、省监察厅、省财政厅、省建设厅、省交通厅、省工商局、省环保局、省物价局、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3、规范行政执法行为。认真组织实施国务院颁布的《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加强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推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建立完善行政处罚、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和行政许可统计分析制度,以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违法和不当决定的申诉、检举等制度,依法受理和秉公处理行政复议案件。各级行政机关要加强内部监督,坚持实行和完善行政执法责任制、过错责任追究制、评议考核制和相应的奖惩制度,激励和约束执法人员严格执法、文明执法、公正执法、廉洁执法。此项工作由省政府法制办牵头组织推进落实。责任部门:省编办、省公安厅、省监察厅、省财政厅、省建设厅、省交通厅、省工商局、省环保局、省物价局、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4、强化司法保障。各级司法机关要认真履行职责,严格公正司法。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依法严厉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对涉及企业及外来投资者的各类案件,要快查、快审、快结;对适用法律不当的案件要及时纠正。对司法不公、执法犯法、徇私枉法等干扰和破坏经济发展环境的问题,要严查严办,公开处理。此项工作由省委政法委牵头组织推进落实。责任部门:省法院、省检察院、省司法厅、省公安厅。
  (三)以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基础建设为重点,建立诚信守诺、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1、开展社会诚信“三重三守”活动。围绕增强全社会的信用意识,加强政府、企业和个人的诚信建设。在政府部门开展以狠抓政策落实为重点的重承诺、守信誉活动,倡导诚信行政,树立良好形象;在企业开展重合同、守信用活动,倡导诚信经营、公平竞争,做到诚信兴企;在全社会广泛开展重公德、守信义活动,倡导诚信道德,弘扬诚信文化,形成诚信光荣、失信可耻的良好风气。
  2、建立社会信用行为规范。各级政府及执法部门、行业部门要确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点工作,大力推进,抓出成效。要着手建立企业、中介机构和个人信用档案及信用标准,整合信息资源,实现信息共享。建立信用等级评价、信用信息记录和披露等制度。
  3、加强社会信用监管。强化行政监督、法律监督、民主监督、舆论监督和群众监督。整顿市场经济秩序,完善失信惩戒手段,建立失信惩戒机制,逐步形成政府主导、社会监督、企业和中介机构及其从业者守法自律的社会信用体系。    上述工作由省金融办牵头组织推进落实。责任部门:省委宣传部、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商务厅、省司法厅、省政府法制办、省工商局、省精神文明办、省招商局、省银监局、省证监局、省保监局、人民银行哈尔滨中心支行、哈尔滨海关。
  (四)大力弘扬重商安商、实干创业的风尚,形成加快发展的浓厚氛围
  1、开展改善经济发展环境宣传月活动。在抓好经常性宣传活动的基础上,集中组织开展改善经济发展环境宣传月活动,大力宣传改善经济发展环境的新举措、取得的新成果和招商引资的优惠政策,强化舆论声势,努力营造“人人是环境,人人有责任”的良好氛围。
  2、加大典型宣传力度。及时总结和宣传为经济建设服务意识强、受到企业和社会各界普遍赞誉的正面典型,大力宣传和树立艰苦创业、成绩突出、贡献较大的优秀企业经营管理者、特别是外来投资者在我省创业成功的典型,充分发挥示范带动效应。对严重干扰经济秩序、破坏经济发展环境的典型案件,要跟踪报道,公开曝光,以儆效尤。年组织领导机构,结合实际制定具体的工作方案,抓好各项任务的落实。
  (二)加强监督检查。一是开展改善经济发展环境专项投诉举报。加强省(市)长服务热线和改善经济发展环境投诉举报中心建设,推广省内外建立行政效能监察中心的经验,加大行政效能监察力度,对拖拉梗阻、刁难勒卡、乱收乱罚、违法行政、徇私枉法以及耍威风、搞特权等干扰和破坏经济发展环境的问题,要严查严办,追究当事人和主要领导者的责任,典型案件要公开处理。二是深入开展民主评议行风活动。继续在政府部门、司法机关和“窗口”单位深入开展以“正行风、促发展”为主题的民主评议行风活动。办好以“行风热线”为主的“行风直通车”、“行风回音壁”等媒体互动节目,扩大社会监督范围。开展走企业、访群众、评部门的“走、访、评”活动。定期组织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评议政府部门和司法机关的工作,组织企业代表评议机关和工作人员,年底对评议情况进行总结表彰。三是加大暗查暗访的力度。针对制约经济发展环境的突出问题,组织经常性的暗查暗访,及时发现和解决政策落实不到位等问题。对重点问题,要确定专人跟踪督办,直到问题得到圆满解决。
  (三)加强责任考核。实行抓改善经济发展环境责任制。各级党委、政府要把改善经济发展环境年工作纳入目标管理考核体系,把工作任务和目标分解落实到具体单位和部门,与目标奖励和干部使用挂钩,进一步建立和完善抓环境建设的激励和约束机制。各地各部门的党政“一把手”是环境建设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地本单位改善经济发展环境年工作负总责。对经济发展环境明显改善、企业和群众满意率高的地方和部门,要给予表彰奖励。
  3、组织开展对外宣传活动。围绕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和重大招商引资活动,组织开展“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东北行”和“海外记者聚焦黑龙江——老工业基地”新闻采访活动,邀请中央新闻单位、外省重点新闻媒体和境外主流新闻媒体来我省采访;建立中央新闻单位驻我省分社、记者站与省委、省政府主要领导人“新闻直通车”制度,制作并发行《龙江神韵》系列光盘,宣传我省特有的经济发展优势,增强对外吸引力。
  4、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及时向社会通报改善经济发展环境的重大决策、工作部署及有关事项。
  上述工作由省委宣传部牵头组织推进落实。责任部门:省商务厅、省委外宣办、省外办、省直新闻单位。
  四、保证措施及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省改善经济发展环境年领导小组,组长由省委副书记、省纪委书记杨光洪担任,副组长由省委常委、省政府常务副省长张成义,省委常委、省委秘书长张秋阳,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马淑洁,省政协副主席曹广亮担任。省纪委、省委办公厅、省委宣传部、省委政法委、省政府办公厅、省商务厅、省政府法制办、省编办、省金融办、省招商局为成员单位。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各市(地)及各部门改善经济发展环境年工作的组织协调、督办检查和情况综合。办公室设在省纪委,办公室主任由省纪委副书记杨德录担任。
  各市(地)及各部门也要建立改善经济发展环境年组织领导机构,结合实际制定具体的工作方案,抓好各项任务的落实。
  (二)加强监督检查。一是开展改善经济发展环境专项投诉举报。加强省(市)长服务热线和改善经济发展环境投诉举报中心建设,推广省内外建立行政效能监察中心的经验,加大行政效能监察力度,对拖拉梗阻、刁难勒卡、乱收乱罚、违法行政、徇私枉法以及耍威风、搞特权等干扰和破坏经济发展环境的问题,要严查严办,追究当事人和主要领导者的责任,典型案件要公开处理。二是深入开展民主评议行风活动。继续在政府部门、司法机关和“窗口”单位深入开展以“正行风、促发展”为主题的民主评议行风活动。办好以“行风热线”为主的“行风直通车”、“行风回音壁”等媒体互动节目,扩大社会监督范围。开展走企业、访群众、评部门的“走、访、评”活动。定期组织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评议政府部门和司法机关的工作,组织企业代表评议机关和工作人员,年底对评议情况进行总结表彰。三是加大暗查暗访的力度。针对制约经济发展环境的突出问题,组织经常性的暗查暗访,及时发现和解决政策落实不到位等问题。对重点问题,要确定专人跟踪督办,直到问题得到圆满解决。
  (三)加强责任考核。实行抓改善经济发展环境责任制。各级党委、政府要把改善经济发展环境年工作纳入目标管理考核体系,把工作任务和目标分解落实到具体单位和部门,与目标奖励和干部使用挂钩,进一步建立和完善抓环境建设的激励和约束机制。各地各部门的党政“一把手”是环境建设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地本单位改善经济发展环境年工作负总责。对经济发展环境明显改善、企业和群众满意率高的地方和部门,要给予表彰奖励。



徐州市破产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离休人员参加医疗统筹暂行办法

江苏省徐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江苏省徐州市财政局


徐州市破产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离休人员参加医疗统筹暂行办法
徐劳社[2002]73号

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
第一条为妥善解决破产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离休人员参加医疗统筹问题,根据《徐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及《市政府关于进一步明确国有企业改革有关政策的意见》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暂行办法适用于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的企业。
第三条企业宣告破产时,破产企业按上年本市全部职工平均工资70%的标准和按每人每年36元的标准计得10年,一次性为其退休人员向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缴纳医疗保险费和大病医疗救助费,破产企业退休人员个人每年向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缴纳36元大病医疗救助费,其退休人员按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和大病医疗救助待遇,个人帐户的划入比例同其他参保退休人员。
第四条企业宣告破产时,市属破产企业离休人员按每人每年1.1万元的标准计提10年,由破产企业一次性向市直离休干部医疗管理办公室缴纳医疗统筹费,其离休人员按规定享受医疗保障待遇。
第五条破产企业退休人员医疗保险费及离休人员的医疗统筹费从破产企业的企业财产或净资产依法处置所得以及土地使用权转让所得中提取,由破产清算组或破产企业主管部门向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和市直离休干部医疗管理办公室办理缴费手续。资产暂时不能变现缴纳的,应由行业主管部门(或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在其经营管理范围内的存量资产变现收入中调剂。
第六条破产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其它管理事项,按《徐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及其配套文件执行。破产企业离休人员参加医疗统筹的其它管理事项,按《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转发〈关于建立健全离休干部离休费、医药费保障机制的意见〉、〈徐州市市直离休干部医疗保障办法〉和〈徐州市市直离休干部医疗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徐委办[2002]3号)文件执行。
第七条本暂行办法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解释,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徐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徐州市财政局
二00二年九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