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秦皇岛市全民义务植树实施细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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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秦皇岛市全民义务植树实施细则》的通知

河北省秦皇岛市人民政府


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秦皇岛市全民义务植树实施细则》的通知

秦政 [2005] 90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部门,各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大中专院校,驻秦各单位、各部队:
现将《秦皇岛市全民义务植树实施细则》印发你们,望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五年六月十三日


秦皇岛市全民义务植树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了深入开展全民义务植树活动的,提高义务植树的尽责率,加快城乡绿化步伐,根据《秦皇岛市全民义务植树实施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市绿化委员会负责全市义务植树工作,县(区)绿化委员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义务植树工作。绿化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等为义务植树组织主体,要设立相应的办事机构或配备专(兼)职人员,按所属绿化委员会要求做好本细则的实施工作。
第三条 各级绿化委员会办公室要会同林业、园林等部门,按照城乡造林绿化总体规划编制全民义务植树规划。
城市区及县城要结合创建“园林式、生态型、现代化海滨城市”目标,加强风景旅游区、公园、市内空闲地和主要街道等公共场所及郊区的绿化。农村要结合“文明生态村”建设,加强“四旁”(村旁、路旁、宅旁、水旁)绿化和农田防护林及重点区域的生态公益林建设。交通、铁路、水务、畜牧等部门要加强公路、铁路、水库、河渠、牧场等处的绿化。
第四条 凡具有本市常住户口或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暂住一年以上男18至60周岁、女18至55周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丧失劳动能力者除外),每人每年要完成义务植树3至5棵或者完成相应劳动量的其它绿化任务。
第五条 义务植树活动,按照下列组织体系进行:
(一)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作为义务植树组织主体,负责组织本单位(含直属单位)在职及离退休职工进行义务植树活动;其中市属中学(含民办学校)的教职员工由市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县(区)属中小学(含民办学校)的教职员工由县(区)教育行政部门组织。
(二)其他组织(机构)的职工,私营企业、个体工商业户、个体经营户的从业员工和无固定就业单位的城镇居民,按属地原则分别由所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组织。
(三)大中专院校学生参加绿地管护、绿地保洁、校园绿化、就近植树育苗等绿化劳动,由其所在学校组织。
(四)农村适龄公民的义务植树劳动,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
第六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等义务植树组织主体,要按本细则第五条确定的义务植树活动组织体系,适时做好义务植树适龄公民人数的统计工作,并在每年12月底前以书面形式,向本县(区)绿化委员会办公室据实报送。
市直机关、团体、市属以上企事业单位义务植树适龄公民人数的统计情况,向市绿化委员会办公室报送;其余单位(包括驻秦单位)和部门按属地原则报送县级绿化委员会办公室。
各级绿化委员会办公室要会同有关部门对报送的义务植树适龄公民人数进行核实。县级绿化委员会办公室核实汇总后,于翌年1月底前将汇总结果报市绿化委员会办公室。
第七条 市绿化委员会每年根据全民义务植树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以及义务植树适龄公民人数向各县(区)下达全民义务植树年度任务;各县(区)绿化委员会根据市下达的任务和本县(区)全民义务植树规划,落实义务植树年度实施计划,建立义务植树基地。
市直机关、团体、市属以上企事业单位的义务植树基地由市绿化委员会办公室与基地所在县(区)绿化委员会办公室共同规划落实。
第八条 义务植树基地由各级绿化委员会办公室会同林业、园林等部门选择地块,进行规划设计,其中市级800亩以上,县级500亩以上,乡镇、街道200亩以上,村级50亩以上。基地建设期限原则不低于3年。
第九条 各级绿化委员会办公室要将义务植树基地建设任务层层分解,采用《义务植树通知书》的形式下达到各义务植树组织主体,各组织主体要按照《义务植树通知书》要求,组织义务植树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到指定地点参加义务植树活动,完成义务植树任务。
市直机关、团体、市属以上企事业单位的义务植树任务由市绿化委员会下达,其余单位(包括驻秦单位)和部门的义务植树任务按属地原则由县(区)绿化委员会下达。
第十条 各义务植树组织主体承担的义务植树基地建设要确保质量,严格实行“包栽植、包管护、包成活”责任制,保存率达到85%以上,未达到标准的要由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进行补植,直到成林为止。义务植树基地要树立醒目的永久性标牌,标牌上注明基地名称、建设单位、地点、面积、树种、绿化标准等内容,建立完整的绿化档案。
第十一条 各级绿化委员会办公室要准确掌握苗木市场信息,坚持适地适树的原则,加强苗木基地建设,培育高标准绿化苗木,保证全民义务植树苗木供应。
第十二条 经所属绿化委员会办公室或委托的部门批准,义务植树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履行植树义务:
(一)单位可以采用提供车辆、机具、种苗等方式履行植树义务。
相应劳动量的折算标准是:出动一台八吨货车(浇水车)一天折60个工作日,一台五吨货车(浇水车)一天折40个工作日,一台三吨货车(浇水车)一天折20个工作日,一台小型货车(含双排座)一天折15个工作日,一台吊车一天折70个工作日,一台推土机(装载机)一天折80个工作日;提供义务植树苗木,落叶乔木(胸径3厘米以上)10株折一个工作日,常绿乔木(苗高2米以上)2株折一个工作日,灌木20株折一个工作日;其他义务植树相关物质折算标准由所属绿化委员会办公室根据具体情况制定。
(二)适龄公民可以完成相当于两个工作日的种草、育苗、清理绿化场地、林木管护等相关绿化劳动方式,履行植树义务。
两个工作日的劳动定额标准是:植草花或草坪10平方米,育苗20平方米,植绿篱10延长米,挖标准树坑20个,清理废土或更换种植土4立方米,其它劳动方式定额由所属绿化委员会办公室根据具体情况制定。
(三)适龄公民不能直接参加义务植树劳动的,也可以采取缴纳绿化费的方式履行植树义务。
 第十三条 由于特殊原因不能完成义务植树任务的城镇公民或责任单位申请缴纳绿化费,必须于每年1月底前向所属绿化委员会办公室提交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按规定程序、时间和标准缴纳;不予批准的,应当按规定参加义务植树活动并完成义务植树任务。
市直机关、团体、市属以上企事业单位向市绿化委员会办公室申请,其它按属地原则向县(区)绿化委员会办公室申请。
各级绿化委员会办公室要在收到缴纳绿化费的申请书之日起10日内,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书面决定,并通知申请单位及个人。
第十四条 绿化费的收缴标准为每人每年30元。城镇下岗人员、无固定收入和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人员、学生以及直接从事农业生产活动的适龄农村公民不缴纳绿化费,但必须履行义务植树的相关劳动。
第十五条 绿化费的收缴办法:
(一)市直机关、团体、市属以上企事业单位的职工应当缴纳的绿化费,由其所在单位集中统一向市绿化委员会办公室缴纳,其中市属中学(含民办学校)的教职员工应当缴纳的绿化费,由市绿化委员会办公室委托市教育行政部门收缴。
(二)县(区)直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驻秦单位的职工应当缴纳的绿化费,由其所在单位集中统一向县(区)绿化委员会办公室缴纳,其中县(区)属中小学(含民办学校)的教职员工应当缴纳的绿化费,由县(区)绿化委员会办公室委托县(区)教育行政部门收缴。
(三) 其他组织(机构)的职工,私营企业、个体工商业户、个体经营户的从业员工和无固定就业单位的城镇居民应当缴纳的绿化费,按属地原则由县(区)绿化委员会办公室分别委托所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收缴。
第十六条 受各级绿化委员会办公室委托的单位可按其征收绿化费总额的20%提取费用,用于义务植树基地规划、植树组织、树木管护等项支出。未经绿化委员会办公室委托,任何单位不得收缴绿化费,绿化委员会办公室不得委托个人收缴绿化费。
第十七条 收缴绿化费,应当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并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各级绿化委员会办公室收取的绿化费要全额上缴同级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十八条 各级绿化委员会办公室可以接受社会支持绿化事业的捐赠资金和物资,经市政府批准,开展发行绿色纪念卡、贺岁卡、明信片,发行绿化彩票等活动,广集社会资金,用于发展绿化事业。
第十九条 各县(区)绿化委员会办公室按收缴绿化费和募集绿化资金总额的10%上交市绿化委员会办公室,用于绿化宣传、技术培训、经验交流活动以及表彰、奖励绿化先进单位和个人等项活动的支出。
第二十条 提倡、鼓励单位和公民在指定地点采取种植纪念树、营造纪念林、认种认养林木绿地等形式开展义务植树活动。
林木绿地的认种、认养是指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及个人通过一定程序,以自愿出资或付出劳动等形式,负责一定面积林木绿地的建设、养护及管理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 林木绿地认种认养的范围、内容、形式与期限:
(一)范围。指本市范围内的公园绿地、公共绿地、道路绿地、生态公益林以及其它林木绿地。
(二)内容。一是保证林木绿地不受破坏;二是全面负责林木绿地养护、保洁和管理工作;三是承担绿地建设工作。单位或个人可以选择其中一项或几项内容进行认种和认养。
(三)形式。一是由认种认养单位或个人直接负责林木绿地的养护、保洁和建设管理工作,并监护树木花草及设施不受破坏;二是按照协议规定提供经费,由绿化委员会办公室或绿地管理单位委托专业绿化部门进行建设或养护管理。
(四)期限。林木绿地认养的期限一般为3年以上,最低不得少于1年。
第二十二条 林木绿地认种认养的办法:
(一)认种认养实行协议管理。由自愿要求认种认养林木绿地的单位或个人向县(区)绿化委员会办公室或林木绿地管理单位提出申请,并签定认种或认养协议书。协议书应明确认种认养的范围、形式、养护建设标准等内容,并确定双方的责任和权利。
(二)管理机构。由县(区)绿化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各县(区)园林局和林业局分别负责城镇系统和农村系统的林木绿地认种认养工作。
第二十三条 林木绿地认种认养的经费标准。认种认养的单位和个人委托专业绿化部门进行养护管理或绿地建设的,应在协议书签定后,向绿化委员会办公室或绿地管理单位交纳养护管理、建设经费。经费标准为:委托养护管理,每年每平方米绿地不低于6元,每株常绿乔木30元,每株落叶乔木20元,每株小乔木或灌木10元,认养古树名木的经费标准由双方协商确定;绿地建设依据设计方案,以工程预算确定建设费用,工程预算以河北省绿地建设工程预算定额为准,同时也可根据建设树种(草型)、立地条件、建设标准等具体情况,由双方协商确定建设费、养护费。
第二十四条 在义务植树活动中,认种和认养林木绿地规模较大,且效果显著的,经绿化委员会办公室批准,可获得以下荣誉奖励:
(一)市绿化委员会办公室或政府有关部门对认种认养者颁发荣誉证书。
(二)个人认养树木,一次性交纳认养费每株常绿乔木300元,每株落叶乔木200元,每株小乔木100元,每株灌木50元以上的,可按认养者的意愿为树木挂牌。
  (三)单位认养绿地在5000平方米以上,家庭认养绿地在200平方米以上的可以在绿地内竖立标志牌。
  (四)认养绿地在10000平方米以上的可以享有绿地冠名权。
(五)认种者依据绿化主管部门批准的规划方案进行出资建设和管理,单位认种城市绿地4000平方米以上,营造生态公益林60亩以上,个人认种城市绿地100平方米以上,认种生态公益林100株的可以享有绿地的冠名权。
第二十五条 全民义务植树实行登记卡制度:
(一) 登记卡由市绿化委员会办公室统一制作,各级绿化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发放并监督管理。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等义务植树组织主体为日常管理机构,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二)以义务植树责任单位为单元建立义务植树登记卡
1、义务植树组织主体与责任单位为一体的机关、团体、企事业等单位,义务植树登记卡一式二份,由单位和所属绿化委员会办公室各执一份。登记卡由单位填写卡上指定内容,加盖单位公章,在指定时间内送至所属绿化委员会办公室,绿化委员会办公室在卡上签署意见,盖章确认后返还一份卡由单位留存。
2、其他义务植树责任单位,如城镇社区、农村行政村、中小学校等的义务植树登记卡一式三份,由义务植树责任单位、日常管理机构和所属绿化委员会办公室各执一份。登记卡由义务植树责任单位填写卡上指定内容,加盖单位公章,在指定时间内将填好的三份卡送至所属日常管理机构,日常管理机构审核确认签署意见,加盖单位公章,送至所属绿化委员会办公室,绿化委员会办公室签署意见,加盖公章确认后返还,分别留存。
(三)日常管理机构要建立义务植树登记卡管理制度,健全管理措施,明确专人经常性地清查、核对登记卡与义务植树责任单位的义务植树任务完成情况,并及时向所属绿化委员会办公室汇报。
  (四)各县(区)绿化委员会办公室要根据登记卡对义务植树责任单位任务完成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按期核实登记卡,并按市绿化委员会办公室规定的时间汇总统计相关数据,及时向市绿化委员会办公室报送。市绿化委员会办公室要根据登记卡对发放机关、日常管理机构的管理工作和义务植树责任单位任务完成情况进行督导检查。
第二十六条 市绿化委员会办公室要聘请造林绿化领域知名的专家,成立秦皇岛市绿化专家组,负责城乡重点绿化工程规划设计的论证与审定,重点绿化成果的验收与确认,造林绿化成果的评比,推荐获奖项目。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由市绿化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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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硕放机场净空环境保护办法

江苏省无锡市人民政府


无锡硕放机场净空环境保护办法

市政府令第76号


《无锡硕放机场净空环境保护办法》已经2005年1月11日市人民政府第3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


市长 毛小平

二00五年一月十六日


无锡硕放机场净空环境保护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无锡硕放机场的净空环境保护,保障机场民用航空器的运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无锡硕放机场(以下简称机场)净空保护区域以及与净空保护区域相关的机场规划控制、电磁环境保护、无人驾驶自由气球、系留气球、噪声影响等管理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机场净空保护区域,是指根据民航技术标准规定的机场净空障碍物限制面要求划定,用于保证民用航空器在机场起飞和降落安全的空间范围。
本办法所称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是指无动力驱动、无人操纵、轻于空气、总质量大于4千克自由飘移的充气物体。
本办法所称系留气球,是指系留于地面物体上、直径大于1.8米或者体积容量大于3.2立方米、轻于空气的充气物体。
第四条 无锡市口岸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口岸办),负责机场净空环境保护的管理和监督工作,组织实施本办法。
市规划、气象、无线电管理、环境保护、城管、发展改革、建设、公安、安全生产监督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机场有限责任公司负责机场站区及其配套设施的建设、运营和相关管理工作,并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做好机场净空环境保护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条 市口岸办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会同有关部门划定机场净空保护区域范围,明确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障碍物的高度控制标准,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机场净空环境;对破坏机场净空环境的行为,均有权制止和举报。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管理
第七条 市口岸办负责组织有关单位编制、修订机场净空保护区域控制性详细规划,经规划主管部门审查,报市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机场净空保护区域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机场净空保护和飞行安全的技术规范要求。
第八条 规划主管部门在审批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时,对可能影响机场净空保护的,应当征求市口岸办和机场飞行管制部门以及驻场部队的意见。
第九条 机场净空保护区域以外,对可能影响飞行安全的高大建筑物或者设施,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航空障碍灯和标志,并使其保持正常状态。
第十条 新建、扩建机场,市政府须发布公告。公告应当在本市主要报纸上刊登,并在机场周围地区张贴。
公告发布后,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修建、种植或者设置影响飞行安全的建(构)筑物、树木、灯光和其他障碍物体的,应当无条件清除。
公告发布前,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已经存在的可能影响飞行安全的建(构)筑物、树木、灯光和其他障碍物体,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清除,由此造成的损失,由机场建设单位给予补偿或者依法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确实无法清除且经釆取有效措施后不影响飞行安全的,经市口岸办会同有关单位论证同意,可以保留。
第十一条 经批准在机场噪声影响范围内建设对噪声敏感的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建设单位应当采取措施减轻或者避免噪声影响。

第三章 电磁环境管理
第十二条 无线电主管部门在审核无线电设台申请时,应当严格按照《航空无线电导航台站电磁环境要求》(GB6364—1986)和《VHF/UHF航空无线电通信台站电磁环境要求》(GJBZ20093—92)的标准审核。国家另有新的标准出台时,应当依据新标准进行审核。
第十三条 工业、科学、医疗设备、电气化运输系统、高压电力线及其他非无线电设备电器装置产生的无线电波辐射,必须符合国家规定,不得对机场航空无线电专用频率产生有害干扰。
第十四条 无线电主管部门应当对机场电磁环境进行监控。有关部门和单位发现干扰机场航空无线电专用频率的现象,应当及时通报无线电主管部门,并配合无线电主管部门迅速采取措施,查明干扰源。在干扰排除前,造成干扰的相关设备不得使用。

第四章 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和系留气球管理
第十五条 禁止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或者系留气球。但是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六条 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外需要进行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或者系留气球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事先向气象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气象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在收到申请之日起3日内,就升放的地点、时间、高度、种类、数量作出书面答复意见。
经气象主管部门批准同意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的,申请人还应当在拟升放2天前,持气象主管部门的批准意见向机场飞行管制部门提出升放申请;机场飞行管制部门应当在拟升放1天前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第十七条 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应当按照批准的内容升放,并及时向机场飞行管理部门报告升放动态;取消升放的,应当及时报告机场飞行管制部门。
第十八条 升放系留气球的,应当有可靠的固定设施,确保系留牢固,并有专人值守。
第十九条 当发生无人驾驶自由气球非正常运行、系留气球意外脱离系留等可能危及飞行安全的情况时,升放单位、个人必须立刻报告气象主管部门和机场飞行管制部门。
第二十条 无人驾驶自由气球和系留气球的分类、识别标志和升放条件等,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二十一条 从事通用航空飞行活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安全管理
第二十二条 禁止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从事下列活动:
(一)修建不符合机场净空要求的建筑物或者设施;
(二)修建可能向空中排放烟雾、粉尘、火焰、废气而影响飞行安全的建筑物或者设施;
(三)修建靶场、强烈爆炸物仓库等影响飞行安全的建筑物或者设施;
(四)修建影响机场电磁环境的建筑物或者设施;
(五)设置影响机场目视助航设施使用的灯光、标志或者物体;
(六)种植影响飞行安全或者影响机场助航设施使用的植物;
(七)饲养、放飞影响飞行安全的鸟类动物和其他物体;
(八)其他影响机场净空环境保护的活动。
第二十三条 在机场周围不得从事下列活动:
(一)侵占、破坏机场排水沟渠或者对机场周边水利设施改造不当而影响机场排水、防洪;
(二)设置可能招引鸟类而影响飞行安全的露天垃圾场;
(三)焚烧产生大量烟雾的农作物秸杆、垃圾等物质;
(四)放飞风筝;
(五)燃放烟花爆竹。
第二十四条 在机场周围发生危及飞行安全的鸟类活动时,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采取驱赶或者其他必要的措施进行处理。
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支持,不得阻挠。
第二十五条 市口岸办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定期检查机场的净空状况,发现可能影响飞行安全的建(构)筑物、灯光或者其他障碍物体时,应当立即釆取措施予以处理。

第六章 罚 则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或者系留气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气象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1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造成重大事故或者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批准擅自升放的;
(二)未按照批准内容升放的;
(三)未按照规定设置识别标志的;
(四)未及时报告升放动态或者系留气球意外脱离时未按照规定及时报告的;
(五)在规定的禁止区域升放的。
第二十七条 有本办法第二十二条(一)、(二)、(三)、(四)项规定行为之一的,由规划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八条 有本办法第二十二条(五)、(六)、(七)项和第二十三条(一)、(二)、(三)、(四)项规定行为之一的,由市口岸办或者有关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恢复原状或者采取补救措施。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五)项规定的,由公安机关按照《无锡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条例》第八条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条 违反本办法其他规定,属于有关部门职责范围的,分别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三十一条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循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5年3月1日起施行。

吉林省人民陪审员选举办法

吉林省人大常委会


吉林省人民陪审员选举办法
吉林省人大常委会

根据宪法第四十一条和人民法院组织法第九条关于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实行人民陪审员陪审制度的规定,现制定《吉林省人民陪审员选举办法》。
一、人民陪审员的当选,依照《人民法院组织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年满二十三岁的公民,可以被选举为人民陪审员,但是被剥夺过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二、人民陪审员的选举,农村由人民公社和镇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城市按选区由选民直接选举。
三、人民陪审员的名额,农村(含市辖郊区)可按每个社、镇二至四名选举,城市和县城所在地的镇可按人口的万分之二至万分之四选举。具体名额,由基层人民法院和同级司法行政机关根据人口密度和审判工作实际需要,提出意见报同级人大常委会批准后分配。
四、人民陪审员候选人名额应比当选人名额多半倍至一倍。
人民陪审员候选人的提名、选举程序、投票办法等,执行《选举法》关于人民代表提名、选举的各项规定。
五、人民陪审员的任期,与同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相同,可以连选连任。
六、人民陪审员当选后,由县、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给当选证书。
七、人民陪审员在人民法院执行职务期间,由原单位照付工资。是农村社员和集体所有制单位职工的,由人民法院从业务经费中给以适当补助。
八、国家干部、厂矿企事业职工,在人民法院执行职务期间,原单位应视为出勤,评奖金和评选先进工作(生产)者均不应受影响。
九、人民陪审员的罢免。任何公民或者单位对违法乱纪或者严重失职的人民陪审员,都可以提出罢免的要求。
公民或者单位要求罢免人民陪审员时,可以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受理机关必须及时组织调查,并应听取被指控的人民陪审员的申辩。
对人民陪审员的指控经查证属实后,提交原选区或者原选举单位罢免。
十、人民陪审员的补选。人民陪审员在任期内因故出缺,由原选区或者原选举单位补选。
十一、《吉林省人民陪审员选举办法》如与国家新颁布的有关法律、法令、政令相抵触者,以国家新颁布的法律、法令、政令为准。
十二、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1981年10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