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2005年建设部归口工业产品行业标准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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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2005年建设部归口工业产品行业标准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

建设部


关于印发《2005年建设部归口工业产品行业标准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



建标函[2005]81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及有关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各有关协会,本部有关司,有关标准技术归口单位(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各标准主编单位:

  根据《行业标准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国城镇建设与建筑工业行业发展的需要,经与有关单位协商,我部组织制订了《2005年建设部归口工业产品行业标准制订、修订计划》。现印发给你们,请抓紧安排落实,切实做好编制工作。

  附件:2005年建设部归口工业产品行业标准制订、修订计划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〇〇五年三月二十八日

附件

2005年建设部归口工业产品行业标准制订、修订计划

序号
标准名称
制修订
起止年限
技术委员会或归口单位
主要起草单位
备注

1
电子标签
制订
2005


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
建设部信息中心

建设部IC卡应用服务中心


2
居住区数字系统测评标准
制订
2005
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
建设部信息中心

北京宽网社区数字化建设有限公司


3
停车场管理软件技术要求
制订
2005
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
同济大学

建设部干部学院


4
快速公交(BRT)控制系统技术要求
制订
2005


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
建设部科技委城市车辆专家委员会


5
城市轨道交通标准体系
制订
2005
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
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


6
城市市政监管信息化 单元网格划分
制订
2005
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政府


7
城市市政监管信息化 设施、设备、随机事件分类编码
制订
2005
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政府


8
城市市政监管信息化 地理编码
制订
2005
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政府


9
城市排水自动监测系统技术要求
制订
2005
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
北京市市政工程管理处


10
家用燃气灶具陶瓷面板
制订
2005
建设部城镇燃气标准化技术归口单位
深圳市燃气设备检测有限公司


11
家用燃具自动截止阀
制订
2005
建设部城镇燃气标准化技术归口单位
西特燃气控制系统(上海)有限公司

12
燃气管道自动关闭阀
制订
2005
建设部城镇燃气标准化技术归口单位
西安君安自控技术有限公司

13
城市污水处理厂污泥泥质
制订
2005
建设部给水排水产品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北京市市政工程管理处

14
游泳池水质
制订
2005
建设部给水排水产品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中国建筑设计研究院

15
城市污水氧化沟水平轴转碟表曝机
制订
2005
建设部给水排水产品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中国市政工程华北设计研究院

16
冷热水用聚丙烯塑铝稳态管
制订
2005
建设部给水排水产品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武汉金牛经济发展有限公司

17
排水塑料检查井及井盖
制订
2005
建设部给水排水产品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建设部科技发展促进中心

18
埋地排水用钢带增强(PE)螺旋波纹管
制订
2005
建设部给水排水产品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四川森普管材股份有限公司

19
高密度聚乙烯(HDPE)建筑排水管材与管件
制订
2005
建设部给水排水产品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上海吉博力房屋卫生设备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20
聚氯乙烯(PVC-U)增强排水管
制订
2005
建设部给水排水产品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金德管业集团有限公司

21
管网叠压供水设备
制订
2005
建设部给水排水产品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中国建筑金属结构协会给水排水设备分会

22
亚克力共聚聚氯乙烯(AGR)管材、管件
制订
2005
建设部给水排水产品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积水(青岛)塑胶有限公司

23
建筑同层排水部件
制订
2005
建设部给水排水产品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上海吉博力房屋卫生设备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24
排疏板
制订
2005
建设部给水排水产品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中船第七设计研究院711环境工程部

上海凯迪科技实业公司

25
活塞式多功能水泵控制阀
制订
2005
建设部给水排水产品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佛山市南海永兴阀门制造有限公司

26
无负压给水设备
制订
2005
建设部给水排水产品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青岛三利集团有限公司

27
LB型立式长轴泵
制订
2005
建设部给水排水产品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长沙耐普泵业有限公司

28
导流式静音止回阀
制订
2005
建设部给水排水产品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中国建筑金属结构协会给水排水设备分会

上海冠龙阀门机械有限公司

29
给水分体先导式减压持压阀
制订
2005
建设部给水排水产品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中国建筑金属结构协会给水排水设备分会

30
给排水铝合金闸门
制订
2005
建设部给水排水产品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中国建筑金属结构协会给水排水设备分会

31
薄壁不锈钢内卡压式管材、管件
制订
2005
建设部给水排水产品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苏州市卡莱拇不锈钢直饮水管道有限公司

32
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置 土地利用
制订
2005
建设部给水排水产品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上海市政工程设计研究院

33
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置 分类
制订
2005
建设部给水排水产品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上海市政工程设计研究院

34
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置 填埋
制订
2005
建设部给水排水产品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上海市政工程设计研究院

35
城市道路清扫面积测算与统计方法
制订
2005
建设部城镇环境卫生标准技术归口单位
武汉市环境卫生科学研究设计院

36
活动厕所
制订
2005
建设部城镇环境卫生标准技术归口单位
上海市政工程设计研究院

37
客车用气压盘式制动器
制订
2005
建设部城镇建设标准化技术归口单位
万安集团有限公司

38
热能表检测(定)装置
制订
2005
建设部城镇建设标准化技术归口单位
建设部信息中心

39
城市公共交通企业车辆装备基本要求
制订
2005


建设部城镇建设标准化技术归口单位
建设部科技委城市车辆专家委员会

40
快速公交(BRT)车辆型谱及通用技术要求
制订
2005


建设部城镇建设标准化技术归口单位
建设部科技委城市车辆专家委员会

41
人行自动门安全要求
制订
2005
建设部建筑制品与构配件产品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北京宝盾门业技术有限公司
强制性

标准

42
PVC塑料栅栏
制订
2005
建设部建筑制品与构配件产品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中国建筑金属结构协会塑料门窗委员会

43
建筑装饰用搪瓷涂层钢板
制订
2005
建设部建筑制品与构配件产品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金华市开尔实业有限公司

深圳市新山幕墙技术咨询有限公司

44
建筑用铝蜂窝复合板
制订
2005
建设部建筑制品与构配件产品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国家建筑材料测试中心

45
建筑幕墙用陶板
制订
2005
建设部建筑制品与构配件产品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广东省建筑科学研究院

46
改性环氧丙烯酸粘结材料
制订
2005
建设部建筑制品与构配件产品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深圳市嘉达新材科技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47
硅改性丙烯酸渗透性防水涂料
制订
2005
建设部建筑制品与构配件产品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深圳市嘉达新材科技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48
彩钢整板卷门
制订
2005
建设部建筑制品与构配件产品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苏州恒富威门业有限公司

49
工业企业开门机
制订
2005
建设部建筑制品与构配件产品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许继施普雷特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大连玛斯特门业有限公司

50
自动门用传感器
制订
2005
建设部建筑制品与构配件产品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院

51
集中式蓄电池应急电源装置
制订
2005
建设部建筑制品与构配件产品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院

52
冷轧高强度建筑结构用薄钢板
制订
2005
建设部建筑制品与构配件产品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院

53
玻璃纤维增强水泥外装饰构件
制订
2005
建设部建筑制品与构配件产品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国家住宅与居住环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

北京福瑞泰建材有限公司

54
医用推拉式自动门
制订
2005
建设部建筑制品与构配件产品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宁波欧尼克自动门有限公司

55
无机改性高聚物树脂浆料
制订
2005
建设部建筑制品与构配件产品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深圳市嘉达化工有限公司

56
预应力混凝土空心方桩
制订
2005
建设部建筑工程标准技术归口单位
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

57
商品砂浆
制订
2005
建设部建筑工程标准技术归口单位
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

58
钠基膨润土防水毯
制订
2005
建设部建筑工程标准技术归口单位
北京博克建筑化学材料有限公司

中非建材研究开发中心

59
射流诱导风机
制订
2005
全国暖通空调及净化设备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

60
采暖自力式压差调节阀
制订
2005
全国暖通空调及净化设备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

61
非金属风管
制订
2005
全国暖通空调及净化设备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

62
采暖与空调系统水力平衡阀
制订
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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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关于加强城市综合开发工作的若干意见

建设部


建设部关于加强城市综合开发工作的若干意见
建设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各城市人民政府、建委:
城市建设、房地产综合开发(以下简称综合开发),是在城市经济体制改革中出现的城市建设和房地产生产经营的新形式。几年来,各地通过综合开发,在建设住宅及其他各类房屋的同时,配套建设了一批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改善了城市的投资环境和居民的生活条件。实践
证明,综合开发在实施城市规划、提高投资效益、节约建设用地等方面,显示出了巨大的优越性,具有很强的生命力。
为贯彻中央治理整顿和深化改革的方针,推动综合开发工作进一步健康发展,使管理工作科学化、规范化,适应城市发展的需要,现对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提高城市建设中综合开发的比例
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建设工作的通知》中,城市要实行“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指示精神,各地应坚决克服分散投资、分散征地、分散建设的混乱现象,有计划地提高城市建设中综合开发的比例,新区建设和旧城改造均应以综合开发方式为主,实行统一
征地拆迁、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统一管理,做到工业建筑与民用建筑,房屋与市政公用及电力、通讯、文教、卫生、服务等设施配套建设,开发一片、建成一片、收益一片。争取在近两年内,使城市综合开发的比例有较大的提高,尽快确立综合开发在城市建设中的主导地位。
二、加强对综合开发的领导和行业归口管理
城市政府应进一步重视和加强对综合开发工作的领导,组织计划、物资、财政、供电、通讯、商业、文教、卫生等部门协同配合,支持综合开发事业的发展;强化税务、审计、物价等部门对综合开发活动的监督、检查职能。
各级城市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综合开发的行业归口管理。包括研究制定综合开发的方针、政策、行业发展规划;编制综合开发计划;定期对综合开发公司进行资质审查;根据城市综合开发规模对开发公司的数量进行控制;会同有关部门管理房地产市场和商品房价格。
为加强对综合开发工作的管理,各城市可根据需要设立由市政府领导、各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参加的综合开发领导小组。综合协调开发计划、规划、用地、资金、配套建设等方面的问题,并在建委口设立办公室,作为专门的办事机构。
三、建立综合开发计划制度
为推行城市土地有偿使用,使城市建设规模与经济、人口的增长相适应,促进综合开发工作的发展,各城市应深化改革商品房屋建设计划体制,逐步建立综合开发计划制度。
编制综合开发计划的依据是:城市社会经济发展计划、城市总体规划、本地区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城市用地计划和房地产市场供求情况。
综合开发的任务是:合理确定综合开发规模、开发区的数量和布局,统筹安排开发区的市政、公用设施和各类房屋的建设,处理好新区开发和旧城改造的关系。
综合开发计划是实施城市规划和城市各项建设计划的总体部署,是最大限度发挥综合开发效益的重要保证。综合开发计划由城市建委(或综合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报城市政府(或综合开发领导小组)审批,由城市建委(或开发办)组织实施。
四、综合开发公司的任务与性质
综合开发公司的主要任务是:按照批准的规划方案,组织有关企事业单位从事开发区的规划、设计、城市基础和房屋建设,并以转让、出售、出租、抵押等方式经营房地产。接受甲方委托进行项目建设,从事工程承包的企业,不同于综合开发公司,不得从事房地产经营活动。
各城市根据需要确定1—2个开发公司,直属于综合开发主管部门,专门从事土地的开发经营,以直接控制、使用土地收益。各部门应坚决贯彻政企分开的原则。逐步创造条件。使所属公司成为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经济实体,在统一政策和行业归口领导下,依法独立自主
地从事开发活动。
随着土地有偿使用工作的逐步展开,各地应有计划的采取协议、招标、拍卖等方式,有偿出让待开发土地的使用权,尽快为开发公司创造平等竞争的环境。
综合开发公司要严格执行规定的财务制度、会计制度和成本管理办法。当前要特别注意加强质量管理。各开发公司要建立质量检查制度,把好规划、设计、施工各个环节的质量关。要严格按照工程技术要求,选择具有相应资格的施工单位。凡小区建筑质量达不到国家或地方政府颁布的
标准的,或把开发任务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格的施工单位的,要从严处罚,直至取消开发公司的开发资格。
五、综合开发收益的使用与管理
综合开发公司一律在开发项目所在地缴纳所得税,专项用于城市的基础设施建设;各城市可根据需要,向减免所得税的开发公司提取一定比例的经营所得利润,统筹用于基础设施建设。
开发公司的留利,要严格按照财税部门的规定进行管理,主要用于生产发展基金、后备基金、职工福利和奖励基金。其中,生产发展基金应主要投入城市的开发、建设。



1989年4月26日

国家教委关于实施国家教委“跨世纪优秀人才培养计划(人文社会科学)”的通知

国家教委


国家教委关于实施国家教委“跨世纪优秀人才培养计划(人文社会科学)”的通知
国家教委



国家教委决定“跨世纪优秀人才培养计划(人文社会科学)”从1997年开始启动,每年评选30人左右(第一批评选50人左右),连续五年,使国家教委“跨世纪优秀人才培养计划(人文社会科学)”的规模达到150人左右。现将《国家教委“跨世纪优秀人才培养计划(人文
社会科学)”实施细则(试行)》发给你们,请按有关规定认真做好这项工作,学校党委要加强领导,切实把好推荐人选的思想政治关。
当前,人文社会科学青年骨干教师的稳定和培养是高校人文社会科学教学和科研发展的一项带根本性的工作。有关部委和院校已经采取措施,抓紧培养跨世纪的人文社会科学优秀人才。各级教育主管部门和高等学校,要从整个国家特别是高等教育和21世纪人文社会科学事业发展的需
要出发,把跨世纪优秀人才培养工作当做一项战略任务,进一步采取得力措施,切实地有计划地加以落实,努力培养一批信念坚定,知识渊博,学风优良,掌握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特别是邓小平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又善于联系实际的新一代人文社会科学家、跨世纪的学科带头
人。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国家教委“跨世纪优秀人才培养计划”领导小组1996年2月14日会议通过的“跨世纪优秀人才培养计划(人文社会科学)”实施意见,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国家教委“跨世纪优秀人才培养计划(人文社会科学)”的实施,坚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落实江泽民总书记关于“不断提高这支队伍的政治业务水平,努力培养一批全面掌握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学贯中西、联系
实际的理论家”的指示精神。
第三条 “跨世纪优秀人才培养计划(人文社会科学)”实施的主要目标是:到2001年,选拔150名左右具有较高政治素质、较突出的学术成就的中青年高等学校教师,将其培养成为新一代马克思主义的人文社会科学家、跨世纪的学科带头人,并通过这项计划的实施进一步推动
各级教育主管部门和高等学校的跨世纪人才培养工作。
第四条 “跨世纪优秀人才培养计划(人文社会科学)”从1997年开始,分5年滚动实施,每年选拔培养30人左右。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五条 国家教委“跨世纪优秀人才培养计划”领导小组统一领导高校跨世纪优秀人才(人文社会科学)的培养工作。领导小组主要负责确定该项工作的宗旨、指导思想和选拔培养标准;确定培养规模和培养方式等重大问题。
第六条 国家教委社会科学司负责“跨世纪优秀人才培养计划(人文社会科学)”的具体实施和经常性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1.负责本实施细则的制定、修改;
2.组织“跨世纪优秀人才培养计划(人文社会科学)”基金申报工作,负责申请书的资格审查,并依托高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专家咨询委员会,组织专家评审和人才培养的检查、评估工作;
3.具体实施国家教委“跨世纪优秀人才培养计划”领导小组批准的基金资助工作;
4.检查、指导各高校实施本计划的情况。
第七条 “跨世纪优秀人才培养计划(人文社会科学)”的实施,其他部委院校以部委教育司(局)为单位,在主管司(局)长的领导下,由社科研究管理部门协调有关部门具体组织。其主要职责是:
1.组织本单位培养对象的选拔、初审和推荐工作;
2.制定本单位入选人员的具体培养计划、提供相应的条件;
3.定期进行检查考核、按时向国家教委社会科学司报告培养情况。
第八条 各高等学校在主管校(院)长的领导下,由社科研究管理部门具体组织本校“跨世纪优秀人才培养计划(人文社会科学)”的实施。其中,国家教委直属高校与之有关的主要职责,同本实施细则第七条。

第三章 申报
第九条 “跨世纪优秀人才培养计划(人文社会科学)”基金申报的学校范围,限设有文科博士点的国家教委直属高校和有关部委高校。
第十条 申请者应符合以下条件:
1、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拥护中国共产党,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坚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指导科学研究和教学工作,有扎实的马克思主义理论功底和敬业奉献精神,学风端正,治学严谨,善于团结协作。
2、具有深厚的专业知识和研究基础,较突出的学术成就和明显的发展潜力,科学研究在本学科处于国内领先水平;承担过国家级或省部级人文社会科学重大研究项目;科研成果获得过国家级或省部级奖励,或在为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提供咨询服务方面做出过突出贡献。
3、应是已列入学校跨世纪人才培养计划的具有教授(副教授应为特别突出者并已获博士学位)职称、年龄在45岁左右(最高限1951年1月1日后出生)的直接从事人文社会科学教学和研究工作的人员,在教书育人方面有突出表现。特别要考虑到文科博士学科点的后继带头人的
培养。
4、所在学校、系所、学科点和学术梯队的整体情况有利于“跨世纪优秀人才培养计划(人文社会科学)”入选者迅速成长。优先考虑列入“211工程”实施方案中重点学科点的中青年学者。
第十一条 申报工作一般于每年第一季度发出通知,第二季度受理申请。国家教委直属高校以学校为单位,其他部委院校以部委教育司(局)为单位(以下简称申报单位),统一申报,不受理个人申报。
申报单位应根据本实施细则第十条的规定,对申请者进行资格审查,并履行下述手续:
1、报送填写完备的《“跨世纪优秀人才培养计划(人文社会科学)”基金申请书》和《国家教委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申请评审书》各一式10份;
2、申报单位社科研究管理部门应对申请书中申请者填写内容的真实性签署证明意见,并加盖公章;
3、申报单位党委应对申请者的政治思想表现提出审核意见,并加盖公章;
4、申报单位学术委员会应对申请人的学术水平、科研能力进行评审,提出审核、推荐意见,并签章;
5、每项申请交送申报、评审费200元。
第十二条 受理申报的具体时间和其他有关事宜,以国家教委社会科学司的申报通知为准。

第四章 评审
第十三条 “跨世纪优秀人才培养计划(人文社会科学)”基金申请者的评审工作,在国家教委“跨世纪优秀人才培养计划”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由国家教委社会科学司具体组织,评审标准同本实施细则第十条。
第十四条 评审工作依托高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专家咨询委员会进行,贯彻公平、公正和保密的原则,严格杜绝各种不正之风。
第十五条 专家评审采取通讯和会议两轮评审的方式进行。
(一)通讯评审
1、经资格审查合格的申请书,交由7位三级学科同行专家进行通讯评审。通讯评审专家的基本资格为正教授。不在申请者所在学校选择通讯评审专家。必要时可在高校以外选择通讯评审专家。
2、通讯评审按《“跨世纪优秀人才培养计划(人文社会科学)”基金通讯评审表》的指标打分。采取分别去掉一个最高分和最低分的记分汇总办法,按其余5位专家评审的总积分排序,并根据申报情况,淘汰一部分申请者。
(二)会议评审
1、经专家通讯评审通过的申请者交由专家会议评审,专家评审组由5位知名专家组成。
2、专家评审组在充分讨论申请者全面情况和听取申请者答辩的基础上,进行综合评议,采用无记名投票、获五分之三以上多数票通过的方式,确定建议资助名单。

第五章 审批
第十六条 经专家评审组建议资助的名单,由高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专家咨询委员会综合评议后,报国家教委“跨世纪优秀人才培养计划”领导小组审定和委领导批准后正式公布。

第六章 经费管理
第十七条 “跨世纪优秀人才培养计划(人文社会科学)”的入选者(即受资助者,以下简称“计划入选者”),通过研究课题、学术出访和成果出版的资助,使人均资助经费达到10万元。
第十八条 资助经费应专款专用,主要用于受资助者开展进一步的研究工作,主要开支范围可参照《国家教育委员会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管理办法》中有关经费管理的规定。
第十九条 资助经费一次核定,分期拨款。第一次拨付二分之一,后续拨款视计划执行情况确定。

第七章 培养管理
第二十条 “计划入选者”采取单位培养与国家教委培养相结合、立足单位培养的方式。培养单位(即申报单位)应根据“计划入选者”的具体情况,制定详细的培养计划,并负责落实。
第二十一条 培养单位要为“计划入选者”提供包括承担重大科研项目,开设新的专业课程,参加国内外重要学术交流,给予较先进的仪器设备和必要的配套经费等条件。既要重视其业务水平的提高,又要重视良好思想品德和治学态度的培养。
第二十二条 培养单位每学期应检查一次“计划入选者”培养计划的执行情况,于每年12月31日前填报《“跨世纪优秀人才培养计划(人文社会科学)”年度检查表》,将“计划入选者”培养计划的落实情况、所取得的科研成果、新发表的论文和著作、向有关部门提交的研究咨询
报告及采纳情况、参加国内外学术活动情况、个人晋升和奖励等情况,向国家教委社会科学司报告。
第二十三条 基金资助期满后三个月内,“计划入选者”要填写《“跨世纪优秀人才培养计划(人文社会科学)”总结报告》,并附主要论文、专著,科研成果获奖情况以及应用研究成果被政府有关部门采纳的情况,经培养单位签署意见后,报国家教委社会科学司提交高校人文社会科
学研究专家咨询委员会进行评价。
第二十四条 “计划入选者”发表出版的论文、专著等科研成果,均应在封面显著位置注明:“国家教委人文社会科学跨世纪优秀人才培养计划基金资助”字样。英译写法统一为“Trans-Century Training Programme Foundation for the Talents of Humanities and So-cial Scienc
e by the State Education Commission”。
第二十五条 国家教委社会科学司定期对各单位的培养工作进行指导、检查和评估。如“计划入选者”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视具体情况给予减少拨款、中止拨款、取消资格等处理:
1、逾期不上报《“跨世纪优秀人才培养计划(人文社会科学)”年度检查表》;
2、《“跨世纪优秀人才培养计划(人文社会科学)”年度检查表》内容失实;
3、无正当理由,未按原计划开展研究工作;
4、考核不合格者;
5、已调离原所在学校;
6、违反“计划”资助基金使用有关规定。
附1:“跨世纪优秀人才培养计划(人文社会科学)”基金申报学校名单(略)
附2:《“跨世纪优秀人才培养计划(人文社会科学)”基金申请书》(略)
附3:《“跨世纪优秀人才培养计划(人文社会科学)”基金通讯评审表》(略)



1997年4月2日